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02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宗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908、68700、699
61、72488、74099、76552、76998、77004、7794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099、7100、7101、7102、7103、7104、7105、7106、7107、7108、710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
16、7117、711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0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29、42639、23190、23191、23192、23193、23194、30842、30843、30844、30850、30851、306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葉宗明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宗明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及所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及門號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各該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法院若認為檢察官請求併辦部分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確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上開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部分,本為起訴效力所及。第一審法院未及審理判決,非但影響被告犯罪事實之完整追究及判決之正確性,且顯然影響於科刑之結果,縱檢察官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上訴,其未經一併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應屬於本條第2項前段所稱之「有關係部分」,而視為亦已上訴,同為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第二審法院基於我國現制採覆審制之訴訟結構及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即應將第一審判決科刑及犯罪事實暨起訴效力所及之檢察官請求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全部加以審判,不受檢察官原先僅明示就科刑部分上訴之拘束(具統一法律見解效力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91 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上訴書已敘載「原審量刑既有上開違誤...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1頁),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前,檢察官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陸續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復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全部上訴,包含原審犯罪事實、罪名及刑度均上訴,上訴範圍並包含於鈞院併辦部分」等語(見卷一第228頁),則經核移送併辦與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確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檢察官亦表明全部上訴,是依上開判決意旨,本院審理範圍為原審判決及請求併案部分。
二、檢察官、被告葉宗明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未就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卷二第78至95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偵緝7099卷第35頁、偵23046卷第67至68頁;原審卷第
159 頁、第164頁;本院卷二第41至43頁、100至110頁),並經附表證據欄所示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與其等提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以及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45112 卷第40至41頁、112 偵43781 卷第14至17頁、112偵46384 卷第15至24頁、112 偵50979 卷第6至7頁反、112偵47116 卷第7 至8頁反、112偵49059卷第22至30頁、112偵44983 卷第13至14頁、112偵53065卷第14至28頁反、112偵53791 卷第5 至8頁反、112偵52040卷第16至18頁反、112
偵44850 卷第22至27頁;112偵60681卷第41至44頁、112偵60348卷第23至27頁、112偵60892卷第21至22頁反、112 偵68700 卷第17至35頁、112偵67908 卷第11至20頁、112 偵74
099 卷第37至46頁、112偵74099卷第47至50頁、112 偵5204
0 卷第45至50頁、112偵76998卷第23至26頁、112偵57662卷第11至17頁、112偵59488卷第27至30頁、112 偵59582卷第17至19頁、112偵59664卷第30至32頁、112 偵59352 卷第11至16頁、112偵76552卷第19頁、112 偵77942 卷第153 至167頁、113 偵2685卷第99至107頁、113偵29929卷第72至75頁、113 偵27683 卷第11至15頁、113偵42639卷第27至29頁、
112 偵63123 卷第30至32頁;112 偵79892 卷第7 至8 頁;
112 偵80729 卷第9 頁;112 偵81093 卷第13至16頁反、112偵79742卷第14至17頁、113 偵8864卷第11至12頁;113偵512卷第11至12頁;113偵3635卷第32至35頁、113偵16810卷第33至40頁)附卷可稽。準此,被告上述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經上開直接及間接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罪名⒈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
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新洗錢法並刪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舊洗錢法第16條第2項及新洗錢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本案被告於偵審自白犯罪,且幫助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若適用舊洗錢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月至4年11月以下;倘適用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3月至4年11月以下,綜合比較結果,應認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㈡罪數
被告係以一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取財物及洗錢,而侵害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係提供提款卡及網銀帳戶密碼,幫助正犯實行詐欺匯入
後提款轉匯隱匿去向加以洗錢,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⒉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幫助洗錢犯行認罪(見偵緝
7099卷第35頁、偵23046卷第67至68頁;原審卷第159頁、第164頁;本院卷二第41至43頁、100至109頁),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⒊被告所犯為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認無113年7月31日新訂頒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㈣併辦之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0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29、42639、23046、27683、23190、23191、23192、23193、23194、30842、30843、30844、30850、30851、30646號,於本院移送併案之被告犯行,與已起訴經論罪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理。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判決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認被告犯有幫助洗錢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檢察官於原審宣判前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89號、113年度偵字第3205、3635、8864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85號),經原判決逕予退回後,又上訴請求併案審理,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適用與否,原審均未予調查審究,檢察官上訴以原判決量刑過輕,非無理由。
