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柔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947、40093、41675、42
388、42575、431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黃柔雱可預見其配偶王熙(所涉加重詐欺部分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以其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收受之款項,為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竟仍與王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不法所得款項匯入帳戶後,由黃柔雱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匯入其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款項予以提領,再交付予王熙,由王熙層轉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收水人員,並由王熙分得黃柔雱提領款項1%之不法利益,其等以上述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詐騙集團詐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嗣因被害人塗新芳察覺有異,報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被告黃柔雱不服原審判決並表明就全案提起上訴(本院卷第385、434頁),惟被告就原判決不另為無罪部分並無上訴利益,且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則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即被訴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合先敘明。
貳、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參、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得心證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陸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並將現金交予付王熙,惟否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我當時與王熙是夫妻關係,我只是幫對方領錢,不知道是洗錢,我有問過王熙,他說是投資的錢,但沒有說投資什麼,我也不知道投資對象,王熙只說是投資,我問很多次但他叫我不要問,我信任他所以沒有多懷疑。經查:
一、本案被告第一銀行帳戶、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請開立,而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王熙兆豐銀行帳戶後,遭人轉匯至被告上開帳戶,再由被告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並交予王熙等情,業經被告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熙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證相符(原審卷三第459頁);上述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係不詳之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告訴人塗新芳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第一層收水帳戶,再經轉匯至王熙之第二層收水帳戶,最後匯入被告之第三、四層帳戶,此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塗新芳於警詢證述在卷(110偵42575卷第11-13頁),復經同案被告朱品諭、江文凱、張瑛桔、黃冠翔、王熙、楊幃城坦認在卷,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為憑,被告對上述經過亦不爭執。則本案告訴人遭詐欺而匯款,該等詐欺贓款輾轉匯至被告帳戶後,由被告將匯入款項提領轉交給王熙之事實,應可認定。
二、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知悉或可預見自王熙帳戶轉匯至其帳戶之款項為告訴人遭詐騙之贓款,且提領該等款項再轉交予王熙將使金流產生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一)關於本案提領款項交予王熙之原因,被告固辯稱其係家庭主婦,因信賴配偶王熙要投資之說詞,故提供帳戶供王熙匯款,再將款項提領交予王熙。然而,被告就其與王熙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於警詢自陳為勉持,且其身為家管、自身無收入(110偵37947卷六第19、21頁),並於偵訊時稱「王熙從事物流,中間有辭職過,從民國109年年底做到現在,薪資總額約4萬多元,先前做科學園區技術作業員,但只做過1個月,薪水3萬多元」(110偵37947卷六第145頁),核與王熙所稱「我從事物流工作,月薪3萬6千元,年薪50萬元,做了快1年,黃柔雱清楚我平常經濟狀況」等語相符(110偵37947卷四第14、172頁,原審卷二第315頁);被告復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其與王熙共同生活時並無時常經手10萬、15萬元款項之事(原審卷一第315頁),可見被告知悉王熙之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收入,2人當時之經濟尚非寬裕,並無鉅額款項可供作投資使用,其等日常家用亦無經手10餘萬元款項之情形。
(二)觀諸本件資金流動軌跡,110年2月8日10時43分王熙之帳戶有67萬餘元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上揭款項經拆成5筆,分別匯入被告名下臺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新光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郵局帳戶,再由被告於同日10時44分至10時56分,各提領15萬、10萬、10萬、12萬、10萬元後交予王熙,可見被告在密集時間內多次提領款項,參以被告供稱「錢入到我第一銀行帳戶後,王熙叫我轉到我其他帳戶,我再依王熙指示去各銀行領錢」、「領錢方式是臨櫃或ATM都有,我臨櫃是去第一銀行領,ATM我跑不同家領」、「臨櫃提領可以一次提領大筆數額是比較方便,但王熙就是這樣指示我,我也沒多想」(110偵37947卷六第26、145頁,原審聲羈卷第165頁),益見被告自承分次提領並不方便,然其卻以臨櫃、提款機提領之不同方式取得帳戶內之款項,並依指示交給王熙,倘被告認為提供帳戶收取之款項來源合法正當,且係供配偶作為一般正常合理之投資所用,衡情,應可一次臨櫃領取上揭款項,或將前揭款項直接匯入王熙指定之投資帳戶,實無必要將帳戶內之款項刻意區分為臨櫃與提款機提領之不同方式領取,更毋須大費周章於短時間內持多張提款卡在不同ATM提款,被告以如此迂迴輾轉、有違常情之方式提領帳戶內之款項交付王熙,足徵其主觀上對於上述款項來源並非合法正當,極可能是不明贓款乙節,應當有所認識。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其在偵訊時稱「(問:就你所知,王熙曾作過什麼投資?)沒有」(110偵37947卷六第145頁),王熙則於偵訊、原審審理中供稱「我與被告都沒有投資」、「我與被告在110年2月並無大筆金額投資,被告投資的說法應該是我很久前的說法,可能無意間先拿投資來搪塞」(110偵37947卷四第178頁,原審卷二第314頁),足見王熙自始並無投資真意且缺乏相關經驗,則被告辯稱提領本案款項係供王熙投資使用,顯與王熙上開供述不合。另被告自承「我不知道王熙投資什麼項目,他叫我不要多問、每次多問都會吵架」(110偵37947卷六第31頁,原審卷一第315頁,本院卷第478頁),且王熙亦稱「被告有跟我說這錢怪怪的,叫我不要再做」(110偵37947卷七第226頁,原審卷二第310頁),是認被告主觀上對於所提領款項是否果為投資所用,確有懷疑,因而多次詢問王熙甚至出言質疑,而王熙亦因無法提出合理解釋說服被告,才會每次都以吵架收尾,則被告辯稱因信賴王熙,主觀上毫無預見或犯意,並無可採。
