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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訴字第 4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53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榮興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被 告 宋馥華選任辯護人 張智婷律師

莫詒文律師被 告 張毓貴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江苡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榮興、宋馥華、張毓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榮興、宋馥華、張毓貴所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庭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