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84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義恩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辯論終結後停止執行職務)
尤文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378號、110年度偵字第5961號、第5966號、111年度偵字第13494號、第154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曾義恩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0、32-44部分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復按被害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本件不再論述所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害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擷圖畫面、LINE對話紀錄、銀行及郵局等交易明細、宜安路機房現場勘察結果、手機勘察結果、現場座位圖及路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曾義恩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此部分被害人被騙並非伊所為,不應由其負責等語。
四、經查:㈠同案被告黃元修於警詢中供稱:伊為本件詐欺案加入之通訊
軟體群組有「3457」、「團隊」、「AI STABLE三群」、「B.F百富4群」、「大亨的體驗3群」、「(速提)趨勢文化-金流排隊」、「大亨的體驗2群」,紙飛機群組有「創意人」、「蘿蔔廣告主4」、「劇本主4」、「包包廣告(主4)」、「行銷四組」、「四廣告費」、「組4廣告比賽群」、「主34遠端」、「主3」、「ITS/大G-主桶」、「趨勢文化/控端」、「ITS控端」、「房子」。群組名稱有寫「廣告」的,都是負責在臉書張貼廣告的,另外「行銷四組」也是廣告;「AI STABLE三群」、「B.F百富4群」是有客戶的群組,該群組會有客戶加入;「團隊」只有我及蘇芃諺、朱偉豪、李婕語在内,該群組用來討論我們這組工作上相關内容、「3457」、「房子」、「創意人」有包含主3、主4、主5(即宜安路機房)、主7(即宜安路機房)之成員,一樣為討論詐欺機房工作内容;「主3 4遠端」、「趨勢文化/控端」、「ITS控端」是負責操控賭客下注遊戲之輸贏;「(速提)趨勢文化-金流排隊」是騙客戶可以領錢,叫他退出會員群後加入,但加入後我們就不理他了;「主3」沒有在使用,原來沒分主3、主4、主5、主7,因為後來細分後,就沒在使用了;「大亨的體驗2群」、「大亨的體驗3群」是讓客戶體驗,群組内說服他們去首儲,「大亨」為朱偉豪所創,由他招攬客戶,由蘇芃諺擔任老師教導客戶下注,我與李婕語,負責管理該些群組秩序,如果有客戶搗亂,我們就會踢他們出群組。經營之詐欺機房營運内容及分工是一開始先創立會員群組,例如「AI」、「BF」等群,再由朱偉豪於臉書開發、招攬客戶加入所創之LINE帳號,例如「大亨」之帳號,「大亨」會叫會員來找我所創立之假帳號「u. c瑀希秘書」,我再利用該假帳號教導客戶如何操作趨勢文化平台,教導完成後,再拉客戶進入「AI」、「BF」等客戶群,老師或秘書就會於該群組上帶領客戶下注賺錢,我或蘇芃諺會操作後台讓客戶一直赢錢,博取客戶信任後,我們又會在「AI」、「BF」等客戶群創立各種活動,例如「儲值3萬送2萬,就可享有老師1對1帶領你獲利」,吸引客戶儲值更大之金額,儲值完後老師會帶客戶操作,操作途中會利用時間緊湊方式告知下注答案,造成客戶操作錯誤失利,老師就藉此再要求客戶補足本金再帶他獲利,或客戶有要求老師代為操盤,我們即會以老師代為操盤獲利之總額,要求客戶給付20%操盤費,待客戶給付操盤費用後,我們就會封鎖客戶。