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重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振豪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王君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炫逢選任辯護人 莊華瑋律師

魯忠軒律師張進豐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思瑋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晉宇選任辯護人 蔡育銘律師

李嘉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學鴻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61號、第32666號、第33226號、第33418號、第33419號、第34134號、第36871號、第37185號、第38297號、第4040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51號、第375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17號、第3837號、第4544號、第4861號、第5823號、第10353號、第11307號),提起上訴,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1號、第1057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由本院另行判決)、蔡昇翰(經檢察官另行通緝)、鄭學鴻、黃炫逢等6人(暱稱或綽號詳如附表四),自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時許起,與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八爺」、「筱白白」等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下稱第一集團),其等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由陳思瑋與位在柬埔寨之「八爺」、「筱白白」聯繫,並從事被買賣人口者之招募、接送、辦護照、訂機票以及統計、製作帳冊報表等事宜,林晉宇、楊家豪負責招募、接送被買賣人口者,鄭學鴻協助林晉宇處理其業務,黃炫逢則協助招募及提供本票令被買賣人口者簽立,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八爺」、「筱白白」或其指派之人在柬埔寨機場接應,再將被買賣人口者交付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招募者就每位抵達柬埔寨之被買賣人口者可獲得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3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辦理護照者另可獲得每人800元(結案時可領取之3,000元-辦理護照規費2,200元)之報酬。林晉宇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方法,使A10、A12、A14、A17、A21、A22、A23、A28、A29、A31(原審判決贅載A3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一集團另有販賣多人至柬埔寨,非本案審理範圍)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林晉宇等人即以美金17,000元至18,000元不等之價格將A10等10人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A10等10人抵達柬埔寨後方知被騙,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A10等人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A10等10人經以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方式返臺。

二、嗣因「八爺」時常遲延給付柬埔寨不詳買方所給付之買賣人口價金,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由本院另行判決)、蔡昇翰、鄭學鴻、黃炫逢等6人遂自111年2月間某日時許起,改與李振豪、陳均翰(由本院另行判決)、黃鈺真(111年2月底某日時加入,由本院另行判決)、王契文(111年4月中旬前之4月某日時加入),以及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並由李振豪主持、指揮此組織(下稱第二集團)。第二集團以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為據點,分工方式係由李振豪負責與在柬埔寨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分派及指揮在臺組織成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販運相關事宜;由黃炫逢擔任總會計,負責統整第二集團帳務、資金調度,並核發支應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及保管第二集團之團體公共基金;由陳思瑋負責被買賣人口者之辦護照、訂機票事宜,並擔任小會計,管理第二集團零用金、協助發放報酬及代墊款,以及計算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後,回報李振豪、黃炫逢俾利渠等進行獲利核算及分潤事宜;招募人員則由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擔任,鄭學鴻亦有與陳均翰負責帶被買賣人口者前往醫院進行出國前之PCR核酸檢測,陳均翰並與蔡昇翰一起送機確保被買賣人口者順利登機出國(惟每件買賣人口個案之細項分工由誰負責有些許不同,詳情見附表二),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或其他本案第二集團不詳成員於柬埔寨機場接應後交付予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陳均翰等人可分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報酬,黃炫逢則可獲得平均每週約12,000元之報酬。李振豪、林晉宇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之方法,使B1、B2、B3、B8、B9、B13、B2

1、B23、B37、B39、B40(少年)、B41、B42、B43、B44、B

49、B50、B51、B58(真實姓名年籍均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二集團另有販賣多人至柬埔寨,非本案審理範圍)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除B58因在柬埔寨下機後即遭同行之「李德政」、「李宇秤」之友人帶離外,B1、B2、B3、B8、B9、B13、B21、B23、B37、B39、B40(少年)、B41、B42、B43、B44、B49、B50、B51等18人均遭李振豪、林晉宇等人以美金17,000元至18,000元不等之價格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附表二編號19 B53部分僅起訴黃鈺真,由本院另行判決)。除B8、B13、B40外,B1等16人抵達柬埔寨後方知實際工作內容與在臺被告知的內容不同,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B8、B13、B40則是抵達柬埔寨後,方發現會遭限制自由、可能會被轉賣、要離開需付贖金等情,薪資及工作條件等與在臺被告知者亦不同,方知受騙(B1等人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B1等人經以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方式返臺。

三、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附表移送機關欄所示移送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A、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陳思瑋、林晉宇就第一集團繫屬於法院之首次犯行(被害人A11部分)業據本院以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論以參與組織罪,其等就第一集團之其餘犯行自不能再重複論參與組織罪,此由本案追加起訴書未再就被告陳思瑋等人之本案犯行再主張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即明。又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51、3752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既係因與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移送併辦,其就被告陳思瑋、林晉宇對被害人A10之犯行仍記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顯屬贅載,且經檢察官於原審112年8月22日審判程序中當庭刪除上開併辦意旨贅載之部分,故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B、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被害人A10、A12、A28、B9、B21、B37、B42、B50於警詢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屬憲法第16條所稱人民基本訴訟(防禦)權之一種,亦為同法第8條關於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而共同被告就被告自身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中,自應給予其對於共同被告(或共同正犯)、證人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反對詰問機會,固為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文所明白揭示,但該解釋理由書第4段中,尚指出此係謂「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踐行詰問程序」,亦即倘有客觀上無從進行詰問時,不在此限,以切實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即寓此相同法理,是依舉輕明重、舉重明輕原則,於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之後,如有上揭客觀上不能於審判中接受被告為反對詰問之情形,既屬客觀上無從進行詰問之情形,自不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

(二)查,被告李振豪、陳思瑋爭執證人A10、A12、A28、B50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李振豪固爭執證人A10、A12、A28之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然此部分與其事實二犯行無關)、被告李振豪、陳思瑋、鄭學鴻爭執B9、B21、B37、B50於警詢之證述,然上開證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不到(見本院卷三第

41、42、381、386、393、407、416、429、445頁、卷四第1

7、18、19、159、191頁),亦無在監、押,確有傳喚不到之情形,而其等所述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相關,且為證明被告李振豪、陳思瑋、鄭學鴻有罪與否之必要證據方法,而上開證人於接受警方詢問時,應屬記憶最清晰之時,陳述內容亦較無受他人干預之可能,所述情節應較為符合其當時之記憶,該筆錄亦詳為記載問答,末並將筆錄交付其等確認無訛始簽名,是從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客觀情狀看來,確實具有足以取代交互詰問之特別可信之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規定,上開證人警詢證詞,應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揆諸前揭說明,顯有上揭客觀上無從於審判中踐行詰問、對質之情形,自不生被告李振豪、陳思瑋、鄭學鴻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

(三)又被告李振豪、陳思瑋、鄭學鴻之辯護人爭執被害人B42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按傳聞證據因當事人無從直接對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而審酌證言之憑信性,而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除具必要性及信用性之情況外,原則上不認其具有容許性,自無證據能力;至所謂具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然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僅能據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須就該等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述之證據資格。倘法院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無非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該證人先前證詞,當事人反對詰問權亦受到保障之情況下,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透過交互詰問之程序檢驗,取得證據資格,亦即該等審判外之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構成具可信性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則可作為檢視審判中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應無不許之理。甚者,倘不符部分,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所作之供述,執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積極證據,亦僅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該等審判外之供述作成之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及功能等情況,認先前供述較可信,即可取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害人B42警詢中、原審審理中所述互核相符之部分,得為補強於警詢中證述之可信度;另審酌被害人B42警詢筆錄之製作過程,係本於其所述內容,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顯係出於自由意志所證;被害人B42於原審作證時更明確證稱:其之前於警詢所述為實在等語(見原審重訴2卷二第139頁),亦足徵被害人B42之警詢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背其自由意識之情形,其於接受警詢時亦無虛偽陳述之情。揆諸上揭說明,上開警詢中之陳述應具特別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於警詢中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之部分,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A21、A29、B2、B51、A22、A17、A31、B1、B3、B8、B2

3、B41、B44、B49、B58於偵訊證述,有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

(二)查A21、A29、B2、B51、A22、A17、A31、B1、B3、B8、B23、B41、B44、B49、B58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係經以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又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鄭學鴻及其等辯護人均未具體指明上開證人於偵訊時,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外部情況,有何不可信之事由,參酌上開所述,自無從認定該等證人於偵訊時所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A21、A29、B2、B51、A22、A17、A31、B1、B3、B8、B23、B41、B44、B

49、B58於偵訊之證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至A17等人於偵訊之證述,固屬未經前揭被告等反對詰問之傳聞證據,惟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再A17、A21、A22、A31、B1、B3、B8、B23、B

41、B44、B49、B58於本院審理時已經傳喚到庭作證,並經檢察官及被告之辯護人充分之實質詰問,本院既已賦予被告等人交互詰問及對質之機會,補正未經其等交互詰問及對質之瑕疵,至其餘證人則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參酌前揭所述,A17等人於偵訊之陳述即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鄭學鴻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前揭證人於偵訊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等語,並非可採。

三、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查中均經具結而為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及上述法理,其等業於原審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由法院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賦予被告交互詰問等程序保障,故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於偵訊、原審所述互核相符之部分,得為補強於偵訊中證述之可信度;併審酌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訊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證人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黃鈺真於原審均明確證稱:之前在檢察官面前講的都實在,講到別人的部分也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另案卷三第17頁、第42至43頁、第140頁、第158頁),足認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之偵訊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背其等之自由意識而陳述之情形;且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於偵查中作證時距案發時點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相較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點,其等偵查中之證詞受共犯以壓力、利誘等方式污染之可能性較小,且偵訊中無其他同案被告及同案被告之辯護人在場,足認證人當時作證之心理壓力較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為小,可認其等偵訊中之陳述具特別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於偵訊中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之部分,亦具有證據能力。

四、除上述外,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等5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67至284頁、卷二第416至430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本案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明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五、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經訊問被告李振豪等5人就本案犯罪事實及罪名坦承部分、否認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分列如下:

1.被告李振豪略稱:我並未與任何人議定買賣人口價格,卷內並無證據顯示我曾議定買賣人口價格,僅有林晉宇一面之詞,即認定我是買賣人口價格之人,並不合理。我並未分配任何任務給任何人,並非主謀,亦未獲利,也沒有分配任何獲利給任何人,原判決的獲利計算均無依據。我一直都沒有說過我不是老大,我只是說我不是人口販運集團的主謀。B28、B40、B42、B43都曾經在筆錄說我是主謀,是警察直接拿單一照片給證人看,足見指認均不合法。B40說他在柬埔寨有認識的人,所以他知道我姓李,他知道我是主謀,但事實上他根本就不認識我,甚至沒有人知道我為什麼會叫「小新」等語。

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1)原判決違反經驗法則,本案被害人係應徵偏門社團,學歷多為高中或高中肄業,平均薪資約是2至3萬元,且應徵時均知不必有什麼技能等等,偏門的意思即為被害人本來即知悉出國不是做正經的行業。(2)柬埔寨之工作環境,有KTV、電影院、小吃店,雖然不能隨便外出,但這是管理方式,B49證稱其可以自由面試,B23則稱我什麼都不做,一個月領900元,B40有案件在身,他也能知道是詐欺,最後他離開的時候也沒有付理賠金。

(3)李振豪可能是這群人的老大,但絕非主謀,是林晉宇脫責而為推給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與八爺發生債務糾紛後,林晉宇委請李振豪出面調解其債務,李振豪才認識柬埔寨友人Andy,李振豪並不知悉林晉宇與Andy之後續聯絡內容。

況李振豪既然未加入第一集團,為何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分紅表之比例沒有任何變化。(4)李振豪未曾加入本案第二集團,僅介紹Andy與林晉宇相互認識。實際上,李振豪為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共同運作第二集團的人力仲介,原審竟以買賣人口重罪相繩,應有違誤等語。

2.被告黃炫逢略稱:我認識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我只是借錢給陳思瑋,我問他借錢要幹嘛、有什麼證明的東西,他就傳送報表給我看,我必須評估有沒有辦法借給他這麼多錢。我跟陳思瑋簽有本票,我確實借給陳思瑋10萬元,且從扣案本票觀之,上面均無被害人的名字,我並未借款給被害人,且令其等簽本票之犯罪事實。而資金流向均係陳思瑋控制,我並非人力仲介集團的會計,也不是金主等語。

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1)原判決固認定黃炫逢是集團的會計,然未認定黃炫逢有參與關於人口販運集團,包括辦護照、帶出國、或做一些其他與集團有關的事情都沒有,故原判決認黃炫逢為共犯係因其擔任會計工作,然卷內並無任何證據指向黃炫逢提供集團資金,亦未協助集團作帳,且集團裡面的所有款項也不是向黃炫逢請款,這一部分可能原判決認為黃炫逢是集團會計,應屬有誤。(2)本案分紅表中並未提到黃炫逢,因此依扣案分紅表,黃炫逢沒有分紅,原審雖認定黃炫逢一個禮拜有1萬2,000元所得,但此係因其借款給陳思瑋,與分紅無涉,請予黃炫逢無罪之判決。

3.被告陳思瑋略稱:我承認詐術使人出國罪、詐欺取財未遂,但我沒有買賣人口,且原審判決就招募人員發派工作給我的人,量刑均比我輕,我認為不公平等語。

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1)被害人出境至柬埔寨之後,陳思瑋不是負責招募之人,只負責辦護照,偶爾會有PCR檢測,他不知道被害人到柬埔寨後之實際工作狀況,對於柬埔寨公司之管理營運,亦非陳思瑋可置喙。除此之外,有的被害人在柬埔寨仍可使用手機或上網與臺灣親友聯繫,則被害人在柬埔寨人身自由是否已經遭到嚴格控制,仍需其他證據證明。(2)陳思瑋最初與「八爺」認識時,其當時所認識出境到柬埔寨工作是合法之博奕工作,才會協助介紹臺灣人至柬埔寨工作,且初期並沒有人反映過在那邊發生人身自由被控制之情況,當時陳思瑋並不知道後續會演變為被害人在柬埔寨開始從事詐欺機房,亦無證據可以證明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那邊的公司達成買賣人口的合意,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的認知是人力仲介佣金,並非把人當成物品賣掉。至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部分,因陳思瑋未參與被害人在柬埔寨方之工作管理狀況,所以其並不知悉有無勞力剝削。

(3)買賣質押人口必須要把被害人物化,而且主觀上必須要對被害人以及是類似一個商品、這是一個物品的客觀狀況有所故意,主觀有所認知,但本案被害人在臺灣或是說出國之過程中,陳思瑋會幫被害人購物、支出各種費用,甚至還有性交易的費用,如果要獲利最大化,陳思瑋等人不可能支出這些費用,足見陳思瑋主觀上無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犯意。(4)如認有罪,被告等人在網路上招募人力前往柬埔寨工作,他們當時認為此屬人力仲介,係基於概括犯意,在一定時間內為複數行為,每次之招攬仲介,具有反覆性和延續性,應屬集合犯而論處一罪。

4.被告林晉宇略稱:我承認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但我否認買賣人口罪。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質押人口罪部分,其實林晉宇本身不知悉也無從過問被害人到柬埔寨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的環境,所以林晉宇在柬埔寨時並沒有把被害人移置於他的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為,而且林晉宇所收的都只是仲介費,並沒有辦法證明林晉宇跟買方之間,就被害者有價金為合致的意思表示,且被害人在柬埔寨之工作情形是並無被物化之情況,自不構成刑法第296條之1的買賣、質押人口罪。

5.被告鄭學鴻略稱:我承認詐術使人出國罪,但只是人力仲介,並無買賣人口等語。

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稱:(1)有關第一集團部分,鄭學鴻雖陪同林晉宇為被害人開房間,但是當時鄭學鴻是因為遭林晉宇招募前往柬埔寨從事博弈工作,當時因為心繫家人而未前往,所以鄭學鴻在第一集團時仍然認為前往柬埔寨是從事博弈工作,公訴意旨將鄭學鴻列為第一集團之共同被告,顯屬無稽。(2)有關第二集團部分,鄭學鴻主要負責的工作幾乎都是接送PCR,對於告訴人等出境到柬埔寨之後到底實際上是從事什麼工作,他不是很清楚,雖然事後鄭學鴻知道好像跟當初招募的工作不一樣,但他也不知道到柬埔寨那邊實際的工作情況是否會被私行拘禁或虐待的情形,大部分的被害人到柬埔寨之後也曾經跟鄭學鴻聯絡,也向鄭學鴻表示沒有受虐,不能以其他被害人在那邊有受到所謂的私行拘禁,就認為鄭學鴻也涉有此情。再者,鄭學鴻並沒有跟柬埔寨方有接觸,遑論他可以依人力仲介費用或者是相關的費用,就可以直接將被害人如同物品一般的出售,又或者是否有層層轉賣的情形,這些都是鄭學鴻所不知道的,不能僅憑被害人的說法,就認為鄭學鴻涉有人口販運、買賣人口等罪。

經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之被害人,客觀上由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及另案共犯王契文等人招募及安排出國所需證件、保險之辦理、核酸檢測、住宿及送機等(個別是由哪位被告負責何種事務,詳見附表六所示各被害人之證述),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9除外)分別於110年12月至111年5月間出境至柬埔寨;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為前開行為均可獲得報酬等情,為被告林晉宇等人坦承在卷(見原審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下稱原審另案卷】二第30、40、51、101、109頁;原審另案卷一第202、205頁;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下稱偵14392卷】一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111年度偵字第21949號【下稱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本院卷二第266、287、289、290頁、卷四第80頁),且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筆錄出處詳見附表六所示),並有被告林晉宇以「翁明軒」為名在臉書之貼文、被告黃鈺真以「陳庭婷」及「林惠柏」為名在臉書之貼文、「林溫妮」之LINE主頁、被告鄭學鴻以「鄭經理」為名在臉書之貼文、「鄭經理」之LINE主頁、被告鄭學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廣告之翻拍照片、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僱用契約書、借據及本票、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檢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錄、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鄭學鴻「阿鴻」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與另案被告王契文「柯基文」之LINE對話紀錄、「柯基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紀錄、被告陳思瑋與被告李振豪「新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黃鈺真與被告陳思瑋「Nick」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黃鈺真與被害人B51之對話紀錄、自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柬埔寨報表」及「分紅表」、自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柬埔寨人力」表、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件信箱截圖、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1號函、旅客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7月15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護照申請書;微信群組「班長對賬」之對話紀錄截圖、板橋千嘉旅店住宿名冊、Etag車行軌跡歷程記錄、110年12月31日BR265班機旅客訂票紀錄、B31(另案被害人,本院已另審理)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1張、機場監視器畫面截圖9張、外交部急難救助資訊截圖3張暨職務報告、板橋王旅客登記表、111年3月18日BR265班機艙單資訊、宮賓旅社旅客登記簿、被害人A10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簡式護照資料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國際線航班旅客搭乘紀錄、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A14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21之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B23之申請護照資料、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39之入出境資料、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44之入出境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害人B50之入出境資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51之申請護照資料、入出境資料、出境機艙名冊、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11年度他字第3717號卷【下稱他3717卷】一第63至66頁、第72至73頁、第75至81頁、第83至84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28至138頁、第147至153頁、第164至169頁、第212至230頁、第250至271頁、第328至332頁、第353至362頁、第377至379頁、第401至402頁反面、第416至419頁、第420至441頁;他3717卷二第73至76頁、第84頁、第87至96頁、第98至100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29頁、第231頁反面至第237頁反面、第253至262頁、第292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下稱偵26101卷】一第516至520頁、第633至666頁、第668至670頁、第779至781頁;偵26101卷二第37至40頁、第83至87頁、第461至465頁、第475至481頁、第501至527頁、第531至533頁、第539至785頁、第792至828頁、第843至847頁;偵26101卷三第223至225頁;偵21949卷第68至74頁;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下稱偵14392卷】一第124至130頁、第254至265頁、第340至35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631號卷【下稱偵21631卷】第70頁反面至78頁;111年度偵字第21632號卷【下稱偵21632卷】第52至56頁;111年度偵字第37185號卷第21至29頁;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93至294頁;111年度偵字第29461號卷第67至71頁、第73至75頁;111年度他字第8398號卷第99至105頁;111年度偵字第33418卷第231至243頁;112年度偵10353卷第65至76頁;112年度偵字第11307號卷第233頁;112年度偵字第2917號卷第137至139頁、第143至151頁;112年度偵字第4681卷第73、77至91頁;112年度偵字第4544號卷第63頁、第85至93頁;112年度偵字第11307號卷第243至251頁;112年度偵字第5823號卷第131至151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第32至62頁;【宜蘭地檢署】偵8133卷第109至119頁、121至125頁、第297頁),首堪認定。又卷附之通訊軟體對話、臉書刊登文章中被告等人及蔡昇翰所使用之暱稱或綽號如附表五所示,經被告等人均坦承不諱(見他3717卷二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偵14392卷一第120頁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223頁反面、第230頁、第364頁;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456號卷【下稱偵21456卷】第14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950號卷第15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偵21949卷第9頁反面;偵21632卷第22頁、第90頁反面、第107頁反面;偵21631卷第14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951號卷【下稱偵21951卷】第15至16頁、第24頁;原審111年度聲羈字第143號卷第97頁、第131頁);被告等人在通訊軟體對話中所稱之「公司」或「辦公室」,是指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等情,亦據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陳均翰、鄭學鴻、黃鈺真坦承不諱(見偵21456卷第25頁反面、第62頁;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337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12、13頁;偵21631卷第62頁反面;偵21632卷第107頁反面;偵21949卷第46頁;他3717卷二第19頁),是此部分亦可認定。

(二)被告李振豪:被告李振豪雖辯稱其與本案犯行無涉(見本院卷二第266、289頁、卷四第79頁),惟查:

1.觀諸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之對話內容:在被告李振豪所創立之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有如附圖2至附圖7、附圖9至附圖19-1之對話(附圖出處為偵21631卷第70至第75頁;偵21632卷第19頁、第45頁、第114頁反面至117頁反面;偵14392卷一第262頁;偵14392卷二第17頁至第25頁;偵21456卷第102至110頁;偵21949卷第68頁至73頁反面),內容如下:

⑴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

組回報」,接著「(暱稱)草莓頭」、被告陳均翰接連回覆:「安全」、「收」,同日稍後被告陳均翰回覆:「到家」、蔡昇翰回覆:「到家」、被告黃炫逢回覆:「safe」(附圖3)。

⑵附圖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8日稱:「盡量 把手機對話刪除通訊錄刪除」,被告楊家豪即回覆:「收」。

⑶附圖5、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2時15分稱:「大家不要

胡思亂想了,Andy的中人是用來帶帳的,也是用來保護人的,我剛剛跟他通過電話了,今天人不見,我們一定要對Andy,Andy一定會給交代,所以那個人有交代的能力,等於Andy這個人是給自己買保險」,被告楊家豪、鄭學鴻均回覆:「收到」。

⑷附圖7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15時23分稱:「總會,幾點

到公司」,被告黃炫逢於當日16時30分回覆:「路上了」,被告李振豪又稱:「小會計,起床沒」,被告陳思瑋即回覆:「路上」,被告李振豪即稱:「11樓集合」。

⑸附圖9、10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3日18時23分稱:「@陳翰晚

上年輕人緊急會議,等我回來」,被告陳均翰答稱:「是,我在樓上」;同日22時27分被告李振豪稱:「@蔡百萬禮拜三那一批要多帶10個鍵盤,跟我算錢喔」,蔡昇翰答稱:「好」。

⑹附圖11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6日稱:「@所有人 這禮拜放鬆

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楊家豪接連回覆:「收」、「收」、「好」、「ok」。

⑺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

⑻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

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接著稱:「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到」,蔡昇翰亦回覆:「收」。

⑼附圖15、1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8時42分稱:「各部門

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復於同日23時38分稱:「@所有人 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即回覆:「收」。

⑽附圖17、18中,被告李振豪於4月22日稱:「沒事了,快篩確

認沒事,從今天開始,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要分開。收到回覆。@所有人」,被告陳均翰、林晉宇、鄭學鴻、陳思瑋即接連回覆:「收」。

⑾附圖19中,於5月5日(按即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

拘提之日)17時40分,被告陳均翰於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被告李振豪旋即於同日19時50分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

⑿附圖19-1中,被告陳均翰在群組中稱:「@所有人 哥說等等

算帳領錢時大家都要到」,蔡昇翰回覆:「賀」,被告鄭學鴻回覆:「收」。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這句話中我領的錢是我送人去機場會拿到的錢,我是跟鄭學鴻或陳思璋拿錢。哥是指李振豪,當時李振豪叫我邀大家來領錢,為何是他叫我邀大家來領錢的原因我也不知道。(見偵21631卷第64頁)。

由上開群組對話,可見被告李振豪係對群組成員發號施令之人,不但要求群組成員刪除對話紀錄及通訊錄,且命令與人力仲介相關之所有人至公司開重要會議,包括未在上開群組內之被告黃鈺真亦須到場,被告李振豪並強調「沒到我會發火」,被告李振豪對於群組內的人也有「總會」、「小會計」的稱呼,對話中並有「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等內容,均係與將被害人等送至柬埔寨之事務有關之命令,且於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遭執行拘提之日,隨即在被告陳均翰表示已在處理本機收回刪掉後,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是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且為主導者,至為灼然。是被告李振豪辯稱其與本案犯行無關云云,顯非可採。

2.證人即被告林晉宇於偵訊具結證稱:「(問:為何要發這些(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廣告?)招募人,請他們去柬埔寨工作,一開始跟八爺合作,八爺說是去柬埔寨做博奕,我還有去找我的好朋友去,他也回報確實是在做博奕。後來八爺說一人3萬元,都沒有如實給,陳思瑋才去接洽別人,我們有被騙機票,就是人過去一落地就跑了,被黑吃黑,所以我們跟小新聊天聊到後就再跟小新合作,我不知道小新當時有沒有在做,但是他在柬埔寨那有認識的人,我們跟小新開始做是111年2月開始」;「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暱稱『新仔』是被告李振豪 ,就是我說的『小新』,沒有其他暱稱,他跟柬埔寨方有認識,他是臺灣端的接洽人」(見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問:【提示111偵21456卷附圖56.57】你手機中telegram中聯絡人暱稱『小新』是否為李振豪?)是。(問:【提示圖57】暱稱『小新』於3月17日13:11、13:12、13:18分別傳送3段錄音檔案給林晉宇,經當庭撥放並勘驗。勘驗結果:男性說話者於第1段語音內容為『你幫那個誰你廣告發一下發那個…ok我等一下打給你我等一下…』;第2段語音內容為『不是你…你…你…發一下廣告我們要徵會英文的人,名額有限,薪水優渥ㄟ…對名額有限、薪水優渥,發一下廣告想一下文宣拉,對阿去國外工作會英文的人』;第3段語音內容為『阿你們玩得開心嗎?』,其聲音音質、音調、音色與被告李振豪相似。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是李振豪跟我說的話。(問:當時李振豪在說什麼?)我幫他在發文、發徵人廣告,類似發在偏門工作這樣的社團。」、「(問:【提示圖58】你手機中之telegram『TJ』群組,暱稱『小新』也是李振豪?)是。」、「(問:

TJ群組裡本案被告只有你跟李振豪?)應該是,我忘記了。

我不認識武男兄。『已刪除帳戶(DA)』好像是刪除帳號都會這樣顯示,我是被加入,我忘記是誰拉我進去的,不確定是不是李振豪拉我進去的。」、「(問:【提示圖60.61.62】『TJ』群組,於3月23日你們在群組內討論B29、B26等人經救援回臺灣的事,暱稱『武男』並貼出B29在臺灣簽的本票,復於3月23日17:14說『要不要搞這幾個臺灣人在這裡坐牢?』。

『小新』於17:15回答:『可以嗎?可以就搞他們如果確實在柬埔寨坐牢我們再來討論賠付的問題不能所有承擔責任都是我們,然後葫蘆那邊一點是也沒有』。暱稱『武男』、『葫蘆』分別是誰?你們在討論要讓B29他們回不了臺灣嗎?)『武男』應該是柬埔寨方的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臺灣人。『葫蘆』應該是柬埔寨那邊的老闆,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臺灣人。我不知道李振豪為何會打這句話,但我沒有加入討論這個話題。(問:【提示圖63】你手機中之telegram中『山酥線』群組,暱稱『小新』是李振豪?)是。(問:上開『山酥線』群組暱稱『小新』於3.1發訊息說『前陣子臺灣端出點事情,所以我們把聊天軟體的刪除了,重辦,所以會失聯。抱歉給@bosscai老闆添麻煩了』。這個群組『山酥線』是做什麼的?『山酥』是誰?臺灣出甚麼事,為何刪聊天軟體?)山酥應該是柬埔寨方的人,我不知道他跟『武男』、『葫蘆』是否為同一公司,但聊天聊起來我覺得他們應該認識。3月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出什麼事,我不知道他們到底發生什麼事,在我印象中3月那時候沒有刪除東西,都正常。」、「(問:如何稱呼黃炫逢?)『阿笨』、『阿逢』」(見偵14392卷二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問:【提示柬埔寨報表、分紅表】你之前稱原本跟八爺合作,因為八爺錢常不正常回來,才換找李振豪,是在何時的事?)我記憶中是在今年過完年後,大約111年2月。柬埔寨報表就八爺時期的報表,因為我要拿錢,我想說為何錢都一直不給我,所以跟陳思瑋對帳,陳思瑋跟我說錢八爺還沒給,並給我看柬埔寨報表,當時我才會看過這個表,我後來也因為一直沒有拿到錢我就沒再做八爺這部分,另外我沒有看過分紅表。我看經提示的分紅表上我介紹的人,此時期應該就是我跟李振豪配合。(問:送一個人過去集團總獲利多少錢?)八爺時期,介紹1人過去3萬,沒有所謂大家一起的獲利或公基金。李振豪時期,介紹1人過去6、7萬,因為比八爺那邊高,又因為疫情關係,所以我覺得他我就繼續招募看看,我不知道如何得出6、7萬之獲利。」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

綜觀被告林晉宇上開證述及卷附之通訊軟體Telegram「TJ」群組、「山酥線」群組對話內容(參見附圖48至61,出自偵21456卷第115至第116頁),足認被告李振豪確實有從事柬埔寨「人力仲介」,且與柬埔寨方之共犯聯繫本案買賣人口之事宜。

3.至被告林晉宇雖於原審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下稱原審另案)證稱:我們有應徵到人,都是直接貼上群組,再來會對到陳思瑋那裡,就是對陳思瑋拿錢,因為我們錢都是跟陳思瑋請的,沒有所謂誰主使等語(見原審另案卷三第24至25頁),惟此部分證述內容不僅與其前於偵訊所證及被告陳思瑋於偵訊之證述(詳下述)不符,亦與前述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扞格;且被告林晉宇於原審另案作證時,就與被告李振豪有關之問題時,明顯有遲疑不回答,或問題很明確但卻無法回答之情形,如: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

卷1第331頁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李振豪是你們老闆?』,你回答『不是。因為他年紀比較大,知道東西比我們多,所以大家加減會聽他意見。』,是否實在?證人林晉宇答:(證人約過20秒後回答問題)就是加減問一下他意見。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1第331頁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關於群組裡說開會的事情,你曾回答『李振豪才會說開發回來要面試,但實際上他也沒有面試過,當天9點開會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開會主要重點就是不要再被騙機票生活費、住宿費。』,是否實在?證人林晉宇答:我看一下喔,(證人約過25秒後續答)不好意思,實在的意思是指?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當時你提到群組裡李振豪請大家開會,有人到柬埔寨之後自己跑掉,他要提醒大家這些事情,說要回來面試等內容。剛才你說李振豪與這個案子都無關,他為何會提到這些?證人林晉宇答:(證人未答)。」(以上筆錄內容見原審另案卷三第25頁)是觀諸被告林晉宇於原審另案之作證情形,其就關於被告李振豪是否涉及第二集團犯行之問題有遲疑或不敢(或不願)回答之情況,本院審酌其於偵訊陳述,距本案發生時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於當時應較無心詳加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時間上亦不及權衡利害及取捨得失,較無來自被告李振豪在場所生有形、無形之壓力,而為出於迴護被告李振豪之供證,其於原審之證述與偵訊之證述內容不符部分,自難採信,當不能僅憑被告林晉宇於原審另案之證述內容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4.被告陳思瑋於偵訊具結證稱:「(問:公司有在做人力仲介?何人在做?分工?)我、李振豪、陳均翰、蔡昇翰、黃炫逢、鄭學鴻、楊家豪、林晉宇、黃鈺真,另外還有八爺。還有其他人我知道綽號,可能不知道真名。…後因為林晉宇跟八爺有爭吵,他才改找李振豪問柬埔寨有沒有認識的,所以才開了另一條線,在這之前,我都是聽八爺說要辦哪個人的護照。之後林晉宇就透過李振豪接觸到ANDY(安迪)。後看招募的人說有誰要辦護照我就帶去辦護照。陳均翰、蔡昇翰本來做八大的少爺、酒店幹部,但因為疫情無法做,我們就請他們來做送機的。黃炫逢有在做小額借貸,錢放在他那大家比較放心,所以大家都叫他總會,像是介紹人去柬埔寨的佣金,ANDY會透過虛擬貨幣打錢到臺灣私人的幣商,我們再有人跟幣商拿錢交給黃炫逢,有時黃炫逢比較忙,就會請我整理錢發給大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給錢、方式如何,錢來了ANDY會通知林晉宇,林晉宇可能會通知我或黃炫逢,再有人去找幣商拿錢,找幣商部分都是林晉宇處理,我也不清楚。…鄭學鴻、黃鈺真也是做開發,他們是林晉宇帶進來的。

楊家豪也是做開發。林晉宇主要是開發,也會跟ANDY聯絡。

八爺時期,有一個LINE群組,招募人員會各自跟八爺聯絡。

八爺是馬來西亞人,我跟他在臺灣認識的,是因為他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他在柬埔寨。…(問:【提示圖8、9】李振豪在群組一直說的ANDY,是你說的ANDY嗎?)是。ANDY是臺灣人,現在人在柬埔寨,我沒有見過他,但他們有說他也是臺灣人。(問:【提示圖10】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2日15:23『新仔』說『總會幾點到公司』,『炫風』回答『路上了』『新仔』接著問『小會計起床沒』你回答『路上』。『新仔』說『11樓集合』你回答『好』後於同日16:51說『哥,到了』,為何你叫小會計?為何炫風是總會?當天相約做何事?)黃炫逢電腦不太好,他會叫我用電腦報表,所以我才會被叫小會計。為何炫風是總會如前述。當天相約原因我忘記了。11樓是原本的辦公室,後面租6樓後都在6樓了。有時候約朋友來會在11樓,但正確誰在使用不清楚。」、「(問:【提示圖23】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6日12:30『新仔』標註所有人說『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你回答『好』,其他人回『收』、『OK』,在說什麼事情上軌道?)他應該指的是所有的事情,例如放款、博奕、仲介。」、「(問:【提示圖25、26】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3:45『新仔』說『誰醒著群組先讓我知道速度』,你馬上回『我』,陸續有暱稱『陳翰』回『我』,暱稱『炫風』回『我』,同日13:47『新仔』標註你說『先key帳』,你回答『好』,甚麼帳?)『先key帳』就如圖45,開發會給我支出項目的數字,我就key在雲端的EXCEL檔上,所有雲端在八爺那時候就有了,後續就沿用改格式而已。我會丟連結給其他人,他們就可以上來看。表格是他們叫我KEY,我就KEY,主要給誰看我不知道,可能是ANDY吧,大家也都可以去看。(問:【提示圖27】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4:18『新仔』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你回答『好』,暱稱『陳翰』回答『收』、暱稱『炫風』回答『收』,暱稱『阿鴻』回答『收』,暱稱『蔡百萬』回答『收』,當天要討論何事?)那個妹妹是黃鈺真。幾次開會好像都是有人到柬埔寨後跟自己對接的人離開,騙我們幫他付機票錢。(問:【提示圖28、29】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8:42『新仔』說『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做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23:38『新仔』又標註所有人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何意?)當天到柬埔寨落地後跟人離開的人應該是鄭學鴻介紹的,因為鄭學鴻喜歡亂報堂口亂講話,所以李振豪才會這樣講。『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應該是對開發說的。」、「(問:【提示圖36】微信暱稱『新仔』與你的對話,新仔是李振豪嗎?)是。(問:【提示圖36】5月1日19:57『新仔』發6秒的語音,說『可以刪除了』、『要分3月4月』,你回『好』,並說『哥,月支出等我一下喔』,在說甚麼?是什麼月支出?為何叫你製作?可以刪除甚麼?)因為從11樓搬到6樓,他要我搬家支出用到的東西都記下來。我忘記我傳什麼,好像是KEY好的帳,刪除是李振豪的習慣。(問:【提示圖39】『新仔』接續說:『還有幫我問一下這幾個人是誰的』,並貼如圖40、41兩張圖,何意?李振豪要叫你問誰?為何要叫你問?這些人又是誰?上面數字的意思?)這是開發給數字叫我KEY的表格,跟圖45一樣,李振豪是要叫我去問誰是開發,讓他們告訴我每一個項目支出了哪些。(問:【提示圖43】『新仔』接續說『4月的你也要算一下等等可以key5月的』又於5月2日10:39說『團機總共要給我60200我總共要給你230000』,你回答『對』。『新仔』則說『0000000-00000=170000下午叫阿翰拿給你』你回答『好,謝謝哥』,這是甚麼錢?團機是何意?為何你要給他錢,他又要給你錢?)團機應該是他代墊的費用。23萬要給我的我不確定是幹嘛的,有可能是博奕,有可能是其他的錢。(問:【提示圖44、45】『新仔』在5月2日20:30貼表格截圖【如圖45】你說『謝謝哥可以收回』,該圖上面有寫公司付Andy 3160u,然後還有B51下方的一些明細,何意?Andy是誰?)Andy就是柬埔寨的對口,要付他虛擬貨幣。B51的一些明細是開發給我的支出金額。(問:不是應該Andy給你們錢,為何變成你們付給Andy虛擬貨幣?)也許在柬埔寨那邊有代墊款。(問:為何李振豪要截圖傳給你報表?不是你製作的嗎?)表格是開發也可以自己KEY,所以不一定是我製作。從圖46到49可以看出,我不知道為何當時我的GMAIL被移除沒有辦法KEY,所以我才會把後續開發給我『B52』、『B53』的支出傳給李振豪。(問:【提示圖46、47、48、49】你於5月4日14:50說『哥,我要key帳可以麻煩幫我開一下權限嗎』『新仔』回『你現在在哪?你的gmail我刪除了你貼細帳給我吧我晚點做』你則回『在公司那我貼給哥』然後你就貼B52及B53許多帳目細項。

B52及B53是誰?你為何會有這些帳目細項?李振豪要開甚麼權限?)B52及B53是要去柬埔寨的人,我不知道誰開發,細節項是開發傳給我的。409號6樓的辦公室其中有一台是李振豪的電腦,只有那台有GMAIL,所以我想跟李振豪借電腦,才請他開權限。(問:【圖50、51、52、53】5月4日『新仔』傳遞很多訊息後收回,並說『先儲存』『都存到了?』你回答『少宋的』新仔則稱『我再傳一次』,並問『有沒有看不懂的』、『最後一頁也看得懂?』你說『懂匯差給大家的』。當時是傳什麼叫你存?匯差給大家是指誰?)當時李振豪收回的就是111偵14392卷的56到57頁反面(即本判決附圖38、39、40、41所示)。57頁反面上面有寫3萬5是匯差。(問:乘以0.7為何意思?)我不知道,李振豪傳給我的數字我照KEY。我不知道是否為李振豪手寫。(問:【提示圖46至53】你們對話一直在『回收』、『刪除』的是甚麼資料?)就是類似上述111偵14392卷的56到57頁反面的資料。(問:【提示圖65】你是在5月5日晚間被拘提,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隨即於5月5日17時40分許由『陳翰』發言『本機收回刪掉』,為何?)我不知道,可能是被抓吧。(問:【提示柬埔寨報表】那些項目、數字來源?)柬埔寨報表都是八爺提供,開發的人支出的數字就是開發的人提供的。這個EXCEL也是在雲端,大家可以看。(問:【提示圖49分紅表】你是屬於領哪個部分的錢?)我辦護照拿外交部百分之5的部分,公司的百分之30我不知道是給誰,剛剛檢察官問的手寫計算式為何要乘

0.7,就是這個部分,我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被扣掉了。開發到的人的百分之30就是給招募人員。會計百分之5我不知道給誰,因為我平常也沒有在對我拿到的跟報表有沒有一致,我只能確定我有拿到外交部的部分。核酸檢測百分之5就是看誰帶人去就誰拿。機場百分之10就是蔡昇翰、陳均翰,還有鄭學鴻。團體百分之15就是一直放在黃炫逢那,有需要臨時代墊款可以請款。」(見偵14392卷二第12至15頁反面)、「(問:提示『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左側表格經核對與你手機扣案的分紅表『15%團體』欄位數額相符(僅百位後捨去),跟你之前所述15%團體由黃炫逢保管也一致,有何意見?)15%的計算是林晉宇、李振豪、八爺他們會傳總獲利數字給我,EXCEL表格已經設定好計算式,記入後會自動算好。」、「(問:通常是拿給你錢?)李振豪、林晉宇、鄭學鴻都曾經拿錢給我讓我去分。」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4頁反面)。

由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及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之對話內容(對話截圖見本判決附圖20至41),併佐以被告陳思瑋之手機所查得「李振豪(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日透過Google試算表與被告陳思瑋共用試算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足見被告李振豪不但代墊「人力仲介」事務費用,甚至指導被告陳思瑋作帳、計算分利,且在被告陳思瑋無法輸入帳目明細時協助被告陳思瑋輸入明細,並多次刪除、收回所傳送之帳目明細,無非係為隱匿與此有關之紀錄,被告李振豪確實有參與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至為明確。至被告李振豪雖否認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惟前揭電子郵件於申辦時登記之備用電話為被告李振豪配偶簡湘庭申登之手機號碼,且於111年6月25日17時27分16秒(格林威治時間西元2022年6月25日9時27分16秒)之IP位址對應使用之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為被告李振豪所申登,上開電子郵件於111年7月4日登入之IP在林森北路409號6樓之12(即與「公司」同樓層之處)等情,有GOOGLE SUBSCRIBER INFORMATION(即上開電子郵件帳戶資料與活動紀錄)及IP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考(見他3717卷二第271至第278頁反面),足認上開電子郵件應係被告李振豪所申辦,且至111年6、7月間仍由被告李振豪所使用,是與被告陳思瑋共用試算表之「李振豪(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係被告李振豪無誤。被告李振豪空言否認該電子郵件帳號是其所使用,惟未提出任何合理說法與佐證,所辯自不可採。

5.至被告陳思瑋於原審另案雖證稱:被告李振豪沒有對我你發號施令或指示我做什麼事,除了我之外,林晉宇會與柬埔寨聯繫,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1第670頁之分紅表是我製作的,分紅表記載的「公司」在柬埔寨那邊來的時候就是這樣。柬埔寨那邊是30%,「開發」是招募人員,「會計」是公司的會計人員,「核酸」是去送PCR的人員,「機場」是送機的人員,「外交部」是辦理護照,「團體」是多出來保出來保管的,由我保管。李振豪不可以使用團體15%,招募人員可以使用。我未曾向李振豪領薪水,招募人員把錢拿回來發的時候,我就會把屬於我的報酬扣起來,林晉宇叫我再拿給表單上該給的人。我有加入「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但我參加時開會沒有特別做什麼等語(見原審另案卷三第161至166頁),惟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非但與其自身及被告林晉宇偵訊之證述內容不一致,更與前揭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完全背離,尚難憑採,應以其於偵訊所證較為可採,被告陳思瑋於原審所為證述尚難為有利於被告李振豪之認定。

6.另查,在微信「家人」群組中,被告李振豪(暱稱「新仔」)於111年5月30日稱:「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點,法院沒這麼快動作」,隨即包含被告黃炫逢在內的4個人回稱:「收」,被告李振豪接著說:「搜尋一下 白狼 柬埔寨,他超厲害的,我要去跟他,自導自演,把人送出去,再接回來,就可以上新聞耶」(見附圖19-2、19-3)。而被告鄭學鴻於偵訊具結證稱:「家人」群組是「新仔」即李振豪創的,成員「小鬼」是我,「大勝」是黃炫逢。「家人」群組是「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沒了之後才創的,5月5日當時,他們被抓後,我們大家都被李振豪退出「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在群組對大家說「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法院沒這麼快動作」,接著大家回覆「收」,應該是在討論陳思瑋、林晉宇他們被抓的事情,叫我們大家要小心一點,我不知道李振豪的律師是誰。李振豪在「家人」群組對大家說「搜尋一下白狼柬埔寨」、「他超厲害的我要去跟他」、「自導自演把人送出去再接回來就可以上新聞耶」,就是討論把人家送出國的事情。我不知道為何說白狼自導自演,應該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點。白狼救回來的那幾個人確實都是我們送去柬埔寨的等語(見偵21632卷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若被告李振豪與本案買賣人口犯行無涉,何以其於本案為警查獲後,即將原本「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的成員均退出群組,並創設另一個「家人」群組,且在「家人」群組發出上開「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點,法院沒這麼快動作」等訊息,甚要求群組成員搜尋「白狼 柬埔寨」之相關資訊,且被告李振豪所傳上開群組訊息亦經被告鄭學鴻證述是在討論本案共同被告被抓、把人送出國、提醒大家小心一點等語。綜上各種事證,均顯示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本案犯行。

7.被告李振豪雖辯稱:我沒有使用「小新」這個名字加入Telegram,而是使用「李振豪」,或是「鑫豪娛樂」,至於「小新」這個名字,可能是有其他人因為「小新」這個名字較好使用,在社會地位可能稍微高一點,所以有人會冒用我的名字,在經過交互詰問程序之後,被告鄭學鴻當庭也自白說是他使用「小新」、「新哥」的名義云云,惟被告李振豪確有「小新」這個暱稱、綽號,業據被告林晉宇、陳均翰、楊家豪、鄭學鴻、黃炫逢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偵14392卷二第62頁反面至63頁反面、偵21631卷第42頁、第63頁反面、第110頁;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偵21950卷第55頁反面;原審另案卷三第141頁),又被告林晉宇業已證稱上開Telegram「TJ」、「山酥線」中暱稱「小新」之人為被告李振豪,且被告李振豪以「小新」之名傳送3段錄音檔案(即語音對話)予被告林晉宇,被告李振豪於檢察官當庭勘驗上開錄音後,亦表示「這聽起來像是我,但我忘記我何時講過這個話了」等語(見偵21456卷第100頁反面),足認Telegram暱稱「小新」之人確為被告李振豪。至被告鄭學鴻雖在原審具結證稱自己以「小新」為暱稱使用Telegram,假冒用被告李振豪的語氣講話,理由是「我在這裡做的時候一開始比較常被罵,用李振豪的名義和林晉宇接洽,希望林晉宇比較照顧我,也是偷偷的用」,其有印象有以李振豪名義加入「TJ」及「山酥線」群組,有時以李振豪的語氣去講一下話而已,李振豪沒有加入人力仲介集團,也沒有指示我,或聊到關於人力仲介的業務,李振豪在群組好像有說要開會,但我不清楚開會是什麼意思,李振豪只是做博奕;並稱:之前沒有提到有使用Telegram,是因為「他們沒有問我,他們當時只問我有無使用LINE及微信,我說我都有」云云(見原審另案卷三第198至201頁),惟111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被告鄭學鴻時,已明確問及「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臉書、微信暱稱?」,被告鄭學鴻答稱:「LINE、微信叫阿鴻,臉書是鄭經理」(見偵21632卷第107頁),顯然檢察官已問過被告鄭學鴻之Telegram暱稱,並非如被告鄭學鴻所稱未曾被問及有無使用Telegram之情形,是被告鄭學鴻於原審作證時方突然改稱Telegram中暱稱「小新」之人是其冒用被告李振豪名義所使用,實難採信。況被告鄭學鴻於111年7月5日警詢中稱:「新仔」全名我不知道,我都叫他「小新」,他並不是組織之老大云云,對於警方詢問前揭「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被告李振豪所發出之訊息內容是否有關「人力仲介」,一概回答不清楚、不知道,連「咖」是指何人,都回答「應該是指博奕的會員」,於斯時尚否認「何必問」、「鄭經理」是自己使用的暱稱,並否認被告林晉宇有介紹其從事「人力仲介」(見偵21632卷第21至37頁反面),嗣於同年7月6日警詢及同年7月7日原審聲押審查庭中仍否認自己及被告李振豪從事「人力仲介」,並於警詢辯稱:「我在小新旗下只做博奕工作,並沒有接觸人力仲介的部分」(見偵21632卷第38至40頁反面),然被告鄭學鴻於111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開始鬆口供稱自己有在做柬埔寨「人力仲介」、被告李振豪在群組發的訊息是在講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見偵21632卷第107至111頁反面),於111年8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更供稱:「我願意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組織。另外,就接送部分的人我知道他們是要去國外做詐騙,不是去辦貸款、博奕,他們來的時候以為自己要辦貸款或做博奕,我不敢跟要被送出國的人說,怕把他們嚇跑,怕他們聽到事實就不做了」等語(見偵21632卷第142頁),且於111年9月2日原審訊問時稱:「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是李振豪創立的,我是後來才加入的,在群組裡面不一定討論跟本案有關的事實,但有些有等語(見原審另案卷一第202至203頁)。綜觀上情,被告鄭學鴻於原審作證前從未提及自己有使用Telegram或有冒充為被告李振豪與人對話之情事,且於原審作證前業已提及被告李振豪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所為指令、言論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卻在原審改稱被告李振豪只有做博奕,沒有加入本案第二集團,對於被告李振豪在群組中說要「開會」的意思,表示不清楚,甚而證稱自己有冒用被告李振豪之名義使用Telegram與被告林晉宇、TJ群組及山酥線群組成員講話,然此部分證述內容與其之前所為供述及證述均不一致,亦與被告林晉宇前揭所證有所出入,亦無法解釋傳送語音訊息給被告林晉宇的「小新」聲音為何與被告李振豪相似,是被告鄭學鴻上開原審審理中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李振豪之詞,無從據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8.再綜觀「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該EXCEL表以不同顏色表示「結案」、「Andy付」、「新付」(見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其中標示「Andy付」顏色之項目,為「簽證」、「簽證+保險」、「接機」、「匯差」、「疫苗卡小費」等;標示「新付」之項目,則為「機票」、「核酸」、「護照」、「借支」、「生活費」、「住宿」、「行李箱」、「治裝」、「延長線」、「網卡」等。足認「Andy付」、「新付」係指Andy負責支付被害人出國及入境該國有關的費用,而被告李振豪則係負責被害人出國前在臺灣境內所需之費用與借支,此亦顯示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本案「仲介」被害人出國之事。

9.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決定接受被告等人安排出國之過程、出國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所述不同等情,經被害人分別證述如下(各被害人之詳細證述內容及筆錄出處參見附表六):

⑴被害人B1:我於111年2月16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5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內容為出國賺錢、電腦打字,不要你的器官,只要你的人,我就跟臉書的人聯繫,我就臉書私訊對方,我忘記他的暱稱,因為他之後帳號好像也不見了,後面有約出來接觸,才知道他們是東堂的,因為他們自己自稱,但我不知道哪個人是張貼臉書的人,見面時,綽號「小宇」(林晉宇)的人跟我介紹出國的工作內容,就跟臉書張貼內容差不多並跟我簽工作契約。我到柬埔寨後,要認一個「VIP888」的牌子,有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我在西港待了十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做什麼。他們內部是用Telegram聯繫。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發現被騙。在金邊時,被要求做資金盤,他們給我國外卡、手機下載WHAT'S APP,電話號碼跟他們說,他們會拉客戶來你的手機,我們就會跟客戶聊有沒有興趣投資,有興趣就交接給主管繼續聊,我不太瞭解之後的流程,後續就是主管處理。我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內不能出去。建築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297至308頁)。

⑵被害人B2:我於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29日回臺

。去柬埔寨是因我於110年底失業找新工作,在臉書徵才社團看到徵荷官的工作,我當時沒有注意工作地點,只有看薪水及工作內容,跟他說有興趣,對方臉書名稱「王承學」就聯絡我,我們有約在新北市○○區○○路00號門口我原本的工作地點見面,當時是我剛下班,對方LINE暱稱叫「DAVID」(楊家豪)開車過來,就我所知,王承學和DAVID是同一人,因為臉書上跟來找我的本人好像長一樣,我們在車上聊工作,講到地點是柬埔寨,5萬底薪、月休5到7天,工時每天8到10小時,要去柬埔寨兩個月,只要提早跟主管報備,隨時可以回臺。我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因為我們應徵的是荷官工作,而該酒店一樓就有賭場的地方,我原本以為就是在這裡工作,但他們卻把我們接走,且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內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一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一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第二家公司的工作內容不一樣,老闆說叫「刷單」,是騙大陸人,公司會給我們微信帳號去加陌生人,並跟對方說會送小禮物,跟對方要地址,並確認對方有無收到,好像是真的會寄東西過去,但我不知道實際詐騙部分是哪部分,但他們一樣有分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都由不同人負責。不管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發現被騙後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⑶被害人B3:我於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9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我在臉書偏門求職社團,看到徵才廣告,我在臉書留言,當時臉書暱稱叫「呂學承」,對方就以LINE暱稱「大衛」(楊家豪)聯絡我並介紹我工作內容,內容為博奕工作、做電腦操作。我到柬埔寨機場時,一度被丟包,因為他們說我們一到柬埔寨,會有人來接我們,但沒有,我就聯絡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我發現我被騙是因為我到柬埔寨看到的跟他們跟我講的都不一樣,他們也沒有跟我說那是一個園區,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該園區在西港,叫「中國城」。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內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前期我被要求做感情詐騙,詐騙是大陸人、香港人、海外人士,我們有翻譯軟體跟海外人士對話,後期4月底、5月初時,我被要求做人事,被要求上求職網臉書,也是要叫人去柬埔寨,我有跟對方說來做人事招募、公司也要求我們不能講到詐騙,但我有老實說來做的是人事招募、廣告,確實有人因為我的招募而來,但他們都知道自己是來做詐欺園區的招募人員。一開始我拒絕做詐騙工作,他們要求我付9,500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本來的手機是我轉人事時,他們以為我將招募的人介紹到別家公司,所以後來被收走的。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我手機被沒收時,還有人冒用我的名義恐嚇我的家人,也用我的名義騙別人去柬埔寨。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大致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311至319頁)。至其就賠付金額雖與偵訊所述略有出入,然就主要情節所述則均一致,故此細節尚不影響B3所述之憑信性。

