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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更一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麗靜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章懿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曾麗靜部分撤銷。

曾麗靜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麗靜、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所涉詐欺等犯行,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三人於民國(下同)109年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擔任取款、提款等工作,並聽從通訊軟體「What's app」內暱稱「Michael」、「Ben」等人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

嗣被告、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三人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利用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自稱「ChinnLeo」,以假交友、借款、資助為由而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謝雲珠因此陷於錯誤:

㈠於同年4月29日14時57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33萬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被告於同年月30日11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臨櫃提領上開贓款後,當場將現金交予在旁等候之同案被告蔡李享。

㈡於同年6月10日9時20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匯款26萬元至同案被告蔡李享之母蔡楊美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蔡楊美玲所涉詐欺等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再由同案被告蔡李享持上開存簿陸續領出。

㈢於同年6月30日1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左岸旅館307號房,將現金290萬交予同案被告蔡李享。

㈣於同年8月3日9時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左岸旅館某

房間,將現金140萬交予同案被告鄭伊珊,同案被告鄭伊珊再交予左岸旅館外等待之同案被告蔡李享。

㈤嗣因謝雲珠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始

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時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於偵查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謝雲珠於警詢時之證述、本案中信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存提款交易憑證、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將本案中信帳戶帳號提供給他人,並曾從本案中信帳戶提領33萬元轉交給同案被告蔡李享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其與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前受自稱「Sheng-Yi Derek」之人(下稱「Derek」)訛詐2,000餘萬元,於追回其部分遭詐騙款項之過程,認識蔡李享、鄭伊珊、「Mike AIA Cash(即Michael)」等人。嗣「Mike AIA Cash」要求被告協助在臺灣設立公司相關事宜,被告同意後,遂進行相關國外公司在臺設立登記等事項,並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其作為橄欖油訂單之匯款。曾麗靜為協助「Mike AIA Cash」在臺設立公司,有自行墊付費用為相關文件翻譯,故其等合約有約定「Mi

ke AIA Cash」須將本案中信帳戶內之匯入款項之1-2%留作相關文件翻譯之公積金,是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嗣被告察覺有異,然「Mike AIA Cash」以其違約將負擔鉅額賠款要脅,方提領33萬元款項,並依指示交給蔡李享。此後,被告亦不斷多方查證,並要求「Mike AIA Cash」提供匯入款項之訂單明細、匯款人電話等,且一再表明欲終止合作關係不再提供本案中信帳戶給「Mike AIA Cash」使用之意,然「Mike AIA Cash」均未回應,且一再將款項匯入本案中信帳戶,被告遂於109年6月26日結清本案中信帳戶,並終止與「Mike AIA Cash」的合約。從而,被告係不慎再次落入詐欺集團圈套,其並無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曾提供其所申辦之本案中信帳戶給「Mike AIA Cash」使

用;告訴人於109年3月28日起,經由臉書認識「Chinn Leo」,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之好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機器配件壞掉、員工染疫需錢看醫生、機器壞掉、要還她錢等為由而施用詐術,致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⒈告訴人先於同年4月29日14時57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匯款33萬元至被告名下之本案中信帳內,被告依「Mike AIA Cash」指示,於翌日即30日11時56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臨櫃提領上開贓款後,當場將現金交予在旁等候之同案被告蔡李享;⒉告訴人復於同年6月10日9時20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匯款26萬元至同案被告蔡李享之母蔡楊美玲名下之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蔡李享持上開存簿陸續領出;⒊告訴人另於同年6月30日1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左岸假期旅館307號房內,將現金290萬元交予同案被告蔡李享;⒋告訴人另於同年8月3日9時許,在上開旅館某房間內,將現金140萬元交予同案被告鄭伊珊,同案被告鄭伊珊再交予在旅館外等待之同案被告蔡李享。同案被告蔡李享於取得上開款項後,接續向幣商「Oliver」、「Ben」等購買比特幣存入「Michael Abbott」指定之帳戶而上繳詐欺集團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27至30頁、第186頁至第187頁反面;本院卷第31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63至66頁;原審卷一第242至248頁;原審卷二第27至5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李享於警詢、偵訊時證述(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4頁至第7頁反面、第8頁至第9頁反面、第186頁至第187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伊珊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在卷(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58頁至第59頁反面、第186頁至第187頁反面),復有同案被告蔡李享與「Mike AIA Cash」、「Oliver」、「Mike新竹客戶」之對話紀錄截圖(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10至21頁)、Vordonia Olive Oil 合約書(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23頁)、被告之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59765號函暨所附之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反面)、告訴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67至68頁)、告訴人之提款及匯款交易明細(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69至72頁)、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87至145頁),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自始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故本案所應審究者,乃被告主觀上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經查: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

