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9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明焜選任辯護人 余瑞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醫療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25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蘇明焜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明焜於民國109年9月間,前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雙和醫院)求診,經雙和醫院○○科專任主治醫師陳冠州診斷蘇明焜患有膀胱內結石等疾病,遂由陳冠州於同年12月23日為蘇明焜進行膀胱鏡碎石手術。嗣蘇明焜因將其術後復原狀況不佳之情況責怪於陳冠州,遂對陳冠州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方式對陳冠州為公然侮辱、誹謗、加重文字誹謗之犯行。蘇明焜另基於妨害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方式對陳冠州為妨害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蘇明焜復另行起意,基於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9至18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9至18所示方式對陳冠州為公然侮辱、誹謗、加重文字誹謗之犯行。
二、案經陳冠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及陳冠州、雙和醫院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所示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州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證人即雙和醫院門診護理師葉劉佩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綜上,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犯行:
⒈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至6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4、6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或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⒉被告基於同一侵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
7所示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口出侮辱及誹謗之言詞或散布誹謗文字,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適當,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誹謗、散布文字誹謗,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犯行:
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依起訴書附表編號8「行為」欄所載,被告係辱罵「無良醫生」等語,顯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應構成公然侮辱罪,起訴書誤載法條為誹謗罪,本院更正之,附此敘明。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至18所示之犯行:⒈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12、15、17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16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1、13、14、18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2至18「行為」欄既已載明被告有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之行為,足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包含公然侮辱,僅係起訴法條漏未論及公然侮辱罪,本院自應就公然侮辱部分審判,附此敘明。
⒉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
療業務之犯行後,復為附表一編號9至18之犯行,其對告訴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之犯意業已被切斷,其如附表一編號9至18之犯行顯係另行起意為之,合先敘明。又被告基於同一侵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分別於附表一編號9至18所示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口出侮辱及誹謗之言詞或散布誹謗文字,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適當,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誹謗、散布文字誹謗,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㈣被告所犯上開散布文字誹謗罪、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
行醫療業務罪、散布文字誹謗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判決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8部分論處17罪,惟被
告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8之犯行,應以接續犯之法理,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8各論以一罪,原審認事用法有所不當。被告上訴認應以集合犯之法理就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8部分論以一罪,然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罪在立法者於制定刑罰之初,並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故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罪尚無法評價為集合犯,被告前揭主張自不足採。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8「行為」欄已載明被告向現場門診病患、醫
護人員稱:「無良醫生」等語,足認檢察官已起訴被告以「無良醫生」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原審於判決理由敘明「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等語,認事用法有誤。
㈢至於辯護人請本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等語,按刑法
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或處斷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編號9至18所示之加重誹謗犯行,係在密接的時間,在雙和醫院內,對告訴人為之,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程度嚴重,而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8係以強暴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均應給予相當之非難,難認有何對被告科以最低刑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自難認被告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是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又辯護人雖主張刑法第61條之適用,惟刑法第61條之適用前提係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本院既認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自無適用刑法第61條之餘地。綜上,被告猶執前詞上訴為無理由。
