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6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萬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第12575號、第15560號、第16381號、第50236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許萬枝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院審理範圍):查本案係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收文章),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萬枝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然觀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見本院卷第138至139頁),已明示僅就原審之量刑提起上訴,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為審理,至於被告表明不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含不予宣告沒收部分)等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內,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刑之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係對一般洗錢罪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新舊法比較: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㈡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
日先後經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1.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2.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因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及為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爰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新法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然行為人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如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之旨,關於有期徒刑之科刑範圍,不得逾5年。
3.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4.另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於原審、本院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即5年)雖較修正前規定(即7年)為輕;然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擴大洗錢行為之範圍,且依裁判時之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滿足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始符減刑規定,顯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嚴苛。而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其科刑範圍係有期徒刑5年以下,且得再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經整體比較結果,應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經查,本件被告於偵查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楓葉哥哥找伊作九州博奕遊戲來賺錢,看要不要配合他,作線上遊戲賭博,是泡茶聊天時說到這個訊息的,只是大家聊天而已云云(見偵查卷第428頁反面),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辯稱:伊否認有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云云(見原審卷三第357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而自白犯行(見本院卷第139頁),經比較新舊法後,爰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因有前揭二種以上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撤銷原審判決關於刑部分(含宣告刑、緩刑及緩刑附條件部分)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然其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139頁),其犯罪後之態度及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刑等量刑因子有所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未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衡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及依修正前洗錢制法第16條之規定減刑等節,容有未洽(至於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先後經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然於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不列為撤銷事由)。是原審之量刑基礎已有變更,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業已承認犯行,原審量刑過重等節,經核為有理由。是以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媒介他人提供帳戶,以
此等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更使詐欺集團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阻礙、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誠值非難,參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未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衡以其擔任之前揭工作角色,雖非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被害人財產損害,更對社會治安造成極為嚴重之後果,併酌以本案被害人數、遭詐騙財物數額(詳附表編號1至31所示),兼衡其受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僅供量刑審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及頁數 備註 1 葉寶玉 (告訴人) 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在LINE自稱「張毅」,佯稱透過Huobi-Buy&Sell Bitcoin APP儲值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葉寶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3日中午12時35分許 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葉寶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37至40頁) 2.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好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77至79頁、第81至85頁) 3.存摺明細影本(見偵10791卷第87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0791卷第89頁) 5.葉寶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91至9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李玉屏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1日下午5時許,在LINE自稱「潘奕彰」,佯稱自己為投資老師,可代為投資操作云云,致李玉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下午4時41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玉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41至45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企銀金融機構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103至105頁、第115至119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111頁) 4.李玉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107至10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9年12月25日下午1時38分許 1萬元 3 李尉慈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網際網路自稱「周子明」,佯稱使用blackrock APP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再訛為客服人員,誆稱因帳號操作異常而遭凍結,須給付保證金始能解除云云,致李尉慈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1時13分許 1萬5,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尉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47至49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123至125頁、第127至149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151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蘇心柔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網際網路自稱「林天翊」,佯稱蘇心柔操作投資之銀行卡有誤,須先繳納個人所得稅始得提現云云,致蘇心柔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蘇心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51至5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0791卷第161至165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167頁) 4.華泰商業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0791卷第171頁) 5.蘇心柔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173至181頁、第195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杜秀娟 (告訴人) 於109年10月22日晚間8時許,在LINE自稱「宗方傑」,佯稱使用網路平台與幣安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杜秀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 3萬5,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杜秀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卷第53至59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209至213頁、第215至219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偵10791卷第221頁) 4.杜秀娟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幣安APP擷圖(見偵10791卷第221至227頁、第229至233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呂采珊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2時許,在LINE自稱「林禹陽」,佯稱自己為證券公司期貨操盤手,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呂采珊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晚間11時59分許 1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呂采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61至6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239至249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255頁) 4.