辯稱:伊於108年3月至12月間遭「Derek」感情詐騙,損失2,527萬25元,嗣因蔡李享、其配偶鄭伊珊及「Michael」(LINE稱呼為「Mike」)等人之協助而取回其中1筆遭詐騙款項62萬元,因而對蔡李享、鄭伊珊及「Michael」有所信賴,進而被利用,誤認「Michael」等人確實從事橄欖油貿易,且在臺將成立分公司,乃幫忙以本案帳戶協助轉帳等語(見竹檢110偵1869號卷第27至30頁、第186頁至第187頁反面;原審卷一第154頁;原審卷二第125至136頁;本院前審卷一第388頁;本院卷第31頁),並提出「Derek」之個人證件及網頁資訊(見本院前審卷三第115頁、第117頁)、匯款單、國外匯款/匯票申請書、外匯交易水單/交易憑證(見本院前審卷一第119至149頁)、其與同案被告鄭伊珊於108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21至268頁)、洽談柏拉圖公司在臺設立公司之相關email、上訴人與柏拉圖公司簽約前之查證資料、訂定契約之相關email及訂單等資料(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73至311頁)為證。且查,同案被告蔡李享曾提供被告之電子郵件信箱給「Michael」,「Michael」取得後有與被告聯繫,被告隨即提供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希望請「Michael」協助把錢追回等語,「Michael」亦回信表示,已多次打電話給土耳其帳戶之所有人等情,此有同案被告蔡李享與「Michael」對話紀錄(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48至252頁)、被告與「Michael」間之email(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53至254頁)在卷可稽,可見「Michael」有介入被告先前遭「Derek」詐騙匯出款項取回乙事。此外,觀諸附表所示被告與同案被告鄭伊珊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同案被告鄭伊珊有積極與被告商討如何將被告先前遭「Derek」詐騙匯出款項之其中62萬元部分為取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21至269頁),並有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112年2月20日(112)政查字第0000088900號函暨所附同案被告鄭伊珊之匯款相關文件可資佐證(見本院前審卷二第63至77頁),堪認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及「Michael」等人確實曾協助被告取回一筆款項等情。由此可見,被告先前曾遭「Derek」感情詐騙而損失鉅額款項,而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及「Michael」利用為被告取回部分遭詐款項此事接近被告,並進而取得被告信任等情,並非全然無憑。

⒉再者,依據被告所提出其與「Michael」洽談柏拉圖公司在臺

設立分公司之email、相關查證及訂約資料內容之交涉歷程可知(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73頁、第274頁、第275頁、第281至284頁、第285頁、第287頁、第288至289頁),「Michael」於109年2月27日起希望被告能協助其橄欖油業務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被告經過查證後與「Michael」訂立委任合約,協助柏拉圖公司在臺灣設立分公司,並約定將銷售橄欖油產品的1-2%的電匯款項作為臨時公積金存入被告之本案中信帳戶,以處理分公司設立期前之相關註冊、翻譯等事宜,足見被告事前亦有查證確認,以避免受騙致本案中信帳戶遭不法利用,而有防果行為,難認其對於本案詐騙犯罪結果之發生,漠不在乎。

⒊綜參上情,堪認被告係因受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及「Mic

hael」協助取回其先前遭詐騙款項,致對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及「Michael」有所信賴,進而誤認「Michael」等人確實從事橄欖油貿易在臺將成立分公司,遂確信本案中信帳戶不會被「Michael」不法使用等辯解,尚非全屬無稽。在此情況下,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亦難認其與同案被告蔡李享、鄭伊珊、「Michael」及其他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具有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㈢依被告所提出其與「Michael」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見原審卷

