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90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庭豪選任辯護人 沈孟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奕勲選任辯護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施東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鄒潁芙原名鄒心瑜
余家菡
羅先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1、1062、1063、1064、116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21、454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25689號、110度偵續字第173號、111年度偵字12098、193
22、2006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67、11000、13709、19323、19686、20064、20379、21193、229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63號、112年度偵字第21495號、113年度偵字第413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54、20379、27315、29570、29868、30351、31707、38693、51186、52339、419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8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74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356、560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楊庭豪、何奕勳、鄒潁芙、余家菡、羅先覺部分均撤銷。
楊庭豪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鄒潁芙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余家菡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先覺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何奕勲前與鄒潁芙(原名鄒心瑜)為男女朋友關係、與楊庭豪為前同事兼朋友關係,余家菡為余秉原之妹、羅先覺為余秉原之友人,其等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均知悉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縱他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故意、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何奕勲、羅先覺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匯款並自行提領款項,再將取得之上述款項依指示轉交予他人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有助於詐欺集團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分別與余秉原(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共同基於詐欺取財(無證據顯示何奕勲、羅先覺知悉或可得而知余秉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年成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楊庭豪於民國110年5月中旬之某日,在臺北市某處,以1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楊庭豪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何奕勲,再由何奕勲轉交余秉原使用,且楊庭豪亦按何奕勲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二)鄒潁芙於110年3、4月間某時,在臺北市某處,同意以一個帳戶每月5千至1萬元之代價,將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鄒潁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何奕勲,再由何奕勲轉交余秉原使用,且鄒潁芙亦按何奕勲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三)余家菡於109年5月至8月間某時,同意將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余家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交付予余秉原使用,且余家菡亦按余秉原指示數次臨櫃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四)嗣余秉原即與附表一所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之各第一層帳戶,再層轉至楊庭豪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鄒潁芙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4、6、45、46所示)、余家菡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
3、7、11至47所示)。何奕勲旋於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時地,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2、4、5、9款項予以提領,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羅先覺則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地,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3之款項予以提領,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
二、何奕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詐欺集團成員自108年8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Tinder」,分別自稱「王欣妍」及「葉夢娜」,與網友陳瞬智聯繫,並以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詐騙陳瞬智,致陳瞬智陷於錯誤,而依其等提供投資外匯網址上網註冊,並先後依指示於108年8月25日轉帳共3萬2,000元至陳榮泰(另案通緝中)之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9月17日匯款92萬8,500元至何奕勲所使用奧鈺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0月16日匯款20萬元至張永富(另案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合計116萬500元;其中,何奕勲收款後旋於同日自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出39萬2,598元,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述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嗣後因陳瞬智向投資網站申請出金遭拒,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9月25日起,先後假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165反詐騙接線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公證處公證官,致電向陳芳真佯稱:其名下有行動電話號碼積欠電話費用,另涉及擄人勒贖案,須提供等值現金清查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以辦理暫緩執行命令等語,致陳芳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貸款、歸戶其名下資金至其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再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9日至11月12日期間,未經陳芳真之同意或授權,逕自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陳芳真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分別轉帳至蘇恩緒(另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軒浩(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游佳蓉(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合計1,540萬3,736元;其中,於109年10月23日轉入游佳蓉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共218萬元,於同日再匯出185萬元至何奕勲之中國信託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由何奕勲於同日自該帳戶轉出50萬元、161萬7,540元至吳昶毅之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述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嗣因陳芳真於109年11月17日遭通知保費自動扣繳餘額不足,驚覺其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僅餘207元,始悉受騙。(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載移送過程。)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余家菡、證人余金和、證人即被害人陳芳真、陳瞬智於警詢中之陳述,對於上訴人即被告何奕勳(下稱被告何奕勳)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何奕勳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已否認其在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9、238至239頁),且其等在警詢中之陳述亦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要件,是證人即共同被告余家菡、證人余金和及證人即被害人陳芳真、陳瞬智於警詢中之陳述,對於被告何奕勳而言,自均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又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被告何奕勳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固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庭豪、鄒潁芙、羅先覺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9、238頁),被告余家菡、羅先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亦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庭豪、何奕勳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9、238頁),惟徵諸上開證人於警詢中就本案所涉洗錢及詐欺等犯行均有明確證述,核與其等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有實質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接受警員製作警詢筆錄時,應尚無暇衡量利害關係而臨時編纂其原委,且相較於其等在原審審理時已經預見所應證述之事項有所不同,應較不具計畫性、動機性或感情性等變異因素,又無事證認其等警詢中之陳述係出於非任意性,應認上開證人之警詢中之陳述,較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何奕勳、余家菡、羅先覺及其等辯護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上開主張,均不足採。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庭豪、何奕勳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證詞,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程序上均未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交互詰問,採證程序尚未完備(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96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第2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證詞均係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庭豪、何奕勳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陳述其親身見聞所得,且係檢察官依法訊問,復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受違法取供情事,並無何特別不可信之情況,是上開證人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即有證據能力。被告余家菡、羅先覺及其等辯護人指稱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庭豪、何奕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39、238頁),自無可採。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庭豪、何奕勳、鄒潁芙、余家菡、羅先覺(下合稱被告等人,分稱其名)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6至39、218至239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五、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40至109、240至388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因受附表一所示手法詐騙,至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輾轉匯入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帳戶,由被告何奕勲、羅先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領等情,有附表二所示各證據在卷可憑,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庭豪、鄒潁芙對於上揭涉犯幫助洗錢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4至25、217頁),惟均矢口否認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楊庭豪辯稱:我之前在波賽頓科技公司跟被告何奕勲是同事,當時被告何奕勲稱一個叫「ALLEN」的客戶要借帳戶,被告何奕勲說「ALLEN」是他做虛擬貨幣的老客戶,當時有放「ALLEN」的錄音檔給伊聽,詳細內容伊忘了,大致是要借3個帳戶,一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為我有欠被告何奕勲與證人雷士霆錢,所以要先抵他們兩人的債務,當時說因為欠雷士霆比較多,所以每個月給雷士霆6萬元,第一個月先把欠被告何奕勲的還完,有剩的再給我,我忘記當時借帳戶的理由是什麼了,但我覺得聽起來合理,案件爆發之後,才知道「ALLEN」就是余秉原,我沒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云云。