㈣綜上,被告之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審認事用法既有前揭瑕疵,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其手術後之紛爭,並妥適控制其情緒,竟先後以附表一編號1至7、編號9至18所示用語及文字辱罵或誹謗告訴人,所為實有不當,及其行為對告訴人名譽造成損害之程度嚴重,甚且在告訴人為其他病患看診時恣意推擠告訴人,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向告訴人道歉,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先前未曾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暨被告自陳需照顧中風的姊姊之家庭環境、擔任診所藥師、月收入約6萬元之經濟狀況、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編號1至7、編號8、編號9至18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再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1 110年12月29日 雙和醫院00病房樓層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騙子陳冠州、騙子金光黨、膀胱結石手術故意丟兩顆石頭在裡面,然後開了我的攝護腺,活摘器官」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至蘇明琨的膀胱內,使來往雙和醫院00病房樓層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2 111年1月10日10時許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雙手高舉紙牌,其上載有「霸凌病人」、「草(歹千)(應為菅之誤植)人命」、「陳冠州」之文字,並向現場之人稱:「○○科陳冠州,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他這個醫師很混蛋」等語,並向現場人員辱罵:「看你娘,你們那個陳冠州王八蛋,我還會找他報仇」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草菅人命,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3 111年2月16日9時45分許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惡棍陳冠州是罪犯、霸凌病人、手術中動卑鄙的手腳、在膀胱結石手術時故意將二塊最大的結石固定在膀胱尿道出入口、草菅人命、A健保,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別人死活、霸凌病人、不良醫師、無賴醫師、罪犯醫師」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醫師故意將結石放在他的膀胱內、做手術上有疏失、無良醫師、強摘器官,不要給陳冠州醫師看診」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並固定在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4 111年3月7日 上午某時許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惡棍陳冠州是罪犯霸凌病人、手術中動卑鄙的手腳、在膀胱結石手術時故意將二塊最大的結石固定在膀胱尿道出入口草菅人命、A健保,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別人死活、霸凌病人、不良醫師、無賴醫師、罪犯醫師、手術時故意把二粒結石至(置之誤載)於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順,請傳閱以免病友同我一樣受害○○科陳冠州沒有道德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可惡」之文字,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至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5 111年3月28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惡棍陳冠州是罪犯、霸凌病人、手術中動卑鄙的手腳、在膀胱結石手術時故意將二塊最大的結石固定在膀胱尿道出入口、 草菅人命、A健保,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別人死活、霸凌病人、不良醫師、無賴醫師、罪犯醫師、手術時故意把二粒結石至於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順,請傳閱以免病友同我一樣受害○○科陳冠州沒有道德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可惡、陳冠州沒有道德,為了一點小利,傷害了我的婚姻,毀了我的下半生(身之誤載)」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陳冠州」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至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6 111年4月6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手術時故意把二粒結石至於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順,陳冠州沒有道德,為了一點小利,傷害了我的婚姻,毀了我的下半生(身之誤載)、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可惡」之文字,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7 111年4月11日上午某時許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師」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8 110年5月某日下午某時許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內 蘇明琨雖知悉陳冠州為雙和醫院醫師,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之醫事人員,且適正執行看診之醫療業務,仍基於對醫療人員施強暴脅迫而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公然侮辱之犯意,未經掛號而擅自進入陳冠州左列診間,徒手推擠陳冠州及作勢毆打陳冠州,並大聲咆哮,向現場門診病患、醫護人員辱罵:「無良醫生」等語,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陳冠州執行醫療業務,並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內之多數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9 111年5月30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害我尿不順,尿不順,接著就開了攝護腺」、「○○科陳冠州沒有道德,為了一點小利,傷害了我的婚姻我的下半身」、「趁你病 要你命根子 要你錢 比強盜還可惡」之文字,並謾罵陳冠州:「來自地獄的鬼醫師」、「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師」等語,並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故意把結石放在膀胱尿道出口處,要開膀胱結石的人小心一點」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0 111年6月27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之人散發傳單,其上載有:「陳冠州毫無道德底線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半身,毀了我的下半身,趁你病要你錢要你命根子」、「比強盜還可惡」、「惡劣的醫生」、「醫生犯罪」、「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膀胱尿道口處,害我尿不順,尿失禁,接著就開了攝護腺」之文字,並向現場之人稱:「陳冠州地獄來的鬼醫師,各位,看他門診的請小心一點!」、「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師!」、「來自地獄的鬼醫師!」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1 111年6月29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科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師」、「鬼醫師」、「故意把兩顆結石放在膀胱尿道出口處」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在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2 111年7月6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害我尿不順,尿不順,接著就開了攝護腺」、「怎會有如此惡劣的醫生」、「各位鄉親請傳閱以免同我一樣受害」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師」、「手術的 時候故意把兩顆結石放在膀胱尿道出口處」、「來自地獄的鬼醫師」、「早上看門診的鄉親啊~小心啊~免得你的器官被割掉!」