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05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世明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檢察官提出之併案意旨書部分認有應行補正事項,及告訴人黃月雲於日前亦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全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