開發招攬為朱偉豪及李婕語、我負責秘書及客服(教會員下注,並拉會員加入會員群組)、蘇芃諺擔任老師及秘書(帶學員獲利)。另外會員如欲儲值,小額部分(1,000至1萬元)會請客戶直接於趨勢文化平台操作繳費,大金額(3萬元以上)蘇芃諺會至「抗圈」群組向客服拿取人頭帳戶後,提供予客戶匯款,客戶匯款後,再由「抗圈」内其他成員派遣提款車手提款,車手提款後交予尤宗寧。吳泓陞、高靖傑、蔡佾璋、陳浩瑋(阿浩)一組(主5),曾義恩和其他創了「主7」,當時我已經離開宜安路,所以我不知道他的成員為何,我離開宜安路以前,曾義恩還是「主3」,當時「主3」成員有李東宏、張育誠、簡紹仁、楊帛穎,另外「貢丸」我不知道他哪一組;但他們如何分工我不清楚。紙飛機内暱稱「登紅乾」為蘇芃諺、「嗯亨」為李東宏、「誠」為張育誠、「浩瑋」為陳浩瑋、「紹仁」為簡紹仁、「Bo Cai」為蔡佾璋、「H」為朱偉豪、「吳烏」為吳泓陞、「EN」為曾義恩、「棉花糖1.0」為我本人、「GONG WAN」為劉定霖、「跳跳虎」為許富翔、「肥」為尤宗寧、「Heidi」就是李婕語。LINE暱稱「玲玲秘書」、「u.c瑀希秘書」、「黃董太嗨」、「天天小秘書」、「秘書天天」為我本人,「芃諺」、「萱兒秘書」、「鄭金福」、「依依」、「偉恩」、「挖礦專家(爺爺)」為蘇芃諺,「H」、「大亨」、「可可亞」、「AI STABLE梁晨光顧問」、「Siri網路專家」、「Siri-債務救星」、「E世代小哥」、「鴿鴿我下面羊死了」、「解鎖小哥」、「簽到小哥」、「幸運小哥」、「任務專家」、「任務小哥」、「調皮的米恩秘書」為朱偉豪,「賓果小豬」、「茱莉小姐」、「李娜Lina秘書」、「小天使Dora」、「張阿姨」、「打卡小妹」、「找張阿姨加新LINE:rxa07201」為李婕語,「吳鳥」、「吳sir」吳泓陞,「誠」為張育誠,「嗯哼」為李東宏,「紹仁」為簡紹仁,「肥」為尤宗寧。其他假帳號我就不清楚了,應該要問主7或主5成員。於109年5月左右我先受尤宗寧指示至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詐騙機房學習如何操作小幫手,後來約於109年7月胖虎叫我們搬遷至中和區的南方之星社區,當時另有蘇芃諺、朱偉豪加入,我即被分為與該2人同1組,但大約一個星期後就又搬遷至景平路658號8樓,當時成員相同,蘇芃諺當老師、我當客服及秘書、朱偉豪當開發,其他成員因為跟我非同組所以我不清楚,期間吳泓陞、蔡佾璋加入,但他們做什麼我不清楚,之後尤宗寧就叫我們搬遷至宜安路,當時高靖傑、李婕語及陳浩瑋加入,李婕語併到我們團隊做開發,後來尤宗寧因為人多叫我們搬遷至南山路等語(見偵卷四第57至73頁)。㈡同案被告高靖傑於警詢中供述:Telegram内暱稱「武松」為
主5的工作機,主要是吳泓陞在使用;「GONG WAN」為劉定霖、「大眼」為陳孝彣、「Cai Bo」為蔡佾璋、「吳」為吳泓陞、「EN」為曾義恩、「像極了愛情」是趨勢文化客服、「登紅乾」為蘇芃諺、「文豪」為蔡文豪、「李 洋」為林豊洋、「吳鳥」為吳泓陞、「H」為朱偉豪、「紹仁」為簡紹仁、「誠」為張育誠、「嗯亨」為李東宏、「浩瑋」為陳浩瑋、「迪麗肉巴」為李婕語、「跳跳虎」為胖虎、「小帛」為楊帛穎、「南昌阿肥」為尤宗寧。