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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訴字第 5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2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維洲

王品睿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律師

許芯瑀選任辯護人 蔡沂彤律師(扶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第21868號、第22973號、第22975號、第22976號、第22977號、第31068號),及移送併辦(併案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06號)案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劉維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7、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7、21所示「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IPHONE14PRO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IPHONE13MINI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均沒收。

王品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IMNEI碼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陸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芯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扣案IPHONE13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無SIM卡)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楷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1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IPHONE13行動電話壹隻(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沒收。

事 實

一、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韋力誠(韋力誠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陳俊宏、趙維揚、金耀庭(下均逕稱其名)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成員)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的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以下逕稱詐欺集團)。劉維洲在○○市○○區○○街00號以經營「○○水產企業社」(下稱○○水產社)為幌,實際上係進行將詐欺所得金錢轉為虛擬貨幣以變更不法所得型態並挪移之任務(俗稱水房收水);王品睿負責交付取款車手提領所需之帳戶、印鑑、提款卡資料並與許芯瑀一起將款項送至指定地點轉回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俗稱車手頭);李楷、韋力誠從事把風、監控(俗稱控車手);許芯瑀擔任取款且將詐欺所得依指示與王品睿送至指定地點轉回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之車手角色(俗稱車手)。渠等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所在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詳細共犯關係與分擔行為詳如附表一「共犯」欄所載),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起在網路刊登假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知悉此犯罪手法,故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要件),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許芯瑀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後,層轉回詐欺集團而洗錢。許芯瑀因此獲得大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王品睿獲得提領金額1.5%,李楷獲得大約4萬元之報酬。嗣經各附表「告訴人」欄(附表一編號21方鵬翔僅通報165詐騙專線但嗣未據警詢告訴)所示民眾發現遭詐騙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明慧、陳賽華、林明國、呂淑貞、許家維、許志勤、郭月秀、鍾慧琦、王道明、劉惠珠、王清嘉、周惠菁、張清華、劉麗琴、吳文川、蔡瑞時、張碧芬、邱玲瑛、張榮漢、楊曉雲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及被告以外之共犯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劉維洲、許芯瑀、王品睿、李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其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共同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112年8月28日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已由具結擔保真實性,且共同被告王品睿對檢察官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復無證據顯示其有受到脅迫、誘導等不正取供之情形,衡酌筆錄製作過程、原因等外在客觀環境,足認共同被告王品睿於偵查時所為陳述,應係本於其個人知覺體驗所為,應無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偏低,可信度甚高,整體考量認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且被告劉維洲及辯護人等均未釋明該等偵訊筆錄製作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共同被告王品睿於審判中既已到庭具結作證,接受交互詰問(見原審卷三第246至254頁),調查證據之程序已完備,被告劉維洲之詰問權已獲保障,認共同被告王品睿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亦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下列所引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05至307頁、本院卷三第161至187頁),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四、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犯罪事實所引各項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訊據被告劉維洲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本案不利於被告劉維洲之證據,無非同案被告王品睿之警、偵詢供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且被告王品睿於警詢、偵查中陳述與審理中也無矛盾。被告王品睿證稱「交錢給九哥」、被告劉維洲是幣商等語,均為其個人臆測。而共犯之供述若要作為共同被告有罪之證據,需有補強證據,但依現有卷證,欠缺此補強,另從共同被告王品睿、王柏凱原審審理時之供述,均可知被告劉維洲出現在○○水產社次數很少,時間不多,渠等也不確定錢是否直接交到被告劉維洲手上,被告王品睿只是因為把錢送到○○水產社,而○○水產社的老闆是被告劉維洲,就直覺認為錢是交給被告劉維洲,再陳俊宏和趙維揚等人係於111年6月起涉及多起詐騙案,但該等偵查案件均看不出被告劉維洲有參與其中,若被告劉維洲確為配合虛擬貨幣幣商,均未認定其涉及該等案件,且目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劉維洲將虛擬貨幣打給陳俊宏、趙維揚,也有案外人於偵查中證明○○水產社確實經營水產買賣,是被告王品睿僅係與陳俊宏、趙維揚、金耀庭等人共犯,而與被告劉維洲無關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於偵查、原審及

本院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佐,足以擔保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應予論處。

㈡被告劉維洲部分:

⒈附表一所示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遭詐匯款以及被告王品睿

推由被告許芯瑀提領遭詐款項、被告李楷或被告韋力誠監控把風,被告王品睿、許芯瑀遞送層轉回○○水產社,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可佐。

⒉被告劉維洲有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7、21所示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犯行:⑴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品睿供稱:「這些東西(其遭扣案物品)