⑷被害人B8:我於111年2月2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25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看到臉書上看到暱稱「王承學」貼文說走頭無路可以找他,工作內容是網路行銷客服,於是我聯繫王承學,王承學有以暱稱「DAVID」(楊家豪)加我LINE,他有跟我說是做區塊鍊、資金盤、做詐騙偏門的,每月45,000元包吃住,去完半年,賺1桶金可以回來。我在柬埔寨做區塊鍊、資金盤,用中文翻譯英文或西班牙文騙歐美人或西班牙人。我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賣,總共被轉賣8次。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我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賠償金,園區還我護照、放我出來,我在柬埔寨賺的錢都拿去付2.45萬的賠償金,所以沒有賺到錢,我打算要跟在臺的人討這個賠償金。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334至341頁)。

⑸被害人B9:我從臉書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臉書暱稱「陳婷

婷」之人。我詢問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後,他給我LINE暱稱「阿鴻」之好友連結,之後我都與LINE暱稱「阿鴻」聯繫。我被告知出國去柬埔寨賭場工作,要到當地才知道會在賭場還是線上博弈網站工作。月薪每個月1,200元美金,若有加提成可以到3-4000元美金。我到達柬埔寨後,拿著VIP16588牌子的人帶我通過海關,他跟機場警察穿著一樣,應該也是柬埔寨人。帶到機場門口之後有一個大陸人來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園區,工作內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我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跟我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我有跟招募我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但他不讀不回。我在柬埔寨待的西港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個七星海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有被轉賣。

⑹被害人B13:我於111年3月4日出境到柬埔寨,111年8月31日

回臺。我會去柬埔寨是因於111年2月中旬在臉書FACEBOOK看到高薪徵才的工作廣告,就用臉書私訊張貼廣告的人(暱稱:陳曉暄),我問他「這個是出國工作的嗎」,他說「對,出國半年,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我問他工作內容,他跟我說是做詐騙集圑,回來可以有1筆錢,我就說我有興趣,當天他就叫我搭計程車到高鐵左營站,再搭高鐵到新北高鐵站,然後就有人開車來接我到1間飯店,先在那住兩天,後來因為遇到警察臨檢,換去住大自然飯店住4天,期間吃的住的都是對方出錢,有叫我簽1個合同,合同內容是出國工作半年,如果我沒有工作半年的話,需要賠償費用,有住宿費、機票費、簽證費等共新臺幣54,000元給他們。我先搭飛機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住園區內的宿舍,1間房間住6個人,上下舖,除了我之外都是大陸人,在皇冠園區工作約1個月左右,後來聽說有警察來巡視,就被開車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的另一間公司,也是住在園區的宿舍,1間房間6個人,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在柬埔寨第一間公司做電腦打字的詐騙,剛到的時候就有簽合同,工作時間是1年,如果我不做的話要賠違約金2萬元美金,工作內容主要是詐騙中國大陸人民,手法是商城交易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10點半,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依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我在第一間公司沒有領到錢。後來我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有簽立23,000元美金的借據,公司說這是他們幫我賠給第一間公司的錢,在第二間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做電腦打字的詐騙,主要是詐騙歐美國家人民,手法是虛擬貨幣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晚上6點工作到早上8點,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底薪1,000元美金每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有很多扣薪的費用,我在第二間公司一個月領約3-400元美金,總共領到1,300元美金左右,這些錢我都在柬埔寨花在日常費用上花完了。我在剛抵達柬埔寨機場的時候,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的人收走,手機有留給我使用,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活動範圍只有在公司這棟大樓活動,不能離開公司的大樓,離開的話會被保安毆打,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沒有遭受任何傷害。在第二間公司時,護照被收走,手機在6月底左右也被公司收走,當時因為業績沒有達標有被第二間公司的保鑣用電擊棒電我的手跟胸口,被用電擊棒電擊過兩次,然後在我要回國前(8月23日左右),保鑣說我爸爸在臺灣有報警,怕我偷跑,有用手銬把我銬在房間床上,共銬了我4天。我有發現柬埔寨公司的工作與我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我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有跟招募我的人聯絡,但聯絡不上,對方已將我封鎖,對方沒有處理,都沒有回訊息。

⑺被害人B21:我於111年3月13日出境至柬埔寨,我是從臉書打

工社團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我跟一位TELEGRAM、LINE暱稱為VPM(按應係「MVP」,為被告林晉宇,下均更正為「MVP」)、臉書是翁明軒的人聯繫。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內容是加密貨幣的工作,月薪新臺幣5萬元,工作地點是柬埔寨新美高梅。出國前我與暱稱MVP見過4次面,1次是在臺北外交部那辦護照時見面,另外2次是在飯店見面,第4次見面是在111年3月13日出國當天,他從飯店接我至桃園機場,送我出境。約4-5個人帶我至機場櫃臺報到,送機的人有教我到達柬埔寨找手上拿3個8的牌子那個人報到。我到達柬埔寨後是舉牌子的那個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再由1位臺灣人接我們,再交給1位大陸人。我到柬埔寨公司開始上班後,我才知道是從事詐騙,主要打電腦從事假交友詐騙,跟我在臺灣應徵的工作內容不一樣。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MVP聯絡反映為何工作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先居住在木牌園區,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留。

⑻被害人B23:我會去柬埔寨是我朋友陳翰緯介紹我去找綽號MV

P的人,並開車從臺北車站載我去板橋的一間旅館,現在忘了叫什麼,我記得在警局做筆錄時有說。跟我介紹去柬埔寨的工作,他說是做賭場後臺的工作,因為我之前在航空公司做助理工程師,當天談定就入住該旅館,住宿大約1星期。出發當天MVP和MVP小弟等人他們開4、5台車一起出發分別載我、B21、B22及其他兩人,總共5人到機場。到機場時,MVP交付我們5人機票,幾乎陪同到機場的人都一起看著我們辦理登機。到柬埔寨時,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應,帶我們入境,後有1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他們叫我們隨便找一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內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公司給線上電話簿,上有篩選好的號碼,他們會叫我們用虛擬號碼發簡訊,看有無陌生人回覆簡訊,回覆後跟對方搭話,跟對方拉近關係後,向對方推銷產品去行騙,跟對方說在公司的平臺獲利較佳,吸引對方將在其他平臺買到的虛擬貨幣打至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進行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若要領回加密貨幣需要公司後臺同意,但公司不會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北美地區的人,英文不好的人可以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我以底薪每月900美元作為生活費。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我從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沒有被轉賣,最後轉賣那次就是我逃跑那次,我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一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是兩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287至294頁)。

⑼被害人B37:我是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出國工作訊息

,暱稱我忘記了。我與一個LINE暱稱叫「TIGER」的人聯繫,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內容是辦貸款,說辦150萬,回來可以拿,去當人頭,一個月內回臺灣。「TIGER」、胖子A(經指認為陳思瑋)、高高瘦瘦的人(經指認為鄭學鴻)都有跟我小聊工作內容是出國貸款,我有被要求簽合約,就是叫我違約要罰十幾萬,具體數字我忘記,是看守我的瘦瘦的拿給我簽,我有打電話給「TIGER」問這是什麼,他告訴我只是簽個形式,就叫我直接簽沒有關係。出國當天有另外一個胖子B(經指認為蔡昇翰)在機場帶我去航空公司櫃檯CHECK IN。胖子B告訴我下飛機的時候會有一個人舉牌子面會寫「VIP1688」我去找他就可以了。到達柬埔寨後,一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然後直接進一間公司。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我有發現工作和我知道的不一樣。我有用LINE告訴招募我的人工作內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被告林晉宇手機內LINE截圖中,暱稱「ALLISON」的人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

⑽被害人B39:我於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110年12月間,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也就是王契文,主動聯繫我,問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有。111年間我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他就拉了另外一個人暱稱「阿虎」的人一起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我就想說可以試試看。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辦完後當天「阿虎」幫我安排住宿,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住宿大約2天。出國當天有安排一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所以就沒有再聯絡到王契文。在到餐館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詐騙,亦即利用交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內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⑾被害人B40:我去柬埔寨前在臺灣有發生一些事情,我有個朋

友知道我發生事情後,就透過他的朋友帶我去找這個集團的人,讓我出境。我朋友有給我一個Telegram使用者帳戶,Telegram上面的人的名字叫「虎哥MVP」(經指認為被告林晉宇),「虎哥」就開始跟我聯絡去柬埔寨的事情,後來「虎哥」的人又介紹編號18(按即被告黃鈺真)跟我聯絡。我還在臺灣時,我有先問編號18,她是說先當荷官,後來我問「虎哥」是否要去做詐騙、資金盤,他說是,所以我就大約知道我是去那邊做詐騙的,但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出境後我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一個詐騙,騙客戶的錢。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柬埔寨的人說1個月底薪800元美金,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我每個月只有拿到底薪800元。我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16,000元美金交出來,那時候我沒有交,我也不敢聯繫家裡;在柬埔寨工作護照都要統一保管,我的護照被公司收走,是我要離開時才向老闆拿護照。

⑿被害人B41:我於111年4月1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我上網在臉書看到出國工作的徵才廣告,在哪看到忘記了,在二月時就看到了,一個連結點進去就連結到一個叫「林溫妮」的LINE,林溫妮跟我介紹工作,說是出去柬埔寨的電腦工作,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我,但是當時我沒有理他。我看到的內容過太久了,也忘了。在4月多時,林溫妮又主動聯絡我,問我考慮得如何,因為我剛好遇到酒駕、車也沒了,所以才答應林溫妮。111年4月13日晚上7點不知道綽號的1位瘦瘦男生過來接我至優美飯店並入住,111年4月15日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外型高高壯壯的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機票,陪同辦理登機。陪同登機高高壯壯男子拍我們的照片,並叫我們到柬埔寨認一個「MVP」幾號忘記的牌子,所以我們一到機場,就有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我們接機,我及一起搭機的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利用微博認識人,談感情,有基礎後,就交給主管。讓主管去做後續邀請對方投資的事情,因為主管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聊天記錄,所以知道我們的聊天狀況,公司會在合法的平臺請對方投資到公司所提供的錢包,但最終錢包裡的虛擬貨幣不會還對方,詐騙對象主要為國外的華裔人士。工作報酬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內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04至120頁)。

⒀被害人B42:我當時的男友B43於111年4月18日左右在臉書上

看到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隨後便有一名綽號「鄭鴻」聯絡我男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我們安排,隨後我就跟我男友前往柬埔寨。「鄭鴻」向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但具體沒有說要幹嘛,只說是合法的博弈業,一個月可以給我們的薪資是2,000美金。「鄭鴻」跟我男友B43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於4月19日又有1名綽號「阿虎」之人與我男友聯絡,並安排我跟我男友前往優美旅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住宿,住宿費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隨後於4月20日綽號「阿虎」之人聯絡我男友表示搭稱由他們所安排之車輛前往桃園機場並搭乘由他們所安排之班機(長榮航空)前往柬埔寨,機票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綽號「阿虎」之人向我男友表示我們一到達柬埔寨後,會有一個拿著VIP1688招牌之人接機,到時我們就跟著他走,他就會帶我們到工作跟住宿地,隨後我們到達柬埔寨也有看到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鄭鴻」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有1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自稱老闆之人就安排我們到一個辦公室裡面,裡面也有其他人,工作內容就是要用虛擬貨幣的名義詐騙全世界的人,住宿也是在綠巨人園區裡。我被要求從事以女生名義跟全世界的人聊天,也就是使用感情詐騙的手法,聊天得手後再慫恿對方投資虛擬貨幣,到時就會有下一個分工的人接手。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被以43,000元美金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並以一名叫吳嘉興之人作為媒介,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就是會一直被逼著跑操場、跳階梯等。因為我跟我男友一直沒有業績,也一直被體罰,所以我們都有一直想辦法怎麼報警跟回國。我們各自的家屬都有在臺灣報警,也有聯繫反詐組織GASO跟當地的省長,最後當地的警察把我們救出。

⒁被害人B43:我於111年4月20日出境至柬埔寨,於111年10月1

3日回臺。我去柬埔寨是因之前我和女友B42沒有工作,我在臉書上看到1個文章說過去柬埔寨做電腦遊戲,就是用電腦打字、文書之類的,月薪1個月新臺幣5萬。那時候我跟女朋友要一起去那邊做正職工作。指認表編號11(鄭學鴻)叫我們到臺北優美旅館找他。見面時還有兩個人,他們叫我們住在那裡,住了兩、三天,帶我們去辦護照,送我們出國。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都是由編號11向我說明,他說工作內容還有加一些遊戲軟體之類的,還說包吃包住,不會從薪水裡扣錢,實拿5萬;他有叫我們簽1個單子。反正就是一直叫我們簽名和蓋手印,上面寫賠付金多少,美金17,000還是多少,忘記了。說要做半年,不然就是要付清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我和B42是一起簽的,同個地方、同個時間。我們到柬埔寨後,一下飛機就被押上Alphard載到西港綠巨人園區,有被限制自由,被他們威脅說要做感情詐騙,如果不服就被打,我們在那邊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沒有騙到人,我們兩個在將近5月底時就被賣掉了,被賣到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在兩個園區都有簽契約,第一個園區的契約是要做滿半年不然要付賠付金,第二個園區的契約說要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第二個園區的賠付金是美金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我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也不是自由的。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第一個園區的月薪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但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第二個園區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一個月1,000元美金的房租,吃也要自己付錢,我都一直請人家幫忙。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護照是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換老闆時,護照沒有回到我手上,警察來救我們的時候,我們手上也是沒護照。我發現我的工作內容跟在臺灣時跟我講的內容不一致時,我有跟介紹人反映,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我從4月22日開始工作,我4月23日就已經跟家人說叫他們去報警。

⒂被害人B44:我於111年4月20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5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我在臉書打工、求職的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何必問」,但我現在有點忘記,工作內容為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等、高薪,接觸後對方說是每月8至10萬,我看到廣告後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為「何必問」,「何必問」跟我介紹是去柬埔寨是做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工作,並約見面詳細說明。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臺北火車站附近的汽車旅館「優美飯店」見面,何必問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即入住「優美飯店」,前後住宿大約4天,期間何必問就是鄭學鴻跟鄭學鴻的十幾歲的小弟有來找我,何必問有跟我說他叫鄭學鴻,並拿自己身分證取信於我。期間,何必問有拿工作契約書、本票來讓我簽,但我沒有簽本票,只簽工作契約,工作契約內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約8至10萬,我沒有印象公司名字,我記得何必問沒有說公司名字,只有拿照片給我介紹工作、住宿環境。出國當天凌晨,由何必問他們安排的車載送我到機場,我覺得聽談吐,司機應該跟何必問本來就認識。到機場時,有人在機場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加我共3人,由在機場等待的男子幫我們辦理登機,當時辦護照、機票都在他們那,因為何必問說要辦理簽證,所以在飯店時何必問就已經收走我的護照、證件。到柬埔寨,他們叫我認一個「VIP加一串數字」的牌子,是臺灣人接機,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內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我待的第一間公司、第三間公司是利用FB裝美女認識人,跟人談感情、教人投資比特幣,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或真實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如果是公司的投資平臺,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投錢進去就領不回加密貨幣,如果是真的投資平臺,就會植入木馬,盜取對方的帳密,領取對方的加密貨幣。第二間公司是原本就有客戶名單,並跟對方講說有產品要寄送給對方,真的會送東西給他,讓客戶加入群組,在群組發微信紅包並介紹其他產品,其他產品就是詐騙,所以只有第一個產品是真的。詐騙對象第一間公司主要為國外的人,我沒有實際做,我只有待一兩天,是聽說。第二間公司主要是騙大陸人。第三間公司主要是騙臺灣人做比特幣,第三間公司我只有待十幾天。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是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我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第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即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後來因為第三間公司有去查,發現我有報警,最後就直接把我丟在門口釋放,讓我自己想辦法回去。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內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內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322至331頁)。

⒃被害人B49:我於111年4月27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23日回臺

。會去柬埔寨是網路上的朋友「吳竑毅」介紹我去,我們是透過臉書認識的朋友,吳竑毅說柬埔寨有1份很好的工作要介紹我過去,說是打電腦,1個月可以賺好幾萬,但沒有說詳細的工作內容,沒有說要去多久,之後吳竑毅叫他下面的人綽號「小宇」、「林溫妮」處理出國的事情。吳竑毅叫我自己先去辦護照,他有先匯錢讓我去臺南辦護照,辦護照完後叫我給他看,我辦完護照後,吳竑毅就派人來臺南接我到臺北的旅館「優美飯店」,忘記住幾天後出國。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我面試很多家,忘了幾家,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內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發現被騙後,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我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她,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他們說是殺豬盤,跟人談感情、做投資,我詐騙對象有美國人、臺灣人,詐騙美國人時,我們有翻譯軟體,打中文就會翻成英文,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賣。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23至142頁)。

⒄被害人B50:我知道招募出國的訊息是因為B49先認識一個女

生是吳竑毅老婆,我都是聽B49講,都是B49在聯繫,不是我在聯繫。我都聽B49說看到的工作是打字工作,對於工作內容沒有講得很清楚,薪資有說不錯但是沒有講數字,沒看過照片。我們於出國前有跟宇哥見過1次面,我們約在優美飯店入住時見面,住了4-5天。宇哥叫我們簽本票與合約,本票是10萬元的金額,合約的內容大都是柬埔寨文我看不太懂。有個叫吳竑毅的請人匯錢給我們,叫我們自己去辦護照。吳竑毅都是B49在聯絡。1個平頭高高瘦瘦的男子,這個人要我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拿牌子的人,跟我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就只有B49。到達柬埔寨後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遇到一個胖的與一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瘦的在旁邊看,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一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因為在臺灣他們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我來這邊才知道是做這個。我們LINE召募我們的人,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我們滯留柬埔寨期間,被賣了5間園區,最後一個園區是綠巨人,護照被收走,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⒅被害人B51:我於111年5月1日去柬埔寨,111年11月3日回臺

。去柬埔寨是因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林溫妮」,工作內容沒有細寫,只有說每月7到8萬,我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也叫林溫妮,林溫妮跟我說是去柬埔寨是做賭場工作,並傳DM給我看,他說去柬埔寨會給我們客戶名單,叫我們去找人投資加密貨幣,我有詢問找人投資加密貨幣為何要去柬埔寨,林溫妮說因為大陸在打擊加密貨幣。在網路上討論後就相約在林森北路麥當勞見面,林溫妮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入住「優美旅店」入住後,有1位瘦瘦的男子送合約書來,讓我簽契約內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7萬5,且合約書上記載公司為博奕公司,我記得好像叫「大西洋」,簽完後過幾天,林溫妮就帶我去中山分局辦護照掛失,去外交部補辦新護照。到柬埔寨,林溫妮叫我認1個「VIP888」或「VIP16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機場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如附圖53所示,被告黃鈺真已將被害人B51封鎖,對B51之訊息完全未讀未回),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我不敢向家人求救,因為有些人求救後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我被要求在網路上扮女生,利用微博詐騙,對象是在歐美的大陸人、華裔人士,跟人談感情、叫對方一起做投資,客人有意願再由那邊主管繼續,以我所知,他們會叫客戶去投資B太幣,再利用錢包授權的方式將過戶的幣盜走。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個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如果報警可能就會被打。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我有差點被轉賣。

⒆被害人B58:我自111年3月18日去柬埔寨,111年5月25日回臺

,是臺北朋友介紹綽號「KK」的男生、「林溫妮」的女生給我認識,他們兩位介紹我去柬埔寨的,他們招待我去板橋的旅館,給我錢,並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工作。出國前,KK、林溫妮叫我簽12萬的本票,他們說這是機票、旅館、辦護照、辦旅行社、核酸檢測,並給我喝咖啡包、K他命,還會給我生活費。來臺北第一天,由KK帶我去外交部辦護照,當天有簽約、簽本票,並把辦好的護照交付,讓他辦理簽證,之後與另外兩個也要去柬埔寨的人(「德政」、「鬼鬼」)一起住在板橋旅館,出國前幾天,KK開一臺賓士車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我們出國當天,我從板橋搭計程車去桃園機場。下飛機後,認1張紙,上面有名字,但我們告知接應的人,我們並不是紙上登載的人,另外跟我同行的兩人就叫他們的朋友一起把我們3個帶走,我們3人其實在臺北的旅館討論時覺得怪怪的,就有討論要跑走,我其實不清楚哪裡怪怪的,是聽他們兩人說。去柬埔寨被另外1組人接應走後,先去旅館,當時,另外兩人就有跟我說要來詐騙,隔一天我就被賣掉帶去園區,跟另外兩人分開,我被帶到園區後,就確定是要做詐騙工作。我發現是做詐騙後,有聯絡「德政」、「鬼鬼」,那邊有小黑屋、會打人,他們說要帶我去下個園區,但實際沒有,是那邊的老闆帶我去下個園區。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45至159頁)。

10.以上除被害人B8、B13、B40及出國後即被其他集團人員接走的被害人B58之外,其他被害人均證稱被告等人所告知的工作內容與實際上在柬埔寨被要求做的工作內容不一樣,而且在柬埔寨都被要求做詐騙工作,而被害人B8、B13、B40雖未遭遇工作內容不同之狀況,然其等出國前並未被告知到柬埔寨工作會被收走護照、被限制自由、業績未達標會被電擊被打、需付贖金(即賠付金)才能離開、會被轉賣等不當待遇,且薪資金額與工作期間等亦與在臺被告知之情形不符。審酌上述被害人僅有B42、B43與B49、B50原本即為朋友關係,其餘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被告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且與卷附被害人B37與被告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1與被告黃鈺真之對話紀錄暨被告黃鈺真之LINE封鎖名單截圖、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互核相符(見他8463卷第633至634頁、第925至927頁、第959頁;111年度他字第9977號卷第51至53頁),足認以上除B58外之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渠等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原審另案卷一第200頁、第412頁、原審另案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第237頁;原審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364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偵21632卷第142頁,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卷二第419至420頁、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卷四第313頁,本院卷二第266頁、卷四第80頁),是上開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足可認定。而被害人B58雖在柬埔寨由其他人接走,而未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接應之人為其安排工作,而尚未確認其出國後之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為何,惟被害人B58會接觸到被告等人所安排之出國行程,與被害人B23、B40、B49、B50等人雷同,均是朋友介紹而認識本案被告,再由被告等人接洽並安排到旅館住宿、辦理護照、PCR檢測、買機票、送機等程序,且與被害人B23、B40同樣均被告知工作內容為博奕類,而被害人B23、B40、B49、B50、B58在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實際上情形不同一節,除被害人B23、B40、B49、B50、B58上開證述外,並有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截圖、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鄭學鴻張貼之招募廣告截圖在卷可佐(見他3717卷一第164頁、卷二第73至76頁、第233至237頁),是被害人B58所遭遇之情形與被害人B23、B40、B49、B50是同一模式,足認被告等人亦是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吸引被害人B58答應前往柬埔寨工作。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亦不否認被害人B58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是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關於出國工作之事均有被施以詐術之情形,堪可認定。

11.至被害人B42雖於原審證稱其於出國前均不知要去柬埔寨做什麼,直到飛機起飛後才問被害人B43要去做什麼云云,惟其亦證稱:「我一開始以為是出去玩」,更證稱其與B43有一起入住優美飯店,且有人拿手機錄影逼其簽契約等情,凡此經歷,豈會認為是「出去玩」;況B42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竟會不知出國目的為何即登機出國,實有違常情,是被害人B42於原審所證其不知去柬埔寨要做什麼等節,顯不合理,自難採信。又被害人B42於111年10月13日警詢中已明確證述其出國之原因、出國前被告知哪些工作及薪資內容、被安排出國前住宿、簽約等過程細節,且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於111年10月13日入境,當日在新竹警察局做的筆錄所述實在;做筆錄的當下,警察是照我的意思一字一句的去記等語(見原審重訴2卷二第109、156頁),則被害人B42於返臺當日即做成之警詢筆錄內容既是按照被害人B42所述而翔實記載,且被害人B42當時甫自柬埔寨返臺,記憶必較將近9個月後在原審作證時較為清楚、正確,又該警詢證述內容顯較原審之證述合理而不違經驗法則,是被害人B42之警詢證述顯較原審之證述可信,其於原審所述與警詢中所述不符之部分,自應以警詢所述較為可採。

12.又被害人B43於警詢中雖指認犯罪嫌疑人指認表中的編號1(李振豪)與編號13(黃炫逢)是與編號11(鄭學鴻)一起處理其出國前簽約、辦護照等事宜,然於原審當庭指認在庭被告林晉宇是其於警詢中誤認為編號1之人,並指認在庭被告鄭學鴻為編號11之人,而辦理護照之人其看不出來是哪一位(見原審重訴2卷二第138頁)。惟被害人B43於111年10月13日製作警詢筆錄時,距其見到本案行為人之時點已約半年,其對於接觸時間不若被告鄭學鴻那麼長之其他行為人,在以僅有頭像之照片指認時發生指認錯誤,並非難以想像之事;然其於警詢中就本案發生過程之證述與原審所述大致相符,且所述情節與其他素不相識之本案被害人遭遇雷同,是其警詢及原審所述相符之證詞應為可信,自不能僅以其於警詢中指認照片時發生錯誤而認其餘證述均非可採。

13.關於買賣人口犯行部分: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係被告李振豪等人以買賣之方式安排前往柬埔寨,分敘如下:

①被害人B1證稱:我到柬埔寨後,有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

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我在西港待了十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做什麼。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發現被騙。我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內不能出去,建築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由被害人B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一到柬埔寨之詐騙園區,護照就被收走,而且只能待在園區之建築物內,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且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被害人B1還被轉賣掉,足認被害人B1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②被害人B2證稱:我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

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內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一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一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不管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發現被騙後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由被害人B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到柬埔寨後就被議價買賣,不配合公司交辦的工作或做不好,就會被打、被電擊、被關在房間,而且因為業績不好而被轉賣,在柬埔寨期間均不能走出公司大樓,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③被害人B3證稱:我到柬埔寨機場時,沒有人接應,我就聯絡

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內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一開始我拒絕做詐騙工作,他們要求我付9,500元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

由被害人B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到柬埔寨後就被賣掉而被迫留在柬埔寨,護照被沒收,只能在園區活動,不能出去,若不配合公司交辦的工作,就會被電擊、被關在小黑屋、不給飯吃,若要離開公司必須付贖金,且被害人B3還被轉賣至另一家詐騙公司,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④被害人

B8證稱:我在柬埔寨做區塊鍊、資金盤,騙歐美人或西班牙人。我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賣,總共被轉賣8次。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我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賠償金,園區還我護照、放我出來。

由被害人B8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8一到柬埔寨之詐騙園區,護照就被收走,要離開柬埔寨公司須付贖金,並無離開公司的自由,被多次轉賣,直到付了贖金才取回護照並被放出園區,足認被害人B8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⑤被害人B9證稱:我到達柬埔寨後,機場門口有一個大陸人來

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園區,工作內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我在柬埔寨待的西港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個七星海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有被轉賣。由被害人B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9到柬埔寨後便被賣掉,護照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也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並有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⑥被害人B13證稱:我去柬埔寨找工作是經由Facebook上「偏門

工作」社團找到的,我看到的工作是寫「出國做業務」,有包吃、包住、包機票。當時我跟一個女生接洽,臉書暱稱為「陳曉暄」,就是被告黃鈺真。她是說出國做業務方面的工作,就是打電腦,沒有跟我說是做詐騙。我當時在做警詢筆錄時有拿對話記錄給幫我筆錄的警察看,在對話記錄裡面是說要做詐騙集團,可是後來我跟她見面的時候她是說做金融的業務,她只跟我說去那邊打字,會有範例給我學,我原本都不知道是做詐騙的,只是她一直跟我說是做業務的,我就相信她。我搭飛機到柬埔寨之前,有一對男女限制我的自由,他們叫我先坐火車去新北市,他們去火車站載我去一間飯店,叫我簽本票及一些合約。當時我被關在房間,有一個男生收走我的手機,把我關在旅館內,我都不能出來,他們會買東西給我吃,他們也會一直來我房間。我到桃園中正機場時,沒有被限制自由,但手機一樣沒有還我,就帶我去辦出境的資料。我還沒出海關時他們有威脅我說,不准求救也不准報警,不然我家人都會有生命危險,因為那時候我手機被收去,裡面有對話紀錄,他們知道我的家人。到了柬埔寨後我記得是一個中國人開車來載我,還收走我的護照,叫我上車,先去一個園區面試。面試我的是大陸人,沒有很直接跟我說是做詐騙,是跟我說他們這裡是做金融業務和上班時間、休息時間,薪水一個月是1200元美金。領到這些錢後在園區內可以買生活所需,園區內有唱歌的KTV和運動場所。我在第一間公司沒有被虐待,但被轉賣去第二間公司時,我覺得繼續待在這裡真的會有生命危險,所以就偷偷拿那邊的工作機想辦法聯繫家人,但被他們那邊的主管發現,就把我拘禁在小黑屋裡面,手被手銬銬著,又被電擊棒電,那時候手機都被收走了,但我身上有傷疤,我去做筆錄時航警那邊有拍照,拍我身上的傷口。我被賣去第二間公司被關在小黑屋一個禮拜,後面老闆把我放出來,問我是不是真的想回家,他知道我有叫家人去報警,因為他有看我拿公司手機報警的內容,他就問我是不是想回家,我說我想回家,之後又把我關在房間2天,放我出來後就說要把我放回家,叫我回去請家人把報警撤銷。當時黃鈺真並無告知我說如果去那邊業績沒有達到會被處罰的事情,是到那邊做了半個月,有看到跟我同公司的大陸人或臺灣人,沒有做到業績就被電擊棒電,如果之前他們有告知我的話我就不會去柬埔寨。我那時候去面試第一間公司時有簽合約,合約上是寫說如果沒有做滿時間內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3000元美金。當時在臺灣約定我到柬埔寨工作的時間是從出國到回來是半年,後來第一間公司要求我在那邊工作的時間是一年,這2萬3000元美金是由第二間公司老闆賠付給第一間公司。我在警局有指認一位帶我去辦護照、做核酸PCR、拿本票給我簽、帶我去機場報到的綽號「阿鴻」的男子是被告鄭學鴻,當時是正確的指認。我的護照在柬埔寨有被收走,在柬埔寨期間我的護照都是被公司收走的。那時候我都沒有做業績,所以我才從第一間公司被賣到第二間公司。

由被害人B1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3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收走,不配合工作的話須付贖金,其之後被賣到第二間公司,一樣護照被收走,還因業績未達標而被電擊,且因被得知有報警,而被關在房內,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恣意買賣。⑦被害人B21證稱: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先居住在木牌園區,

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留,若無支付賠付金,就要被轉賣離開園區。我有跟我姊姊說,但我不敢叫他們報案,因為我怕報案會被打死在園區裡。

由被害人B2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1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扣走,且遭限制自由,須付贖金才能離開公司,無法自由回國及出入園區,並因業績不好有遭電擊,亦可能遭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⑧被害人B23證稱:到柬埔寨後,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

應,帶我們入境,後有一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他們叫我們隨便找一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內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我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我從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最後被轉賣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1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賠付金是2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我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我被轉賣前,被關在小黑屋兩天,只給水。後來被送出園區,送到也在柬埔寨的中轉站,等有人買你準備再一起送緬甸,那裡有來自不同園區的人,送在那裡集中等待出售,我在中轉站結識另外2名臺灣人,我們當時得知我們要被送到緬甸,所以我們計畫一起逃亡,我們有準備自己用牙刷做的刀子,藏在身上到要被轉賣時再看狀況去行動,另外做一些事前準備,例如有一名臺灣人去偷一支手機,我負責解鎖、下載地圖,因為一出柬埔寨就沒有網路了,我先研究路線並制訂逃亡計畫,最終在路過泰國時,我自己逃亡,因為當時另外兩位不敢跑。

由被害人B2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3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收走,沒有再返還,且活動範圍只有園區內,欲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不配合工作或報警就會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其亦於被關小黑屋2天且被斷絕食物後遭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而恣意買賣。

⑨被害人B37證稱:我到達柬埔寨後,1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

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然後直接進1間公司。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我有發現工作知道的不一樣。我有告訴招募我的人工作內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我滯留柬埔寨期間,一開始是在西港的綠巨人1,後來去綠巨人2,後來搬去波哥山,但是都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搬家而已,我護照被收走,而且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不能離開,有因為沒業績被電擊過,也被體罰,體罰內容是蹲下走鴨子步走半小時,罰跑步跑園區裡面10圈,一圈差不多有400公尺。

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不敢,怕求救會出事情,因為我看過其他臺灣人求救,他就被關小黑屋一個禮拜,然後他人就消失了,應該是被轉賣。後來是由柬埔寨警察來帶我跟另外一個臺灣人即B41一起出來,因為B41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所以我們被帶出來。

由被害人B37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7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且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因沒業績被電擊、被體罰,並因擔心求救會遭到關小黑屋、轉賣等對待而不敢向家人求救,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⑩被害人B39證稱: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

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在到餐館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我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在柬埔寨期間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內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由被害人B3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9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並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要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也可能因未達到公司要求而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⑪被害人B40證稱:我到柬埔寨後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

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詐騙,騙客戶的錢。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我每個月只有拿到底薪800元美金。當時我有說想要回來。因為我在臺灣有其他罪,就只是想要逃離臺灣這個地方,所以我跟我朋友講,我朋友就說他有認識的人,他的朋友可能可以帶我出國,我就去柬埔寨,前面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16,000元美金交出來,他們說16,000元美金是臺灣這邊把我賣給柬埔寨接頭人,接頭人再把我轉賣到園區裡面。那時候我沒有交賠付金,我也不敢聯繫家裡。後來我待的公司倒了,我就被調到另外一間公司,是同一個代理老闆的線。我的護照在柬埔寨時有被公司老闆保管,一開始我拿護照不順利,那時候第一間公司還沒有倒,他們收走我的護照,在柬埔寨工作其實護照都要統一保管,後面我不做,也是保管在老闆那,等我說我要回去時,他才會把護照給我,所以是我要離開時才向第二間公司的老闆拿護照。我前面待的園區不自由,後面的園區在深山,就算離開園區也要有交通工具才可以下山,所以可以自由離開園區,但只能在山的附近買東西。

由被害人B4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0到柬埔寨後便被賣掉,護照被收走,要離開柬埔寨公司必須付贖金,並無離開公司及不配合公司工作之自由,日常生活之行動自由也遭限制,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⑫被害人B41證稱:我們一到機場,就有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

我們接機,我及一起搭機的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工作報酬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內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

由被害人B4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1到柬埔寨後便被賣掉,護照被收走,要離開柬埔寨公司必須付贖金,並無離開公司及不配合公司工作之自由,日常生活之行動自由也遭限制,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⑬被害人B42證稱:我和B43到達柬埔寨後,有看到「阿虎」所

稱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綽號「鄭鴻」之人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一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被以43,000元美金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我跟我男友一樣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我在太子園區時也有被性侵。

由被害人B4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2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並被賣到當地詐騙園區從事詐騙工作,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因沒業績被轉賣及體罰,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⑭被害人B43證稱:我們到柬埔寨後,一下飛機就被押上Alphar

d載到西港綠巨人園區,有被限制自由,被他們威脅說要做感情詐騙,如果不服就被打,我們在那邊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沒有騙到人,我們兩個在將近5月底時就被賣掉了,被賣到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在兩個園區都有簽契約,第一個園區的契約是要做滿半年不然要付賠付金,第二個園區的契約說要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第二個園區的賠付金是美金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我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也不是自由的。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第一個園區的月薪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但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第二個園區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1個月1,000元美金的房租,吃也要自己付錢,我都一直請人家幫忙。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護照是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換老闆時,護照沒有回到我手上,警察來救我們的時候,我們手上也是沒護照。

由被害人B4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3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並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被限制自由,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因沒業績被轉賣,也沒獲得足資生活的報酬,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⑮被害人B44證稱:到柬埔寨,是臺灣人接機,護照在一下飛機

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內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是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我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第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即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內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內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由被害人B44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4到柬埔寨後就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被限制自由,若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就要付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2度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⑯被害人B49證稱: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

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內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發現被騙後,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她,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賣。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由被害人B4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9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收走,並無離開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且活動範圍只限於園區內,還因為工作未達要求而被打、被電擊,還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而恣意買賣。⑰被害人B50證稱:到達柬埔寨後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

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遇到1個胖的與1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1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我們LINE召募我們的人,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我們滯留柬埔寨期間,被賣了5間園區,護照被收走,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

由被害人B5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50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收走,並無離開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且活動範圍只限於園區內,還被打、被電擊、被恐嚇人身安全,還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而恣意買賣。⑱被害人B51證稱:到柬埔寨後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應,機場

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但林溫妮未讀未回,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不敢向家人求救,因為有些人求救後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個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如果報警可能就會被打。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我有差點被轉賣,因為我年紀快40歲,沒有人要。

由被害人B5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51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扣、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若想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做工作或做不好會被體罰、電擊,報警可能被打,亦被限制僅能在園區內活動,還被轉賣,只是因為年紀較大而沒有被買走,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⑵按所謂買賣人口,係以人身為交易之標的,買受者得以掌控

該被買賣標的之被害人之支配、處分權,遭買賣之被害人對於自我之發展與未來則失卻決定權,又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買賣人口罪,並不以剝奪、限制被害人之人身自由為必要,僅其買賣之行為,貶抑被害人之人格,將被害人視為有價之物品,而與他人為買賣行為,並由買賣雙方之行為人,就被買賣之人口(即被害人)及買賣價金為合致之意思表示,並將被害人移置於買方或他人實力支配下之行為,即屬該當買賣人口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判決、第59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綜觀被害人前揭證述內容,被害人等在柬埔寨縱然可以在園區自由活動,然其等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之自由,手機、護照均遭沒收,而無法與外界聯繫,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之自由,欲離開園區必須給付高額贖金,柬埔寨公司老闆甚至明確告知被害人是被以一定金額之價格賣去該處,且有遭受電擊、毆打或關小黑屋等不人道對待之情況,足見被告等人係告以不實之工作環境與條件,使被害人出國而將被害人形同物品賣至柬埔寨,將被害人移置柬埔寨買方之實力支配下,柬埔寨賣家甚至可以任意將被害人再轉賣給其他公司,此等均與人力仲介為中介角色,收取買賣雙方之金錢而同時衡量買方、賣方之利益之情況,迥然有別。被告等人辯稱其等所為只是人力仲介而已云云,實不足採。

⑶再者,依被告陳思瑋、楊家豪、林晉宇之證述(見偵14392卷

二第14至15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8頁反面;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第65頁反面)、本判決附圖24、25、

28、29、31至33、36至41所示之對話與表格、計算式內容,並比對扣案被告陳思瑋手機內之「分紅表」及被告黃炫逢手機內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等內容,足認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確如該等「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之記載(見他3717卷二第77至83頁;偵14392卷一第60至64頁、第247至252頁、偵21632卷第86至88反面;偵21949卷第40至42反面;偵26101卷一第663至685頁;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包含非本案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20幾萬元至30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至少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他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10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工作與否、可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理應不可能願意花費數10萬元之成本。「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另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人就每1位出國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勞力、時間成本不成比例。益見被告等人主觀或客觀上均非意在人力仲介,而係對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並將其等以買賣人口之方式賣至國外。

⑷另參諸被害人多有向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

鈺真等人反應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所告知者不同,然被告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有被害人之相關證述可證:

①被害人B1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②被害人B2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跟DAVID(楊家豪)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③被害人B3證稱:「我一到園區後,大衛(楊家豪)就不再接

我電話或回我訊息,我也聯繫不到NICK(陳思瑋)。」④被害人B8證稱:「4月28日DAVID(楊家豪)跟我斷絕聯繫。

」⑤被害人B9證稱:「(問: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

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但他(鄭學鴻)不讀不回。」⑥被害人B13證稱:「(問: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

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有跟他聯絡,但聯絡不上,對方已將我封鎖。對方沒有處理。有發LINE聯絡,LINE訊息不見了,因為對方都沒有回。」⑦被害人B21證稱:「(問: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

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MVP聯絡反映為何工作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⑧被害人B23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⑨被害人B37證稱:「(問: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

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有,我有告訴他工作內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問:警方出示下圖係採證自被告林晉宇手機內之LINE截圖,經你檢視,請問暱稱「ALLISON」的人是否是你?為何會發這些訊息給林晉宇?)「ALLISON」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⑩被害人B39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我才敢聯繫家人。(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有聯絡,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⑪被害人B40證稱:「(問: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

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當下何反映?)有。我就打電話詢問招募我的人A女、B女(黃鈺真)、A男(林晉宇)。(問:A女、B女、A男係如何處理或協助反映?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及飛機訊息內容?)有用LINE及飛機與他們聯繫,不過他們全部沒有一個理會,並且將我的LINE及飛機都封鎖。」⑫被害人B41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⑬被害人B42證稱:「(問:你們發現遭綽號『鄭鴻』、『阿虎』之

人販售到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並在當地又遭轉賣等情事有無再向對方聯繫?)有,他們都說有再幫我們處理能不能協助我們回國,但最後都沒有下文。」⑭被害人B43證稱:「(問:你有無向介紹人比如編號11反映,

說這裡做的內容跟你講的不一樣?)我有跟介紹人反映,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⑮被害人B44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⑯被害人B49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問:為何沒有轉而向小宇、林溫妮求救?)當時有點忘記了,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他,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⑰被害人B50證稱:「(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

,反映這邊的工作內容?)沒有,我們LINE他們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⑱被害人B51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按即被告黃鈺真均未讀未回),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綜上,足見被告等人係將被害人等人賣至柬埔寨方,始會對被害人在柬埔寨之處境均不予理會,此亦與仲介應考量雙方利益之情況,大相逕庭,此等均在在顯示被告等人係基於買賣人口之犯意為前揭犯行。⑸再細繹被告等人間之互相傳遞之群組訊息內容:

①被告黃鈺真(暱稱「林溫妮」)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

有傳「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而被告黃鈺真傳送之截圖中含有「多少人被詐騙集團困在國外回不來,被迫要做那些騙人的骯髒事,甚至賣身不配合卻被打,要求家人付贖金,可也不知道人回不回得來,這種情況之下,竟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協助」內容之留言,此有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數位採證畫面截圖、「GASO」全球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簡介資料在卷可稽(見偵14392卷一第137至141頁反面),上開留言顯示被害人被置於國外買家的絕對支配之下,被迫做詐騙工作,不配合會被打,被要求付贖金也不一定能離開,被告黃鈺真將含有此留言內容的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截圖傳到群組中,還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被告黃鈺真所處之團體在從事這樣的事,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由此明顯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②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③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則由這幾位被告之對話,可知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

④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

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唬弄、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亦稱渠等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還回稱「大家一起」,如被告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且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還認為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亦不反對這樣的說法,顯然被告林晉宇等人在從事的是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

⑤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的Instagra

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該限時動態內容為被害人B43之照片,並記載「我這輩子遺言就給你們看,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命我不要了送你們,不奢望誰拿200萬贖我的命,不過當我決定今天自殺,我也是有備而來,看到這篇文不用分享,看到勢必跟我有交集,我只想低調死於今天,感謝各位,○○2個字留在各位心裡」之文字(「○○」詳卷),被告陳均翰於該截圖下稱「看一下這誰」,被告陳思瑋即回覆「@Tiger@何必問情侶啊」,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回「?」,被告陳思瑋問「情侶你都沒有回他嗎」,被告鄭學鴻答稱「沒打了啊」,被告陳思瑋再問「你最後不回他?還是?」,此時被告林晉宇回覆了1張奸笑表情的貼圖,被告鄭學鴻回覆被告陳思瑋「沒回他了」(上開對話內容見偵14392卷一第258至260頁)。觀之上開對話內容,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之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甚至回了奸笑之表情,顯然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種情況,且該情形並未超出其等預期。由上開對話亦可知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應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對被害人B43之生死置若罔聞,尚難認其等客觀與主觀上均無將被害人販賣之行為與犯意。

綜上,足見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客觀上確實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主觀上亦有買賣人口之犯意。另案被害人B31、B55、B56、B57雖然沒成功出國,但其等被被告等人招募及安排住宿、辦護照、保險、核酸檢測等流程,均與上揭實際上有前往柬埔寨的被害人模式相同,可認被告等人亦係基於買賣人口的主觀犯意招募、安排被害人B31、B55、B56、B57出國。

14.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被告李振豪身為此組織中掌握大權且發號施令之首領,且為聯繫柬埔寨共犯之人,自不可能對這些事不知情,是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所有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各該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15.至被告黃鈺真、陳均翰、楊家豪、黃炫逢等人於原審另案作證時,證詞內容雖有撇清被告李振豪與第二集團關係之情形,惟其等於原審之證述內容與其等於警詢、偵訊所證及其他共同被告於偵訊之證述或供述內容不符,更與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所顯示之客觀證據相違,且本案共同被告於原審作證時,多有將本案集團犯行之主要責任推給被告林晉宇、陳思瑋之情,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偵訊之陳述,距本案發生時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於當時應較無心詳加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時間上亦不及權衡利害及取捨得失,較無來自被告李振豪在場所生有形、無形之壓力,而為出於迴護被告李振豪之供證,其於原審之證述與偵訊之證述內容不符部分,自難採信,當不能僅憑被告黃鈺真、陳均翰、楊家豪、黃炫逢於原審之證述內容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16.綜上,足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方,被告李振豪身為此組織中掌握大權且發號施令之首領,且為聯繫柬埔寨共犯之人,自無不知之理,是被告李振豪就如附表二所示所有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如附表二各該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

17.被告李振豪雖聲請傳喚證人胡聖鈞,欲證明被告李振豪於「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與其他成員對話內容之細節,然該群組之對話內容與本案相關者,均經本院詳述如上,自無再傳喚胡聖鈞說明之必要。又其另聲請勘驗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LINE群組「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之成員及通話內容,惟上開群組之對話內容與本案有重要關係者,業經本院詳論如前,自無再行勘驗調查之必要性。

18.據上,被告李振豪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黃炫逢部分被告黃炫逢雖辯稱其並未參與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等本案犯行(見本院卷二第265、287、289頁),惟查:

A、第二集團部分

1.被告黃炫逢於「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於被告李振豪關於本案犯行之命令均有回覆(該群組內被告李振豪所言屬於本案犯行相關對話,前已敘明),且被告李振豪稱其為「總會」(總會計),又於被告李振豪要求群組成員每月交1筆錢出來時,被告黃炫逢不但回覆「收」,嗣亦在群組中要求其他群組成員將此筆錢盡速交給他,並記錄誰已繳錢,被告黃炫逢甚有在群組中向其他群組成員宣布「要開會」;其亦有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向被告林晉宇要求交帳給他,並詢問被害人B46到了沒,顯見被告黃炫逢屬於此買賣人口組織之成員之一,相關對話內容分敘如下:

⑴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

組回報」,除其他共同被告有回覆之外,被告黃炫逢亦有回覆:「safe」(附圖3)。

⑵附圖7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15時23分稱:「總會,幾點

到公司」,被告黃炫逢於當日16時30分回覆:「路上了」,被告李振豪又稱:「小會計,起床沒」,被告陳思瑋即回覆:「路上」,被告李振豪即稱:「11樓集合」。

⑶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先key帳,@陳翰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

⑷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有

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⑸附圖4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9日稱:「@所有人小楊沒有醒

之前,群組裡的每個人,每個月給我2000,我統一拿給他老婆」,被告黃炫逢、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附圖43中,被告黃炫逢於4月11日群組中稱:

「各位同仁小羊的錢請盡速給我感謝大家配合」,嗣於同日稱:「宇寄5000 星寄5000」,被告李振豪復於同日稱:「大家是一個團隊,出多出少都不要緊,我一個月給小楊5萬,你們補不夠我出」、「心意」。

⑹附圖44中,被告黃炫逢於4月5日稱:「要開會 @所有人」,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

⑺附圖45中,被告黃炫逢(暱稱Money)於在「有夢最美希望相

隨」群組中稱:「@Tiger你帳先給我啊」、「還有地三性(按指被害人B46)。到了沒」,被告林晉宇即回覆:「40分鐘後到目的地」,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又問:「@ 到了嗎」,被告林晉宇回覆:「面試中」。

2.被告黃炫逢雖否認其有使用「阿笨」、「Money」作為暱稱,惟「阿笨」、「Money」為被告黃炫逢之暱稱或綽號,經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黃鈺真、鄭學鴻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第231頁、第336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偵21631卷第63頁反面;偵21632卷第110頁),若非被告黃炫逢確有上開暱稱與綽號,何以會有多達5位共同被告如此證述?且上開共同被告證述到此事時,亦有稱不知道被告黃炫逢是做什麼的,顯見上開共同被告並無刻意陷害被告黃炫逢之意,其等所為此部分證述應屬可採,足認「阿笨」、「Money」所表彰之人確為被告黃炫逢;併佐以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證稱:「笨是黃炫逢」(見偵21631卷第63反面、第42頁反面),則「分紅表」中記載的「笨」係指被告黃炫逢無誤。又被告黃鈺真於原審另案證稱:被告黃炫逢為「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之成員,這個群組主要是討論有關本案人力仲介的事情(見原審另案卷三第48頁);被告陳思瑋亦於偵訊具結證稱:公司指的就是409號6樓,公司有在做人力仲介的是我、李振豪、陳均翰、蔡昇翰、黃炫逢、鄭學鴻、楊家豪、林晉宇、黃鈺真;黃炫逢有在做小額借貸,錢放在他那大家比較放心,所以大家都叫他總會,像是介紹人去柬埔寨的佣金,Andy會透過虛擬貨幣打錢到臺灣私人的幣商,我們再有人跟幣商拿錢交給黃炫逢,有時黃炫逢比較忙,就會請我整理錢發給大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給錢、方式如何,錢來了Andy會通知林晉宇,林晉宇可能會通知我或黃炫逢,再有人去找幣商拿錢,找幣商部分都是林晉宇處理,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2頁正反面)。觀諸被告黃鈺真、陳思瑋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黃炫逢確為本案第二集團之一員。且姑不論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詞就被告黃炫逢實際上參與本案犯行哪些事務是否有避重就輕之情形(因被告陳思瑋於上開證述後並補充:「其實我們叫黃炫逢「總會」也是因為他原本就在做放款。其實這個案件他應該算是最沒關係的人,主要是大家都做八大,他是唯一1個錢放在那裡大家可以安心的人」云云),僅以被告陳思瑋上開所述被告黃炫逢所負責之事,已足認被告黃炫逢確實有為本案第二集團處理資金及發放報酬等事務。

3.再查,被告黃炫逢於偵訊陳稱:「團體」的錢曾經是我保管的,於111年4月18日之前就有出狀況,例如陳思瑋他們請我幫忙保管帳,卻在人送出國後,沒有將請我保管的部分交給我等語(見偵21950卷第125頁),並佐以被告黃炫逢與被告陳思瑋有下列對話(參見附圖46、47),足認被告黃炫逢確實有管理本案犯行相關的帳目與款項,且有分潤:

「黃炫逢:可以的話這兩天把公司帳算一下我對一對我

要把位置移出來了陳思瑋:我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讓你不舒服嗎?如果有的話

希望你可以直接跟我說,是因為團沒有給你嗎,如果是的話我跟你解釋一下,因為機票的部分,還要支出我這邊抓賬比較好出,我都有放起來跟寫起來,想說這樣不用跟你一直請款,比較不會亂,如果讓你不舒服,跟你對不起。

黃炫逢:我知道大家都在講我爽爽領什麼事都不用做都

你在弄其實我沒這些錢我一樣可以生活所以我退出來給需要的人跟做事的人就這麼簡單而言你不用想太多」被告黃炫逢雖辯稱其只是讓被告李振豪、陳思瑋調度資金,並非本案犯罪集團之總會計云云,然上開對話中,被告黃炫逢明確要求被告陳思瑋計算公司帳,被告黃炫逢要「對一對」,並「要把位置移出來」,足見被告黃炫逢有在為「公司」管帳,且有其分工職務,若被告黃炫逢僅是借錢給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何需要被告陳思瑋把公司帳算好之後讓被告黃炫逢對帳?況被告陳思瑋於上開對話中甚至向被告黃炫逢解釋為什麼沒將屬於「團」的錢給被告黃炫逢,是因為機票部分由被告陳思瑋那裡抓帳比較好出,這樣不用一直向被告黃炫逢請款,比較不會亂,顯見本案被告等人詐騙被害人出國之花費(含機票錢)原則上須向被告黃炫逢請款。