呂采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257至25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109年12月26日凌晨0時1分許 10萬元 7 羅雅文 於109年12月12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Cary」,佯稱使用投資平台EDDID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羅雅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1時25分許 5,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羅雅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63至6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265至267頁、第269至27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275頁) 4.羅雅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EDDID客服訊息擷圖(見偵10791卷第275至27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袁聲玟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41分前某時許,在LINE自稱「陳樂清」,佯稱透過投資APP「BESTSON」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袁聲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41分許 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袁聲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791卷第69至7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91卷第285至291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0791卷第293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廖心彤 (原名謝曉柔)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24日凌晨0時許,在網際網路自稱「陳品威」,佯稱自己在SKY SEAL(天璽投資公司)工作,可代為操盤期貨云云,致廖心彤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凌晨0時19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廖心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345卷第27至31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沙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345卷第45至5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3345卷第65頁) 4.廖心彤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3345卷第55至6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惠平 於109年10月間某日,在臉書及LINE自稱「劉萬豪」,佯稱於Furion Global網路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惠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1時8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林惠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345卷第33至36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345卷第73至8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3345卷第93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莊智翔 於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許,在LINE自稱「甜小菜」,佯稱加入天海國際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莊智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41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莊智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345卷第37至4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345卷第97至101頁、第12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3345卷第107頁) 4.莊智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3345卷第115至11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42分許 1萬元 黃雅婷 (告訴人) 於109年10月初某日,在LINE自稱「李曉峰」,佯稱使用火幣、OKBIT比特幣平台購買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雅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3日中午12時41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8391卷第13至16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8391卷第43至48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28391卷第55頁) 4.黃雅婷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8391卷第49至62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號、第13345號、第2839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魏建軒 (告訴人) 於109年8月8日上午8時6分許,在LINE自稱「冰冰」,先佯稱透過國際環球投資外幣可獲利,再訛以其投資帳戶遭凍結,須付款相當金額方可解凍云云,致魏建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3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魏建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612卷第33至37頁、第39至4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9612卷第49至50頁、第55至56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29612卷第47頁) 4.魏建軒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9612卷第59至93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楊月嬌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3日某時許,在LINE群組「四海錢莊-執行組」,先佯稱透過外匯平台MetaTrader4於線上兌換美金可獲利;再訛以其投資帳戶遭凍結,須付款相當金額方式始能出款云云,致楊月嬌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34分許 3萬元(移 送併辦意旨書另誤列同日匯款之2萬元,應予刪除) 1.證人即告訴人楊月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738卷第27至29頁、第31至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9738卷第167至168頁、第171頁、第181至18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29738卷第38頁) 4.楊月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9738卷第39至69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黃麗娜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間某日,在LINE自稱「宇」,佯稱透過Ant Finance操作投資有高獲利云云,致黃麗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3時33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麗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0543卷第17至1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543卷第39至43頁、第49頁、第63頁) 3.中華郵政帳戶存簿交易明細(見偵30543卷第23頁) 4.黃麗娜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543卷第25至27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黃卿貴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秋天的風」,佯稱透過Coincheck平台操作期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卿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上午11時47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卿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0947卷第35至36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947卷第37頁、第55、61頁、第65至67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30947卷第43至44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09年12月25日上午11時49分許 3萬5,000元 李宛融 (告訴人) 於109年10月27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李俊」,佯稱透過m2dcoin.com網路平台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李宛融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3日下午1時21分許 22萬6,2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宛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1017卷第65至70頁) 2.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存摺交易明細(見偵31017卷第103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1017卷第73至74頁、第93至94頁、第95至96頁) 4.李宛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017卷第105至133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蕭宇傑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中某日,在LINE自稱「家琪」,佯稱透過海豐金融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宇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中午12時56分許 4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蕭宇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1574卷第11至15頁) 2.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1574卷第35至37頁、第41至45頁、第67至6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31574卷第55頁) 4.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31574卷第57頁) 5.蕭宇傑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574卷第59至65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林世曄 於109年12月間某日,在LINE自稱「鄭霖慧」,佯稱透過ifs Marckets國際金融客服網路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林世曄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11分許 10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林世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1575卷第25至28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1575卷第37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31575卷第61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12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1分許 1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葉秋貝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8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陳宇」,佯稱透過Coincheck平台購買比特幣可獲利等語,致葉秋貝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47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葉秋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5488卷第67至69頁、第71至74頁) 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35488卷第121頁、第131頁、第173頁) 3.