都是陳俊宏、趙維揚交付給我的 。我再交給許芯瑀要用來提領款項之用。」、「跟本案有關的幣商九哥(指被告劉維洲)是○○盟的,和○○盟盟主○○很熟,李凱(楷之誤) 、韋力丞(誠之誤)是○○會的,負責幫許芯瑀在領款時把風。」、「這三次領款用的銀行帳戶資料,都是陳俊宏交給我,我再交給許芯瑀的,我收到錢之後,會交到○○市○○區○○街○○水產企業社,這家就是幣商九哥經營的。」、「昨日遭到扣案的公司帳戶中,許芯瑀領的錢就已經有好幾千萬元,都是經由我交到○○水產企業社等幣商那裡,有時候陳俊宏會派其他的幣商來跟我收錢,另外,陳俊宏、趙維揚也都會提供我領款的帳戶資料,也會派人來跟我收水。我將錢交給九哥之後,九哥會將錢轉成虛擬貨幣,打給陳俊宏、趙維揚,他們再將虛擬貨幣轉給金耀庭,金耀庭就是詐騙集團的盤口,現在在緬北、泰北一帶。」(見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4至116頁);「……是我上面的陳俊宏和趙維揚介紹(而認識被告劉維洲的)。」、「陳俊宏、趙維揚叫我去○○水產企業社交付金錢。」、「……(交付)當初和許芯瑀去提領的詐騙所得。」、「劉維洲的綽號是「九哥」、「是陳俊宏、趙維揚告訴我的。」(見原審卷三第226至230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許芯瑀證稱:「有聽過綽號九哥(指被告劉

維洲)這個人。」、「是王品睿說的。」、「就是我領完款把錢給王品睿之後,王品睿會跟我說要去九哥那邊即○○街的○○水產企業社,他下車回來之後會跟我說九哥今天在那邊。

」、「……我領完錢之後給王品睿,他就會到○○水產企業社下車找這個人。」、「王品睿只有(跟)我說,大概知道的是他錢會拿進去,裡面有點鈔機會點鈔,當場點完確定金額就結束。」、「要如何確認交付對象是否正確,這個我不知道,因為有時候王品睿會說九哥在或九哥不在……」、「基本上是錢交給九哥比較多,除非是九哥不在,才會交給其他人」(見原審卷三第246至253頁)。足見被告王品睿與許芯瑀分別對被告劉維洲有不利之證詞。

⑶告王品睿於原審中與警詢偵查中有所不一,然其證詞可採之

理由①雖被告王品睿於原審審理中陳稱:「我只是交去(○○水產社

)裡面,劉維洲沒有跟我收過款。」、「(我只有)在喝酒的場合有見過(被告劉維洲)一兩次。」、「……就是一般喝酒。」、「沒有(提領錢交付款項的事情)」、「我跟劉維洲沒有講到話,只有見過面。」、「陳俊宏和趙維揚沒有說要將交付何人,因為(○○水產社)一樓有一個吧台,我的金額都放在吧台上面,就會有人來點錢。」、「我會指認交錢對象為被告劉維洲(即綽號九哥),那時候應該是沒有聽清楚檢察官問我什麼,因為我沒有把錢交給過劉維洲。」、「……(被告劉維洲)沒有跟我講過(○○水產社是他的),我跟劉維洲其實也不太熟。」、「(偵查中的指認)那時候我可能不清楚檢察官提問的問題。檢察官問我是否把錢交到這個點,他問我是否交給九哥,我只知道那個點是九哥的,我就以為九哥就是收這個錢的,不然我跟九哥其實也不熟。」、「當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是我是不是把錢交給九哥,這個點是九哥的,我以為是交給九哥,因為跟我收錢的從來不是九哥,我只有在○○水產企業社店裡有看過他坐在沙發而已,他也沒有管點錢,他只是坐在那邊,我只是進去跟他打個招呼就走了。」、「我從事包括提領詐騙贓款工作,對應的人只有陳俊宏跟趙維揚而已。」、「我會回答(檢察官)將錢交給九哥,只是因為他是○○水產企業社的負責人才這樣認定」、「我(在警局)提到『編號24是劉維洲綽號九哥,他們是虛擬貨幣的幣商,負責收我們現金』,這部分是我猜的,「被告劉維洲沒有向我收過我要交付給○○水產企業社的錢,或指示任何人向我清點、收取所要交付到○○水產企業社的錢。