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3 111年8月3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害我尿不順,尿不順,接著就開了攝護腺」、「來自地獄的鬼醫師」、「各位鄉親看他的們門診要小心」、「陳冠州,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4 111年8月24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生,來自地獄的鬼醫生,手術時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受傷,還把結石放在裡面」、「陳冠州地獄來的鬼醫師」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傷害蘇明琨的攝護腺並放入石頭至蘇明琨體內,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5 111年9月7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陳冠州毫無道德人性,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傷害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班生(身)趁你病要你命根子要你錢比強盜可惡」、「惡劣醫生」、「告訴我膀胱結石是小手術,然後最後實行大手術卻沒說明及告訴我」、「專家說瞎話」、「醫師沒品到這地步完全欺騙病人,有如金光黨,不把人當人看,應該吊銷執照、判刑入獄」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生」、「手術時故意把兩顆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還有手術時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走,然後尿不出來,然後開攝護線,活摘器官!」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不告知手術風險及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取走蘇明琨的攝護腺,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6 111年9月26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陳冠州毫無道德人性,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傷害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半生(身)、毀了我的婚姻、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還可惡」、「惡劣醫師」、「故意把兩粒最大的結石放在尿道膀胱出口」之文字,並向現場之人稱:「陳冠州來自地獄的鬼醫師」、「活摘器官」、「小手術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大」、「然後一個多月後割攝護腺」、「來自地獄的鬼醫師陳冠州」、「沒有道德的醫師」、「看他的門診小心一點」、「活摘器官」、「找他看病的小心一點,我沒騙你!」、「小心你小心你的狗命」、「告訴你們,小心一點!」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及讓蘇明琨的攝護腺肥大,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7 111年11月7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陳冠州毫無道德人性,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傷害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半生(身之誤載)毀了我的婚姻,趁你病,要你錢,要你命根子,比強盜還可惡…怎會碰上如此惡劣的醫生」、「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出來…怎會有 如此惡劣的醫生,各位鄉親請傳閱,以免同我一樣受害。」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告訴我膀胱結石是小手術,手術的時候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爛,還故意留兩塊結石在膀胱,到最後割了我的攝護腺,沒有道德,醫院申請陳冠州,沒有道德,我…今天去醫院申請超音波,不給我!沒有誠意不給我!還有我膀胱功能檢查,膀胱功能正常,把那個…院長違法!我申請超音波,超音波磁碟片,不給我,他只願意給我磁碟片的影印本,各位啊…他超音波影印本給我就是偽證!沒有道德,這個醫生沒有道德,看他的病人各位請小心一點,我絕對沒有說半句假話,大家可以去驗證,院長不讓我申請,社工、行政人員不讓我申請超音波磁碟片,只願意給我文字版的超音波,這就是偽證!偽證!作偽證!醫院全部都在作偽證!我膀胱功能檢查的報告是正常的,他去卻把正常的報告去卻把正常的事摳掉!這種醫院!陳冠州,沒有良心!沒有道德!」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弄爛蘇明琨的膀胱,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 18 111年11月16日 雙和醫院陳冠州醫師○○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向現場人員大聲辱罵:「陳醫生,來自地獄的陳醫師,活摘器官!各位鄉親啊!找他開刀的小心,各位鄉親,找他看病開刀的小心,沒有道德的醫師,來自地獄的鬼醫師,陳冠州,活摘器官,陳冠州,活摘器官,來自地獄的鬼醫師,陳冠州,來自地獄的鬼醫師,活摘器官,各位啊!小心一點,找他看病的先生,找他開藥的先生,千萬要小心,我是好心奉勸各位,活摘器官, 來自地獄的鬼醫師!」等語,明指陳冠州醫德不佳且有活摘病患器官之行為,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陳冠州,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冠州名譽之事,已貶損陳冠州之名譽。【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 1 附表一編號1:110年12月29日雙和醫院00病房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28479卷第65頁 2 附表一編號2:111年1月10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監視器畫面光碟、同日雙和醫院00病房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28479卷第63至64頁 3 附表一編號3:111年2月1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 111他4683卷第31至33頁 4 附表一編號4:111年3月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 111他4683卷第35至37頁 5 附表一編號5:111年3月28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監視器畫面光碟、同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1他4683卷第39至41頁、 112偵28479卷第66頁 6 附表一編號6:111年4月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 111他4683卷第43至45頁 7 附表一編號7:111年4月11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28479卷第67頁 8 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陳冠州於111年10月20日之證述 112偵28479卷第83頁 9 附表一編號9:111年5月30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15至17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0 附表一編號10:111年6月2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21至23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1 附表一編號11:111年6月29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5頁 12 附表一編號12:111年7月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25至27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3 附表一編號13:111年8月3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5頁 14 附表一編號14:111年8月24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5頁 15 附表一編號15:111年9月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29至35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6 附表一編號16:111年9月2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37至39頁、112偵緝42卷第56頁 17 附表一編號17:111年11月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49至51頁、112偵緝42卷第56頁 18 附表一編號18:111年11月16日雙和醫院○○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6頁 19 110年9月3日於雙和醫院有關被告醫療說明會議紀錄 111他4683卷第47頁 20 新北市衛生局110年10月27日新北衛醫字第110204729號函及函覆被告陳情案件資料 111他4683卷第49至51頁 21 被告所寫之傳單(未載明日期) 112偵28479卷第27至29頁 22 被告109年12月23日於雙和醫院執行手術之相關說明文書資料 112偵28479卷第115至128頁 23 雙和醫院110年11月22日雙院公字第1100011164號函文及附件資料(覆新北市衛生局110年10月27日新北衛醫字第110204729號函) 112偵28479卷第129至1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