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1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和倫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2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和倫與蔡孟芳為兄妹關係,竟利用與其兄蔡孟芳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下稱本案房屋)之機會,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蔡和倫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
1.首於民國107年7月4日前某日時許,在本案房屋之蔡孟芳房間內,徒手竊取蔡孟芳放置在該房間內其所有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所核發如附錄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1張(下稱A卡)。
2.復於107年10月7日後至107年10月23日止之期間內某日時許,在本案房屋內徒手竊取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所新核發、甫寄送與蔡孟芳如附錄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1張(下稱B卡)。
3.另於107年10月19日後至107年11月19日止之期間內某日時許,在本案房屋之蔡孟芳房間內,徒手竊取蔡孟芳放置在該房間內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核發如附錄一編號3所示信用卡1張(下稱C卡)。
(二)蔡和倫於竊得A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及地點,持上揭所竊得之A卡,佯為其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利用小額以下免簽名之機制,致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各陷於錯誤,遂分別同意蔡和倫持用A卡以刷卡或以感應方式進行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交易,而將蔡和倫所購買商品(或服務)交付之。
(三)蔡和倫於竊得B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非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2、22①、38所示日期、地點,持B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於其竊取中信銀行寄送新核發之B卡時一併獲取之預借現金密碼函中所載之密碼,以不正方法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識別系統誤認其有權使用該信用卡預借現金,均取得如附表三編號2、22①、38所示之款項得手。又於同一時期,在如附表三編號1、3至21、22②③、23至33、35至37、39所示日期及地點,持B卡佯為其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致各該商店店員各陷於錯誤,遂分別同意蔡和倫持用B卡以刷卡或以感應方式進行如附表三編號1、3至21、22②③、23至33、35至37、39所示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交易,而將蔡和倫所購買商品(或服務)交付之。另蔡和倫於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日期及地點,雖同持B卡以刷卡方式進行該編號所示金額之商品交易,惟事後因不詳原因刷退,而詐欺取財未遂。
(四)蔡和倫於竊得C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蔡孟芳同意或授權,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及地點,持C卡佯為其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致各該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遂分別同意蔡和倫持用C卡以刷卡或以感應方式進行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交易,並在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44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訂單上偽造「蔡孟芳」之署名,藉以虛偽表彰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44所示之交易均係蔡孟芳本人所刷卡消費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旨,以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帳單等私文書,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收執而行使之;又如附表四編號25、34①③、37②、42①所示部分,係蔡和倫以網路線上交易之方式,在該等特約商店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C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以該信用卡各向上揭特約商店消費之不實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傳輸予該等商店虛偽表示係蔡孟芳持C卡付款消費之意而為行使,致如附表四所示各商店人員均陷於錯誤,分別將蔡和倫所購買商品(或服務)交付蔡和倫,足生損害於蔡孟芳、各該特約商店及台新銀行對於持卡人帳務管理之正確性與信用性。另上揭如附表四編號44、46所示之商品交易,因蔡孟芳已發覺C卡遭蔡和倫盜取使用後,致電向台新銀行表明上開交易並非其本人所為,方遭取消、刷退,而均屬詐欺取財未遂。
二、案經蔡孟芳、中信銀行及台新銀行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被告蔡和倫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3頁、第234頁至第241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認定被告犯行之理由及證據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其自107年起陸續持有告訴人所有之A卡、B卡、C卡(以下合稱本案3張信用卡),並於107年至108年間持用上述3張信用卡陸續刷卡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各筆小費,且於持卡消費時,曾有簽署「蔡孟芳」之署名作為消費憑證等事實,但辯稱:我沒有偷告訴人的3張信用卡。A卡是告訴人親自交給我的,B卡是告訴人去銀行簽名開戶,申請信用卡部分有勾好,所以才有B卡讓我使用,C卡也是告訴人拿給我、讓我可以刷。告訴人將本案3張信用卡交給我的時間約是105年左右,我有經過告訴人的同意及授權才持卡去消費,我持卡去消費時,上面簽名都是照我的名字簽。因為我跟告訴人同住,我有照顧告訴人,我持該3張卡消費,也是要付龐大的費用,每1期信用卡帳單寄來時,告訴人都有收到打開看,把應繳金額寫在信封上,放在餐桌上給我,要我去繳最低金額,如果我是偷告訴人信用卡去刷,告訴人當時就可以制止或停卡,但是我們這樣的互動已經維持4年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為無罪,因被告事前有得到其親哥哥即告訴人明示或默示的授權,事後事實上也得到告訴人的同意,即告訴人有叫被告去繳納最低的應繳金額,所以被告並無竊盜或偽造文書或詐欺。再者,告訴人是被告的親哥哥,告訴人每次叫被告繳最低應繳金額的模式存在
5、6年之久,並非僅有1、2次,且證人王聰仁曾跟被告、告訴人同住在本案房子,知道上揭情事,甚至也借錢給被告去繳所謂的最低應繳金額,所以王聰仁之證詞可資為憑,基於罪疑唯輕的採證法則,希望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云云。
二、經查:
(一)上揭被告自107年起陸續持有告訴人所有之A卡、B卡、C卡,並於107年至108年間持用上述3張信用卡陸續刷卡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各項消費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且於持卡消費時,曾有簽署「蔡孟芳」之署名作為消費憑證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甲卷第247頁至第272頁;乙1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7頁至第112頁、第119頁至第121頁;乙3卷第483頁至第488頁;乙4卷第77頁至第79頁),並有如附表二至四「證據出處」欄所列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二)被告係於107年7月間起至11月間止之期間,先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本案3張信用卡:
1.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我有1個平常沒有在使用的藍色皮夾,用來放沒有使用的信用卡,約1、20張,我把皮夾放在房間的床頭櫃下方夾層。我的身分證、健保卡會放一起,都放在我隨身攜帶的皮夾裡,(藍色)皮夾放在房間。我與被告、另一個室友各住一個房間,我出門從來不鎖房門,我沒有家裡信箱鑰匙,只有被告有,被告都是收信後,把我及室友的信放在桌上,剩下的被告就拿走。被告除了本案3張信用卡外,還有拿走我其他4張信用卡去使用,被我發現那4張信用卡後,我請被告拿還回來給我,那4張信用卡就是寫進承諾書內的信用卡。本案的3張信用卡我不知道被告有使用,是直到被告搬走後,有交接信箱鑰匙,我才有辦法開信箱,收到信用卡帳單時,才知道有這本案3張信用卡,我趕快去掛失,不然之前承諾書我就一次7張信用卡都寫上去等語綦詳(見甲卷第247頁至第269頁;乙4卷第77頁至第79頁),且於告訴人於發現C卡不見後,即於108年4月20日打電話至台新銀行客服專線辦理掛失及止付,並於辦理過程中亦曾表示:「我以為我這卡已經收回來沒事了,我剛去看卡不見了,又收到帳單,又被刷了,我妹妹偷我的卡」等語,業據原審勘驗台新銀行108年4月20信用卡客服電話錄音檔案在卷(見甲卷第244頁至第245頁、第283頁至第285頁),堪信告訴人所證稱被告將其所有之本案3張信用卡偷走等情非虛。
2.被告係分次先後竊取本案3張信用卡,而非一次竊走,本院認定理由如下:
(1)若以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第1筆消費時間,A卡為107年7月4日、B卡為107年10月23日、C卡則為107年11月19日等情以觀,即可知本案3張信用卡之首筆消費時間具有時間差,顯不相同,且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A卡是我自己去告訴人房間拿來用的,我拿卡時,告訴人應該不知道,108年3月18日承諾書的內容是告訴人寫的、我簽名,告訴人一開始知道我有使用A卡,但是在107年他不讓我繼續使用,我仍然繼續使用,所以在108年3月18日寫承諾書的時候,告訴人以為我已經很久沒有使用,所以沒有寫上,因為我是使用電子帳單,匯豐銀行會把帳單寄到我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內,所以告訴人不知情等語(見乙3卷第379頁至第380頁、第484頁;乙4卷第69頁),可見被告並不否認其於107年間即已取得A卡並開始持用消費之事實。
(2)於107年7月4日,告訴人原辦理信用卡(B卡)時,留存在銀行之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經人設定變更,將原來留存手機號碼「0000000000」(告訴人之手機號碼)變更為「0000000000」(被告之手機號碼),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0」(告訴人之電子信箱)變更為「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之電子信箱),此有中信銀行112年8月8日陳報狀所附附件1份在卷可佐(見甲卷第195頁、第197頁),而於107年10月7日申辦新卡(B卡)時,係以線上申請填寫表單方式,申請人名義為告訴人,然當下所留存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均為被告所使用聯絡方式等情,亦有線上申請專用審請書1份在卷可佐(見乙3卷第411頁至第412頁),衡諸一般銀行審核信用卡發卡作業程序,可悉申請後尚需經中信銀行審核信用評等,核可後再寄送信用卡與告訴人,是參酌核卡及寄送之作業時間,被告理當於107年10月7日之後始能取得B卡,復參酌於被告取得B卡後,即於107年10月26日持卡至ATM申辦預借現金2萬元乙節,有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客戶消費明細表可稽(見乙2卷第527頁、第647頁),加上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我收到新寄發的B卡之後就拿來使用,開卡只要打電話輸入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即可等語(見乙1卷第128頁),益徵B卡係於107年10月7日某日後由中信銀行經審核告訴人之信用狀況後,將新核發之B卡併同預借現金密碼函寄送至指定地址等節甚明,是被告絕無可能於取得A卡同時,一併竊得B卡。