」、「……在警詢筆錄中記載,『有時會交到○○市○○區○○街00號○○水產企業社,這間店是○○盟的九哥在把持的,他這邊有在做虛擬貨幣幣商生意,也有做水產生意,那邊是店面,裡面一樓擺設是有一個吧台、沙發、桌椅,有隔兩個辦公桌空間,裡面有很多九哥○○盟的小弟,由這些小弟用點鈔機點錢,我會現場跟陳俊宏他們聯繫確認他們有打幣過去,以及金額確認後我才離開,那邊還有一個地下室,我沒有進去過,應該是他們用來休息跟抽K煙用的,因為我送錢的時候有聞到K煙的味道,這個地方通常有7、8個小弟在裡面,有時候九哥也會在那邊』,我當時所述是前面的那一段陳俊宏跟我說的,後面那段是我看到的,是不是劉維洲的小弟我不知道,只是裡面有很多人進出。」、「九哥(指被告劉維洲)都是陳俊宏、小維跟他聯絡,九哥大約00幾歲,他跟○○盟盟主○○很熟,九哥的地位是直對老闆,輩份有可能是會長或分會長之類的」這些內容都是趙維揚、陳俊宏跟我說的,我把我知道的講出來。」、「我在偵查中所稱:『我將錢交給九哥之後,九哥會將錢轉成虛擬貨幣打給陳俊宏、趙維揚,他們再將虛擬貨幣轉給「金耀廷」,金耀廷就是詐騙集團的盤口,現在在緬北、泰北一帶』,劉維洲綽號九哥,他們是虛擬貨幣的幣商,負責收我們的現金之後再把虛擬貨幣給陳俊宏、趙維揚,九哥的○○市○○區○○街00號○○水產企業社內大約有

7、8位小弟,那些小弟會在我送錢過去的時候幫忙數錢跟收錢,我送錢進去九哥的水產行時間大概是從今年4月開始』,我會這麼說是因為我只知道那個點是九哥的,他是不是幣商我不確定,裡面確實有人跟我收錢。」(見原審卷三第226至244頁)。被告許芯瑀也證稱:「(九哥是聽)王品睿說的。」、「(到○○水產社時)我沒有看過劉維洲,且交付之人都是王品睿。」、「我非常確定完全沒有進入過(○○水產社)。」、「(完全沒有)……看過九哥去收王品睿所要交付到○○水產企業社的錢」、「我完全沒有看過九哥這個人,都是聽王品睿說的。」、「陳俊宏跟小維的部分,陳俊宏我只看過幾次,可是像陳俊宏的話,如果王品睿有給錢給他,我會很明白確實知道他拿給陳俊宏,但九哥我沒有看過,九哥是誰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水產企業社開在哪其實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街,到那個地點王品睿就會走進一個小巷子,就這樣。」(見原審卷三第246至254頁)。可知被告王品睿於原審審理中陳述與警詢、偵查中有所差異,且被告許芯瑀並未直接與被告劉維洲接觸,本件與被告劉維洲相關的訊息,都是聽聞自被告王品睿。

②然被告王品睿偵查中之陳述,是經檢察官訊問後,先敘明被

告劉維洲之身分,及與陳俊宏、趙維揚之關係,繼之直指其乃將詐欺所得交給被告劉維洲,而由被告劉維洲轉為虛擬貨幣,經陳俊宏、趙維揚遞轉回詐欺集團。並無任何臆測、推斷之用語。若果真是「沒有聽清楚檢察官問題」、「不瞭解檢察官問題」,如何能闡述如此完整、深入與直接?縱使有部分例如被告劉維洲與陳俊宏、趙維揚之關係,以及被告劉維洲將詐欺所得交易為虛擬貨幣的事實,乃被告王品睿聽聞陳俊宏、趙維揚所述。但既然陳俊宏、趙維揚命令被告王品睿將詐欺所得送去被告劉維洲掌控之○○水產社,肯定與被告劉維洲有相當之信任親誼關係,以一般民眾均能認同之經驗法則,當然不會誣陷被告劉維洲。陳俊宏、趙維揚向被告王品睿所告知的「九哥都是陳俊宏、小維跟他聯絡,九哥大約40幾歲,他跟○○盟盟主○○很熟,九哥的地位是直對老闆,輩份有可能是會長或分會長之類的。」、「他們是虛擬貨幣的幣商,負責收我們的現金之後再把虛擬貨幣給陳俊宏、趙維揚,九哥的○○市○○區○○街00號○○水產企業社內大約有7、8位小弟,那些小弟會在我送錢過去的時候幫忙數錢跟收錢」等語,洵與事實相符。次查,雖然被告許芯瑀就「本案詐欺款項基本上是交給九哥,九哥不在才會交給其他人」的陳述,係屬傳聞,又「被告王品睿曾經向被告許芯瑀表示詐欺款項基本上是交給九哥,九哥不在才會交給其他人」乙節,即屬被告許芯瑀親身經歷的事實而非傳聞,自有證據能力。又被告許芯瑀前述不利被告劉維洲之證詞,雖然是聽聞於被告王品睿,然被告王品睿向被告許芯瑀陳述該等內容時,兩人是情侶關係,且共同從事犯行,衡情亦無憑空捏造事實而誆騙被告許芯瑀之必要,可知被告王品睿向被告許芯瑀表示詐欺款項基本上是交給九哥,九哥不在才會交給其他人等語,並非虛妄。