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偵35488卷第145頁) 4.葉秋貝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Coincheck APP擷圖(見偵35488卷第139至141頁、第143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12號、第29738號、第30543號、第30947號、第31017號、第31574號、第31575號、第33556號、第33557號、第35488號、第35610號、第35611號、第35612號、第356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朱展驛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間某日,在LINE自稱「shanwen」、「XM Global客服」,佯稱透過XM Global平台合股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朱展驛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6分許 3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朱展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門地檢偵966卷第7至11頁) 2.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見金門地檢偵966卷第15頁) 3.朱展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金門地檢偵966卷第23至26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莊雅雯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Wechat自稱「肖靖風」,佯稱透過MICEX平台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莊雅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3日下午1時13分許 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莊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44至4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51至52頁、第55頁、第76頁、第85頁、第99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102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張雅惠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間某日,在LINE佯稱透過「IB APP」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張雅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35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雅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門地檢偵1011卷附件第1至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金門地檢偵1011卷附件第27至28頁、第65至67頁、第87至89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011卷附件第32頁) 4.張雅惠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IB APP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011卷附件第29至30頁、第35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紀宥亦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先透過「GMI APP」佯稱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再訛以帳戶異常,須繳納相當之金額方可提領云云,致紀宥亦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5分許 1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紀宥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27至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49頁、第51頁、第57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44頁) 4.紀宥亦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GMI APP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09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7分許 2萬元 馬金金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18日某時許,在LINE佯稱透過「IFS」網路平台購買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馬金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1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馬金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73至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86至87頁、第94至95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77頁) 4.臺灣銀行帳戶存簿交易明細(見金門地檢偵1105卷附件第81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范雲雯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18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楊佳峰」,佯稱使用「Coincheck」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范雲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2分許 7萬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范雲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事資料卷宗第1至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事資料卷宗第9至10頁、第25頁、第38頁、第147至149頁) 4.范雲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事資料卷宗第81至146頁)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04號、第41405號、第41406號、第41407號、第42137號、111年度偵字第1810號、第18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陳奕成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29日下午3時許,在LINE自稱「小慧」,佯稱使用「htgjww99.com」網站及「海天在線客服」投資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奕成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3時26分許 13萬9,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奕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575卷第9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575卷第21至2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2575卷第17頁)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2575卷第19頁) 4.陳奕成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天海國際」網頁擷圖(見偵12575卷第63至64頁)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郭嘉雯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23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陳傑」,佯稱自己為網路工程師,可修改澳門賭博APP使其投資必可獲利云云,致郭嘉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郭嘉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560卷第17至2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5560卷第25至29頁、第43頁) 3.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虛擬帳戶明細(見偵15560卷第77頁) 4.郭嘉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5560卷第87至91頁)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胡家溱 (告訴人) 於109年10月間某日,在LINE自稱「林文源」,佯稱自己為「美國情緒識別香港有限公司」之業務主管,有業績競賽須胡家溱開戶投資並匯款云云,致胡家溱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中午12時54分許 1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胡家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6381卷第7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6381卷第27至28頁、第39至41頁) 3.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見偵16381卷第45至49頁) 4.胡家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6381卷第59至81頁)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丁鈺珈 (告訴人) 於109年11月17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李文樂」,佯稱使用「Blockchain」軟體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丁鈺珈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5日下午1時9分許 1萬1,4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丁鈺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50236卷第53至5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236卷第47至51頁、第81頁) 3.丁鈺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0236卷第65至67頁)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吳岱恩 於109年12月5日某時許,在LINE佯稱使用「海天國際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岱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24日晚間8時43分許 1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吳岱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門地檢偵181卷第7至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金門地檢偵181卷第10頁、第31頁、第32至33頁、第37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81卷第47頁) 4.吳岱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金門地檢偵181卷第49至68頁) 福建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12月24日晚間8時45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