被告鄒潁芙辯稱:我與被告何奕勲原係男女朋友,我認為帳戶係交給被告何奕勲做正常虛擬貨幣交易,我沒有幫助詐欺取財云云。被告余家菡雖坦承將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交付予其胞兄余秉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係出於信任關係,單純提供帳戶予胞兄余秉原。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余秉原全家人含父母、祖母帳戶均提供予余秉原使用,檢察官卻僅起訴余秉原之胞妹即被告余家菡,且沒有人想到詐騙的行為人會提供自己家人的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使用,被告余家菡與余秉原雖都設籍於板橋,但被告余家菡沒有開拆余秉原的法院信件,不知余秉原遭通緝云云。惟查: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而依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極具專屬性,且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多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一般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如非供作不法用途,任何人大可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實無需使用他人帳戶,且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及現今因應FinTech而開放之網銀功能相互結合,尤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又詐欺集團經常利用各種方式蒐集取得他人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已廣為新聞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當為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中所應有之認識。本件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於行為時年齡分別為28歳、34歳、31歳,顯然均具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又其於本院審理時之應對可見其心智並無缺陷,其乃具備相當之社會常識,對於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及提領、轉匯詐欺所得款項使用一事,當知之甚明。是被告交付其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後,顯已無法控管該帳戶如何使用,一旦被用作不法用途,其亦無從防阻,其對於該帳戶嗣後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自已有預見,猶仍將該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容任該帳戶可能遭他人持以作為詐騙他人所用之風險發生,其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上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再一般金融帳戶結合提款卡、網銀及密碼可作為匯入、轉出、提領款項等用途,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則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將上開帳戶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主觀上自已認識到上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款項、轉出使用甚明。是被告對於其上開帳戶後續資金流向實有無法追索之可能性,對於匯入該帳戶內之資金如經持有提款卡或網銀帳者提領或轉匯,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主觀上顯有認識。是以,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對於其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帳戶收受詐欺所得款項,並加以轉匯,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既有預見,猶提供予對方使用,其等主觀上顯有縱有人利用其上開帳戶作為洗錢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均堪認定。
2、被告楊庭豪否認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不足採信:參諸被告楊庭豪於警詢時供稱:我出租帳戶給余秉原,認為是單純做生意、加減賺點錢當外快等語(見偵2021卷二第208頁,偵13709卷第15頁,偵11000卷第21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當時是被告何奕勲向我稱余秉原要借帳戶,我的理解上,被告何奕勲之所以要借帳戶,可能是因為他們自己的帳戶無法使用或其他原因,主要可能有博弈款項,而有風險,帳戶有可能被鎖云云(見原審卷四第107頁),亦自承其與被告何奕勲、證人雷士霆曾一同至被告余家菡及羅先覺所委任之辯護人屠律師事務所「套說法」,並稱:「這一塊我也不知道為何要特別約去套說法,我只是被告知那天要去律師那邊,要講之前筆錄那套說法」,所謂之前筆錄的說法,就是我在警詢時所稱的投資錢請被告何奕勲操盤分潤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0頁),被告楊庭豪已說明其翻異說詞之原委,係與共犯之辯護律師套招,更坦承主觀上知道可能是涉有博弈款項而有「風險」,顯見被告楊庭豪對於進入其帳戶之金流,可能事涉非法資金乙節,有所認識,其卻為能獲有1個月3萬元之代價、謀自身利益,而提供自己帳戶,容任余秉原輾轉收取不法所得,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益徵其主觀上具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楊庭豪否認本件幫助詐欺取財行,自不足採。
3、被告鄒潁芙否認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不足採信:①被告鄒潁芙前因受被告何奕勲之指示,於110年1月15日至苗
栗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向另案共同被告王如琪收取另案詐騙集團之現金贓款(王如琪辯稱係欲以之向被告何奕勲購買比特幣),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署110年度偵字第800號、第2546號為不起訴在案,理由略以:詐騙集團成員雖提供被告何奕勲之聯絡方式予王如琪,然此可能係因被告何奕勲售價較佳或刻意誤導偵辦方向,而認不能逕予論斷被告何奕勲及被告鄒潁芙與該案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是被告鄒潁芙對於其與被告何奕勲所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可能遭詐騙集團等不法之徒利用,做為幫助詐欺、洗錢工具等情形,應當知之甚詳,其對於被告何奕勲所稱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自應更加注意資金來源,以防遭不法之徒利用,乃屬當然。則被告鄒潁芙堅稱不知虛擬貨幣可能跟詐騙有關云云,自屬避重就輕之詞,而不足採。
②又徵諸被告鄒潁芙於原審供稱:我因為失業,就讓被告何奕
勲替我把勞健保加保到波賽頓公司,由被告何奕勲替伊出勞健保費用,後來伊去找「正常」的工作,就自然而然退出波賽頓公司,110年4、5月,伊與被告何奕勲分手,之所以沒有把帳戶拿回來,以至在110年5月捲入本案,係因被告何奕勲其他的案子被人詐騙約300萬元「註: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如果被告何奕勲「改做一般工作」是還不出來的,只能繼續做虛擬貨幣買賣的生意來賠這一筆,我做C2C的虛擬貨幣買賣時有加入一個群組,群組裡有人提到要全臺灣去做筆錄,我覺得要到外地做筆錄、還要被警察歧視,我不太能接受,後來我還有因為C2C去高雄做過筆錄,要請假還要花交通費,我覺得這樣成本跟風險有點高,我就跟被告何奕勲說伊不做了,我是從109年12月做到110年1月,接近過年時就不做了,到4、5月時我跟被告何奕勲的感情就淡了,我就去找別的工作,我在做虛擬貨幣時,被告何奕勲都是用成本價給伊,所以那個月我賺到的8至10萬元,被告何奕勲沒有從中賺到錢,我也沒分被告何奕勲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28至449頁),堪認被告鄒潁芙亦知悉虛擬貨幣買賣有涉犯刑責,以致需至外地做筆錄,並承受警察異樣眼光之風險,並稱其因不願承擔這樣的風險,就改找「正常的」工作,嗣說明被告何奕勲如果不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而改做「一般的」工作,收入會大幅下降等情,是被告鄒潁芙對於被告何奕勲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雖有高收益,但亦伴隨法律上風險等節,確實有所認識,被告鄒潁芙辯稱其不知有違法可能云云,亦不足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鄒潁芙知悉提供自身帳戶予被告何奕勲,係
從事即易遭利用為洗錢管道之「虛擬貨幣買賣」,不僅能獲有一個月5千至1萬元之代價,更需按指示設定約定帳戶,且明知被告何奕勲所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事業之收益遠高於「一般正常工作」、且有「法律上風險」等,明顯異於正常帳戶使用或偶然借用之狀況,仍為圖滿足金錢需求而提供之,不僅對於自己帳戶及行為被用作收取贓款之洗錢工具,已有預見,且所為提供之行為,得以收受高額對價,幾乎不會蒙受損失,乃對於所預見淪為詐欺、洗錢工具助力,而作為不法使用之可能性,不以為意,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作為詐欺、洗錢之風險發生。據此,被告鄒潁芙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鄒潁芙否認本件幫助詐欺取財行,亦不足採。
4、被告余家菡否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不足採信:①被告余家菡前因掛名擔任余秉原所設立之馥郁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馥郁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涉詐欺罪、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罪,前於107年10月2日遭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約談到案(見原審卷二第377頁),其嗣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832、1833、1834、1835、183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余家菡經歷上情,主觀上自應當知悉余秉原所從事之行業可能實為不法事業,卻猶在109年5至8月間將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交付予余秉原(見原審卷二第166頁),是其辯稱其信任胞兄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自不足採。又被告余家菡因交付本案帳戶而於110年9月2日進行製作警詢筆錄,嗣於同年月23日再行製作警詢筆錄時推稱自110年9月2日起就再連絡不上余秉原云云(見111偵30351卷第10頁),惟查,110年12月9日余秉原尚透過通訊軟體指示被告余家菡拿20萬元予被告羅先覺(見偵2021號卷二第156頁,詳後述),是被告余家菡辯稱其聯絡不上余秉原云云,亦與卷附事證不符,而不足採信。
②綜上所述,被告余家菡於知悉提供自身帳戶予余秉原,係從
事收取合法性有疑之款項,且需按指示設定約定帳戶,明顯異於正常帳戶使用或偶然借用之狀況,且被告余家菡自身前已因遭余秉原利用為「人頭」而從事不法行為,卻仍心存僥倖而仍提供本案帳戶,且接受余秉原供應母親醫藥費(見原審卷三第465頁),及以不詳方式取得20萬元現金,再依余秉原指示交付被告羅先覺,又接受余秉原透過被告羅先覺「協助」處理家中大小事務,不僅對於自己帳戶及行為供詐欺及收取贓款之洗錢工具,已有預見,且所為提供之行為,享有上開利益,又幾乎不會蒙受損失,乃對於所預見淪為詐欺、洗錢工具助力,而作為不法使用之可能性,不以為意,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作為詐欺、洗錢之風險發生。是被告余家菡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③辯護人雖為被告余家菡辯護稱:未聽聞詐騙集團以至親帳戶
收款情節、被告余家菡無法想像遭胞兄余秉原利用云云。惟查,被告余家菡所提供之帳戶,為詐騙集團之第三、四層帳戶,資金流入甚鉅,則詐騙集團為確保款項能順利匯入、領出,以免其等費盡心思詐騙款項之出入帳戶有無法使用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無法提領之情形,是其等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必為其等所能全然控制之帳戶,以確保詐得款項之匯入及提領甚明。是余秉原為求確保詐騙所得能順利匯入、領出,以其所信任之近親之帳戶收款,並非悖於常情,余秉原既有以胞妹即被告余家菡名義設立人頭公司,使被告余家菡涉犯刑責之前例,其本次再以被告余家菡之帳戶收款,使被告余家菡再罹刑典,即非全無可能,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尚難採為被告余家菡有利之認定。
④綜上所述,被告余家菡否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不足採信。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均堪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三、被告何奕勲部分:
(一)事實欄一所示部分(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
1、被告何奕勲對於其涉犯上開洗錢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4至25、21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庭豪、鄒潁芙、羅先覺、余家菡、證人雷士霆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LINE群組「實名過的交易玩家」對話紀錄擷圖、羅先覺之手機對話紀錄擷圖(群組名稱顯示「羅哥一家人」)、LINE群組「小勳承兌」截圖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何奕勲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2、訊據被告何奕勲矢口否認其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我與余秉原間只是單純的買賣虛擬貨幣,沒有犯詐欺取財罪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何奕勲只是單純的買賣虛擬貨幣,被告主觀上並沒有認識或預見所收受的買賣價金中竟摻雜詐欺被害人受騙的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0頁)。