(3)又由C卡發卡銀行即台新銀行自107年6月起至10月14日(帳單結帳日)止之信用卡帳單紀錄詳細以觀(見乙2卷第127頁至第136頁),可知於上揭期間內均無持用C卡之消費紀錄,僅有先前積欠卡費之本金及循環利息尚待繳納,然自107年10月23日起至當期結帳日(即107年11月12日)止之期間開始,便存有多筆消費紀錄(見乙2卷第138頁至第139頁)。復於107年10月19日下午3時6分許,有1名男子致電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表示欲變更C卡之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並係變更為被告所用之行動電話及電子信箱,又於108年4月20日下午3時44分許,1名男子致電客服人員變更手機號碼等情,並均有電話錄音檔供參,上情有台新銀行112年8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216548號函文暨附件可稽(見甲卷第200頁)。基此,經原審當庭勘驗上揭電話錄音檔,由勘驗結果可知107年10月19日電話錄音中男聲之聲音較為高亢、108年4月20日電話錄音之男聲聲音較為低沉及扁平之事實(見甲卷第244頁、第245頁、第281頁至第289頁),告訴人亦清楚陳稱107年10月19日之錄音並非其撥打之電話內容(見甲卷第245頁);嗣經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鑑定,經以語音比對法、聲紋頻譜特徵比對法鑑驗後,可悉107年10月19日電話錄音之男聲與告訴人之聲音比對後,無法研判兩者聲音之異同,而108年4月20日電話錄音之男聲與告訴人之聲音比對後,研判兩者聲音相似,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5月7日調科參字第11303138710號聲紋鑑定書(見甲卷第363頁至第370頁)及鑑定人錢志昌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甲卷第415至430頁)可憑,即可見上揭2段電話錄音中之男聲並非均由告訴人所為,告訴人僅有於108年4月20日致電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但其並無進行上揭107年10月19日之變更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之通話,且由上揭107年10月19日通話之目的係致電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將C卡留存之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均變更為被告之行動電話及電子信箱乙節,實足推知該名自稱為「蔡孟芳」之不詳男子當係受被告所託方冒名為該次通話甚明。是以,由前開C卡107年間消費紀錄、信用卡聯絡資訊、客服電話及電子信箱等情綜合觀之,倘被告當時真已獲同意而能以告訴人名義使用C卡,何須透過不詳之男子佯以告訴人名義致電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並將原留存之客戶資料均變更為被告之資料,故被告係於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07年10月23日前間之某日竊取C卡乙節,已堪認定。
(4)從而,被告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下,係分次陸續竊取A卡、B卡、C卡,並非一次竊得本案3張信用卡得逞。此外,B卡係遲於107年10月7日新申辦之信用卡,業如前述,則於105年間告訴人尚未申辦B卡,故告訴人根本無從於105年間便將本案3張信用卡一併交與被告並同意其使用。進而,被告所辯:本案3張卡片均係告訴人於105年間自行交付與被告云云,顯不足採。
(三)被告持用本案3張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均未經告訴人同意:
1.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108年3月時,僅發現被告有偷竊名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4家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此部分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297號另為不起訴處分),並不知被告有竊得本案A、B、C3張信用卡,且持之刷卡消費之行為,我根本沒有同意被告可以使用我這3張信用卡等語甚詳(見甲卷第257頁),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已供承:A卡帳單是用電子帳單寄到我電子信箱裡,我拿B卡去預借現金都沒有經過告訴人同意,因為B卡當時在我這邊。C卡部分,在107年8、10月告訴人就不准我使用他的信用卡了,約2、3個月後,我又拿去用,告訴人不知道,一直到108年3月我搬家時,告訴人並不知道我有繼續使用這3張卡,所以寫承諾書時沒有寫進去等語(見乙3卷第380頁;乙4卷第69頁至第70頁),是告訴人既然不知被告有拿取本案3張信用卡等情,遑論同意告訴人使用。
2.況由被告於108年3月18日所簽立之承諾書中所記載:告訴人名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至108年3月1日所積欠之信用卡費均由被告消費使用,被告承諾會每月按時繳款,直到全部繳清,並承諾不再有任何方式增加刷卡消費之任何增加之任何行為,如未按時繳款或再行使信用卡,被告負起之前偷刷卡及未繳清餘額之信用卡所有卡費所產生之一切法律責任由被告負責,告訴人已經行使停卡之行為等內容以觀(見乙2卷第61頁),可見告訴人當時即已明確表示先前被告持用告訴人名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等4家銀行之信用卡並未得到其同意,且告訴人更不同意被告持用其所有之信用卡再為任何刷卡消費之行為等情甚明,則被告自107年間起,無論事前或事後顯均未得告訴人同意、授權,即逕行以告訴人名義持用本案3張信用卡消費、預借現金之事實堪可認定。
3.至被告對此雖辯稱:因與告訴人同住,告訴人可見銀行寄發信用卡帳單,且告訴人於收到帳單後,尚有在信封上註記最低應繳金額,要求被告繳納,是告訴人事後知悉且默示同意其繼續使用本案3張信用卡刷卡消費云云,並提出些許帳單信封為憑。惟查:
(1)被告已自承A卡係以電子帳單方式寄送信用卡帳單至其電子信箱內,業如前述,則告訴人在無被告電子信箱登入權限下,自無可能收受及知悉有A卡消費及信用卡帳單等情,合先敘明。
(2)由被告所提出之信用卡帳單信封封面以觀(見乙3卷第489頁至第495頁),可知分別為台北富邦銀行(註記:4/26最低22510)、國泰世華銀行(註記:4/15前 最低2345)、聯邦銀行(註記:4/3 10,179)、花旗銀行(註記:4/
15 最低繳9000)各1份,然以該各1份(1個月的帳單)之信封封面,本已難遽認告訴人確有概括同意或默示同意被告得以任意使用告訴人所有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況被告所提該等帳單信封封面所涉銀行均非核發本案3張信用卡之匯豐銀行、中信銀行、台新銀行,縱使告訴人確曾同意被告使用其所有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之信用卡,亦與是否同意其持用本案3張信用卡一事毫無關連。另如前所述,被告既曾有將本案信用卡之帳單設定為電子帳單並寄送至其電子信箱內,及冒用告訴人名義逕變更留存之連絡電話為其行動電話號碼等情,則被告顯欲隱瞞告訴人其持用上揭信用卡消費之情事。進而,被告所辯稱:事前或事後業經告訴人明示或默示授權使用本案3張信用卡乙節,與事實不符,未能採信。
4.至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王聰仁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間有去本案房屋居住,因為房屋裝修,所以2年多之時間內,曾間斷斷續續住在該處,我是跟被告住同一個房間。我在本案房屋居住期間,我不會看信箱,(後改稱)有時候管理員看到我就直接會請我將信用卡帳單拿上去,是管理員說信箱有東西叫我拿上去,我不用開信箱,因為根本沒鎖。我有看過被告繳告訴人之信用卡費用,常常看到被告去繳款。有幾張卡片是告訴人知道給被告刷的,在我同住期間,幾乎每個月帳單繳款情形就是這樣,我去的時候他們桌上都有信用卡應繳帳單,常常看到就放在桌上。我常常陪同被告去繳告訴人的信用卡款項,(後改稱)應該是我給被告錢,被告跟我借錢,應該說我陪被告去繳的意思是我借給被告錢去繳。被告用這些卡片時都會知會告訴人,因為被告跟我說她要去繳信用卡錢,是被告告訴我,所以我知道是繳告訴人信用卡的錢,並非我看到的。我先認識被告,住進去本案房屋是因為被告的關係。於我住在本案房屋之期間,被告個人沒有信用卡,所以只有繳告訴人信用卡的錢。我借錢給被告去繳款,被告就是以要去繳信用卡之理由跟我借錢。被告要幫告訴人繳信用卡費用,是因為告訴人要花很多錢,要現金,然後告訴人的信用卡交給被告,包括要繳房租跟個人生活費用,由被告拿告訴人的信用卡做付款動作,被告自己付錢。後面信用卡帳單到期,被告都是繳最低應繳金額,不是很多,我就借給被告最低應繳金額,借給被告的錢,基本上我沒跟被告要等語(見本院卷第180頁至第186頁),惟王聰仁針對見到及拿取信用卡帳單之過程、被告繳納信用卡款項之過程、被告繳納信用卡費之金錢來源,與告訴人是否知悉被告持用其信用卡?知悉之原因?等情節,均有諸多前後不一、語焉不詳之處,是其證詞是否可採,已屬有疑,且如前所述,被告已在108年3月18日簽立之承諾書中,表明其會按月清償其持用告訴人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消費所積欠信用卡費,但由上揭王聰仁證詞以觀,王聰仁始終未能特定其所稱告訴人同意被告持用,而由被告繳納之最低額度信用卡費用是否即指本案3張信用卡之費用,亦或是被告依據上揭承諾所按期清償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富邦銀行等信用卡積欠卡費而已,況據王聰仁前揭所言,其與被告間係朋友關係,更係透過被告方能居住在本案房屋內,且居住在本案房屋時與被告同住一個房間,亦於借錢予被告後不會向其索還,是王聰仁與被告間之情誼當屬非淺,則王聰仁衡情實有迴護被告之動機,故其前揭所為證詞是否屬實,恐存有疑慮。進而,王聰仁上揭所證,尚未能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查告訴人並未事前授權,亦未事後同意被告可使用C卡消費,或以其名義訂購商品,業如前述,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已自承: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所示簽帳單上「蔡孟芳」是我所簽,因為C卡是告訴人的卡,告訴人在信用卡背面簽署「蔡孟芳」,所以我使用時,也會簽署「蔡孟芳」。附表四編號28、44也是我刷卡消費的等語(見乙1卷第129頁)。從而,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所示之簽帳單上虛偽簽署告訴人之姓名「蔡孟芳」,且於如附表四編號44之申請書上持卡人姓名欄佯簽告訴人「蔡孟芳」之姓名,並交付與特約商店,顯屬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簽署消費簽帳單或於申請書上簽名,而構成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行。又因被告佯以告訴人之身分持C卡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44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訂單上偽造「蔡孟芳」之署名,及如附表四編號25、34①③、37②、42①所示部分,被告亦偽造以C卡各向特約商店消費之不實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等行為,卻未能按期繳交卡費,致告訴人需面臨遭銀行求償之虞,告訴人因此受有應訴之勞費,特約商店或台新銀行亦因此可能發生債務無從受償之風險,足認告訴人、特約商店及台新銀行客觀上均因被告佯以告訴人名義持用C卡消費未能清償,而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
(五)被告先前於偵查中即坦承:我承認告訴人的信用卡是我沒有經過他同意刷的等語綦詳(見乙3卷第354頁),但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卻改稱:我沒有偷,帳單告訴人都可以看到,告訴人會把應繳金額寫在信封上,放在餐桌上給我,如果我是偷,告訴人早就可以制止,我在偵查中會承認是因為朋友勸我認罪,我沒有經驗心裡想趕快結案才認罪云云(見甲卷第84頁、第122頁)。然針對告訴人並無明示、默示同意或授權被告使用本案3張信用卡等情,本院已指駁如上,再參酌被告本身並無穩定工作及收入,且有財務問題,而無法以自身名義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及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其為了生活、沒有錢,所以再度刷卡消費等語(見乙1卷第111頁),可見被告佯以告訴人身分持用本案3張信用卡消費,以刷卡換現金、預借現金,或以刷卡方式先享受後付款方式,取得財物,但無力負擔每月高額之卡費,僅能以最低金額繳交款項之惡性循環,造成告訴人之信用評等因而受影響,被告顯明知上情仍有意為之,足認其主觀上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甚明。
三、其餘被告所辯亦不足採信之理由:
(一)被告雖另以其曾照顧告訴人及為告訴人還錢,故其使用告訴人之信用卡係為抵銷告訴人過去積欠之債務云云置辯。惟查,無論告訴人與被告間是否曾有借貸或代為清償債務關係,被告先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本案3張信用卡,並在未經告訴人同意、授權之情形下,偽以告訴人名義持本案3張信用卡進行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大量消費行為,自屬法所不許,被告卻以互相照顧之兄妹關係及過去代為清償債務等情,企圖合理化其無權使用告訴人之本案3張信用卡之行為,但兩者間並無關聯性,故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可採。
(二)被告固又提出自104年10月22日起至107年間止之其所記錄之手札現金帳1份(見乙3卷第501頁至第509頁),欲用以證明其有為告訴人代墊生活費用、保險費等等支出,然觀諸前揭記帳內容均為被告自行書寫,並無任何憑據留存可供核對,且日期跳躍、記載未連續,真實性已有可存疑之處,況在邏輯上,被告是否確曾有為告訴人代墊費用,同樣與被告是否可先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本案3張信用卡,再分別持卡消費或以偽簽告訴人之署名之方式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等行為無涉,自亦難據上開被告所製作之現金帳而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是被告所為犯行堪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處15,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二、按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確保或利用行為之結果,而另為犯罪行為時,倘另為之犯罪行為係前一行為之延續,且未加深前一行為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按之學理上所謂之「不罰之後行為」(或稱與罰後行為),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惟若前後之行為已分別侵害數法益,後行為之不法內涵並已逾越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之範圍時,則另為之後行為顯具一般預防之必要性,而非屬不罰後行為之範疇,自應加以處罰,否則即違反充分評價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6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A卡、B卡、C卡固為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嗣以上揭方式佯以告訴人身分刷卡購買商品(服務)、預借現金,致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且大多亦已交付各該編號所示財物(或服務),顯逾越被告所為竊盜犯行該當之不法內涵,而非屬竊盜犯行之不罰後行為甚明。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購買商品服務,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驗證碼等資訊以製作網路購物單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該商品服務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經查,被告就如附表四編號25、34①③、37②、42①所示部分,均係盜用告訴人信用卡(C卡)資料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傳輸予交易店家,用以表示係告訴人本人網路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四、罪名部分:
(一)就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3罪)。
(二)就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分別構成下列罪名:
1.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持用A卡所獲得之醫療、按摩、美髮等勞務或免除自身需支付之停車費、瑜珈課費用、電信費、電費、水費、有線電視費等債務之利益,均係被告取得勞務服務或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①、2①、22②③、25②、32①、33①、52、55②③、62、68②、80
②、94①、97①②③、99②、103②、107①、116、128②、139①②、147③、163④、175①所示部分,係均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另如附表二其餘各編號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就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分別構成下列罪名:
1.關於如附表三編號2、22①、38所示被告持B卡利用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2.如附表三編號1、3至9、11至16、21、22②③、23至33、35至37、39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如附表三編號10、17至20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4.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四)就事實欄一(四)部分,核被告所為,係分別構成下列罪名:
1.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44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如附表四編號25、34①③、37②、42①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如附表四編號3②、11②、23、36、40、43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4.關於如附表四編號44、46所示之交易部分,被告雖已為持C卡刷卡交易行為之實行,惟交易後經告訴人致電銀行將上開交易列爭議款項而未成功,是此部分犯罪尚屬未遂,進而被告上揭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5.另如附表四其餘各編號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五)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在網路線上消費時鍵入冒領之信用卡資料部分,有偽造私文書之嫌,固有未恰,惟因被告所犯仍係刑法第210條之罪,起訴法條並無違誤,故無需變更,僅補充同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且法院業已諭知被告該部分所涉之法條(見甲卷第243頁;本院卷第115頁、第176頁、第224頁),無礙被告之防禦權。又關於被告持B卡預借現金部分,應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檢察官認係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較檢察官原起訴之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為輕,是此項罪名之變更,於被告並無不利,且被告亦已就此部分被訴事實為充分答辯,並無礙其攻擊、防禦權利,是法院即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就持用信用卡消費取得服務部分,本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已如前述,是公訴意旨誤認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亦有未恰,惟因檢察官據以起訴之法條與法院審理結果所適用之法條,在條、項等部分均相同(詳如前述),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五、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②、2②、3至142;附表四編號1②③④、2至16、17②③、18至24、26、27、29、30、31②③④所示之行為,惟上揭犯行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而被告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坦認確實有持本案3張信用卡持續消費之事實,復有如附表二、四上揭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存卷可稽,是此等犯行與被告經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六、罪數部分:
(一)如附表四編號25、34①③、37②、42①所示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部分,被告偽造之低度行為遭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44所示偽造告訴人署名之行為,亦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示佯以告訴人身分,各持用A卡、B卡、C卡等信用卡資料,分別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消費、預借現金、或以偽簽簽帳單方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因而詐得財物(或服務)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等節,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各侵害告訴人或銀行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詐欺取財犯行;事實欄一(三)所示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詐欺取財犯行、詐欺得利犯行;事實欄一(四)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行、詐欺得利犯行,應各視為接續犯之一罪。
(三)又就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示上揭犯行,被告個別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應各僅認係以一個犯罪行為犯數罪名,是均構成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自應分別從重論以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取財既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被告所犯先後竊取A卡、B卡、C卡之3次竊盜行為,及嗣因各持用上開信用卡盜刷消費,分別構成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取財既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上訴之判斷: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與告訴人同住之機會,趁其不備而先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本案3張信用卡,嗣後並持各卡消費,所消費之金額累積可觀,事後亦未按數清償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致侵害告訴人之財產安全及信用評等,且影響銀行對於評估消費受償之可能性,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被告對於本案答辯反覆前後不一,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曾任廣告AE、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案發時及現在均無業,未婚,尚有母親及叔叔須扶養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現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分別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就各宣告之有期徒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其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造成損害等情形,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且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持告訴人之本案3張信用卡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消費行為,所成功獲得之財物對價分別為15萬1,799元、12萬7,263元、8萬0,084元(交易未成功、刷退者均未計入),共計35萬9,146元即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應予宣告沒收、追徵。又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3張信用卡,均未據扣案,但衡酌信用卡屬個人專屬物品,且告訴人於偵查中亦陳:我在108年3月18日起已陸續停卡等語(見乙3卷第18頁),是原卡片即已失去功用,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此部分即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另被告在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及附表四編號44申請書上持卡人欄所偽簽之告訴人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①、17①、28、44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及申請書業已交付特約商店而行使之,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等旨。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判斷亦稱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方為刷卡,並無涉犯偽造文書罪可言。告訴人在被告搬家前已經開始自行拿取信箱內之信用卡帳單,且在帳單信封封面註記最低應繳金額,要被告繳納,是由告訴人之舉動足見被告之刷卡確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即被告確實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及犯行云云。然被告確構成竊盜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罪,及前揭被告所為之答辯,均不足採信等節,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上,是被告上訴之詞顯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與法律適用等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推論,而指摘原審判決違法,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錄一:本案信用卡代稱表編號 發卡銀行/名稱/卡號 代稱 備註 1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回饋御璽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A卡 已於108年4月30日掛失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油VISA悠遊御璽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B卡 107年10月7日以線上申請方式申辦,中信銀行核卡後逕寄送至本案房屋。已於108年4月20日掛失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賓士御璽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C卡 已於108年6月14日掛失附錄二:本案卷宗代號表編號 機關、案號、卷次 代號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甲卷 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1696號卷 乙1卷 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 乙2卷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二 乙3卷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297號卷 乙4卷附表一:
編號 原審諭知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相關犯罪事實 1 蔡和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一(一)所示竊取A卡 2 蔡和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一(一)所示竊取B卡 3 蔡和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一(一)所示竊取C卡 4 蔡和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欄一(二)1.所示盜用A卡 5 蔡和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欄一(二)2.所示盜用B卡 6 蔡和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柒月。 事實欄一(二)3.所示盜用C卡及以偽簽告訴人署押方式偽造(準)私文書進而行使附表二:被告盜刷A卡紀錄編號 日期 地點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出處 1 107年7月4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心診所) 3,58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簽帳單1份(乙2卷第493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②ITUNES.COM/BILL 21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2 107年7月5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心診所) 630元 (免簽名) 1.簽帳單1份(乙2卷第495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3 107年7月7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3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4 107年7月17日 綠界-日本BAU會社 1,49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5 107年7月18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6 107年7月20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7 107年7月22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8 107年7月23日 ①ITUNES.COM/BILL 24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②ITUNES.COM/BILL 42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9 107年7月24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10 107年7月25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4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1頁) 11 107年7月26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12 107年7月28日 ①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24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13 107年7月29日 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1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14 107年7月30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15 107年7月31日 ①ITUNES.COM/BILL 4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44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203頁) 16 107年8月1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4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17 107年8月2日 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 1,99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18 107年8月3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③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19 107年8月5日 綠界-樂沛特LoveP 1,13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20 107年8月6日 ①ITUNES.COM/BILL 3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4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21 107年8月7日 ①ITUNES.COM/BILL 42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6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22 107年8月8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②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4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③街口電支-臺北市自來水水費 64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7頁) 23 107年8月9日 ①ITUNES.COM/BILL 54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ITUNES.COM/BILL 21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③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3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24 107年8月10日 ①家樂福-東興店一般 24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25 107年8月11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街口電支-足工場足體紓壓會館 1,1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26 107年8月間某日 ITUNES.COM/BILL 48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27 107年8月13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28 107年8月14日 ①ITUNES.COM/BILL 60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29 107年8月16日 ①ITUNES.COM/BILL 21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0 107年8月17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1 107年8月18日 街口電支-澎湖讚哥燒肉飯 8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2 107年8月21日 ①街口電支-台電 7,44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3 107年8月23日 ①街口電支-臺北市路邊停車費 69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4 107年8月24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5 107年8月25日 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32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6 107年8月間某日 街口電支-萊爾富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7 107年8月27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8 107年8月28日 ①街口電支-飛比樂FORPET 9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②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29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③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39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39 107年8月29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9頁) 40 107年8月31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1 107年9月1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2 107年9月3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3 107年9月4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4 107年9月6日 ①ITUNES.COM/BILL 3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②街口電支-橘子工坊(大安店) 2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③ITUNES.COM/BILL 30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④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5 107年9月7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6 107年9月9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7 107年9月13日 德恩堂眼鏡-台北敦南店 2,4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8 107年9月間某日 ITUNES.COM/BILL 51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49 107年9月23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36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50 107年9月24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51 107年9月25日 ①微風廣場 68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52 107年9月26日 街口電支-臺北市路邊停車費 24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53 107年9月27日 ITUNES.COM/BILL 60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54 107年9月28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3頁) 55 107年9月29日 ①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58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5頁) ②街口電支-臺北市自來水水費 731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5頁) ③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2,94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56 107年9月30日 ①購物91APP代收服務 1,87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5頁) 57 107年10月2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58 107年10月4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②購物91APP代收服務 2,351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59 107年10月5日 ①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47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0 107年10月6日 ①ITUNES.COM/BILL 3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③ITUNES.COM/BILL 54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1 107年10月7日 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4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2 107年10月16日 Yoga Journey瑜珈旅程 2,9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3 107年10月18日 阿默企業有限公司-阿默蛋糕 28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4 107年10月23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5 107年10月25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6 