一第330至331頁、第350頁)、其與「Michael」所簽訂之最終版本委任合約書(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81至284頁)、其與「Michael」於109年4月29日之email(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19至320頁),雖可認被告對於他人將不詳款項存匯入本案中信帳戶可能涉及犯罪乙節,已有警覺等情。惟查,觀諸卷內「Michael」於109年4月30日寄給上訴人的email內容,略以:「……單次產品訂單可能不僅來自一個台灣客戶,也可能來自多個……我嘗試彙整一份清單供您確認……如果您終止協議,我們的生意將導致一團糟,無法遵守與客戶的合約,並將面臨巨額罰款……我的公司是做合法生意。我們與蔡先生合作多年,完成了數百筆交易」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21頁);及被告所提出其與「Michael」之對話紀錄於109年5月21日記載:「被告:……除非你保證將要提供我匯款人之電話,我必須保護我自己,不是只有你的言語。請原諒我。Michael:

我說過這是合法的,我不知道你擔心什麼,沒有人會把你送到監獄。」(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31至332頁)、同年5月27日記載:「被告:蔡李享說錢可以轉到他媽媽帳戶。我告訴你我不能再交付任何款項,不要再將我帳戶提供給任何人。Michael:這聽起來很棒,我喜歡。我信任你。蔡李享等一下會跟你見面。被告:不行,我要終止。Michael:為什麼?不可如此,這會影響我,客戶付款已經在進行中……。」(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39至340頁)、同年5月28日記載:「被告:

如果要這樣,你要給我匯款人電話。讓我打電話問她。讓我確定匯款人沒有問題。Michael:好。」(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33至334頁)、同年6月1日記載:「……Michael:如果是使用你的帳戶,我要如何做不好的事情?超過三年了,沒有任何人提告蔡李享,你為何擔心?」(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66至368頁)、同年6月22日記載:「被告:……你有空時,寄給我:1.公司組織架構2.賣什麼產品3.這些人轉帳目的為了什麼目的……」(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35至336頁)、同年6月23日記載:「……讓我結束吧,我要終止痛苦……。」(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49至350頁)、同年6月26日記載:「……我停止所有帳戶內的交易……你騙我還設陷阱。」(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51至352頁)等語。由此可知,被告雖曾屢次表達終止提供帳戶意思,惟「Michael」仍不斷以公司係經營合法事業,如貿然終止,將受高額罰款等語安撫被告,表示願依被告要求提供相關訂單、匯款等資料以供被告查認,在此情況下,被告在告訴人於109年4月29日匯款以前,主觀上固有「Michael」所稱之交易可能違法行為的預見(認識),惟無法排除被告是因為誤信「Michael」再三保證的話術,以致確信「Michael」所稱橄欖油貿易確實合法,而未及時停止帳戶使用之可能。準此,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自難逕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容任本案違法行為之意欲存在。

㈣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罪行為過程中,並非有提領帳戶內款

項或有轉帳之作為,即可斷定主觀上必然存在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主觀犯意,仍必須積極證明行為人明知所提領之款項、層轉之帳戶係詐騙集團之詐欺贓款或使用之人頭帳戶,抑或對此有所預見並予容任,才能認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如果行為人確信所提領帳戶或層轉之款項並非違法,僅係未積極查證,只能認為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有認識過失」,而非「不確定故意」,尚無法以刑罰加以處罰(詐欺或洗錢犯罪未處罰過失犯)。更何況「不確定故意」與「疏忽」僅一線之隔,當提領或層轉款項之人已提出具體證據指明其有正當事由時,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等間接事證,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就本案而言,被告既因前揭原因確信本案中信帳戶不會被「Michael」等人不法使用,在此情況下,即難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直接或間接犯意,亦難認其有加入詐欺集團之情,自難令負本案罪責。㈤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並綜衡卷內全部事

證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訴為真實,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諭知。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未予詳酌,遽認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顯有未當。被告上訴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海龍、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被告與同案被告鄭伊珊於108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2日之L