(四)徵諸被告於原審中所稱:我在臨櫃提領時,銀行行員有詢問提款用途為何,王熙叫我回答是工程裝潢需要的錢,實際上並非實話(原審卷一第316頁),由被告臨櫃提款時並未據實以告,特地聽從王熙教導如何回應行員之話術,益徵其主觀上預見王熙指示其收取提領之款項可能涉及不法,故會注意避免行員詢問而多生枝節。是依被告所為,其並非單純信賴配偶王熙之說詞,而係選擇積極配合王熙之指示,將帳戶內來源不明之款項,拆分數筆匯款至其名下多個帳戶,再多次密集提款,且於臨櫃提款時向行員謊稱提款用途為裝潢,其主觀上顯無可能相信帳戶內之款項來源為合法正當,應屬明確。被告辯稱因信賴配偶王熙說詞而收取、提領款項之情節核與常理不符,難認可採。
(五)本件被告於案發時為23歲之成年人,心智正常、智慮成熟,堪認具有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其所辯提供帳戶、收取與轉交款項之經過有違事理,是認其提供帳戶容任王熙使用、收受帳戶內之款項再轉交予王熙,均無正當理由,則其對於他人使用該帳戶收取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當能有所預見,且被告取得贓款後再親自將款項交予王熙,此等收取後轉交款項之迂迴方式,將使金流產生斷點,導致詐欺者之行為及詐騙犯罪所得難以追查,亦應為被告所能預見,然被告卻容任王熙使用帳戶收取贓款,進而將帳戶內不明款項轉交,主觀上顯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有隱匿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及收取款項之行為,係基於正犯之犯罪意思參與收取詐騙款項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而其將款項轉交王熙,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行為,應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並與王熙具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王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心智健全,當能判斷其所為係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極可能致不特定被害人畢生之積蓄化為烏有,並使檢警難以追查,參以其於整體犯罪流程中所位居之地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造成被害人損失之程度、否認犯行及未能與告訴人塗新芳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其所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狀況、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併科罰金3萬元及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沒收部分敘明: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iPhone 11手機1支,業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諭知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以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其確有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及其所辯不足採之理由,均如前述,是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雖於本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6月13日具狀表示認罪,請求從輕量刑並聲請再開辯論。然而,被告自110年10月21日接受警方詢問起至113年5月28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歷時2年7月均矢口否認本件犯行,其具狀改口認罪難認係出於真摯悔意,經本院審酌後認不影響原判決之量刑結果,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帳戶 第二層收水帳戶 第三層收水帳戶 第四層收水帳戶 提領人、時間、金額 1 110年1月7日10時56分許,假冒健保署健保局官員、臺北市刑大員警、臺北地檢署人員撥打電話向塗新芳佯稱:健保卡遭冒用涉嫌刑事案件需做資金監管,要塗新芳加LINE好友,並要求至超商接收假傳真、假公文,更要塗新芳至銀行辦理約定轉帳,致塗新芳因此陷於錯誤等語 塗新芳以其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於110年2月2日匯款190萬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所有之陽信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寬堅帳戶) 110年2月2日9時29分許匯款70萬0012元至王熙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熙兆豐帳戶) 無 無 王熙:110年2月2日9時29分許,提領70萬0012元 2 110年2月2日9時33分許現金存入40萬0012元至楊幃城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幃城彰銀帳戶) 無 無 楊幃城:110年2月2日9時33分許,提領40萬元 3 110年2月2日9時34分許匯款40萬0012元至黃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黃冠翔:110年2月2日9時34分許,提領40萬0012元 4 110年2月2日9時36分許匯款40萬0012元至江文凱所有之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江文凱渣打帳戶) 110年2月2日10時32分許匯款20萬元至江文凱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2月2日9時36分許,自江文凱渣打帳戶提領19萬元;同日10時32分許,自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9萬元 5 110年2月4日匯款200萬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帳戶 110年2月4日9時34分許匯款60萬0012元至楊幃城彰銀帳戶 無 無 楊幃城:110年2月4日9時34分許,提領90萬元(僅60萬元屬告訴人塗新芳遭詐所匯) 6 110年2月4日9時35分許匯款50萬0012元至江文凱渣打帳戶 110年2月4日10時36分許匯款50萬元至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2月4日10時36分許,提領100萬元 7 110年2月4日9時35分許匯款50萬0012元至王熙兆豐帳戶 110年2月4日9時44分許匯款45萬0015元至黃柔雱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黃柔雱一銀帳戶) 無 黃柔雱:110年2月4日9時44分許,提領45萬0015元 8 110年2月4日9時37分許匯款45萬0012元至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黃冠翔:110年2月4日9時37分許,提領95萬元 