107年10月26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②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1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③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0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7 107年10月28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9頁) 68 107年10月29日 ①街口電支-萊爾富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1頁) ②街口電支-臺北市路邊停車費 23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91頁) 69 107年10月30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4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0 107年10月31日 ①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2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②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35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1 107年11月1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2 107年11月3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3 107年11月4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4 107年11月5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5 107年11月7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6 107年11月8日 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20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7 107年11月9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8 107年11月11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1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79 107年11月13日 ①街口電支-飛比樂FORPET 43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80 107年11月15日 ①街口電支-萊爾富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②Yoga Journey瑜珈旅程 2,9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81 107年11月18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82 107年11月19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83 107年11月20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84 107年11月22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5頁) 85 107年11月23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7頁) 86 107年11月25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7頁) 87 107年11月26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7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0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7頁) 88 107年11月28日 ①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9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7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7頁) 89 107年11月29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42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0 107年12月1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9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1 107年12月4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2 107年12月5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3 107年12月6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9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9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③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4 107年12月8日 ①台哥大語音繳費 1,84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5 107年12月間某日 燦坤3C新京華店 74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6 107年12月11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綠界科技-拓華生技 76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7 107年12月12日 ①街口電支-臺北市路邊停車費 30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街口電支-臺北市自來水水費 8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③街口電支-台電 3,49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8 107年12月13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5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街口電支-云滇雲南過橋米線 8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99 107年12月14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1頁) ②Yoga Journey瑜珈旅程 2,9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0 107年12月15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1 107年12月16日 街口電支-OK mart 4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2 107年12月17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3 107年12月18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②智付通-On-Spa 79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4 107年12月19日 UBER EATS HELP. UBER.COM 29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5 108年12月20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6 107年12月22日 ①康是美藥妝頂東門市 8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②歐賀服飾商行 1,28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③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7 107年12月23日 ①普普髮型工作室 1,7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5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8 107年12月24日 ①街口電支-飛比樂FORPET 1,30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②十二月 6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③十二月 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09 107年12月25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4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③十二月 1,0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10 107年12月27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83頁) 111 107年12月28日 街口電支-萊爾富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2 107年12月29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3 108年1月3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②綠界-愛上新鮮 28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③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62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4 108年1月5日 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5 108年1月6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4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6 108年1月15日 Yoga Journey瑜珈旅程 2,9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7 108年1月18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8 108年1月19日 街口電支-飛比樂FORPET 1,2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19 108年1月間某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0 108年1月21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1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1 108年1月22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33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2 108年1月24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3 108年1月26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8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4 108年1月27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5 108年1月28日 街口電支-毒茶招待所 59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7頁) 126 108年1月30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36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1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27 108年2月2日 ①光旗寵物精品店 33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②街口電支-飛比樂FORPET 81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③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28 108年2月4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6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②台哥大語音繳費 1,42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29 108年2月間某日 遠東SOGO百貨台北忠孝館 23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0 108年2月6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1 108年2月7日 ①微風廣場 741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②微風廣場美食街 32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2 