惟查:
①查被告何奕勲覺知悉余秉原之資金為不法所得,卻仍參與隱
匿、掩飾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已如前述;又被告何奕勳、羅先覺與案外人盧祥峰、雷士霆、夥同余秉原、「奶震八方」共組詐騙集團,就其所涉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原審法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67號、第1643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另案被告劉定恆於108年4月、被告何奕勳於108年7月、雷士霆於109年5月、同案被告鄒潁芙於109年10月透過波賽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7月7日保費資字第11260212930號函在卷可稽,參以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0號、第254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知同案被告鄒潁芙與被告何奕勳當時同屬另案被告劉定恆之員工,參諸另案陳生琥詐騙被告何奕勳之犯罪時間為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被告何奕勳要求另案陳生琥匯款帳戶為福誠科技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有簽立契約在卷可憑(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61號卷),可見被告何奕勳與第三人交易之際,會雙方碰面簽立契約及先要求對方匯款後才交付虛擬貨幣,堪認被告何奕勳主觀上對於交易虛擬貨幣之現金係屬詐欺贓款應有相當之認識。
②又查,同案被告楊庭豪係以1個帳戶3萬元,同案被告鄒潁芙
係以1個帳戶5千元至1萬元之代價,將其等上開帳戶交付被告何奕勳轉交余秉原使用,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庭豪、鄒潁芙於偵查及原審證述明確,則被告何奕勳對於余秉原僅單純向同案被告楊庭豪、鄒潁芙借用上開帳戶,即由其支付每月5千元至3萬之報酬,顯有悖常理,則被告何奕勳對於其提供楊庭豪帳戶、鄒潁芙帳戶供余秉原使用,且於附表一編號
2、4、5、9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因遭詐騙而匯入款項時,即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2、4、5、9款項予以提領,堪認被告何奕勳對於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並與余秉原間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甚明。
③綜上所述,被告何奕勲辯稱其與余秉原間僅係單純的買賣虛
擬貨幣云云,及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何奕勲只是單純的買賣虛擬貨幣,被告主觀上並沒有認識或預見所收受的買賣價金中竟摻雜詐欺被害人受騙的款項云云,均不足採信。
3、從而,被告何奕勲就事實欄一所示部分(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涉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堪認定。
(二)事實欄二(一)、(二)所示部分:
1、訊據被告何奕勲對於事實欄二(一)、(二)所示之客觀金流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時係從事泰達幣買賣交易業務,當時有同業即暱稱「清粥小菜」即陳彥博(年籍不詳)之人向我調幣,我向吳昶毅購買再轉賣,不足部分另行退款云云,並提出泰達幣交易相關憑證為證。惟查:
①告訴人陳瞬智、被害人陳芳真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於
事實欄二(一)、(二)所示時、地轉帳款項至事實欄二(一)、
(二)所示帳戶,而被告何奕勲亦分別自上開帳戶轉帳款項至事實欄二(一)、(二)所示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告何奕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供認不諱,並有告訴人陳瞬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交易憑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奧鈺公司之中國信託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即證人陳芳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被告何奕勲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交易憑證等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②被告何奕勲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另案被告劉定恆、劉瑞榮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29152號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判處另案被告劉定恆、劉瑞榮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4年,認定另案被告劉定恆係新鮮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華軒科技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波賽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賽頓公司)、奧鈺公司負責人,參諸證人即千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彥博(配偶孫苡喬、表弟劉子靖,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59號、110年度偵字第21241號不起訴處分書)於審理中證稱:「(問:你經由上課認識劉定恆後,你與劉定恆有何生意往來或合作?)有,我們做虛擬幣買賣,我們錢會互相調用,虛擬貨幣也會互相調貨。」、「(問:你的意思是你跟劉定恆是虛擬貨幣買賣的同行?)對。」、「(問:千駿科技公司除買賣虛擬貨幣外,還有無其他業務?)沒有。」、「(問:經調查局查詢你的銀行往來紀錄,有一筆是由在庭被告劉定恆的父親劉瑞榮於106年8月4日以你千駿公司的帳戶現金存款55萬至你沒聽過的鄭景鴻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帳戶,是否記得此事?)記得,這件事比較有點印象,是因為要我當時還劉定恆6、70萬吧,當天我沒辦法領,所以我把存摺跟印章交給劉定恆,叫他自己去領。」、「(問:你們在哪個交易平台、交易所或何處做兌換?)當時就用幣託、MAINCOIN,還有用國外平台。」、「(問:既然有這些交易平台,應該可以再提供一些交易紀錄吧?)那個不太好查,這有點複雜,他們是中心化,那個要追溯有點複雜,因為那不像現在,那個時間點跟現在又不太一樣,現在有外部錢包可以查它的區塊鏈,但當時我們都是用中心化。」、「(問:意思是你現在完全無法提供千駿公司跟新鮮境公司、定華軒公司做虛擬貨幣往來的紀錄?)對。」等語;證人即被告何奕勳於原審另案審理中亦證述:「(問:依你所述,所以你在劉定恆的公司服務期間是105年到110年2、3月?)是。」、「(問:這些項目全都是奧鈺公司做的嗎?)他名下很多間公司,我們大部分都是朋友介紹認識進來的公司,但他設立了奧鈺科技、定華軒、新鮮境、波塞頓資訊跟服務都有,波塞頓有兩間公司,我知道大概是這樣。」等語(見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於111年1月25日刑事準備㈠狀辯護人李奇律師聲請傳喚上開證人陳彥博、何奕勳【見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3號卷第75頁】),嗣陳彥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告發後,自陳「是波塞頓公司的員工,從109年任職至今。傳給我出差申請單的會計叫艾玲。我在法院說我不是他們的員工,因為我幫劉定恆作證,如果是員工和老闆關係,怕法官不採納我的講法」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29號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37607號、113年度偵字第22146號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偵字第3626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參以證人江艾玲於偵查中證稱:「老闆一直都是他,登記負責人有換,但實際負責人一直都是劉定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29號偵卷第57頁),是奧鈺公司實際負責人係另案被告劉定恆而非被告何奕勳甚明。
⑵又參諸被告何奕勳(選任辯護人李奇律師)於109年4月10日
警詢中供稱:「(問:上開由你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奧鈺科技有限公司,該帳號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目前置於何處?)放在公司裡,最近因為詐欺案件,這個帳戶因為凍結後很久沒有使用了。」、「我知道這筆交易涉及詐欺案時,我有回頭找這個通訊軟體,但因為對話紀錄被刪除了,這個軟體有一個功能是可以單方刪除雙方的對話紀錄,所以對話紀錄被刪除了。我不清楚我是否被對方封鎖或刪除了,因為我找不到對方的帳號了。」、「我大約今年109年1月份接獲銀行通知我們公司的帳號遭到警示。」等語(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至4頁),而被告何奕勳早於109年1月3日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詢問時委任李奇律師、沈孟葳律師(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18號偵卷第27頁),繼於109年12月12日、110年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中國信託的帳戶是我在管理,我是公司負責人,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都在我手上,沒有交給其他人。我確實有收到928,500元的匯款,但我沒有詐欺,我是做虛擬貨幣交易。」、「虛擬交易是以公司名義操作,公司除我之外還有2人,分別是會計江艾玲,另一個是客服Ann(告訴人陳瞬智指遭Anna詐騙),我忘記怎麼稱呼他了。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如我之前提供給警方的水單。」、「從陳證2看不出來是我的數位錢包但這是留存在我電腦內的資料。我的手機有更換過,所以這是我之前使用的錢包,因為我已經忘記帳號密碼,無法再登入,所以我無法現場展示給檢察官看。」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262號偵卷第20、59至60頁)、「(問:依你的習慣,在你收到錢之後,就會立刻轉匯等值之虛擬貨幣給你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象?)正常是這樣。」、「(問:你提出之交易明細,匯出時間是9/27,為何過了這麼久才匯出?)詳細情況忘記了。」、「(問:有關此次交易跟上游交易買幣、暱稱清粥小菜之人(陳彥博)、你跟吳昶毅之對話,有無留下對話紀錄?)沒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73號卷第84、86頁),再比對於108年9月17日10時40分匯入928,500元(交易明細備註陳瞬智),隨即於同日10時48分轉出392,598元外,並無任何轉帳向第三人購買陳瞬智匯入金額之等值虛擬貨幣之價款(被告何奕勳提出刑事陳報暨辯護狀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有標註購買虛擬貨幣、匯率30.9380等情【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73號偵卷第75頁】),被告何奕勳提出之交付時間為108年9月27日PM2:26:40、30,710.97顆泰達幣(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6頁、第39頁),時間完全無法吻合,亦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交易常態不符,參以被告何奕勳迄今並未提出任何交易對話紀錄,以資佐證其有交易虛擬貨幣之事實,被告何奕勳固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區塊鏈資料,然此無法證明此一轉匯行為之原因關係,自不足以證明被告何奕勳係屬單純幣商,是被告何奕勳辯稱其當時係從事泰達幣買賣交易業務云云,自不足採。
⑶又參諸被害人陳芳真遭詐騙款項匯入蘇恩緒、陳軒浩、游佳
蓉銀行帳戶後,再由蘇恩緒、陳軒浩、游佳蓉帳戶轉匯至上開福誠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93號、111年度偵字第11346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2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76號、第6178號併辦意旨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73號偵卷第105至123頁),對照另案被告劉定恆於另案本院審理中供承於109年3月間經由楊震堂介紹而借用李嘉成名義成立福誠科技有限公司及該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投資黃金買賣,其後因買賣黃金無價差而改作虛擬貨幣買賣等情(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及大額提領紀錄:被告何奕勳於109年3月11日、3月16日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福誠科技有限公司提領353萬元、600萬元、350萬元、370萬元、80萬元、220萬元、640萬元、280萬元、430萬元、450萬元、23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18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220萬元、350萬元,被告何奕勳在短期間內提領如此龐大數額之現金,其主觀上豈無詐欺贓款之認識;另參以被告何奕勳於109年10月23日15時37分匯入185萬元(交易明細備註游佳蓉)、同日15時39分匯入209,567元(交易明細備註英屬維京群島商),隨即於同日15時59分、18時28分轉匯給吳昶毅(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857號、111年度偵字第13318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而上開英屬維京群島商為幣託帳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89號偵卷第57
5、577、583頁),係被告何奕勳先行出售虛擬貨幣所得,自無可能再為第三人陳彥博購買虛擬貨幣之可能;另參諸證人吳昶毅於偵查中亦證稱:「(問:你向朋友買幣或是將虛擬貨幣轉給何奕勳之過程有無留下相關紀錄?)我沒有特別留,有LINE對話紀錄(庭呈手機並經檢察官當庭勘驗,109.
