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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訴字第 33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訴訟參與人 高擎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蕭美玉上列訴訟參與人因參與被告吳漢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關於高擎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漢龍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參與人高擎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嗣被告已於114年11月26日當庭撤回上訴,原訴訟繫屬已不存在,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