原判決既有上開未洽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幫助詐欺及洗錢使用,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危害,被告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金額合計超過1200萬元(詳附件),被害人共計46人,被告犯後坦承之態度,未曾賠償告訴人,復衡酌被告未婚、任散工、日薪新臺幣1,400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本案未見被告提供帳戶密碼及電話卡因而取得報酬之證據,爰不就犯罪所得部分沒收。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上述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之罪,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項規定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雖無再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餘地,然法院就具體個案,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之。本件被告係將帳戶及電話卡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然未見證據證明其得有洗錢之財物或利益,若對其沒收其他洗錢正犯犯罪所得或洗錢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韋宏、黃偉、孫兆佑移送併辦,檢察官余佳恩提起上訴,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偵查案號 1 彭桂芳 ( 未提告) 112年3月10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1時27分許 133,568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彭桂芳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9582 卷第7至8頁) ⒉(彭桂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 偵59582卷第9至23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3號(112年度偵字第59582號) 2 柯冠華 (提告) 112年4月6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1時32分許 3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柯冠華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2488 卷第19至21頁) ⒉(柯冠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聊天紀錄、ATM 交易明細表照片、存摺封面影本、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華南銀行存款憑條、交易明細截圖(112 偵72488 卷第25至26頁、第29至43頁、第51至91頁、第95頁) 112年度偵字第72488號 112年4月6日11時46分許 20,000元 永豐帳戶 3 朱瑞月 (未提告) 111年12月4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2時28分許 90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朱瑞月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7908 卷第7至8頁) ⒉(朱瑞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 偵67908 卷第21至49頁、第55頁) 112年度偵字第67908號 4 洪琮云 (未提告) 112年3月底某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8時55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琮云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9059 卷第10頁正反) ⒉(洪琮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頁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112 偵49059卷第11頁正反、第13至21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5號(112年度偵字第49059號) 112年4月7日 8時55分許 23,684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10日10時30分許 36,800元 凱基帳戶 5 鄭琪丰 (提告) 112年3月12日10時13分許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9分許 30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琪丰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3065 卷第6 至11頁) ⒉(鄭琪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四林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112 偵53065 卷第31至54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8號(112年度偵字第53065號) 6 陳德文 (提告) 112年3月3日12時29分許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13分許 50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德文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9664 卷第5至6頁反、第9至11頁) ⒉(陳德文)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虛擬貨幣轉讓電子合約、對話紀錄截圖、INSTAGRAM 頁面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 偵59664 卷第7 至8 頁反、第12至29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4號(112年度偵字第59664號) 7 蔡綾曼 (提告) 112年4月6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9時35分許 5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綾曼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6384 卷第4 至5 頁、112 偵52040 卷第5頁正反) ⒉(蔡綾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刑案記錄表、對話截圖、手機截圖、帳戶交易明細截圖(112 偵47116 卷第10至14頁、第18至24頁;112 偵52040卷第11至15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4號(112年度偵字第471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07號(112年度偵字第52040號) 112年4月7日 9時36分許 46,605元 永豐帳戶 8 張仲沅 (提告) 112年1月底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9時37分許 2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仲沅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6552 卷第11至14頁、第30至33頁) ⒉(張仲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個人頁面截圖(112 偵765 52卷第25至29頁、第35至57頁) 112年度偵字第76552號 9 康台鳳 (提告) 