LINE暱稱「Anna 可愛秘書 New」、「Anna 可愛秘書 」、「浩宇」、「」、「孫岳」、「文瑜」、「新竹客運許明輝」、「富邦怡萍」為我;「吳鳥」、「 sasa 指導」、「林文淵Joseph」為吳泓陞;「yumi小秘書」、「yumi小秘書 new」、「BO」為蔡佾璋;「簽到小哥」、「艾倫-Alen」、「菱菱小秘書」、「瑋瑋」、「資妹」、「小資三部曲-資妹」為陳浩瑋;「可比秘書」、「Heidi」、「李娜Lina秘書」為李婕語;「恩」為曾義恩;「組7」為「貢丸」,但這暱稱是我自己改的;「Dai」為主1成員「戴戴」。LINE群組有「主五組員」、「頭-辦帳號」、「主5機器人」、「3457」、「話術」、「IFC金融2群」、「IFC金融體驗群」、「IFC財神體驗群」。 Telegram群組有「ITS/大G-主桶」'「扛13%」、「抗12%彌勒佛(新)」、「趨勢文化/控端」、「主3 4遠端」、「新5566」、「10/18-MIT 13%-乘風破浪」、「五廣告費」、「劇本主 5」、「賓士交流」。功用分別為「扛13%」、「抗12%彌勒佛(新)」、「10/18-MIT 13%-乘風破浪」、「賓士交流」為「抗圈」群組;「IFC金融2群」、「IFC金融體驗群」、「IFC財神體驗群」為主5客戶群組,但是主7成員只有「大眼」及「貢丸」有加入,在我們群組觀摩;「頭-辦帳號」是申請LINE帳號所用;「主5機器人」是討論LINE群組機器人的群組,機器人可以保留客戶收回的對話;「主五組員」是用來我們組員彼此溝通詐欺工作上之事,也用來傳送儲值客戶之資料;「3457」是主3、主4、主5、主7組員間共同之群組;「話術」是我及女友李婕語、「戴戴」自創之聊天群組;「五廣告費」是廣告費會在這裡做記帳;「主3 4遠端」是只有主3、主4、主5、主7成員討論遠端操作,主要是由吳私陞在處理,詳細我不清楚;「趨勢文化/控端」是用來操控客戶下注之輸贏。一開始先由吳泓陞創立會員群組,例如「IFC金融」等群,再由陳浩瑋於臉書開發、招攬客戶加入所創之LINE帳號,例如「簽到小哥」、「資妹」等之帳號,再將客戶轉介予我們所創立之秘書角色,例如蔡佾璋所創立及使用之「yumi小秘書」,「yumi小秘書」會叫客戶自拍錄影,以驗證身分,之後蔡佾璋及會教導客戶如何儲值,教完後再拉客戶進「IFC金融」等群,進入後我們由秘書開始團體帶牌,但秘書的角色只有我(Anna 可愛秘書 New)、蔡佾璋(yumi小秘書 new)、吳弘陞(sasa 指導)看誰有空就會輪著做,帶著客戶進行下注,我們會在群組發送專案活動,例如「儲值3萬元送2萬元,即可參加專案,老師(我《IFC-安德斯》及吳泓陞《林文淵Joseph》)會帶著會員1對1操作」,由秘書來再次教導客戶溫習操作流程,等客戶溫習完成後,就由老師1對1指導操作,再以不特定方式,例如從後台將會員強制下線,再跟會員說數據不穩定,並請會員再重新補錢,才可以繼續教導,或是強制下線後,就不理會該會員,或者他要領錢就把他拉至其他退錢群組(詳細群組名稱我不記得,因為是蔡佾璋負責,所以要問他),並將該客戶剔除,然後也不會退他錢。錢的部份,會員如欲儲值,小額部分(1,000元至2萬元)會請客戶直接於趨勢文化平台操作繳費,傳送至主5的群組,大金額(2萬元以上)會至「抗圈」群組向客服拿取人頭帳戶後,提供予客戶匯款,客戶匯款後,客戶匯款後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宜安路(主7)及南山路詐騙之手法與上述手法相同。曾義恩和劉定霖、劉松達、蔡文豪為「主7」,曾義恩為組長,陳孝彣好像也是主7;主3為李東宏、張育誠、簡紹仁、楊帛穎,李東宏為組長。至於我們這組有吳泓陞、蔡佾璋、陳浩瑋及我,吳泓陞為組長;南山路成員有蘇芃諺、黃元修、朱偉豪、李婕語,由蘇芃諺擔任組長;至於其他組如何分工我就不清楚等語(見偵卷四第107至121頁)。
㈢同案被告朱偉豪於警詢中供稱:尤宗寧於109年10月中(詳細