10.22至10.30間並經無對話紀錄,並勘驗證人與被告TELEGRAM對話,並無111.1.18之前對話,相關對話紀錄附卷)」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89號偵卷第600頁),是被告何奕勳辯稱當時有同業即暱稱「清粥小菜」即陳彥博(年籍不詳)之人向我調幣,我向吳昶毅購買再轉賣,不足部分另行退款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亦不足採信。
③綜上所述,被告何奕勲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
2、是被告何奕勲就事實欄二(一)、(二)所示部分,涉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何奕勲涉有就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及事實欄二(一)、(二)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犯行,均堪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四、被告羅先覺部分:
(一)訊據被告羅先覺對於其為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之提領行為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並辯稱:係余秉原以每月5萬元之對價,請我代為照顧余秉原之父、母、祖母及跑腿領錢,我不知道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詐欺等不法云云。惟查:
1、參諸被告羅先覺於原審審理中供稱:知道余秉原有訴訟糾葛,可能因此無法使用帳戶(見原審卷三第343頁),則余秉原如何同時對外負欠債務、又能有大筆資金待處理,並能每月支付被告羅先覺5萬元;另參以被告羅先覺於原審亦自承黑白兩道都在找余秉原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67頁),是被告羅先覺對於余秉原之資金來源係屬不法所得乙節,理應有所認識。而被告羅先覺於原審亦自承:款項只要一進入余秉原家人的帳戶,余秉原就會通知伊領款,每天早上會確認虛擬貨幣的匯率,如果匯率不好,錢就先放伊那邊,就是伊還是先去領錢,但錢就先放著,過幾天再跟被告何奕勲他們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60至363頁),顯見余秉原尚有餘裕等待虛擬貨幣降價,此與一般詐騙集團極欲快速將贓款轉為虛擬貨幣、躲避檢警追查等情迥異,則若非提領款項者為余秉原極度信任之人,其豈有可能放任詐騙所得以現金方式交由被告羅先覺保管,而不擔心被告羅先覺捲款潛逃,益徵余秉原係透過層層轉匯並由被告羅先覺提領現金後,已屬最後一層交付現金或再轉化為虛擬貨幣階段,其所為自屬「洗錢」行為之不同掩飾行為甚明。
2、另徵諸證人余金和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余秉原有要我提供帳戶、公司給余秉原使用,其中帳戶是余秉原派人去礁溪找我收取,帳戶是新開的、還辦理過網路銀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1至5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余家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我係按余秉原的指示交付帳戶、設定約定帳號,我母親、奶奶的帳戶也有提供給余秉原,但我不清楚是誰帶奶奶、媽媽去辦理的,而余秉原本有將房屋登記在我名下,後來有余秉原的債權人找到住家,要我還錢,我就請被告羅先覺處理拍賣的事情,我只知道被告羅先覺是哥哥的朋友,我有私人的事情要處理,余秉原說可以跟被告羅先覺說,這些都不用給被告羅先覺款項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50至467頁),及參以被告羅先覺自陳其認識余秉原之經過、經營生意之內容,與余秉原家人即證人余金和、余家菡接觸,暨為其等處理生活大小事及最重要的帳戶、提款等情,足見被告羅先覺乃余秉原得以自由活動之最重要幫手,其等關係密切、信任,凡此各情,均可認被告羅先覺主觀上對於本案所層轉之款項,應有預見係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特定犯罪即詐欺犯罪所得款項,被告羅先覺絕無不知之理,則被告羅先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款項時,即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款項予以提領,堪認被告何奕勳對於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並與余秉原間具有犯意聯絡甚明。
3、至證人即余秉原之父余金和固於原審證稱:被告羅先覺有照顧伊配偶及母親云云,惟其亦自承與配偶、兒女已分居多年,所謂被告羅先覺有照顧我太太,是聽被告羅先覺稱曾載我太太去看醫生,余秉原沒有跟我介紹過被告羅先覺這個人,是被告羅先覺到礁溪拜拜,向我介紹自己是余秉原的朋友,我把遇到被告羅先覺的事跟余秉原說,余秉原沒有說什麼,被告羅先覺沒有幫我個人,被告羅先覺與我沒有什麼關係等語,顯見證人余金和就所謂「被告羅先覺有無照顧余秉原之母」乙節,僅係聽聞被告羅先覺口述,而非親身見聞,又如余秉原係以每月5萬元對價「聘用」被告羅先覺「照顧自己父母及祖母」,何以未曾通知余金和;再衡諸證人余金和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另案作證時證稱余秉原有跟我提過虛擬貨幣買款等語,惟於本案原審證述時則改口證稱余秉原沒有跟我提過虛擬貨幣,比特幣是什麼我也不知道,余秉原借帳戶時沒有跟我說要做什麼,也沒有跟我說要做虛擬貨幣買賣,我會提供只是因為要幫兒子,因我與家人分居已久,心有虧欠,甚稱不知道余秉原遭通緝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2至36頁),足認證人余金和於原審上開證詞,顯為坦護余秉原之詞,而不足採。另衡諸卷卷附通訊軟體「羅哥一家人」群組中,余秉原於110年12月9日指示被告余家菡交付20萬元予被告羅先覺,並稱「很急先準備」、「事情羅哥碰面跟你說」等語(見偵2021號卷二第156頁),顯見被告羅先覺對於余秉原之事務知之甚詳,關於不適合或未及在通訊軟體上向胞妹即同案被告余家菡說明之事項,尚能使被告羅先覺知悉並代向同案被告余家菡說明,堪認被告羅先覺在余秉原之詐欺及洗錢網絡內扮演相當角色。
4、再查,同案被告楊庭豪於原審自承曾至被告余家菡、羅先覺所委任之辯護人屠律師事務所「套說法」,當時去的還有被告何奕勲、證人雷士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0頁);而同案被告何奕勲、證人雷士霆於另案均自承:同案被告余家菡、被告羅先覺所委任之辯護人,實係余秉原出資、被告羅先覺尋覓,其等亦有與該律師討論辯護策略等語(見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益徵被告羅先覺確處於余秉原詐欺及洗錢網絡之核心角色,被告羅先覺辯稱其一概不知云云,自無可採。
5、另依被告羅先覺所自陳,當被害人受騙而將款項交付後,余秉原即會即時通知,且將款項層層匯入余秉原所控制之帳戶即附表一編號3,係由第一層帳戶轉入第二層帳戶(同案被告楊庭豪帳戶),再分流至第三層、第四層帳戶,即余秉原之奶奶余蘇美玉、妹妹余家菡、媽媽鄭淑娟、爸爸余金和之帳戶,且由被告羅先覺將分流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款項全數提領之,其客觀所為,即係按指示提款之「車手」行為,其所為係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種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特定犯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羅先覺所為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共同洗錢罪甚明。
6、綜上所述,被告羅先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羅先覺涉有就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之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及刑之減輕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經查:
(一)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二)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因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且為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該條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惟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以本件被告等人所犯洗錢罪之前置犯罪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仍應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最高法定本刑之限制,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三)關於洗錢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2年6月14日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於113年7月31日將上開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前段,並修正規定(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修正前規定,僅須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符合減刑要件,惟修正後規定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能減刑,即修正後之自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本件被告楊庭豪、何奕勳、鄒潁芙行為時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前,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既均自白洗錢犯行,自以舊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楊庭豪、何奕勳、鄒潁芙。
(四)綜上所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5年),雖較修正前之規定(7年)為輕,然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擴大洗錢行為之範圍,且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滿足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符減刑規定,顯較修正前規定嚴苛,屬於對行為人財產權之嚴重剝奪限制,且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有關洗錢行為之範圍、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等人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核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何奕勳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及事實欄二(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6罪);被告羅先覺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何奕勳就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及被告羅先覺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被告何奕勳其提供楊庭豪帳戶、鄒潁芙帳戶供余秉原使用,且於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因遭詐騙而匯入款項時,即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2、4、5、9款項予以提領,及被告羅先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款項時,被告何奕勳即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款項予以提領,被告羅先覺即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予以提領等情,固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足堪認定被告何奕勳、羅先覺主觀上與余秉原間,分別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惟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何奕勳、羅先覺主觀上知悉或可得而知余秉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是依罪疑唯輕厡則,應認被告何奕勳、羅先覺就上開犯行,除涉犯一般洗罪外,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檢察官此部分起訴意旨,容有未合。檢察官就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二者基本社會事實既均屬相同,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應適用法條。又本院審理中雖未當庭告知被告何奕勳、羅先覺就此部分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本院審理認定罪名,既較檢察官起訴上開罪名為輕,且被告何奕勳、羅先覺及其等辯護人亦就此部分為充分之辯論,自無礙於被告何奕勳、羅先覺之訴訟防禦權行使,附此敘明。
三、被告何奕勳與余秉原間就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示,及被告羅先覺與余秉原間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楊庭豪、鄒潁芙分別以1次提供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予被告何奕勳轉交余秉原使用,被告余家菡以1次提供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予余秉原使用,幫助余秉原詐欺集團成員詐取附表一所示之人財物,被告何奕勳因而依余秉原之指示將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款項予以提領而出,被告羅先覺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予以提領而出,產生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何奕勳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及事實欄二(一)、(二)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羅先覺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就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部分,均依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就被告何奕勳、羅先覺部分,均依一般洗錢罪處斷。
六、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又被告何奕勲所為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犯行,主觀上並非基於相同意思決定,客觀上時間有明顯區隔而非利用同一機會實施,且分別侵害附表一所示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被告何奕勳所犯上開一般洗錢罪6罪間(即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及事實欄二㈠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就附表一上開同一編號內之多次提領行為,則應認犯屬接續犯之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七、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八、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何奕勳,仍適用行為時法)。被告楊庭豪、鄒潁芙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所犯幫助錢犯行,被告何奕勳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2、4、5、9所示部分)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楊庭豪、鄒潁芙部分並依法遞減之。
九、至檢察官於原審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67、11000、13709、19323、19686、20064、20379、21193、229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63號、112年度偵字第21495號、113年度偵字第413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54、20379、27315、29570、29868、30351、51186、523
39、419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86號移送併辦審理及本院審理中檢察官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74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356、560484號移送併辦審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46至47所示),核與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法院自應併予審理。
參、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何奕勳、羅先覺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5年),雖較修正前之規定(7年)為輕,然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擴大洗錢行為之範圍,且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滿足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符減刑規定,顯較修正前規定嚴苛,屬於對行為人財產權之嚴重剝奪限制,且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有關洗錢行為之範圍、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以本件被告等人所犯洗錢罪之前置犯罪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仍應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最高法定本刑之限制,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是本件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等人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審就此部分,未及比較新舊法,尚有未恰,應予補充。㈡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就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所涉犯行,認除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外,另均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就被告何奕勳(如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部分)、被告羅先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所涉犯行,認除構成一般洗錢罪外,尚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就被告何奕勳事實欄一(一)、(二)所涉犯行,認除構成一般洗錢罪外,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所為,均係犯幫助詐欺取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何奕勳就附表一編號
2、4、5、9及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及被告羅先覺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是原審就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及就被告何奕勳(如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部分)、被告羅先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均分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就被告何奕勳追加起訴部分即事實欄一(一)、(二)所涉犯行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均有未合。㈢又被告楊庭豪、鄒潁芙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爰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而依上開規定就告楊庭豪、鄒潁芙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罪予以減輕其刑,尚有未合。㈣次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亦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查本件參諸被告楊庭豪、鄒潁芙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且被告鄒潁芙於本院審理中亦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陳佳伶、附表一編號45所示告訴人朱淑淵、附表一編號46所示告訴人林祐為達成調(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2份及本院和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9至144頁),堪認被告楊庭豪、鄒潁芙犯後態度良好,核與原審執被告鄒潁芙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及被告楊庭豪、鄒潁芙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作為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之量刑審酌因子(見原判決第18、20頁量刑所載內容)相較,顯然不同,是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而就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上開犯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顯有違比例原則,其刑度自難謂允當。是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就原審關於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及就被告何奕勳(如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部分)、被告羅先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均分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就被告何奕勳追加起訴部分即事實欄一(一)、(二)所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諭知無罪部分,其上訴理由主張均應諭知有罪等語,均為有理由(惟本院就被告何奕勳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及被告羅先覺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未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理由如上所述)。