③況被告王品睿不諱言:詐欺集團於偵查中曾找羅亦成律師向

渠表示「不要再往上咬後面的人」(見原審卷三第242頁),且被告王品睿,被告李楷也供稱:「……就連早上的陳律師都當面跟我講,詐欺的部分都認沒關係,我被王品睿及其他大哥威脅的部分不要講,組織的部分也不要認。」(見偵字第22975號卷第219頁)、「今天早上,有一位陳柏帆律師突然打到文山二分局,說要來律見,……,該名律師當時表示,詐欺可以認,組織不要認……」(見偵字第22975號卷第232頁),足見有外力干擾被告王品睿陳述的不當作為已不只一樁。是本案於偵查啟動後,確實有他人干預之行為出現,就被告王品睿偵查與原審中陳述差異之部分,應以其偵查中之內容較為可採。被告劉維洲辯稱,被告王品睿沒有把錢交給被告劉維洲,被告王品睿所言「交錢給九哥」、被告劉維洲是幣商等語,均為其個人臆測。只是因為錢送到○○水產社,而○○水產社的老闆是被告劉維洲,被告王品睿就直覺認為錢是交給被告劉維洲云云,與事實不符。

⑷再者,○○水產社雖有經營水產之外觀,但警方搜索,並無任

何有關水產進出貨記錄或客戶、往來商號名單與資料。詢問被告劉維洲、以及所謂被告劉維洲託付經營之被告王柏凱,也都無法提出實際經營的證據,反而辯稱:記在腦中(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50至51頁參照)或存在手機但換了手機無法提出(原審卷三第196頁參照)。此殊違經營商業的正常情狀,顯然被告劉維洲所言其僅是經營水產生意云云,無非避就,不足採信。另被告王品睿、許芯瑀固供稱,並非本案所有的詐欺款項都是交回○○水產社;但縱使某人參與某犯罪組織,本就不一定就會參與該組織每一次的犯罪行為,況本院也非認定附表一編號1至21犯行被告劉維洲皆有參與。被告劉維洲以陳俊宏和趙維揚等人另涉之他案,未據認定被告劉維洲是共犯為由,被告王品睿、許芯瑀也不是每次詐欺所得都送去○○水產社,反推被告劉維洲不是詐欺集團一份子云云,無非邏輯辯證錯誤,委實難採。第查,因詐欺集團詐使各被害人將金錢匯入之帳戶可能同一,故當不同被害人款項匯入相同帳戶後,其該等款項已經混同無法區分。而被告許芯瑀並非一經被害人匯入款項後,立即根據被害人匯入之金額同步全額領出,故會產生「某被害人匯入某金額,但許芯瑀於該被害人匯入後相近時間,提領較被害人匯入金額較低甚至更高之狀況」,而迄今也無該等遭被告許芯瑀提領之帳戶所有人,主張其帳戶內金錢並非不法,故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害人匯入金額與被告許芯瑀提領金額不一致乙節,並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許芯瑀所提領金錢並非詐欺所得款項之證據,被告劉維洲所辯,無非模糊焦點。

⑸由上開證據參互以觀,足證,被告劉維洲確實參與本案詐欺

集團,且和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及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基於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以經營○○水產社為幌,而擔任水房收水,並於被告王品睿交付被告許芯瑀所領得之詐欺款項後,將之交易為虛擬貨幣,而層轉回詐欺集團。被告劉維洲所辯,無非砌詞狡飾,不足採信。且本案並非僅有共同被告王品睿與許芯瑀兼具不利被告劉維洲之自白內容。另有附表二之證據亦足以補強。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禁止的「以共同被告自白作為被告劉維洲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之情事存在,被告劉維洲認為欠缺補強證據云云,應屬誤會。據上,被告劉維洲犯行明確,應予論處。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12年5月24日經總統以華

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修正公布,其中第3條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就刪除「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部分,乃有利於被告等,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⒉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日生

效施行。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就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論處。

⒊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關於新舊法比較分述如下:

⑴關於被告劉維洲、許芯瑀、王品睿、李楷所犯洗錢罪部分,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查被告等人所為洗錢犯行,其所涉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業經原審認定明確,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5年)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7年)為輕,且被告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不得超過前揭加重詐欺罪之最重本刑7年,自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⑵另就被告劉維洲、許芯瑀、王品睿、李楷自白是否減輕其刑

部分,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本件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獲有犯罪所得,依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行為時法,得減輕其刑;倘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條例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許芯瑀、王品睿、李楷除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需符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有上開減刑之適用。

⑶經綜合比較結果,被告劉維洲、許芯瑀、王品睿、李楷等人

因其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均依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此部分所涉洗錢犯行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均該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罪名亦無不同,爰逕更正此部分論罪法條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另基於法律一體、不得割裂適用原則,被告許芯瑀、王品睿、李楷關於減刑之規定,自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⒋被告劉維洲行為後,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8月2日生效之條文中,新設法定刑較重之第43條、第44條特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第47條關於犯該條例所指詐欺犯罪而自白暨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或因而使檢警人員得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擴大查獲詐欺犯罪組織發起等人員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洗錢防制法亦於同上日期依序修正公布並生效,修正其第19條一般洗錢罪,第23條第2、3項關於犯一般洗錢罪自首、自白暨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使檢警人員得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及第25條第1項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犯罪客體、洗錢標的)絕對義務沒收等規定。原審雖未及為上揭新舊法律如何加以適用之論斷說明,然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法定刑相對較輕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且被告劉維洲對於其犯行並未自首復予否認,亦無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免其刑之餘地,綜上,原判決未及說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併予補充。⒌又按新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