4.況被告黃炫逢遭查扣之手機內查得「柬埔寨人力」、「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亦可證被告黃炫逢有為第二集團管帳之事實。雖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黃炫逢看這些資料是因要了解為何需要借那麼多錢,避免自己受到不能被清償之損失,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云云,惟若僅為放款而擔心將來不能被清償,應係查看貸款人之財力狀況或實質獲利之證明,怎會僅看由貸款人製作之表格瞭解開銷情形,況依辯護人所辯,被告黃炫逢「並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似係欲辯稱被告黃炫逢不知道貸款人在做何事,但被告黃炫逢自稱係為瞭解為何需要借這麼多錢,才瀏覽上開檔案,豈有不清楚貸款人是在做何事之道理。且從被告黃炫逢與被告陳思瑋上揭對話內容,足見被告黃炫逢有因為「公司」處理帳務相關事宜而分得報酬,若僅為貸款之金主,何以能與貸款人分潤?甚因與貸款人為分潤之事而有不愉快?且被告陳思瑋亦證稱:「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這些資料是我在409號那裡向李振豪要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看到的,我幫人打支出資料也是會從這個電腦打,連我都沒有帳密登入權限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3頁反面至44頁),被告黃炫逢能瀏覽此等機密資料,益徵被告黃炫逢應屬此組織內之核心人物,自不可能不知此組織之買賣人口犯行。

5.被告陳均翰於偵訊具結證稱:對話紀錄中多次召開會議,黃炫逢有參與會議。會議內容我不清楚,有時我在裡面時,本案被告幾乎每天都會在409號,我不知道他們何時算是在開會並且講了什麼,但我看到他們在開會黃炫逢是有參與的。111年3月18日李振豪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那天的會議,黃炫逢有參加;我於111年3月6日標註所有人說「禮拜一下午五點公司開會」、「不能到的先說」那天的會議黃炫逢有無參加,我有點忘記等語(見偵21631卷第88頁反面至89頁)。由上開群組對話中,被告黃炫逢對於被告李振豪本案相關命令(包含開會)及詢問均有回覆,佐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均證稱被告黃炫逢有參與會議(被告鄭學鴻之證述見偵21632卷第141頁反面),被告黃炫逢亦曾在群組中通知所有群組成員開會、詢問被告林晉宇被害人B46到了沒,前已敘及,凡此均顯示被告黃炫逢確實有參與本案第二集團犯行。況被告黃炫逢與被告李振豪均以自己只是在做博奕為由,撇清與本案人口買賣犯行之關係,然被告黃炫逢於檢察官偵訊、原審另案聲押調查庭、移審調查庭、準備程序中均稱自己是被告李振豪之下線、上下層的代理關係(見偵21950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原審另案聲羈212卷第115頁;原審另案重訴卷一第183頁;原審另案重訴卷二第121、122頁),被告李振豪卻稱其與被告黃炫逢算是合夥,沒有上下線關係(見原審另案重訴卷二第292頁;原審另案聲羈212卷第115頁),顯見被告黃炫逢、李振豪所述並不一致,其等所辯,自非可採。

6.綜據上情,被告黃炫逢為第二集團資金往來、保管、調度、記帳、分潤等財務事宜之總管理者,足可認定。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係遭第二集團之共犯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至柬埔寨方,前已敘明,被告黃炫逢身為總管帳務之集團核心人物,自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均為共犯。

7.據上,被告黃炫逢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

1.被害人A22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11年1月14日出發至柬埔寨,同年9月25日返國,我出國前是因為有1筆債務,我被勒索而簽了900萬本票,我請朋友呂冠緯幫忙,呂冠緯於110年12月底帶我去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找黃炫逢,黃炫逢說可以幫我處理這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陳思瑋跟我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我在柬埔寨賺錢,他們就會幫我處理900萬本票,我以每月薪水去還款,他們當初跟我說不會真的讓我還900萬,等我去柬埔寨後,會再跟我說喬到多少錢,陳思瑋解說時現場還有林晉宇、1位綽號叫阿翰的人,他講完後我就答應他,之後陳思瑋還幫我買機票、辦簽證、做核酸檢測,確定要出國後,他們帶我去板橋的1間旅館,我忘記名稱了,他們派鄭學鴻看著我,當時他們說怕我被找到,要保護我,出國前1週又換到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我,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或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住在409號期間,我有遇到李振豪、蔡昇翰,他們在409號都在講出國去柬埔寨的事情,因為蔡昇翰講電話開擴音,所以我有時會聽到蔡昇翰跟柬埔寨那邊1位叫八爺的人通話,有時陳思瑋、蔡昇翰、八爺他們會開群組通話,有講到打回來的錢不夠,沒有聽到去柬埔寨的工作內容,他們內容都是在說幾人過去、開銷多少,匯回來的錢不夠等話題,他們幾乎都是在半夜跟八爺聯繫,所以黃炫逢、李振豪、林晉宇不在,他們3人白天才會出現。出國當天,陳思瑋、蔡昇翰開車帶我到機場,把機票、護照、核酸檢測結果給我,我才出國。我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內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2部手機及1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1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我只記得其中一個叫「PLA」。

要離開公司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換成臺幣只有2萬左右。我可以說出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蔡昇翰、鄭學鴻本名,是因為我跟A1、A7、綽號阿貴之人,在柬埔寨的房間有討論要怎麼對外求救,他們幾人跟上述的人是朋友,所以會知道他們的本名,且A1跟黃炫逢、林晉宇有一起上班過,之後A7還有跟議員聯絡求救,我原本在沒有和他們討論前,我只知道李振豪綽號叫「小新」、黃炫逢叫「阿笨」、陳思瑋叫「NICK」、林晉宇叫「小宇」或「阿虎」、蔡昇翰叫「巴斯」,另外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1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想要找我,之後我家人有傳鄭學鴻的名片給我,所以我才知道他的本名。我提到的本案被告中我最先認識的人是黃炫逢,他之後介紹我認識其他人等語(見他8463卷第273至274頁)。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74至101頁)。則依被害人A22所述,其因友人介紹而認識被告黃炫逢,被告黃炫逢向被害人A22稱可以幫其處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被告陳思瑋向被害人A22佯稱去柬埔寨做博奕等情,嗣被害人A22住○○○市○○區○○○路000號11樓後,被告黃炫逢也會至該處看被害人A22,被害人A22在柬埔寨發現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語當初所述不同時,亦是向被告黃炫逢反映,可見被告黃炫逢顯有參與安排被害人A22前往柬埔寨一事,則被告黃炫逢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無涉云云,顯有疑問。

2.再參以被害人A11(為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之被害人,非本案審理範圍)於偵訊證稱:我一開始跟1間位在內壢的車行買車,私下分期,由綽號「小宇」(林晉宇)的男子放款22萬,一月純利息要繳1萬多,當下他沒有跟我講清楚,我以為是連本帶利繳一萬多,我繳一兩期後繳不出來後沒有跟對方聯絡,過了兩三個月大約出國去柬埔寨前兩星期12月初,因為我當時在賣車,小宇用他老婆IG帳號聯絡我,說要看1台車,當天他老婆先進我工作的車行,過了兩三分鐘,小宇就帶一群人進來,把我拖去車行旁邊,叫我要碼我把欠他的錢處理掉,要碼出國工作還債,做遊戲客服,半年就可以回來,因為他有作勢要打我,我只好答應他出國工作,過了兩天,小宇過來接我,把我載去板橋好樂迪樓上旅館,我在那裡住到出國。期間,小宇有帶我去辦帳戶,說要匯薪水,但實際上他是把我的帳戶賣給做詐騙的作為人頭戶,他說要留一本帳戶在臺灣,我覺得他一定是要拿去當人頭戶,所以我一到柬埔寨就打電話到臺灣停用中國信託、永豐銀行帳戶,我當時被迫就是辦了這兩個帳戶,我事後聽說其他跟我一起去以及後面來的人也被用同樣的方式要求辦帳戶,但他們沒有去停用帳戶,就被警示了。出國前一天Nick(陳思瑋)、小宇叫所有要出國的人簽20多萬的本票,說是怕我們去柬埔寨違約要提早回來,但做滿半年就不會有這筆債務。另外還有1位胖胖的男生(經證人A11指認為被告黃炫逢),兩三天就會來1次旅館,感覺像他們的股東,我有偷聽到他叫其他人叫我們這些人要簽本票,回來還可以再跟我們收一筆錢,並不是像Nick所說,回來就把本票還我們,後來Nick叫我們簽的本票也是這位胖胖的男生帶來的等語,有證人A11之偵訊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可稽(見他3717卷一第398至400頁、第406至409頁)。又證人A11於原審另案亦為一致之證述(見原審另案卷二第314至346頁),應堪採信。則依證人A11所述,被告黃炫逢有提供本票並指示被告陳思瑋等人要讓被害人簽本票,則被告黃炫逢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無涉云云,顯非無疑。

3.被告黃炫逢於偵訊辯稱:A11本身是我放小額貸款的客人,他跑掉了,讓我無法找到他還款,最後他被林晉宇找到,林晉宇跟我說他在旅館那,請我拿本票過去,所以A11才會看到我拿本票過去。我只跟A11在借款時碰過一次面,我對他沒有太大印象,只對名字有點印象。當時我去,並不知道A11準備要出國,是林晉宇、陳思瑋叫我帶本票去,說現場有幾個人都要借款云云(見偵21950卷第75頁反面),然依被害人A11上開所述,被害人A11與被告黃炫逢間並無借貸關係,且被害人A11於遭被告林晉宇帶去住旅館之前,並不認識被告黃炫逢,是被告黃炫逢所述顯與被害人A11所述有所扞格。再被告林晉宇於偵訊證稱:A11是我介紹去柬埔寨的,他是我認識的人。我跟A11有共通朋友,他跟我有借錢買車,但他沒有如期還款,一期都沒有還,經由別人通知我知道他在車行工作,在車行時A11的哥哥或老闆跟我說叫我讓他去工作還錢,當時我跟A11說那就去柬埔寨做博奕還錢,我當時只有提出意見,A11沒有馬上接受。後來,A11哥哥或老闆用A11手機打給我,請我直接去車行接A11,他沒有辦法幫A11,因為A11不好好工作,沒有辦法從薪水扣款還我。本票一開始在買車借貸時就已經簽了。我忘記借貸金額。是我的錢借給他的。黃炫逢跟A11應該不認識,有無借貸關係,我不知道,但應該沒有;我是最先認識A11的人,其他人應該都是A11要出國工作前要辦理相關事宜才認識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63反面至64頁)。則被告林晉宇與被害人A11均證稱被害人A11是向被告林晉宇借款,且被害人A11不認識被告黃炫逢,審酌被害人A11與被告林晉宇所處立場不同,且利害關係應屬衝突,卻就此節有相符之證述內容,其2人此節所述應較可採。被告黃炫逢所述被害人A11是其放小額貸款的客人云云,與被害人A11及被告林晉宇所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黃炫逢所述為真,自非可採,則被告黃炫逢以此為由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之犯行無涉,當難採信。

4.再查,在被告陳思瑋之扣案手機中查得之「柬埔寨人力」報表上,就被害人A22部分之「開發」欄位記載「旋風」(見偵14392卷一第246頁),被告陳思瑋就此證稱:在八爺時期,一個人過去柬埔寨工作給開發的錢不是1萬5千元,就是3萬元。其中,護照欄位3千元是辦護照的錢,介紹欄位記載的是給開發的錢,再看開發有無要分給其他人。柬埔寨報表上被害人A22的部分有記載炫風,是林晉宇叫我KEY的,因為他說介紹費的錢要拿給黃炫逢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5頁)。審酌被告陳思瑋於偵查曾稱被告黃炫逢應該是與人力仲介最沒關係的人,可認被告陳思瑋並無誣陷被告黃炫逢之意,是以上述「柬埔寨人力」報表之記載及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可認被告黃炫逢有參與第一集團之事務。

5.據上,被告黃炫逢確有參與第一集團之事務,且有參與被害人A22被施以詐術出國、買賣人口之事,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事證明確,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陳思瑋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

1.被告陳思瑋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帳務管理、辦理被害人之護照、陪被害人做核酸檢測、陪同辦理登機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坦承不諱(見原審另案卷二第37頁、第236頁;原審重訴2卷一第218頁、卷二第471頁,本院卷二第266、287、289頁),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2.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害人B40到鈞院證述時,明確的告訴檢察官說他在出境之前就已經知道是要去做詐騙,此部分應該也沒有詐術使人出國的問題;被害人B8、B13亦均知悉是去做詐騙工作;至於被害人B42部分,她並不知道她出國是要做什麼,她單純就只是跟著她的男朋友一起出國,所以在客觀上被告陳思瑋並沒有實施任何詐術,主觀上也沒有要以詐術使人出國的意思為此犯行云云。惟被害人B40雖於出境前已知悉其前往柬埔寨是從事詐騙工作,然其明確證稱: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在臺灣時跟我接洽的人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美金16,000元交出來;後來因為公司已倒了,公司沒了,代表賠付算是蒸發掉了,不用再繳等語,前已敘明,是被害人B40確係因被告知錯誤之資訊而陷於錯誤,方決定前往柬埔寨工作。又被害人B8、B13雖於出境前均知是去柬埔寨做詐騙工作,然依其等證述,其等在臺灣時並未被告知會有被限制自由、轉賣以及毆打、電擊之情形,且薪資金額亦與其等在臺時被告知者不同,自不能僅因被害人B8、B13知悉是去做詐騙工作,即認其等均非被施以詐術而出國。而被害人B42部分,其於原審關於其於飛機起飛前均不知去柬埔寨之目的等相關證述,顯不合理且與同次作證時所為其他證述矛盾,故不可採,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陳思瑋並無施用詐術使被害人B42出國等語,並不足採。

3.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陳思瑋不知道到了柬埔寨工作的人,柬埔寨公司是否會把他們當作物品一樣層層轉賣,或是把被害人物化,亦無證據證明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方達成買賣人口合意,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之認知就只是人力仲介之佣金云云,然查:

⑴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

算方式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包含非本案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高達20至30萬元,僅有少數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應不至於可獲利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之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者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並非正當之人力仲介工作,而係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況被告陳思瑋身為「分紅表」之記帳者以及經手發放報酬之人,當知悉其集團就每個被害人所獲得之利潤金額以及各分工者所獲得之報酬金額,如此不符常理之高額利潤與報酬,實難認被告陳思瑋主觀上相信被害人僅是被仲介出國工作。

⑵再者,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傳遞「全球反

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係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⑶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之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⑷況被害人多有向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

鈺真等人反應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陳思瑋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足認被告陳思瑋等人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前已論及。

⑸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觀之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無法回臺,且一般無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尚難以不付贖金即脫離柬埔寨買方之掌控,此種情形,無異係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被告陳思瑋亦為此群組成員,自可看到前揭對話,是其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之情況。

⑹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之訊息「不怕

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竟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被告林晉宇等人係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正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敷衍、欺騙被害人後,尚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亦稱其等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甚至回稱:「大家一起」,如被告林晉宇等人係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足見被告林晉宇等人確實係在從事買賣人口。而被告陳思瑋在被告林晉宇傳送上開被害人B37指控「不怕下地獄」之訊息後,竟然「發出反派的笑聲」,顯見被告陳思瑋係原本就知悉被其所屬集團送出國之被害人會陷在發現被騙又無法脫身之處境。

⑺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包含「本人

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之表情,顯然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情,且未超出預期。綜觀上述各情,足見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係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4.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被告陳思瑋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係遭到此種對待,且除了為被害人辦理護照等出國之程序事項外,其身為此第二集團中負責帳務、發放報酬及支出款項之人,其自對所有該集團之被害人被害事實均有參與分工,是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編號1至18、20「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事證明確,足可認定,其犯行均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被告陳思瑋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一所示其有參與第一集團之製作帳表、發放報酬、招募被害人、辦理被害人之護照及核酸檢測、送被害人前往機場陪同辦理出境手續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另案卷一第194至195頁;原審另案卷二第37、40頁;原審另案卷四第236頁;原審重訴2卷一第218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本院卷二第266、287、289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賣到柬埔寨,分述如下(被害人之證述出處見附表六):

1.第一集團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部分:⑴被害人A10證稱:我在臉書的求職社團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

我從臉書社團廣告加一個聯絡人他的LINE名稱叫NICK,我掃描廣告上方之QR CODE與暱稱「NICK」之人聯繫,期間也有通話,對方表示要我前往板橋一帶見面洽談工作事宜,並且要求我必須住在他們安排之旅館。當時是跟我說去柬埔寨的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的工作,說好半年可以回來臺灣,每個月的薪水是新臺幣55,000元左右,有時候當月業績高可至10萬元以上,且週休1日及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當時我與招募我出國之人在板橋碰面時,他曾以手機展示工作地點照片供我觀覽。我到柬埔寨園區後第二天,那邊有1個中國人組長向我們介紹工作內容,他給我們1個文字檔案,叫我們自己創造1個人設,接著再去網路上找照片,我當時才知道是要從事假交友詐騙的工作。我滯留在柬埔寨期間,一開始是在111園區,大概2個月左右,接著換到環球園區,待了4個月左右,我剛到111園區的時候,護照就被老闆收走了,無法回國也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我剛開始有被他們徒手毆打,後面改以恐嚇方式,威脅不繼續工作就要把我賣掉,111年8月的時候我就真的被轉賣到兄弟園區了。

⑵被害人A12證稱:我在臉書社團「偏門」看到招募國外博弈的

工作人員,我是自己透過臉書搜尋找到的。我一開始是透過臉書MESSENGER與暱稱「王學程」之人聯繫,後來「王學程」請我加他LINE好友,他LINE的暱稱為「DAVID」,我被告知出國工作內容為做博彩博弈,是擔任客服人員,薪資待遇1個月美金1,500元,「DAVID」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我看,是賭場的照片「NICK」跟「DAVID 」有遊說我出國工作,說博彩博弈的工作可以賺很多錢,當地的生活很不錯。我到達柬埔寨公司後,公司員工(大陸人)向我說明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做詐騙的,騙臺灣、美國、日本人假投資股票、虛擬貨幣,與我在臺灣聽到的工作內容不一樣,我在柬埔寨當地工作的內容是電腦打字從事詐騙行為。我有向「DAVID 」聯繫,他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我沒有辦法提供。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居住在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返國,並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沒有被毆打及恐嚇,有被轉賣到另外一個園區邊境的財神園區,在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叫上車然後被載到財神園區,一樣也是做詐騙的公司。

⑶被害人A14證稱:我於110年12月24日出境去柬埔寨至111年10

月25日回臺,我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網路上找工作,在臉書上找1份國外的工作,PO文出來,我私訊PO文者,「NICK」就和我約在板橋的85度C,「NICK」跟我說去柬埔寨是做博弈的工作,就是博弈客服人員,且跟我說是合法的,1個月是1,500元美金,月休8天,這是底薪而已,獎金另外算,1天上班時間10個小時。「NICK」當初是說如果做超過半年,回來的機票由他們負責,但如果是在半年以內回來的話,機票要自己負責。我到金邊機場之後就有當地柬埔寨的司機來載我們,大約開了20分鐘路程,到一間酒店門口,「NICK」叫我們在門口等待,說他要跟那邊的人接洽,1個馬來西亞的老闆,好像是在柬埔寨那邊的,1個叫「八爺」的,他是馬來西亞人,他在那邊接洽我們,我們上去的時候,我一進1樓大廳就發現他們那邊的保安都有持槍,我就想說完蛋了我被騙了,我坐上電梯之後,印象中是上到6樓,上去都是要持卡的,進去之後電梯門打開,整個很像是網咖,大約有

7、80台電腦,每個人都坐在電腦前面,那時候裡面的管理都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把我們集中起來在一個小房間,說這是我們以後住的地方,然後也把我們的護照收走,說因為護照要辦簽證,就把我們的護照扣走,工作內容一開始是做夜班的歐美盤,跟外國人打字聊天,就是投資,叫MT5的外匯,其實我真的很沒有想做,我是非不得已,因為我一直陸陸續續都有跟「NICK」說為何是做這個工作,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反正我一去就知道我被騙了,我很不想做,我就擺爛,在擺爛的情況下我就被裡面的主管叫去,他當下是沒有打我,但是他有拿警棍出來恐嚇我們這些臺灣人,我剛說一共有5個人去,我們有其中3個臺灣人算是很不想做,很想趕快離開這裡,但是沒辦法,主管就是盯我們這3個臺灣人。我的工作內容簡單講就是做詐騙,我也知道那是詐騙別人的,但是我不想做,我很不想做,我那時候就一直跟「NICK」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但是他跟我說要賠付,他沒有跟我詳細講一個數字,後來在那間酒店大約待了快2個月之後,好像就去另外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我也很不想做,反正我就是在那邊擺爛,我不想騙,我就當作我每天上班就是打字聊天,其實我就是不想要騙那些無辜的人,後來有一天我在另外一個園區被打了,就因為沒有業績我就打了,我在第2個園區就已經被打了。我總共待了5個園區6間公司,有1個園區有2間公司,而且我在金財五園區的2間公司是差點被打死的那種,這是第3個園區,但是在裡面也待了2間公司。我於警詢時說被轉賣3次,有4間公司,不是不實在,那時候我跟警察大致上是這樣講,但是因為我真的會怕,所以我就講這樣,現在我實話說。柬埔寨那邊的薪資跟臺灣這邊講的完全不一樣,當初「NICK」在臺灣是說底薪1,500元美金,但是我去到那邊好像是說幾千人民幣,真的沒有到1,000,反正就是沒有到1,500元美金,就是幾千人民幣,但實際數字我忘記了。我實際上每個月就只拿個1、200元美金,我有問他為何是1、200,他跟我說因為我們都沒有做到業績,還要扣一些我們之前在臺灣的費用之類的。我在那邊不能出園區,只要被他們發現你不想要做,或是想要離開這裡回臺灣,手機就會被扣走,然後被關在1間就只有你自己1個人在的地方,類似獨居房。當初我在第二個園區時,我問賠付多少,他就知道我不想做,直接把我私人手機扣走,就我跟另外一個臺灣人在房間裡,每天都沒上班,我們也不知道要幹嘛,每天就是在那邊一直等時間。第二個園區說賠付金要3萬美金,我有跟他說我必須要打電話回來臺灣,但我的手機被扣走,所以他說如果要打就直接找他們拿電話,而且不是拿我的私人電話,是拿他們工作的,那時候我有打,但我家人都沒有接,後來就不了了之,之後我又馬上被轉賣到第3個園區,就是金財五園區。⑷被害人A17證稱:我於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

日回臺,我出國是因在網路遊戲軟體認識的朋友A16跟我說要去泰國做文書類工作,A16有給我看工作環境照片,說住公司,且消費與臺灣類似,A16自己也會去,所以我才想說可以去體驗看看,我當時有跟家人說我是要去泰國做文書工作。我原本工作是身體芳療師,因為車禍無法做原來工作,所以想轉換跑道,A16說過去會有教學怎麼做,回臺也會有在國外工作證明,後續工作比較好找,是直到上飛機才知道,我要去的目的地是柬埔寨,因為在上飛機前,機票都是A16幫我拿,所以在這之前,我沒有辦法確認目的地是泰國。去柬埔寨前,我跟A16約在臺北火車站,並由A16載我到板橋南雅夜市附近如警詢所述的兩家飯店,住十幾天快二十天,當時住在那的人很多,都是要出國的,A16跟我說其他人會先飛,是要一批批飛出國。期間有4位綽號「虎哥」、「NICK」、「發哥」、「DAVID」的男子來過旅館,虎哥送工作契約書來讓我簽並跟我說明合約內容、工作條件,但沒有特別提到出國國家為何,A16當時在旁邊滑手機,其他3人在房間陽臺吸毒,我是看到他們用卡片磨粉放在香菸裡,所以覺得在吸毒。NICK帶我辦護照,由NICK代領,並帶我去做核酸檢測。A16在出關時,機票有給我,但很快就收回去,A16原本也要跟我拿我的護照,但我沒有給他,我在飛機上跟A16吵為何是去柬埔寨,A16才跟我說是去做詐騙,另外兩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跟他同夥,所以我想說,我等到了柬埔寨再跟人員反映,我不要做詐騙、要回臺,就如同合約書所載如果未做滿半年要賠付核酸檢測、機票錢,我覺得這樣不貴,還可以負擔。我一到柬埔寨跟A16說我要回臺,A16說不行、人都到了,我跟A16借網路,說我要聯絡家人,他就跟我說,如果他不開漫遊給我,任何人我都聯絡不到,他叫我先冷靜、跟他走,有事情他擔,我就回他說他都騙我到柬埔寨,我怎麼相信他,後來就有人過來帶我們並跟機場人員講話,我聽不懂他們的對話,但機場人員一直比手勢叫我們趕快離開,我只好被帶上車,那時我真的嚇壞了。一起到柬埔寨的4人,只有我跟A16是一起,其他兩人被另外帶走。接應我們的人是A16聯絡的,我有看到A16直接開手機的LINE聯絡1位大陸人,確認完畢上車後,A16還有打電話給發哥說我們已經到柬埔寨上車,在車上時,A16有跟我說介紹我去他可以拿到1萬元。我第一天先被帶到飯店,那裡就是他們的工作地點,因為園區還沒建好,我一到飯店就跟大陸人老闆說我要回臺,大陸人回我說花了好幾萬美金把我們臺灣人買過來,所以要賠25,000美金才能回臺,我回你的錢又不是花在我身上、給我,為何要賠,我就被在飯店房間關了3天,手機、護照都被搶走,也不給我吃喝,被放出來老闆找我談話,只給我兩條路,做工作或轉賣到下一家公司,我就回說我留下來做,我怕下一間更糟糕,公司跟我說因為我提回臺灣要求所以手機被收,要看我表現才能還我,我之後還有看到周邊的人有聯繫親屬說要回去被檢查到對話記錄,就被毆打。我發現被騙後,沒有辦法聯絡相關人員,我只有在公司跟A16吵架,質疑他為何騙我來,他就回我我就活該被騙,他跟我說我要回去很簡單,就是多騙幾個人來,我就可以回去。在柬埔寨期間,A16還有給我看TELEGRAM對話紀錄,他有成功又騙一些人去柬埔寨,但不是來我們公司,是去其他詐騙公司,後來我也不太敢跟A16講話,因為我曾經看到有人在柬埔寨報警,被A16知道,他去跟馬來西亞老闆「八爺」說,那個人就被打很慘。我在柬埔寨期間薪水都被A16拿走,我在那邊要花錢還要跟A16拿錢,我缺錢跟A16拿,A16通常會給我100美金,因為我是A16帶的人,A16跟馬來西亞老闆直接對接。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曾經有遇到1位女生,她很慘,還被性侵。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有個之前做芳療的朋友聯繫我父母說可以幫我繳交賠付回臺,他還將我的定位發給我爸媽,我父母因此給他十幾萬,111年7月某天原本園區的老闆就跟我說你是不是有叫人來賠付,於是我就被轉賣到1個很偏僻的地方,不是金邊、西港、木牌,但比金邊園區大兩、三倍,我也是因為此次的轉賣,拖到原本回來的日期,原本都計畫好要來原本的園區帶我。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但可以出入建築物、每棟建築物出入口都有都有配戴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園區圍牆上都有電纜,如果有要偷跑警衛可以直接開槍。我後來得知是柬埔寨的內政部有插手,才會將我帶出去到警局,做完筆錄後再帶去移民局,最後是由救援組織幫我買機票、協助我返臺。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四第29至40頁)。

⑸被害人A21證稱:我於111年1月9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6日

回臺,去柬埔寨是因朋友「A11」介紹,A11是我高中學弟,他說去那做博奕的荷官、客服,月薪十幾萬、可以隨時回來。出發去柬埔寨前,我跟在柬埔寨的A11全程通話,並跟A11指定的人「NICK」約在臺北車站見面,他胖胖、肉肉的,搭車到1間旅館,坐著等1個人,這天我們就是討論要去柬埔寨事項,我記得在旅館內還有很多其他人,我們沒有對話,我不知道他們是誰。到柬埔寨時,要認1個舉「VIP888」牌子的人。去柬埔寨沒多久後發現被騙,因為跟原本講的不一樣,原本說做博奕,但去那邊是做詐騙,我去到那有遇到A11,本來A11招募時說可以隨時回臺,但到柬埔寨過了幾天,我發現被騙時,想回臺,A11卻說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跟原本說的不一樣,原本說一、二十萬,後來只有每月一千多美金。後面老闆説我欠他們7、8萬的錢,但我根本沒有欠他們錢,他們就逕自從我薪水扣錢,所以我後面每月薪水都會被扣,業績沒有達標也會被扣錢,到後面每月只領到一、二百美金。業績沒有達標會被體罰交互蹲跳。A11招募時說護照可以放在自己那,但我一到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收走。我在園區不能出去,他們說外面很危險。我的公司在第一個園區,我連建築物都沒有出去,是換到第二個園區比較大,有讓我們出建築物,但園區四面都有圍牆、警衛。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四第67至76頁)⑹被害人A22證稱:我於111年1月14日出發至柬埔寨,同年9月2

5日回臺,我出國前有1筆債務,我被勒索而簽了900萬本票,我請朋友呂冠緯幫忙,呂冠緯於110年12月底帶我去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找黃炫逢,黃炫逢說可以幫我處理這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陳思瑋跟我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我在柬埔寨賺錢,他們就會幫我處理900萬本票,我以每月薪水去還款,他們當初跟我說不會真的讓我還900萬,等我去柬埔寨後,會再跟我說喬到多少錢,陳思瑋解說時現場還有林晉宇、一位綽號叫阿翰的人,他講完後我就答應他。我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內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2部手機及1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1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要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換成臺幣只有2萬左右。我總共去過兩個園區,都在金邊,第一個園區在旅館裡其中1層,管制情形是只能在那一層樓活動,第二個園區範圍比較大,園區圍牆周圍都有保安或憲兵,建築物本身也有保安或憲兵在走動,但因為上班地方跟住的地方是隔壁棟,所以出得去建築物。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74至101頁)⑺被害人A23證稱:我是在臉書社團找到楊家豪,當初在臉書上

與我聯絡的名字是「王承學」,經由他介紹到達柬埔寨,當初應徵的時候是跟我說過去是做線上賭場,結果我們人到那邊就被載到一個酒店的地方進行詐騙工作。楊家豪當初跟我說做博弈的薪水是一個月新臺幣5萬元至6萬元,包吃包住,實際酬勞是一個月1萬元人民幣加抽成,抽成比例是10萬元為5%、100 萬元以上為18%。楊家豪當初有跟我說在柬埔寨要集中住宿,但沒有說到如果沒有達到業績會怎麼樣,我是到柬埔寨才知道。因為我自己本來就有護照,在出境的前兩天楊家豪請我搭車北上,安排我到板橋的板橋王住宿旅館住兩天,要出境的前一天去板橋亞東醫院做快篩,隔兩天後我就出境了。我的機票錢是他們代墊,後來有從我的薪水中扣除。我北上到旅館後,我去的板橋王住宿旅館只有我1個人,另外3個人是去另外一間不同旅館。當時楊家豪有請我簽一份切結書,內容是我這半年作博弈工作如果沒有做滿要回來的話,要賠償那些金額,我也有簽切結書及金額新臺幣11萬元的本票,沒有提供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因為我沒有跟他們借款,所以我當時待在旅館可以外出不需要報備。當天一起去柬埔寨的人數我現在忘記了,我在警詢時講的人數5位及細節皆屬實。我記得當時有「NICK」、「DAVID」、「發哥」帶我們去機場,陳思瑋是「NICK」,他就是從飯店載我們到機場的人。楊家豪是跟我接洽的人,但是當天他沒有跟我們去機場,他們也都沒有跟我們一起出境。當時他們請柬埔寨當地的人跟我們聯絡,當地的人有到機場接我們,接到我們之後先帶我們到一個好像叫111酒店的地方工作,後來我又被轉賣了2次,一共去3間公司。一開始是在一個酒店的地方工作,後面就被轉賣到詐騙園區裡面,當時在酒店的薪水一個月領到差不多1萬多元臺幣。在園區那邊業績如果一個月沒有做到臺幣10萬元或有犯公司底線的話,通常公司都會把你轉賣到下一間公司。如果在那裡沒有業績及犯公司底線,像是拿自己私人帳戶去接公司的錢,被公司發現的話,我有親眼看到會被那邊的大陸人打。第一間公司說我欠公司1萬元美金,後來就1萬5000元美金、1萬8000元美金,這些要我賠付的金額都是公司單方面計算的,我就是被用上述金額轉賣,公司都會先告知說,我被他們轉賣到這邊了,叫我們要好好工作。我覺得我被當作物品在賣,因為他就是轉賣到這間公司,個人的負債就會越欠越多。我到那邊不久的時候,因為有被害人沒來了,我們3個人就用公司發的工作機以電子郵件軟體寫E-mail到總統府信箱,也有請越南辦事處幫忙,但是沒有得到回應,不久後我們才寫信求救。過去的時候我們的私人手機就被收走了,公司都是辦工作機給我們,所以無法與當初接洽的楊家豪聯繫。我當時去的時候是先收護照而已,私人手機是在第一間酒店時收走,我被轉賣到下一間公司時,手機有再交給下一間公司代為保管,所以我還是沒有辦法使用私人手機。我是一直被轉賣到最後一間公司,因為有被害人先找一位國際刑警科的詹警官協助回臺,我才敢聯繫詹警官,是他幫我安排回臺的。我除了向總統府求助外,也有向我姊姊求助。我總共在柬埔寨待了9個月,這9個月我只能在園區裡面自由進出,不能出園區,四周圍都有保安和軍隊拿槍在顧。他們一個月有大約放了幾千元臺幣讓我們生活用,可以買一些生活用品。我與A22一起到柬埔寨,在臺灣時沒有與A22同住在同一間飯店。我只記得「NICK」帶我與A22去做核酸篩檢,之後我們2人一起同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我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並不是每個月都會領到1萬元人民幣加抽成的薪水。我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園區內有便利商店讓我們可以購買生活用品,除了不能出園區大門之外,下班後可以在園區內自由活動。我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時已經跟A22分開了,但是有別人與我一起被轉賣,與我一起被轉賣的也是臺灣人。我到最後1間公司時只剩下我一個臺灣人,我回來臺灣之後皆無再與被告等人聯絡。

⑻被害人A28證稱:我去柬埔寨是我的朋友A27約我一起去的。A

27跟我說,他在臉書看到訊息,有柬埔寨賭場發牌工作,可以獲得高薪、生活自由、提供住宿跟三餐。所以我就心動,跟他一起過去。我跟他用IG聯絡,他的IG暱稱為「小柒」。

我被告知可以去柬埔寨賭場做發牌工作,當時提到薪資為1個月1,700元美金,沒有提供工作地點照片給我看。出國前我有跟招募者見過面,招募者叫我去「板橋王旅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住宿再跟他們碰面,我跟招募者見過約10次面。招募者1次來都2個人,一個叫NICK、一個叫DAVID。NICK跟DAVID都有遊說我,叫我出國工作。我到達柬埔寨後,1名柬埔寨男子帶我們通過海關,我們被帶到2個園區,第一個園區我不清楚名字,我在那邊待約1個半月;第二個園區從111年2月待到7月中,該園區叫做環球園區。我在第一個園區首先有1名大陸人叫我在電腦桌前,辧理臉書帳號、LINE的帳號、越南的通訊軟體「ZALO」帳號,還有一些越南的交友軟體等。後面叫我去IG社群找1個漂亮女生照片,放到臉書上面,開始加人、發文,發文平常的生活照片。在第二個園區開始跟加入的好友聊天,要加入的好友來投資虛擬貨幣。我才發現跟這邊工作的內容跟在臺灣招募者說的不同。我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我的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1名大陸人收走了,我被限制不能出入園區。

⑼被害人A29證稱:我於111年1月23日去柬埔寨,111年12月3日

回臺。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高薪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王承學」,工作內容沒有細說,只有說像旅遊,時間到可回臺,我就加對方LINE,並聯繫對方,LINE暱稱我不知道,我是問他是不是王先生,他說他是,後相約在板橋王旅館見面,王承學跟我說出國是做文書類工作、月薪5萬,叫我先住在那裡,地點是要去柬埔寨也沒有先說,是在過幾天後才說。我有聽到王承學的室友或朋友叫他「DAVID」。到柬埔寨海關時,有1個男的柬埔寨當地人打電話給我室友,過來接我們,問我們是不是臺灣要來柬埔寨工作的。不知道為何柬埔寨當地人有我室友的聯絡方式,可能是王承學給他的。後來我們被接到旅館,同一棟樓的其他樓層就是我們的工作地點,我是到實際工作時,被叫敲鍵盤,打電話、找人,像是有業績那樣,有達成就有錢、沒有就沒有。我隔了1月才發現被騙,要業績時才發現是詐騙。我後面一直覺得怪怪的,因為好幾個主管一直叫我找人。原本在臺灣時沒有說要找人,只說要做文書工作,後又說要用交友軟體找人,且還給我們一套話術,所以我認為我被騙。因為工作時手機會統一沒收,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介紹人,也無法跟家人求救,手機會被檢查,就算偷偷用手機跟家人求救,他們也會看你手機。我被要求利用交友軟體認識人,聊得好再加他臉書或LINE,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可能領不回虛擬貨幣,如果我話術說得不好,會請主管說。詐騙對象沒有限制,都可以,大多數是大陸人。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他們原本說折合臺幣5萬元,但我沒領到,因為業績不好,還被轉賣。不做或做不好比較嚴重被關起來毆打,護照在第一間公司時就被收走,統一保管,回國才能返還。我曾經因為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間公司,前面大多都在柬埔寨,我有到西港、金邊、七星海,最後2間是緬甸KK園區、泰國。最後在泰國時,泰國警察說我沒有護照而被抓,後有辦事處協助買機票回臺。而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戴棍子、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其中緬甸KK園區是有軍人守著。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賠付金,我太多家,不記得了,只記得KK園區是20萬人民幣,我沒有錢、業績也不好只好作罷。

⑽被害人A31證稱:我於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

日回臺。去柬埔寨是因我看到臉書所跳出的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忘記了,我只記得我後來是聯絡1位叫DAVID的男子,工作內容只有寫高薪誠徵、海外工作,每月至少為臺灣基本工資2到3倍,我就聯繫對方,忘記是誰先加誰LINE,對方的LINE暱稱為「DAVID」,DAVID半哄半騙用話術說他有辦法把我弄出國,又可以在海外賺錢,因為我在臺灣有案子。DAVID在出國前一兩天有跟我說明是要讓我去柬埔寨一家鉑萊國際娛樂中心的網路博奕客服人員,因為我沒有出國經驗,就被半騙半哄的過去了。到柬埔寨後,我們4人被不同的中國籍人員帶走,我跟和我一起被DAVID載到機場的女生一起被帶到白沙皇宮,在那裡,我們兩個就被分開,我不知道他後來去哪。我在柬埔寨9個月總共被賣了6間公司,我在第一家詐騙園區的公司還沒有發現被騙,該公司就是叫我打電腦,使用電腦做股票詐騙跟感情詐騙,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做詐騙。我是在後面第二家公司「星海臺灣盤」,當時跟我同一間的是臺灣人,聽他們跟我說,我才發現我是被賣到柬埔寨,無法隨時離開,且可能有生命危險,也才發現我是在做詐騙,且當時做的是臺灣感情詐騙。當時快過年了,我媽媽會打電話給我,我當時不敢讓他知道,我被賣到柬埔寨。我發現被騙當下我沒有質問DAVID,我不敢質問他,因為我有在柬埔寨被1名臺灣仲介叫劉偉傑(音譯)打,但我有套DAVID的話,我有跟DAVID說我不太適合做這個,我打字也不快,想要回臺灣。後來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我才拍周遭照片給媽媽用LINE求救,看能不能付賠付金回臺,結果園區趁我睡覺時,偷看我手機,說我報警,劉偉傑(音譯)進我房間二話不說、用腳踹我,之後就恐嚇我要轉賣,當天晚上我就被轉賣至第三家公司「金財五園區」。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我完全沒領到。如果沒有錢生活就跟主管預支1、2千美金。如果我沒有業績,又還不出來,公司就會將我再賣到另外一家公司,用賣我的錢來抵債。活動領域只能在園區裡,如果只是純粹懶惰不想上班就還好,但是不能被發現報警,會被打,我曾經看到大陸人被打得跟白癡一樣。我只有在第二家公司被懷疑報警而被臺灣人打。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做不好被轉賣5次,一下飛機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之後我在被轉賣到第三家公司時,有拿護照,但當時身上沒有錢,無法回臺灣,且被限制不能離開園區,每一個園區大門都有憲兵,有些有拿槍、有些沒有,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口,但可以在園區內自由活動。我曾經向第二家公司表示要回臺,因為我打字不快,DAVID一直跟我灌輸博奕有多好賺,且被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我當時沒有錢,家裡也沒有這麼多錢,只好作罷。

嗣於本院亦為與前揭偵訊所證一致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265至271頁)⑾審酌上述10位第一集團之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

被告陳思瑋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足認上述10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被告等人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是上開10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據上,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所示10位被害人,與附表一各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2.第一集團買賣人口部分⑴被害人A10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之後,有先跟NICK的

同夥A8講,因為我的手機在當地無法使用,所以請他協助聯繫NICK詢問工作內容不同這件事,但A8一直藉故拖延。我滯留柬埔寨期間,一開始是住在111園區,大概兩個月左右,接著換到環球園區,待了4個月左右。我剛到111園區的時候,護照就被老闆收走了,無法回國也無法自由出入園區。剛開始有遭他們徒手毆打,到後面改以恐嚇方式,威脅不繼續工作就要把我賣掉。111年8月的時候我就真的被轉賣到兄弟園區了。原本他們要求我需支付約新臺幣90萬元左右的賠付金,後來是國際科的警察聯繫當地警方,大約是111年8月31日或9月1日凌晨,由當地警察進入園區將我攜出園區。

由被害人A1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0在柬埔寨時確實有被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想離開公司,竟被要求給付高達新臺幣90萬元之賠付金,此般客觀情形,被害人A10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⑵被害人A12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向「DAVID」

聯繫,他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居住在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返國,並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有被轉賣到另外一個園區邊境的財神園區,在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叫上車然後被載到財神園區,一樣也是做詐騙的公司。我有向母親及朋友求救。公司會放人是因為新聞發酵的關係,當地政府有實施打詐的作為,迫使公司放了一些人回國。

由被害人A1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2在柬埔寨時確實有被恣意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12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⑶被害人A14證稱:我到金邊機場之後就有當地柬埔寨的司機來

載我們,大約開了20分鐘路程,到1間酒店門口,「NICK」叫我們在門口等待,說他要跟那邊的人接洽,1個叫「八爺」的在那邊接洽我們,我們上去的時候,我一進1樓大廳就發現他們那邊的保安都有持槍,我就想說完蛋了我被騙了,那時候裡面的管理都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把我們集中起來在1個小房間,說這是我們以後住的地方,然後也把我們的護照收走。我一直陸陸續續都有跟「NICK」說為何是做這個工作,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他就很應付我的說,我在那邊做1、2個月就會換他當初講的那個了,「NICK」是說做百家樂,但實際上完全都沒有百家樂這個東西。園區裡每個地方都有保安持槍,我很不想做那邊的工作,就擺爛,在擺爛的情況下我就被裡面的主管叫去,他當下是沒有打我,但是他有拿警棍出來恐嚇我們這些臺灣人,我們有其中3個臺灣人算是很不想做,很想趕快離開這裡,但是沒辦法,主管就是盯我們這3個臺灣人。我的工作內容簡單講就是做詐騙,我也知道那是詐騙別人的,但是我不想做,我很不想做,我那時候就一直跟「NICK」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但是他跟我說要賠付,他沒有跟我詳細講一個數字,後來在那間酒店大約待了快2個月之後,好像就去另外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我也很不想做,反正我就是在那邊擺爛,我不想騙,我就當作我每天上班就是打字聊天,其實我就是不想要騙那些無辜的人,後來有一天我在另外一個園區因為沒有業績就被打了。我總共被轉賣4次,我在警詢時說被轉賣3次,有4間公司,是因為我真的會怕,所以我就大致上這樣講,現在我實話說,我總共待了5園區5間公司,第一、二個園區雖是不同園區,但是同一間公司,第三個園區即金財五園區有2間公司,而且我在金財五園區的2間公司是差點被打死的那種,因為我在那個園區真的很不想上班,後來有一天晚上我直接翹班,當下我一直聯絡外面的救援隊。那次我想從2樓跳下去,但是我真的不敢跳,如果我要跳下去,保安會知道我跳出去,所以那時候我一直在想說我要等保安離開或等晚一點再跳下去,大約2個小時之後我被找到,就被帶回去辦公室,主管就直接叫我跪下,大約有7、8個人打我,打到我流血,我一直求他們,因為當下我肯定要保命,我就求他們說我會願意配合他們、願意好好上班,他們不信,就說要把我轉賣,叫我不用說那麼多,後來就轉賣到同一個園區。最後是我女朋友幫我用臉書或微信聯繫當地的內政部長蘇慶,9月7日傳訊息,9月10日當地西港的警察就來問有沒有我這個人,公司就把人交出來了,因為警察拿著我的護照過來,當天我就跟著他們走了。

由被害人A14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4在柬埔寨時被多次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並因未達到業績要求以及想離開公司而遭到暴力傷害,並旋被賣掉,顯見被害人A14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⑷被害人A17證稱:我一到柬埔寨跟A16說我要回臺,A16說不行

、人都到了,我跟A16借網路,說我要聯絡家人,他就跟我說,如果他不開漫遊給我,任何人我都聯絡不到,他叫我先冷靜、跟他走,有事情他擔,我就回他說他都騙我到柬埔寨,我怎麼相信你,後來就有人過來帶我們並跟機場人員講話,我聽不懂他們的對話,但機場人員一直比手勢叫我們趕快離開,我只好被帶上車,那時我真的嚇壞了。一起到柬埔寨的4人,只有我跟A16是一起,其他兩人被另外帶走。接應我們的人是A16聯絡的,我有看到A16直接開手機的LINE聯絡1位大陸人,確認完畢上車後,A16還有打電話給發哥說我們已經到柬埔寨上車,在車上時,A16有跟我說介紹我去他可以拿到1萬元。我第一天先被帶到飯店,那裡就是他們的工作地點,因為園區還沒建好,我一到飯店就跟大陸人老闆說我要回臺,大陸人回我說花了好幾萬美金把我們臺灣人買過來,所以要賠25,000美金才能回臺,我回你的錢又不是花在我身上、給我,為何要賠,我就被在飯店房間關了3天,手機、護照都被搶走,也不給我吃喝,被放出來老闆找我談話,只給我兩條路,做工作或轉賣到下一家公司,我就回說我留下來做,我怕下一間更糟糕,公司跟我說因為我提回臺灣要求所以手機被收,要看我表現才能還我,我之後還有看到周邊的人有聯繫親屬說要回去被檢查到對話記錄,就被毆打。我發現被騙後沒有辦法聯絡相關人員,我只有在公司跟A16吵架,質疑他為何騙我來,他就回我我就活該被騙,他跟我說我要回去很簡單,就是多騙幾個人來,我就可以回去。在柬埔寨期間,A16還有給我看TELEGRAM對話紀錄,他有成功又騙一些人去柬埔寨,但不是來我們公司,是去其他詐騙公司,後來我也不太敢跟A16講話,因為我曾經看到有人在柬埔寨報警,被A16知道,他去跟馬來西亞老闆「八爺」說,那個人就被打很慘。我之後拿到手機,因為怕家人擔心,不敢跟他們說我在柬埔寨的狀況,我只有跟家人報平安,我怕他們若知道會突然LINE我,我會因此被打或轉賣。另外A16曾經說他是馬來西亞老闆「八爺」的人,他可以決定要不要把人轉賣,因為我們的公司臺灣人很多。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工作報酬,薪水都被A16拿走,我在那邊要花錢還要跟A16拿錢,我缺錢跟A16拿,A16通常會給我100美金,因為我是A16帶的人,A16跟馬來西亞老闆直接對接。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曾經有遇到一位女生,他很慘,還被性侵。我一開始在飯店做詐欺工作,是到2月份,才被移到金邊的園區,該園區離機場很近,我曾經跟在同公司的A11,討論如何逃跑,但是我們後來發現需要錢,逃跑後才能花錢回國,後來A11聯絡到B46得知有透過省長回臺的方式,就跟我說他先試試看這個方式,回臺再跟我說,A11那時鬧著說要回去、要拿賠付金,但公司不讓,正想要轉賣A11。A11成功回臺後,有跟我說,但省長已經不願意幫忙,所以我就沒有辦法透過這個方式回臺,之後是透過B46聯繫張安樂的秘書協助出園區。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有個之前做芳療的朋友聯繫我父母說可以幫我繳交賠付回臺,他還將我的定位發給我爸媽,我父母因此給他十幾萬,111年7月某天原本園區的老闆就跟我說你是不是有叫人來賠付,於是我就被轉賣到一個很偏僻的地方,不是金邊、西港、木牌,但比金邊園區大兩、三倍,我也是因為此次的轉賣,拖到原本回來的日期,原本都計畫好要來原本的園區帶我。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但可以出入建築物、每棟建築物出入口都有都有配戴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園區圍牆上都有電纜,如果有要偷跑警衛可以直接開槍。我後來得知是柬埔寨的內政部有插手,才會將我帶出去到警局,做完筆錄後再帶去移民局,期間詹警官有協助帶我們到下一個地點,但當時詹警官太遠,到不了,所以我只能先配合當地警察,最後是由救援組織幫我買機票、協助我返臺。

由被害人A17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7一抵達柬埔寨便被告知是被買過去的,要離開須付高額贖金;其在柬埔寨時完全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且未獲得相應之工作報酬,亦無離開公司的自由,甚至在欲付贖金給公司時還被轉賣,顯見被害人A17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⑸被害人A21證稱:我去柬埔寨沒多久後發現被騙,因為跟原本

講的不一樣,原本說做博奕,但去那邊是做詐騙,我去到那有遇到A11,本來A11招募時說可以隨時回臺,但到柬埔寨過了幾天,我發現被騙時,想回臺,A11卻說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我沒有跟其他人求救,是到後面才跟家人說,我阿嬤當時在醫院,好像要付很多錢,所以我當下就先待在那,聽到老闆會賣人,且聽說外面會搶劫、不安全,會害怕。在柬埔寨期間的工作報酬跟原本說的不一樣,原本說1、20萬,後來只有每月1千多美金。後面,老闆説我欠他們7、8萬的錢,但我根本沒有欠他們錢,他們就逕自從我薪水扣錢,所以我後面每月薪水都會被扣,業績沒有達標也會被扣錢,到後面每月只領到1、2百美金,我只有前兩個月每月有寄錢大約150美金回家。業績沒有達標會被體罰交互蹲跳。A11招募時說護照可以放在自己那,但我一到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收走。我在園區不能出去,他們說外面很危險。我的公司在第一個園區,我連建築物都沒有出去,是換到第二個園區比較大,有讓我們出建築物,但園區四面都有圍牆、警衛。之後我被轉賣時,有跟1位我在園區認識、後來出園區的男生聯絡求救,他就救我出去並帶我去看醫生,在我休養一陣子、身體好一些,打電話給我家人,讓他們來柬埔寨帶我回臺,我不知道為何那位男生可以把我從園區帶出來。

由被害人A2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21一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收走,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並有被恣意轉賣,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1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⑹被害人A22證稱:我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

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內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兩部手機及一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一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之後就沒有再理我了,叫我自己摸索,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要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我這間公司,算比較正當的公司,黑公司是只要沒有業績就會被轉賣或被電,但我這間公司不會,我這間公司沒有業績的話,假裝有在做事,他們就比較不會對你施打或傷害身體,我有看到我們公司的其他人被打,但是是因為他偷東西。我總共去過兩個地方,都在金邊,第一個園區在旅館裡其中一層,管制情形是只能在那一層樓活動,第二個園區範圍比較大,園區圍牆周圍都有保安或憲兵,建築物本身也有保安或憲兵在走動,但因為上班地方跟住的地方是隔壁棟,所以出得去建築物。我可以說出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蔡昇翰、鄭學鴻本名,是因為我跟A1、A7、綽號阿貴等人在柬埔寨的房間有討論要怎麼對外求救,因為他們幾人跟上述的人是朋友,所以會直接知道他們的本名,且A1跟黃炫逢、林晉宇有一起上班過,之後A7還有跟議員聯絡求救,我原本在沒有和他們討論前,我只知道李振豪綽號叫「小新」、黃炫逢叫「阿笨」、陳思瑋叫「NICK」、林晉宇叫「小宇」或「阿虎」、蔡昇翰叫「巴斯」,另外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1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想要找我,之後我家人有傳鄭學鴻的名片給我,所以我才知道他的本名。我有跟家人保持聯絡,但沒有說我遭遇了什麼,不想讓家人擔心。園區有收到柬埔寨官方的名單,他們就把名單上的人都放走,門打開讓我們自己離開,我出來之後就用自己剩下的錢到機場附近旅館,有聯繫家人請家人訂機票,後用公司還給我的護照自己回國。

由被害人A2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2一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沒收,要離開公司須付高額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未獲相應之工作報酬,也無行動自由,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2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⑺被害人A23證稱:當初應徵的時候,是說去柬埔寨做線上賭場

