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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訴字第 67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67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滕韋宏

陳國興

劉姝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懋軒

曾心怡共 同選任辯護人 宋嬅玲律師(114年3月18日解除委任)

王朝正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79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2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辯論終結,惟就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見本院卷二第92頁),仍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續行調查及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