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該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李楷,自應逕行適用。㈡核被告所為部分:

⒈被告劉維洲:

⑴被告劉維洲所為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參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見解,行為人於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於參與該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論斷均同,不贅)。

⑵附表一編號2至11、14至17、2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被告王品睿、許芯瑀部分:

⑴被告王品睿、許芯瑀附表一編號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⑵附表一編號2至2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⒊被告李楷部分⑴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

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⑵附表一編號3至1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㈢罪數:

⒈內部關係之共犯關係:詳如各附表一「共犯」欄所載。

⒉外部關係:

⑴被告劉維洲部分,附表一編號1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至11、14至17、21,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被告劉維洲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7、21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6個加重詐欺罪)。

⑵被告王品睿、許芯瑀部分,附表一編號1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至21,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所犯附表1至21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21個加重詐欺罪)。⑶被告李楷部分,附表一編號2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附表一編號3至11,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被告李楷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11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0個加重詐欺罪)。

㈣併案: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06號併案案件,與本院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許家維)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㈤刑之法定加重減輕:

⒈「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

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斟酌個案情節,認以論罪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已足生教育矯治之用,無論被告劉維洲是否構成累犯,均無依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高、低刑度之必要。

⒉另按新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

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該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應逕行適用,被告李楷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有本院114年度贓字第492號收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22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⒊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

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⑴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時均就所犯

洗錢罪為自白,然被告王品睿、許芯瑀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而被告李楷業已繳回犯罪所得,有本院114年度贓字第492號收據(見本院卷三第220頁)在卷可參,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於量刑部分審酌。 㬐⑵又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

就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諱,亦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所為犯行乃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

,經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固均依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仍應補充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並更正此部分論罪法條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另基於法律一體、不得割裂適用原則,被告等人關於減刑之規定,自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⒉又被告李楷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洽。

㈡被告上訴意旨:⒈被告劉維洲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芯瑀就「詐欺款項基本上

是交給九哥,九哥不在才會交給其他人」之陳述(下稱不利於劉維洲之證詞),原審判決先肯認被告許芯瑀並未直接與劉維洲接觸,本件與劉維洲相關之訊息係被告許芯瑀聽聞被告王品睿所述,故屬傳聞,然原審判決後又稱該不利於劉維洲之證詞乃係被告許芯瑀親身經歷之事實而非傳聞,進而認有證據能力,是原審判決就該不利於劉維洲之證詞已為前後矛盾之認定,應有違誤,又被告王品睿證稱之内容,多係聽聞陳俊宏、趙維揚所述,則就「王品睿之證述」本身亦為傳聞供述,原審既未傳喚原始證人陳俊宏、趙維揚到庭作證,使命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劉維洲之詰問,而僅於審判期日對該傳聞證人即王品睿訊問,仍無從擔保王品睿陳述内容之真實性,調查證據並不完備,則被告許芯瑀再聽聞被告王品睿講述其所體驗之事實,而為本案證述,已屬傳聞之再傳聞

,縱該不利於劉維洲之證詞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指於審判外向法官、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然究其本質,仍不得認已符合傳聞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故原審法院以被告許芯瑀該不利於劉維洲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劉維洲有罪判決之依據,與法不合云云。

⒉被告王品睿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品睿於原審中坦承不諱,

並積極與被害人調解,參照原審判決附表編號十及十一(即本院附表一編號10、11),同案被告劉維洲並未與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2年,然而被告王品睿與上該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卻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1年10月,亦即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刑期僅相差兩個月,就此部分,似有違反比例原則,故被告王品睿實難甘服,被告王品睿僅高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因一時失慮,至罹刑章,對此被告王品睿深感懊悔,又被告王品睿於偵審程序均能坦承所犯,並有高度誠意與被害人和解,因有部分被害人於原審審理中未到庭,對此,被告王品睿於第二審審理中仍會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仍應有達成和解而減輕其刑之裁量空間,被告王品睿定竭盡所能賠償其損失以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⒊被告許芯瑀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芯瑀在警詢、偵查中均認

罪,配合調查抓補王品睿,王品睿於警詢時亦坦承不諱,王品睿手機中的人也是被告許芯瑀所指認,王品睿上游已查獲,被告許芯瑀未曾獲利,懇請調查被告許芯瑀有利事項云云。⒋被告李楷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各分擔犯行之内容,被