112年3月初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44分許 200,000元 華南帳戶 ⒈ 證人即告訴人康台鳳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6998 卷第9至16頁) ⒉(康台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照片、交易紀錄截圖、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照片、對話紀錄截圖(112 偵7699 8卷第21頁、第27至49頁) 112年度偵字第76998號 10 施斌堂 (未提告) 112年3月初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51分許 50,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施斌堂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7004 卷第16至18頁) ⒉(施斌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帳戶截圖、網站截圖、個人頁面截圖(112 偵77004卷第15至50頁) 112年度偵字第77004號 112年4月7日9時52分許 50,000元 華南帳戶 11 洪名禮 (未提告) 112年2月19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10時18分許 311,5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名禮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3781 卷第6 至7 頁) ⒉(洪名禮)對話紀錄截圖、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存簿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 偵43781 卷第9 至13頁、第25至31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099號( 112年度偵字第43781號) 12 翁于涵 (提告) 112年3月初某日 假繳稅 112年4月7日10時26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于涵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0348 卷第7至9頁) ⒉(翁于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個人頁面截圖、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 偵60348 卷第10至2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5號(112年度偵字第60348號) 112年4月7日10時27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13 王麗卿 (未提告) 112年2月9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12分許 1,35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麗卿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4099 卷第10至11頁) ⒉(王麗卿)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 偵7409 9卷第 7 至 9 頁、第 53 頁)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14 梁春梅 (未提告) 112年3月10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11時46分許 50,000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梁春梅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5112 卷第6 至7 頁) ⒉(梁春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黏貼記錄表(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112 偵45112卷第8 至16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2號(112年度偵字第45112號) 15 莫城秀 (提告) 112年1月11日12時許 假黃金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28分許 21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莫城秀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9488 卷第11至12頁) ⒉(莫城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 偵59488 卷第16至25 頁、第 31至47頁 )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2號(112年度偵字第59488號) 112年4月8日9時14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8日9時15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16 潘家綋 (提告) 112年2月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39分許 100,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家綋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4099 卷第19至21頁) ⒉(潘家綋)對話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112 偵7409 9卷第23至25頁、第83至133 頁)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112年4月7日11時40分許 100,000元 華南帳戶 17 田妙玲 (提告) 112年2月初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9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田妙玲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8700 卷第37至41頁) ⒉(田妙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112偵68700卷第43至73頁) 112年度偵字第68700號 18 陳永霖 (提告) 112年3月間某日 假國際黃金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43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永霖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0979 卷第4 至5 頁) ⒉(陳永霖)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 偵50979 卷第8 至11頁反)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6號(112年度偵字第50979號) 112年4月8日9時45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19 陳坤忠 (未提告) 112年3月29日11時30分許 假網站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57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坤忠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3791 卷第9至10頁、第43至44頁) ⒉(陳坤忠)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截圖(112 偵53791卷第11至4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9號(112年度偵字第53791號) 20 張安堂 (提告) 112年4月初 假線上投注 112年4月8日10時44分許 2,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安堂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7942 卷第39至49頁) ⒉(張安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 779 42 卷第 51 至80頁) 112年度偵字第77942號 112年4月9日10時7分許 10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9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10日10時23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10日10時32分許 68,000元 凱基帳戶 