108年2月8日 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4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3 108年2月9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4 108年2月11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5 108年2月12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3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4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3頁) 136 108年2月13日 ①康是美藥妝頂東門市 20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②十二月 1,52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37 108年2月14日 ①年青人眼鏡直銷量販店(大安) 18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③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8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④街口電支-清心福全-台北SOGO 4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38 108年2月17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34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③街口電支-西哥木瓜牛奶1店 12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④光旗寵物精品店 2,22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39 108年2月19日 ①街口電支-台電 1,79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②街口電支-台北市自來水水費 85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40 108年2月20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41 108年2月22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42 108年2月24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62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5頁) 143 108年2月25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44 108年2月27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38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45 108年2月28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46 108年3月1日 街口電支-黑松販賣機 2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47 108年3月2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③街口電支-嘟嘟房 90元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2.交易明細1份(乙2卷第667頁、乙3卷第274頁) 148 108年3月3日 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4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49 108年3月8日 ①養生商行 7,50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69頁、乙3卷第272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50 108年3月11日 ①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51 108年3月13日 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3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52 108年3月16日 ①康是美藥妝頂東門市 25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7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③街口電支-清心福全-台北sogo店 4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153 108年3月17日 ①街口電支-comby(板橋重慶店) 5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9頁) ②十二月 341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96、299、300頁) ③爭鮮外帶壽司 100元 (電子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交易明細暨簽帳單各1份(乙3卷第275、276頁) ④街口電支-誠品台北車站捷運店 148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⑤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154 108年3月18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43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②年青人眼鏡直銷量販店(大安) 1,61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77頁) 155 108年3月19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PALETTE) 2,00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70頁、乙3卷第277頁) 156 108年3月20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64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90頁)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61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84頁)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5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77頁、乙3卷第288頁) ④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4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79頁、乙3卷第289頁) ⑤街口電支-comby(板橋重慶店) 5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157 108年3月21日 ①街口電支-comby(板橋重慶店)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②街口電支-comby(板橋重慶店)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③年青人眼鏡直銷量販店(大安) 666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78頁) 158 108年3月22日 ①街口電支-comby(板橋重慶店) 5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159 108年3月23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寬庭) 89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66頁、乙3卷第279頁) ②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42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③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④citiesocial 1,326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160 108年3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小三美日平價美妝-台北敦化門市) 519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85頁、乙3卷第303頁) 161 108年3月25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美珍香忠孝二店) 20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75頁、乙3卷第286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162 108年3月26日 街口電支-city milk木瓜牛奶 111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71頁) 163 108年4月9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日本檔) 60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63頁、乙3卷第282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41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③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66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④台哥大網路繳費 1,429元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交易明細1份(乙2卷第683頁、乙3卷第301頁) ⑤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00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65頁、乙3卷第280頁) ⑥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日本檔) 2,00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83頁) 乙2卷第673頁、 ⑦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2,50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64頁、乙3卷第281頁) ⑧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164 108年4月10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603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85頁) ②美福食集 31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5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305頁)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7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91頁) 165 108年4月11日 好室餐飲商行 938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87頁) 166 108年4月12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②微風廣場美食街 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67 108年4月13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PALETTE) 2,00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473、670頁、乙3卷第271頁) ②燦坤3C-忠孝店 3,66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起訴書未載,應予補充)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302頁) 168 108年4月14日 ①街口電支-清心福全-台北sogo店 4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6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93、295頁)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87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92頁) 169 108年4月15日 ①ITUNES.COM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②街口電支-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③ITUNES.COM 6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④ITUNES.COM 2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⑤ITUNES.COM 