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上訴理由,主張原審就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均為有理由;至被告余家菡、羅先覺提起上訴,其等上訴理由固仍執前詞及原審辯解分別否認涉有上開幫助一般洗錢、一般洗錢犯行,惟查,本件被告等人分別涉有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事證均已臻明確,被告等人上訴理由所執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已如前述,本件被告余家菡、羅先覺就此部分,猶執前詞及原審辯解提起上訴,否認上開犯罪,經核亦係對原審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與原判決本旨無關之問題,徒憑己意,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是本件被告余家菡、羅先覺就此部分所為之上訴,均無理由。又被告何奕勳其上訴理由另主張:其先前因與余秉原交易虛擬貨幣所涉洗錢犯行,業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07、54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被告何奕勲前案),本案應逕為免訴判決云云。惟查,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數行為,然其罪數如何,則應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基於同一犯意(其判斷標準乃行為人主觀上所預定侵害特定一個法益之意思,在實施犯罪之全體過程中,是否一直持續抑或已然中斷);客觀上,數行為間,是否係利用同一機會實施(其判斷標準,應自全體犯罪過程觀察,可供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是否持續抑或已經變更)。倘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固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反之,行為人主觀上犯意難認係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客觀上復非利用同一機會而從事犯行,侵害法益亦非完全相同之際,則仍應論以數罪。此外,洗錢防制法制定之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對特定犯罪及其金流之追查,故其保護之法益主要係國家對於特定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而追查、究明被害人被害金錢之流向,亦有兼及保護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目的。倘若洗錢行為所侵犯之被害人財產法益並非同一,則各次洗錢行為之罪數認定,應審視個案被害人財產法益受侵害之情形,以確保充分而不過度之行為人罪責評價。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自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7、1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洗錢罪之保護法益,除維護金流透明及排除檢警調查障礙等社會法益外,尚兼及於個人財產法益,已如前述,被告何奕勲前案之被害人既與本案被害人不同,則兩案侵害法益即非全然同一。準此,本案與前案既是不同被害人因不同詐騙行為而受騙匯款,且被告何奕勲就各該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亦各於不同時間為之,於刑法評價上應認本案洗錢行為具獨立性,與前案之洗錢行為即非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其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不及於本案洗錢行為,是被告何奕勲上訴理由主張其所涉本案應予免訴判決云云,自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之上訴,均為有理由;被告何奕勳、余家菡、羅先覺之上訴,均無理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等人暨被告何奕勳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庭豪、鄒潁芙為謀己利,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余秉原所屬之詐欺集團,可輕易將詐騙所取得財物以現金提領、買虛擬貨幣方式躲避追緝,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被告何奕勲以投資虛擬貨幣為業,卻為余秉原隱匿犯罪所得,且其為使余秉原及其所屬詐騙集團能順利以虛擬貨幣方式隱匿犯罪所得,竟對外徵集帳戶(如被告楊庭豪、鄒潁芙),堪認其參與詐欺、洗錢行為之積極度極高;被告余家菡前已因擔任胞兄余秉原所設立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涉犯刑責,卻仍心存僥倖,再提供本案帳戶予余秉原,並一再推稱係出於手足親情云云,以此幫助余秉原所屬之詐欺集團,可輕易將詐騙所取得財物以現金提領、買虛擬貨幣方式躲避追緝,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被告羅先覺為圖己利,與余秉原共同實行洗錢犯行,以此方式使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致告訴人受騙所匯款項難以追索,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被告等人所為均屬不該;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被告楊庭豪、何奕勳、鄒潁芙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且被告鄒潁芙於本院審理中亦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陳佳伶、附表一編號45所示告訴人朱淑淵、附表一編號46所示告訴人林祐為達成調(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2份及本院和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9至144頁),堪認被告楊庭豪、何奕勳、鄒潁芙就此部分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告余家菡、羅先覺犯後迄今則均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難認具有悔意;再審酌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88頁),暨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6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且就被告何奕勳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主文第3項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何奕勳、余家菡雖提起上訴,惟檢察官亦就其等不利益提起上訴,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就被告何奕勳、余家菡部分,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附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庭豪於原審自承提供帳戶時,余秉原稱1個帳戶3萬元、3個9萬元,那些錢先用來抵其與雷士霆間的債務,我原積欠雷士霆40萬餘元,現約欠快2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4、96、116頁),堪認被告楊庭豪自本案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行為,獲取20萬元之不法利益,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法沒收之,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何奕勲於原審自承其與余秉原之交易,獲利約是千分之3至千分之5間等語(見原審第981號卷第193頁),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認被告何奕勲報酬利率應為0.003。
被告何奕勲所涉洗錢之本案款項數額分別為50萬元(附表一編號2)、12萬元(附表一編號4)、12萬元(附表一編號5)、8萬元(附表一編號9),本案犯罪所得為2,460元(計算式:(500,000+120,000+120,000+80,000)×0.003=2,460),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何奕勲供稱向被告鄒潁芙「借用」帳戶部分,每月支付5千至1萬元之對價,依最有利被告鄒潁芙計算方式,以每月5千元計算。附表一所示期間為均在110年5月間,故被告鄒潁芙犯罪所得應為5千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被告余家菡部分,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其受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被告羅先覺自承其為余秉原提領款項,每月可獲得5萬元之對價,則其本案提領時間為110年5月間,故其犯罪所得應為5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繼瑩、牟芮君、許文琪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許文琪、凃永欽、張雯芳、鄭皓文、蕭擁溱、曾開源、彭馨儀、吳育增、許宏緯、陳旭華、黃筵銘、林暐勛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建論提起上訴暨檢察官林弘捷、吳靜怡、王曹吉欽、周珮娟移送併辦,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列表編號 原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二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三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四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五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車手及領款帳戶、提領時間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共犯/參與行為人 1 起訴書附表附表一編號1 林淑娟 於110年5月23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左列之人,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5時07分許 110年5月27日15時17分許 110年5月27日18時15分許 8萬0,000 111偵0000○000 6萬5,000 111偵0000○000 14萬4,000 111偵0000○000 傅懋璿、楊庭豪、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113偵4139併辦 陳佳伶 於110年4月4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左列之人,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何奕勲,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2分許 110年5月28日13時44分許 110年5月28日下午13時45分許 110年5月28日14時1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8日14時2分許 10萬0,000 25萬7,843 111偵0000○000 25萬8,000 111偵0000○000 50萬0,000 投警卷二733~734 110年5月28日14時4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8日14時5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8日14時6分許 10萬0,000 傅懋璿、楊庭豪、鄒潁芙、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4、5;111訴1062追加(即111偵12098附表) 吳怡瑱 於110年3月21日某時 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0時56分許, 176萬7,491 111偵0000○000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0分許、 110年5月27日11時20分許、 110年5月27日11時21分許、 110年5月27日11時22分許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2分許, 21萬0,000 投警卷二436 羅先覺,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17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18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19分許 投警卷二436 1萬0,000 傅懋璿、楊庭豪、余家菡、羅先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3分許, 48萬0,000 111偵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1分許, 40萬0,000 111偵0000○000 羅先覺,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40萬0,000、 40萬0,000、 40萬0,000、 50萬0,000 111偵000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3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4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5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6分許 111偵0000○000 10萬0,000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50分, 18萬0,000 111偵12098卷189 鄭淑娟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 時50分許, 18萬0,000 起訴書應更正為上列帳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40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41分許 111偵12098卷189 8萬0,000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3分許, 48萬0,000 111偵0000○000 羅先覺,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2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3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4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5分許 8萬0,000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4分, 48萬0,000 111偵0000○000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1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2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3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6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7分許 8萬0,000 4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3;桃檢111偵19686併辦;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附表二編號1) 王裕龍 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2時28分許, 8萬0,000 111偵11000卷79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2時29分許, 8萬0,000 111偵11000卷127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2時43分許, 12萬0,000 111偵11000卷161 何奕勲,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4時26分許 12萬0,000 楊宗漢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5日13時47分許, 1萬0,000 111偵11000卷99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5日13時48分許 3萬0,000 111偵11000卷115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5日14時29分, 11萬0,000 111偵11000卷177 羅先覺,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羅先覺部分未在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楊庭豪、鄒潁芙、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6月5日14時55分許 10萬0,000 110年6月5日14時56分許 10萬0,000 5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附表二編號2) 張志堅 於110年5月15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何奕勲,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22時33分許 110年5月25日1時46分許 併辦書更正為 110年5月24日22時40分許 110年5月25日1時51分許 12萬0,000 3,000 111偵11000卷83 1萬0,000 111偵11000卷129 楊庭豪、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6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1 林致勝 於110年5月16日9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1分許, 21萬5,000 111偵13709卷25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2分許, 21萬0,000 111偵11000卷129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3分許, 15萬0,000 投警卷二435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3分許, 11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16 楊庭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1分許, 9萬0,000 111偵13709卷27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3分許共2次, 8萬0,000、 4萬0,000 111偵0000○000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5分許, 50萬0,000 投警卷二733 7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2;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6 陳志強 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13時41分許, 15萬0,000 111偵13709卷28 併辦書39分、16萬更正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13時43分許, 17萬0,000 111偵21193卷89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14時5分, 17萬0,000 南投警一68 楊庭豪、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3時11分許, 30萬0,000 111偵13709卷29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3時12分許, 30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17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3時13分許, 46萬0,000 111偵21193卷95 8 111偵19323併辦 陳思妤 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高哲選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7日12時10分許 110年6月7日12時10分許 10萬0,000 111偵19323卷77 10萬0,000 111偵21193卷101 楊庭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9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1;111訴1064追加(即111偵20064附表編號1) 楊錦珍 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洪源鴻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5日1時47分許 111年7月5日1時47分許 5萬0,000 111偵20064卷89 8萬0,000 111偵20064卷77 【110年7月5日,余秉原用於向被告何奕勲購買泰達幣,本院審訴1822卷第50頁】 楊庭豪、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0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2;新北111偵52339併辦 陳田洋 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余祥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12時41分許 併辦書28分許更正 111年6月17日12時43分許 15萬0,000 111偵21193卷161 15萬0,000 111偵21193卷107 楊庭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 新北地檢署111偵11854併辦 邵涵郁 於110年7月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張庭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3日16時26分許、27分許 110年7月23日16時26分許 5萬0,000、 1萬0,000 111偵11854卷48 10萬0,000 111偵11854卷67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2 新北地檢署111偵20379併辦 徐琬庭 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林月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俊憲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4日17時19分、20分許 110年6月4日17時23分許 110年6月6日20時33分許 110年6月6日20時34分許 110年6月6日20時50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20379卷34 1萬7,423 新北111偵20379卷38 2萬7,536 新北111偵20379卷42 2萬7,000 新北111偵20379卷54 2萬5,000 新北111偵20379卷57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3 新北地檢署111偵27315併辦 吳彰祐 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3日12時45分許 110年6月23日12時47分許 5萬0,000 新北111偵27315卷45 5萬0,000 新北111偵27315卷3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4 新北地檢署111偵29570併辦 陳瑜佩 於110年8月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趙梓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羅先覺,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羅先覺部分業經高等法院112上訴1584判決】 110年8月9日14時56分許 110年8月9日14時56分許 110年8月9日15時許 