,結果我們人到那邊就上車,被載到一個酒店的地方進行詐騙,當初說一個月5至6萬元,包吃包住。後來我一直被轉賣,如果業績不好或有犯公司底線的話,就會被轉賣,總共被賣到3、4間公司過,當時有沒收我手機、護照,我沒辦法使用手機,我不能出園區,四周圍都有保安和軍隊拿槍看顧。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我有向我姐姐求救。求救簡訊也是在我被沒收的手機內,沒辦法提供。我有去臺灣總統府及越南領事館的網站發求救簡訊。離開園區正常需要付理賠金,從第一間公司1萬美金、後來1萬5、1萬8,越來越多,如果沒有辦法賠付出來,就會繼續被轉賣,但是我賠不出來,我被轉賣時,我公司會跟我說他們是買過來的。我是上班途中連繫臺灣警察而偷跑的,我在最後的飯店內連繫到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的詹警官,是他安排我返回臺灣,我總共在那裡留了九個月。

由被害人A2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3在柬埔寨後陸續被賣給不同公司,要離開公司須付高額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公司沒收手機,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3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⑻被害人A28證稱:我在柬埔寨有待過2個園區,第一個園區我

不清楚名字,我在那邊待約1個半月;第二個園區從111年2月待到7月中,該園區叫做環球園區。我的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1名大陸人收走了,我被限制不能出入園區。我發現這邊工作的內容跟在臺灣招募者說的不同後,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公司放我出來後就把我的手機扣走,所以無法提供LINE訊息。我有向家人求救,但訊息都在柬埔寨被扣走的那支手機裡。

由被害人A28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8一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沒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行動亦被限制在園區內,還被換到不同園區,在臺招募者對其反映工作內容不同的訊息也不讀不回,最後公司放A28出來時還將其手機沒收,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8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⑼被害人A29證稱:我到柬埔寨海關時,有1個男的柬埔寨當地

人打電話給我室友,過來接我們,問我們是不是臺灣要來柬埔寨工作的。不知道為何柬埔寨當地人有我室友的聯絡方式,可能是王承學給他的。後來我們被接到旅館,同一棟樓的其他樓層就是我們的工作地點,我是到實際工作時,被叫敲鍵盤,打電話、找人,像是有業績那樣,有達成就有錢、沒有就沒有。我後面一直覺得怪怪的,因為好幾個主管一直叫我找人。原本在臺灣時沒有說要找人,只說要做文書工作,後又說要用交友軟體找人,且還給我們一套話術,所以我認為我被騙。工作時手機會統一沒收,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也無法跟家人求救,手機會被檢查,就算偷偷用手機跟家人求救,他們也會看你手機。在柬埔寨期間的工作報酬他們原本說折合臺幣5萬元,但我沒領到,因為業績不好,還被轉賣。不做或做不好比較嚴重被關起來毆打,護照在第一間公司時就被收走,統一保管,回國才能返還。我曾經因為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間公司,前面大多都在柬埔寨,我有到西港、金邊、七星海,最後2間是緬甸KK園區、泰國。最後在泰國時,泰國警察說我沒有護照而被抓,後有辦事處協助買機票回臺。而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戴棍子、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其中緬甸KK園區是有軍人守著。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賠付金,我太多家,不記得了,只記得KK園區是20萬人民幣,我沒有錢、業績也不好只好作罷。最後一家阿波羅園區,除了叫我做本來工作,還有叫我去做食堂、酒店工作,我在最後一家公司工作都不太理想,老闆請人送我到泰國,叫我自己在泰國想辦法回臺灣,後我因沒有護照被泰國警察抓,再由駐泰辦公室的人協助我返臺。

由被害人A2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9在柬埔寨後陸續被賣給4間公司,要離開公司須付高額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公司沒收手機,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9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⑽被害人A31證稱:到柬埔寨後,我們4人被不同的中國籍人員

帶走,我跟和我一起被DAVID載到機場的女生一起被帶到白沙皇宮,在那裡,我們兩個就被分開,我不知道他後來去哪。我在柬埔寨9個月總共被賣了6間公司,我待的6家園區都是股票詐騙、感情詐騙,大同小異。我在第一家詐騙園區的公司還沒有發現被騙,該公司就是叫我打電腦,使用電腦做股票詐騙跟感情詐騙,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做詐騙。我是在後面第二家公司「星海臺灣盤」,當時跟我同一間的是臺灣人,聽他們跟我說,我才發現我是被賣到柬埔寨,無法隨時離開,且可能有生命危險,也才發現我是在做詐騙,且當時做的是臺灣感情詐騙。當時快過年了,我媽媽會打電話給我,我當時不敢讓他知道,我被賣到柬埔寨。發現被騙當下我沒有質問DAVID,我不敢質問他,因為我有在柬埔寨被1名臺灣仲介打,但我有套DAVID的話,我有跟DAVID說我不太適合做這個,我打字也不快,想要回臺灣。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時,我才拍周遭照片給媽媽用LINE求救,看能不能付賠付金回臺,結果園區趁我睡覺時,偷看我手機,說我報警,上述臺灣仲介進我房間二話不說、用腳踹我,之後就恐嚇我要轉賣,當天晚上我就被轉賣至第三家公司「金財五園區」。在柬埔寨期間我完全沒領到工作報酬,如果沒有錢就跟主管預支

1、2千美金,如果我沒有業績,又還不出來,公司就會將我再賣到另外一家公司,用賣我的錢來抵債。活動領域只能在園區裡,如果只是純粹懶惰不想上班就還好,但是不能被發現報警,會被打,我曾經看到大陸人被打得跟白癡一樣。我只有在第二家公司被懷疑報警而被臺灣人打。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做不好被轉賣5次,一下飛機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之後我在被轉賣到第三家公司時,有拿護照,但當時身上沒有錢,無法回臺灣,且被限制不能離開園區,每一個園區大門都有憲兵,有些有拿槍、有些沒有,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口,但可以在園區內自由活動。我曾經向第二家公司表示要回臺,因為我打字不快,DAVID一直跟我灌輸博奕有多好賺,且被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我當時沒有錢,家裡也沒有這麼多錢,只好作罷。最後因為111年9月18日,柬埔寨西港警方對於西港所有詐騙園區大查抄,當時我所在凱旋城園區的大陸人老闆說想跟公司繼續努力的可留下來,想離開的不用付賠付金,就可自行離開,於是我透過媽媽聯絡國際刑警,後依詹警官指示回臺。由被害人A3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31在柬埔寨時被多次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並因想離開公司向媽媽求救而遭到暴力傷害,並旋被賣掉,顯見被害人A31已被物化成為恣意買賣之客體。

3.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思瑋根本不知道到了柬埔寨工作的人,柬埔寨的公司是否會把他們當作物品一樣層層轉賣,或是把被害人物化,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那邊的公司達成買賣人口的合意,被告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的認知就只是人力仲介的佣金,並不是這個錢就一定是把這個人當作一個物品給賣掉了;由卷內A30的證述,可知當A30有曾經向陳思瑋反映過當地的工作並不是他想像的那樣的時候,被告陳思瑋甚至還幫他去聯絡他父親,而且也叫A30趕快跟他的父親聯絡,如果被告陳思瑋真的是要將這些被害人物化,作為商品的交易,是絕對不可能會和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有所聯繫云云,惟被害人A14、A28、A11、A15、A30(A11、A15、A30為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之被害人)均曾向被告陳思瑋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陳思瑋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陳思瑋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讓被害人無法聯繫到,等於是置被害人之自由與生死於不顧,足認被告陳思瑋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被害人A14、A28、A11、A15、A30之證述分敘如下:

⑴被害人A14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馬上跟陳思瑋聯

絡,陳思瑋當時跟我說,先給他一點時間跟對方協調,還有很應付我的說,我在那邊做1、2個月就會換他當初講的那個了;我那時候一直跟陳思瑋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陳思瑋跟我說要賠付,但沒有跟我講賠付金額。

⑵被害人A28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透過LINE通訊

軟體跟招募者陳思瑋、楊家豪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

⑶被害人A11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跟林晉宇、陳

思瑋反映,他們騙我說他們會處理,還跟我們說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說做遊戲客服,結果那邊老闆讓我做詐騙,陳思瑋就叫我先順著他們,免得他們對我做什麼。我是因為林晉宇才逼不得已去柬埔寨,所以我比較沒有跟林晉宇聯絡,不過陳思瑋到最後也只有安撫我,也沒實際上做什麼事。⑷被害人A15證稱:我第一天就有跟我女朋友求救,我覺得我是

被騙來,我女朋友叫我開視訊叫我照環境給他看,4天後那個臺灣口音的叫我開始工作,但是我拒絕,我說我肚子痛,他先帶我外出去看醫生,回來之後叫我繼續休息。我在休息期間我有打電話給陳思瑋,我跟他說怎麼跟你們當初所說的博弈不同,我有告訴陳思瑋這裡是做詐騙的,他開始跟我裝傻,還反問我妳確定妳們有上對車子嗎?我說是你們安排的你怎麼會問我呢?後來他說他先忙,他就掛我電話,之後就聯絡不到。

⑸被害人A30證稱:我跟A31抵達柬埔寨後,「筱白白」的助理

(自稱臺灣人)便說要幫我拿護照,我便將護照交給他,後來就搭載我跟A31前往工作的地方。我發現不對勁就有先跟「筱白白」聯絡,第二天中午才與陳思瑋聯絡上,陳思瑋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

4.辯護人雖稱:由卷內A30的證述,可知被告陳思瑋有幫A30聯絡父親,如果被告陳思瑋真的是要將這些被害人物化,作為商品的交易,是絕對不可能會和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有所聯繫云云,惟被害人A30已明確證稱「陳思瑋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等語,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辯護人所稱「被告幫被害人A30聯絡父親」一節,是辯護人此節所辯顯非可採。

5.併參被告陳思瑋、林晉宇均供稱送1人出國,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報酬(見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3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45頁、第68頁反面;原審另案重訴字卷四第238頁),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並證稱送人出國之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報酬如「柬埔寨報表」所示(見偵14292卷一第213頁反面、第364頁;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而依「柬埔寨報表」所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被告陳思瑋並供稱辦護照之人另可獲得800元(即「柬埔寨報表」所示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的費用2,200元,見原審另案重訴字卷四第237至238頁),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並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以被告林晉宇為例,其於110年11月有4個經其開發之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之「介紹」報酬均為每人3萬元,則被告林晉宇只要介紹4個人出國,1個月即可獲得高達10幾萬元之報酬,而被告陳思瑋於111年1月間開發2名被害人出國,其就每位被害人可獲得5萬元報酬,亦即被告陳思瑋光是在1個月內介紹2人出國,即可獲得10萬元報酬,且若有辦理護照,還可額外獲得每件800元之報酬。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亦非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此等工作之被告等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況被告陳思瑋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之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之遭遇亦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之被告李振豪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之事。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陳思瑋客觀上所參與之事係將被害人賣至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此節所辯,不足為採。

6.據上,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部分,均與附表一編號1至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其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林晉宇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

1.被告林晉宇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7至14、16至18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被害人招募、指示被害人簽合約、本票及入住旅館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2卷一第217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本院卷二第266、287、289頁、卷四第80頁),並經如上揭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2.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雖辯稱:就這些被害人在柬埔寨裡的待遇狀況來看,他們到柬埔寨工作之後,當地業者提供食宿,且宿舍基本的生活和衛生都還是尚可之情形,他們在柬埔寨園區內工作時,下班時間可以使用手機連接網路與家人通訊,園區裡也有提供便利商店、餐廳等生活設施,甚至提供娛樂場所,故此部分被害人是否真的已經失去他們的獨立自主的狀態,而稱為他人支配客體,實屬有疑,況注意被害人所稱遭體罰、毆打、恐嚇等情,係源自於其等不願意配合工作,而導致他們原本的生活型態有所改變云云。惟姑不論辯護人前揭所述之柬埔寨園區環境、下班後可使用手機網路等情僅是部分被害人所述,並非所有被害人均如此,即使被害人在詐騙園區有被提供基本生活設施以及有限制的手機網路使用,本案被害人在詐騙園區均遭沒收護照、限制活動範圍、限制可做的事以及限制返臺之自由,且辯護人上開辯詞亦明確指出:若被害人不願配合工作,生活條件就變差,例如被體罰、被毆打、恐嚇等,顯然被害人就是被置於當地公司老闆之實力支配下,被迫做自己不想做的事,且如未完成一定工作,甚至會遭體罰、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是辯護人前揭辯稱本案並不構成買賣人口罪,自非可採。

3.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固又辯稱:被告林晉宇本身不知悉也無從過問這些被害人到柬埔寨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的環境,所以被告林晉宇在柬埔寨時並沒有把被害人移置於他的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為,而且被告林晉宇所收的都只是仲介費,並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林晉宇跟買方之間,就被害者有價金為合致的意思表示云云,然查:

⑴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

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包含非本案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20幾萬、30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另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⑵再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

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⑶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⑷況被害人B1、B21、B23、B37、B40、B42、B49、B50、B53等

人有向被告林晉宇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林晉宇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前已敘明,足認被告林晉宇主觀上確實有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方的犯意。

⑸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則由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鄭學鴻、陳均翰之對話,可見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是被告林晉宇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的情況。

⑹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

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竟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被告林晉宇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唬弄、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足認被告林晉宇係原本就知悉被其所屬集團送出國的被害人會陷在發現被騙又無法脫身的處境,且此種情況也不違反被告林晉宇之本意。

⑺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包含「本人

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在被告鄭學鴻稱沒再回應被害人B43時,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被告林晉宇與共同被告陳均翰等人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4.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被告林晉宇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身陷此種處境,是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二編號1、7至14、16至18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各該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犯行足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

1.被告林晉宇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1至4、6(即被害人A10、A12、A14、A17、A22)所示其有參與第一集團之被害人招募、講解工作內容、接送被害人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使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2卷一第217頁、第315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本院卷二第266、287、289頁、卷四第80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均證稱其等在臺灣被告知的工作內容及薪資條件與在柬埔寨實際上被迫做的工作及薪資條件不同,以及其等在柬埔寨處於被嚴重限制自由且需付贖金才能離開之處境等情,前已敘明。審酌被害人A10、A12、A14、A17、A22互不相識,亦均無動機誣陷被告林晉宇等人,其等卻均一致證稱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足認此5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被告林晉宇等人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原審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263頁、第315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是上開5位被害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據上,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5位被害人,與各該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2.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林晉宇不構成買賣人口罪云云,惟依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所述及「柬埔寨報表」所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前已詳敘,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然後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至5萬元,依「柬埔寨報表」之記載,被告林晉宇於110年11月有4個經其開發的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的「介紹」報酬均為每人3萬元,則被告林晉宇當月僅開發4個人出國,1個月就可獲得12萬元的報酬,而其於111年1月間更是開發了6個人出國,即使其中1人的介紹者有2位,在此部分的報酬平分下,被告林晉宇仍能獲得高達16萬5,000元之報酬。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或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將被害人賣至國外。況被告林晉宇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的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遭到的待遇也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的被告李振豪來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之犯行。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林晉宇客觀上所參與之事是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此節所辯,不足為採。

3.綜上,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5位被害人部分,均與各該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被告鄭學鴻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

1.被告鄭學鴻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2、5至9、12至15、

18、20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被害人招募、陪同被害人辦理護照、做核酸檢測、指示被害人簽署合約、在旅館陪同被害人、載送被害人前往旅館住宿與機場出境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2卷一第364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本院卷二第266、2

87、290頁、卷四第80頁),並經上揭編號所示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2.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害人B40、B42及B43在經過本院的交互詰問後可以發現,被害人B40他是坦誠說他一開始就知道前往柬埔寨是從事詐騙工作,而且在柬埔寨工作時,他的行動自由也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也證述根本就沒有所謂賠付金一事,我們認為此部分尚難認為被告鄭學鴻有使用詐術使人出國以及經營買賣人口的罪嫌;另外在被害人B42的部分,她在審理中更是證稱她出國前根本就不知道是要去柬埔寨工作,她一直以為是跟被害人B43一起去柬埔寨玩,是到飛機起飛之後,被害人B43才跟她說我們是要去柬埔寨工作,從此可看出被告鄭學鴻根本未對被害人B42施以任何詐術,被害人B42與B43對於在臺灣所簽契約,根本不知道也沒有印象,甚至互相推諉說B43是B42跟她說有賠付金一事,但被害人B42更是表示說根本就沒有這件事情,我們認為此部分尚難認為被告鄭學鴻對此2人有施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的罪嫌云云。惟被害人B40、B42、B43確有被施用詐術而出國及買賣人口等情,前已敘明(見被告陳思瑋部分),是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此節所辯自非可採。

3.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鄭學鴻主要負責的工作幾乎都是接送PCR(核酸檢測),他不知道到柬埔寨那邊實際的工作情況是否會被私行拘禁或虐待或轉賣,且被告鄭學鴻並沒有跟柬埔寨方有接觸,遑論他可以將被害人如同物品一般的出售云云,然查:

⑴如前所述,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

得之分潤計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包含非本案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20幾萬、30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再者,「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⑵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協

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且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鄭學鴻身為群組成員,對於上開被告黃鈺真、李振豪所傳送之訊息自均知悉,是其辯稱主觀上不知被害人遭買賣云云,顯非可採。

⑶況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

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觀被告鄭學鴻與被告林晉宇、陳均翰之對話,可見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是被告鄭學鴻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的情況。

⑷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包含「本人

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被告鄭學鴻等人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且由上開對話可看出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映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被害人B43,對被害人B43的生死置若罔聞,若這樣還能說客觀與主觀上都沒有把人賣掉的情況與故意,實難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

⑸綜觀上述各情,足見遭被告鄭學鴻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

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鄭學鴻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是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二編號1、2、5至9、12至15、18、20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各該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可認定,其犯行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

1.被告鄭學鴻就如事實欄所示其有向被告林晉宇學習做本案仲介人出國工作之行為、協助被告林晉宇接送被害人等情坦承不諱(見偵21632卷第91頁反面、第141頁反面至第142頁;聲羈212卷第143頁;原審重訴2卷一第364頁、原審重訴2卷二第471頁,本院卷二第266、287、290頁、卷四第80頁),而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A22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賣到柬埔寨等情,前已敘明,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

2.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鄭學鴻在第一集團時仍然認為前往柬埔寨是從事博弈工作,其在第一集團時只是陪同被告林晉宇開房間,也沒有任何獲利,所以第一集團將被告鄭學鴻列為共同被告顯屬無稽云云。惟查:

⑴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鄭學鴻負責做開發、招

募人,跟我做的事情一樣;參與第一集團的人有我、被告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蔡昇翰,被告鄭學鴻都是陪我帶人去開房間,比較常跟我一起行動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第364頁);被告陳思瑋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鄭學鴻也是做開發,他是林晉宇帶進來的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2頁)。並佐以被告鄭學鴻自陳其有向被告林晉宇學習做本案「人力仲介」,並協助被告林晉宇接送被害人至旅館或機場等,可認被告鄭學鴻於第一集團時即參與被告林晉宇等人將被害人以詐術賣出國之事,且以被告林晉宇在做的招募被害人工作為其學習目標。而被告林晉宇就第一集團所涉犯行構成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罪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鄭學鴻身為被告林晉宇身旁的助手與「學生」,實難認其不知道被告林晉宇之手法,及其因此種犯行可獲得之不正常高額利益;況被告鄭學鴻與被告林晉宇也一起加入犯罪模式雷同之第二集團,是被告鄭學鴻應知其與被告林晉宇於第一集團時期所為行為是以詐術將被害人騙出國,且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之買方。

⑵又被告鄭學鴻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從何時開始從事人

力仲介?)就我所知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他們110年11、12月就開始做。我先認識林晉宇,是因為他發現我沒有在做車貸了,才開始叫我幫忙接送人,從111年2月左右開始才開始給我報酬,報酬給付如同前述跟陳思瑋、林晉宇拿。他們在去年11、12月一開始幫忙接人時沒有算錢給我,是到111年2月才開始有計算核酸5%報酬給我,也是林晉宇、陳思瑋他們口頭跟我說獲利5%給我,我不知道他們如何計算。」、「(問:是否坦承本件犯行?)我願意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組織。另外,就接送部分的人我知道他們是要去國外做詐騙,不是去辦貸款、博奕,他們來的時候以為自己要辦貸款或做博奕,我不敢跟要被送出國的人說,怕把他們嚇跑,怕他們聽到事實就不做了」等語(見偵21632卷第141頁反面至142頁),當時辯護人並稱:「被告已經坦承犯行也配合檢方辦案,希望在起訴時對被告請求從輕量刑,另外希望可以具保停押」等語(見同上卷第142頁),且於111年9月2日本院移審調查庭中,辯護人於開庭前向法官陳稱:有閱卷且有與被告稍微討論一下等語(見原審另案卷一第199頁),被告鄭學鴻嗣於當次庭期中稱:「(法官問: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犯罪事實的部分我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就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就買賣人口、妨害行動自由我否認犯罪。(法官問:以上認罪部分是否係基於為了逃避羈押請求交保所為?)不是,因為如果是要逃避羈押請求交保,我就全部都認罪即可。認罪的部分是出於我的自由意願而且我有跟律師討論過。(法官問:於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是否會再翻供?)不會。」等語(見同上卷第200頁),辯護人並稱:被告的坦承犯行是經過與辯護人討論出於自由意志,我們在偵查中最後一次訊問中,被告也已自白犯罪,對於不認罪的妨害自由部分,他也有在最後一次訊問時跟檢察官表示他對於被害人在臺灣地區的房間內拘禁部分僅是為了提醒被害人應順利搭上飛機,若是可以自動開啟房門則被告不會陪同睡覺,故此部分當時有跟檢察官討論過,有先幫被告做一個自白的記載等語;被告嗣又供稱:「(法官問:是否知悉使被害人出國之事由與被害人真正在國外從事之事務不符?)對,我是聽林晉宇及在國外的客人講的」等語(見同上卷第201頁)。由上情可知被告鄭學鴻在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情況下,於偵查中是就其所從事之本案行為均坦承構成詐術使人出國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在本案起訴至原審時也是如此陳述,並表示之後不會翻供,其辯護人亦表示被告鄭學鴻之認罪是經過與辯護人討論且出於自由意志,則其嗣後又就第一集團部分全部否認犯罪,顯係臨訟卸責。辯護人雖稱:「起訴當時因起訴書的被害人均以代號稱呼,當時不知道A11、A15為何人,所以才對附表一的部分為認罪」云云,然觀被告鄭學鴻上開偵查中所述內容,其認罪之範圍,係自111年11月間開始之行為,並非僅就111年2月間之後的行為為認罪表示,且起訴書已明確記載「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起始時間、緣起及各集團之參與者、分工方式,於起訴書附表一、二中亦寫明被害人之被害時間、完整經過流程,是被告鄭學鴻及其辯護人當無可能無法瞭解檢察官所起訴犯行之行為時點及行為內容,是辯護人此節所辯亦屬無據。

⑶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鄭學鴻客觀上所參與之事是以詐術使被

害人出國並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鄭學鴻所辯不足為採。

3.據上,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A22部分,均與附表一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被告等人所犯之罪:

1.按買賣人口罪、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係為保護個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而設,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犯罪行為,因受侵害之自由、身體、生命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關於行為人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犯罪之罪數評價,自應依法益遭受侵害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他們只是在網路上招募人力前往柬埔寨工作,他們當時認為這也算是人力仲介的業務,既然是在網路上招攬的業務的話,當下應該是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會為一個複數次的行為,所以每次的招攬,應該在客觀上是有反覆性和延續性,這部份我們主張罪數上應該要論以集合犯,而論一罪」云云,並非可採。

2.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鄭學鴻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B58部分,業已安排被害人B58入住旅館,並辦理護照、進行PCR等事項,並確實已使被害人B58出境至柬埔寨,可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業已成功施用詐術使被害人B58同意出國並接受被告李振豪等人出國前之安排,且被告李振豪等人與柬埔寨買方就買賣被害人之相關條件亦已議定完成,方能於確定之日期安排被害人搭機前往柬埔寨,是被告李振豪等人已開始實行與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已達著手買賣人口階段且已完成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行,僅因被害人B58抵達柬埔寨後並未讓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之共犯接走,故未能完全實現被告李振豪等人將被害人B58賣至柬埔寨之計畫,不能真正完成買賣人口行為,是其等之買賣人口犯行應屬未遂。

3.被告李振豪:⑴核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⑵被告李振豪與附表二編號1至18、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

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

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李振豪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4.被告黃炫逢:⑴核被告黃炫逢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⑵被告黃炫逢與附表一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

昇翰與「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A22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18、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黃炫逢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

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黃炫逢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

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5.被告林晉宇:⑴核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4、6、附表二編號1、7至14、

16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⑵被告林晉宇與附表一編號1至4、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

人及A16、蔡昇翰與「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A16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3、4、6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7至14、16至18「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7至14、16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8、9、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4、6、附表二編號1、7至14、16

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⑷被告林晉宇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6、附表二編號1、7至14

、16至18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6.被告陳思瑋:⑴核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

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⑵被告陳思瑋與附表一編號1至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

及蔡昇翰與A16、「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A16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3、4、5、6、7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18、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8、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

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陳思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20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7.被告鄭學鴻:⑴核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2、5至9、12至

15、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⑵被告鄭學鴻與附表一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

昇翰與「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2、5至9、12至15、18、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2、5至9、12至15、18、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1至2、5至9、12至15、編

號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6項、第1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

⑷被告鄭學鴻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1至2、5至9、12至15

、18、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說明:

1.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鄭學鴻就被害人B58所犯買賣人口未遂罪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陳思瑋、鄭學鴻之辯護人雖為其等辯護稱: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鄭學鴻、陳思瑋本案所涉之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犯行,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渠等之行為是將被害人丟在難以求助、逃跑的陌生國度,任由他人處置被害人,縱被害人最終成功脫離該處,可以想見此種遭遇對被害人之身心仍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被告陳思瑋、鄭學鴻僅為牟一己私利,即任意對他人為本案犯行,客觀上難認有何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其情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本案買賣人口罪之最低刑度為5年有期徒刑,就被告陳思瑋、鄭學鴻本案犯罪情節而言,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憾,自均無需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三)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71號、第1057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457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如附表一編號2、7、9、附表二編號2、4、9所示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所為犯行,事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等於本案案發時均正值青壯,顯有以正當工作謀生之能力,卻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竟為獲取高額利益,即組成跨國性之買賣人口組織,以上述手法侵害多名被害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並分別衡酌其等就本案之分工與參與程度、各次犯罪所得、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各該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併就沒收部分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 XR白色手機各1支,均為被告林晉宇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林晉宇供承在卷(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69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 XR白色手機2支均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XR手機1支,為被告陳思瑋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陳思瑋供承在卷(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69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iPho

ne 11 Pro手機1支,雖被告陳思瑋稱與本案無關,然該手機為被告陳思瑋所有,且警方在該手機內查獲本案相關之帳表資料,有被告陳思瑋之警詢筆錄及查獲之手機畫面及帳表資料在卷可憑(見偵14392卷一第47頁、第54頁反面至67頁),足認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iPhone11 Pro手機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是附表三編號12、13所示之2支手機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XR手機1支,據被告黃鈺真陳稱非其所有,而是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70頁),並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

15、16所示之本票、借據、僱用契約書均為第二集團要求被害人B56所簽立,亦屬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監視器1組,據被告鄭學鴻陳稱係架設在第二集團「公司」外面(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70頁),堪認有躲避查緝、監看進出「公司」之人,以使本案犯行能順利實行之功能,應認屬第二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第二集團之組織架構,對於集團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僅集團首領有處分權,是上述扣案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李振豪項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 XR、iPhone7S手機各1支,為被告鄭學鴻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鄭學鴻供承在卷(見偵21632卷第21頁反面;原審另案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 XR、iPhone7S手機各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SAMSUNG S21+手機1支,為被告黃炫逢所有,經被告黃炫逢供陳在卷(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69頁),被告黃炫逢雖否認其有與本案共同被告聯絡,惟上開手機內經查獲「柬埔寨人力」、「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等資料,顯然上開手機有用於本案犯罪,是此手機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手機1支,據被告李振豪陳稱為其被警方查獲當日(111年7月5日)才開始使用,與本案無關等語(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68至169頁)。查該手機於警查獲時為重置狀態(見偵21456卷第14頁反面),並未查獲與本案相關之資料,尚難認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空白借據1本,據被告鄭學鴻陳稱係若有被害人於出國前要借錢,要開借據給被害人(見原審另案卷四第170頁),則此本借據應係預備於借貸關係使用,非供本案買賣人口、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犯行使用,不予宣告沒收。

(八)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難認與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九)查第一集團之「開發」(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辦理護照者可獲得800元之報酬(即可領得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之規費2,200元),其他事務無法獲得報酬;又第一集團之護照辦理均為被告陳思瑋所負責,故辦理護照之報酬不會與他人平分等情,業據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供述在卷(見原審另案卷四第237至239頁;偵14392卷一第213頁反面),並有前述「柬埔寨報表」附卷可佐,是第一集團參與者之報酬應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1.依「柬埔寨報表」所示,被告陳思瑋負責被害人A10、A14、A21之「開發」,報酬分別為3萬元、3萬元、5萬元,被告陳思瑋就被害人A10、A12、A14、A17、A21、A22、A23、A28、A29部分並有辦理護照,可獲得報酬共7,200元,是被告陳思瑋就本案第一集團犯行可獲得之犯罪所得共117,2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同理,被害人A17之「開發」為被告林晉宇,報酬為3萬元,是被告林晉宇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被害人A22之「開發」為被告黃炫逢,報酬為5萬元,是被告黃炫逢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被告楊家豪為被害人A

12、A23、A28、A29之「開發」,報酬分別為3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是被告楊家豪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共14萬元。被告林晉宇、黃炫逢、楊家豪前揭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鄭學鴻就被害人A22部分所為之分工並非「開發」或「護照」,復無證據可證其就此部分犯行確有獲得報酬,是無從逕認其就此部分犯行有犯罪所得。

4.至於被害人A31並未記載在「柬埔寨報表」上,無法得知「開發」可得報酬為何,且被告楊家豪所為「指示被害人入住旅館」及被告陳思瑋、楊家豪一起所為之「送機」,均屬於被告陳思瑋所稱無法分得報酬之工作,亦無證據可證被告陳思瑋、楊家豪就此被害人部分確有犯罪所得,是此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十)第二集團之分工項目與報酬金額如「分紅表」所示,前已敘明,且依被告陳思瑋所述,如有數人共同執行1分工項目,該項目之報酬係以執行之人數平分之(見原審另案卷四第239頁),是第二集團參與者之報酬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1.被告陳思瑋雖稱其是抽「外交部5%」,其不清楚「會計」的5%實際上是誰抽的云云(見原審另案卷四第239至240頁),惟被告陳思瑋實際上有負責第二集團之記帳、發放支出或墊款等與帳務相關之工作,前已敘明,顯為第二集團重要之角色,且其既有負責會計事項,當不至於僅能領取辦理護照之5%報酬,且被告楊家豪具結證稱:會計5%是陳思瑋,核酸檢測5%也大多是陳思瑋,外交部5%也是陳思瑋,指辦理護照等語(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足認「會計5%」之報酬應係由被告陳思瑋所領取。

2.據上,除被告黃炫逢自述其為第二集團保管錢可得之利益為平均1週12,000元(見偵21950卷第125頁),其餘被告就第二集團之分工與獲得之報酬金額如附表五所示。被告黃炫逢自111年2月16日(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出國日期)前之2月間某日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5日遭查獲止,參與第二集團之期間約11週,是其參與第二集團犯行之所得估算為132,000元(計算式:12,000元×11=132,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本院於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中宣告沒收追徵,若於本判決亦宣告沒收追徵,有重複執行沒收追徵之風險,是於本案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3.上述被告李振豪等人就第二集團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除被告黃炫逢外,其餘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害人B58抵達柬埔寨後並未由第二集團之共犯接走,「分紅表」上亦未記載被害人B58部分,是此部分無從認定被告李振豪等人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之餘地。

4.「分紅表」上所載「團體15%」是「一直放在黃炫逢那,有需要臨時代墊款可以請款」,業據被告陳思瑋證述在卷(見偵14392卷二第15頁反面),被告楊家豪亦證稱:團體15%是公司公基金(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是此部分應屬於未具體分配予參與者之第二集團犯罪所得,共計62萬6,082元(計算式:【B1】53430+【B2】20850.15+【B3】19273.65+【B8】50353.8+【B9】49108.8+【B13】43110+【B21】37455+【B23】38985+【B37】35760+【B39】34423.5+【B40】29490+【B41】31320+【B42】30300+【B43】32970+【B44】37380+【B49】31050+【B50】31425+【B51】19398=626082.9【小數點以下捨棄。被害人B53部分之團體15%業於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中宣告沒收追徵,故此處不再重複計算】)。(以「團體15%」扣除被告黃炫逢可得報酬以計算沒收金額之論述參見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該案件中已扣除過被告黃炫逢可得之報酬,故於本案不再扣除)而就此62萬6,082元之犯罪所得有處分權者,應屬第二集團首領即被告李振豪,是此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於被告李振豪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綜上,原審就上開部分,業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俱已根據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而詳為說明,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黃炫逢、鄭學鴻上訴猶執前詞否認全部或部分犯行,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由本院另行判決)、鄭學鴻、黃炫逢於參與第一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均構成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另被告陳思瑋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將從事詐欺工作,故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亦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A21、A22、A31部分,被告陳思瑋等人亦均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罪嫌。

(二)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由本院另行判決)、陳均翰(由本院另行判決)、鄭學鴻、黃鈺真(由本院另行判決)、王契文於參與第二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故均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另被告李振豪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會遭柬埔寨各該不詳買家沒收護照、不定時檢查手機內容或沒收手機、由持槍或電擊棒之詐欺集團成員於詐騙園區出入口站崗看守等方式,剝奪被買賣人口者行動自由,買家復強迫被買賣人口者從事電信詐騙工作,倘有不從或詐騙業績不佳者,則以毆打、電擊、關入密閉空間、要求高額贖金、向其恫稱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賣器官、被活埋等語恐嚇,甚或以轉賣至柬埔寨或緬甸等其他環境更惡劣之詐騙園區及公司等方式,致應徵者不能、不敢或難以對外求助,縱有對外求援,亦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在柬埔寨未設駐外館處,僅由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兼轄,而增加救援難度,故被告李振豪等人對於附表二所示除B58以外之被害人(B53不在審理範圍)被迫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被害人B3、B8、B13、B21、B23、B39、B41、B42、B43、B44、B51亦構成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振豪等5人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李振豪等5人之供述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所引用之證據為其依據。

四、經查:

(一)在境內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部分:

1.關於尚未出境前,住宿在被告指定地點時有無被剝奪行動自由部分,被害人之證述盧列如下(未列出者為並未提及此部分情節,證述筆錄出處除有標示者外,其餘均參見附表六):

A10:

「(問:你住在宮賓旅社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行動自由?)有,對方派A6從我6號住進去一直到10號,我出去買東西吃,都是A6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問:你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行動自由?)有,對方派A8跟我一起住一直到出國前一晚,我出去也都是A8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問:你於12月6日至12月17日你出國前有無返回宜蘭?)有,我有跟對方說我要回宜蘭去看我養母,對方也有讓我自己一個人回去宜蘭看我養母,我因為相信對方說是去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工作,我才又回去旅館。」A14:

「見過1次面之後,我就照陳思瑋所說要集中管理,統一住○○○市○○區○○○路0段0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當時有我和綽號『阿姚』、『阿文』、『鼠鼠』、『安妮』、『東益』、『水鬼』等7人都先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集中管理,…,另外跟陳思瑋同夥的有綽號『虎哥』、『大衛』、『發哥』等4人,他們會來看著我們」「陳思瑋當時說要集中管理是因為要辦簽證及核酸檢測,所以才要住一起。」「(問:在(臺灣)住旅館的期間,你是否可以自由外出?)可以,可以自由外出。(問:你在臺灣住旅館的這段期間,手機有無被沒收?)沒有,我要去哪裡都可以。」A17:

「出國前在臺期間,我覺得有很奇怪的地方是所有要出國的人,行李都放在1個房間由NICK保管,我覺得拿東西很不方便,曾經問過NICK,他說因為其他人有借錢,怕會偷跑,雖然我沒有借錢,但要一視同仁,另外1個很奇怪的地方是我只要離開旅館都要跟虎哥他們4人或A16講,且要說明離開幾天。」A22:

「確定要出國後,他們帶我去板橋的1間旅館,我忘記名稱了,他們派鄭學鴻看著我,當時他們說怕我被找到,要保護我,出國前1週又換到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我,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或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B1:

「(問:介紹人如何確保你在臺時有乖乖待在指定旅館或地點,到柬埔寨後有到指定公司工作?有無做甚麼監控?)可以離開旅館。」B2:

「出發當天的凌晨我到板橋區的1間有點隱密的旅館,忘記名字,等待出國,當時,有1位臉書名稱『鄭經理』的人在房間陪我到要出國的時間,並載我去機場。」B37:

「第二次見面TIGER告訴我1個民生東路飯店的地址,我搭計程車過去的時候,我告訴TIGER我到了之後有個胖子A過來接我入住飯店,並且出飯店錢,之後晚上有個高高瘦瘦的人來看守我,中間TIGER有過來看我。」「(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有,帶到優美飯店,住1晚隔天清晨就去搭機。」B39:

「阿虎幫我安排住宿,辦護照當天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我不知道名字,前後住宿大約2天,期間沒有簽工作契約書、本票,也沒有做核酸檢測。期間有收走我身分證,說要辦保險,並由另外1名年輕女子帶我去買出國要用的衣服,購買完後,該女子以他家有老闆及兄弟在喝酒,不方便回家的名義留在旅館,看顧我至出國。出國當天有安排1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問:你有和何人接觸過?)在庭前面刺青那位,還有後面那個女的。(問:他們分別做了何事情?)刺青那位先帶我去飯店,拿著我的身分證跟我說要保飛機保險。後面那女的就負責在旅店陪著我,跟我去買出國需要用的日用品。」B41: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有見過,我於111年4月1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的7-11便利超商上了1名男子的車,他載我到臺北市優美飯店,我在飯店住了2天,該男子就跟我拿護照,去幫我購買機票等,然後再坐飛機前往柬埔寨。該男子沒有住在飯店內,但是有另外派人1男1女看著我。另外我在飯店內有與另1名男子簽本票,因為我當時有先向對方借了1萬元,所以對方說要簽本票保障雙方,並約定之後領到薪水從薪水裡扣。」(見他8463卷第724頁)「111.4.14林溫妮跟那兩名男子輪流顧我到111.4.15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B42: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間,你們平常可否出去外面?)他們會有人監視。我們沒有出去過。(問:你是沒有出去過?還是沒有問過?)因為他們都有派人。(問:你有無問過說去買飲料或是買個東西?)有。(問:你有無離開那個地方?)會一起去。(問:你是否還是可以出去?)就是一起去。」「(問:你們除了優美旅館以外,有無去過其他地方?)沒有。(問:除了下樓買東西以外,你們有無去過林森北路的其他地方?)有。『鄭鴻』有帶我們兩個去1間套房。(問:

你在臺北時,吃飯是你們自己去買?還是怎麼處理?)我們就超商吃,他帶我們一起去買的。(問:晚上你們住在優美飯店時,是否只有你和你男朋友兩個人?)還有別人。(問:你是否記得是何人?)編號11。」B43:

「(問:你在臺北優美飯店住宿的時候,你是否可自由活動?)沒有。都待在房間裡面。(問:你的吃飯呢?)編號11有給我們,他有買飯給我們吃。」B44:

「我在(優美)飯店時我可以自由活動,但他會跟著我、帶我去吃飯,他忙的時候,我也可以自由活動,只有最後一天,我去到哪,小弟就會跟著我到哪。」B49:

「對方後來又安排1名男子(姓名、年籍不詳)駕駛自小客車(車號不詳)來高雄的租屋處載我和B50去臺北市的某間旅館住宿了7天,那7天我和B50除了在旅館房間,也可以自由活動,後來到4月27日那天清晨,那名駕駛就載我們2個從臺北市的旅館去桃園國際機場搭乘長榮航空BR265航班去東埔寨」(他8463卷第849頁)「我們住在旅館的最後一天,林溫妮有來旅館陪我們,直到我們出國」B50:

「在出國前一個晚上那個女生有來我們的房間監視我們,我覺得他是怕我們跑掉。」B51:

「我111年4月26日下午5時,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麥當勞)與暱稱『林溫妮』見面後,就被『林溫妮』帶到臺北市○○區○○○路○段00號(優美飯店),直到5月1日出國前,每一天『林溫妮』都會付房間錢,都會來查看我有沒有在飯店內,確認完就走了。」(他8463卷第899頁)「我要出發前一天有1位瘦瘦高高、戴眼鏡的男子顧我,說怕我睡過頭」

2.由上開被害人A10、A14、A17、A22、B1、B2、B37、B39、B4

1、B42、B43、B44、B49、B50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害人A10、A14、B1、B2、B44、B49、B5、B51部分並無被以強制力限制其自由,被害人A22部分僅是外出要報備或吃飯一起訂,亦未見其證述有何被以強制力限制自由之情形;被害人B37、B39、B41、B42、B43部分雖提及被「看守」、「看顧」,或稱自己沒有出去等情,然並未具體敘述有被以何種方式剝奪自由,或「看守」者有凶器或武器等使被害人不敢行使其行動自由權之情形,據上,實難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於上揭被害人出境前有構成剝奪其等行動自由之犯行。至於其他本案被害人並未證稱自己於出境前有經歷被剝奪行動自由之情形,自無從認為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共犯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另構成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三)在境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部分:

被告李振豪等5人就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均構成買賣人口犯行,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李振豪等5人既然是基於將被害人出售給買受人之意,將被害人移至買受人實力支配之下後,買受人要對被害人為任何處置,皆非出賣人所關心或能控制者,是若買受人於被害人在其支配下時,對被害人為構成犯罪之行為,均無從認身為出賣人之本案被告與買受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遑論還與被害人因受到買受人實力支配所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以,不能既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買賣被害人,又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與位在柬埔寨之買受人共犯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甚至還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與本案被害人、柬埔寨買受人均共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李振豪等5人另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云云,並非有據。