時間不記得),因為曾義恩獨立出來成立主7,新人變多,尤宗寧要教主7,所以就叫我們搬去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新北市○○區○○路00號8樓有吳泓陞、蔡佾璋、高靖傑、曾義恩。另有「胖虎」、主3成員李東宏、張育誠、簡紹仁、「小帛」,另外我與黃元修、李婕語、蘇芃諺一組為主4成員,另外主5還有一名成員我叫不出名字。LINE的群組有「圑隊」、「AI STABLE三群」、「頭 - 辦帳號」、「大亨的體驗3群」、「大亨的體驗2群」、「Stable頂尖首席二班」。紙飛機群組有「創意人」、「蘿蔔廣告主四」'「劇本主四」、「包包廣告(主四)」、「行銷四組」、「四廣告費」、「主3 4遠端」、「ITS/大G-主桶」、「趨勢文化/控端」、「ITS控端」、「房子」、「#go快樂its」。「團隊」是我們主4成員自己的群組,沒有客戶,我跟李婕語開發到會員後,會把會員好友資訊傳送到群組裡作登記;「AI STABLE三群」是會員群組,該群組是由秘書黃元修教導會員如何下注,並且在每天下午3時、4時、5時、6時、10時帶會員遊玩下注;「頭-辦帳號」是辦Line假帳號用的,在裡面打111,機器人就會產生電話號碼供註冊使用;「大亨的體驗2群」、「大亨的體驗3群」本來是要在上面帶牌,用準度吸引客戶下注,但我們實際上沒有使用該些群組;「Stable頂尖首席二班」是假的會員群,裡面都是主4成員;「創意人」是「言哥」舉辦的廣告比賽,是各組間的團體比賽,因為我們這組放棄沒有比,所以詳細規則就不知道;「劇本主四」是將我們提出的廣告内容製作出廣告影片,我們在將廣告影片張貼在臉書上,由「蘿蔔廣告主4」、「包包廣告(主4)」、「行銷四組」在各臉書粉絲圑協助上架廣告以吸引客戶;「四廣告費」是我用來統計廣告費,大約每個星期統計1次,傳送在該群組給「言哥」、尤宗寧統計;「主3 4遠端」是裡面有工程師幫我們架設遠端連線,需要使用時他會傳送帳號密碼給我們,在招攬客戶跟客戶對話時就會開啟,以隱藏真實IP位址;「ITS/大G-主桶」、「#go快樂its」是客服群組,客服人員會在上面說某個客戶要提款,會有另外客服人員回覆是否要出款,但該群我們都還沒有使用,目前使用的都是別組成員;「趨勢文化/控端」是由蘇芃諺控制後臺的開彩結果,如果現在要控制開彩結果,就會在上面傳送要控制的訊息,其他組就知道我們要操控開彩結果,「ITS控端」也是同樣功能,但我們還沒有開始使用。伊及李婕語透過臉書廣告招攬客戶至LINE開發,我會先教客戶至平台註冊儲值,如果客戶有儲值,我們會提供黃元修的LINE好友資訊給客戶加入,黃元修就會傳教導下注的影片,並介紹自己是客戶的秘書,且邀請客戶到會員群組「AI STABLE三群」,黃元修每天的下午3時、4時、5時、6時、10時會在群組內統一帶牌讓會員下注,黃元修會先讓會員贏錢,讓會員相信準度,如果會員要求領錢,黃元修會看客戶情形決定是否出款,如果會員有興趣參加專案,黃元修會介紹老師蘇芃諺來1對1操作,蘇芃諺在1對1操作時,會讓會員誤認下注金額導致失利。吳泓陞、高靖傑、蔡佾璋、陳浩瑋為主5成員,但我不知道誰是組長,曾義恩原本為主3,但他與李東宏意見不合,因為曾義恩想當組長,所以曾義恩就創了主7後,簡紹仁才加入李東宏的主3;主5成員陳浩瑋是開發、高靖傑是老師、蔡佾璋及吳泓陞我不清楚;主3成員李東宏是老師、簡紹仁是開發、張育誠是客服、楊帛穎是在客戶群組裡自己跟自己的假帳號聊天炒熱氣氛;主7我就不清楚,因為他們大部分都是新人。紙飛機内暱稱「登紅乾」為蘇芃諺、「嗯亨」為李東宏、「誠」為張育誠、「浩瑋」為陳浩瑋、「紹仁」為簡紹仁、「H」為我、「吳鳥」、「5 NO」為吳泓陞、「EN」為曾義恩、「棉花糖1.0」為黃元修、「跳跳虎」為許富翔、「肥」為尤宗寧、「Heidi」就是李婕語、「R哥」是游雲漢、「Edison」為高靖傑、「乘風破浪」為鄭伊言、「小帛」為楊帛穎。LINE暱稱「玲玲秘書」、「u.