110年8月9日15時7分許 10萬0,000 110年8月9日15時8分許 10萬0,000 110年8月9日15時9分許 10萬0,000 110年8月9日15時9分許 2萬0,000 3萬0,000 新北111偵29570卷55 3萬0,000 新北111偵29570卷58 3萬0,015 新北111偵29570卷60 余家菡、羅先覺(羅先覺部分業經高等法院112上訴1584判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5 新北地檢署111偵31707併辦附表 楊安琪 於110年6月30日2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9時8分、10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77 王義儒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9時29分許, 5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2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月7月20日10時27分許, 48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8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蔡岳峰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09時4分、5分許, 5萬0,000、 4,000 新北111偵31707卷75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9 時6分許, 5萬5,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4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9時9分許, 5萬4,909 5萬4,924,併辦書更正 新北111偵31707卷90, 南投警卷一114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9時32分許, 44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93 高士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8時57分、59分許, 2萬0,000、 1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0 黃郁勝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9時1分、26分許, 15萬0,000、 50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6正反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9時7分許, 1,690 新北111偵31707卷50, 南投警卷一117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9時7分許, 1,790 南投警卷一321 1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 潘庭君 於110年4月2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22時2分許 併辦書21時25分許應予更正 110年5月2日22時2分許 1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63 1萬5,000 南投警卷一59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 李正傑 於110年3月8日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0日14時44分、46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45分、48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1 併辦書1萬予更正 5萬0,000、 5萬0,000 南投警卷一52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3 丁玨絜 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0時48分許 110年5月1日20時49分許 2萬3,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4 柯加龍 於110年4月22日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9時23分許 110年5月1日19時42分許 6,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5 張惠禎 於110年2月24日15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1時4分許 110年5月1日21時4分許 2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6 戴穎潔 於110年4月底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22時42分許 110年5月2日23時4分許 5,000 新北110偵31200卷63 1萬0,000 南投警卷一59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7;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4 羅德謙 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23時6分許、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7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9分許、 110年5月2日17時30分許 併辦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12分許、 110年5月2日17時31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0萬0,000、 2萬0,000、 5萬0,000、 5萬5,000、 5萬5,000, 共28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5、37、39、59 13萬0,000、 7萬5,000、 5萬0,000、 5萬5,000 南投警卷一50、51、58 2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8 黃士銓 於110年4月11某日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3時30分許 110年5月1日13時32分許 18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7 18萬0,000 南投警卷一54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9 林毓婷 於110年4月19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21時7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8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10分許 註:併辦意旨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5月2日21時8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9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10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5萬0,000、 2萬0,000, 共12萬 新北110偵31200卷61 5萬0,000、 5萬0,000、 2萬0,000, 共12萬 南投警卷一59 2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0 吳政延 於110年4至5月間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23時4分許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2萬4,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5 1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0 2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1 謝祥嵊 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0日11時9分許 110年4月30日11時10分許 3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7 4萬0,000 南投警卷一51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2 楊人樺 於110年2月25日14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0時9分許、 110年5月1日20時12許、 110年5月2日13時35分許 併辦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5月1日20時9分許、 110年5月1日20時13許許、 110年5月2日13時35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共13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55 6萬0,000、 6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2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3 蔡宗儒 於110年4月19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5時25分許 110年4月29日15時26分許 25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5 24萬0,000 南投警卷一49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4 蔡婷婷 於110年月4日30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8時30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31分許 2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5 林子涵 於110年4月20日22時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16時56分許 110年5月2日16時58分許 5,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9 15萬5,000 南投警卷一58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6 涂澤洋 於110年5月1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17時10分許 110年5月2日17時12分許 3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9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8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7 汪芝妤 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110年4月29日11時59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3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4分許 併辦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110年4月29日11時59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4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5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5萬0,000、 5萬0,000、 15萬0,000、 15萬0,000, 共5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3、55 7萬0,000、 14萬0,000 5萬0,000、 15萬0,000、 15萬5,000 南投警卷一48~49~、56 3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8 冉惟心 於110年4月13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4時50分許、 110年5月1日14時51分許 110年5月1日14時50分許、 110年5月1日14時51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共1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9 5萬0,000、 5萬0,000 南投警卷一54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9 賴又菱 於110年6月10日23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3時23分許、 110年5月1日19時41分許 110年5月1日13時24分許、 110年5月1日19時42分許 3萬0,000、 1萬0,000, 共4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7、51 3萬0,000、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4、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0 吳宛怡 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7時59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1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0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8分許 3萬0,000、 2萬0,000, 共5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9 4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1) 黃鈞祺 於110年5月間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3時4分許 110年5月1日23時5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共1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3 1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1 盧政賢 於110年3月13日1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23時55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5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19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共15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63、64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20日0時2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6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20分許 46萬0,000、 5萬0,000、 5萬0,000 南投警卷一53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龍威銘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25日10時44分許, 30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74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25日10時45分許, 35萬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0年3月25日10時47分許, 35萬0,000 南投警卷一152 王秋琇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日18時56分許、 110年4月1日18日57分許, 5萬0,000、 1萬0,000, 共6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75 余蘇美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日18日57分許, 5萬0,000、 1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電卷97 併辦意旨應予補充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日18日57分許, 8萬0,000 南投警卷一47 38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2 趙彥鈞 於110年4月2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3時34分許, 5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3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3時35分許, 50萬0,000 南投警卷一49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23時6分許、 110年4月29日8分許, 10萬0,000、 2萬0,000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廖仁傑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110年5月3日12時20分許, 55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05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日14時22分許, 48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日14時24分許, 38萬0,000 南投警卷一176 39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3 劉玄康 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0日21時3分許、 110年4月30日21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21時4分許、 110年4月30日21時9分許, 3萬0,000、 3萬0,000, 共6萬 新北110偵31200卷43 4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3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0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5 王冠中 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蘇晋笙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余金和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0時25分許、 110年4月29日10時27分許、 110年4月29日10時29分許、 110年4月29日10時37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27分許、 10年4月29日29分許、 10年4月29日40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29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32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41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2萬0,000、 2,000、 2萬2,000 新北111偵30351卷77 12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89 12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170~171 41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7 陳啟銘 於110年4月1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駿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2日8時48分許, 21萬1,350 南投警卷一62 110年5月11日23時57分許、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許、 110年5月12日0時1分許、 110年5月12日0時3分許、 110年5月13日21時16分許、 110年5月15日10時2分許、 110年5月15日10時6分許、 110年5月15日10時20分許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許至12日零時5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3,000、 5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3萬0,000、 1萬5,000、 3萬0,000 113偵4139卷122、123、133、142 20萬0,000 111偵0000○000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5日10時33分許, 16萬8,000 新北111偵30351卷 4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8 王崇憲 於110年6月19日13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3日12時24分許 110年6月23日12時26分許 5萬0,000 新北111偵27315卷45 6萬4,000 南投警卷一84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3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9) 陳雅婷 於110年5月13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王義儒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18時48分許、 110年7月20日18時50分許 110年7月20日18時48分許、 110年7月20日18時51分許 併辦書更正 110年7月21日8時36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00000○000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00000○000 66萬5,836 南投警卷一106 44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李靖雯 於110年5月19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謝秉宗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孫龍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2日22時28分許 110年5月22日22時29分許 110年5月22日22時30分許 110年5月22日23時16分許 2萬0,000 新北111偵52339卷210 2萬0,000 新北111偵52339卷233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212 40萬0,000 南投警卷一6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5 新北112偵41959併辦附表;112偵21495併辦附表 朱淑淵 於110年3月18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康凱翔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1時42分許, 100萬0,000 