告李楷之地位最末,然就原判決附表編號二至十一(即本院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刑度,原判決均宣告被告許芯瑀與被告李楷一樣之刑度,顯然判決理由矛盾,再觀諸原判決就各附表中「已和解」及 「未和解」被告,其量刑之差異甚微(例:原判決附表三 未和解宣告1 年6 月;附表八已和解宣告1年8月)。另就已和解之部分,原判決附表七、附表八被害金額分別為337萬及300萬元,然均宣告1年8月,亦難認符合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被告李楷已和解之被害人達7位,且自和解成立後迄今均按期給付和解金;另3位被害人因未到庭而無法協商和解,被告李楷仍欲與渠等達成和解,又查被告李楷參與犯罪時間甚短,且亦經原判決認定其參與程度最低,再被告李楷雖收入勉持,然其為勇於面對錯誤,仍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其中七位被害人已與被告李楷達成和解,故應予撤銷從輕量刑云云。㈢惟查,被告劉維洲有加重詐欺罪、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

之犯行,及其所辯不足採之理由,均如前述,是被告劉維洲上訴否認犯行,被告王品睿、許芯瑀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固均無理由,被告李楷上訴請求從輕量,為有理由,且原審暨有前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㈣審酌各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及被告分擔犯行之內容(被告劉維洲地位較高,被告王品睿次之,再來是被告許芯瑀、李楷)、被害人損失鉅大、各被告實際犯罪所得、生活狀況,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對犯行坦承不諱,被告劉維洲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之態度、就和解狀況,被告王品睿表示因在監執行,無法支付和解金;被告許芯瑀固曾與告訴人和解(詳如原審附表),惟被告許芯瑀尚未能給付和解金,業經被告許芯瑀直陳在卷,故無從作為減輕刑罰之事由等一切情狀,就劉維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7、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7、21所示「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如本院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王品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如本院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就被告許芯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如本院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而李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本院審理中仍能持續對部分告訴人支付和解金(附表編號2、4、6、7、8、9、10、11)之犯後態度,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1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本院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刑。

㈤沒收: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等人行為後,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亦於同日公布,並均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用。因此本案有關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查:

⒈扣案被告劉維洲所有IPHONE14PRO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

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IPHONE13MINI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無SIM卡),雖其否認犯罪,但其確有本案犯行,而依常情,該等行動電話應為聯繫詐欺犯罪所用,是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另被告劉維洲否認犯罪,檢察官也未能舉證證明其有何等犯罪所得(與前述行動電話業經扣案情形不同),無從沒收追徵;扣案被告王品睿所有IPHONE8行動電話1支(IMNEI碼000000000000000,無SIM卡)、被告許芯瑀所有IPHONE13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無SIM卡)、被告李楷所有IPHONE13行動電話1隻(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為供被告王品睿、許芯瑀、李楷犯本案所用之工具,亦應依前開條例規定沒收。

⒉被告王品睿、許芯瑀、及李楷等人就其犯罪所得各自前後有

不同陳述,以被告王品睿於最後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原審卷四第336頁參照),估算被告王品睿犯罪所得為本案提領金額1.5%(共973605元),被告許芯瑀犯罪所得10萬元,上開金額,應依法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新臺幣無不宜執行沒收情事),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李楷業經繳回其犯罪所得,有本院114年度贓字第492號收據(見本院卷第220頁),不沒收被告李楷之犯罪所得。