21 邱麗芳 (提告) 112年3月11日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11時8分許 1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麗芳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0870 卷第11至12頁) ⒉(邱麗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寫轉帳紀錄、網頁截圖、LINE頁面截圖、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充值紀錄截圖、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 偵60870 卷第14至35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7號(112年度偵字第60870號) 22 蘇心婷 (未提告) 112年4月5日 假博弈網站 112年4月9日10時44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心婷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0681 卷第4至5頁) ⒉(蘇心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知截圖、7-11繳款證明照片、交易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條碼翻拍照片(112 偵6068 1卷第6 至37頁、第40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0681號) 23 陳志財 (未提告) 112年3月18日17時45分許 假普洱茶投資 112年4月9日11時56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志財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0892 卷第7至9頁) ⒉(陳志財)ATM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 偵6089 2卷第11至14頁、第17頁) 112年度偵字第69961號 24 林麗姿 (提告) 112年3月28日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9時10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麗姿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6384 卷第5 頁正反) ⒉(林麗姿)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12 偵46384 卷第6 至14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3號(112年度偵字第46384號) 25 丁貫洲 (未提告) 112年3月4日20時許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9時40分許 16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丁貫洲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4099 卷第13至17頁) ⒉(丁貫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4099 卷第63至82頁)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26 李羽涵 (未提告) 112年2月17日 假交友投資 112年4月10日9時51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羽涵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9352 卷第17頁正反、第18頁正反) ⒉(李羽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紀錄截圖、匯款單照片、轉帳紀錄逵圖、萬豪國際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12 偵59352卷第20至46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1號(112年度偵字第59352號) 27 鄭宗庭 (提告) 112年2月27日 假外匯投資 112年4月10日10時56分許 45,000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宗庭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57662 卷第19至20頁) ⒉(鄭宗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個人頁面截圖、手機APP 截圖、轉帳紀錄截圖(112偵 57662卷第35至45頁、113 偵3635卷第48至6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0號(112年度偵字第57662號、113年度偵字第30843號) 28 蔡明峯 (提告) 112年3月17日 假投資普洱茶餅 112年4月10日10時58分許 19,985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明峯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4850 卷第7至8頁) ⒉(蔡明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 交易明細表、存簿封面影本、LINE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112 偵44850卷第9 至21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0號(112年度偵字第44850號) 112年4月10日11時3分許 10,665元 凱基帳戶 29 吳立民 (提告) 112年1月15日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10日12時15分許 1,320,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立民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0348 卷第7至8 頁) ⒉(吳立民)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銀行及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摺內頁影本、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 偵60892 卷第10至20頁、第23至26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8號(112年度偵字第60892號) 30 林友仁 (未提告) 111年12月20日 假股票買賣 112年4月10日16時1分許 375,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友仁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44983 卷第4 正反) ⒉(林友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截圖、代收入傳票照片(112 偵44983 卷第5 至12頁反)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1號(112年度偵字第44983號) 31 洪麗珊 (提告) 112年4月7日前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 12時45分 80萬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麗珊於偵查之證述(112 他3740卷第5 至6頁、第29至31頁) ⒉(洪麗珊)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收執聯、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凱基銀行匯款單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 他3740卷第9 頁、第33至36頁) 113年度偵字第19108號 32 李秋華 (提告) 112年3月1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1時55分許 5萬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秋華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29929 卷第52至54 頁、113 偵3635卷第15至16頁) ⒉(李秋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轉帳截圖(113 偵29929卷第55至70頁) ⒊(李秋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轉帳紀錄截圖、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13 偵3635卷第16頁反、第63至70頁) 113年度偵字第29929號 112年4月7日11時13分許 60萬元 