投警卷一346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0年5月14日12時45分許, 50萬0,000、 50萬0,000 共100萬0,000 投警卷一63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2時49分, 44萬0,000 112偵00000○00 羅先覺,110年5月14日12時58分至13時2分許 【羅先覺部分未在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7萬0,000, 共47萬0,000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2時53分許, 49萬5,031 投警卷二432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2時54分許, 50萬0,000 投警卷二519 雷士霆,110年5月14日12時57分至13時0分許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共50萬0,000 余家菡、鄒潁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5時11分許, 22萬0,888 投警卷一193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5時13分許, 69萬0,000 投警卷二655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5時36分許, 50萬0,000 投警卷二731 鄒潁芙,110年5月14日15時50分至51分 【鄒潁芙提領部分未在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20萬2次 何奕勲,110年5月14日15時42分至47分許 【何奕勲部分未在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共50萬0,000 46 士林113偵18744併辦附表、桃園113偵42356併辦附表 林祐為 於110年1月上旬之某日起,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陸續使用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Yan」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立妍」等帳號,對林祐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廖仁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移送),110年5月4日下午1時51分,100萬元 余金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移送),110年5月4日下午1時57分,50萬元 鄒潁芙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4日下午1時59分,50萬元 無 無 何奕勲,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 ⑴110年5月4日下午2時35分 ⑵110年5月4日下午2時35分 ⑶110年5月4日下午2時36分 ⑷110年5月4日下午2時37分 ⑸110年5月4日下午2時38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⑷10萬元 ⑸10萬元 共50萬元 余家菡、鄒潁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廖仁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5月5日上午10時55分,200萬元 余金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50萬元 ⑵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1分,50萬元 鄒潁芙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4分,100萬元 鄒潁芙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7分,50萬元 無 何奕勲,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聯中山朱崙店 ⑴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22分 ⑵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23分 ⑶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24分 ⑷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26分 ⑸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27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⑷10萬元 ⑸10萬元 共50萬元 無 無 何奕勲,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 ⑴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33分 ⑵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33分 ⑶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34分 ⑷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35分 ⑸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36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⑷10萬元 ⑸10萬元 共50萬元 陳駿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移送),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7分,180萬元,200萬元 孫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移送) ⑴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8分,60萬元 ⑵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8分,60萬元 ⑶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9分,60萬元 余家菡之中國信託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00(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警另行移送) ⑴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8分,60萬元 ⑵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9分,60萬元 ⑶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39分,60萬元 鄒潁芙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41分,80萬元 鄒潁芙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10日上午10時55分,30萬元 何奕勲,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全聯中山朱崙店 ⑴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7分 ⑵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8分 ⑶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9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共30萬元 無 何奕勲,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國京門市 ⑴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18分 ⑵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19分 ⑶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19分 ⑷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20分 ⑸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⑷10萬元 ⑸10萬元 共50萬元 楊智凱(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1分,80萬元 蕭孟哲(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南投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2分,50萬元 無 無 無 110年6月2日10時12分至17分(提領5次)提領人不詳 分別提領10萬元共50萬元 余家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3分,20萬元 鄭淑娟(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5分,20萬元 無 無 110年6月2日10時29分,提領人不詳 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共24萬元 王志藝(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名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34分,87萬4,140元 余家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34分,50萬元;110年6月23日12時35分,37萬元 雷士霆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36分,96萬元 無 無 另案被告雷士霆,110年6月23日13時32分 160萬元 47 桃園113偵56048併辦附表 張庭瑜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30日起,以LINE暱稱「王偉」帳號,向張庭瑜詐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張庭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林嬿倫(所涉幫助洗錢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71號判決確定)所提供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22日下午1時19分許,300萬元 余家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22日下午1時51分,50萬元;1時52分,47萬元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附表二:證據清單編號 原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證據資料 1 起訴書附表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 林淑娟 林淑娟之供述(110他10029卷第73至75頁) 林淑娟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10他10029卷第227至228頁、111偵12098卷第203頁) 林淑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10029卷第221至226頁,111偵12098卷第197至201頁)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39至151頁) 楊庭豪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59至165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87至190頁)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113偵4139併辦 陳佳伶 陳佳伶之供述(110他10029卷第77至81頁,111審訴877卷第167至173頁) 陳佳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份(110他10029卷第245至251頁,113偵4139卷第51至73頁) 陳佳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10029卷第229至230頁、第237頁) 110年5月28日14時許提領畫面(111偵2021卷(一)第127至129頁、第133至137頁)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39至151頁) 楊庭豪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59至165頁)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67至172頁)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4、5; 111訴1062追加(即111偵12098附表) 吳怡瑱 吳怡瑱之供述(110他10029卷第83至86頁、) 吳怡瑱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4張(110他10029卷第285至301頁、第307至319頁) 吳怡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遭詐紀錄一覽表(110他10029卷第273、285、305頁,111偵12098卷第205至207頁) 提領畫面(111偵2021卷(一)第131至132頁,111偵12098卷第125至130頁)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39至151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53至157頁)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73至17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79至181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87至190頁)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2098卷第185至190頁)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83至185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91至195頁) 4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邊號1、附表二編號1、3; 桃檢111偵19686併辦; 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附表一、附表二) 王裕龍 王裕龍之供述(111偵11000卷第195至197頁,111審訴877卷第167至173頁) 王裕龍網路轉帳畫面擷取畫面3張(111偵11000卷第211頁) 王裕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111偵11000卷第209至211頁) 王裕龍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1000卷第199至207頁) 王裕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1000卷第193頁) 110年5月24日14時26分、同年6月5日14時55分至56分領款畫面擷圖(111偵11000卷第11頁、第15頁)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73至85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21至155頁)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57至167頁) 楊宗漢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87至107頁)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09至119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69至191頁) 5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邊號2、附表二編號2; 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 張志堅 張志堅之供述(111偵11000卷第215至221頁) 張志堅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1偵11000卷第231至252頁) 110年5月25日1時51分領款畫面擷圖(111偵11000卷第13頁) 張志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1000卷第213頁、第223至229頁)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73至85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21至155頁) 6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1 林致勝 林致勝之供述(111偵13709卷第33至35頁) 林致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3張、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2張、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111偵13709卷第45至48頁) 林致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3709卷第43至44頁、第52、56頁)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5至26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21至155頁)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73至177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13至118頁)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7至28頁)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67至172頁) 7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6 陳志強 陳志強之供述(111偵13709卷第37至41頁)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6張、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張、告訴人陳志強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4張、告訴人陳志強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13709卷第69至85頁) 陳志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3709卷第57至68頁,新北111偵30351卷第333至353頁、第363至364頁) 陳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355至361頁)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7至28頁)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1193卷第89至11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9-1至30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91至195頁) 8 111偵19323併辦 陳思妤 陳思妤之供述(111偵19323卷第9至13頁) 陳思妤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111偵19323卷第69頁) 高哲選臺灣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9323卷第71至77頁) 陳思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111偵19323卷第33至67頁)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9323卷第79至86頁) 9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1; 111訴1064追加(即111偵20064附表編號1) 楊錦珍 楊錦珍之供述(111偵20064卷第95至97頁) 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5張、被害人楊錦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0064卷第121至125頁、第129至147頁) 楊錦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0064卷第99至120頁、第127頁) 洪源鴻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064卷第79至94頁)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064卷第71至77頁) 10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2;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陳田洋 陳田洋之供述(111偵21193卷第31至32頁) 陳田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4張(111偵21193卷第74頁) 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5張(111偵21193卷第77至78頁)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5張(111偵21193卷第79頁、第85頁) 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111偵21193卷第80頁) 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12張(111偵21193卷第81至84頁)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3張、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111偵21193卷第85頁) 陳田洋提出之對話紀錄、手機轉帳截圖照片各1份(新北111偵52339卷第84頁反面至90頁反面) 余祥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1193卷第151至169頁)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9323卷第79至86頁) 11 新北地檢署111偵11854併辦 邵涵郁 被告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11854卷第57至71頁) 邵涵郁之供述(新北111偵11854卷13至19頁) 邵涵郁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新北111偵11854卷第91至98頁) 邵涵郁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1偵11854卷第77至89頁) 張庭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11854卷第45至5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11854卷第53至71頁) 12 新北地檢署111偵20379併辦 徐琬庭 徐琬庭之供述(新北111偵20379卷第65至67頁) 徐琬庭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新北111偵20379卷75至81頁) 徐琬庭帳戶流向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1偵20379卷27頁、第73頁、第83至89頁) 徐琬庭帳戶流向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1偵20379卷27頁、第73頁、第88頁) 陳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29至36頁) 林月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37至38頁) 