對話紀錄日期 發話人 對話內容 (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21至269頁) 108.09.17 (14:48至18:02) 鄭伊珊 曾小姐妳好 早上我11點半左右去花旗敦化分行,幫我外匯的小姐和我說,我在9月初就申請土耳其銀行那邊退款回來,他們有幫我發電文給土耳其銀行!但上星期一土耳其銀行已回覆拒絕退款!且我匯給土耳其的帳號是詐騙帳號! 嗯嗯 星期四中午12:00在花旗敦化分行見嗎? 被告 對 可以打給你聊一下嗎 (後與鄭伊珊語音通話18:59) 您幾點下班 請您問他。為何他說 the money is no more in Turkey 他說他被agent騙 你有請他問reciever嗎 Asked他怎麼說 He said,agent 沒收到 鄭伊珊 問誰? 被告 我與妳先生的對話 他是指美方 你隨時可以打給我 鄭伊珊 等會喔! 被告 我六點半的課 鄭伊珊 現在最重要的是想辦法和土耳其receiver聯絡到,看他怎麼說 被告 He said,agent 沒收到 你老公說的 108.09.17 (19:16至20:37) 被告 您剛剛說何時去花旗止付,9/3日及9/10日嗎 鄭伊珊 嗯嗯,是花旗客服和我說的 他們有電文發給土耳其銀行要求退款回台灣,但土耳其銀行沒有回覆! 但今天我問花旗敦化分行外匯小姐,她跟我說上星期一土耳其銀行已經拒絕退款。 星期四我們一起去花旗銀行再問清楚 被告 叫那個人去問,錢在哪裡 鄭伊珊 土耳其那邊我有問我先生, Mike還在找Agent (Receiver)確認 被告 錢在哪裡是第一步 鄭伊珊 是呀!我也想知道 被告 我覺得花旗不會管 鄭伊珊 主要花旗回覆錢不在台灣,也不在路上…也沒在中間行。我是覺得一定在土耳其,但不知道在哪裡,台灣的銀行不會有錢入帳不通知的。 被告 誰說不在台灣 在哪裡 108.09.17 (21:52至23:01) 被告 (回覆鄭伊珊:他們有電文發給土耳其銀行要求退款回…) 有啊!他們9/9日上星期一有回覆啊 一般而言,土耳其reciever會很快的說明錢的去向。 鄭伊珊 那是今天我去花旗分行,外匯小姐和我說的。 因為我上個星期一有去分行找他。那天她和我說土耳其可以匯回,今天又和我說那天和我說只能幫我問土耳其銀行能不能退回,但土耳其銀行回覆說拒絕退款。 (回覆一般而言,土耳其reciever 會很快的...)是呀!我先生一直說Mike說那個receiver說没收到 被告 仍請您務必幫忙,我快崩潰了 鄭伊珊 當然一定會幫忙 被告 土耳其銀行是用電話說還是電報 請您幫忙 請花旗銀行主動用電話問土耳其銀行,到底他們要怎樣才能匯回台灣。 電話費可以出 鄭伊珊 明天我問看看,但銀行也滿強勢的。 星期四你和我去銀行一起給他施壓! 因我現在是孕婦,也不能太過動胎 氣。 先睡了喔!明天聊。 108.9.18 (10:50至13:03) 被告 請您今天,請花旗銀行主動用電話問土耳其銀行,到底他們要怎樣才能匯回台灣。 這太不合理。 被銀行扣住吃掉,我明天才能繼續施壓。 鄭伊珊 我會先請他們協助。 被告 今天先用柔性建議 謝謝 鄭伊珊 我中午會過去一趟 被告 我可以說,我是委託人,或是借款人嗎 鄭伊珊 那天我去匯款的時候和外匯小姐說是貨款。 你可以說是委託我這邊處理貨款的事。 被告 貼網址(https://www.0000bank.com.tw /global_0000/000/00000room/press 00000000/press00000000.htm) 花旗銀行有申訴管道 鄭伊珊 剛去花旗分行了 外匯小姐說錢應該是在receiver那邊,他們後台有人通報這是詐騙帳號。 所以可能這個receiver說的話是騙人的,然後花旗只負責把錢外匯出去,並不會幫忙追查在土耳其哪裡。 被告 花旗銀行 營業部 110台北市○○區 ○○路0號 00 0000 0000 https://g.co/k00 /000000 鄭伊珊 我晚點打電話去問 被告 請您與小姐說,因為要到金管會申訴,請他們主管直接對話 鄭伊珊 知道 108.9.18 (13:57至14:38) 被告 為何你先生說,花旗上星期五前告訴你,錢已經回台灣。