27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0 108年4月16日 街口電支-comby(板橋重慶店) 5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1 108年4月17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5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333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③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8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2 108年4月19日 ①街口電支-頂好超市 134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52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3 108年4月22日 ①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125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②街口電支-清新福全-台北sogo店 47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4 108年4月23日 ①SofyDOG寵物精品忠孝店 999元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交易明細1份(乙2卷第668頁、乙3卷第273頁) ②紅陽科技-以琳美學館 1,290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5 108年4月24日 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38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暨收據專用證明聯各1份(乙3卷第304頁) ②街口電支-統一超商 27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③街口電支-city milk木瓜牛奶 129元 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176 108年4月25日 中華航空duty free 1,36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電子簽單)(起訴書未載,應予補充) 1.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167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681頁、乙3卷第294、297頁) 共 計 151,799元附表三:被告盜刷B卡紀錄編號 日期 地點(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出處 1 107年10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PALETTE) 3,00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 107年10月26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銀行忠孝分行) 2萬850元(加計850元手續費) 預借現金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被告至ATM借款之監視器錄影截圖(乙2卷第527頁) 3 107年10月31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65元(加計5元手續費)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4 107年11月3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05(加計5元手續費)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5 107年11月5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0元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6 107年11月11日 中油(基隆中正三路站) 2,289元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7 107年11月14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670元(加計10元手續費)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8 107年11月16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65元(加計5元手續費)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9 107年11月18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550元 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10 107年11月20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普普髮型工作室) 3,680元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訪紀錄表(乙2卷第41頁) 2.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3.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1 107年11月24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65元(加計5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2 107年12月5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22元(加計2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3 107年12月7日 星巴克復安門市 1,007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4 107年12月14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65元(加計5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5 107年12月18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1,401元(加計21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7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75頁) 16 107年12月24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914元(加計14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17 107年12月25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普普髮型工作室) 6,88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訪紀錄表(乙2卷第4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469頁) 3.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4.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18 107年12月25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普普髮型工作室) 3,12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訪紀錄表(乙2卷第4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469頁) 3.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4.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19 107年12月27日 停車費 676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667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20 107年12月30日 明湖水漾會館 1,000元 (無簽名)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3.團體帳單暨簽帳單各1份(乙3卷第27頁) 21 108年1月1日 和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533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ITUNES.COM網路商店 122元(加計2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22 108年1月3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銀行忠孝分行) 1萬500元(加計500元手續費) 預借現金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3.被告至ATM借款之監視器錄影截圖(乙2卷第527頁) ②10平方文具概念館 209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③ITUNES.COM網路商店 792元(加計12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23 108年1月5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305元(加計5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24 108年1月14日 ①NET大安一店 2,10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②十二月 324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③統一超商頂東店 30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25 108年1月17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548元(加計8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49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1頁) 26 108年1月27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914元(加計14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27 108年1月28日 三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603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28 108年1月29日 養生商行 1萬1,290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起訴書未載,應予補充)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3.簽帳單1份(乙3卷第27頁) 29 108年2月3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914元(加計14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30 108年2月4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853元(加計13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31 108年2月5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3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609(加計9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32 108年2月9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609(加計9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33 108年2月15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609(加計9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1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87頁) 34 108年2月20日 養生商行 7,500元 於同日刷退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3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93頁) 35 108年2月22日 中油復興北路站 1,000元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3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93頁) 36 108年2月25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548元(加計8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3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93頁) 37 108年2月27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670元(加計10元手續費)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3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93頁) 38 108年3月10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銀行忠孝分行) 3萬1,200元(加計1,200元手續費) 預借現金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3頁) 2.