凱基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843號 33 黃郁文 (提告) 112年3月13日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10時16分 38,515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郁文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42639 卷第6 至8 頁、113 偵3635卷第17至19頁) ⒉(黃郁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截圖、合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113 偵4263 9卷第8 頁反至26頁、113 偵3635卷第 19 頁反、第 71 至90頁反) 113年度偵字第42639號、113年度偵字第30843號) 34 陳漢苙 (提告) 112年2月10日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6日11時12分許 100萬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漢苙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80729 卷第12至13 頁反) ⒉(陳漢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銀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112 偵807 29卷第14至30頁) 112年度偵字第80729號(113年度偵字第23190號等) 35 楊文菁 (未提告) 112年4月7日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10時39分許 15萬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文菁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9892 卷第5 頁正反) ⒉(楊文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112 偵79892 卷第10至23頁) 112年度偵字第79892號(113年度偵字第23190號等) 36 謝陳美麗 (未提告) 112年2月15日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26分許 100萬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陳美麗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63123 卷第18至19頁) ⒉(謝陳美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 偵631 23卷第21至22頁、第24至29頁、第35至37頁) 112年度偵字第63123號(113年度偵字第23190號等) 37 汪瑞鉛 (提告) 112年4月間 假購物平台 112年4月9日9時41分許 2萬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汪瑞鉛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81093 卷第4 至5 頁) ⒉(汪瑞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 交易明細表(112 偵81093卷第8 頁、第11至12頁、第17至18頁反) 112年度偵字第81093號(113年度偵字第23190號等) 38 許玉林 (未提告) 112年3月間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10日11時53分許 65萬元 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玉林於警詢之證述(112 偵79742 卷第4 頁正反) ⒉(許玉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銀行賄款回條聯、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刑案現場照片(對話紀錄截圖、LINE個人頁面截圖、時富證券操作頁面截圖、包裹照片)(112 偵7974 2卷第6至13頁反) 112年度偵字第79742號(113年度偵字第23190號等) 39 陳威豪 (提告) 112年2月間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56分許 10萬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威豪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32050卷第12至19頁) ⒉(陳威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照片、網路銀行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 偵32050 卷第 15 頁正反、第 36 至100頁) 113年度偵字第30842號(113 偵32050) 40 陳金龍 (提告) 112年2月15日9時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10時 5萬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金龍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3635卷第9至10頁) ⒉(陳金龍)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 偵3635卷第 38 至47頁反) 113年度偵字第30843號(113 偵3635) 41 王政衡 (提告) 112年4月6日23時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10時19分許 3萬2千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政衡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8864卷第5至6頁) ⒉(王政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聊天紀錄及匯款資料等截圖(113 偵8864卷第7 至10頁、第15至20頁、第32至33頁) 113年度偵字第30844號(113 偵8864) 42 陳琇琪 (提告) 112年3月14日19時6分 假投資 ⒈112年4月8日9時56分 5萬元 ⒉112年4月8日10時1分 5萬元 ⒊112年4月8日10時 5萬元 ⒋112年4月8日10時1分 5萬元 均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琇琪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27683 卷第17至22頁) ⒉(陳琇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超商繳款證明、轉帳紀錄截圖、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中信銀匯款申請書照片、ATM交易明細表 (113 偵3635卷第 21 頁反、第 90 至106頁反) 113年度偵字第23046、27683號 43 林淑温 (提告) 112年8月20日 假點數回饋 林淑温陷於錯誤而點選該假點數回饋簡訊內之假連結,並於該連結所示之網頁中輸入其名下之電話號碼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號等資料(卡號詳卷),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信用卡資訊後,旋即於同日21時36分許、21時37分許、21時38分許、21時39分許、21時40分許,陸續消費1萬元、1萬元、1萬元、l萬元、1萬元之遊戲點數,隨即將上開點數儲值於詐欺集團以被告提供行動電語門號0000000000號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網路遊戲「星城online」遊戲帳號(角色名稱:桔梗愛葛摩)中。