你沒有說啊 鄭伊珊 說什麼? 我是說上星期一我去花旗分行的時候,小姐說土耳其說可以退。可是昨天我去敦化分行,小姐又說土耳其不能退! 反正我會申訴花旗和這位外匯人員! 剛我又打電話到花旗總行,結果沒用又轉到客服,前後等待講了40多分鐘! 客服說現在可提供一個土耳其的電文,9.3號他們有通知這是可疑帳號給台灣花旗。說花旗分行有通知我,但我沒收到分行任何通知呀!而且我還要求退匯,外匯小姐還和我說我退匯付600元也沒用,錢已經到土耳其了。 我現在在醫院,可能明天去分行看土耳其電文,並看如何申訴! 他們現在一致講法是錢已到土耳其銀行成功,至於有沒有到收款人那裡,他們沒有權限去和土耳其銀行確認。 現在即使再一直打電話,他們還是一樣的說法! 所以只能申訴請他們高管出來處理了。 我已和花旗分行說請他和土耳其銀行那邊聯絡 處理,外匯小姐就一直說沒辦法〜 他們也不知道電話,然後推給後台··· 所以剛才我打電話到客服40分鐘繼續追問此事,客服又說因我在分行外匯,所以很多資料他看不到,因我後來要求他們把土耳其電文資料調出來,不然我要去 申訴!他們才去後台找9.3的電文資料出來, 客服回覆說之後土耳其那邊之後都沒有回覆了! 明天我可和那位外匯小姐對質,她根本從未通知我說土 耳其有電文來說這是可疑帳號! 9.3號我都主動要求退匯了,她還說錢應該已經都土耳其了,可以幫我發電文給土耳其銀行看看! 我和客服人員說我從未接到分行來電 108.9.18 (15:04至19:05) 鄭伊珊 我等下先寫申訴單 雙向進行 明天我和外匯人員對質,然後請他們主管出來處理。 被告 明天約在分行還是總行 鄭伊珊 敦化分行,要去看土耳其電文 找總行他還是會… 108.9.19 (10:09至11:49) 鄭伊珊 嗯嗯,就說你覺得這事很不合理! 而且我肚子現在比較大了,那個外匯小姐也知道····· 被告 我們要很堅定說 1.土耳其reciever沒有收到 2.解釋並沒有crime問題,不知道土耳其銀行為何如此 3就算是crime,請退回台灣請您的說詞必須以後與金管會一致。 鄭伊珊 土耳其crime沒有收到,我們要有證明。 被告 那他們會說,既然匯款給她,一定認識,那問那個人就好就說打電話問過。 鄭伊珊 現在是花旗分行人員作業有嚴重瑕疵,昨天客服說9/3號總行有通知 分行這是可疑帳號,問我有沒有確認要匯款! 但我沒收到分行任何電話通知,分行人員也承認這點! 所以分行責任逃不了! 被告 我們剛開始當然,說他們瑕疵。 鄭伊珊 況且客服那邊有資料說我9/3號就提出讓土耳其銀行退匯,我怎可能9/3會同意確認匯款。 被告 最後他們會把球丟給我們 就是要接招 鄭伊珊 反正我們就一搭一唱,然後你可說你有朋友在銀行工作 ,他們作業過程不是這樣 。 被告 先讓他們認為,錯誤嚴重。 再說損失慘重,要提金管會 讓他們積極解決問題 鄭伊珊 昨天我致電客服有說要申訴 ,他們才有點重視去調土耳其電文 現在主要是請他們協助和土耳其銀行那邊確認錢現在 到底在那裡… 如果花旗再一直說沒辦法,我們就說要去提出申訴! 被告 對 妳可以請假一小時嗎?怕不夠時間 鄭伊珊 還是我現在就過去 1點前回公司應該來得及 你現在在哪裡? 被告 快到 還要6分 到 鄭伊珊 我在對面 等紅綠燈 108.9.19 (11:51至15:23) 鄭伊珊 我穿粉紅色洋裝 P00000 C0000000 ACCOUNT NO :0000000000 IBAN NO: TZ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BANK ADD:00000000 BUL0000 ISTA0000 SWIFT CODE:0000 TRISXXX CURRENCY TYPE :USD Home address: 0000000 M00.H000 HUSREV SK.NO 78BD.2 00000 0000000 ISTAN000 被告 請教如何打 直接打0 000 000 0000嗎 鄭伊珊 這是美國電話吧! 