信用卡帳單1份(乙2卷第93頁) 3.被告至ATM借款之監視器錄影截圖(乙2卷第527頁) 39 108年4月13日 燦坤3c忠孝店 1萬元 簽帳單上簽「Helen Tsai」署名1枚(起訴書未載,應予補充) 1.中信銀行提供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份(乙2卷第655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27頁) 共 計 127,263元 (未加計刷退)附表四:被告盜刷C卡紀錄編號 日期 地點(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備註 出處 1 107年11月19日 ①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光旗寵物精品) 1,080元 簽帳單上簽「蔡孟芳」署名1枚 1.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41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463頁) ②遠東SOGO百貨台北忠孝館 2,99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41頁) ③遠東SOGO百貨台北忠孝館 28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41頁) ④遠東SOGO百貨台北忠孝館 1,49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41頁) 2 108年1月4日 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32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2頁) 3 108年1月6日 ①毛麻吉寵物鋪 45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2頁) ②台哥大語音繳費 1,42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2頁) 4 108年1月9日 歐付寶─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5 108年1月10日 星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38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6 108年1月11日 十二月 495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7 108年1月13日 ①10平方文具概念館 363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②歐付寶─全家便利商店 125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③歐付寶─頂好惠康 285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8 108年1月間某日 三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235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9 108年1月20日 ①10平方文具概念館 263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②十二月 34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10 108年1月24日 missfang 2,64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11 108年2月8日 ①綠界科技─日本BAU會社 89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5頁) ②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47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2 108年2月12日 綠界科技─泓利昇有限公司 69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3 108年2月22日 康美藥妝頂東門市 29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4 108年2月23日 海邊走走─西門町旗艦店 96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5 108年2月間某日 生活工場─安和通化 1,67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6 108年3月1日 ①ITUNES.COM/BILL 3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②FortPET飛比樂 1,63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7 108年3月2日 ①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光旗寵物精品) 3,870元 簽帳單上簽「蔡孟芳」署名1枚 1.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2.簽帳單1份(乙2卷第463頁) 3.光旗寵物精品店刷卡證明1份(乙3卷第89頁) ②全國加油站文德站 1,262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③梨花服飾─大安店 2,44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8 108年3月3日 布娜飛 715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19 108年3月4日 MOMA─復興門市部 5,83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20 108年3月5日 ①ITUNES.COM/BILL 3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②MOMA─復興門市部 4,86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③歐付寶─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21 108年3月8日 MANGO—旗艦店 1,39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22 108年3月9日 ①特力屋新竹店 198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②特力屋新竹店 5,596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57頁) 23 108年3月10日 台哥大─直營繳款(EPH) 1,42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24 108年3月12日 ①ITUNES.COM/BILL 30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②十二月 981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25 108年3月16日 品川製物有限公司 890元 1.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2.購物明細1份(乙3卷第91至92頁) 26 108年3月19日 ITUNES.COM/BILL 60元 ITUNES.COM/BILL 27 108年3月21日 ITUNES.COM/BILL 240元 ITUNES.COM/BILL 28 108年3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捷利商行) 1,280元 簽帳單上簽「蔡孟芳」署名1枚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訪紀錄表(乙2卷第43頁) 2.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3.簽帳單1份(乙2卷第465、467頁、乙3卷第95頁) 29 108年3月27日 ①HOLA和樂家居館內 349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②特力屋內湖店 414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③千翔食品 40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30 108年3月28日 歐付寶─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31 108年3月29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28元 (免簽名) 1.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101頁) ②ITUNES.COM/BILL 1,20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③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740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④遠東SOGO百貨台北 386元 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0頁) 32 108年3月31日 ITUNES.COM網路商店 270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信用卡帳單(乙2卷第161頁) 270元 270元 33 108年3月3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日本檔) 25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103頁) 20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105頁) 34 108年4月2日 ①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2,080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雅虎購物訂單資料(乙3卷第107頁) 3.PayNow訂單明細(品川制物)1份(乙3卷第109至111頁)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夏洛特咖啡) 462元 ③立吉富-PayNow線上金流 830元 35 108年4月3日 歐付寶-全家便利商店 306元 1.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電子發票證明聯1份(乙3卷第113頁) 36 108年4月4日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620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調閱簽單通知回覆1份(乙3卷第119頁) 37 108年4月5日 ①ITUNES.COM網路商店 330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ZARA服飾訂單明細1份(乙2卷第459頁、乙3卷第121頁) ②網路交易ZARA 1,990元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康是美藥妝店頂東門市) 400元 38 108年4月6日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150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電子發票證明聯1份(乙3卷第113、115頁) ②歐付寶-全家便利商店 250元 39 108年4月8日 十二月 238元 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40 108年4月10日 UBER TRIP HELP UBER.COM 156元 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41 108年4月16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店) 233元 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42 108年4月17日 ①網路購物(犬用生食肉餅) 2,500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犬用生食肉餅訂單明細1份(乙3卷第123頁)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年輕人眼鏡直銷量販店) 660元 (免簽名)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125頁) 3.信用卡帳單(乙4卷第95頁) 43 108年4月18日 台哥大網路繳款 1,429元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繳款證明1份(乙3卷第127頁) 44 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740元 申請書上持卡人欄簽署「蔡孟芳」署名1枚(起訴書未載,應予補充),嗣後經刷退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銷貨單1份(乙3卷第97頁) 3.忠誠顧客獎勵計畫設定/更改申請書1份(乙3卷第98至99、129至132頁) 45 沃德維普公司 2,377元 簽帳單上簽「Helen」署名1枚(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業據原審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簽帳單1份(乙3卷第133頁) 46 108年4月19日 易遊網 5,866元 於108年4月26日刷退 1.信用卡交易明細(乙3卷第87頁) 2.信用卡帳單(乙4卷第95頁) 共 計 80,084元 (未加計刷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