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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訴字第 5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7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祐甫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又被告另案通緝中,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