9 110年2月8日匯款176萬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帳戶 110年2月8日10時10、13分許各匯款65萬0012元、15萬0012元至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2月8日10時28分許匯款15萬元至黃冠翔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黃冠翔彰銀帳戶) 無 黃冠翔:110年2月8日10時10分,自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提領50萬元;同日10時28分自黃冠翔彰銀帳戶提領15萬元 10 110年2月8日10時29分許匯款15萬0012元至黃冠翔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黃冠翔郵局帳戶) 無 黃冠翔:110年2月8日10時29分許,自黃冠翔郵局帳戶提領15萬元 11 110年2月8日10時17分許匯款96萬0012元至王熙兆豐帳戶 110年2月8日10時43分許匯款67萬0015元至黃柔雱一銀帳戶 110年2月8日10時44分許匯款15萬元至黃柔雱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黃柔雱臺北富邦帳戶) 王熙:110年2月8日10時17分許,自王熙兆豐帳戶提領12萬元 黃柔雱:110年2月8日10時44分許,自黃柔雱臺北富邦帳戶提領15萬元 12 110年2月8日10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柔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黃柔雱國泰世華帳戶) 黃柔雱:110年2月8日10時45分許,自黃柔雱國泰世華帳戶提領10萬元 13 110年2月8日10時55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柔雱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黃柔雱新光帳戶) 黃柔雱:110年2月8日10時55分許自黃柔雱新光帳戶提領10萬元 14 110年2月8日10時56分許匯款12萬元至黃柔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黃柔雱中國信託帳戶) 黃柔雱:110年2月8日10時56分許自黃柔雱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2萬元 15 110年2月8日10時56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柔雱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黃柔雱郵局帳戶) 黃柔雱:110年2月8日10時56分許自黃柔雱郵局帳戶提領10萬元 16 110年2月8日10時44分許匯款12萬0015元至王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無 王熙:110年2月8日10時44分許自王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12萬0015元 17 110年2月8日10時44分許匯款5萬0015元至王熙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無 王熙:110年2月8日10時44分許自王熙中華郵政帳戶提領5萬元 18 110年2月23日匯款200萬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帳戶 110年2月23日13時7分許匯款110萬0012元、13時49分許匯款90萬0012元至江文凱渣打帳戶 110年2月23日13時34分許匯款50萬元至江文凱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江文凱彰銀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2月23日13時7分許自江文凱渣打帳戶提領20萬元;同日13時34分許自江文凱彰銀帳戶提領50萬元 19 110年2月23日14時7分許匯款70萬元至江文凱彰銀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2月23日14時7分許自江文凱彰銀帳戶提領70萬元 20 110年2月23日14時8分許匯款50萬元至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2月23日14時8分許自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提領50萬元 21 110年2月23日14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至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2月23日14時53、54分許各匯款5萬元至江文凱渣打帳戶 江文凱:110年2月23日14時53、54分許自江文凱渣打帳戶提領10萬元 22 110年2月23日匯款14萬4000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帳戶 110年2月24日0時11分許匯款14萬4012元至江文凱渣打帳戶 110年2月24日1時48分許匯款14萬4000元至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2月24日1時48分許自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4萬6000元 23 110年3月4日匯款200萬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帳戶 110年3月4日8時57分許匯款100元至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黃冠翔:110年3月4日8時57分自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00元;同日10時39分自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提領90萬12元 24 110年3月4日10時39分許匯款90萬0012元至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25 110年3月4日10時40分許匯款110萬0012元至江文凱渣打帳戶 110年3月4日10時47、48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江文凱彰銀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3月4日10時47、48分自江文凱彰銀帳戶提領100萬元;同日10時52分自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0萬元 26 110年3月4日10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至江文凱中國信託帳戶 無 27 110年3月5日匯款110萬元至林寬堅帳戶 林寬堅帳戶 110年3月5日9時4分許匯款100元至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黃冠翔:110年3月5日9時4分自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00元;同日11時20分自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提領5萬0012元 28 110年3月5日11時20分許匯款5萬0012元至黃冠翔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29 110年3月5日11時22分許匯款60萬0012元至江文凱渣打帳戶 110年3月5日11時25分許匯款40萬元至江文凱彰銀帳戶 無 