林俊憲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39至4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49至54頁)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55至64頁) 13 新北地檢署111偵27315併辦 吳彰祐 吳彰祐之供述(新北111偵27315卷第1至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1偵27315卷第53至55頁、第61至62頁、第69至73頁) 告訴人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新北111偵27315卷第57頁、第63頁)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7315卷第43至5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7315卷第31至41頁) 14 新北地檢署111偵29570併辦 陳瑜佩 陳瑜佩之供述(新北111偵29570卷第27至31頁) 陳瑜佩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影本(新北111偵29570卷第67至72頁) 陳瑜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3823卷一第57至153頁、第261頁) 匯款明細資料(111偵13823卷一第49至55頁、第161至177頁) ATM錄影畫面擷圖影像(111偵13823卷一第371至377頁) 趙梓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570卷第53至55頁)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570卷第57至58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570卷第59至61頁) 15 新北地檢署111偵31707併辦 楊安琪 楊安琪之供述(新北111偵31707卷第112至114頁) 楊安琪提出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新北111偵31707卷第123頁反面至126頁) 楊安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新北111偵31707卷第116至122頁、第122頁反面) 楊安琪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1707卷第115頁、第126頁反面至132頁) 楊安琪遭詐金流一覽表、車手提領畫面(新北111偵31707卷第9頁、第20至22頁、第28至30頁、第39至45頁、第57至61頁)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77至78頁) 王義儒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2至83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46至48頁反面、第88至89頁、第103至105頁) 蔡岳峰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79頁)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4至85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49至51頁反面、第90至9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93至94頁) 高士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0至81頁) 黃郁勝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6至87頁) 1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 潘庭君 潘庭君之供述(新北110偵30154卷第51至53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0154卷第111至227頁) 潘庭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0偵30154卷第53至109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1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 李正傑 李正傑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75至81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91至129頁) 李正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1200卷第71頁、第83至89頁、第133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1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3 丁玨絜 丁玨絜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147至149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236至270頁) 丁玨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1200卷第145頁、第151至234頁、第274至276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1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4 柯加龍 柯加龍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92至294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330至376頁) 柯加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1200卷第296至328頁、第378至380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5 張惠禎 張惠禎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394至402頁、第406至418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440至470頁) 張惠禎之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1200卷第388至392頁、第420至438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6 戴穎潔 戴穎潔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479至480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481至483頁、第517至522頁) 戴穎潔之遭詐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110偵31200卷第471頁、第475至478頁、第485至515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4 羅德謙 羅德謙之供述(新北110偵32567卷第7至17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2567卷第77至93頁) 羅德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2567卷第21至47頁、第105頁,新北111偵30351卷第253至256頁、第275至287頁) 羅德謙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57至273頁、新北110偵32567卷第77至93頁) 羅德謙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2567卷第69至75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8 黃士銓 黃士銓之供述(新北110偵33490卷第55至57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3490卷第59至61頁) 黃士銓之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110偵33490卷第51至52頁、第63至80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9 林毓婷 林毓婷之供述(新北110偵35112卷第37至41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5112卷第45至65頁) 林毓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5112卷第67至7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0 吳政延 吳政延之供述(新北110偵37092卷第11至15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7092卷第67至99頁) 吳政延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7092卷第100至11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1 謝祥嵊 謝祥嵊之供述(新北110偵37329卷第47至48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73229卷第111至113頁) 謝祥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7329卷第115至148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2 楊人樺 楊人樺之供述(新北110偵38070卷第55至63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7329卷第65至87頁) 楊人樺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繪帳戶表、切結書(新北110偵38070卷第51至53頁、第89至100頁、第104至12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3 蔡宗儒 蔡宗儒之供述(新北110偵38560卷第73至75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8560卷77至81頁、第113至129頁) 蔡宗儒之遭詐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8560卷71至72頁、第83至111頁、第13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4 蔡婷婷 蔡婷婷之供述(新北110偵38560卷第141至142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8560卷151至161頁) 蔡婷婷等之詐騙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8560卷11頁、第139頁、第143至149頁、第165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5 林子涵 林子涵之供述(新北110偵38560卷第183至184頁、第185至187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8560卷209至306頁) 林子涵之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8560卷177頁、第189至20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6 涂澤洋 涂澤洋之供述(新北110偵40725卷第9至11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40725卷61至64頁) 涂澤洋之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40725卷第35頁、第37至59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7 汪芝妤 汪芝妤之供述(新北110偵43061卷第117至119頁) 汪芝妤之富邦銀行存簿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新北110偵43061卷120至162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北檢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8 冉惟心 冉惟心之供述(新北110偵43061卷第65至69頁、第61至63頁) 冉惟心之匯款紀錄擷圖、員警職務報告、與李可人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110偵43061卷71至77頁、第83頁、第109至115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北檢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9 賴又菱 賴又菱之供述(新北110偵44985卷第7至12頁) 賴又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新北110偵44985卷第13至80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北檢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0 吳宛怡 吳宛怡之供述(新北111偵2784卷第9至10頁) 吳宛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1偵2784卷第39至53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北檢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1 黃鈞祺 黃鈞祺之供述(新北110偵35038卷第123至124頁、第125至128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5038卷第129至162頁) 黃鈞祺之造詐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5038卷第9至13頁、第163至19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1 盧政賢 盧政賢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19至121頁) 盧政賢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161至181頁) 盧政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簿影本、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0351卷第159至160頁、第183至223頁)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63至65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龍威銘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73至74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王秋琇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75至76頁) 余蘇美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93至98頁) 38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2 趙彥鈞 趙彥鈞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23至126頁) 趙彥鈞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27至230頁) 趙彥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111偵30351卷第225至226頁、第231至239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廖仁傑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05至106頁)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99至104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39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3 劉玄康 劉玄康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27至132頁) 劉玄康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43至245頁) 劉玄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111偵30351卷第241至242頁、第246至252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0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5 王冠中 王冠中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39至144頁、第145至147頁) 王冠中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91至305頁) 王冠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0351卷第289至290頁、第307至331頁) 蘇晋笙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77至80頁) 余金和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81至92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41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7 陳啟銘 陳啟銘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55至158頁) 陳啟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0351卷第365至375頁) 陳駿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3偵4139卷第111至145頁)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二)第901至90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13至118頁) 4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8 王崇憲 被告王崇憲之供述(新北111偵51186卷第52至53頁) 王崇憲遭詐一覽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111偵51186卷第23頁、第55至58頁)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7315卷第43至5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3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9 陳雅婷 陳雅婷之供述(新北111偵29868卷(一)第33至37頁、第39至41頁,111偵13823卷一第43至44頁) 陳雅婷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新北111偵29868卷(一)第29頁、第57至158頁,111偵13823卷一第57至153頁、第261頁) 陳雅婷之匯款明細資料(111偵13823卷一第49至55頁、第161至17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3055號函暨檢附陳雅婷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一)第161至177頁)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二)第733至747頁) 王義儒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二)第823至829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4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李靖雯 李靖雯之供述(新北111偵52339卷第49至50頁) 李靖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新北111偵52339卷第52至62頁) 謝秉宗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52339卷第210頁) 孫龍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52339卷第211至233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5 新北112偵41959併辦; 112偵21495併辦 朱淑淵 朱淑淵之供述(南投警卷二第773至775頁) 朱淑淵之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警卷二第770頁、第782頁、第790頁、第795頁、第822頁) 朱淑淵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照片(南投警卷二第843至846頁) 康凱翔土地銀行000-0000 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53至346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495卷二第29至84頁)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二第425至457頁)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二第478至620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二第639至717頁) 46 士林113偵18744併辦;桃園113偵42356併辦 林祐為 林祐為警詢之指訴(113立4691卷第40至43頁) 余家菡警詢供述(113立4691卷第18至24頁) 林祐為臨櫃匯款單據(113立4691卷第44至49頁) 林祐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3立4691卷第50至53頁) 林祐為與詐欺嫌疑人往來訊息擷圖(113立4691卷第54至56頁) 林祐為與詐欺嫌疑人LINE對話列表(113立4691卷第57至77頁) 余家菡與余秉原TELEGRAM訊息擷圖(113立4691卷第33至3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3立4691卷第168至190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3立4691卷第147至167頁) 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圖(113立4691卷第30至32頁) ATM監視器畫面擷圖(113偵35955卷第33至35頁)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3偵35955卷第195至223頁) 鄒潁芙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113偵35955卷第225至230頁) 47 桃園113偵56048併辦 張庭瑜 張庭瑜112年7月10日刑事告訴狀(112他5828卷第3至31頁) 余家菡警詢供述(112他5828卷第97至99頁) 林嬿倫偵查中供述(112他5828卷第249至252、287至289頁) 馮國豪偵查中供述(112他5828卷第23至27、243至245、260至264、283至285、315至331頁) 洪榆婷警詢中供述(112他5828卷第75至77頁) 陳敏祥偵查中供述(112他5828卷第233至235頁) 林士邦偵查中供述(112他5828卷第253至256、259至264、277至278頁) 李文志警詢及偵查中供述(112他5828卷第267至271、273至275、279至282、353至354頁) 余家菡與余秉原TELEGRAM訊息擷圖(112他5828卷第101至103頁) 張庭瑜臨櫃匯款單據(112他5828卷第13頁) 林嬿倫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基本資料、約定往來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他5828卷第17至21、31、223頁)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示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二(二)所示 何奕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