(四)據上,無法認定被告李振豪等5人構成檢察官主張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包含境內與境外)、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此部分既不能認被告李振豪等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同此認定,就被告等人此部分被訴犯行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及證述、被害人等人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卷附通訊軟體相關群組對話內容、被告等人相互間及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及扣案「柬埔寨報表」、「分紅表」、「人力仲介損益帳」等帳冊資料,均可證明被告李振豪等人係基於將被害人出售給買受人之意,將被害人移至買受人實力支配之下前、後,均有與買受人(即柬埔寨不詳詐欺機房)共同意圖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而基於人口販運、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國內外人口,並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亦有與買受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柬埔寨不詳詐欺機房提供從事詐欺之人力資源,身為出賣人之本案被告等人與買受人間,就買受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及買受人使被害人從事詐欺而涉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二)觀諸通訊軟體Telegram「TJ」群組對話紀錄內容,足認本案被告均明知被害人被送至柬埔寨係從事詐欺工作,且柬埔寨並不安全,並於被害人前往柬埔寨後,被害人未配合在柬埔寨不詳機房之指示從事詐騙工作時,被告等人即與柬埔寨不詳機房成員共同謀議欲使被害人無法成功返臺,益徵本案被告等人與柬埔寨不詳詐欺機房買受人相互間,於參與犯罪期間,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該買受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及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自應擔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尚嫌未洽,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認定,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部分,業經本院就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論證,參互審酌,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並經本院指駁如上,且無新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李振豪等5人有前揭犯行。原審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不足為被告李振豪等5人此部分有罪認定,因而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儒移送併辦,檢察官柯學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檢察官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姓名詳卷)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此處僅列本案起訴之被告) 原審罪名與宣告刑 1 A10 A10於110年12月前某日時許,在臉書得知徵才廣告,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陳思瑋與A10聯繫,相約在板橋南雅夜市附近見面,復由陳思瑋與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一同向A10佯稱:工作內容為柬埔寨西港渡假村服務生,每月新臺幣5至6萬元以上、提供食宿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10,致A10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簽立工作合約,並入住位於板橋某指定旅館,為期約2週,期間由陳思瑋、林晉宇陪同A10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7日再由陳思瑋、林晉宇及蔡昇翰,將連同A10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1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10送往111詐騙園區、環球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並曾毆打A10,向A10恫稱:如不從將轉賣等語,又表示須賠付新臺幣90萬元始得離開園區,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而將A10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 A10-1於接獲A10求救後報警,由警透過聯繫相關人員及柬埔寨當地警方,將A10救援返臺。 陳思瑋 林晉宇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2 A12 A12於110年12月24日前某日時許,在臉書「偏門」社團得知徵才廣告,工作內容為國外博弈工作人員,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楊家豪與A12聯繫,復由楊家豪與陳思瑋、林晉宇一同向A12佯稱:工作內容為博弈客服人員,每月美金1,500元以上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12,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陳思瑋所出示之本票,並入住位於臺北市某指定旅館,為期約2週,期間由陳思瑋陪同A12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4日再由楊家豪、陳思瑋、林晉宇,將連同A12在內共5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12送往位在金邊之環球國際園區,迫其從事投資詐騙工作,其後又將A12轉賣至財神園區,亦強迫從事詐騙工作,A12於前述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A12所屬園區因新聞輿論及柬埔寨當地打詐作為而釋放A12,並由警協助將A12救援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林晉宇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3 A14 A14於110年12月16日,在臉書「偏門」社團得知徵才廣告,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陳思瑋與A14聯繫相約當日見面,其向A14佯稱:工作內容為百家樂客服人員,每月美金1,500元以上,工作半年可回國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14,致A14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簽立合約、本票,並入住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睡台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住宿期間由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輪流照看,並由陳思瑋陪同A14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4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連同A14在內共5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4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14送往某酒店內強迫從事詐騙工作,近2個月後將A14轉賣送往為在金邊之環球園區,其後又於同年5月3日將A14轉賣至西港財神五(金財五)園區,復於同年6月24日將A14轉賣至西港白沙二園區,再於同年7月8日將A14轉賣至西港金水園區,A14在上述地點均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並曾遭毆打、恐嚇。 由A14親屬聯繫柬埔寨有關人員後,將A14帶出園區,並由警協助將A14救援返臺。 陳思瑋 林晉宇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4 A17 A17於110年12月中旬經由友人A16(所涉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嫌另行偵辦中)得知海外工作資訊,與A16相約在臺北火車站見面,由A16載A17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台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應予更正),復由A16與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等人一同向A17佯稱:工作內容為文書處理、會計工作,每月新臺幣5萬元、月休2至4天,過年休7天等語,致A17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簽立1年半之工作合約,並入住指定旅館(先入住上開睡臺北時尚旅店3至4天,後入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店),為期約2週,期間由陳思瑋陪同A17至外交部辦理護照,陳思瑋及楊家豪陪同A17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31日再由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將連同A17在內共4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7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由A16負責接洽當地老闆,旋將A17送往某飯店,因A17表示要回臺且不願付賠付金25,000美元,即遭搶走手機、護照,並被關房間3日,該處老闆並向A17恫稱:只有留下工作或被轉賣到下一家公司2條路等語,A17因害怕被轉賣會更糟,而留在該處從事詐騙工作。嗣於111年2月間A17被送往金邊之詐騙園區,復於同年7月間被轉賣至財通園區,在前揭地點均被強迫從事詐欺工作,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A17-1於接獲A17求救後報警及尋求有關人員協助,由警及有關人員,將A17救援返臺。 陳思瑋 林晉宇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5 A21 A21於110年12月中旬經由友人A11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並與A11指定之人即陳思瑋相約在臺北車站見面,由陳思瑋向A21佯稱:工作內容為博弈荷官、客服人員,每月薪資新臺幣十幾萬元、可隨時回臺等語,致A21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辦理出國事宜,由陳思瑋陪同A2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於出國前2日入住指定旅館,直至111年1月9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連同A21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2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21送往與A11相同之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A21發現被騙而表示想回臺時,A11向A21稱: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等語。A11於柬埔寨被迫工作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業績未達標會被罰交互蹲跳,且被轉賣1次;期間所獲薪資僅每月美金一千多元或一、二百元。 經由親友協助,將A21救援返臺。 陳思瑋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6 A22 A22因新臺幣900萬元之本票債務,於110年12月底經友人介紹至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找黃炫逢協助處理債務,並由黃炫逢、陳思瑋向A22佯稱:可協助處理該債務,A22至柬埔寨做博弈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可用以還款,且同意毋庸900萬元全額清償等語,致A22陷於錯誤,而依黃炫逢指示辦理出國事宜,由陳思瑋陪同A22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入住位在板橋區之指定旅館,由鄭學鴻看著;於出國前1週依指示換住○○○市○○區○○○路000號11樓,由黃炫逢、林晉宇輪流去看A22,住宿期間外出要報備,或吃飯要與黃炫逢、林晉宇等人一起訂,直至111年1月14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A22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2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22送往位在柬埔寨金邊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投資詐騙工作,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而將A22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且期間遭苛扣薪資,僅獲取每月美金200至300元之報酬,並曾被送到不同園區工作。 園區接獲柬埔寨官方名單而釋放並返還護照,自行聯繫家人後返臺。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7 A23 A23於111年1月1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柬埔寨博弈發牌員,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與A23聯繫,向A23佯稱:工作內容為博弈後台客服及百家樂發牌員,每月薪資新臺幣7至8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23,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合約、本票,並入住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翌(13)日由陳思瑋陪同A23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4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連同A23在內共5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23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並將A23送往位在金邊之某飯店,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其後再將A23賣至金邊之環球園區,做感情及虛擬貨幣詐騙;之後又將A23轉賣至西港金財五園區、復再轉賣至西港中國城園區,又再將A23轉賣至西港某酒店內,在上述地點均從事詐騙工作,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園區人員並向A23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新臺幣90萬元,應予更正)始得離開園區。 A23趁上班途中聯繫臺灣警察後偷跑,並依警指示搭車、住宿及辦理返臺手續,而由警協助將A23救援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8 A28 A28於111年1月23日前某時許,經友人A27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徵才廣告,工作內容為柬埔寨賭場發牌工作、高薪、生活自由、供食宿,遂與A27一同聯繫張貼文章臉書之人,相約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見面,復由楊家豪、陳思瑋一同向A28佯稱:工作內容為賭場發牌工作,每月薪資1,700美金等語,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合約、本票,並入住位板橋王旅館,由楊家豪及陳思瑋帶同辦理護照。直至同年月23日再由陳思瑋、楊家豪,將連同A28在內共2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陳均翰擔任汽車駕駛)。 A28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A28送至某園區,該園區之人沒收A28之護照,約1個半月後,再將A28送至環球員區,A28在上述園區內均被迫從事感情、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工作,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園區稱合約到期可自行決定去留,而自行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9 A29 A29於110年12月底,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高薪出國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相約111年1月初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見面,復由楊家豪、陳思瑋一同向A29佯稱:工作內容為一般行政人員,每月薪資底薪新臺幣5萬元等語,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本票、辦理護照,並入住板橋王旅館,由陳思瑋代領護照、陪同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3日再由楊家豪將連同A29在內共2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陳均翰擔任汽車駕駛)。 A2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A29送往位在西港之某公司,該公司之人沒收A29之護照 ,A29被迫從事詐騙工作,嗣因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次,而被送往緬甸金邊、七星海、KK等園區及泰國,在前揭地點均被迫從事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被關起來毆打,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欲離開公司均被要求須給付賠付金。 園區老闆將A29送往泰國,A29因無護照而被警察逮捕,嗣由駐泰辦公室之人員協助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0 A31 A31於110年12月底,在臉書得知海外高薪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相約110年最後1週在新北市板橋區千嘉旅店見面,復由楊家豪、陳思瑋一同向A31佯稱:工作內容為鉑萊國際娛樂中心網路博弈客服人員等語,致A31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入住板橋某旅館,直至同年月31日再由楊家豪、陳思瑋,將連同A31在內共4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3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31送往位在柬埔寨不詳白莎皇宮詐騙園區,其後陸續將A31轉賣至5個不同園區(最後一個為凱旋城園),均強迫從事詐騙工作,且未獲得工作報酬,曾因被認為有報警而被毆打,在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園區人員並向A31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始得離開園區。 柬埔寨警方查緝詐騙園區,園區老闆稱可自行決定去留,而透過親屬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姓名詳卷)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此處僅列本案起訴之被告) 原審罪名與宣告刑 1 B1 B1於111年2月1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海外徵求電腦打字客服,月薪6、7萬元,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鄭學鴻即向B1佯稱:去柬埔寨工作內容為擔任老闆秘書等語,致B1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由鄭學鴻陪同B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於出國前2日入住指定旅館,並由林晉宇要求B1簽立工作契約,直至111年2月16日再由鄭學鴻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1送往位在柬埔寨西港不詳詐騙園區,復再轉賣至金邊五星詐騙園區,均強迫從事詐騙工作,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而將B1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 因新聞媒體報導,園區避嫌主動放人,自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2 B2 B2於110年12月底,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徵荷官之招募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與B2聯繫,向B2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擔任荷官,每月底薪新臺幣5萬元,工時8至10小時,期間2個月,可隨時返臺等語,致B2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雇傭合約、代辦合約、本票,復由陳思瑋陪同B2至外交部辦理護照,及由不詳之人陪同B2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於出國當日即111年2月13日入住位在板橋區之指定旅館,由鄭學鴻陪伴,隨後帶往機場,由鄭學鴻、陳均翰、蔡昇翰陪同辦理登機出境。 B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帶到西港之某旅館,翌日即由議價成功之公司將B2買走並帶到該公司,該公司人員將B2之護照及手機收走,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並曾強迫B2招募臺灣人,B2因不配合及做不好而遭毆打、電擊、獨自關房間。該公司嗣於111年5月間將B2轉賣至另一家公司,B2在第二家公司亦被關房間好幾天,嗣被迫從事詐騙工作。B2在前揭地點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趁詐欺集團公司搬家過程中逃跑,並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3 B3 B3於111年2月1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博弈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呂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與B3聯繫,向B3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從事博弈工作,每月底薪新臺幣4萬元,工時8至10小時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3,致B3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雇傭合約(工作地點為柬埔寨鉑萊二館)、本票,並入住指定旅館(先入住西門町天禾旅館2天,後入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不詳旅館),期間由陳思瑋陪同B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陳思瑋及楊家豪陪同B3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陳思瑋及陳均翰(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不詳男子」)將連同B3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3抵達柬埔寨後,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在當地接應,並將B3送至位在西港之中國城園區,B3之護照在該園區被沒收,被迫做感情詐騙工作與人事招募,若不做,會被電擊、關小黑屋、不給吃飯,B3並因對外求救而被關小黑屋,工作期間實際上僅拿到幾百元美金之報酬。B3並被轉賣到同園區之其他公司,被迫做同性質之工作。B3在上述園區之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第一間公司人員並向B3表示須賠付美金9,500元始得離開園區,第二間公司人員則向B3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始得離開。 因新聞媒體報導,園區避免遭查緝而主動放人,經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4 B8 B8於111年2月2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網路客服,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以暱稱「DAVID」加入B8之LINE好友,向B8佯稱: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月薪45,000元且包吃包住,去半年賺1桶金可回來等語,致B8陷於錯誤,遂聽從楊家豪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先相約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見面,由楊家豪、陳思瑋陪同辦理護照,隨後入住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並要求B8簽立本票及契約,直至同年月24日,由1名不詳男子(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楊家豪、陳思瑋」)陪同B8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翌(25)日再由陳均翰將B8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8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應並將其護照收走,B8嗣被帶至某園區從事詐騙工作,期間因B8脾氣控管問題,遭轉賣8次,且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詐欺集團人員向B8表示須賠付美金2.45萬元始得離開,B8以其在柬埔寨工作所獲報酬支付此筆賠付金 。 B8以其從事詐騙工作之薪資、業績獎金償還賠付金美金2.45萬元而離開詐騙園區 ,復透過在當地之臺灣人聯繫臺灣警方,而被救援返臺 。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5 B9 B9於111年2月2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得知招募出國工作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陳婷婷」即給B9 LINE暱稱「阿鴻」之好友連結,嗣即由鄭學鴻與B9聯繫,向B9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賭場工作,月薪美金1,200元等語,致B9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指示簽立本票,並入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為期約7至10天,期間由鄭學鴻陪同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5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與3名身分不詳之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之「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欄漏未載明陳均翰,而將其包含於「4名不詳男子」中,應予更正),將B9帶往機場與B8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9送往位在柬埔寨金邊不詳園區,再轉賣西港鼎盛園區,復轉賣到七星海園區,期間均強迫從事人力仲介、網路招募等工作,且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 經由柬埔寨官員及警方救援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6 B13 B13於111年2月中旬,在臉書得知高薪徵才廣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之「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贅載「工作內容為網路客服,月薪至少5、6萬元」,應予刪除),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陳曉暄」之人,即由黃鈺真向B13佯稱: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僅需出國半年,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回來可有1筆錢等語,致B13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黃鈺真指示入住指定旅館,為期約6天,期間由鄭學鴻陪同B1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由陳思瑋代領護照,直至同年3月4日再由鄭學鴻將B13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13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B13載往位於皇冠科技園區之第一間公司,該公司人員將B13之護照收走,B13在該處從事以商城交易假投資詐騙大陸人之工作,若不作要賠違約金美金2萬元,B13在此公司工作期間沒有獲得報酬。其後B13被轉賣至舊山頂園區之第二間公司,從事以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歐美人士之工作,所獲報酬僅每月美金300至400元;因業績未達標而遭毆打、電擊,並因公司獲悉B13-1報警遂將B13以手銬銬在房間床上4天。在上開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詐欺集團老闆主動釋放,自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7 B21 B21於111年3月13日前之同年某日時許,在臉書得知柬埔寨加密貨幣工作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翁明軒」之人,即由林晉宇向B21佯稱:柬埔寨從事加密貨幣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包吃包住等語,致B21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及交付個人證件,並入住○○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館,為期約1週,期間由陳思瑋陪同B2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由不詳男子陪同B21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21帶往機場,與B22、B23、B24、B25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2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21載往位於木牌園區,強迫從事假交友詐騙之工作,B21因業績不好有遭電擊,其後詐騙集團公司轉移地點至新山頂園區及金貝四園區,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詐欺集團人員並曾向B21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始得離開,而將B21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且期間均無休息日、每日工作13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900元之與勞動顯不相當報酬。 經柬埔寨警方帶離園區,並經警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8 B23 B23於111年3月初,經友人介紹得知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之工作機會,遂與該友人相約於同年月8日在臺北車站,並由友人搭載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千嘉旅館,復由林晉宇向B23佯稱:柬埔寨賭場工作半年,每月薪資美金1,000至1,300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23,致B23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及交付個人證件,隨後入住上開千嘉旅館,為期約6天,期間由林晉宇、陳思瑋陪同B2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由不詳男子陪同B23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蔡昇翰將B23帶往機場,與B21、B22、B24、B25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23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23載往位於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之鴻盛公司,強迫從事詐騙美國人之工作,如有做不好會遭逼吃苦瓜,其後詐騙集團公司轉移地點至綠巨人園區及金貝四園區,期間均無休息日、每日工作13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900元之報酬;且在上開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其後復因被發現與警聯繫而遭上銬關在小黑屋中,且不給食物後轉賣。 B23遭轉賣緬甸過程中,途經泰國時跳車逃逸,復至泰國當地報警後,由我國駐泰代表處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9 B37 B37於111年4月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出國工作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林晉宇與B37聯繫並向B37佯稱:去柬埔寨當人頭辦理貸款,1個月內可回臺等語,致B37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於出國前1日由陳思瑋接送入住○○市○○區○○○路0段00號之優美飯店,由鄭學鴻交付契約予B37簽署(起訴書附表二贅載「本票」,應予刪除),並看顧至翌日即同年4月6日,再由蔡昇翰將B37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37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37載往位於西港某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因沒有業績遭電擊、體罰,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園區友人報警 ,由警透過聯繫相關人員及柬埔寨當地警方,將B37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0 B39 B39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時許,自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即王契文得知柬埔寨博弈後台會計工作之徵才資訊,王契文並將暱稱「阿虎」即林晉宇加入LINE對話串,渠等一同向B39佯稱:柬埔寨從事博弈後台會計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十幾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39,致B39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先相約在外交部,由陳思瑋陪同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當日入住位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指定旅館,為期2天,期間由黃鈺真陪同購買出國用衣物並看顧,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陳均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欄贅載「蔡昇翰」,應予刪除)將B39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3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39載往位於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對歐美人士投資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關小黑屋,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800元之報酬,詐欺集團人員並曾向B39表示須賠付美金17,000元始得離開。 因媒體報導,聯繫臺灣警察告知定位後,由柬埔寨警方帶離園區,並經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王契文 (通緝中)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 B40 (少年) B40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時許,透過朋友引介而與林晉宇聯繫,林晉宇再引入黃鈺真向B40介紹柬埔寨之工作內容,佯稱:工作內容為柬埔寨從事賭場荷官工作等語,致B40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先後入住○○市○○區○○○○○○○○○路000號11樓,為期約10天,期間由陳思瑋(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林晉宇,應予更正)、黃鈺真陪同B40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由陳思瑋代領護照,黃鈺真則安排B40之住宿事宜並給生活費。B40於出境前已因詢問林晉宇去柬埔寨是否做詐騙、資金盤,而知悉去柬埔寨是做詐騙工作,惟被告知在柬埔寨很自由,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且沒被告知若不做須付賠付金等情。同年月15日由蔡昇翰至機場陪同B40辦理登機出境。 B4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B40載往綠巨人2號園區,B40在該處遭沒收護照,從事感情、投資詐騙工作,然工作不到1個月即因感到不適合且有點被強迫做事而想離職,即被老闆告知須給付賠付金美金16,000元(亦即老闆買B40所付出之價金)方能離職,B40未交賠付金,亦不敢聯繫家人,僅能繼續在該處配合工作。B40滯留柬埔寨期間,公司曾遷移地點至綠巨人3號園區、波哥山科技園區,除因為在深山內而管制較不嚴格外,其餘園區均嚴格限制不得走出園區。 因買賣B40之公司倒閉,不再須給付賠付金方能離職(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向詐騙公司給付3,000美金賠付金後離開園區」,應予更正),B40自行聯繫臺灣警察及家屬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林晉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黃鈺真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2 B41 B41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得知出國工作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黃鈺真與B41聯繫向B41佯稱:工作內容為前往柬埔寨從事電腦工作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B41,致B41陷於錯誤,而依黃鈺真指示於同年4月13日由鄭學鴻搭載至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住宿,為期2天,期間並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合約、本票,於同年月15日由黃鈺真叫車載B41前往機場,蔡昇翰至機場陪同B41辦理登機出境。 B4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1載往詐騙公司所在園區,公司老闆告訴B41其是被賣掉的、要做的事是感情詐騙,B41因此被迫在該處從事詐騙工作,若工作做不好或報警可能會被轉賣,逃走被抓回來會被關小黑屋,欲離職須付賠付金 ,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且薪資遭苛扣,而僅獲取每月美金200至300元之報酬。 因新聞媒體報導,而透過B41之母親報警 ,園區老闆得知後釋放B41 ,嗣由警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 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3 B42 B42於111年4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時許,經男友B43自鄭學鴻處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後,與B43一同聯繫鄭學鴻,鄭學鴻與林晉宇向B42佯稱:至柬埔寨從事博弈業,每月薪資美金2,000元等語,致B42陷於錯誤,而與B43一同於同年4月19日依林晉宇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期間並依鄭學鴻指示簽立工作合約(起訴書附表二雖記載「依李振豪、鄭學鴻、黃炫逢指示」,惟被害人B42並未如此證述;另觀被害人B43之歷次證述、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及被告個別之外表特徵,可認證人B43前以指認表上之照片指認李振豪、黃炫逢為要求其與B42簽約之人,均係誤認,是起訴書附表二此節所載應有誤會);於同年月20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42、B43帶往機場,與B44、B45、B46、B47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2載往位於柬埔寨西港之綠巨人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工作,B42有因沒有業績而遭體罰與轉賣,其與B43嗣一同被轉賣至甘丹省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亦被迫從事上述性質之詐騙工作。在上述2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並曾在太子園區遭性侵。 透過臺灣警察 、救援組織及柬埔寨官員、警方等救援離開園區後,由有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4 B43 B43於111年4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時許,因喝酒認識鄭學鴻,其後經鄭學鴻介紹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其與林晉宇向B43佯稱:至柬埔寨從事電腦遊戲工作,包吃包住,月薪實拿5萬元等語,致B43陷於錯誤,而與B42於同年4月19日依林晉宇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期間並依鄭學鴻指示簽立工作合約(起訴書附表二雖記載「依李振豪、鄭學鴻、黃炫逢指示」,惟觀被害人B43之歷次證述、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及被告個別之外表特徵,可認證人B43前以指認表上之照片指認李振豪、黃炫逢為要求其與B42簽約之人,均係誤認,是起訴書附表二此節所載應有誤會);於同年月20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42、B43帶往機場,與B44、B45、B46、B47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3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3載往位於柬埔寨西港之綠巨人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工作,若不服從會被電擊與棍棒毆打,每天上班時間長達18小時,B43有因沒有業績而遭體罰與轉賣,且因無業績故未獲得工作報酬 ,其與B42嗣一同被轉賣至甘丹省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亦被迫從事上述性質之詐騙工作。在上述2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透過臺灣警察 、救援組織及柬埔寨官員、警方等救援離開園區後,由有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5 B44 B44於111年4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時許,在臉書得知博弈公關、文字客服工作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鄭學鴻向B44佯稱:至柬埔寨工作半年,從事博弈公司公關、文字客服等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8至10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44,致B44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指示簽立工作合約及交付個人證件,並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直至同年月20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44帶往機場,與B42、B43、B45、B46、B47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4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4載往詐騙園區交給詐欺集團公司人員,該人員告訴B44其等前往該處就是做詐騙,且有賠付,若不想做就要賠錢等語;不久後因一同被送至該園區詐欺集團公司之B46報警被發現,B44隨即被轉賣至第二間公司;同年0月下旬,B44因被公司認為有報警,又被轉賣至第三間公司。前揭3間公司均是做詐騙,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被電擊,且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3間詐欺集團公司人員並曾分別向B44表示若要回臺須給付美金約20,000至26,000元之賠付金,始得離開,B44因沒錢只好作罷。 第三間詐欺集團公司老闆查知B44有報警 ,即主動釋放B44,經與B44一起被釋放之人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6 B49 B49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在臉書上透過暱稱「吳竑毅」之人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其向B49佯稱:至柬埔寨工作內容為打字工作,薪資優渥等語,致B49陷於錯誤,而與B50一同與「吳竑毅」指定之人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其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並入住優美飯店,為期約4至5天,期間由黃鈺真帶B49、B50購買食物,並於出境前1晚至優美飯店陪B49、B50,於同年月27日再由陳均翰將B49、B50帶往機場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應並帶其去面試,最終被送至菩薩園區,該園區公司之人沒收B49之護照,強迫B49從事詐騙工作,如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或關到小黑屋,B49即曾被打、被電擊,嗣與B50一起遭轉賣4次,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最後一間詐欺集團公司老闆知悉B49有向家屬求救,即主動釋放B49、B50,經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7 B50 B50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經由B49在臉書所認識暱稱「吳竑毅」之人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其向B49及B50佯稱:至柬埔寨工作內容為打字工作,薪資優渥等語,致B50陷於錯誤,而與B49一同與「吳竑毅」指定之人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其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並入住優美飯店,為期約4至5天,期間由黃鈺真帶B49、B50購買食物,並於出境前1晚至優美飯店陪B49、B50,於同年月27日再由陳均翰將B49、B50帶往機場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5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應並帶其去面試,最終被送至菩薩園區,該園區公司之人沒收B50之護照,強迫B50從事詐騙工作,如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或關到小黑屋,B50即曾被打、被電擊,且被恐嚇人身安全,嗣與B49一起遭轉賣4次,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最後一間詐欺集團公司老闆知悉B49有向家屬求救,即主動釋放B49、B50,經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8 B51 B51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黃鈺真向B51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博弈公司從事加密貨幣投資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7萬至8萬元等語,致B51陷於錯誤,而依黃鈺真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為期約5天,期間由林晉宇指示B51簽立大西洋博奕公司工作合約,由陳思瑋陪同B5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出國前一天並由鄭學鴻看顧,於同年5月1日由不詳之人載往機場後,由陳思瑋交付護照、機票並陪同辦理登機出境。 B5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刪除B51與黃鈺真之對話紀錄,復將B51載往詐騙園區,該園區之人告訴B51其已經被賣掉了,去那裡是做詐騙等語;B51即在該處遭強迫從事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或被電擊,若報警、求救可能會被打、被轉賣,B51因此不敢求救,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若要回臺須付美金22,000至23,000元之賠付金,亦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期間僅第一個月獲得美金700多元,第二個月起即遭以業績未到為由苛扣薪資,每月僅獲得美金200元或未獲得報酬。 透過媒體知悉陸續有人經救援返臺而聯繫臺灣警察,經警及柬埔寨官員、警方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9 B53 B53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AV男優工作之廣告,經聯繫後,由王契文及林晉宇加入B53之LINE好友,並共同向B53佯稱:目前東南亞地區缺7名男優,看身邊有無朋友要一起過去賺錢賺爽,緬甸小姐幹到爽云云,致B53陷於錯誤,聽從其等之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 ,為期3天,期間由林晉宇指示B53簽立工作合約,由黃鈺真陪同B53購買日用品,由陳思瑋、黃鈺真陪同B5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由陳思瑋代領護照,鄭學鴻於B53出境前一日在優美飯店送B53搭車前往機場,蔡昇翰在機場交付B53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再由蔡昇翰將B53載往機場」,應予更正),並向B53佯稱先至柬埔寨,會有人再接送至緬甸等語。 B53抵達柬埔寨後,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隨後被帶到某園區,B53之護照在該處即被沒收,且只能在園區建築範圍內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憲兵在顧,無法逃走。該園區公司老闆向B53表示該處是以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讓被害人充值、投資,是做詐騙,B53始知受騙,並表達想回臺,惟該公司老闆表示要將賠付清完,B53僅能偷偷以手機聯繫家人求救。若不做工作或做不好會扣薪水或不給薪水、強制加班,B53在該公司業績不好,只收過美金1,000元讓其購買生活用品;嗣被發現有報警,便被賣到第二個園區,第二家公司表示若B53要離開,須賠付美金2萬元。 因媒體報導,柬埔寨進行園區掃蕩,B53趁公司另安排住宿在旅館期間聯繫臺灣警察後逃逸,再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黃鈺真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王契文此部分所涉犯行,均業經起訴並由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審結,並非本件追加起訴範圍)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0 B58 B58於111年3月18日前之同年某日時許,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鄭學鴻、黃鈺真(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博弈工作,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應予更正),即由鄭學鴻及黃鈺真向B58佯稱:至柬埔寨從事博弈工作等語,B58遂聽從鄭學鴻、黃鈺真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由鄭學鴻陪同辦理護照,並依鄭學鴻及黃鈺真指示簽立本票及契約,隨後入住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出國前幾日復由鄭學鴻陪同B58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同年月18日再由不詳之人將連同B58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58抵達柬埔寨後,未讓本案第二集團之人員接應帶走,而是由同行另2人「李德政」、「李宇秤」之友人接應離開,轉賣給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並沒收護照,強迫從事感情、投資詐騙工作。 詐騙園區主動放人,經臺商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附表三編號 扣押物品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或 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 Pro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3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4 iPhone 11手機 支 1 林晉宇 5 借據(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B12(姓名詳卷) 6 本票(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B12(姓名詳卷) 7 借據(495,000元。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葉○○(完整姓名詳卷) 8 本票(495,000元。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葉○○ 9 中國信託銀行VISA卡 張 1 林晉宇 卡號447*578*543*23*9號(卡號詳卷) 10 iPhone 11手機 支 1 黃鈺真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11 iPhone XR手機 支 1 黃鈺真 12 iPhone 11 Pro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1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 14 本票(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5 借據(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6 僱用契約書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7 身分證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8 健保卡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9 護照 本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20 iPhone 13手機 支 1 李振豪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21 吳○○身分證彩色影本(完整姓名詳卷) 份 1 李振豪 22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 2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 24 iPhone 7S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 25 VIVO Y21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26 僱用契約書文件(共4紙) 份 1 鄭學鴻 27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及VGA線各1條) 臺 1 鄭學鴻 s/n:LTCJ00122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查扣 28 點驗鈔機 臺 1 鄭學鴻 29 借據(流水號000000-000000) 本 1 鄭學鴻 30 行動電話SAMSUNG S21+ 支 1 黃炫逢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31 ACER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滑鼠) 臺 1 黃炫逢 32 本票(票號000789)、借據 張 1 黃炫逢 33 本票(票號00273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4 本票(票號000792)、借據 張 1 黃炫逢 35 本票(票號001051)、借據 張 1 黃炫逢 36 本票(票號0008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7 本票(票號0003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8 本票(票號00079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9 本票(票號000790)、借據 張 1 黃炫逢 40 本票(票號000808)、借據 張 1 黃炫逢 41 本票(票號000415)、借據 張 1 黃炫逢 42 本票(票號0004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3 本票(票號0027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4 本票(票號002855) 張 1 黃炫逢 45 本票(票號002867) 張 1 黃炫逢 46 本票(票號000793) 張 1 黃炫逢 47 本票(票號000419) 張 1 黃炫逢 48 iPhone 7PLUS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門號00000000000 49 iPhone 11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0 iPhone 11手機(黑) 支 1 陳均翰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1 SAMSUNG手機 支 1 王契文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2 自小客車 輛 1 黃炫逢 車號:000-0000 53 監視器主機 臺 1 鄭學鴻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9查扣附表四:

暱稱或綽號表李振豪 新仔、新 黃炫逢 炫風、旋風、大勝 林晉宇 翁明軒、金東佐、MVP、Tiger、虎、阿虎、武小宇、小宇、地藏 陳思瑋 Nick、思、小瑋、小思、MALBORO 楊家豪 DAVID 鄭學鴻 鄭經理、KK、何必問、阿鴻 陳均翰 陳翰、小寶 黃鈺真 陳庭婷、林溫妮、林惠柏、陳曉暄 王契文 柯基文、李裕凱 蔡昇翰 蔡百萬、巴斯、發哥附表五:第二集團犯罪所得計算表

(各項目下之數字均為新臺幣,各項金額若非整數,小數

點後均無條件捨棄)(被告黃炫逢部分未列入此表內)B1 總獲利 356200 B2 總獲利 139001 B3 總獲利 128491 B8 總獲利 335692 B9 總獲利 327392 B13 總獲利 287400 B21 總獲利 249700 B23 總獲利 259900 B37 總獲利 238400 B39 總獲利 229490 B40 總獲利 196600 B41 總獲利 208800 B42 總獲利 202000 B43 總獲利 219800 B44 總獲利 249200 B49 總獲利 207000 B50 總獲利 209500 B51 總獲利 129320 B53 總獲利 201200 合計 李振豪 (公司) 106860 (公司) 41700 (公司) 38547 (公司) 100707 (公司) 98217 (公司) 86220 (公司) 74910 (公司) 77970 (公司) 71520 (公司) 68847 (公司) 58980 (公司) 62640 (公司) 60600 (公司) 65940 (公司) 74760 (公司) 62100 (公司) 62850 (公司) 38796 非本案起訴範圍 0000000 林晉宇 (開發) 74910 (開發) 77970 (外交部) 6497 (開發) 71520 (開發) 34423 (此為與王契文平分後之金額) (開發) 29490 (開發) 30300 (開發) 32970 非本案起訴範圍 358080 陳思瑋 (會計) 17810 (會計) 6950(外交部) 6950 (會計) 6424 (外交部) 6424 (核酸) 3212 (機場) 6424 (會計) 16784 (外交部) 8392 (會計) 16369 (會計) 14370 (外交部) 7185 (會計) 12485 (外交部) 12485 (會計) 12820 (外交部) 6497 (會計) 11920 (會計) 11474 (外交部) 11474 (會計) 9830 (外交部) 4915 (會計) 10440 (會計) 10100 (會計) 10990 (會計) 12460 (會計) 10350 (會計) 10475 (會計) 6466 (外交部) 6466 (機場) 12932 非本案起訴範圍 301873 楊家豪 (開發) 41700 (開發) 38547 (核酸) 3212 (開發) 100707 (外交部) 8392 非本案起訴範圍 192558 鄭學鴻 (開發) 106860 (外交部) 17810 (核酸) 17810 (機場) 35620 (機場) 4633 (開發) 98217 (核酸) 16369 (機場) 6547 (與陳均翰及另3名不詳之人平分) (外交部) 7185 (核酸) 14370 (機場) 28740 (機場) 12485 (機場) 8663 (開發) 30300 (機場) 10100 (開發) 32970 (機場) 10990 (開發) 74760 (機場) 12460 非本案起訴範圍 546889 陳均翰 (機場)4633 (機場) 6424 (機場) 33569 (機場) 6547 (與鄭學鴻及另3名不詳之人平分) (機場) 12485 (機場) 8663 (機場) 22949 (機場) 10100 (機場) 10990 (機場) 12460 (機場) 20700 (機場) 20950 非本案起訴範圍 174070 黃鈺真 (開發) 86220 (開發) 29490 (外交部) 4915 (開發) 62640 (開發) 38796 (外交部) 5030 (與陳思瑋平分) 227091 蔡昇翰 (機場) 4633 (機場) 8663 (機場) 23840 (機場) 19660 (機場) 20880 (機場) 20120 註:1.蔡昇翰非本案起訴之被告,為使平分報酬之人明確,故列入本表。 2.被告李振豪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0000000+626082(團體)=0000000 3.被告林晉宇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30000(第一集團)+358080(第二集團)=388080 4.被告陳思瑋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117200(第一集團)+301873(第二集團)=419073 5.被告楊家豪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140000(第一集團)+192558(第二集團)=332558附表六:被害人之證述