江文凱:110年3月5日11時22分自江文凱渣打帳戶提領20萬元;同日11時25分許自江文凱彰銀帳戶提領40萬元附表二:證據資料證人即告訴人塗新芳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他字第4879號卷,第85-86頁)、臺灣銀行、臺灣土地、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0年他字第4879號卷,第109-116頁)、陽信商業銀行客戶(林寬堅)帳卡資料列(111年偵字第41823號卷,第137-139頁;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三,第73-75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8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9909224號號函暨其附件、林寬堅帳戶開戶資料、轉帳IP紀錄(110年他字第4879號卷,第67-72頁)、陽信銀行交易紀錄(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五,第89-92頁)、詐欺集團提款監視器照片(111年偵字第41823號卷,第14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1252號函暨其附件、江文凱帳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57-73頁)、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10年5月17日彰埔字第110095號函暨其附件、客戶本(江文凱)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自動化作業轉入帳號查詢、個人網路銀行權限資料査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75-89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14660號函暨其附件、客戶(江文凱)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IP位址(110年偵字第41675號卷,第57-65頁)、江文凱轉帳IP_電話門號分析(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47-4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_江文凱(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101-107頁)、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隊通訊監察譯文表_江文凱(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109-125頁)、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楊梅區統一超商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127-134頁)、江文凱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141-173頁)、TELEGRAM帳號暱稱成大器與張瑛桔對話紀錄(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一,第139頁)、張瑛桔手機聊天對話截圖(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三,第83-12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25號函暨其附件、黃冠翔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71-13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0098159號函暨其附件、跨行轉帳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黃冠翔客戶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35-141頁)、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10年04月15日彰壢字第1100057號函暨其附件、黃冠翔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43-147頁)、黃冠翔轉帳IP_電話門號分析(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49-162頁)、黃冠翔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63頁)、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_中壢區中國信託銀行提款照片(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65-168頁)、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10年05月06日彰壢字第1100068號函暨其附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彰化銀行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69-178頁)、黃冠翔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_黃冠翔(110年偵字第40093號卷,第225-227頁)、刑事警察局偵査第七大隊第二隊通訊監察譯文表_黃冠翔(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41至70頁)、黃冠翔手機對話紀錄擷圖(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203-20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_黃冠翔(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二,第181至189頁)、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10年4月9日彰新明字第1100028號函暨其附件、楊幃城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自動化作業轉入帳號查詢、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五,第71-87頁)、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10年04月27日彰壢字第1100059號函暨其附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_楊幃城、匯款憑條、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彰化銀行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五,第93至100頁)、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彰化銀行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五,第111至112頁)、楊幃城轉帳IP_電話門號分析(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五,第127頁)、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隊通訊監察譯文表_楊幃城(110年偵字第42388號卷,第43-5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_楊幃城(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