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温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23046 卷第13至14 頁) ⒉(林淑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 偵23046 卷第9 頁、第15至2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2 年9 月14日國世卡部字第1120001732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表)(113 偵23046 卷第23至29頁)、WANIN會員資料、儲值流向(113偵23046卷第31至33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113偵23046卷第35頁)、台灣大哥個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 月8 日法大字第113058922號書函暨附件(申請書)(113偵23046卷第55至59頁) 113年度偵字第23046、27683號 44 陳傳允 (提告) 112年2月28日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11時49分 5萬元 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傳允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3635卷第22至23頁反、第24至29頁;113 偵16810 卷第41至44頁、第45至46頁、第47頁) ⒉(陳傳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 168 10 卷第 53 至95頁) 113年度偵字第30843、30850號 45 蕭淳仁 (提告) 112年3月初某日 假投資 ⒈112年4月6日11時7分 5萬元 ⒉112年4月6日11時7分 5萬元 均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淳仁於警詢之證述(113 偵512 卷第4 頁正反) ⒉(蕭淳仁)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 偵512卷第 5至10頁) 113年度偵字第30850號(113年度偵字第512號) 46 林坤佑 (提告) 112年3月10日起 假交友 ⒈112年4月9日9時40分 5萬元 ⒉112年4月9日9時41分 1萬元 均凱基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坤佑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4189號第5至7頁) ⒉(林坤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上卷第15至18頁) 113年度偵字第30646號(112年度偵字第44189號)附件日期時間 | 金額 | 帳戶 | 累計金額----------------|--------|-----------|---------112年4月6日 | 133568 | 永豐帳戶 | 13356811時27分 | | |112年4月6日 | 30000 | 永豐帳戶 | 16356811時32分 | | |112年4月6日 | 20000 | 永豐帳戶 | 18356811時46分 | | |112年4月6日 | 900000 | 永豐帳戶 | 108356812時28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13356808時55分 | | |112年4月7日 | 23684 | 凱基帳戶 | 115725208時55分 | | |112年4月10日 | 36800 | 凱基帳戶 | 119405210時30分 | | |112年4月7日 | 300000 | 凱基帳戶 | 149405209時09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0 | 永豐帳戶 | 199405209時13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永豐帳戶 | 204405209時35分 | | |112年4月7日 | 46605 | 永豐帳戶 | 209065709時36分 | | |112年4月10日 | 20000 | 永豐帳戶 | 211065709時37分 | | |112年4月7日 | 200000 | 華南帳戶 | 231065709時44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華南帳戶 | 236065709時51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華南帳戶 | 241065709時52分 | | |112年4月7日 | 311500 | 凱基帳戶 | 272215710時18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277215710時26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282215710時27分 | | |112年4月7日 | 1350000| 永豐帳戶 | 417215711時12分 | | |112年4月7日 | 50000 | 永豐帳戶 | 422215711時46分 | | |112年4月7日 | 210000 | 凱基帳戶 | 443215711時28分 | | |112年4月8日 | 30000 | 凱基帳戶 | 446215709時14分 | | |112年4月8日 | 30000 | 凱基帳戶 | 449215709時15分 | | |112年4月7日 | 100000 | 華南帳戶 | 459215711時39分 | | |112年4月7日 | 100000 | 華南帳戶 | 469215711時40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474215709時09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479215709時43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484215709時45分 | | |112年4月8日 | 30000 | 凱基帳戶 | 487215709時57分 | | |112年4月8日 | 2000 | 凱基帳戶 | 487415710時44分 | | |112年4月9日 | 100000 | 凱基帳戶 | 497415710時07分 | | |112年4月9日 | 100000 | 凱基帳戶 | 507415710時17分 | | |112年4月10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512415710時23分 | | |112年4月10日 | 68000 | 凱基帳戶 | 519215710時32分 | | |112年4月8日 | 150000 | 凱基帳戶 | 534215711時08分 | | |112年4月9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539215710時44分 | | |112年4月9日 | 30000 | 凱基帳戶 | 542215711時56分 | | |112年4月10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547215709時10分 | | |112年4月10日 | 160000 | 凱基帳戶 | 563215709時40分 | | |112年4月10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568215709時51分 | | |112年4月10日 | 45000 | 凱基帳戶 | 572715710時56分 | | |112年4月10日 | 19985 | 凱基帳戶 | 574714210時58分 | | |112年4月10日 | 10665 | 凱基帳戶 | 575780711時03分 | | |112年4月10日 | 1320000| 華南帳戶 | 707780712時15分 | | |112年4月10日 | 375000 | 華南帳戶 | 745280716時01分 | | |112年4月7日 | 800000 | 凱基帳戶 | 825280712時45分 | | |112年4月6日 | 50000 | 永豐帳戶 | 830280711時55分 | | |112年4月7日 | 600000 | 凱基帳戶 | 890280711時13分 | | |112年4月8日 | 38515 | 凱基帳戶 | 894132210時16分 | | |112年4月6日 | 1000000| 永豐帳戶 | 994132211時12分 | | |112年4月7日 | 150000 | 凱基帳戶 | 1009132210時39分 | | |112年4月7日 | 1000000| 永豐帳戶 | 1109132211時26分 | | |112年4月9日 | 20000 | 凱基帳戶 | 1111132209時41分 | | |112年4月10日 | 650000 | 永豐帳戶 | 1176132211時53分 | | |112年4月8日 | 100000 | 凱基帳戶 | 1186132209時56分 | | |112年4月10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191132210時00分 | | |112年4月8日 | 32000 | 凱基帳戶 | 1194332210時19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199332209時56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204332210時01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209332210時00分 | | |112年4月8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214332210時01分 | | |112年4月10日 | 10000 | 遊戲帳戶 | 1215332221時36分 | | |112年4月10日 | 10000 | 遊戲帳戶 | 1216332221時37分 | | |112年4月10日 | 10000 | 遊戲帳戶 | 1217332221時38分 | | |112年4月10日 | 10000 | 遊戲帳戶 | 1218332221時39分 | | |112年4月10日 | 10000 | 遊戲帳戶 | 1219332221時40分 | | |112年4月10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224332211時49分 | | |112年4月6日 | 50000 | 永豐帳戶 | 1229332211時07分 | | |112年4月6日 | 50000 | 永豐帳戶 | 1234332211時07分 | | |112年4月9日 | 50000 | 凱基帳戶 | 1239332209時40分 | | |112年4月9日 | 10000 | 凱基帳戶 | 1240332209時41分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