⒊至渠等所收取之款項,均已依指示轉交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已非被告實際掌控之中,且該款項均未經查獲,倘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實屬過苛,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共犯 原審主文欄 本院主文欄 1 陳明慧 假投資 ⑴112年4月18日13時58分 ⑵112年4月 18日14時4 分 ⑶112年4月 18日14時7分 ⑷112年4月 18日14時8分 ⑸112年4月 18日15時18分(起訴書附表誤載14時51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180萬 元 共200萬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科技)(下稱合庫○○帳戶) 112年4月19日12時12分許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5段815號合作金庫玉成分行(下稱合庫玉成分行) 18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4月21日12時35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22號合庫松山分行(下稱合庫松山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新店分行,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蒞字第18386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如上) 358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2 陳賽華(起訴書附表誤載陳寶華)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8時56分 (原判決書附表誤載下午) 100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14日9時43分許 合庫玉成分行 33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林明國 假投資 ⑴112年4月7日9時12分 ⑵112年4月7 日9時13分 ⑴150萬元 ⑵100萬元 共250萬元 合庫○○帳戶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呂淑貞 假投資 112年4月17日11時43分 330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17日11時43分許 合庫玉成分行 338萬7千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韋力誠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5 許家維 (112偵10806號併辦意旨書相同) 假投資 112年4月20日12時13分 454萬1,384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20日13時48分許 合庫松山分行 35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韋力誠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貳年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貳年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112年4月20日15時17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02-1號合庫松興分行(下稱合庫松興分行) 130萬元 6 許志勤 假投資 ⑴112年4月24日11時13分 ⑵112年4月2 4日12時25分 ⑴36萬7,604元 ⑵40萬元 共76萬7,604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24日14時12分許 合庫松興分行 38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郭月秀 假投資 112年4月24日13時5分 337萬元 合庫○○帳戶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鍾慧琦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9時41分 300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25日11時25分許 合庫玉成分行 40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韋力誠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9 王道明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10時42分 150萬元 合庫○○帳戶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韋力誠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10 劉惠珠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12時18分 190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25日13時19分許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4段100號合庫復旦分行 20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韋力誠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11 王清嘉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12時37分 330萬7,574元 合庫○○帳戶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李楷、 韋力誠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12 周惠菁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10時55分 300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26日14時49分許 合作金庫松興分行 310萬元 王品睿、許芯瑀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張清華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11時24分 485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4月26日12時24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79號1樓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400萬元 王品睿、許芯瑀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貳年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貳年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4 劉麗琴 假投資 112年6月2日 14時47分(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90萬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國際)(下稱陽信○○國際帳戶) 112年6月2日15時7分許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4段70號陽信銀行成功分行 294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吳文川 假投資 112年6月5日 11時15分 (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150萬元 (113年度蒞字第4275號補充理由書敘明起訴書附表編號21吳錦秀係依吳文川指示辦理匯款,該編號匯款實際被害人為吳文川,故應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1) 陽信○○國際帳戶 112年6月5日12時59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167號陽信銀行民生分行(下稱陽信民生分行) 398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蔡瑞時 假投資 112年6月7日 9時25分 (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200萬元 陽信○○國際帳戶 112年6月7日11時5分許 陽信民生分行 30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張碧芬 假投資 ⑴112年6月2 日9時15分 ⑵112年6月4 日14時20分 ⑶112年6月5 日8時59分 ⑷112年6月6 日8時53分 (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⑴300萬元 ⑵200萬元 ⑶300萬元 ⑷300萬元 共1,10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下稱華南○○○帳戶) 112年6月2日10時34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39號華南銀行東興分行 285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2年6月5日11時11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54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400萬元 112年6月6日10時55分許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5段456號華南銀行東湖分行 305萬元 18 邱玲瑛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1時 (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500萬元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金屬)(下稱臺灣中小企銀○○金屬帳戶) 112年5月3日13時21分許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1223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下稱中小企銀東桃園分行) 500萬元 王品睿、許芯瑀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貳年 19 張榮漢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0時17分 (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100萬元 臺灣中小企銀○○金屬帳戶 112年5月2日12時8分許(原判決書附表誤載下午1時8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76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 100萬元 王品睿、許芯瑀、韋力誠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韋力誠原審另行審結 20 楊曉雲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0時8分 (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 200萬元 臺灣中小企銀友順金屬帳戶 112年5月2日13時20分許 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90萬元 王品睿、許芯瑀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方鵬翔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5日9時27分 (起訴書附附表及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蒞字第18386號補充理由書未載時間。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蒞字第18386號補充理由書以及原判決書附表誤載10時58分許) 300萬元 陽信○○國際帳戶 112年6月7日11時5分許 陽信民生分行 300萬元 劉維洲、王品睿、許芯瑀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劉維洲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品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許芯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 1 陳明慧 ⒈陳明慧於112年4月27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29至232頁參照) ⒉陳明慧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521號卷第48至60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⒔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4月19日合庫玉成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02至404頁參照) 112年4月21日合庫松山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暑11 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09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2 陳賽華(起訴書附表誤載陳寶華) ⒈陳賽華於112年6月10日警詢(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33至241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361 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14日合庫玉成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13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 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3 林明國 ⒈林明國於112年5月23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43至245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14日合庫玉成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13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4 呂淑貞 ⒈呂淑貞於112年5月19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47至249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17日合庫玉成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15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呂淑貞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2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61至462頁參照) 呂淑貞與王品睿、李楷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81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83至284頁參照) 5 許家維 (併案部分證據相同) ⒈許家維於112年4月26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51至254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20日合庫松山、松興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23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6 許志勤 ⒈許志勤於112年5月12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55至265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24日合庫松興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27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許志勤與王品睿與李楷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83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87至288頁參照) 7 郭月秀 ⒈郭月秀於112年4月27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67至269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24日合庫松興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27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郭月秀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3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63至464頁參照) 郭月秀與王品睿、李楷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4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89至290頁參照) 8 鍾慧琦 ⒈鍾慧琦於112年5月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73至275頁參照) ⒉鍾慧琦於112年5月3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78至182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⒔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鍾慧琦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0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57至458頁參照) 鍾慧琦與王品睿、李楷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80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81至282頁參照) 