五,第39-5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17451號函暨其附件、王熙歷史交易明細清單(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99-10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8119號函暨其附件、存款交易明細_王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八,第145-15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0019號函暨其附件、中國信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存款交易明細、ID登入時間IP位置通路別登入代碼、王熙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107-12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00678號函暨其附件、中國信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123至12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10年5月5日桃營字第1109501030號函暨其附件、王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郵局提款、客戶帳戶基本資料(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141頁)、王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135-143頁)、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兆豐銀行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101至104頁)、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統一超商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129至131頁)、王熙手機聊天對話擷圖(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63至73頁)、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隊通訊監察譯文表_王熙(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75至95頁)、王熙轉帳IP_電話門號分析(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97至98頁)、王熙手繪詐欺架構圖(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八,第13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_王熙(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55至61頁)、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_黃柔雱、黃柔雱轉帳IP_電話門號分析(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51-56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10年5月31日北富銀新竹字第1101000042號函暨其附件、存摺存簿客戶基本資料查詢_黃柔雱、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新光銀行提款(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65至72頁)、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10年5月7日一新竹字第00105號函暨其附件、開戶基本資料_黃柔雱、歷史交易明細表、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77-86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5月1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32355號函暨其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_黃柔雱、交易明細、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照片_中壢區富邦銀行提款、歷史交易明細(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87-9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9日儲字第1100329876號函暨其附件、客戶帳戶基本資料_黃柔雱、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歷史交易清單(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99-11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78057號函暨其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_黃柔雱、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113至119頁)、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110年5月25日一西壢字第00071號函暨其附件、提款監視器照片(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121-12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2937號函暨其附件、客戶基本資料_黃柔雱、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交易明細清單(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七,第119-127頁)、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隊通訊監察譯文表_黃柔雱(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55-5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_黃柔雱(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四,第47-53頁)附表三:被告黃柔雱應沒收之物名稱 說明與備註 黑色蘋果牌IPHONE 11手機壹支(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 一、被告黃柔雱於警詢時坦承以左列手機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轉出本件涉案相關贓款,且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坦承係以左列扣案手機,與王熙聯繫匯款提款所用之手機,足認屬供本件犯行所用犯罪工具(110年偵字第37947號卷六第28頁;原審卷一第316頁) 二、詳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偵37947卷四第50頁,編號14所示)、原審法院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171頁,編號1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