(本表所示被害人除B2外,均有提出告訴)A10 (警詢筆錄,偵7905卷第55至66頁;他8463卷第109至113頁) (111年9月4日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的求職社團看到的,社團名字我已經忘記了。不是朋友介 紹的,是我自己找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從臉書社團廣告加1個聯絡人他的LINE名稱叫NICK,我有留下當 時的廣告截圖可以提供給警方。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當時是跟我說去柬埔寨的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的工作,說好半年可 以回來臺灣,每個月的薪水是新臺幣55,000元左右。當時對方有拍攝柏萊酒店員工宿舍的畫面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在出國前(大概是110年12月初)有和NICK約在新北市板橋區南 雅夜市附近的旅館見面,見面後被關在旅館裡大約兩個禮拜左右,期間也曾換過旅館,但旅館名稱我都忘記了,只知道都是在南雅夜市附近。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對方總共有4個人,我只知道綽號有阿虎(本名是林晉宇)、巴 斯、大衛和NICK。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因為我本來就是為了出國才會過去找他們的,他們4個人也分別遊 說我出國,更堅定我要出國的決心。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我就是被帶到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的商旅住宿,總共住了兩 個禮拜左右,期間有換過旅館,但名字我都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我去旅館的第二天,被要求先將我名下臺新銀行、中信銀行這2間 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交給綽號叫阿虎的人,住宿的兩個禮拜期間,再被NICK帶去永豐銀行申請帳戶,在去銀行的路程中,NICK有拿工作合約給我簽,只有簽工作合約而已,沒有簽本票。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是NICK帶我去辦護照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阿虎開車,NICK給我新臺幣4,500元,叫我和綽號阿祥的人一起進 去林口長庚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阿虎開車,NICK帶我一起去機場,同車的人還有也要去柬埔寨的阿 祥。因為阿祥和NICK已經認識很久了,所以他們都交代給阿祥,我就是都跟著阿祥一起行動。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我、阿祥還有一個綽號「小傑」的人,我不知道他們的本名。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我到柬埔寨後,都是由阿祥帶著我和小傑一起行動的。離開機場 後,我們3個人就直接被帶去111園區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到園區後第二天,那邊有1個中國人組長(綽號是小狼)向我們介 紹工作内容,他給我們1個文字檔案,叫我們自己創造1個人設,接著再去網路上找照片,我當時才知道是要從事假交友詐騙的工作。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先跟阿祥講,因為我的手機在當地無法使用,所以請他協助聯 繫NICK詢問工作内容不同這件事,但阿祥並沒有積極地幫我聯繫。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一開始是在111園區,大概兩個月左右,接著換到環球園區,待了4 個月左右,我剛到111園區的時候,護照就被老闆收走了,無法回國也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我沒有被毆打,但有被恐嚇如果績效不好的話就要被轉賣,111年8月的時候我就真的被轉賣到兄弟園區了。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大概是111年6月初,我當時在環球園區有傳訊息向養母A10-1求 救,養母A10-1在111年6月7日的時候,有向三星派出所報案。因為怕被發現,所以我傳的訊息都已經刪除了。 問:你離開兄弟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 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大約是111年8月31日或9月1日凌晨,大概有10個柬埔寨警方進到兄 弟園區内,我就跟著警察一起離開兄弟園區,沒有支付任何的金錢。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離開兄弟園區後,我先去1個LINE暱稱是TIM的臺商公司地下室待了 1個晚上,隔天再被帶去旅館,我當時有傳訊息給A10-1請他幫我匯款機票和旅館住宿的費用,旅館住了兩天左右,我就搭乘今天CI862航班返臺了。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是大衛、8是巴斯(曾在旅館見過的NICK同夥)、編號16是阿 虎(負責開車接送)、編號10是NICK(和我聯繫、簽合約以及代辦護照)。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上述所指認之大衛、巴斯、NICK和阿虎提出詐欺、妨害自由 之告訴。 (111年9月14日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社團發現暱稱「NICK」之不詳嫌疑人在網路刊登有關「徵 才」之廣告消息,我可以提供當時之擷圖。社團我忘記了。沒有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掃描廣告上方之QR CODE與暱稱「NICK」之人聯繫,期間也有通 話,對方表示要我前往板橋一帶見面洽談工作事宜,並且要求我必須住在他們安排之旅館。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内容主要是前往位在柬埔寨的西港豪華渡假村擔任服務生,薪資每 月至少新臺幣5-6萬元以上,有時候當月業績高可至10萬元以上,且週休1日及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當時我與招募我出國之人在板橋碰面時,他曾以手機展示工作地點照片供我觀覽。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110年12月初(詳細時間不詳)下午接近3-4點間,前往板橋與 對方碰面,約在板橋南雅夜市附近之85度C加啡廳,見完面就住在對方指定之旅館,為期2週時間,由他們帶我前往辦理簽證、護照、核酸檢測等等。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有,當時對方總共4人。我只知道綽號叫「小武」、「NICK」、 「大衛」、「巴斯」,另「小武」本名叫做林晉宇。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有,都有跟我講解工作情況,且稱先前已幫許多人辦理過出國工 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旅館名稱我不清楚,只知道在南雅夜市附近好樂迪跟7-11旁總 共住了14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承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立工作合約,但合約被對方收走了無法提供。沒有簽立本票, 工作内容就是前往柬埔寨工作的待遇、工作時間等。綽號「NICK」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綽號「NICK」、「小武」帶我去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綽號「NICK」、「小武」帶我去的。林口長庚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NICK」、「小武」、「巴斯」帶我和其他被害人前往機場櫃 臺報到。跟我們一同搭機前往柬埔寨之人中,有1人是他們的同夥,到了柬埔寨我們就跟著他走,名字叫A8,綽號「阿祥」,臺灣人,年約30左右,背部有刺青、沒有戴眼鏡、髮型西瓜頭、沒有染髮。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加A8和我總共3人,另一人綽號「小傑」,「小傑」本名好像叫做A 9,「小傑」也是被害人,我在柬埔寨時有跟他被關在一起過,不過後來聽說他好像被A8賣掉了就沒有在看到或聯絡上。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A8帶我們出去的,好像是他們本地人,應該是後勤,被帶往111園 區,差不多2個月時間,又轉移到環球園區,過了4個月。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都沒有跟我說,隔天才知道我的工作内容是要從事網路交友詐騙。 完全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有,我有跟他的同夥人A8反映,他只說已經反映過去要我再等一 下,一直藉故拖延。沒有,因為手機内容被他們銷毁了。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111園區、環球園區。護照被收走。遭限制自由也不歸還護照。剛 開始有遭他們徒手毆打,到後面改以恐嚇方式,威脅不繼續工作就要把我賣掉。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我有向家人求救,後來我母親有到警察局報案,求救的訊息被銷 毀。無法提供。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原本他們要求我需支付約新臺幣90萬元左右的賠付金,後來是國際 科的警察聯繫當地警方,由當地警察進入園區攜出園區。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由國際科警察聯繫當地臺商,由臺商幫助我返臺。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是「大衛」、編號8是「巴斯」、編號10「NICK」、編號16是 「小武」。帶我去商旅的是「NICK」。做核酸PCR是「NICK」跟「小武」。簽合約的是「NICK」。帶我去機場的是「巴斯」、「NICK」、「小武」。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朋友 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111年9月25日警詢證述) 問:警方提示宮賓旅社及睡臺北時尚旅店照片,是否為警方帶你前往指 認你出國前遭關押的旅館? 答:是。 問:你分別於幾號住進宮賓旅社及睡臺北時尚旅店? 答:111年12月6日住進宮賓旅社,111年12月11日換到睡臺北時尚旅 店。 問:宮賓旅社及睡臺北時尚旅店分別登記誰的名字? 答:宮賓旅社是我的名字,睡臺北時尚旅店我不確定。 問:你住在宮賓旅社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 行動自由? 答:有,對方派A6從我6號住進去一直到10號,我出去買東西吃,都是A 6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 問:期間除了A6,還有何人有去過宮賓旅社找過你?做何事? 答:林晉宇、陳思瑋、蔡昇翰、楊家豪4個人都有來找過我。就是銀行 開戶的事情,到現在我臺新銀行跟中信銀行存簿,還有林晉宇、陳思瑋帶我去永豐銀行開戶的簿子都還沒拿回來。 問:你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 限制你行動自由? 答:有,對方派A8跟我一起住一直到出國前一晚,我出去也都是A8陪我 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 問:承上,期間除了A8,還有何人有去過睡臺北時尚旅店找過你?做何 事? 答:林晉宇、陳思瑋、蔡昇翰、楊家豪4個人也都有來找過我。來看一 下我的狀況,聊天這様。 問:你於12月6日至12月17日你出國前有無返回宜蘭? 答:有,我有跟對方說我要回宜蘭去看我養母,對方也有讓我自己一個 人回去宜蘭看我養母,我因為相信對方說是去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工作,我才又回去旅館。 問:是誰派A6跟A8與你同住? 答:林晉宇派的。 問:提示A6跟A8照片給你指認,是否為他們本人? 答:是,A6跟另外1個被害人A7早我們1個禮拜去柬埔寨,我跟A8還有另 外1個被害人A9一起搭飛機。 問:林晉宇有無跟你說過,如果不想去柬埔寨可以隨時離開? 答:沒有,我也沒有問,因為他們說是半年的合約,我也覺得是做正常 的工作。 A12 (警詢筆錄,偵38297卷第25至29頁)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圑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社團「偏門」看到招募國外博弈的工作人員,我是自己透 過臉書搜尋找到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一開始是透過臉書MESSENGER與暱稱「王學程」之人聯繫,後來 「王學程」請我加他LINE好友,他LINE的暱稱為「DAVID」。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被指認人未必存在於 被指認人影像中,有無招募你之對象暱稱「王學程」(同LINE暱稱「DAVID」)之人,如果有為編號幾號? 答:編號3(楊家豪、00年0月00日、Z000000000),目前記憶印象很清 楚非常確信。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內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工作內容為做博彩博弈,是擔任客服人員,薪資待遇1個月美金1,5 00元,「DAVID」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我看,是賭場的照片,出國前在旅館「DAVID」有請我簽本票(忘記金額)。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DAVID」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 幾次? 答:「DAVID」將高鐵票買好之後透過超商交貨便寄給我,我便到超商 取貨,再按照約定的時間搭乘北上,前往臺北市某處旅館(詳細位置不清楚),住了兩週,在旅館住宿的期間除了「DAVID 」之外還有暱稱「NICK」、「小宇」2人照顧我的生活起居,隨後並結束住宿搭機前往柬埔寨。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被指認人未必存在於 被指認人影像中,有無招募你之對象暱稱「NICK」、「小宇」之人,如果有為編號幾號? 答:「NICK」是編號10(陳思瑋、00年0月00日、Z000000000)、「小 宇」是編號16(林晉宇、00年0月00日、Z000000000),對於2人目前記憶印象很清楚非常確信。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還有另外2人,分別為暱稱「NICK」、「小宇」2人,我不知道他們 的本名。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NICK」跟「DAVID」有遊說我出國工作,說博彩博弈的工作可以 賺很多錢,當地的生活很不錯。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2週,忘記是哪一個商旅的,總共住了2週。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內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被要求簽約本票,本票的金額忘記了(印象中是15萬),「DAVI D」跟我說往返的機票錢費用收取方式為簽立本票,「NICK」拿本票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被帶去辦護照,就是集中住宿的那兩週去辦的,「NICK」帶我去 辦護照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NICK」帶我去亞東醫院(新北市○○區○○○路○段00號)做PC R核酸檢測。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3個人帶我去報到,就是「DAVID」、「NICK」、「小宇」3人, 沒有教報到流程,是我下機後就有機場內的人員直接帶我出機場上車,並由司機直接載我到工作的地點。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加我總共5個人,暱稱「阿姚」(男)、暱稱「疲勞」(男)、暱 稱「小魚」(男)、另外一個男生暱稱忘記了,5人都是男生,其他4人的真實姓名我都不清楚。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機場人員帶我通過海關,是柬埔寨當地的人員,後來被帶去金邊的 環球國際園區。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公司員工(大陸人)向我說明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做詐騙的,騙臺 灣、美國、日本人假投資股票、虛擬貨幣,與我在臺灣聽到的工作內容不一樣,我在柬埔寨當地工作的內容是電腦打字從事詐騙行為。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 答:我有向「DAVID」聯繫,他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 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我沒有辦法提供。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居住在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返 國,並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沒有被毆打及恐嚇,有被轉賣到另外1個園區邊境的財神園區,在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叫上車然後被載到財神園區,一樣也是做詐騙的公司。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我有向母親及朋友求救,我可提供與母親求救的訊息。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對方會放人是因為新聞發酵的關係,當地政府有實施打詐的 作為,迫使公司放了一些人回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我有與派駐在柬埔寨的臺灣國際刑警聯繫,透過朋友接洽。 問:工作期間有無獲取薪資? 答:1個月約美金1,000元。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內,請問表 內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招募我並帶我去住商旅(楊家豪、00年0月00日、Z00000000 &ZZZZ; &ZZZZ; 0)、編號10帶我去做核酸PCR並簽立本票(陳思瑋、00年0月00日、Z000000000)、編號3及10、16(林晉宇、00年0月00日、Z000000000)等3人共同帶我去機場櫃檯報到。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是的。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我所指認的3個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A14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133至140頁 ;原審審判筆錄,經具結。原審重訴2卷一第403至420頁) (警詢證述) 問:你因何事在本分局製作調查筆錄? 答:我因為在柬埔寨被限制人身自由,於110年12月24日出境到柬埔 寨,直到111年10月25日順利抵臺後,因為通緝身分被臺灣警方逮捕後,被帶回淡水作筆錄後,並且要提出妨害自由及詐欺告訴。 問:警方因偵辦受理你胞兄A14-1於111年6月8日15時16分,在本分局中 正路派出所所報你在境外柬埔寨遭妨害自由案件後,於111年9月23日後,發現你涉嫌洗錢防制法通緝案,再得知你將於111年10月25日19時35分許,將搭乘CI722班機抵臺,故於111年10月25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大廳),請移民署及航警局協助將你逮捕,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於何時?何地?如何遭妨害自由及詐騙?請詳述。 答:我於111年12月16日,在臉書上的「偏門」社團發布找工作文章, 之後暱稱「NICK」就與我加入LINE聊天,並且約當天下午前往新北市○○區○○路0號(85度C板橋南雅店)見面,之後就被暱稱「NICK」等人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内,集中管理,其中也有其他被害人但是我只有知道部分人綽號,都不知道姓名,過程中我都再三跟暱稱「NICK」確認我是因為要去柬埔寨從事百家樂客服人員工作,於12月24日早上5時許,從睡臺北時尚旅店出發,由發哥開車載我們往園機場,當時陳思瑋也有跟著。直到抵達柬埔寨,由1名當地柬埔寨司機(不知姓名)載我們5人前往當地111酒店後我才知道不是做百家樂客服,是做詐騙工作,但是我不願意做,跟主管反映之後,就被對方恐嚇、威脅及毆打,並且不讓我離開,護照也被對方取走,所以我無法離開。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在臉書上的「偏門」社團發布找工作文章,之後對方就與我加入LI NE聊天,對方暱稱叫「NICK」,後來我在柬埔寨透過臺灣國籍的同事告知,我才知道「NICK」本名叫「陳思瑋」。沒有朋友介紹,是自行在臉書上看到的,當時是因為我要找工作,臉書就自行搜尋各種工作資訊給我,後來我才發現有這個「偏門」社團。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對方暱稱為 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就是LINE暱稱「NICK」,本名叫陳思瑋之人。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陳思瑋跟我說,就是到柬埔寨從事百家樂的客服人員。就是每月薪 資1500元美金。有翻拍工作地點外觀照片,還有住宿環境影片,裡面並沒有人入鏡。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111年12月16日下午,有跟陳思瑋,約在新北市○○區○○路0號 (85度C板橋南雅店)見過面,當時陳思瑋跟我講合約内容,還有薪資待遇,跟工作内容,意思就是我再三跟對方確認工作内容,陳思瑋也是跟我說,就是到柬埔寨從事百家樂的客服人員,每月薪資1,500元美金,做滿半年之後就可以返臺。見過1次面之後,我就照陳思瑋所說要集中管理,統一住○○○市○○區○○○路0段0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當時有我和綽號「阿姚」、「阿文」、「鼠鼠」、「安妮」、「東益」、「水鬼」等7人都先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集中管理,但是我跟對方都不認識,只有知道對方綽號,並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另外跟陳思瑋同夥的有綽號「虎哥」、「大衛」、「發哥」等4人,他們會來看著我們,之後於110年12月24日早上5時許,從睡臺北時尚旅店出發,由發哥開車載我們往桃園機場,當時陳思瑋也有跟著。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有綽號「虎哥」、「大衛」、「發哥」等3人,本名我不清楚,但 是外觀長相我知道。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陳思瑋當時說要集中管理是因為要辦簽證及核酸檢測,所以才要住 一起。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 館),從110年12月16日住到24日,共9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被陳思瑋要求簽合約及本票1本票面額簽署新臺幣18萬元。合約 内容為薪資待遇1,500元美金、月休4日、每天上班時數10小時。陳思瑋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本來就有護照,當時陳思瑋在LINE與我聊天時,就當時陳思瑋在 LINE與我聊天時,就有跟我說是要出國工作,並詢問我說有無護照,然後當時見面時就將護照及身分證交給陳思瑋,因為陳思瑋說要辦簽證需要提供護照及身分證。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當時陳思瑋帶我、「阿文」,「鼠鼠」、「水鬼」等4人去新北市 ○○區○○○路○段00號(亞東醫院)急診室。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就是發哥開車,陳思瑋也有跟著,就是這2人帶我和、「阿文」、 「鼠鼠」、「水鬼」等人去機場報到,另外還有1名女性同性戀,但是我不知道女T如何稱呼。當時陳思瑋是交代綽號「阿文」到柬埔寨時,負責跟臺灣國籍的人接洽,陳思瑋當時並沒有一起過去,但是由陳思瑋負責與當地柬埔寨人員聯絡,因為當時陳思瑋有邀請當天出國的人進入LINE群組,成員也有發哥、陳思瑋、DAVID、虎哥,還有一名當地馬來西亞籍叫「八爺」的接洽人員。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我和「阿文」、「鼠鼠」、「水鬼」去機場報到,另外還有1名女 性同性戀,但是我不知道女性同性戀如何稱呼,總共5人。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我們5人自行過海關,但是過程不順利,因為陳思瑋提供的小黃卡 是複印的,後來就是每人支付100元美金通關,當時出境前,陳思瑋有提供每人200元美金說要保身用的,所以我認為陳思瑋知道過海關就是需要提供小費給當地海關人員的。過海關之後是由1名當地柬埔寨司機(不知姓名)載我們5人前往111酒店,但是我看不懂柬埔寨文,所以也是聽別人說酒店名稱的。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當時進酒店上樓之後,我就發現現場工作内容不一樣了,就是殺豬 盤(意思是一類電信詐騙手段),當時陳思瑋是跟我說做百家樂客服人員,結果一到現場我才知道是做詐騙,當下我也有跟中國籍的領導說我要做原先在臺灣說好的百家樂客服人員,但是對方直接威脅我說,我給你3天調整心態,你要知道這裡是柬埔寨不是臺灣,我就知道我出不去了。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當時馬上跟陳思瑋聯絡,陳思瑋當時跟我說,先給他一點時間跟 對方協調,但是我就知道陳思瑋在敷衍我了。我是使用LINE跟陳思瑋聯絡。無法提供,因為我的手機被柬埔寨移民局警察沒收了,所以資料就沒有留存。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因為我有被轉賣3次,所以有4間公司,起初住在111酒店是在金 邊,之後111酒店有移房到金邊環球,第2次是於111年5月3日我被轉賣到西港金財五園區,第3次於111年6月24日被轉賣到西港白沙二園區,第4次於111年7月8日被轉賣到西港金水園區(BOB體育公司),護照都是被公司的後勤人員(大多都是中國人擔任)收走,我有被毆打、恐嚇及轉賣,都是中國人做的。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何時?求救簡訊是否有留存?可否提 供? 答:我有聯絡我哥哥A14-1,並且有請我哥報案,因為我的手機被柬埔 寨移民局警察收走,所以無法提供。 問:警方於111年6月8日15時16分,在本分局中正路派出所,所製作之 報案資料,是否即為你請A14-1所報之案件? 答:是。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當時我於111年9月7日有請我的馬來西亞女朋友幫忙聯絡柬 埔寨的副總理,之後111年9月10日柬埔寨警察就到BOB體育公司帶我出西港金水園區往西港移民局去,所以沒有付錢。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當時在西港移民局待5天等待消息,後來111年9月14日晚上移到 金邊移民局總局去,也是在等待消息,直到111年10月7日才順利被臺灣國際科警官到金邊移民局總局將我救援出來。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 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是DAVID,當時他跟NICK關係密切,經常同進同出、編號8是 發哥,當時負責載我們到桃園機場去、編號10是NICK,就是負責管理我們,直到我們到柬埔寨後跟當地人接手完成、編號16是虎哥,當時他跟NICK關係密切,經常同進同出。 問:你是否親眼目擊犯嫌疑人之容貌? 答:都有看過本人長相。 問:承上,特徵為何? 答:編號3是DAVID身材壯碩,身高約175公分,印象中手臂有刺青。編 號8是發哥身材微胖,身高不到170公分。編號10是NICK身材微胖,身高約170公分。編號16是虎哥身材瘦,辮子頭,手臂有刺青。 問:承上,犯罪嫌疑人之特徵,包括身材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 答:如上述,沒有其他明顯特徵。 問:你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是否有仇恨糾紛? 答:都不認識,沒有關係。沒有。 問:承上,你分別與犯嫌目擊地點、時間及經過? 答:我跟編號3是DAVID、編號8是發哥、編號10是NICK、編號16是虎 哥,都於110年12月16日至24日,陸續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見過面,主要都是NICK在做事情,與我接觸,另外發哥載我到桃園機場,其餘編號3、16就是跟在NICK旁邊同進同出。 問:承上,目擊之時間長短、距離遠近及現場視線? 答:110年12月16日至24日期間陸續都有看到對方,約1公尺,視線正 常,不影響。 問:目擊過程是否遭施用武器或承受其他壓力? 答:沒有遭受施用武器或承受壓力,不影響指認。 問:目擊當時之精神狀態及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自我評估辨識能力高低之 因素? 答:精神正常,不影響指認。 問:指認過程有無遭暗示或誘導? 答:沒有。 問:警方提示犯嫌國民身分影像相片供你指認,編號3楊家豪(綽號DAV ID、男、077.01.14、Z000000000)、編號8蔡昇翰(綽號發哥、 男、079.07.09、Z000000000)、編號10陳思瑋(綽號NICK、男、079.02.23、Z000000000)及編號16林晉宇(綽號虎哥、男、078.06.13、Z000000000)等人,是否即為你所述之DAVID、發哥、NICK及虎哥? 答:是。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 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 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楊家豪、蔡昇翰、陳思瑋、林晉宇提告妨害自由、詐欺等告 訴。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在110年12月24日出境去柬埔寨至111年10月25日回臺,你為何去 柬埔寨? 答:我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網路上找工作,在臉書上找1份國外的工 作,他PO文出來,我私訊他,他就和我約在板橋的85度C,他跟我說去柬埔寨是做博弈的工作,就是博弈客服人員,且跟我說是合法的,我就傻傻地簽了合約,當下在板橋的那間旅館就集中管理1週。 問:他跟你說工作內容是博弈的客服人員,薪水如何計算? 答:那時候跟我說1個月是1,500元美金,月休8天,這是底薪而已,獎 金另外算。 問:有無說至少要做多久? 答:1天上班時間10個小時。 問:有無說你至少要服務幾個月或多久的時間? 答:他當初是說如果做超過半年,回來的機票由他們負責,但如果是在 半年以內回來的話,機票要自己負責。 問:當時跟你談的人暱稱為何? 答:「NICK」。 問:你說在板橋約見面,是在旅館裡面嗎? 答:不是,是在85度C。 問:你說有簽合約,是工作合約嗎? 答:對,工作合約,還有簽本票,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18萬本票。 問:為何要簽18萬本票? 答:他說這個東西就是保護我自己,因為我缺錢,要去國外工作,他有 先幫我在臺灣付1筆5,000元還人家、轉帳給人家,在集中管理一週時,生活起居、吃、住都是由他們負責,所以他跟我說要簽這個本票。 問:你剛說他幫你還新臺幣5,000元,是你欠別人的錢,再加上1週的生 活起居由他們負擔,所以這18萬就是這些,有無包含護照、機票嗎? 答:所有的費用都包含在這本票裡,護照我本來就有,但是我護照還是 給他,因為他跟我說要辦什麼簽證,雖然我不知道去柬埔寨到底要不要簽證,還有那時候疫情,所以要核酸檢測,費用也算在裡面。因為出境要有小黃卡,當時我跟他說我有小黃卡,但是他還是給我做假的小黃卡。 問:你本來就有小黃卡,他還是另外幫你做,那要收費,是這樣的意思 嗎? 答:對,我在想他做假的小黃卡肯定要收費,因為我跟他說我本來就有 小黃卡,但是他沒有拿我自己的小黃卡。 問:你說在旅館集中管理了1週? 答:對,16日我跟「NICK」碰面,24日早上的飛機,所以大約是1週, 這段期間我都要住在板橋,應該是南雅西路吧,叫「睡台北」。 問:去機場是誰載你去的? 答:「NICK」也有去,但我不是坐「NICK」的車,我是坐1個叫做,他 們一直稱他為「發哥」,但是我不確定他本名叫什麼名字,我是坐「發哥」的車,「NICK」是另外1台,他載其他的人,因為那天24日飛,是有5個起飛的,5個飛過去柬埔寨。 問:你到柬埔寨後,你做了什麼事情?那邊的情況如何? 答:我大約講一下,因為細節要我講其實蠻多的。我到金邊機場之後就 有當地柬埔寨的司機來載我們,大約開了20分鐘路程,到1間酒店門口,「NICK」叫我們在門口等待,說他要跟那邊的人接洽,1個馬來西亞的老闆,好像是在柬埔寨那邊的,1個叫「八爺」的,他是馬來西亞人,他在那邊接洽我們,我們上去的時候,我一進1樓大廳就發現他們那邊的保安都有持槍,我就想說完蛋了我被騙了,我坐上電梯之後,印象中是上到6樓還是幾樓,我忘記了,應該是6樓,上去都是要持卡的,進去之後電梯門打開,整個很像是網咖,大約有7、80台電腦,每個人都坐在電腦前面,那時候裡面的管理都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把我們集中起來在1個小房間,說這是我們以後住的地方,然後也把我們的護照收走,說因為護照要辦簽證,就把我們的護照扣走,工作內容一開始是做夜班的歐美盤,跟外國人打字聊天,就是投資,叫MT5的外匯,其實我真的很沒有想做,我是非不得已,因為我一直陸陸續續都有跟「NICK」說為何是做這個工作,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反正我一去就知道我被騙了,我很不想做,我就擺爛,在擺爛的情況下我就被裡面的主管叫去,他當下是沒有打我,但是他有拿警棍出來恐嚇我們這些臺灣人,我剛說一共有5個人去,我們有其中3個臺灣人算是很不想做,很想趕快離開這裡,但是沒辦法,主管就是盯我們這3個臺灣人。我的工作內容簡單講就是做詐騙,我也知道那是詐騙別人的,但是我不想做,我很不想做,我那時候就一直跟「NICK」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但是他跟我說要賠付,他沒有跟我詳細講一個數字,後來在那間酒店大約待了快2個月之後,好像就去另外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我也很不想做,反正我就是在那邊擺爛,我不想騙,我就當作我每天上班就是打字聊天,其實我就是不想要騙那些無辜的人,後來有一天我在另外一個園區被打了,就因為沒有業績我就被打了,我在第二個園區就已經被打了。 問:你總共被轉了幾個園區? 答:5個吧,正常是5個,我應該當初是講4個,但應該是5個。我算一下 是5個6間公司,為何會有6間公司,是其中一個園區有待過2間公司。 問:你於警詢時說被轉賣3次,有4間公司,是否不實在? 答:我不是不實在,那時候我跟警察大致上是這樣講,但是因為我真的 會怕,所以我就講這樣,現在我實話說,我總共待了5園區6間公司,有1個園區有2間公司,而且我在金財五園區的2間公司是差點被打死的那種,這是第三個園區,但是在裡面也待了2間公司,因為我在那個園區真的很不想上班,後來有一天晚上我直接翹班,當下我一直聯絡外面的救援隊,我一直跟陸向日在聯絡,他是中國大陸救援隊的人,他也算是GASO的成員。那次我想從2樓跳下去,但是我真的不敢跳,我沒有勇氣跳,因為我不知道我跳下去到底能不能逃出去。 問:你去到柬埔寨後,多久發現這邊跟你講的工作內容不同? 答:我當天就知道不同。 問:去柬埔寨那邊,他們跟你講你的薪資如何計算,有無與臺灣這邊講 的不一樣? 答:完全不一樣,當初「NICK」在臺灣是說底薪1,500元美金,但是我 去到那邊好像是說幾千人民幣,真的沒有到1,000,反正就是沒有到1,500元美金,就是幾千人民幣,但實際數字我忘記了。 問:你實際有無拿到那邊的薪水? 答:我每個月就只拿個1、200元美金,我有問他為何是1、200,他跟我 說因為我們都沒有做到業績,還要扣一些我們之前在臺灣的費用之類的。 問:他們說的業績,你大約1個月需要做到多少?就是你要騙到多少 錢,才算有達到業績? 答:他沒有講1個標準,因為我們那時候基本都沒有做到,連小金額都 沒有做到。 問:你有騙到嗎? 答:都沒有,就是0。 問:你在那邊的行動是否自由?除了不能出園區之外,在你們自己的房 間或其他房間,行動是自由的嗎? 答:自由的,只有不能出園區而已,但是只要被他們發現你不想要做, 或是想要離開這裡回臺灣,手機就會被扣走,然後被關在1間就只有你自己1個人在的地方,類似獨居房。當初我在第二個園區時,我問賠付多少,他就知道我不想做,直接把我私人手機扣走,就我跟另外1個臺灣人在房間裡,每天都沒上班,我們也不知道要幹嘛,每天就是在那邊一直等時間。 問:你問賠付多少,當時他們跟你講多少? 答:第二個園區他說3萬美金。 問:有無跟他說你要賠、要離開? 答:我有跟他說我必須要打電話回來臺灣,但我的手機被扣走,所以他 說如果要打就直接找他們拿電話,而且不是拿我的私人電話,是拿他們工作的,那時候我有打,但我家人都沒有接,後來就不了了之,之後我又馬上被轉賣到第三個園區,就是金財五園區。 問:你剛有說你當天到柬埔寨就發現你被騙,你有跟「NICK」講,你怎 麼跟「NICK」說? 答:我跟他說跟你當初說的完全不一樣,他就很應付我的說,我在那邊 做1、2個月就會換他當初講的那個了,因為他當初跟我講2個,1個做百家樂的,1個做足球的,聽柬埔寨的人說可能之後會去做足球的反波膽,「NICK」是沒有說做足球,「NICK」是說做百家樂,但實際上完全都沒有百家樂這個東西。 問:你有跟「NICK」說,「NICK」如何回答? 答:他說他會去跟他們了解狀況,反正就是敷衍我就對了,然後我去到 那邊我是沒有網路的,「NICK」說他會拿1張網路卡給我,但是他都沒有拿給我,後來我都是自己開國際漫遊,我用我自己臺灣的門號開國際漫遊,我自己在那邊用網路,這些錢我都沒有跟「NICK」要。 問:私人手機使用部分有無受限? 答:沒有受限,下班時間可以用,上班時間不能用,上班時我手機都放 在房間,不會帶去工作的地方。 問:你剛有提到被毆打的部分,可以請你再說明一下嗎? 答:第二個我就已經被打了,第二個在環球園區吧,那時候我上夜班, 下班時已經早上8時,後來我們組長有找我們去吃中餐,吃完中餐之後可能他有喝點酒,喝很多,我已經先進來房裡了,後來他就進來房裡打我們3個臺灣人,就說我們到底要不要爭氣一點,一點業績都沒有,那次打我比較沒有那麼嚴重,他就是扇我兩個巴掌而已,但是另外1個臺灣人被打到眼角流血。第二次被打是在金財五園區,那天晚上我沒去上班,想要逃出去,東西我也都準備好了,因為樓下一直有保安持槍著,但是我一直不懂他們的槍裡面到底有無子彈,我真的不知道,且我其實也很怕,就是跳下去我會不會受傷我不知道,跳下去我會不會被他們發現我也不知道,所以我沒有勇氣跳,但是大約2個小時之後我被找到,被找到之後我就被毒打了。這段期間我躲在1個2樓的角落,那個地方不會被監視器照到,那個地方其實我觀察很久。 問:你躲在那邊是想伺機逃跑嗎? 答:對,我躲的地方是樓下1樓保安看不到的,但是如果我要跳下去, 保安會知道我跳出去,所以那時候我一直在想說我要等保安離開或等晚一點再跳下去,但是後來被找到,我就在想是我們臺灣的人跟裡面的主管說我應該是在那邊,因為我在做這件事之前有跟我旁邊的臺灣人說我可能這2天會動作,我有跟他講地方大約是在哪裡,所以我在想是他去跟主管說我在那裡,不然那個地方是沒有人找得到我的。我被找到後就被帶回去辦公室,他就直接叫我跪下,很多人打我,大約有7、8個人打我,打到我流血,我一直求他們,因為當下我肯定要保命,我就求他們說我會願意配合他們、願意好好上班,他們不信,就說要把我轉賣,叫我不用說那麼多,後來就轉賣到同一個園區,但是去做電話詐騙,這是第四家公司,也不能說第四家公司,是第四個待的地方,但是我第一個、第二個是同一間公司,第三個才是第二間公司,第四個待的地方是第三間公司。 問:後來你究竟是如何離開柬埔寨的,你有賠付錢嗎? 答:沒有,我其實很感謝Sammy,就是GASO反詐騙集團的組織,因為他 們把新聞整個放大,8月在臺灣的新聞做很大,就連我女朋友也一直很擔心我,但是她也沒有能力救出我,當時我在最後一間公司是做體育盤口,她一直有跟我說趁這個時機點報警離開,我說我很想離開,但是如果我這次報警又沒用呢,因為我陸陸續續有報很多次警,但是我一直救不出去,且我對救援隊已經很沒信心,又加上臺灣與柬埔寨沒有邦交,基本上臺灣這邊的政府就沒有用了,那時我就只能拚拚看,之後是我女朋友幫我報的,她幫我聯絡當地的內政部長蘇慶,她幫我FACEBOOK給他,9月7日傳訊息,9月10日當地西港的警察就來問我有沒有A14這個人,公司就把人交出來了,因為警察拿著我的護照過來,然後當天我就跟著他們走了,9月10日我離開之後,我去西港移民局,待了快1個月我才離開柬埔寨,最後是沒有賠付錢就離開了。 問:其餘你在警詢時所述是否實在? 答:只有剛剛我講的幾間公司可能有誤,還有我記得月休是8天,但筆 錄寫4天。幾間公司這裡1、2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是不同園區,第三個園區有待到2間公司,第四個白沙是其中一個園區,最後是西港金水園區,如果要改,就是5月3日金財五園區我是待了2間公司,但都是在金財五園區,所以理論上我是待了5間公司,等於是轉賣4次。其餘的都對。 問:你於偵查中稱110年9月7日有請馬來西亞女朋友幫忙聯絡柬埔寨的 副總理,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的馬來西亞女友是何身分,為何可以聯絡到柬埔寨副總理? 答:她是用臉書聯絡,臉書還是微信我忘記了。 問:之前有無請她聯絡其他人? 答:之前沒有,我為何會請我這個女朋友聯絡,是因為我都在上班,我 不能讓公司的人知道我有在外面求救,我只跟我女朋友說幫我聯絡這個人,其他時間我們下班再說。 問:你剛有提到你在晚上下班以外,你的手機都可以對外聯繫,因為你 有開漫遊,是否如此? 答:9月7日之後我就有當地網路卡,一開始我是有開漫遊沒有錯。 問:當地網路卡你是如何取得的? 答:公司給的。 問:公司為何給你網路卡,要給你做什麼用? 答:工作用的,但不是每一間公司,是前面1、2間公司有給,後面都是 要自己去買。 問:你如何有辦法自己買? 答:他們有給我1、200元的生活費,我肯定是先買網路卡。 問:你在外面是否可以自由走動,不然如何買得到網路卡? 答:園區裡面有超市。 問:所以園區的超市不是在你被限制的區域裡面,你應該在園區還可以 走動? 答:休息時間可以走動,可以去超市買東西。 問:休息時間指的是下班以後的所有時間嗎? 答:對。 問:你剛說是在何處有保安持槍? 答:每個地方都有。 問:持什麼槍?手槍、AK,是什麼槍? 答:長槍吧。 問:你剛有提到在園區裡面有超市,園區裡面還有何設施? 答:賣吃的及超市而已。 問:所以園區基本上算是1個小型的生活中心,我可以這樣講嗎? 答:對,還有理髮店、夜生活去的地方,是酒店還是夜店我不知道,我 沒去過。 問:你剛提到你去的時候有開國際漫遊,你在臺灣的電話費是誰幫你繳 的? 答:當初一開始我跟陳思瑋講的時候,他後來有幫我繳了一期電話費, 應該是「發哥」幫我繳的,他到底是不是叫「發哥」我不知道,我都聽到他們講「發哥」。 問:你說是「發哥」幫你繳的,但你當時是有跟陳思瑋說國際漫遊電話 費要幫他繳? 答:對。 問:你說在臺灣住旅館的這段期間,生活起居的費用都是被告等人提 供? 答:對。 問:在住旅館的期間,你是否可以自由外出? 答:可以,可以自由外出。 問:你在臺灣住旅館的這段期間,手機有無被沒收? 答:沒有,我要去哪裡都可以。 問:出境時陳思瑋是否有給你200元美金? 答:有。 問:為何要給你這200元美金? 答:陳思瑋只跟我說保身,我沒有細問,他說如果發生什麼事就自保。 問:給你200元美金是看你要如何使用的意思,是嗎? 答:但是我覺得陳思瑋早就已經知道狀況了,就是當地過海關要給小費 的,也就是那次我們去的時候,當地我們每個人給100元美金,因為我們過海關過不去,陳思瑋給我們的小黃卡是影本,不是正本,我當初就有跟陳思瑋說我有正本小黃卡,不用幫我特地去做假的,那時候柬埔寨金邊機場的海關說不能是影本,所以我們被扣留,他們就說一人100元美金。 問:你到柬埔寨園區後,每個園區的每間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否相同? 答:大同小異,簡稱為鍵盤俠,就是打字跟客戶,對我們來講是客戶, 就是跟客戶聊天,請他們投資。 問:你最後講的「體育盤口」是何意? 答:體育盤口是專門做大陸客戶,在中國大陸體育盤口也是不合法的, 也是屬於詐騙的東西,但因為中國大陸也很喜歡賭球類運動。 問:體育盤口是否是博弈的一種,但在中國大陸不合法? 答:對,在中國大陸也是不合法,但是在柬埔寨當地有錢基本上就是合 法。 問:你說你有被毆打、有換園區工作,就是所謂你說的轉賣,後續換園 區工作的狀況有無與陳思瑋講過? 答:我聯絡不到他,印象中我1月10幾日之後我就已經聯絡不到他了。 問:有無看過有人在那裡工作,但是他在那裡過得也還不錯的? 答:沒有,基本上我看到都是不好的。 問:有無其他人是你不知道的? 答:不知道的就真的不知道。 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黃炫逢?你有看過黃炫逢嗎? 答:沒有。 問:黃炫逢有無逼你簽過本票? 答:我連這個人長怎樣我都不知道。 問:在臺灣時跟你說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是百家樂的服務人員,這件事 情除了「NICK」跟你講之外,還有誰跟你講過? 答:1個叫「DAVID」的人。 問:所以只有這2個人跟你說去柬埔寨的工作內容是百家樂的服務人 員? 答:對,但是我比較多接洽的是「NICK」,就是陳思瑋。 問:當時你們在板橋南雅路住宿時,有誰去住宿那邊看過你? 答:我只看過「NICK」及「DAVID」,另外1個叫「虎哥」,「虎哥」我 看過2次而已吧。 問:帶你去做PCR的是誰? 答:「NICK」。 問:帶你去機場的你說你是坐「發哥」的車,但「NICK」是坐另外1台 車也有去? 答:對,「NICK」也有去。 A17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號卷第181至187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四第28至41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我曾經在臺中、臺北都有做過筆錄,講的都實在。 問:經查,你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為何去柬 埔寨? 答:是。在網路遊戲軟體認識的朋友A16跟我說要去泰國做文書類工 作,A16有給我看工作環境照片,說住公司,且消費與臺灣類似,A16自己也會去,所以我才想說可以去體驗看看,我當時有跟家人說我是要去泰國做文書工作。我原本工作是身體芳療師,因為車禍無法做原來工作,所以想轉換跑道,A16說過去會有教學怎麼做,回臺也會有在國外工作證明,後續工作比較好找,是直到上飛機才知道,我要去的目的地是柬埔寨,因為在上飛機前,機票都是A16幫我拿,所以在這之前,我沒有辦法確認目的地是泰國,且我跟A16認識2、3年,有見過面,且他也要跟我一起去,所以我才相信他,且中間他也都跟我一起住在飯店裡,我就沒有懷疑。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A16約在臺北火車站,並由A16載我到板橋南雅夜市附近如警詢 所述的兩家飯店(按即睡臺北時尚旅店南亞夜市館、千嘉旅店),住十幾天快20天,當時住在那的人很多,都是要出國的,A16跟我說其他人會先飛,是要一批批飛出國。期間有4位綽號「虎哥」、「NICK」、「發哥」、「DAVID」的男子來過旅館,虎哥送工作契約書來讓我簽並跟我說明合約内容、工作條件,但沒有特別提到出國國家為何,A16當時在旁邊滑手機,其他3人在房間陽臺吸毒,我是看到他們用卡片磨粉放在香菸裡,所以覺得在吸毒。NICK帶我辦護照,由NICK代領,並帶我去做核酸檢測。當時在場的還有其他也要出國的人,也都有簽工作合約,另外他們還有簽本票,因為他們有向虎哥借錢,但我沒有借錢,所以沒有簽。A16出關時,機票有給我,但很快就收回去,A16原本也要跟我拿我的護照,但我沒有給他,我在飛機上跟A16吵為何是去柬埔寨,A16才跟我說是去做詐騙,另外兩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跟他同夥,所以我想說,我等到了柬埔寨再跟人員反應,我不要做詐騙、要回臺,就如同合約書所載如果未做滿半年要賠付核酸檢測、機票錢,我覺得這樣不貴,還可以負擔。另外,出國前在臺期間,我覺得有很奇怪的地方是所有要出國的人,行李都放在1個房間由NICK保管,我覺得拿東西很不方便,曾經問過NICK,他說因為其他人有借錢,怕會偷跑,雖然我沒有借錢,但要一視同仁,另外1個很奇怪的地方是我只要離開旅館都要跟虎哥他們4人或A16講,且要說明離開幾天。出國當天,我跟A16給虎哥載,其他兩位是NICK、發哥、DAVID載,再一起到機場辦理登機、出境。從頭到尾,我只有跟A16講過話,沒有跟其他人講話,因為他們看起來怪怪的、會吸毒,而A16是正常的,所以跟A16一起出國,沒有覺得奇怪,且那些看起來怪怪的人,簽完合約很快就出國了。另外,好像有兩個人在臺灣有跑掉。 問:為何在臺期間覺得奇怪還要出境? 答:因為當時出境的機票還沒有定下來,他們說隨時要出國,所以不要 讓我離太遠,我其實也是搭機的前一天才知道,隔天要出國。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 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一到柬埔寨跟A16說我要回臺,A16說不行、人都到了,我跟A16 借網路,說我要聯絡家人,他就跟我說,如果他不開漫遊給我,任何人我都聯絡不到,他叫我先冷靜、跟他走,有事情他擔,我就回他說他都騙我到柬埔寨,我怎麼相信你,後來就有人過來帶我們並跟機場人員講話,我聽不懂他們的對話,但機場人員一直比手勢叫我們趕快離開,我只好被帶上車,那時我真的嚇壞了。一起到柬埔寨的4人,只有我跟A16是一起,其他兩人被另外帶走。接應我們的人是A16聯絡的,我有看到A16直接開手機的LINE聯絡1位大陸人,確認完畢上車後,A16還有打電話給發哥說我們已經到柬埔寨上車,在車上時,A16有跟我說介紹我去他可以拿到1萬元。我第一天先被帶到飯店,那裡就是他們的工作地點,因為園區還沒建好,我一到飯店就跟大陸人老闆說我要回臺,大陸人回我說花了好幾萬美金把我們臺灣人買過來,所以要賠25,000美金才能回臺,我回你的錢又不是花在我身上、給我,為何要賠,我就被在飯店房間關了3天,手機、護照都被搶走,也不給我吃喝,被放出來老闆找我談話,只給我兩條路,做工作或轉賣到下一家公司,我就回說我留下來做,我怕下一間更糟糕,公司跟我說因為我提回臺灣要求所以手機被收,要看我表現才能還我,我之後還有看到周邊的人有聯繫親屬說要回去被檢查到對話記錄,就被毆打。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相關人員? 答:沒有辦法聯絡,我只有在公司跟A16吵架,質疑他為何騙我來,他 就回我我就活該被騙,他跟我說我要回去很簡單,就是多騙幾個人來,我就可以回去。在柬埔寨期間,A16還有給我看Telegram對話紀錄,他有成功又騙一些人去柬埔寨,但不是來我們公司,是去其他詐騙公司,後來我也不太敢跟A16講話,因為我曾經看到有人在柬埔寨報警,被A16知道,他去跟馬來西亞老闆「八爺」說,那個人就被打很慘。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之後拿到手機,因為怕家人擔心,不敢跟他們說我在柬埔寨的狀 況,我只有跟家人報平安,我怕他們若知道會突然LINE我,我會因此被打或轉賣。另外A16曾經說他是馬來西亞老闆「八爺」的人,他可以決定要不要把人轉賣,因為我們的公司臺灣人很多。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LINE、IG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 供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公司會提供對方打幣的電子錢包或打錢的人頭帳戶,對方匯錢或打幣,剛開始會出金一點點,大量投入之後就領不回,或需要繳保證金才能領。詐騙對象主要為香港、美國人、日本人、馬來西亞、臺灣人,如果是外國人,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也有請外國人加入可以進行通話,且公司做的項目很多,不止虚擬貨幣交易詐騙,還有股票、外匯、世足、博奕詐騙。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沒有。薪水都被A16拿走,我在那邊要花錢還要跟A16拿錢,我缺錢 跟A16拿,A16通常會給我100美金,因為我是A16帶的人,A16跟馬來西亞老闆直接對接。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 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曾經有遇到一位女 生,他很慘,還被性侵。我一開始在飯店做詐欺工作,是到2月份,才被移到金邊的園區,該園區離機場很近,我曾經跟在同公司的A11,討論如何逃跑,但是我們後來發現需要錢,逃跑後才能花錢回國,後來A11聯絡到B46得知有透過省長回臺的方式,就跟我說他先試試看這個方式,回臺再跟我說,A11那時鬧著說要回去、要拿賠付金,但公司不讓,正想要轉賣A11。A11成功回臺後,有跟我說,但省長已經不願意幫忙,所以我就沒有辦法透過這個方式回臺,之後是透過B46聯繫張安樂的秘書協助出園區。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有個之前做芳療的朋友聯繫我父母說可以幫我繳交賠付回臺,他還將我的定位發給我爸媽,我父母因此給他十幾萬,111年7月某天原本園區的老闆就跟我說你是不是有叫人來賠付,於是我就被轉賣到1個很偏僻的地方,不是金邊、西港、木牌,但比金邊園區大兩、三倍,我也是因為此次的轉賣,拖到原本回來的日期,原本都計畫好要來原本的園區帶我。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但可以出入建築物、每棟建築物出入口都有都有配戴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園區圍牆上都有電纜,如果有要偷跑警衛可以直接開槍。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後來得知是柬埔寨的内政部有插手,才會將我帶出去到警局,做 完筆錄後再帶去移民局,期間詹警官有協助帶我們到下一個地點,但當時詹警官太遠,到不了,所以我只能先配合當地警察,最後是由救援組織幫我買機票、協助我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招募我的A16沒有在上面。虎哥是編號16,他給我簽合約書。陪我 辦護照、核酸檢測的NICK是編號10。陪我辦理登機的其中一人發哥是編號8。編號3是DAVID,也是陪我辦理登機的其中一人。編號11也會出現在飯店,跟虎哥他們一起吸毒,我不知道他有做什麼事情。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手機被公司收走,我曾經嘗試用電話號碼救,但都救不回 來,我有請朋友幫我看我現在LINE、IG帳號情形,朋友說都被改掉名稱。 問:有無在公司遇到A21? 答:有。矮矮、小小隻的。當時A21還在臺灣時,有跟他男友A11通電 話,我在旁邊聽,當時A11叫A21不要來,這裡狀況不好,沒有辦法工作,但我們不能很明著講,怕被其他人聽到,但A21說A11在哪他就要去哪,且A11還有對A21說你來,我不能保證會發生什麼事,因為我自己也擔保不了自己,所以勸A21不要來,後來A21還是來了,一來就跟A11吵架,吵架後就跟主管在一起,之後人A11就很慘,一直被主管打。 問:你原本認識A11、A21? 答:不認識,到柬埔寨後才認識。後來跟A21在一起的主管換園區,A21 也跟著一起去別的公司,該主管好像有叫A21不要聯繫在臺親屬,所以A21乾媽之後有聯絡我問A21情況,我也跟他說我聯絡不到A21。曾經A21還有跟那個主管說,我們之前叫他不要來,害我們過得很慘,因為那個主管會打人,所以我們之後工作,壓力都很大,也因為這個事件後,我們都不再跟A21講話,最慘的還是A11都直接被巴頭、賞巴掌,打到臉都腫起來,且被關小黑屋很多次。 問:A11在你們園區做人事? 答:不是,是A16才是。A16真的轉賣不少人。 問:A21是A11招募去柬埔寨的? 答:不能算是A11招募的,A21本來就知道A11被騙到柬埔寨做詐騙,但A 11跟A21講,A21都不相信,所以A11才會叫我跟A21說,但A21很堅決說男友在哪,他就要在哪。我曾經聽到A21講他很後悔去柬埔寨,並說回臺後要告A11,還曾經說他不想回臺,要跟該名大陸主管一直待在柬埔寨,這些事情A21的乾媽也知道。 問:公司園區有其他同樣是虎哥他們帶去的被害人嗎? 答:有,但我不知道真實姓名,A11是因為我們有偷偷討論怎麼逃跑比 較熟,所以我知道他的本名,A21是因為他是A11的女友,所以知道。其他人有的是被騙來、欠錢而被叫來柬埔寨、有的是在臺有案件要被關,所以自己說要來。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有關人頭帳戶,我因為把國泰及中信的存摺、提款卡放在我的行李 箱裡的夾鍊袋,在臺期間,行李箱被統一放在旅館保管,我到柬埔寨後才發現不見,有質問A16,A16覺得是我自己弄丟,但我藏得很好,我放在衣服中間,所以應該是被偷走,我在柬埔寨期間,發現帳戶不見時,有傳LINE給國泰銀行,說要停用帳戶,被拒絕,銀行說要本人到場並出示證件才能辦理停用,後收到家人傳來的詐欺傳票,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用來做不法的事,之後我有聽到國際刑警詹警官說東堂有用我的帳戶做不法的事情,有八十幾個被害人跟我一樣。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妳出國到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我是做美容的。 問:當時的薪資多少? 答:算抽成的不一定2-3萬元起跳。 問:一個月最多領多少? 答:快4萬元。 問:妳學歷為何? 答:高職。 問:本案這份工作是A16還是其他人介紹給妳? 答:A16還有其他庭上在場之人,他們的名字我沒有辦法記起來,但你 講A16我記得他的號碼,還有剛剛前面講的陳思瑋及另外兩個人他們都是。 問:A16就是妳口中暱稱的阿姚是否如此? 答:對。 問:他介紹妳的工作是什麼工作?月薪為何? 答:他說做文書客服人員還給我看照片,公司照片什麼都有。 問:一個月薪資是多少錢? 答:也是一樣差不多4萬多左右,吃住都是公司。 問:妳還記不記得妳在111年10月17日時說薪資一個月是5萬元,何者正 確? 答:我剛不是說是4萬多元。 問:妳剛說他有拿照片給妳看,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妳在111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時稱「薪資一個月新臺幣5萬元,依能 力調薪,每月休假2至4天,過年休7天假,只有過年可以回去,都沒有看過工作地點的照片」,有何意見? 答:不記得,有看過,你剛講的我不記得。 問:從臺北出發到柬埔寨這段時間,妳有沒有被人身限制自由? 答:我覺得當時沒有。 問:妳什麼時候才知道說A16阿姚跟妳所述的,跟妳所想的是不一樣? 答:到目的地的時候,他上飛機告訴我,我已經被押上車了。 問:到目的地押上車的時候,他才告訴妳,是否如此? 答:對。 問:不是在飛機上? 答:他就是到那邊的時候告訴我的,他告訴完我之後,我就知道來不及 了,而且我已經被押走。 問:所以是在被押走之後才知道? 答:對。 問:妳偵查的時候是說在飛機上,妳再想想看是在飛機上,還是說被押 走的時候才知道? 答:我可以提供證明。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妳剛有看到被告陳思瑋,是否如此? 答:對。 問:在妳住在臺灣這段期間,陳思瑋大概在負責何種事情? 答:我不清楚,他有帶我去辦過護照,但他實際上做什麼,我不知道。 問:妳主要是跟阿姚聯絡是否如此?妳筆錄證述妳是在網路軟體認識 A16,他跟妳說要去泰國做文書類的工作,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妳在臺灣的時候是跟誰住在同一間? 答:跟阿姚住同一間。 問:妳記不記得有一個女生,代號是A21,妳有無印象? 答:我不知道她的代號是什麼,但我知道跟我們一起去的時候,確實有 一個女生,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她應該是長頭髮。 問:是否是她男朋友也在柬埔寨工作那個女生? 答:我不知道。 問:妳是否認識謝禮文? 答:我知道他是跟我們一起去的。 問:謝禮文是跟妳一起去的? 答:他好像是先出發。 問:當時他女朋友有無跟你們一起去? 答:我是到柬埔寨才知道他有女朋友。 問:他女朋友當時去的原因為何? 答:他女朋友到這邊的時候,她是跟我說她想要跟她男朋友待在一起, 所以她就跟著過來了。 問:以他女朋友是否本來就知道她男朋友(即謝禮文)在那裡做什麼? 答:我是不知道謝禮文是否有跟她講,只是她自己一個人獨自飛過來, 她那時候跟我在柬埔寨在同一個宿舍裡面,我問她,她跟講的。 問:妳在偵訊的時候稱A21 (即謝禮文之女友),妳稱妳曾經聽到她講 說她很後悔去柬埔寨,回臺之後要告謝禮文,是否如此? 答:對,他們在那邊有吵架。 問:A21為何要告謝禮文? 答:我怎麼知道她為什麼要告謝禮文,你應該去問她本人,你問我做什 麼。 問:妳剛才的意思她有跟妳說過,是否如此? 答:他們吵架是他們吵架,她就只跟我說「我要告他」,我怎麼知道她 要告什麼。 問:妳沒有詢問原因為何? 答:我為什麼要問。 問:A21是否跟一個大陸的主管一直待在柬埔寨? 答:對。 問:這個大陸的主管他的工作負責內容為何? 答:他就是一個主管,他就是管我們這些人,就是管理被送去柬埔寨的 人分配工作給我們。 問:謝禮文在柬埔寨的工作是否也是管理臺灣去的人? 答:他不是,我剛剛就說那個大陸人是主管,他是管理我們的人。 問:所以謝禮文不是? 答:他不是。 問:在臺灣住在旅館的這段期間,妳是否可以出門買東西或是出去什麼 地方? 答:都是由姚禮方(音譯,下同)帶著我,他不讓我獨自自己一個人。 問:每次姚禮方帶妳出去,妳就可以直接出去,也不用再去問陳思瑋或 林晉宇等人,是否如此? 答:他好像會去跟他們說。 問:然後就可以出門了? 答:對。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妳剛回答第一位律師是說在臺灣的時候,妳覺得妳沒有被妨礙自 由,是否如此? 答:對,在臺灣因為大家都是一起。 問:妳所謂的沒有被妨礙自由,妳之前講的跟妳剛回答第二位律師講的 感覺有點不太一樣,妳先回答說妳覺得沒有被妨礙自由,妳回答第二位律師,妳是說妳不能自己一個人行動。妳在偵查中也有陳述妳在臺灣的一些情況,妳陳述看到有人在吸毒,什麼事情都要跟A16講,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妳在偵查中還有講到「妳要離開的話,要經過他們同意」,妳所謂 的「他們同意」是A16同意還是另外的4個人同意? 答:我都會跟A16講,因為A16有跟我說,在這之前本來大家都可以獨自 去行動去,他們是有簽合約的,有人簽合約簽一簽就走掉了,他們好像有跟他們借錢什麼的,他們才會說如果要出去要做什麼事要告知,我才會覺得沒有被妨礙自由。 問:妳認為只要告知就可以離開,就沒有被妨礙自由? 答:對。 問:妳在旅館時可否使用手機、Wi-Fi網路這些? 答:都可以。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妳到柬埔寨之後,中間有無換過不同的工作地點? 答:有。 問:妳是在何種情形之下轉換工作地點? 答:我剛園區的時候被囚禁,手機也被收走,我身上的所有的簿子、卡 片跟行李都被收走,我被關在小黑屋裡面,我不知道待了幾天。 問:被關的原因為何? 答:我前面已經知道是做詐騙的,我就跟他們講說我要回國,跟我對談 的是大陸老闆,大陸老闆說,你們就是被臺灣賣過來的人,所以就是不能回去。 問:大陸的那一位關妳小黑屋的人跟妳說,妳是被臺灣賣過來的人,所 以不能夠自由回去是否如此? 答:對,他說我身上重要財產品會全部送回臺灣,只會留我的衣服在身 上。 問:有無說到,如果妳要回臺灣,需要拿出賠付金? 答:有他有說要有賠付金,給不出來就要被轉賣。 問:就是說,除非妳拿出賠付金才能回臺灣,否則就要被轉賣到其他地 方,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時跟妳說妳需要多少賠付金,妳是否還記得? 答:我有點忘記了,如果我沒有記錯應該是美金2萬元。 問:妳是否曾經說過美金2萬5000元? 答:正確的金額我不是很記得,大概就是美金2萬到2萬5000美金,那些 數字上下。 問:後來妳有無拿出賠付金來? 答:沒有。 問:沒有之下,後來是否有被轉賣? 答:過了一段之後就被轉賣。關完小黑屋大概待了幾個月就被轉賣。 問:妳轉賣去的地方做的事情是否也是詐騙? 答:對,都是一樣的東西,我對柬埔寨不是很熟,反正我記得我坐了很 遠的車,他們把你押上車帶到下一個地方。 問:妳在柬埔寨這一段期間,有無辦法跟臺灣介紹妳來這個地方工作的 人聯絡? 答:我是很後面才聯繫的到。 問:後面是聯繫到誰? 答:我是先跟我家人報平安,但是我沒有讓他們知道說我在柬埔寨這個 國家。 問:妳剛才說到這個案件,妳記得是陳思瑋有幫妳辦護照,妳剛才妳看 過的林晉宇有無接觸你? 答:他是老闆,我可能真的要看一下臉如果講名字我可能會搞混。 問:(審判長諭知請被告林晉宇口罩拿下起立讓證人A17指認。)林晉 宇有做何事情? 答:A16說他是老闆,老闆上面還有一個老闆,那時候去的時候我先跟 A16碰面,再去跟林晉宇碰面,是他拿合約給我寫的。 問:被告林晉宇有無告訴妳要去何處工作? 答:沒有,都是A16告訴我。 問:(審判長諭知請被告楊家豪口罩拿下起立讓證人A17指認。)被告 楊家豪有無做什麼事情? 答:這個人我完全沒有看過他。 問:根據妳以前的筆錄是說,被告楊家豪有參與陪妳到醫院裡面去做 PCR核酸檢測,是否如此? 答:是黑色衣服黑色口罩的人(即陳思瑋)。 問:(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陳思瑋口罩拿下起立讓證人A17指認。)是否 是這一位? 答:對就是他帶我去做PCR的。 問:被告楊家豪有無陪你登機? 答:他我真的沒有印象。 問:陪妳登機的人有誰? 答:「虎哥」、陳思瑋還有另一個人,但我不知道他為何沒有在庭,是 「虎哥」上面的老闆。 問:妳是否記得名為「DAVID」之人? 答:記得。 問:名為「DAVID」之人誰妳是否知道? 答:他長相我記不起來,但我知道他。 問:名為「DAVID」之人有做何事? 答:如果我沒有記錯,他是陪同我們一起去做核酸,帶我們過去,但他 比較少出現。 問:在柬埔寨做的事情就是詐騙工作,是否如此? 答:對。 問:到那個地方實際給妳多少薪水? 答:就都沒有,吃東西公司讓你有錢吃飯這樣子,可是要看他們,他們 有時候會給,有時候不會給。 A21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號卷第243至246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四第66至76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1月9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6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朋友「A11」介紹,A11是我高中學弟,他說去那做博奕的荷官、客 服,月薪10幾萬、可以隨時回來。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在柬埔寨的A11全程通話,並跟A11指定的人暱稱「NICK」約在 臺北車站見面,他胖胖、肉肉的,搭車到1間旅館,坐著等1個人,但這天我們就是討論要去柬埔寨事項,例如我有無護照,我記得在旅館内還有很多其他人,我們沒有對話,我不知道他們是誰,我不知道旅館在臺北的哪裡、名稱。當天談完我就回家,當天談定出國時間由他們安排,過幾天後,我又跟NICK約來臺北辦護照,後續我都是直接跟NICK聯絡。我後來在出國前北上,住在附近有1個夜市的旅館兩天,第一天被NICK帶去做核酸檢測,當時車上也有其他人要去做核酸檢測、出國的人。之後,我要出國當天也是NICK及另外1位男生分別開兩臺車載我跟其他人一起去機場辦登機,我們之中有個人因為某些原因好像沒有辦法登機,所以實際去柬埔寨只有我跟另外兩位男生。期間,我沒有簽任何本票或契約書。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時,要認1個舉「VIP888」牌子的人。