9 王道明 ⒈王道明於112年6月7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81至288頁參照) ⒉王道明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91至192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⒔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王道明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1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59至460頁參照) 王道明與王品睿與李楷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9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79至280頁參照) 10 劉惠珠 ⒈劉惠珠於112年5月15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291至304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25日合庫復旦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34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劉惠珠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4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65至466頁參照) 劉惠珠與王品睿與李楷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8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77至278頁參照) 11 王清嘉 ⒈王清嘉於112年5月19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05至306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3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7至9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1至21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6月14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29至233頁,結文第235頁參照) 被告李楷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112年4月25日合庫復旦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34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王清嘉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5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67至468頁參照) 王清嘉與王品睿與李楷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82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85至286頁參照) 12 周惠菁 ⒈周惠菁於112年5月18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09至311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合庫松興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39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周惠菁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9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75至476頁參照) 周惠菁與王品睿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1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63至264頁參照) 13 張清華 ⒈張清華於112年5月18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7號第315至317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合庫新莊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41頁參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112年5月18日合金樹林字第1120001411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131至136頁參照) 張清華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00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77至478頁參照) 張清華與王品睿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0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61至262頁參照) 14 劉麗琴 ⒈劉麗琴於112年6月16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7號第319至320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陽信銀行成功分行監視器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43至444頁參照)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於112年7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948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61至365頁參照) 15 吳文川(113年度蒞字第4275號補充理由書敘明起訴書附表編號21吳錦秀係依吳文川指示辦理匯款,該編號匯款實際被害人為吳文川,故應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⒈吳文川於112年6月9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3號卷第103至106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6月5陽信民生分行監視器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49至450頁參照) 112年6月5日陽信銀行取款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 068號卷第453頁參照)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於112年7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948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61至365頁參照) 吳文川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97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71至472頁參照) 吳文川與王品睿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4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69至270頁參照) 16 蔡瑞時 ⒈蔡瑞時於112年6月28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25至330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6月7陽信民生分行監視器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51至452頁參照) 112年6月7日陽信銀行取款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 068號卷第453頁參照)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於112年7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948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61至365頁參照) 蔡瑞時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01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79至480頁參照) 蔡瑞時與王品睿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2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65至266頁參照) 17 張碧芬 ⒈張碧芬於112年6月20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31至336頁參照) ⒉張碧芬於112年6月21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7號第339至341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⒔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分行113年1月16日華東存字第1130000004號函暨取款憑條傳票影本乙份(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73至279頁參照) 112年6月5日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69頁參照) 112年6月6日華南銀行東湖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69頁參照)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24989號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85至393頁參照)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16日通清字第112002322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59至467頁參照) 18 邱玲瑛 ⒈邱玲瑛於112年5月9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43至346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5月3日中小企銀東桃園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71頁參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内作業中心於112年7月18日忠法執字第112900696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95至399頁參照) 邱玲瑛與王品睿112年11月13日調解字號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3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67至268頁參照) 邱玲瑛與許芯瑀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36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45頁參照) 19 張榮漢 ⒈張榮漢於112年5月6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47至350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5月2日中小企銀建成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74至475頁參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内作業中心於112年7月18日忠法執字第112900696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95至399頁參照) 張榮漢與許芯瑀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37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47頁參照) 張榮漢與王品睿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37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47頁參照) 20 楊曉雲 ⒈楊曉雲於112年5月24日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51至353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5月2日中小企銀東桃園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71頁參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内作業中心於112年7月18日忠法執字第112900696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95至399頁參照) 楊曉雲與許芯瑀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02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81至482頁參照) 楊曉雲與王品睿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6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73至274頁參照) 21 方鵬翔(未提告) ⒈方鵬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359、361頁參照) ⒉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9至25頁參照) ⒊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33至36頁參照) ⒋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69至172頁,結文第173頁參照) ⒌被告許芯瑀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181至185頁參照) ⒍被告許芯瑀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55頁參照) ⒎被告許芯瑀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57至61頁參照) ⒏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⒐被告許芯瑀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⒑被告許芯瑀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45至254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⒒被告許芯瑀於113年2月1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373至377頁參照) ⒓被告許芯瑀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8頁參照) ⒔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8日第一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3至94頁參照) ⒕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97至106頁參照) ⒖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13至117頁,第119頁參照) ⒗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20日第二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15至118頁參照) ⒘被告王品睿於112年7月20日第四次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129至133頁參照) ⒙被告王品睿於112年8月28日檢察官具結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8號卷第257至259頁,結文第261頁參照) ⒚被告王品睿於112年6月9日法官訊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6號卷第151至157頁參照) ⒛被告王品睿於112年9月27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65至70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361至39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2年12月14日法官訊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19至22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1月18日審理程序(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㈢第226至245頁,結文第259頁參照) 被告王品睿於113年4月25日審理程序時所為之陳述(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㈤第285頁參照) 112年6月7日陽信民生分行監視器擷取影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451至452頁參照)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於112年7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948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68號卷第361至365頁參照) 方鵬翔與許芯瑀112度司刑移調字第898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473至474頁參照) 方鵬翔與王品睿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77號調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卷㈡第275至276頁參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