被告 what up what app 鄭伊珊 你要用甚麼打 被告 你先生叫我直接用 what app 鄭伊珊 在上班中 那你直接先在通訊錄把電話輸入進去 (收回數條訊息) 你push 那個Mike 趕快請他receiver 叫銀行退匯到台灣 (收回數條訊息) 108.9.19 (16:39至16:40) 被告 因為今天我們給他看電文,Mike 立刻與土耳其reciever聯絡,他們的銀行要reciever主動撤案, 這樣才可以回台 鄭伊珊 Receiver主動撤案? 被告 是 所以說是花旗延誤 reciever就像妳先生工作類似吧 我不知道 鄭伊珊 不管如何,只要保證最後你的錢能安全匯回台灣就好 108.9.23 (15:18至16:25) 鄭伊珊 回覆(靜:不會吧!不是9/3日有回嗎) 9/3號是土耳其主動發來的電文 並沒有回應台灣花旗要求他們退匯的電文 被告 那這問題怎麼辦 鄭伊珊 你這邊要再催一下 Mike 妳今天再催一下Mike叫他回覆給你,土耳其 銀行到底怎麼處理 鄭伊珊 回覆(靜:花旗什麼時候寄要求退匯,9/3) 9.3號第一次要求退匯 被告 上次他們也說快退 鄭伊珊 然後陳副理說其實他們9.5、9.11、9.17都有 再發文要求土耳其退匯,但土耳其銀行都不回應! 9.19是最新台灣花旗發過去土耳其銀行(我 上星期四發給你的)的電文! 問土耳其銀行錢到底在哪裡! 108.9.25 (8:12至8:14) 鄭伊珊 回覆(静:不需要再揣測,解決問題就好了。) 所以現在Mike會請receiver 去土耳其銀行 請他們退匯並簽名對吧? 被告 昨晚那封信不是說了 現在有找到銀行經理窗口,也有土耳其人幫 鄭伊珊 希望事情能儘快順利解決 108.10.01 (12:39至15:34) 鄭伊珊 我剛才過去花旗找到他們的陳副理,他說土耳其銀行完全沒有回覆他們的電文,他們也沒收到任何土耳其銀行的通知! 他說如果土耳其那邊有匯款進來是絕對會電文通知的! 因為我一直說土耳其receiver已經有去銀行簽名要土耳其銀行退款回台灣了,然後花旗要我們給他土耳其銀行那邊有匯款處理的電文影本看。 他說這是他寫給土耳其銀行的,但沒有土耳其銀行那邊處理的任何憑證呀! 被告 我下午再去餐廳打過去問,要下午三點後 鄭伊珊 我再強調一次,如果土耳其銀行有匯款的話一定會給花旗電文的! 花旗銀行陳副理已經說了。 現在你那邊一直說土耳其銀行說⋯⋯ 會匯回我的帳戶,但沒有任何憑據! 我只能等花旗那邊通知,不然也沒其 他辦法! 花旗說要給土耳其銀行施壓讓他們電文通知他們。 錢要匯回台灣不可能花旗沒收到電文通知就可以直接匯回我帳戶的! 被告 你有陳副理的電話嗎 鄭伊珊 沒有 被告 承辦人的電話 鄭伊珊 要去分行直接找她 只能打他們分行電話 108.10.2 (22:48至23:18) 鄭伊珊 哈囉Jean 我這邊收到Mike的通知。 還是你把你的帳號給我,明天我把美金換成台幣匯回給妳? 我是沒有義務要幫你匯款柬埔寨的。 錢。已經順利退回台灣了,我就還給你,你再自己處理吧! 被告 那就麻煩你幫我匯好了, 我真的沒有力氣 US18,000 鄭伊珊 Account Name: P00 0000000 Account Number: 000000000 Bank: ABA Swift Code:00000000 Bank Address: No.000, P000000000000 0000, 00000 P000,00000000 Beneficiaries Address Street 00& 000, 000000t Wat 00000 , 0000 0000 0000, Phnom 0000. 請再確認這個收款人沒問題喔!金額:USD18000. 如匯款後續有問題我沒那個力氣一直跑銀行喔!我下個月就快生了。 被告 對 鄭伊珊 明天匯款後,匯款單我再傳給你。 108.10.03 (08:54至12:50) 被告 謝謝 因違約太久,請您今天匯 鄭伊珊 (回覆匯款憑證) 2019.10.3 USD18000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