去柬埔寨沒多久後 發現被騙,因為跟原本講的不一樣,原本說做博奕,但去那邊是做詐騙,我去到那有遇到A11,本來A11招募時說可以隨時回臺,但到柬埔寨過了幾天,我發現被騙時,想回臺,A11卻說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跟我的招募人A11講。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沒有跟其他人求救,是到後面才跟家人說,我阿嬤當時在醫院, 好像要付很多錢,所以我當下就先待在那,聽到老闆會賣人,且聽說外面會搶劫、不安全,會害怕。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在柬埔寨做愛情詐騙,用各種交友軟體自己創設帳號、認識人, 博得信任用公司平臺讓他投資幣,會有人先教我們,我們再教被詐騙對象如何操作。我詐騙對象是外國人,我們有翻譯軟體。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有,跟原本說的不一樣,原本說一、二十萬,後來只有每月一千多 美金,付現。後面,老闆説我欠他們7、8萬的錢,但我根本沒有欠他們錢,他們就逕自從我薪水扣錢,所以我後面每月薪水都會被扣,業績沒有達標也會被扣錢,到後面每月只領到一、二百美金,我只有前兩個月每月有寄錢大約150美金回家。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業績沒有達標會被體罰交互蹲跳。A11招募時說護照可以放在自己 那,但我一到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收走。我在園區不能出去,他們說外面很危險。我的公司在第一個園區,我連建築物都沒有出去,是換到第二個園區比較大,有讓我們出建築物,但園區四面都有圍牆、警衛。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跟家人說,因為我在柬埔寨期間有得新冠,他們説要來找我,但 我跟他們說我在屏東工作,我沒有跟他們說我在柬埔寨,是後來比較嚴重,一天心悸很多次、呼吸道受損,我才聯絡家人說我在柬埔寨。之後我被轉賣時,有跟1位我在園區認識、後來出園區的1位男生聯絡求救,他就救我出去並帶我去看醫生,在我休養一陣子、身體好一些,打電話給我家人,讓他們來柬埔寨帶我回臺,我不知道為何那位男生可以把我從園區帶出來。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分不出來NICK是哪個人,但編號10非常眼熟。我期間遇到除了NI CK的男生跟NICK一樣都肉肉的。 問:(提示臉書帳號「LiWen」首頁)你所指的A11是這個人嗎? 答:是,他也是用這個臉書聯絡我。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A11曾經把我的手機摔壞,我們出國前曾經是前男女朋友,A11看到 我在柬埔寨有跟其他男生傳訊息給我,他就摔我手機。我不知道為何被要求用假的小黃卡,我明明就有小黃卡及做核酸檢測。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妳的學歷為何? 答:高中畢業,大學休學。 問: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及薪資為何? 答:去柬埔寨我是做美睫師,薪水2、3萬元。 問:妳去柬埔寨是誰介紹? 答:朋友介紹,我高中同學他突然有一天就密我,我剛好當時有家人突 然在醫院,需要很大筆的錢去付這個錢,才跟我說有這個工作。 問:朋友是否是A11? 答:對。 問:A11跟妳的關係是否是男女朋友? 答:曾經是後來就分手了,因為吵架,去到柬埔寨之後發現不是他講的 那樣,他說不會收我的護照,到後面收我的護照,後來我想回去也回不去。 問:妳過去時有無一個A16名為小姚之人? 答:我那一批人沒有小姚,但裡面確實有名為小姚之人。 問:有無A17一個女孩子? 答:有。 問:妳是自己去還是別人安排妳去? 答:我是有人安排,有跟他說好那就去賺。 問:是何人安排? 答:是帶我去的A11幫我安排後面所有事情,去機場等事。 問:A11有無叫你千萬不要來? 答:他沒有說。 問:妳跟A11吵完架之後是否就在工作園區跟另外一個主管談戀愛? 答:我沒有。 問:安排妳過去的是A11,告訴你工作環境的也是A11? 答:對,但他跟我說是博奕客服,但沒有跟我說是什麼樣的工作。 問:妳在那邊是否會跟A17聊心事?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妳出國之前有無見過被告陳思瑋? 答:有。 問:妳見他是要做何事? 答:辦護照,就是有去一個地方,可是中間有換滿多地方的辦護照, A11就說會有人安排所有的事情。 問:出國之前關於柬埔寨的相關事情,比如辦護照、核酸檢測,要去找 誰等等,是否都是A11交待你? 答:對。 問:A11在柬埔寨是做何工作內容? 答:我也不知道,就是去到他就帶我進去。 問:妳在那邊看到A11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做詐騙。 問:他有無要管理到那邊工作的人? 答:這我不清楚。 問:妳在柬埔寨的時候,有無看到A11被打? 答:沒有。 問:A11在柬埔寨生活過的如何? 答:我只知道前面,後面不清楚。我知道的部分,他生活過的不錯,也 沒有其他的問題,除非是工作上面的問題。 問:妳到柬埔寨的時候,那時候還算是跟A11在一起?就是還是男女? 答:我們是到柬埔寨見到本人才有在一起,我們前面是曖昧,後面才在 一起。 問:A11有無曾經跟妳講過他有請被告陳思瑋幫他在臺灣領包裹,做一 些在臺灣的事情? 答:我不知道,這不清楚,因為他都沒有跟我說。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妳方才回答律師說認識A17? 答:也是在柬埔寨認識的。 問:你們當時是否同住? 答:對,女生是同住,A11都是在那邊認識,A11是我高中同學,A17是 在那邊認識,我臺灣認識的只有A11。 問:妳剛剛有回答律師說A11當時他已經人在國外,有跟妳講那邊的狀 況,A11跟妳講完之後,後來就是妳剛剛講的「Nick」出面跟妳接洽陪妳登機,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妳去到柬埔寨之後就跟直接A17同住? 答:跟那個女生同住。 問:妳去到那邊就直接跟她同一個宿舍? 答:對。 問:妳剛一直有回答律師在臺灣時有跟A11在通話、聯繫,當時A17有無 在旁邊? 答:我不清楚。 問:妳有無聽到A17的聲音? 答:有時候會有,但我不清楚到底是誰的聲音。 問:A11有無請A17跟妳講何事? 答:我不清楚。 問:A11在跟妳講話的過程之中,有無換A17跟妳電話的情形? 答:好像是有,講什麼我忘記了。 問:妳跟A17同住的期間多久? 答:忘記了,有超過一個禮拜。 問:妳跟A17住超過一個禮拜的過程中妳們感情如何? 答:還好。 問:妳們有無發生糾紛? 答:還好。 問:妳後來有無換公司? 答:後來沒有。 問:A17有無換公司? 答:我不清楚。 問:妳們兩個不是同住? 答:我後來有被救人家回去。 問:妳比A17早離開? 答:對我早離開,當時那個環境是我心臟不舒服不給醫治,也不不給人 家看醫生,吃藥沒有效,就是放在那邊不管我。 問:在偵查中偵查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說妳有被轉賣,是否如此? 答:對,我有被轉賣。 問:妳跟A17住在一起,住一住之後,妳是先被轉賣? 答:對。 問:因為被轉賣之後才? 答:去跟下家人求救,先回臺灣。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妳方才提到有被轉賣,妳被轉賣幾次? 答:一次。 問:妳被轉賣的原因為何? 答:我不知道,當時大家都有聽說我心臟不好,大家就說要把我賣掉。 問:妳是否知道妳被轉賣多少錢? 答:我不清楚,但有說是美金3萬元。 問:美金3萬元是何意,是妳回臺灣要付美金3萬元還是何意? 答:是我回臺灣要付美金3萬元。 問:妳如何知道妳如果回臺灣要付美金3萬元? 答:是後來才知道,有跟會談心事的那個人講說,我要回臺灣的話,我 要怎麼回去,她就說那要拿美金3萬元出來。 問:妳在那個地方所從事的工作為何? 答:愛情詐騙。 問:妳在那個地方有無被要求要業績? 答:有。 問:妳有無因為業績沒達標而被處罰? 答:有被體罰,所有人都會被體罰。 問:是否是交互蹲跳? 答:對。 問:園區裡面的那些主管是哪裡人? 答:好像是中國人。 問:妳有無向他們反應過妳想要回臺灣? 答:有。 問:他們如何回答妳? 答:就是一樣要代付美金3萬元,我去那邊的時候,原先沒有欠錢,後 來突然跟我說我欠了臺幣6、7萬元,要我還這筆錢。 問:也就是說,如果妳還不出來欠的錢,妳就不能夠離開,如果妳要離 開,妳要付出美金3萬元,是否如此? 答:是。 問:A11跟妳在何時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答:到那邊見到本人。 問:妳曾經跟檢察官說你們2個出國以前曾經是前男女朋友,是否如 此? 答:有,我們就是曖昧,有稱男女朋友,但到那邊見到本人才在一起。 問:妳是否覺得妳是被騙過去柬埔寨? 答:我覺得是,他當初沒有跟我講說工作內容是什麼,本來就說不會收 護照後來跟我收護照。 問:名為「Nick」之人跟妳接觸之後,有無跟妳說出國之後的工作內 容? 答:沒有。 問:所有工作內容都是A11跟妳說的? 答:對,他說打打字說說話。 A22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號卷第273至277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73至103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經調查你於111年1月14日出發至柬埔寨,9.25返國,去柬埔寨作何 事? 答:做詐騙。 問:出國前經過? 答:有1筆債務,我被勒索有簽900萬本票,我請朋友呂冠緯幫忙,呂冠 緯於110年12月底帶我去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找黃炫逢,黃炫逢說可以幫我處理這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陳思瑋跟我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我在柬埔寨賺錢,他們就會幫我處理900萬本票,我以每月薪水去還款,他們當初跟我說不會真的讓我還900萬,等我去柬埔寨後,會再跟我說喬到多少錢,陳思瑋解說時現場還有林晉宇、1位綽號叫阿翰的人,他講完後我就答應他,之後陳思瑋還幫我買機票、辦簽證、做核酸檢測,確定要出國後,他們帶我去板橋的1間旅館,我忘記名稱了,他們派鄭學鴻看著我,當時他們說怕我被找到,要保護我,出國前1週又換到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我,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或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住在409號期間,我有遇到李振豪、蔡昇翰,他們在409號都在講出國去柬埔寨的事情,因為蔡昇翰講電話開擴音,所以我有時會聽到蔡昇翰跟柬埔寨那邊1位叫八爺的人通話,有時陳思瑋、蔡昇翰、八爺他們會開群組通話,有講到打回來的錢不夠,沒有聽到去柬埔寨的工作内容,他們内容都是在說幾人過去、開銷多少,匯回來的錢不夠等話題,他們幾乎都是在半夜跟八爺聯繫,所以黃炫逢、李振豪、林晉宇不在,他們3人白天才會出現。出國當天,陳思瑋、蔡昇翰開車帶我到機場,把機票、護照、核酸檢測結果給我,我才出國。 問:李振豪跟你的債務有何關係? 答:我前面都是找黃炫逢,是出國後才跟李振豪有透過手機微信通話, 李振豪說有幫我把債務清掉,但我沒有看到900萬本票有拿回,當時李振豪就是在跟我解釋此事,並提及其有請黃炫逢作為會計,錢的事情都讓黃炫逢處理,已經有幫我還60萬,所以請八爺要把我的薪水給李振豪,如果不處理,八爺要再把我轉賣。但因為我人在國外,無法確認,本來不想認,且問八爺,八爺說他只跟蔡昇翰對接,不聽李振豪、黃炫逢的。後來在6、7月時,我還沒有拿到薪水時,八爺好像就轉了二千多美金給蔡昇翰,李振豪說蔡昇翰會再交給黃炫逢。 問:在柬埔寨遭遇?何時發現被騙? 答: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 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内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兩部手機及1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1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之後就沒有再理我了,叫我自己摸索,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我只記得其中1個叫「PLA」,公司給我1個連結,曾經換過1次連結。 問:若對方聽你的建議投資到平臺會發生何事? 答:我不知道,我不會做,我也不知道虚擬貨幣。怎麼聊,我就只有跟 人聊天而已,有些我一講到虛擬貨幣就不聊了,我都沒有做到業績。 問:在柬埔寨遭遇?知道被騙後有無質疑陳思瑋他們? 答:要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 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換成臺幣只有2萬左右。 問:有無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等不利對待? 答:沒有。 問:業績不好,沒有說要被轉賣? 答:我這間公司,算比較正當的公司,黑公司是只要沒有業績就會被轉 賣或被電,但我這間公司不會,我這間公司沒有業績的話,假裝有在做事,他們就比較不會對你施打或傷害身體,我有看到我們公司的其他人被打,但是是因為他偷東西。 問:當時園區管制情形? 答:我總共去過兩個地方,都在金邊,第一個園區在旅館裡其中1層, 管制情形是只能在那一層樓活動,第二個園區範圍比較大,園區圍牆周圍都有保安或憲兵,建築物本身也有保安或憲兵在走動,但因為上班地方跟住的地方是隔壁棟,所以出得去建築物。 問:公司裡有無其他臺灣人? 答:有。很多。不是跟我一起去,也不是黃炫逢、蔡昇翰介紹去的,我 不知道他們怎麼去的。 問:八爺是你在柬埔寨的老闆嗎?為何剛剛會提到八爺? 答:八爺不算老闆,他們那邊叫代理人,算是在柬埔寨的代理人,有點 像是酒店經紀,如果我們有事情就找八爺處理,但八爺上面還有老闆。 問:為何剛剛都可以說出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蔡昇翰、 鄭學鴻本名? 答:因為我跟A1、A7、綽號阿貴,我忘記阿貴本名,在柬埔寨的房間有 討論要怎麼對外求救,因為他們幾人跟上述的人是朋友,所以會直接知道他們的本名,且A1跟黃炫逢、林晉宇有一起上班過,之後A7還有跟議員聯絡求救,我原本在沒有和他們討論前,我只知道李振豪綽號叫「小新」、黃炫逢叫「阿笨」、陳思瑋叫「NICK」、林晉宇叫「小宇」或「阿虎」、蔡昇翰叫「巴斯」,另外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一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想要找我,之後我家人有傳鄭學鴻的名片給我,所以我才知道他的本名。 問:如何返國?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求救沒有,不想讓家人擔心,我有跟家人保持聯絡,但沒有說我遭 遇了什麼。園區有收到柬埔寨官方的名單,他們就把名單上的人都放走,門打開讓我們自己離開,我出來之後就用自己剩下的錢到機場附近旅館,有聯繫家人請家人訂機票,後用公司還給我的護照自己回國。 問:返國後有無與你剛剛所述的人聯絡? 答:沒有。 問:剛剛所述的人你最先認識誰? 答:黃炫逢,他之後介紹我認識其他人。 問:(提示指認表)剛剛所述的人分別是編號幾? 答:編號1是李振豪、編號6是阿翰、編號8是蔡昇翰、編號10是陳思 瑋、編號11是鄭學鴻、編號13是黃炫逢、編號16是林晉宇。指認表上的其他人我都沒有遇到。 問:出國前,陳思瑋有叫你簽本票或契約書嗎? 答:沒有。只有說900萬本票拿回來後就放在他們那裡,還完就撕掉, 但我後來跟他們要,都沒有看到。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有無出國的經驗? 答:有。之前去過俄羅斯及柬埔寨。 問:你去這二個地方都是去玩嗎? 答:俄羅斯是與家人去觀光,柬埔寨是做詐騙的工作。 問:一開始是誰找你去的? 答:是請一位朋友介紹的,當時是要解決債務的糾紛,那位朋友就帶我 認識這些當事人。 問:你還記得他們的名字嗎? 答:有的不記得,有的只記得綽號。 問:你於警詢時是將他們的本名講出來,當時是否確定本名是正確的? 答:不確定。我知道名字是當時出國時,為了要知道這些人的名字,因 為那邊也有他們的朋友。 問:我的意思是,你回臺灣後警察局找你做筆錄時,你當初的回答中都 有將他們的本名寫出來,當時這些名字是正確的嗎? 答:是。 問:當初這幾位被告與你聯絡時,是要如何幫你解決債務? 答:當時在前一間公司因為是做八大,有被簽本票900萬元,他們說會 協助我處理債務,請我到國外工作,用薪資來償還。 問:當初是跟你說要去哪裡工作? 答:有說柬埔寨,但沒有明說是做什麼工作項目。 問:當初有跟你約定報酬、薪水嗎? 答:當時是說賺多少錢會透過管道寄回來,協助我處理債務的部分。 問:當初有跟你講多少具體的金額或多少區間? 答:都沒說,就直接叫我去做一個不知道要做什麼的工作,然後把薪水 拿來幫我清償債務,因為當時簽的本票是900萬元,對這部分比較擔心,怕會有人來討債,所以當時就相信了。 問:當初你辦護照、簽證、機票的出國手續及費用是誰出的? 答:都是他們出的。 問:後來要從你的薪水扣嗎? 答:要。等於是他們先代墊。 問:在你出境前,有先到什麼地方待著嗎? 答:當時有在板橋的旅館。 問:你在板橋旅館有人看管你嗎? 答:沒有。 問:你要出去買東西都可以? 答:是。 問:當時同一間旅館中有無其他一起要去柬埔寨的人? 答:沒有,當時房間只有我一個人。 問:警詢時你有提到去柬埔寨是要做博弈的服務生,薪水是新臺幣4萬 5000元起跳,你現在記起來你在警詢時有講過這件事嗎? 答:當時在臺灣時他們沒有明說是做什麼樣的工作,最後到機場要出國 時有向其他被害人詢問過。 問:你是問同行的人,不是問被告他們? 答:是。 問:薪水部分也是問其他人嗎? 答:對。 問:你對今日一起來作證的A23有印象嗎? 答:有。 問:A23是跟你一起去的嗎? 答:對。 問:你們是同航班去? 答:對。 問:是誰帶你去機場? 答:我只知道綽號,叫「巴斯」。 問:是誰帶你去做PCR,也是「巴斯」帶你去的嗎? 答:是什麼思瑋。 問:陳思瑋嗎? 答:是。 問:除了你剛講的「巴斯」、「陳思瑋」之外,你在警詢時還有提到其 他人,這些人你又是如何認識的? 答:是透過朋友介紹。 問:你於警詢時有說,總共有5位負責前置作業。你所謂的「前置作 業」是何意? 答:就是去做核酸及幫忙辦護照,時間到了出國。 問:你在旅館時,有無交個人的證件出去? 答:那時候沒有。 問:有讓你簽署東西嗎? 答:那時候也沒有簽。 問:後來出境到柬埔寨後,他們有跟你一起隨行嗎?你剛說的「巴 斯」、陳思瑋有與你一起飛去柬埔寨嗎? 答:沒有。 問:只有你剛講的其他被害人同行嗎? 答:是。 問:去到柬埔寨後,有跟你收取什麼東西嗎? 答:到了酒店有收取護照及手機。 問:你有與A23同間酒店嗎? 答:有,當時是同一間酒店。 問:你們同房嗎? 答:不同房。 問:後來你與A23有同公司嗎? 答:他好像有轉賣掉。 問:你如何知道? 答:因為有聽說他業績不好,還有拿行李要離開酒店,之後有詢問他。 問:你有遇到他被轉移,是嗎? 答:對。 問:你在酒店時,你的工作地點都是在酒店嗎? 答:後來有到金邊的另外一間公司。 問:不是轉賣? 答:他們是說換園區。 問:是否只有換工作地點,沒有轉公司? 答:是。 問:在酒店及園區內時,你可以自由進出嗎? 答:不能。 問:有自由活動時間嗎? 答:有。 問:在那邊業績沒達到除了被轉賣之外,是否會受到懲罰? 答:我是沒有被處罰或受虐待。 問:你知道嗎? 答:我知道。 問:你是如何知道,是有看到嗎? 答:有直接現場看到。 問:是現場看到有人被打,還是跑操場、罰半蹲,是哪種處罰? 答:被打和關小黑屋。 問:當初你會看到是公司成員把你們所有人找出來集中,並跟大家講這 個人犯了什麼錯,然後修理他嗎? 答:對,就直接在工作的地方。 問:就是要讓你們看到,只要沒有達到他們的要求,不管是生活或是業 績就會被修理? 答:對。 問:你剛說你一到柬埔寨之後你的手機被收走,你說的是私人手機嗎? 答:對,私人手機。 問:接下來你工作是用其他手機嗎? 答:那邊有發工作機。 問:你們的工作為何?你說剛開始在臺灣不清楚,是到機場問同行的人 後,才知道是做博弈。那你去到柬埔寨時,是做博弈嗎? 答:不是,是做詐騙。 問:什麼樣的詐騙? 答:有點愛情詐騙那種。 問:與你想像中的工作內容是否一樣? 答:不一樣。 問:當時你有無試圖求救,或是找當初找你的這些人? 答:當時有傳訊息給朋友和家人。 問:你只有工作手機,如何傳訊息給家人? 答:用工作手機,工作手機是給我們在工作上使用,但是可以連到電腦 上,有網路可以使用。 問:所以你是透過網路向家人求救? 答:是。 問:有無找對方質疑他們說為何講的與當初不一樣? 答:聯繫不到。 問:是否記得在做筆錄時,你有提供手機的對話紀錄? 答:記得。 問:你在使用什麼即時通訊軟體? 答:那時候是用飛機即Telegram。 問:除了Telegram之外,有使用LINE、微信嗎? 答:有使用LINE,沒有使用微信。 問:你沒有用微信? 答:微信有。 問:是否記得你的微信暱稱為何? 答:不記得。 問:當初你在警詢及偵訊時稱,前面你是找黃炫逢,出國之後才與李振 豪有透過手機微信通話,是嗎? 答:是。 問:當時的手機截圖是你提供給員警翻拍截圖的嗎? 答:是。 問:是否知道李振豪的綽號為何? 答:忘記了。 問:有無聽過綽號叫「小新」的人? 答:有。 問:有無通過綽號叫「新仔」的人? 答:有。 問:這2人是同一人嗎? 答:是。 問:這個人是誰?你知道他的本名嗎? 答:李振豪。 問:你有親眼見過李振豪本人嗎? 答:有。 問:有在庭上嗎? 答:有。 問:你剛說在柬埔寨時只剩下工作手機,是嗎? 答:是。 問:你在偵訊時是說,一開始是找黃炫逢,出國後才與李振豪有過手機 微信通話,李振豪說要幫你今將債務清掉。請問,「出國後才與李振豪有過手機微信通話」的陳述是否正確?之前你在偵訊時是回答檢察官說,出國後才與李振豪有過手機微信,但從你剛剛陳述的過程中,你一到柬埔寨手機被收走只有工作機,你是用工作機的微信與李振豪聯絡嗎? 答:是透過當時他們在柬埔寨的朋友,因為他們朋友的手機沒有被收 走,都是透過他們國外這位朋友聯繫他們的,所以我就使用工作機請他們朋友給我他們的聯絡方式。 問:所以你才用工作機下載微信與李振豪聯絡? 答:對。 問:剛剛你說住宿期間可以自由進出,在臺灣住宿時只有你一個人住。 為何你在偵訊時是說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你,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要去哪裡要報備,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 答:要出去確實是要跟他們說要去哪裡,但是沒有妨礙我的自由。就是 出去旅館要向他們報備。 問:不能想出去就出去? 答:出去的時候要報備。 問:就是一定要報備,只要報備完就可以出去了? 答:對。 問:你剛有說要幫你處理900萬元的債務,後來有清償了嗎? 答:回來臺灣之後有確認過這筆債務,確認過後是沒有處理,是透過其 他的朋友報案,不是李振豪他們處理的。 問:你的900萬元都清償了? 答:不是清償,是有其他的當事人報案,所以有處理了,但是在當時他 們的說法是已經幫我處理了,就是李振豪他們的說法是已經幫我處理掉了。 問:所謂的處理是還了,還是不用還? 答:他們已經幫我還了,但是我還是要給李振豪他們一筆錢,經過我確 認之後,我的本票已經有其他人去報案。 問:你的本票為何會有其他人去報案? 答:因為這筆900萬元是另外一件事情,也有另外一位當事人。 問:你剛講的報案與本案沒有關係,是嗎? 答:是。 問:後來你如何回臺? 答:後來是當時園區放人。 問:你當時向家人求助,園區就放人嗎? 答:當時是臺灣鬧很大,園區就收到一張所有臺灣人的名單,要將這些 人放出園區,然後就出來了。 問:當初就只有放掉,有叫你們賠付金額嗎? 答:出園區時都沒有。 問:最後離開時是沒有? 答:對。 問:之前如果你不想做了,要賠付嗎? 答:要。 問:是否知道要賠付多少? 答:要2萬元美金。 問:只是因為你繳不出來? 答:對。 問:後來是我們政府透過一些管道,讓你們直接回來嗎? 答:是。 問:所以當初有給你護照讓你回來? 答:對。 問:私人機有帶回來嗎? 答:私人機也有。 問:你一開始是回答檢察官說你只記得綽號不記得本名,那你現在有辦 法當庭指認嗎? 答:有。 問:可以請你說一下其中誰是誰嗎?你剛一開始講的「巴斯」有在嗎? 答:沒有。 問:你在偵詢時講的黃炫逢有在嗎? 答:不在。我看不到。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黃炫逢起身移動位置供證人辨識後再回座。) 問:是這位嗎? 答:是。 問:你剛說陳思瑋有帶你去做PCR、接機,是這位嗎?(審判長諭請被 告陳思瑋起立供證人辨識) 答:是。 問:你在偵查中還有提到李振豪,有在場嗎?(審判長諭請被告李振豪 起立供證人辨識) 答:有。 問:有看到嗎?是他嗎? 答:有看到,是他。 問:你在偵查中還有講到林晉宇,是這位嗎?(審判長諭請被告林晉宇 起立供證人辨識) 答:是。 問:你在偵查中還有講到,你在旅館時介紹一問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 貸,鄭學鴻有一起協助處理。是這位嗎?(審判長諭請被告鄭學鴻起立供證人辨識) 答:對。 問:鄭學鴻有無與前述被告一起處理你出國的事情? 答:他沒有。 問:你沒有看到他? 答:沒有看到他。 問:你於偵查中有講到,你在旅館時有介紹一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 貸,但鄭學鴻沒還錢,這是何意?你在偵查中有講過這段話,你記得嗎? 答:現在有點不記得。 問:你是說到板橋的旅館時,鄭學鴻有看守你,有無此事? 答:沒有。 問:(請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75頁)你於警詢時說陳思瑋、 林晉宇、鄭學鴻會看守你。你和鄭學鴻是透過黃炫逢認識,就陪你在旅館,要陪著才能出去,在板橋時是鄭學鴻,在林森北路時是陳思瑋及黃炫逢。但你剛說鄭學鴻沒有陪你,真實情況為何? 答:鄭學鴻沒有看守我,是我自己一個人住在房間。 問:在板橋時是鄭學鴻陪你嗎?因為你說你對鄭學鴻的印象是在板橋的 旅館。 答:有點忘記了,時間有點久了。 問:(請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76頁)當時檢察官問你為何會 知道他們的本名,你回答「....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一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這段話又與你在警詢時講的不一樣,有何意見? 答:他沒還錢把名片給我家人,是有這件事情。 問:你的意思是介紹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是介紹友人當金主放款 給鄭學鴻嗎? 答:不曉得,當時我只是介紹朋友給他,之後他們有無借貸關係我不知 道。 問:友人有將鄭學鴻的名片轉交給你家人,你有拿到鄭學鴻的名片嗎? 答:沒有。 問:但你剛有辦法指認鄭學鴻,不是嗎? 答:對。 問:那你是在何情況下看到鄭學鴻? 答:是那時候回來臺灣之後,我家人有跟我講這件事情,有給我看名 片。 問:你在出境之前有無看過鄭學鴻? 答:忘記了。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75頁)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有 人業績不好被當眾毆打,以示警告全體。但偵訊時你是回答沒有遭受到強暴、脅迫、恐嚇、不利對待,而且你的這間公司很正常,黑公司才會因為業績不好轉賣,表示你這間公司沒有,之後你又說當時是有人偷東西才被打。與你剛剛所述不一樣,何者為真? 答:因為園區內有很多間公司,都是在同一個空間上班,有看到其他間 公司是因為業績不好,也有看到是偷東西被打。 問:你的公司有無此事? 答:沒有。 問:李振豪幫你將8、900萬元喬成60萬元,當時有無喬成? 答:沒有。 問:你當下有無受到中聯幫繼續追討債務? 答:沒有。 問:你回到國內後,中聯幫有無繼續向你追討? 答:沒有。我之後才知道,那是因為我出國的第三天就有人幫我報案這 件事情了。 (以下為辯護人魯忠軒律師【被告黃炫逢】所問) 問:你說你在出國之前有住○○○市○○區○○○路000號11樓及板橋 區的旅館,是否如此? 答:是。 問: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是什麼地方,是一間公司嗎? 答:不像。 問:是旅館嗎? 答:不是旅館。 問:是做生意的地方嗎? 答:因為是在林森北路那邊,會有比較複雜的人進出。 問: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外面有無招牌? 答:沒有。 問:你剛說你做八大,所以欠了900萬元。這八大指的是酒店嗎? 答:是。 問:為何你去酒店工作會積欠900萬元? 答:當時是因為他們有一個規定是不能與小姐談戀愛的舉動,我有點算 是被挖洞、仙人跳。 問:你是有點違反這個規定,所以酒店認為你欠了900萬元,對嗎? 答:對,有逼我簽900萬元。 問:這間酒店的辦公室有無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就是與你 住的地方是同一棟的狀況? 答:簽本票的公司嗎。 問:酒店的辦公地點有無在你住過的臺北市○○區○○○路000號同一 棟地方? 答:這位小姐的經紀公司有在同一棟。 (審判長諭知:這部分如果是900萬元與本案無關,請辯護人詢問與被告黃炫逢有關的部分。) 問:你住○○○市○○區○○○路000號期間,黃炫逢有無看管過你, 還是可以自由活動? 答:當時是黃炫逢。 問:沒有看管過你,是嗎? 答:當時也不是看管,是因為我這件900萬元的本票,他們說基於我的 安全,所以才與我一起在409號裡面。 問:你在警詢時也有說,蔡昇翰即巴斯有與「八爺」用通訊軟體聯絡, 是在國內就有聯繫,你在柬埔寨時也有與「八爺」聯繫,但「八爺」說他只與蔡昇翰對接。請問,你有聽過黃炫逢與「八爺」聯繫過嗎? 答:沒有。 問:黃炫逢有無逼你簽過任何本票? 答:沒有。 問:你一開始找黃炫逢是要處理900萬元債務,還是要向黃炫逢借小額 借款? 答:當時是一位朋友介紹他,看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沒有要借錢。 問:你有無要向黃炫逢借小額貸款? 答:沒有。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請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73頁)你剛回答檢察官說,你 在國內沒有詳細問去柬埔寨要做什麼工作,是到了機場你問同行其他人才知道是做博弈,是否如此? 答:是。 問:請看偵訊筆錄最後一個答第3行,你表示黃炫逢說可以幫你處理這 筆債務,並且在一旁的陳思瑋跟你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弈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元。與你剛才所述不一樣,你講的好像是陳思瑋在臺灣就已經跟你說,你到柬埔寨是去做博弈,為何如此? 答:有點忘記了,因為當時進去他們那邊時,當時的事情有點忘記了。 問:實際上陳思瑋有無向你解說做博弈的事? 答:有說去柬埔寨,但那時候沒有明說工作內容。 問:(請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74頁)偵訊時你稱,你住在臺 北市○○區○○○路000號時,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你,你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所謂的「無法自由外出」是你剛才說的如果你要出門的話要說一聲,還是他們會限制你要出門時不能出去? 答:要說一聲。 問:只要說一聲你就可以出去了嗎? 答:對。 問:會有人跟著你嗎? 答:沒有。 問:(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275頁)偵查中你說,你在柬埔寨 時有看到我們公司的其他人被打,但是是因為他偷東西。但你剛剛回答李振豪辯護人時是說,因為園區有很多其他公司。請問,你在偵查中說「我有看到我們公司的其他人被打」的原因,是否就是你在偵查中講的,只是因為他是偷東西的關係? 答:也有業績不好的。 問:是你們公司嗎? 答:因為在一起上班,我只知道有很間公司在同一個園區,但是在同一 個空間上班的不知道有幾間公司,有小的、有大的。 問:你在那個空間看到的人,你無法確定他是否與你是同一間公司的?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李嘉耿律師【被告林晉宇】所問) 問:你在出國前有無看過林晉宇? 答:有看過。 問:在何處看過? 答:在旅館看過他。 問:林晉宇有跟你說過話嗎? 答:沒有。 問:林晉宇是單純在旅館,你有看過他? 答:旅館跟409號都有看過。 問:林晉宇在409號做什麼或有跟你說什麼? 答:當時他有問我要不要貸款,有點忘記了。 問:他是問你要不要辦貸款而已?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林曜辰律師【被告鄭學鴻】所問) 問:(辯護人請被告鄭學鴻起立供證人辨識)你剛說對鄭學鴻有點印 象,不太記得了,但是你可以認出鄭學鴻。請問,在本案中鄭學鴻有做什麼事情,或請你回想是在何處看到他? 答:旅館及409號都有看過。 問:鄭學鴻有無陪你一起處理出國的事情? 答:沒有。 問:他在那邊有無向你介紹工作內容,或討論出國的事情? 答:沒有。 問:鄭學鴻有做什麼事情讓你覺得印象深刻,或有特別的動作,例如看 管你、罵你、打你? 答:都沒有。 問:你會進來找這份工作,與鄭學鴻有關係嗎? 答:沒有關係。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你在柬埔寨何時發現你到那邊是做愛情詐騙? 答:到酒店之後。 問:你發現工作不一樣之外,有無發現薪水與當初講的也不一樣? 答:有。 問:當你發現工作內容、薪水與當初講的不一樣時,你有做什麼接洽 嗎?有無聯繫誰? 答:沒辦法跟人聯繫,但是有和其他人討論。 問:你在偵訊時稱,你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有無此事? 答:有。 問:你是如何質疑他? 答:就是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問:為何你是打電話質疑他,而不是打電話質疑別人,是他跟你說工作 內容及薪水的嗎? 答:因為是朋友介紹我給他,所以我有問題都是問他。 問:黃炫逢如何回應你? 答:當時聯繫不到。 問:你到底有無與黃炫逢聯絡到? 答:那時候自己的手機是聯繫不到,有向他們那邊的朋友借手機聯繫。 問:有無聯絡上? 答:有聯繫到。 問:黃炫逢如何反應? 答:有向我解釋、解說。 問:你記得的是如何解釋? 答:黃炫逢跟我說每個月的薪水要扣掉拿回臺灣還900萬元的部分,每 個月給我1、200元美金。 問:也就是說你在柬埔寨可以拿到的錢,因為還要扣除你臺灣的債務, 所以會比較少,是嗎? 答:是。 問:你有無詢問黃炫逢,為何工作會變成是愛情詐騙? 答:沒有問 問:為何剛才你說有? 答:聯繫黃炫逢是問錢的部分。 問:你在筆錄是說,是問黃炫逢工作和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有何意見? 答:因為這件事真的有點久了。 問:你在偵訊作證時有無說謊? 答:沒有。 問:你剛才有作證說,如果提前離開要賠2萬元美金,你是如何知道 的? 答:這件事是在那邊的時候也有人要提前離開,那邊的人有跟我們全部 的人說。 問:到了柬埔寨之後,你總共到過幾個不同地方工作? 答:二個。 問:你為何從第一個轉到第二個地方? 答:那時候是說換園區。 問:為什麼呢? 答:為什麼換園區我不清楚。 問:你是被轉賣到第二個園區嗎? 答:我不清楚是不是轉賣,那時候只是跟我們說換園區而已。 問:你所謂要賠付2萬元美金,是在哪一個園區? 答:第二個。 問:第一個有無告訴你,如果提前離開要賠付多少錢? 答:沒有,第一個園區到第二個園區管理我們的都是同樣的人,所以我 不曉得是不是轉賣。 問:是否知道為何提前離開要賠2萬元美金? 答:不知道。 A23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51至73頁)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有出過國嗎? 答:有。 問:去過哪裡? 答:大陸及柬埔寨。 問:去柬埔寨做什麼? 答:做電腦的愛情詐騙。 問:是誰找你去的?你一開始怎麼找到這個工作? 答:在臉書社團找到楊家豪,經由他介紹到達柬埔寨。 問:當初開給你的條件為何?當初有跟你說工作內容、薪水嗎? 答:當初他應徵的時候是說過去是做線上賭場,結果我們人到那邊就上 車,被載到一個酒店的地方進行詐騙工作。 問:當初有跟你講酬勞嗎? 答:有。 問:怎麼算? 答:一個月1萬元人民幣加抽成。 問:比例你記得嗎?怎麼抽? 答:10萬元的話好像是5%吧,100 萬元以上我記得是18% ,其他的我就 不太清楚了。 問:這是楊家豪當初說去做博弈的薪水嗎? 答:博弈的薪水他只說底薪而已。 問:我問的是當初最一開始楊家豪跟你講的薪水內容,你剛剛講的是後 來實際的薪水,是嗎? 答:對。 問:楊家豪當初有無跟你說,你去柬埔寨做線上博弈工作的薪水如何計 算? 答:當時是說一個月5萬元至6萬元,包吃包住。 問:5萬元至6萬元的幣別為何? 答:新臺幣。 問:當初有跟你說要集中住宿嗎? 答:有。在柬埔寨要集中住宿。 問:是否有說如果沒有達到業績會如何? 答:那時候沒有說到這個部分,是後來到那邊才知道這部分。 問:你剛剛是回答說,當初沒有跟你談到沒達到業績會如何這塊? 答:對。 問:接下來你如何出境,你往返的機票及護照等是誰訂的? 答:我自己本來就有護照了,是在出境的前兩天楊家豪請我搭車北上, 安排我到板橋的板橋王住宿旅館住兩天,要出境的前一天去板橋亞東醫院做快篩,隔兩天後我就出境了。 問:機票錢是誰出的? 答:都他們出的。 問:後來有無從你的薪水中扣除? 答:有。 問:等於實際上是他們代墊的意思嗎? 答:對。 問:你北上到旅館後,有多少人與你同時在那間旅館中? 答:那時候我去的那間只有我,另外3個人是去另外一間。 問:是同一間旅館不同房間,還是不同旅館? 答:不同旅館。 問:你待在旅館時可以外出嗎? 答:可以。 問:你剛說楊家豪後來請你北上到旅館內,你說可以外出。當時你有無 提供個人資料給楊家豪? 答:那時候他有請我簽一份證明,意思說如果我半年內沒有做滿要回來 的話,要賠償那些金額,有簽資料及本票。 問:你剛剛說有簽署切結書、本票,你記得你簽署的本票是多少錢嗎? 答:那時候他請我簽11萬元臺幣。 問:你剛說簽署的切結書上是寫說做博弈嗎? 答:對。 問:除了你簽署的這二份資料之外,有無提供個人資料給對方? 答:沒有。身分證、健保卡、護照都在我身上。 問:是否有人看管你?你說你可以外出,是否需要報備? 答:我沒有跟他們借款,所以當時我都可以進出。 問:也不需要報備,你要出去買東西、吃東西都可以? 答:對。 問:到達機場之後,有幾個人跟你一起去?誰帶你去,你記得嗎? 答:我記得外號是叫「NICK」、「DAVID」,本名是後來才知道的。 問:你現在知道「NICK」是誰嗎? 答:我只認得人而已,就是在現場的2個人。(審判長諭知:請被告等 人一一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認)陳思瑋是「NICK」,他就是從飯店載我們到機場的人。楊家豪是跟我接洽的人,但是當天他沒有跟我們去機場。 問:你於警詢時說你知道帶你們去機場的人有「發哥」及「NICK」, 「發哥」是誰?與「NICK」是同一個人嗎? 答:不同人,是到後來才知道他叫「發哥」,但是因為時間有點久了, 我忘記他的長相。 問:當天要一起去柬埔寨的有幾個人? 答:4個或5個,我忘記了。 問:你現在忘記了,是嗎? 答:對。 問:你在警詢時講的人數是否正確?你有做過警詢筆錄,你記得嗎? 答:記得,但是因為時間隔很久了。 問:你在警詢時講的人數及細節,是否正確? 答:是,只是現在時間太久忘記了。 問:你剛說「NICK」、「DAVID 」帶你到機場,他們有跟你一起出境 嗎? 答:沒有。 問:你於警詢時是說去柬埔寨的人加你有5位,你們一行5個人去到柬埔 寨後要找誰? 答:他們請當地的人跟我們聯絡,他有到機場接我們。 問:接到你們之後去到哪裡? 答:他先帶我們到一個類似酒店的地方,那個地方好像叫111酒店,後 來我又被賣了差不多3、4個園區。一開始是在一個酒店的地方工作,後面就被賣到詐騙園區裡面。 問:你是說你被轉賣嗎? 答:對。 問:為何會被轉賣? 答:在那邊公司業績不好或有犯公司底線的話,通常公司都會把你轉賣 到下一間公司。 問:你所謂的業績不好是多少? 答:一個月如果沒有做到臺幣10萬元的話,通常公司會覺得這個人不 行,就會轉賣到下一間。 問:你剛的意思是說,你被轉賣了3次? 答:對,三間公司。 問:等於應該是轉賣2次。那你知道你都被用多少錢轉賣嗎? 答:第一間我過去時,他說我欠公司1萬元美金,後來就1萬5、1萬8, 越欠越多。 問:就用那個金額轉賣? 答:對。 問:你去到那邊之後發現不是博弈時,你當下有無與楊家豪聯絡?你有 無質疑他說為何與當初講的不一樣? 答:我到那邊不久的時候,因為有被害人沒來了,我們3個人就寫E-mai l到總統府信箱,也有請越南辦事處,但是沒有得到回應,不久後我們才寫信求救。 問:你除了寫信求救之外,當時有無與當初介紹你的楊家豪聯絡? 答:過去的時候我們的私人手機就被收走了,公司都是辦工作機給我 們,我們沒有聯繫方式,所以無法與當初接洽的人聯繫。 問:你如何寫E-mail到總統府信箱? 答:用工作機,他們有發工作機給我們。 問:用手機的電子郵件軟體發電子郵件出去? 答:對。 問:你發出去之後,後來如何離開? 答:我是一直被轉賣到最後一間公司,因為有被害人先找一位國際刑警 科的張警官幫他弄回臺,我才敢聯繫張警官,是他幫我安排回臺的。 問:你除了向總統府求助外,有無向家人、朋友求助? 答:有向我姊姊。 問:你被轉賣,總共待了多久時間? 答:全部總共九個月。 問:這九個月,除了第一間酒店及後面這幾間公司,你都可以自 由進出嗎? 答:在園區裡面而已,不能出園區,四周圍都有保安和軍隊拿槍在顧。 問:當時你身上有錢可以買吃的、買喝的嗎? 答:他們一個月有大約放了幾千元臺幣讓我們生活用,可以買一些生活 用品。 問:後來你因為剛剛說的脈絡離開,有其他人與你一起離開嗎? 答:我到最後間公司時只剩下我一個臺灣人。 問:你回來臺灣之後,有無再與被告等人聯絡? 答:沒有。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還沒聯繫楊家豪時,我在雲林豬肉冷凍廠工作。 問:月收入是多少? 答:差不多3萬5000元左右。 問:你的學歷? 答:高職。 問:你在警詢筆錄中曾經說過,當時楊家豪跟你說的是去百家樂當發牌 員,薪資是7萬元至8萬元,是否如此? 答:大概,時間久了,反正薪水就是大概5、6萬元那邊。 問:當下楊家豪這樣講的時候,你有無覺得很奇怪?你在臺灣高職才3 萬多元,去到那邊可以拿到一倍的錢,當時你有無覺得奇怪? 答:因為博弈在那邊當地及澳門是合法的,當時我也是在半信半疑的心 態下過去。 問:所以當時還是不確定? 答:對。 問:在臺灣住在板橋王旅館時,你剛回答說沒有人看守,是否如此? 答:是。 問:出入是否都正常? 答:是。 問:你到了柬埔寨的第一間工作園區是否是金邊環球園區? 答:金邊算是第二間了,剛去的時候他是安排我們到一間酒店工作,那 時候金邊園區還沒修復好,是修復好之後才將我們轉移過去。 問:當時在酒店的薪水一個月是多少美金? 答:我第一個月領到差不多1萬多元臺幣。 問:你在金邊或西港,甚至是在最後一個園區的西港酒店,你的吃住有 無受到虐待? 答:吃住的話倒是沒有。 問:你做不好工作時有無被毆打? 答:我同行的人有,我自己是沒有。 問:你剛說的「轉賣」這個詞是轉介紹到其他地方工作,還是真的將你 們當作畜生、物品在賣? 答:我是覺得當作物品在賣,因為他就是轉賣到這間公司,個人的負債 就會越欠越多。 問:你說的是債務越積越多,所以你就定義這就是在賣? 答:我覺得這是他們的套路,因為有些被害人也是請家裡再匯錢過去贖 人。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你剛有回答檢察官說,你的手機被收走只給你工作機,是否如此? 答:是。 問:是何時被收走的,一去到那邊就被收走嗎? 答:去的時候是先收護照而已,私人手機是在差不多要一個月的時候, 是在第一間酒店時收走。 問:你於警詢時稱,你是到了最後一間公司才被沒收手機,所以你沒對 話相關內容。你是去的時候手機就被拿走,還是已經到尾聲的最後一間公司才被拿走? 答:我被拿走的時候是公司先收走,我被轉賣到下一間公司時,手機有 再交給下一間公司代為保管,所以我還是沒有辦法使用私人手機。 問:你的工作機是否都可以上網? 答:是。 (以下為辯護人李嘉耿律師【被告林晉宇】所問) 問:剛剛你在指認室時有無看過A22? 答:最後來的那個人是與我一起同行的。 問:A22是剛好與你一起同行到柬埔寨的嗎? 答:對。 問:你是與A22一起到柬埔寨嗎? 答:對。 問:在臺灣時,你與A22有無住在同一間飯店? 答:沒有。 問:你在臺灣時,何時有與A22在一起? 答:在我們去板橋做PCR的醫院時。 問:是誰帶你們2位去做核酸篩檢? 答:我只記得「NICK」而已。 問:你與A22做完核酸篩檢之後,有無一起前往臺灣機場? 答:有。 問:有無一起搭飛機到柬埔寨? 答:有。 問:之後是否有一起到柬埔寨的第一間酒店? 答:有。 問:你們2人在柬埔寨第一個園區時,是在同樣的園區工作嗎? 答:是。 問:你與A22都是臺灣人,在柬埔寨工作期間你們有無互相討論薪資、 待遇方面的問題? 答:有。 問:A22有跟你說他的薪資大約是如何嗎? 答:我跟他是沒有討論過,但是有跟其他人討論。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你說你的薪水是1萬元人民幣加抽成,是 這樣嗎? 答:對。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每個月你都會領到1萬元人民幣加抽成的 薪水嗎? 答:沒有。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與A22有無住在一起? 答:住在不同房間,但是是同一間公司。 問:你們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園區內有無一些相關生活設施,例如便 利商店。讓你們可以購買生活用品? 答:有。 問: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除了不能出園區大門之外,下班後是否可以 在園區內自由活動? 答:可以。 問:你與A22在第一個園區工作時,有無遭到毆打、虐待? 答:沒有。 問:你與A22在第一個園區裡雖然沒有住在同一間,但是有在一起工 作,那你們在那邊有無被打? 答:沒有。 問:你說你有被賣到第二間公司? 答:對。 問:你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是第一間公司的人把你賣到第二間公司嗎? 答:對。 問:你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時,有無向當初介紹你去的人說過嗎? 答:那時候我已經無法聯繫到他們了,我只有加上LINE而已,因為私人 手機都不在我身上,所以我無法聯繫到他們。 問:你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時,A22有無一起被賣過去,還是只有你被賣 過去? 答:第二間的時候我跟他就已經分開了。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剛有回答辯護人說,在柬埔寨時你沒有被打。但你一開始是說 有,可以請你再說明一下嗎?你們是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打? 答:沒有業績及犯公司底線,像是拿自己私人帳戶去接公司的錢,被公 司發現的話,可能就會叫那邊的大陸人打你。 問:你有親眼看到這種情況,還是聽人轉述? 答:我有親眼看到。 問:他們的打是殺雞儆猴的將全部的人拉出來,看這個人犯什麼錯、修 理他嗎? 答:對。 問:剛才你有回答說,你從第一間換到第二間公司時只有你被轉賣。你 說最後一次只有你一位,在前面你被轉賣2 、3次的過程中,有別人與你一起被轉賣嗎? 答:有。只是我與A22分開,沒有一起被賣,但是有別人與我一起被 賣。 問:剛剛你有無看到今日其他幾位證人? 答:現場沒有。 問:今日出庭作證的證人都沒有與你一起被賣? 答:對。 問:與你一起被賣的也是臺灣人嗎? 答:臺灣人。 問:你知道那個人是誰嗎? 答:我只知道名字而已。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當初在臉書上與你聯絡的暱稱為何? 答:我忘記了。 問:是否叫「王承學」? 答:是。 問:在臺灣接洽的人有沒有人跟你們一起上飛機到柬埔寨? 答:沒有。 問:剛才你有作證說你被賣了好幾個園區,要賠付的金額越堆越高。請 問,你如何知道需要賠付的金額越推越高呢? 答:當時要離開的時候有跟公司談要離開,他們是說賠付的問題,他們 都有告知我說離開這間公司話要賠多少錢,所以我才會知道。 問:就是說,如果你要離開你要付錢,否則就要被轉賣到下間公司,是 否如此? 答:是。 問:後來你有無拿錢出來賠? 答:因為我拿不出那麼多錢,而且剛好最後一間公司,加上當時新聞報 很大,他把我們轉移到酒店時我就趁機逃跑。 問:他們要你賠付的金額是他們單方要求,還是有經過你同意? 答:那都是公司講的。 問:你知道每一次你被轉賣的金額是多少錢嗎? 答:我記得大概是1萬元、再來是1萬5000元美金、最後一間到1萬8000 元。 問:這些被轉賣的金額有跟你討論過嗎? 答:我去到每間公司時,基本上我就知道我欠這間公司多少錢了。 問:你如何知道欠公司多少錢? 答:因為公司都會先告知說,我被他們轉賣到這邊了,叫我們要好好工 作。 問:你到底是如何欠這間公司這麼多錢? 答:他們都說他們是買過來的。 問:也就是這些公司告訴你欠多少錢,都是他們自己的計算? 答:對。 A28 (警詢筆錄,他8463號卷第297至300頁)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是朋友介紹我去的,是我的朋友A27約我一起去的。A27跟我說, 他在臉書看到訊息,有柬埔寨賭場發牌工作,可以獲得高薪、生活自由、提供住宿跟三餐。所以,我就心動,跟他一起過去。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他用IG聯絡,他的IG暱稱為「小柒」。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被告知可以去柬埔寨賭場做發牌工作,當時提到薪資為1個月1,7 00元美金,沒有提供工作地點照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有跟招募者見過面,招募者叫我去「板橋王旅館」(新北市○○ 區○○街00號13樓)住宿再跟他們碰面,我跟招募者見過約10次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招募者一次來都2個人,1個叫NICK、1個叫DAVID。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NICK跟DAVID都有遊說我,叫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招募者叫我去「板橋王旅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住 宿,住宿大約7天。住宿費用都是招募者支付。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合約,也有簽本票,本票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合約内容有點 忘記,合約是DAVID拿給我簽。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的護照是NICK跟DAVID帶我去辦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我有去做PCR核酸檢測,但帶我去的人跟檢測醫院,我沒什麼印 象。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我有印象是4到5個人帶我去機場報到(包含NICK跟DAVID)。NICK 跟DAVID在機場時都有提醒我,去到柬埔寨機場看到手拿「VIP666」柬埔寨男子,就過去跟他報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跟我一起搭飛機出去柬埔寨的人還有1名男子,所以共有2人。但我 不知那名男子名字。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名柬埔寨男子帶我們2個通過海關,我們被帶到2個園區,第一個 園區我不清楚名字,我在那邊待約1個半月;第二個園區從111年2月待到7月中,該園區叫做環球園區。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在園區工作内容,在第一個園區首先有1名大陸人叫我在電腦桌 前,辧理臉書帳號、LINE的帳號、越南的通訊軟體「ZALO」帳號,還有一些越南的交友軟體等。後面叫我去IG社群找1個漂亮女生照片,放到臉書上面,開始加人、發文,發文平常的生活照片。在第二個園區開始跟加入的好友聊天,要加入的好友來投資虛擬貨幣,實際上博弈工作。我才發現跟這邊工作的内容跟在臺灣招募者說的不同。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 們都未讀未回。但他們放我出來後就把我的手機扣走,所以無法提供LINE訊息。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第一園區我不知道名稱、第二個園區叫環球園區。護照在第一個園 區就被1名大陸人收走了,我被限制不能出入園區。我沒有被毆打、恐嚇及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我有向家人求救,但訊息都在柬埔寨被扣走的那支手機裡。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我沒有支付賠付金;後來在7月時,他們就說合約到期,問我們要 不要回去,如果要回去就把護照還給我,讓我自行返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是自行返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招募及帶我去住商旅的人是編號3、編號10;做核酸PCR我認不出 來;本票及合約是編號3要我簽的;編號3,編號10陪同我坐車去機場報到,編號6是去機場報到的汽車駕駛。當我到桃園機場時,有看到編號13在從另外一輛汽車下車。編號17是A27,他是在臺灣邀約我去柬埔寨的朋友。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編號17是我朋友,其他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編號3、6、10、13之人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A29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號卷第339至342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1月23日去柬埔寨,111年12月3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是。我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高薪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 「王承學」,工作内容沒有細說,只有說像旅遊,時間到可回臺,我就加對方LINE,並聯繫對方,LINE暱稱我不知道,我是問他是不是王先生,他說他是,後相約在板橋王旅館見面,王承學跟我說出國是做文書類工作、月薪5萬,叫我先住在那裡,地點是要去柬埔寨也沒有先說,是在過幾天後才說。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入住前述板橋王旅館,前後住宿大約2週,期間王承學跟不知綽 號一個胖胖的男生帶我跟也要出國的另外1人(室友)一起去做核酸檢測、辦護照,王承學有拿19萬的本票到旅館讓我簽,他說在柬埔寨工作完賺錢再還他,本票會撕掉,沒有簽合約書。出發當天王承學自己開1臺車,另外1名外型瘦瘦的男子開1臺車載我跟前述室友到機場,不記得他的長相、車的顏色。該名載我們去的男子並陪同我們辦理登機出境。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海關時,有1個男的柬埔寨當地人打電話給我室友,過來 接我們,問我們是不是臺灣要來柬埔寨工作的。不知道為何柬埔寨當地人有我室友的聯絡方式,可能是王承學給他的。後來我們被接到旅館,同一棟樓的其他樓層就是我們的工作地點,我是到實際工作時,被叫敲鍵盤,打電話、找人,像是有業績那樣,有達成就有錢、沒有就沒有。我隔了1月才發現被騙,要業績時才發現是詐騙。 問:為何要業績時才發現是詐騙?很多合法工作都是要業績的,為何要 業績就發現是詐騙? 答:因為他們要求我們利用交友軟體裝作女生,但不能用真人。 問:那不是一開始就會發現是詐騙嗎? 答:用一段時間,有人沒有業績,就被打。 問:為何一個月後才發現被騙? 答:因為如果沒有交友成功,他們會叫我們再用其他交友軟體。 問:何時發現這不是文書工作,而是詐騙? 答:就是1個月。1個月時,當地有個中國人說你就是要想辦法叫對方投 資,做的好你才會有業績,每月可以賺5萬元。 問:為何中國人跟你解釋你就發現是詐騙?是中國人跟你說對方投資了 錢就會拿不回來嗎? 答:好像不是這個原因,但我不知道對方錢到底拿不拿的回來,可是我 後面一直覺得怪怪的,因為好幾個主管一直叫我找人。原本在臺灣時沒有說要找人,只說要做文書工作,後又說要用交友軟體找人,且還給我們一套話術,所以我認為我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工作時手機會統一沒收,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也無法跟家人求救, 手機會被檢查,就算偷偷用手機跟家人求救,他們也會看你手機。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認識人,聊得好再加他臉書或LINE,叫對方在公司提 供的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可能領不回虛擬貨幣,如果我話術說得不好,會請主管說。詐騙對象沒有限制,都可以,大多數是大陸人。 問:聽起來你知道對方領不回虛擬貨幣時就是知道你在做詐騙,有何意 見? 答:如前述,工作的第一個月。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他們原本說折合臺幣5萬元,但我沒領到,因為業績不好,還被轉 賣。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比較嚴重被關起來毆打,護照在第一間公司時就被收 走,統一保管,回國才能返還。我曾經因為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間公司,前面大多都在柬埔寨,我有到西港、金邊、七星海,最後2間是緬甸KK園區、泰國。最後在泰國時,泰國警察說我沒有護照而被抓,後有辦事處協助買機票回臺。而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戴棍子、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其中緬甸KK園區是有軍人守著。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賠付金,我太多家,不記得了,只記得KK園區是20萬人民幣,我沒有錢、業績也不好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最後一家阿波羅園區,除了叫我做本來工作,還有叫我去做食堂、 酒店工作,最後我在最後一家公司工作都不太理想,老闆請人送我到泰國,叫我自己在泰國想辦法回臺灣,後我因沒有護照被泰國警察抓,再由駐泰辦公室的人協助我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王承學是編號3,我有聽到王承學的室友或朋友叫他「DAVID」。辦 護照、核酸檢測是編號10與王承學一起。送我去機場是編號6或編號16的人,我不確定。編號3、10我比較有印象。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跟王承學對話記錄太久了,我臉書也登不進去,我的手機號碼也 與當初的不同。 A31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361至365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264至272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日回臺?為何去柬 埔寨? 答:是。我是看到臉書所跳出的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忘記了,我只記 得,我後來是聯絡1位DAVID的男子,工作内容只有寫高薪誠徵、海外工作,每月至少為臺灣基本工資2到3倍,我就聯繫對方,忘記是誰先加誰LINE,對方的LINE,LINE暱稱為「DAVID」,DAVID半哄半騙用話術說他有辦法把我弄出國,又可以在海外賺錢,因為我在臺灣有案子。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110年12月最後一週,約在板橋千嘉旅店,並答應我給我每天1千元 的生活費,實際上有時有給、有時沒有給。前後住宿大約1週,期間我沒有簽任何契約書、本票,我本來就有護照。有1位NICK好像跟DAVID是同事,也會進一下旅店問我有什麼需要的,我沒有做核酸檢測,出國小黃卡是DAVID偽造好,拿給我的。我本來111.1.4要開庭,DAVID說他想辦法將我在1.4前把我弄出國,DAVID在出國前一兩天有跟我說明是要讓我去柬埔寨1家鉑萊國際娛樂中心的網路博奕客服人員,因為我沒有出國經驗,就被半騙半哄的過去了。110.12.31出國當天凌晨4、5點起床,DAVID開藍色的車載我跟另外1位女生一起去機場,我到機場後又看到1對由NICK載來疑似情侣的人,4人一起飛柬埔寨。登機事宜他們都弄好了。我去柬埔寨前在臺灣期間,前後只看到NICK跟DAVID。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後,我們4人被不同的中國籍人員帶走,我跟和我一起被D AVID載到機場的女生一起被帶到白沙皇宮,在那裡,我們兩個就被分開,我不知道他後來去哪。我在柬埔寨9個月總共被賣了6間公司,我在第一家詐騙園區的公司還沒有發現被騙,該公司就是叫我打電腦,使用電腦做股票詐騙跟感情詐騙,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做詐騙。我是在後面第二家公司「星海臺灣盤」,當時跟我同一間的是臺灣人,聽他們跟我說,我才發現我是被賣到柬埔寨,無法隨時離開,且可能有生命危險,也才發現我是在做詐騙,且當時做的是臺灣感情詐騙。當時快過年了,我媽媽會打電話給我,我當時不敢讓他知道,我被賣到柬埔寨。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當下我沒有質問DAVID,我不敢質問他,因為我有在柬埔寨被1名臺 灣仲介叫劉偉傑(音譯)打,但我有套DAVID的話,我有跟DAVID說我不太適合做這個,我打字也不快,想要回臺灣。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後來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我才拍周遭照片給媽媽用LINE求救,看能 不能付賠付金回臺,結果園區趁我睡覺時,偷看我手機,說我報警,劉偉傑(音譯)進我房間二話不說、用腳踹我,之後就恐嚇我要轉賣,當天晚上我就被轉賣至第三家公司「金財五園區」。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待的6家園區都是股票詐騙、感情詐騙,大同小異。詐騙對象主 要為大陸人,跟對方聊大陸當地的資訊,想辦法透過聊天方式引誘他們投資中國盤的股票,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錢進去了,對方就領不回來。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完全沒領到。 問:如何生活? 答:如果沒有錢就跟主管預支1、2千美金。 問:預支要如何還? 答:如果你沒有業績,又還不出來,公司就會將你再賣到另外一家公 司,用賣我的錢來抵債。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活動領域只能在園區裡,如果只是純粹懶惰不想上班就還好,但是 不能被發現報警,會被打,我曾經看到大陸人被打得跟白癡一樣。我只有在第二家公司被懷疑報警而被臺灣人打。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做不好被轉賣5次,一下飛機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之後我在被轉賣到第三家公司時,有拿護照,但當時身上沒有錢,無法回臺灣,且被限制不能離開園區,每一個園區大門都有憲兵,有些有拿槍、有些沒有,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口,但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我曾經向第二家公司表示要回臺,因為我打字不快,DAVID一直跟我灌輸博奕有多好賺,且被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我當時沒有錢,家裡也沒有這麼多錢,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111年9月18日,柬埔寨西港警方對於西港所有詐騙園區大查 抄,當時我所在凱旋城園區的大陸人老闆說想跟公司繼續努力的可留下來,想離開的不用付賠付金,就可自行離開,於是我透過媽媽聯絡國際刑警,後依詹警官指示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DAVID是編號3。NICK是編號10。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不知道,我原本手機在第二家公司就已經被劉偉傑(音譯)扣 走,留在柬埔寨。求救對話記錄媽媽那邊還有,警察那邊有無媽媽筆錄,我不清楚。 問:(提示111偵29461卷附對話紀錄截圖)這是你跟你媽媽的對話紀 錄? 答:是。 問:(提示楊家豪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4)暱稱「A0000000 4」曾經傳訊息「對不起,DAVID哥,這次我一定積極表現,只是我要先克服鍵盤的使用方法,因為在臺灣我也只會使用注音輸入法」,楊家豪回「不是什麼輸入法的問題」這對話是你跟楊家豪的對話嗎? 答:是,我曾經反應過輸入法的問題,第二家公司我就跟楊家豪反應 了,楊家豪曾在電話中跟我說第二家公司就是他們自己的公司,老闆就是劉偉傑(音譯)。且他們當時還有答應我在柬埔寨沒有業績,半年也會讓我回臺。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去柬埔寨之前的學歷、工作為何?薪水是多少? 答:我是在臺北市做超商,薪水大約3萬元左右。 問:本案你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我在110年左右那1、2年有出車禍,一次在110年是手粉碎性骨折及 斷手斷腳,被新莊一位議員助理用他的休旅車撞到左腳粉碎性骨折,就是這1、2年比較不順,工作也不穩定,有一天我滑手機滑到他們的廣告,就去跟他們應徵。 問:當時你有跟他們說你在臺灣有卡到案子,那是什麼案子? 答:是我偽造文書的案子。 問:跟你洽談的對方說要去柬埔寨,有無什麼條件、工作、內容、福 利? 答:一開始我是跟裡面他們的成員陳思瑋及楊家豪接洽,當時我在臺灣 不想面對我本人偽造文書這件案子,他們聽了我的故事之後跟我說博弈這塊大餅在臺灣不合法,在臺灣沒有辦法做,他們有辦法把我弄出國,讓我不用面對這些事情,又可以去那邊打工賺錢,薪水至少是臺灣的2倍以上。 問:你有無跟楊家豪說,你打算一出去就不想回來了? 答:我沒有跟他說我不想回來,他們說我只要在那裡乖乖待滿半年就可 以回來臺灣。 問:你搭飛機去柬埔寨之前,有無限制或監管你的這些行為? 答:他們有安排我住在板橋的一間旅店,要去哪裡都隨便我,但是要跟 他們報備。 問:你從應徵到去柬埔寨整個期間的吃、住、機票、行李等花費是誰出 錢的? 答:都是他們安排的。 問:他有無答應在住的時候每天給你1000元生活費? 答:有,但是沒有天天給。 問:為何他們要對你這麼好? 答:這可能是他們誘使、騙人的伎倆。 問:你到柬埔寨後,是什麼人來接你、怎麼送你到目的地? 答:我一下飛機不會使用他們當地的WIFI,跟我的有一個女生和另外一 對情侶,他們有看到我是一個大陸人來接洽,因為他們本來是說要把我安排去博來娛樂城,可是後來我是被送到當地柬埔寨西港的白沙皇宮園區,後來我越想越不對,就一直用LINE聯絡楊家豪,就是綽號「DAVID哥」,他說我被其他間公司接走,可是實際上那位來接洽我的大陸人說,我一下飛機就被他們轉賣了。 問:轉賣? 答:對,就轉賣到別間公司了。 問:你一下飛機就知道你被轉賣了,怎麼賣? 答:我不知道他們賣的手法是什麼,是來接洽我的大陸人說的,說我已 經被他們賣掉了。 問:賣了多少錢? 答:我不知道多少錢,他沒有跟我講具體金額。 問:你在那邊工作的薪水為何? 答:沒有薪水。 問:能預支嗎? 答:可以跟主管預支。 問:你預支了多少錢? 答:我前前後後大約預支了1、2000元。 問:在那邊吃、喝、住是否自由? 答:吃、喝、住都在園區裡面,我的活動範圍就只能在他們的園區裡 面,不能踏出園區半步,門口都有拿長槍類似憲兵的人在站哨,我根本靠近不了大門一步。我有一件事情想要補充,當初我被他們賣到白沙皇宮之後,後來透過DAVID楊家豪把我安排到一間星海公司,我在星海那間公司有被一個叫「劉偉傑(音譯)」的人毒打,我額頭上的傷到現在都還沒好,劉偉傑(音譯)說是他們臺灣盤口的代理人,我想請問楊家豪或是陳思瑋,這位劉偉傑(音譯)到底在他們的集團中扮演什麼角色。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當初你在板橋住宿的時候,這段期間是否可以反悔說你不想出國 了? 答:他是沒有講到這個問題,他只說在他們安排的旅店不要到處亂跑, 並允諾每天會給我們1000元的生活費及吃飯錢,但是後來沒天天給。 問:你在警詢筆錄有說,到柬埔之後,你在西港的皇冠威尼斯娛樂城, 有提供房間給你們休息,是嗎? 答:是。 問:那時候主管是否有跟你們說,想要離開就可以直接離開? 答:不是皇冠,是後來918西港聯合中國的公安進行大查抄,後來那個 園區叫凱旋城,那邊主管說我們要離開可以自由離開,想要留下的可以留下來跟公司打拼。 問:你剛說你是在網路上看到徵才廣告,是嗎? 答:是。 問:是在什麼社團或什麼樣的網站? 答:求職便利通,就是便利商店都可以拿的免費求職廣告。 問:是網路的嗎? 答:不是網路,是報紙。 問:但偵查中你說是在臉書看到,有何意見? 答:臉書和報紙都有。 問:所以是二個都有,二個都聯絡得到楊家豪,是這樣嗎? 答:對。