c瑀希秘書」、「黃董太嗨」、「天天小秘書」、「秘書天天」為黃元修,「芃諺」、「萱兒秘書」、「鄭金福」、「依依」、「偉恩」、「挖礦專家(爺爺)」為蘇芃諺,「H」、「大亨」、「可可亞」、「AI STABLE梁晨光顧問」、「Siri網路專家」、「Siri-債務救星」、「E世代小哥」、「鴿鴿我下面羊死了」、「解鎖小哥」、「簽到小哥」、「幸運小哥」、「任務專家」、「任務小哥」、「調皮的米恩秘書」為我本人,「賓果小豬」、「茱莉小姐」、「李娜Lina秘書」、「小天使Dora」、「張阿姨」、「打卡小妹」、「簽到小哥」、「找張阿姨加新LINE:rxa07201」為李婕語,「誠」為張育誠,「嗯哼」為李東宏,「紹仁」為簡紹仁,「肥」為尤宗寧。其他假帳號我就不清楚了。伊只知道主
3、主4、主5都是做趨勢文化的部分,其餘組別我不知道他們做什麼工作等語(見偵卷四第241至254頁)。
㈣同案被告吳泓陞於警詢中供稱:IFC金融群組為是ㄧㄡ/肥在我座位J的地方現場叫我創的。主1、主2、主3、主4、主5、主6、主7是分組。主5就是我、蔡佾璋、高靖傑,其他的我不清楚。高靖傑是組長。互相配合從事詐欺。所使用之LINE、微信、Telegram暱稱如下「Bo」為蔡佾璋、「武松」為高靖傑、「吳鳥」是我。LINE的暱稱「yumi小秘書」是蔡佾璋、「IFC-安德斯」是高靖傑、「sasa指導」是我。ㄧㄡ/肥的LINE跟Telegram暱稱應該是「肥」。LINE群組有「IFC金融2群」、「IFC金融體驗群」、「IFC財神體驗群」、還有「3457」、「主五組」,「主五組員」裡面有我、蔡佾璋、高靖傑、ㄧㄡ/肥,其他都是假帳號。Telegram群組有「趨勢文化/控端」、「主五廣」我有印象的只有這兩個。伊只知道主5的部分,其他不清楚。主1、主2、主3、主6經營詐欺機房之位置伊不清楚等語(見偵卷四第301頁至第308頁)。綜合上情,堪認本件詐騙集團內部,尚有再區分小組,同案被告吳泓陞、高靖傑、蔡佾璋、陳浩瑋4人係屬主5機房,同案被告蘇芃諺、袁舒語、朱偉豪、黃元修屬主4機房,同案被告簡紹仁為主3機房,被告為主7機房,而各機房間係獨立成立LINE群組,從事招攬被害人加入群組,各群組詐騙被害人後,會將款項統一匯予被告尤宗寧,尤宗寧再依照各組業績分發不等之獎金予各組成員,是堪認主3、主4、主5、主7間,除非係屬於各組之同一被害人,各被告對於其他詐騙小組之各被害人之施詐行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㈤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0、32-44部分: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0、32-4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平台分別係「ASP百面通殺E化會員社」群組、「忠泰經濟智能所」、「忠泰虛擬貨幣平台」、「HANTES」投資平台、「FBS」投資平台、「FBS國際金融客服」,且其等遭詐騙之LINE暱稱分別為「乃就噗」、「指導員小怡」、「MR.雷」、「琳琳」、「KIKI」、「林玲」、「Angel」、「嘉嘉」、「順發錢莊」、「筱倩」等節,業經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0、32-4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非被告所使用之上揭LINE或Telegram帳號,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ASP百面通殺E化會員社」群組、「忠泰經濟智能所」、「忠泰虛擬貨幣平台」、「HANTES」投資平台、「FBS」投資平台、「FBS國際金融客服」之群組或投資平台與被告有何關聯,亦無證據足認上開詐騙帳號係被告所使用來行騙,自難以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之罪責相繩。
五、綜上,本件檢察官所舉之相關證據,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案是同步於宜安路詐欺機房、南山路
詐欺機房等處當場人贓俱獲並查獲相關事證,且自被告及同案被告尤宗寧、劉松達、蔡文豪、林豊洋之供述可知悉,被告主觀上對於機房分工知之甚明,亦明確知悉係以虛設投資網路平台詐騙被害人,足認被告主觀上均係欲從事一線機手實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而參與該詐欺組織,基於詐欺組織機房內各機手縝密分工完成詐欺犯罪之分工,於參與該詐欺機房時間內,雖未親自實施某特定被害人之網路詐騙行為,然該詐欺機房內其他成員所為之詐騙行為,均應可認係被告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且就該詐欺機房內其他成員所實施之犯罪行為,均認係在加重詐欺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是以,本件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0、32-44部分所示犯行,當應於各自加入本案詐欺機房之後,就各次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原審竟未詳予審酌上情,即逕以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帳號,非被告所使用等理由,均為無罪之認定,顯有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之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查本案詐騙集團設置不同詐騙機房,而各機房間詐騙被害人
之LINE群組各自獨立,並有績效評比,再依各組之績效分配詐騙款項,是被告辯稱對於其他組別之詐騙被害人部分,並未參與等語,難認為虛。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被告對於不同詐騙機房之詐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除臆測外,並未提出積極事證證明,尚難憑採。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無罪之判決,理由構成雖與本院稍有不同,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然前揭檢察官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已俱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原審採證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子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