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剛才有回答律師說,當時你在板橋的時候,他們沒有說你不能離 開,是嗎? 答:是。 問:他們沒有說你不能走,你是否敢離開? 答:敢。 問:為何你不離開? 答:那時候我知道我在臺灣還有官司,就是現在偽造文書這件官司,我 不想面對,他們就慫恿我,叫我去國外做博弈,薪水很好。 問: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你沒有離開? 答:對。 問:當初出境之前,有無告知你說去那邊要有業績,沒有業績會被處罰 這種事情? 答:他們都沒有講到這塊。 問:你去到柬埔寨之後,與你當初接收到的徵才訊息一樣嗎? 答:完全不一樣。 B1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385至387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296至309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2月16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内容為出國賺錢、電腦打 字,不要你的器官,只要你的人,我就跟臉書的人聯繫,我就臉書私訊對方,我忘記他的暱稱,因為他之後帳號好像也不見了,後面有約出來接觸,才知道他們是東堂的,因為他們自己自稱,但我不知道哪個人是張貼臉書的人,見面時,綽號「小宇」的人跟我介紹出國的工作内容,就跟臉書張貼内容差不多並跟我簽工作契約。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簽約入住旅館前,綽號「阿鴻」就先帶我去辦護照,再入住於板橋 媽祖廟附近旅館,住旅館期間,出國前一兩天,阿鴻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核酸檢測完當天的傍晚,小宇就讓我簽工作契約。最後由阿鴻開白色賓士帶我去機場辦登機。 問:介紹人如何確保你在臺時有乖乖待在指定旅館或地點,到柬埔寨後 有到指定公司工作?有無做甚麼監控? 答:可以離開旅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要認1個「VIP888」的牌子,後我不知道是臺灣人 或大陸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我被轉賣到金邊時,才發現被騙,我在西港待了10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幹嘛。他們内部是用Telegram聯繫。當時,我在西港時有薪水,十幾天有400多美金,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知道。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 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我想說在那邊好好賺錢,賺1年就可以回來。 問:在金邊時,被要求如何做詐騙? 答:做資金盤,他們給我國外卡、手機下載WHATS APP,電話號碼跟他 們說,他們會拉客戶來你的手機,我們就會跟客戶聊有沒有興趣投資,有興去就交接給主管繼續聊,我不太瞭解之後的流程,後續就是主管處理。 問:在柬埔寨金邊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忘了提成如何算,我只記得底薪每月900美金。 問:你後續交給主管,如何知道你可以提成多少? 答:因為也是要收盤後,才會分。我走時還沒有收盤,所以還沒有分 到。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做不好不會怎樣,我只是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内不能出去。建築 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臺灣新聞報很大,所以園區要避嫌,就直接放我離開。 問:跟你一起去的人有誰?他們也是跟你一樣被騙做詐欺嗎? 答:有,我不認識,且跟我去不同園區。我自己園區後面有其他臺灣人 來,我有遇到1對情侣,男的叫「B10」好像也是小宇送過來的。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跟我簽約的小宇是編號16、招募我和送機、帶我去辦護照、核酸檢 測的阿鴻是編號11。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了,因為我回來之後,都沒在跟他們聯絡,我在回臺前他們 要求我刪除、刷機,我覺得能平安回來就好。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的學歷為何? 答:高中肄業。 問:你到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服務業,薪水是3萬元出。 問:柬埔寨這份工作你是如何找到的? 答:經由一個沒有很熟的朋友介紹的。 問:如何介紹? 答:說去國外當客服。 問:他有無說薪水是多少? 答:當初說薪水會比臺灣還高。 問:是否是跟你說海外徵求電腦打字客服,月新6、7萬元? 答:差不多。 問:後來你跟他聯絡,他們怎麼跟你說?有無叫你到哪裡集合、到哪裡 去住? 答:有,在板橋那邊集合一個人管,出國前幾天都是在那邊住。 問:你去那邊住,他們有無限制你、把你關起來或限制你自由等等? 答:沒有。 問:有無負責你的吃、住、喝? 答:有。 問:當時這些人有無實際跟你說到柬埔寨做什麼事? 答:沒有,就只是說是做客服。 問:還是說客服,有無具體說去那邊要做什麼比較具體的工作? 答:沒有。 問:你本身是高中肄業,只會餐飲服務,當時這份工作的薪資、福利不 會讓你覺得有奇怪的地方嗎? 答:當初我不覺得,因為我不常在看新聞。 問:你不常看新聞,所以你也不覺有疑問,是嗎? 答:對。 問:你到柬埔寨下飛機後,是誰來接你? 答:去到機場後要認牌子,牌子上有編號,然後就跟那個人走,還有另 外一個司機來接。 問:當下有什麼問題嗎?有無感到被害的感覺? 答:我是到園區裡面才發覺。 問:進入園區時有無面試?面試你要做什麼工作,還是直接進入園區就 叫你工作? 答:有面試。 問:如何面試? 答:他會簡單說一下他們是在做什麼、要怎麼做。 問:所以你進去某一間公司,就直接告訴你公司的狀況、大約要做什 麼,是否如此? 答:是。 問:不是讓你可以在裡面選擇? 答:對,沒有選擇。 問:是否有告訴你說,他們是做詐騙或什麼業務? 答:他們沒有很明確地說他們是做詐騙,只有說是做資金盤、殺豬盤那 些。 問:當時他這麼說,你聽了都懂嗎? 答:都懂。 問:你工作多久? 答:在那邊待了幾個禮拜,就被賣到另一個地方。 問:別的地方的工作環境好不好? 答:蠻差的。 問:第一間公司的環境如何? 答:看起來環境很整潔。 問:感覺上很正常嗎? 答:是看起來蠻正常的公司。 問:你在第一間公司是否都有吃、住、娛樂? 答:沒有娛樂。 問:是否自由? 答:沒自由,都不能出門,下班就是回房間。 問:是否有嘗試過到別的地方? 答:沒有。 問:你知道是有限制的嗎? 答:那時候去到園區才知道是不能出門去的。 問:誰告訴你的? 答:在裡面的人。 問:你有無問過? 答:我怕問了會有事。 問:有無拿到薪水? 答:換算起來跟臺灣一般薪水差不多。 問:多少錢? 答:2萬元出。 問:若是不夠,是否可以向老闆預支? 答:可以,可是不會讓你預支太多。 問:你之前說,你記得底薪是每月美金900元,是嗎? 答:沒錯。 問:最後如何回到臺灣? 答:我從柬埔寨被賣到KK園區,會放人是因為臺灣的新聞大爆發,他們 就把全部臺灣人都放回來了。 問:所以是老闆讓你們走的? 答:對。 問:是老闆讓你們走? 答:是老闆讓我們走的。 問:先前你在筆錄中說「這次出來沒有付賠付金,是老闆讓我們走,因 為新聞報太大,所以讓我們走。」是否正確? 答:正確。 (以下為辯護人魯忠軒律師【被告黃炫逢】所問) 問:你在警詢時說「我在臉書上看到偏門工作社團,工作內容是電腦打 字」。當時你對於「電腦打字」這四個字理解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想說應該是普通的聊天那些。 問:就是需要跟對方聊天的工作內容?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在柬埔寨時,是否不可以離開園區? 答:是。 問:為何不能離開? 答:我不知道為何他們不讓我們其他人離開,他們自己人也是規定一些 時間可以出去而已。 問:你於警詢時說,「只有要求你不可以離開園區,理由是因為他擔心 你的安危,到了緬甸的時候是完全沒有限制出入,下班就可以離開。」是否正確? 答:下班是直接回房間,他們園區算是一棟大樓,不能出大樓的門。 問:在緬甸也是一樣嗎? 答:對,一整天都待在裡面。 問:你在那邊有無被人暴力對待? 答:沒有。 問:是否可以使用手機? 答:可以。 問:你剛說有先到飯店住宿之後才出國? 答:對。 問:這段期間,你有無詢問過如果不想出國,是否可以不要出國? 答:沒有。 問:招募你出國的人,有無在這段期間跟你們說,如果你們不想去了, 可以跟他們說? 答:沒有。 問:他們沒有講,你也沒有問,是這樣嗎? 答:因為他們看起來都是很兇的人,又刺青,我怕問了會出事。 問:你剛剛不是說他們在旅館時,沒有限制你的自由嗎? 答:沒有,我要去哪裡都可以,但不能跑太遠。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剛有回答律師說,在旅館時沒有被限制自由,可以進出。你在偵 查中有講到,你在臉書偏門工作看到廣告,出來接觸之後,才知道對方是「東堂」的,有無此事? 答:有。 問:如何知道什麼是東堂?你聽誰說的? 答:因為柬埔寨也有臺灣人。 問:你剛說你知道他們是東堂這件事,是在臺灣知道還是去柬埔寨知道 的? 答:出國前知道。 問:是住在旅館那時候知道的嗎? 答:對,出國前幾天的時候。 問:你剛說他們有刺青。是他們自己聊天講到、他們跟你說,還是你聽 誰說他們是東堂的人? 答:是他們聊天時我無意間聽到的。 問:是他們在聊天,你自己無意間聽到的? 答:對。 問:你聽到之後,你知道東堂是什麼意思嗎? 答:我不知道,想說應該只是一間公司行號的名字。 問:你在偵查中,是否有跟檢察官說「東堂」怎麼寫? 答:「東堂」不就是東西南北的「東」,堂口的「堂」。 問:這看起來像公司行號的名稱嗎? 答:當初是不知道,是出國的時候在國外有認識一些臺灣人,聊一聊才 知道他們是專門搞詐騙的,就是搞人口販賣的。 問:一開始你聽到他們講「東堂」這二個字,但是你不知道這是什麼意 思,是出了國才搞清楚,是否如此? 答:對。 問:剛剛你回答律師說,老闆是主動放你,沒有要你賠付? 答:沒有。 問:當初有無跟你說如果提前離開的話要賠付? 答:要。 問:要賠多少錢? 答:好像是18萬元臺幣。 問:原來有講如果沒有做到要賠這麼多錢,只是後來因為事情爆發,所 以沒有跟你收?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剛有回答檢察官說賠付金本來要賠多少,是誰告訴你的? 答:園區裡面的主管。 問:園區內有無其他臺灣人? 答:有。 問:有無跟你一起回來? 答:有臺灣人,可是不是在我前面,就是在我後面回來,沒有跟我一起 回來的。我在那邊認識的,沒有一起回來的。 問:在你說很正常的第一間公司,有無看到其他臺灣人? 答:有。 問:他們有無被虐待? 答:沒有。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你到柬埔寨工作之後,有再輾轉到緬甸工作嗎? 答:有。 問:你是自願去,還是被轉賣過去緬甸的? 答:被轉賣。 問:你到柬埔寨一直到最後離開園區,總共被轉賣過幾個地方?從第一 個地方開始到最後一個地方,總共經過幾個地方? 答:加緬甸那邊第四個,總共有四個地方。 問:是否知道第一間公司轉賣到第二間公司,對方花多少錢買你? 答:不知道。 B2(未提出告訴)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399至405頁;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417至421頁)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看到招募出國訊息,是在哪個社團我忘記了。不是朋友介 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發文者有一個頭像王承學,我用臉書MESSENGER跟他聯繫,後來換 到LINE聯繫,暱稱為「DAVID」。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DAVID」告訴我,工作的内容是去當賭場荷官,底薪臺幣5-6萬, 平均幾乎都可以領到18萬,他有發賭場照片給我看,但是後來都不是這個地方。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111年2月8日左右與「DAVID」約在我工作早餐店門口見面,地點 在新北市○○區○○路00號,這是第一次,他開著1臺黑色賓士來,車號我不記得,我上他的車跟他講話,都在講工作内容,他還拿本票與合約給我簽,本票金額12萬,合約内容說至少要工作半年,但是沒有說跑掉要罰錢,本票就是要是沒做滿半年就離職,我要賠12萬,但是應該是不只,我只跟他見過這一次面,後來隔兩天「DAVID」用臉書跟我說叫我去外交部外面等1個叫做「NICK」的人他帶我辦護照,辦好後也是「NICK」幫我拿,再隔兩天,「DAVID」用臉書跟我說要做PCR核酸,約在板橋聯合醫院外面,有個瘦高的跟我去做PCR,後來「DAVID」叫我去住板橋的旅館但是我沒有去住,但是我在出國當天早上有個綽號「鄭經理」的人載我去旅館跟其他人會合,會合完後,載我們去機場,機場有3個人送機,我們到現場後有一胖一瘦2個人出現。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本來有叫我去住,但是我沒有去。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本票12萬,合約是講工作内容,是「DAVID」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個叫「NICK」帶我去辦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核酸是1個高瘦的帶我去的,在板橋聯合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3個人送機,跟我同行有2人,其中有1個感覺是同夥,因為他後來 跟我跟另外一個姓李的女生去的不一樣,也是由那個人協助通關。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1個柬埔寨人跟1個臺灣人帶我們過海關後直接帶我們去西港的酒 店,這個臺灣人有陪我們住到隔天,他請我們到大廳等,就找公司來面試,總共面試3家,第3家要我們,我們後來被帶到公司去。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告訴我們就是做詐騙,叫我們跟他們做,都大陸人跟馬來西亞 人,我有發現工作内容與「DAVID」跟我講的荷官不同。 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反應這邊的工作内容? 答:有跟「DAVID」聯絡並且反映工作内容不同,他一開始說是彼此認 知不同,後來就直接失聯。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一開始中國城園區公司叫做萬源,後來被賣到同園區的波特萊公 司,護照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有被毆打,有被恐嚇也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沒有,怕自己會遭受不測,也怕家人擔心,所以沒有求救。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賠付金,4萬3美金。這次出來沒有付賠付金,是老闆讓我們走, 因為新聞報太大,所以讓我們走。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臺灣警方有持續救援我們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號(楊家豪)是「DAVID」,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 是送機者,編號11(鄭學鴻)是「鄭經理」也是送機者,編號10(陳思瑋)是「NICK」是辦理護照的。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不用了。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柬埔寨金邊於我國國際科刑警面前所述是否都實在?有無需要修 改? 答:實在。不需要修改。 問:經查,你111.2.13去柬埔寨,111.9.29回臺,為何去柬埔寨?經 過? 答:我去年年底失業找新工作,在臉書徵才社團看到徵荷官的工作,我 當時沒有注意工作地點,不記得PO文的人,只有看薪水及工作内容,跟他說有興趣,對方臉書名稱「王承學」就聯絡我,我們有約在新北市○○區○○路00號門口我原本的工作地點見面,當時是我剛下班,對方LINE暱稱叫「DAVID」開車過來,就我所知,王承學和DAVID是同一人,因為臉書上跟來找我的本人好像長一樣,我們在車上聊工作,講到地點是柬埔寨,5萬底薪、月休5到7天,工時每天8到10小時,要去柬埔寨兩個月,只要提早跟主管報備,隨時可以回臺,當天有簽兩份合約,DAVID說1份是代辦合約,因為有相關的機票、核酸費用、1份是雇傭合約,内容為工作時間、内容、條件,沒有簽本票(後改稱)有簽1個18萬本票是針對他們說要幫我代付機票、做核酸相關費用的錢。隔2天,DAVID就約我去外交部辦護照,因為我第一次出國,現場幫我辦護照的人是另外1個人叫「NICK」,辦完後隔兩天有在板橋的醫院做核酸檢測,有1個跟前面兩位不一樣的人帶我去,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或綽號,對方在核酸檢測現場等我。出發當天的凌晨我到板橋區的1間有點隱密的旅館,忘記名字,等待出國,當時,有1位臉書名稱「鄭經理」的人在房間陪我到要出國的時間,並載我去機場,跟我去機場的還有另外兩名也是要去柬埔寨的人及感覺像是顧他們的人,我沒有聽到他們叫什麼,但我有記得他們的樣子。 問:知道跟你同行去柬埔寨的兩人名字? 答:我不知道他們名字,只知道是1男1女。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 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因為我們應徵的是荷官工作,而該酒店1樓就有賭場的地方,我原本以為就是在這裡工作,但他們卻把我們接走,且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内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 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如前所述。 問:為何回臺會被羈押?你還有做別的事情? 答:柬埔寨的詐欺集團有用我的手機做招募,有人受害,我一去把我買 走的人,位在西港的公司隔天護照、手機就都被收走了。另外,我回臺被羈押時,警方說我朋友有做幫忙辦理護照及接送至機場,柬埔寨的詐欺集團的人讓我朋友以為是我叫他去做這些事,我在柬埔寨就是做我剛剛所說的感情詐欺的第一線聊天的人,並非做人事招募。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 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1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3、4月當時我也正好確診隔離。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1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第二家公司的工作内容不一樣,老闆說叫「刷單」,是騙大陸人,公司會給我們微信帳號去加陌生人,並跟對方說會送小禮物,跟對方要地址,並確認對方有無收到,好像是真的會寄柬西過去,但我不知道實際詐騙部分是哪部分,但他們一樣有分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都由不同人負責。不管說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但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DAVID,招募我的人。編號10(陳思瑋)是NIC K,帶我辦護照的人。陪我做核酸檢測,我沒有辦法明確指認樣貌,但是瘦瘦高高的男生。編號11(鄭學鴻)是鄭經理,他是在旅館顧我並送機的人。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當時也在機場送機,他們好像是替其他兩位同行者送機。在柬埔寨看到的臺灣人好像不在上面。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他們在9月13、14日大半夜叫我們整理行李準備搬家,我在搬家過 程中跑出來的,跑出來後聯絡詹警官,當時我們有3、4個臺灣人一起逃出來,有1個弟弟身上有偷帶手機,我不知道為何那個弟弟知道要聯絡詹警官,我也不知道那個弟弟的綽號或名字。 問:你們在柬埔寨都沒有手機可以用? 答:有些人有、有些人沒有,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大陸人都有。我們做 網路詐騙都是用電腦,沒有用手機,就算有用也是公發的。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了,因為我是逃跑出來的,護照、手機都沒有拿。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沒有。 問:你的朋友指認你,他有跟你通到話? 答:如同我前述,我有把手機被詐騙集團使用的情形跟警方講。 問:你在柬埔寨曾經有跟在臺家屬求救過嗎? 答:有,我是在8月中旬公司有給我手機讓我跟親屬聯絡,說可以給錢 離開,所以我就跟我妹妹及在臺北工作的老闆聯絡,應該算是我最正式的求救,在此之前我沒有手機,無法求救。後來詹警官跟我說我家人有幫我報案。 B3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445至448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310至321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9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我是臉書偏門求職社團,看到徵才廣告,我在臉書留言,當時臉書 暱稱叫「呂學承」,對方就LINE暱稱「大衛」聯絡我並介紹我工作内容,内容為博奕工作、做電腦操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原本沒有談定,我是之後發生經濟狀況,所以詢問他可否預支薪 水,他跟我說可以後,叫我先上北部找他,幫我安排住宿及處理去柬埔寨相關事宜,第一天住在臺北西門町附近旅館,隔天他請另外一人「NICK」帶我去辦護照,大衛、NICK帶我跟另外我不認識的兩人一起去做核酸檢測,第二或三天,帶我去板橋南雅夜市附近旅館住宿,隔天我就出發去柬埔寨,前後住宿大約3到5天。送機由NICK載我去。期間,他們有讓我簽切結書,如果我在此期間離開旅館,要賠償相關費用,我另外一張簽立146,000元的本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機場時,一度被丟包,因為他們說我們一到柬埔寨,會有人來 接我們,但沒有,我就聯絡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我發現我被騙是因為我到柬埔寨看到的跟他們跟我講的都不一樣,他們也沒有跟我說那是一個園區,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我有當時園區外觀的照片,這是我在出園區後購買二手手機後,返回園區外拍的外觀照片,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該園區在西港,叫「中國城」。(庭呈手機西港園區外觀照片及合同翻拍照片,經檢察官諭知法警翻拍後發還)這是,我當時傳給我女友留下的證據,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内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 問:發現被騙有無跟人求救? 答:沒有。因為當時他們威脅我們,如果求救會被關小黑屋,我自己有 經歷過。當時我有跟我女友求救過,但因為怕我有安全上危險,所以商量說我先留在那裡,以保安全。我一到園區後,大衛就不再接我電話或回我訊息,我也聯繫不到NICK。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的不在了,女友的我不確定。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前期做感情詐騙,詐騙是大陸人、香港人、海外人士,我們有翻譯 軟體跟海外人士對話,後期4月底、5月初時,我被要求做人事,被要求上求職網臉書,也是要叫人去柬埔寨,我有跟對方說來做人事招募、公司也要求我們不能講到詐騙,但我有老實說來做的是人事招募、廣告,確實有人因為我的招募而來,但他們都知道自己是來做詐欺園區的招募人員。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公司當時說1月有11,000元的美金、可以轉帳回臺,實際上,我沒 有拿到他們所講的報酬,因為他們有扣住宿、吃飯、生活用品等費用,實際上我只有拿到幾百塊美金,我曾經透過公司的人轉帳回臺,但都要給公司手續費。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報很大,公司收到消息說柬埔寨警方要進園區查緝,所以 公司就緊急的把我們都放出來,當時只丟了600塊美金給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一開 始我拒絕,他們要求我付9,500元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本來的手機是我轉人事時,他們以為我將招募的人介紹到別家公司,所以後來被收走的。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我手機被沒收時,還有人冒用我的名義恐嚇我的家人,也用我的名義騙別人去柬埔寨,我是後來回臺時,新北的警員給我看從我手機傳的訊息時,我才知道此事,但我的手機在6月初就被沒收,所以這些在此時間以後被招募來的人都不是我招募的。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大衛,編號10(陳思瑋)是NICK。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一般作業員。 問:薪水大約多少? 答:2萬多元到3萬元。 問:你的學歷為何? 答:高中肄業。 問:你在本件的工作是從臉書社團的偏門工作找到的嗎? 答:對。 問:偏門工作的人跟你聯絡時,有無跟你說工作的薪水大約是多少錢? 答:有,大約5萬元以上。 問:是否有說可以先借錢給你? 答:對。 問:後來有無跟他們借錢?借了多少錢? 答:有,借了2至3萬元以上。他在前期有說要先借給我,但是到他們帶 我出去之前,都沒有借到。 問:你的學歷是高中程度,在臺灣賺錢,有這麼好的工作,當時你是否 會懷疑為何這麼好? 答:一開始沒有想到這麼多。 問:你有無跟他們簽本票或工作契約? 答:有。 問:簽的時候你沒有懷疑嗎? 答:當時他解說這是流程。 問:有無給你看當時的工作環境、跟你說要做什麼事情? 答:當時他解說是做線上客服,類似賭博的客服人員之類的,沒有看到 工作環境。 問:有無跟你說線上客服是詐騙的? 答:沒有,沒有說是詐騙的。 問:你心裡有無覺得懷疑? 答:當時沒有那麼的懷疑。 問:沒有那麼懷疑,還是有懷疑? 答:是沒有這麼懷疑他所說的內容。 問:你說沒有這麼懷疑,是還有一絲懷疑嗎? 答:稍微。 問:你去桃園機場之前,有無住旅館? 答:有。 問:在旅館有無供你吃、喝? 答:有。 問:有無限制你自由? 答:當時他會打電話給我們,看我們人在哪裡。 問:有無覺得他有限制你自由,把你關在裡面? 答:當時我並沒有離開他所安排的地點,所以我不覺得,可是他中途有 來過飯店找人簽本票之類的,那是後面的事務。 問:從柬埔寨下飛機開始,發生什麼事情? 答:到機場之後,他們把我送去一間旅館,在那裡住了2至3天,才送去 園區裡面,但中間有發生一件事情,接洽的人跟他們對應的人有一些問題,好像是因為價格談不攏的原因,才把我們送去另外一個園區裡面。 問:你在警詢時曾說,你先被帶到西港某間飯店,到一個中國城園區, 那時候你才知道是做詐騙的工作,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也說過,你到機場一度被丟包,是否就是你剛剛說的,他們價格 談不攏的事情? 答:對。 問:結果如何解決? 答:後來是他們另外一個買家,我才知道他是買家,跟接洽的人價格談 攏之後,把我們接去園區裡面,一進去之後才知道自己有賠付的問題。 問:是用多少錢被買賣? 答:美金1萬8000元。 問:你去的時候,他們才告訴你是做詐騙,那你前期是做什麼樣的詐 騙? 答:他們安排我們到園區之後,一開始去到那裡是做線上的詐騙,並沒 有像他們所說的賭博詐騙,而是做所謂的金流詐騙。 問:當時你的薪水是多少錢? 答:以他們開的價格一個月才1200元美金,但實際到我手上時,並不是 這個價格,因為會扣掉一些費用。 問:什麼費用,是要還你飛機票的錢嗎? 答:不是,他有說明住宿費用、伙食費用等等之類的。 問:是否跟臺灣公司差不多,要扣一些你應該自己支付的住宿費、伙食 費這類的,公司不提供? 答:但是與他前期所說的不相符,沒有實領到5 萬元以上的錢。 問:在那邊有無被虐待過,如電擊、毆打、凌虐之類的? 答:有。 問:發生什麼事你會被凌虐? 答:我後來極力反抗想要回臺,但是他們不願意,不讓我們離開,一開 此要求要付賠付,可是我沒有那麼多錢,在不同意的情況下就被帶去小房間電擊、毆打。 問:這些傷痕你回到臺灣是否有告知警方? 答:有。 問:是否都有拍照? 答:已經沒有那麼明顯,但是事後有去看身心科。 問:你的私人手機有無被沒收? 答:前期沒有,直到我有反抗不想在繼續的時候,手機就被沒收,一開 始他們會要你通知家長有到安全的地方,到後期他們就會限制。 問:後期被限制的原因為何? 答:比如說工作時段不行使用手機,只有休息時間可以使用。 問:這是他們的工作管理嗎? 答:對。 問:你在那邊有無看過其他臺灣人被轉賣、電擊這類的事情? 答:有。 問:是否知道他們是誰? 答:我只看過他們,但不知道名字,他們在那裡也只有用外號稱呼,所 以要看到人我才會知道。 問:你身上有無文書證據可以證明你剛剛的指控是存在的? 答:我沒有辦法證明,因為當時手機全部都被他們沒收了,我被遣送回 來時,當時的手機也不在我手上。 問:最後如何回來臺灣? 答:我只知道後面那邊的公司收到了臺灣新聞被報的很大之後,他們有 疑慮的問題,之後把我們從園區放出來。 問:你在偵訊時說「沒有支付賠付金,公司緊急的把我們放出來,當初 只丟了600元美金給我。」。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出來時有無在柬埔寨報警立案,說你被虐待、電擊? 答:有,當時跟我同期一起出來的一位同事有報警,後來我們有聯絡上 那位刑警,他才幫我們安排到安全的地方。 問:是透過臺灣一位在金邊的警察,協助你離開園區嗎? 答:對。 問:在柬埔寨你有無報警? 答:我沒有辦法報警,當時我有看到案例,去那裡的臺灣人因為報警, 被虐待、毆打,隔一天才聽到他的消息,據他們公司的人說,他已經過世的資訊。 問:你手上有無證據可以證明這件事情? 答:我只知道一件事情,當時有一個臺灣人在同樣的園區報警之後有跑 出去,後來他有安全回到臺灣,並在網路上直播他在柬埔寨發生的事情,這個人我當時有看過他,在同一間公司。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你剛說在出國前有住旅館,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在偵查中有說,你在旅館的時候有簽切結書,如果你在這段時間 離開旅館的話,要賠償相關的費用,你另外簽了一張14萬6000元的本票,是否有這件事? 答:是。 問:所以當時招募你的人是否有告訴過你可以離開,只是要支付相關的 費用? 答:當時他是說,簽了這張本票以後,就視同是公司的一份子,如果我 要離開是一定要賠付這筆錢。 問:這個金額是怎麼出來的? 答:他是說這像是公司的保證金一樣。 問:這個金額的組成,他們是否有列機票多少錢、護照多少錢、住宿幾 天要花多少錢,類似一個明細給你看? 答:明細上是有說到這個沒錯,但是有額外的費用,比如他上面有註明 辦理機票費用、住宿費用、保證金,還有如果我們有借款的話,也會列在上面。 問:是否可以選擇不想出國,就把這些帳清償? 答:可是他說工作薪資是有包含在內,所以當時我才不疑有他。 問:如果你今天不想出國了,是否可以把這些錢清掉就好? 答:我不懂你的意思。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說你離開時有給你600元美金? 答:對。 問:當時有無跟你說這600元是你的薪水結算,還是屬於什麼性質? 答:當時說的是當月的薪水結算,實際金額是超過600元,但到我手上 只剩下600元。 問:等於是把薪水給你,只是比你當月應得的薪資還低,不是額外贊助 你們返家的旅費? 答:對。 問:是結清薪資? 答:對。 B8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號卷第477至479頁;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333至342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警詢所述是否皆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於111.2.25去柬埔寨,111.10.25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當初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家人已經放棄我了,我會去是因為柬埔寨 法規沒有臺灣那麼嚴謹,賭博、私娼是合法的。我是看到臉書上看到暱稱「王承學」貼文說走頭無路可以找他,工作内容是網路行銷客服,於是我聯繫王承學,王承學有以暱稱「DAVID」加我LINE,他有跟我說是做區塊鍊、資金盤、做詐騙偏門的,每月4萬5包吃住,去完半年,賺1桶金可以回來。 問:去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DAVID直接約外交部見面辦護照,DAVID手上有一個撲克牌刺 青。辦護照當天,除了DAVID還有1位叫「NICK」的也在現場,協助我辦護照。辦護照後,DAVID就直接帶我去住板橋的旅館,之後有換旅館,大概住5天。出國前一天,有1位B9介紹的男性帶我跟B9一起去亞東醫院做核酸檢測。出國當天,有1位男性帶我去機場,我不知道真實姓名或綽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下機後,要認1個「VVIP」的牌子並跟他走,我被兩個大陸人接 走,並在機場對面飯店跟1位綽號「安迪」碰面,安迪跟我說到時公司有主管,借錢可以跟他們借。其實我在詐騙集團裡面,我是總監,就是領導。我在做…算了不要講了。4.28,DAVID跟我斷絕聯繫。 問:聽起來你沒有被騙,如何回國? 答:我是用我的詐騙手段還有我的業績獎金,並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 賠償金,園區就還我護照、放我出來,我後來在臺商協會遇到人,他們就聯繫詹警官,他就把我弄回來了。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因為我想靠我自己的力量回來。我說真的,我是做偏的。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區塊鍊、資金盤,用中文翻譯英文或西班牙文騙歐美人或西班 牙人,我總共被轉賣8次。 問:不做或做不好或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無被威脅或限制自 由? 答:就叫你繼續做阿。我是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 賣。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 問:何時跟柬埔寨方談論回臺事宜? 答:之後才想要回來,因為我也想說要賺到1筆錢。 問:在柬埔寨工作期間報酬? 答:我在柬埔寨賺得錢都拿去付2.45萬的賠償金,所以沒有賺到錢,但 賺到人脈,我打算要跟在臺的人討這個賠償金。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其實對於王承學DAVID的臉印象不深,我對他的手上撲克牌剌青 印象比較深刻,但看指認表好像是編號8。我認不出NICK是哪個。載我去機場的是編號6,他開白色的BMW還是賓士。安迪沒有在指認表上,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實身份,他還在柬埔寨,因為他在柬埔寨有老婆小孩。我之後在臺灣有官司,我還會再去柬埔寨,我在那邊有人脈。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之前在出國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我的工作是粗工。 問:你的學歷為何? 答:高中畢業。 問:當時月薪是多少錢? 答:2萬6000元。 問:柬埔寨這份工作,你是經由臉書社團的偏門工作找到的嗎? 答:是。 問:接觸的人是不是叫「王承學」? 答:是。 問:「王承學」是不是用暱稱「DAVID」加你LINE? 答:對。 問:他有無跟你說這是做區塊鏈、資金盤、做詐騙偏門的? 答:有。 問:當時你就知道是做詐騙、偏門的嗎? 答:知道。 問:他跟你講了之後,為何你要去柬埔寨做詐騙? 答:我一時走投無路,也想要賺錢。 問:你於110年11月22日的偵訊筆錄第1頁說:「我當初去柬埔寨是因為 我家人已經放棄我了,我會去是因為柬埔寨法規沒有臺灣那麼嚴謹,賭博、私娼是合法的。」是否如此? 答:是。 問:他叫你過去做詐騙,當時跟你講的工作薪資結構為何? 答:4萬5000元臺幣。 問:去工作多久? 答:工作8個月。 問:當時有無簽本票給「王承學」? 答:有。 問:你有向他借錢嗎? 答:有,借1萬元。 問:本票金額是不是大約新臺幣14萬元? 答:是。 問:裡面包含了什麼錢? 答:機票錢,飛機錢那些的比較不清楚。 問:當時有誰跟你一起準備出境? 答:朱○輝(即告訴人B9)。 問:你們在聊的時候,有無跟他們說你知道要出去做什麼? 答:有。 問:所以他們也知道是做詐騙的嗎? 答:知道。 問:他們都知道嗎? 答:是。 問:出國前你在旅館的吃、喝、住,都是「王承學」支付的嗎? 答:是。 問:你當下是否自由? 答:自由。 問:有無限制你、不准你出去,把你關在裡面? 答:都沒有,在最後一天的時候有二個年輕人看守。 問:會覺得不舒服嗎? 答:不會。 問:你到柬埔寨一下飛機時,發生什麼事情? 答:我一下飛機就有一個叫「安迪」來接機,之後就帶我去一間酒店, 沒有沒收我手機,就把我交給大陸人,大陸人就帶我和朱○輝(即告訴人B9)去西港中國城。 問:你出去柬埔寨做詐騙集團,但你在筆錄中曾說「其實我在詐騙集團 裡面我是總監、我是領導,我在做。」。為何你要說這些話? 答:我也不曉得,我忘記了,我不是總監。 問:你在偵訊時有曾經這樣說過嗎? 答:沒有。 問:你說你有被轉賣,你被轉賣幾次? 答:轉賣六次。 問:你今天說六次,是六次嗎? 答:我忘記是不是八次,因為是很久的事情了。 問:當下你有回答說「我當時精神不是很好」,是發生什麼事情? 答:因為我有服用精神科藥物。 問:因為你每次精神藥物沒有吃便發作,所以原公司就不敢用你,是否 如此? 答:是。 問:所以他們就把你轉介到下一間公司去? 答:是。 問:你認為這樣的行為是轉賣,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這樣工作,他們有發給你薪水嗎? 答:有領底薪。 問:底薪是多少錢? 答:900元美金。 問:你工作有無達到他們的業績? 答:沒有業績。 問:他們規定的工作,你有無達到他們的標準? 答:沒有。 問:你有無被毆打? 答:有。 問:如何毆打? 答:在七星海。 問:那是轉賣第幾次了? 答:轉賣第三次。 問:什麼理由被毆打? 答:遲到。 問:遲到就被毆打? 答:對。 問:你在園區內都有領到薪水嗎? 答:一開始有底薪,都有領到。 問:領到的錢在園區內可以花費嗎? 答:可以花費吃、喝。 問:園區內有無KTV、電影院這類的? 答:有剪頭髮、嫖娼。 問:如何離開園區回臺灣的? 答:我是被轉賣第八間園區,就有看到的一個老頭很可憐,在8月28日 的時候大家才被釋放,回到金邊的橋牌,我因為在臺灣有官司和一些犯罪記錄不敢回臺灣,後來我流浪了兩個月,到了10月18日我聯絡到國際刑警詹警官,他問我要不要回臺灣,就馬上聯絡我姊姊,但我護照被上一間園區收走,因為我都亂闖園區,像瘋狗亂跑亂叫,後來在10月18日就接觸到臺灣的警察,平安把我送回臺灣,服刑了1、2年,一個是竊盜、一個詐欺都關完,我現在是住在竹北,工作做七間了。 問:你在柬埔寨賺到的錢,是否都用於支付賠付金2.45萬元美金? 答:是,也算是我臺灣同袍幫我出的。 問:你在柬埔寨賠付完,是否就沒有賺到錢了? 答:是,沒錯。 問:但你說你賺到人脈,還說「我之後在臺灣有官司,我還會再去柬埔 寨」,這也是你說的嗎? 答:沒錯,那時候我其實沒有服用精神藥物。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剛有回答律師說,你知道出去是做詐欺? 答:是。 問:你知道出境之後會被轉賣、被毆打或賠付嗎? 答:之前都不知道。 B9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507至510頁)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臉書。社團名稱忘記了。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詢問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後,他給我LINE暱稱「阿鴻」之好 友連結,之後我都與LINE暱稱「阿鴻」聯繫。LINE暱稱「阿鴻」。 問:是否清楚暱稱「阿鴻」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連絡方式、交通 工具等資料? 答:不清楚,只記得暱稱「阿鴻」之人會開1臺白色賓士,車號也沒有 印象。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出國去柬埔寨賭場工作,要到當地才知道會在賭場還是線上博弈網 站工作。月薪每個月1,200元美金,若有加提成可以到3-4000元美金。沒有。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約於111年2月中旬,有和暱稱「阿鴻」之人共見面3次,第一 次約在新北市○○區○○街00號(美味堡早餐店)見面,談論出國工作内容;第二次暱稱「阿鴻」之人到我家接我去新北市○○區○○街00號(板橋王旅館)住宿;第三次為暱稱「阿鴻」之人來旅館接我並送我去機場出國。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三次暱稱「阿鴻」之人及其同夥共2車5人來旅館接我,但除了暱 稱「阿鴻」之人,只有其中一個同夥有跟我講到話而已,内容為叫我簽證簽名、下飛機後要找誰之對話,不清楚暱稱「阿鴻」之人之同夥綽號或暱稱及本名為何。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暱稱「阿鴻」之人之其他4名同夥來就是要帶我出國了,沒有再特 別遊說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板橋王旅館)住宿。約住7至10 天(詳細時間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本票,金額約新臺幣16至17萬,本票用意為怕我臨時反悔不出 國,後來在機場時有當我的面把本票撕掉。暱稱「阿鴻」之人拿本票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本來就有帶護照至旅館。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暱稱「阿鴻」之人帶我去板橋的亞東紀念醫院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暱稱「阿鴻」之人等共5人。有。VIP16588。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有1個。B8。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拿著牌子的人。拿著牌子的人跟機場警察穿著一樣,應該也是柬埔 寨人。帶到機場門口之後有1個大陸人(男、不清楚綽號、姓名)來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詳細地址不清楚)。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 園區(公司名稱、地址不清楚),工作内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有。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 答:有。但他不讀不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西港的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 個七星海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沒有被毆打。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 答:沒有。 問:是否有人救援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是。應該是找當地的官,當地的官再找警察之類的,詳細情况不是 很清楚。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1就是暱稱「阿鴻」之人,他招募我、帶我去住商旅、做PC R、簽本票、去機場櫃檯報到。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B13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273至285頁)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在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經驗、學歷、薪水為多少? 答:學歷是高中畢業,在臺灣的薪水是2至3萬元。 問:這次去柬埔寨找工作是經由什麼途徑找到? 答:Facebook上找到的。 問:是偏門工作嗎? 答:對。 問:你在偏門工作上看到的工作為何? 答:上面是打「出國做業務」。 問:是否有寫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 答:有包吃、包住、包機票。 問:當時你跟誰接洽? 答:一個女生。 問:她有跟你說去國外是做什麼工作嗎? 答:她是說出國做業務方面的工作,就是打電腦。 問:她有跟你說做詐騙集團嗎? 答:沒有。 問:(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證人B13之警詢筆錄第2頁)這是你1 10年8月31日的警詢筆錄。警察問「當時為何要前往柬埔寨?」,你回答「我有問她工作內容,她跟我說是做詐騙集團,回來可以有一筆錢,我就說我有興趣。」。 與你剛剛所答的不一樣,有何意見? 答:可是那時候她完全沒有跟我說是做詐騙。 問:這是警詢筆錄,你在警詢時所述不實嗎? 答:沒有,當時我有拿對話記錄給那邊的警察看。 問:你說你回答這個是要給警察看的? 答:當時在做筆錄時,我有拿對話記錄給幫我筆錄的警察看,可是她那 時候當面跟我說是做業務工作,聊天記錄上面是說做詐騙集團,可是後面我跟她見面、面交的時候,她跟我說是做業務的。在對話記錄裡面是說要做詐騙集團,在見面的時候是說做業務。 問:她叫你做什麼業務? 答:做一些金融的業務。 問:你高中畢業? 答:對。 問:你懂金融嗎? 答:她只跟我說去那邊打字,會有範例給我學。我原本都不知道是做詐 騙的,只是她一直跟我說是做業務的,我就相信她。 問:你搭飛機到柬埔寨之前,有人限制你自由嗎? 答:有。 問:如何限制? 答:我記得是一對男女,叫我先坐火車去新北市,他們去火車站載我去 一間飯店,叫我簽本票及一些合約。 問:你被限制了什麼自由? 答:被關在房間,手機被收走。 問:當下誰收走你的手機? 答:一個男生,我忘記叫什麼名字了。 問:把你關在旅館內? 答:對。 問:你都不能出來、不能吃飯? 答:不能出來,他們會買東西給我吃。 問:什麼事都不能做? 答:對,一直來我房間。 問:當時是否就覺得有問題? 答:可是我沒辦法出去,因為外面有人顧著。 問:你到桃園中正機場時,有被限制自由嗎? 答:沒有,但手機一樣沒有還我,就帶我去辦出境的資料。 問:你取機票過海關到搭機前,有無向航警人員、海關人員或機務人員 求救,說你被限制自由? 答:我還沒出海關時他們有威脅我說,不准求救也不准報警,不然我家 人都會有生命危險。 問:他們知道你的家人? 答:對,因為那時候我手機被收去,裡面有對話記錄。 問:所以你進了海關也沒有向其他人求救? 答:對,不敢求救,怕家人會有生命危險。 問:你到了柬埔寨後,是誰來接你? 答:我記得是一個中國人,有車子來載我,還收走我的護照,叫我上 車,先去一個園區。 問:有無面試? 答:就是去園區面試的。 問:面試時有無區分資金盤、什麼業務等等? 答:面試我的是大陸人,沒有很直接跟我說是做詐騙,是跟我說他們這 裡是做金融業務和上班時間、休息時間。 問:有無講薪水? 答:有,我記得一個月是1200元美金。 問:領到這些錢,你在園區是否可以花費? 答:可以買生活所需。 問:園區內有無娛樂? 答:有唱歌的KTV。 問:有電影院之類的嗎? 答:都沒有,就是KTV和運動場所。 問:你在那邊有無被人虐待? 答:第一間公司沒有,可是我後面有被賣去第二間公司,就被虐待。 問:是別人惹你,還是真的被虐待? 答:當時我賣去第二間公司時,我覺得繼續待在這裡真的會有生命危 險,所以就偷偷拿那邊的工作機想辦法聯繫家人,但被他們那邊的主管發現,就把我拘禁在小黑屋裡面,手被手銬銬著,又被電擊棒電。 問:是什麼原因手會被扣住? 答:他們說我私自拿公司手機找家人求救。 問:這些東西你有無證據? 答:那時候手機都被收走了,但我身上有傷疤,我去做筆錄時航警那邊 有拍照,拍我身上的傷口。 問:你被救出的時後,當下柬埔寨的警方有無立案? 答:我沒有報警。 問:你是被救出來的嗎? 答:我被賣去第二間公司,被關在小黑屋一個禮拜,後面老闆把我放出 來,問我是不是真的想回家,他知道我有叫家人去報警,因為他有看我拿公司手機報警的內容,他就問我是不是想回家,我說我想回家,之後又把我關在房間2天,放我出來後就說要把我放回家,叫我回去請家人把報警撤銷。 問:所以是老闆主動放你回去,讓你回家? 答:對,是第二間公司。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審判長問被告黃鈺真:根據B13之前的陳述,妳的臉書暱稱是否叫「陳 曉暄」? 被告黃鈺真答:對。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剛回答律師說,你本來要去做金融業務要打電腦,後來跟你出去 的狀況不一樣,當時有無告知你,如果去那邊業績沒有達到會被處罰的事情? 答:都沒有,是到那邊做了半個月,有看到跟我同公司的大陸人或臺灣 人,沒有做到業績就被電擊棒電。 問:如果之前他們有告知你的話,你會去嗎? 答:不會。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當時在臉書跟你聯絡的人,暱稱是否叫「陳曉暄」? 答:對。 問:(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黃鈺真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識。)在庭 被告黃鈺真是否是當時臉書暱稱「陳曉暄」的人? 答:對。 問:你剛說如果離開第一間公司要賠錢,是否知道當時第一間公司要求 你離開的話,要賠多少錢? 答:那時候去面試第一間公司時有簽合約,合約上是寫說如果沒有做滿 時間內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元美金。 問:你在警詢時說是2萬3000元美金? 答:對,就是2萬到3000元。 問:到底是2萬元美金還是2萬3000元美金? 答:2萬3000元美金。 問:當時在臺灣約定你到柬埔寨工作的時間是多久? 答:從出國到回來是半年。 問:後來第一間公司要求你在那邊要工作的時間是多久,如果不到那個 時間要賠付是多久的時間? 答:一年。 問:後來這2萬3000元美金是由第二間公司老闆賠付給第一間公司? 答:對。 問:你在警局有指認一位綽號「阿鴻」的男子帶你去辦護照、做核酸PC R 、拿本票給你簽? 答:對。 問:也帶你去機場報到? 答:對。 問:(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鄭學鴻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識。)這位 「阿鴻」是否是在庭被告鄭學鴻? 答:不是。 問:你是忘記,還是不是? 答:好像有點忘記,因為過一段時間了。 (審判長諭知因證人對於被告鄭學鴻是否就是綽號「阿鴻」即警局指認編號11之人,故需要與被告鄭學鴻對質。) 審判長問被告鄭學鴻:B13這位被害人,是不是你當時綽號「阿鴻」, 帶他去辦護照、做PCR、簽一些本票、合約的? 被告鄭學鴻答:我忘記了,因為我不知道證人B13是哪一個。 審判長問被告鄭學鴻:有無與黃鈺真合作過? 被告鄭學鴻答:有。 審判長問被告黃鈺真:對於證人B13有無印象? 被告黃鈺真答:沒有印象了。 問:你在警局所指認的人,是基於你的記憶來指認,或是在什麼樣的情 形指認的? 答:就是那天去載我跟送我出去機場的人。 問:當時你認為是正確的指認嗎? 答:對。 問:你的護照在柬埔寨有無被收走? 答:有。 問:第幾間公司把你的護照收走? 答:就是那邊公司的人。在柬埔寨期間,我的護照都是被公司收走的。 問:第二間公司是否知道你有透過你父親在臺灣報警? 答:剛剛我有說,他們知道我私自拿公司的手機報警,最後面我被抓 到,就被發現了。 問:你會從第一間公司到第二間公司的原因為何? 答:有點沒印象了。 問:是否因為你業績做不夠好? 答:那時候我都沒有做業績。 問:所以你認為你是被賣掉的嗎? 答:對。 B21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549至552頁)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臉書,在臉書打工社團看到,沒有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1位叫做暱稱VPM(Telegram、LINE)(按「VPM」應為「MVP」 之誤),臉書是翁明軒。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加密貨幣的工作,告訴我月薪新臺幣5萬元,工作地點是柬埔寨新 美高梅,沒有發相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我與暱稱VPM見過4次面,1次是在臺北外交部那辦護照時見 面,另外2次是在飯店見面,第4次見面是在000年0月00日出國當天,他從飯店接我至桃園機場,送我出境。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3次見面有另外2人,但我都不認識,他們送我們5人出境。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其他人也有一起遊說我出國薪資優渥,包吃住等條件。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他帶我去千嘉旅館(新北市○○區○○路000號),出國前去 住了1個禮拜。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有簽工作合約,合約是為他們工作半年就可以回到臺灣,也有 簽本票,金類是20萬,是暱稱VPM拿給我簽的,他也有扣留我的證件。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是暱稱VPM同夥,身材微胖的男子帶我去臺北外交部辦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是暱稱VPM的同夥帶我去板橋區的醫院,但我忘記哪家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約4-5個人帶我至機場櫃臺報到,送機的人有教我到達柬埔寨 找手上拿3個8的牌子那個人報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有5個,有B22(男,約19歲)、B23(男)、1位綽號是阿水(男約 35歲,不知真名)、B24(男,約30歲)。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舉牌子的那個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再由一位臺灣人接我們, 再交給一位大陸人。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到公司之後開始上班後,我才知道是從事詐騙,主要打電腦從事 假交友詐騙,跟我在臺灣應徵的工作内容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VPM聯絡反應為何工作地點、時間、 内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是木牌,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 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但沒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我有跟我姊姊說,但我不敢叫他們報案,因為我怕報案會被打死在 園區裡。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 留,若無支付賠付金,就要被轉賣離開園區,我是在上月9月6日被柬埔寨當地的警察強制帶離園區,被解救出來後就在警察局關押,直到今日回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上月9月6日被柬埔寨當地的警察強制帶離園區,被解救出來後就在 警察局關押,直到今日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編號6、11是從千嘉飯店帶我去桃園機場 搭機,編號16是暱稱VPM。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人口販運告訴,還要賠償我的精神損 失。 B23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609至614頁;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285至296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為何去柬埔寨? 答:如警詢所述,是我朋友陳翰緯介紹我去找綽號MVP的人,並開車從 臺北車站載我去板橋的一間旅館,現在忘了叫什麼,我記得在警局做筆錄時有說。跟我介紹去柬埔寨的工作,他說是做賭場後臺的工作,因為我之前在航空公司做助理工程師,當天談定就入住該旅館。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前後住宿大約一星期,期間MVP叫我簽工作契約書、本票,現場有 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如B21、B22,當時他們跟我一起被要求簽工作契約書、本票。MVP有拿賭場的DM給我們看、取信我們,除了MVP,偶爾會有另外一個人,不知道是做什麼的,就在旁邊。護照我本來就有,所以沒有特別辦護照,MVP的小弟載我跟B21、B22去做核酸檢測,做完隔一兩天就出國。出發當天他們開4、5臺車一起出發分別載我、B21、B22及其他兩人,總共5人到機場,這4、5臺車有MVP、MVP的小弟等人,這些人我只有見過MVP、MVP小弟,其他人都是當天第一次見,另外我在住宿期間,有看到1位女生蠻常出現,但不知道他是做什麼的,當時旅館感覺像是他們全部包起來,因為MVP會說隔壁房怎樣,對面房的怎樣,他們都互叫綽號,我沒有記起來,但我認得人。到機場時,MVP交付我們5人機票,幾乎陪同到機場的人都一起看著我們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應,帶我們入境,後有1 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他們叫我們隨便找1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内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 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 問:陳翰緯跟MVP本來認識嗎? 答:好像也不認識。因為當時MVP就站在陳翰緯前面,但陳翰緯找不 到。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我自己覺得沒有用,我覺得人在國外家裡也幫不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公司給線上電話簿,上有篩選好的號碼,他們會叫我們用虛擬號碼 發簡訊,看有無陌生人回覆簡訊,回覆後跟對方搭話、套近乎,跟對方拉近關係後,跟對方推銷產品去行騙,跟對方說在公司的平臺獲利較佳,吸引對方將在其他平臺買到的虛擬貨幣打至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進行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若要領回加密貨幣需要公司後臺同意,但公司不會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北美地區的人,英文不好的人可以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是否曾經提供給詹警官被害人PATRICK 的資訊(如清單「天啟」頁面所載)? 答:是,如該頁面的第一欄所載。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這份資料你是否有看過? 答:有,下面活頁名稱是業務的代號。「天運」是中國籍的主管、「天 啟」是被害人B21、「天鬼」是另外的臺灣被害人,但不是跟我們一起被騙過去的。「叶飛」是中國籍的業務。「天道」是臺灣被害人B24。 問:為何你不在上面? 答:我是獨立出來的,不在他們組。我負責管理園區内外國人,幫老闆 轉達、進行新進員工的培訓,因為我英文比較好,所以叫我去溝通,另外幫他們辦公室寫程式,他們之前是用複製貼上方式發成千的訊息,我寫程式讓它自動就會發出去,不用手動。 問:管理的美國人有被警方救出去? 答:那是我通報的,兩男一女,女生不是美國人,是其中1個男生「丹 尼爾偉恩史考特」印尼籍的老婆,另外1名男生柬埔寨裔的美國人賽司。當時我有想跑出去,剛好有跟美國警方有聯繫,作為交換條件,我有把他們的事情跟美國警方說,他們3人都是非自願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我是聽他們說,他們也是跟我們幾個一樣,因為求職被騙來柬埔寨。 問:剛去柬埔寨時,有無傳訊息到外交部求救? 答:不是我傳的,是另外1名跟我們一起被賣到柬埔寨的受害者B25拿我 的手機發的,因為他手機不能用,他堅持要求救,我跟他說這樣太招搖、可能會出事情,但他還是將我們的資訊都傳給外交部求救。後他被B24欺負受不了以致影響工作表現不佳,很早就被轉賣到其他地方。 問:(提示引流數據表)你有無看過此份資料? 答:有,這就是他們每個業務每天發出去的消息跟回覆的數量,上面記 載的如「山雞」是業務的名稱。這裡面是很多組別的資料,至少有3個組別,是比較早期的資料。其中是臺灣人的有「阿K」B24、「阿彥」是B21、「鯊魚」是B22。我沒有在上面,因為外國人組別資料是獨立的,我在這之中,沒有看到我們組的資料。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上面標示綠底、紅底或白底未標示,分 別為何意? 答:業務會將已經有放錢進去的標示為綠色,將已經發現被騙或沒有價 值的客戶標示為紅色,白色是尚未定義,可能還沒被騙或還沒有確定有無投資意願的人。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組内的人有騙到人我可以業績的3%,實際上我沒有拿到,因為我 組内的人業績不好,且後來丹尼爾自己算1組,他的業績就不算我的。我以底薪每月900美元作為生活費。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我沒有碰到。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我從 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沒有被轉賣,最後轉賣那次就是我逃跑那次,我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1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是兩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被轉賣前,被關在小黑屋兩天,只給水。後來被送出園區,送到 也在柬埔寨的中轉站,等有人買你準備再一起送緬甸,那裡有來自不同園區的人,送在那裡集中等待出售,我在中轉站結識另外2名臺灣人,我們當時得知我們要被送到緬甸,所以我們計畫一起逃亡,我們有準備自己用牙刷做的刀子,藏在身上到要被轉賣時再看狀況去行動,另外做一些事前準備,例如有1名臺灣人去偷1支手機,我負責解鎖、下載地圖,因為一出柬埔寨就沒有網路了,我先研究路線並制訂逃亡計畫,最終在路過泰國時,我自己逃亡,因為當時另外兩位不敢跑。我逃亡時是跟泰國當地人求救,他們幫我報警,泰國警察來後我跟他們借手機聯絡詹警官,因為逃亡時手機被臺灣人收走了,後續就有駐臺辦事處協助。我有在泰國待1個月協助泰國警方辦案,幫他們找出藏匿偷渡客的窩點找出來及確認偷渡路線,他們那個案件結束,我才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MVP是編號16、幫MVP工作的人有編號18、編號10。這3人是我比較 有印象的,編號10是幫忙辦護照的,他有來拿其他人資料辦護照。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不在,是用LINE聯繫。手機在柬埔寨丟了,帳號拿回來也看不到對 話記錄。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學歷及薪資結構是多少? 答:高中,5萬元左右,之前的工作不方便透漏。 問:你現在執行什麼案件? 答:洗錢。 問:你去柬埔寨這份工作,是哪位朋友告訴你的? 答:我已經忘了。 問: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你還記得嗎? 答:太久了,忘了。 問:你去柬埔寨之前,有無住旅館、機票誰支付、誰幫你做PCR? 答:去之前有住在板橋的千嘉旅館,也有做PCR 。 問:這段時間有無人限制你自由? 答:沒有,就叫我們不要亂跑。 問:是否記得當下在臺灣時,跟你說柬埔寨的工作性質、內容為何? 答:忘了。 問:有無說要去做詐騙? 答:沒有。 問:工作內容你是記得但忘記,還是根本就沒說? 答:有點忘了是什麼,但不是講做詐騙。 問:你到柬埔寨時,是誰來接送? 答:我不知道名字。 問:如何接送? 答:在機場大廳接我們出去,並拿到我們的護照,之後就找幾個中國人 把我們丟上車,上車後就進園區了。 問:有無去園區面試工作? 答:沒有。 問:就直接安排工作了嗎? 答:對。 問:有無與負責人或老闆見面? 答:我不知他到底是老闆,還只是辦公室主管。 問:他怎麼說? 答:他沒有說太多什麼,就叫我們直接找個座位熟悉。 問:他要你們做什麼工作? 答:詐騙。 問:什麼詐騙? 答:感情詐騙。 問:給你多少薪水? 答:底薪900美元。 問:有抽成嗎? 答:沒有,就算什麼都沒做,他一個月也給900美元。 問:領到的900美元是在園區都可以花費嗎? 答:只能在裡面花費,因為帶不出來。 問:園區內有無娛樂設施? 答:有。 問:錢是可以花的? 答:對。 問:這段時間你有無被毆打、虐待? 答:有被電擊。 問:為何被電擊? 答:我不曉得,就被電。 問:因為被電擊的是你,才會問你為何被電擊。方便回答為何被電擊 嗎? 答:業績沒達標。 問:你在柬埔寨園區的那段時間,負責的業務為何? 答:感情詐騙。 問:是負責詐騙哪國人? 答:美國人。 問:你會講英文嗎? 答:會。 問:你手上有無被電擊這件事情的證據? 答:沒有。 問:最後如何離開柬埔寨回到臺灣? 答:我在泰國跳車,然後就回來了。 問:所以你是由泰國警方把你交到我們的駐泰代表處才回來? 答:正確。 問:當下有無跟泰國警方說,那時候你發生什麼事情? 答:有。 問:當時有無報案? 答:有。 問:有無開報警的文件、記錄給你? 答:有。 問:你有帶回來嗎? 答:他直接寄到嘉義地方法院再寄給我。 (以下為辯護人連思成律師【被告陳思瑋】所問) 問:剛剛你說出國之前有住在板橋的飯店? 答:對。 問:是否記得住了幾天? 答:不記得。 問:有無超過2、3天,還是只住1天? 答:一周左右吧。 問:這段期間有無詢問過接洽的人說,反悔不想去是否可以離開? 答:沒有。 問:如果你不想出國,他們是否有說你不能走? 答:沒有講過,我也沒有問過。 (以下為辯護人蔡育銘律師【被告林晉宇】所問) 問:(請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證人B23之警詢筆錄第1頁)這是你1 11年9月15日的警詢筆錄。你於警詢筆錄中說,你是經由高中陳翰緯介紹,是否如此? 答:正確。 問:陳翰緯向你介紹時,有無說過工作內容為何? 答:沒有。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在偵查中的陳述是否實在?當時檢察官有請你具結說明過程,你 記得嗎? 答:有。 問:剛剛你回答律師說記憶不太清楚,但你在偵查中講得很清楚,所以 是以那時候的為準嗎? 答:那時候很清楚。 問:所以一些經過是以當時偵查中所述為準? 答:對。 問:你說你去到柬埔寨之後才知道被騙? 答:對。 問:事前你是否知道業績不達標會被處罰的這些事情? 答:不知道。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你剛才說你在臺灣時,招募你到柬埔寨工作的人沒有告訴你是做詐 騙,但是做什麼你忘記了。偵查中你向檢察官說「一個暱稱叫「MVP」的人有拿賭場的DM給你們看。」。這句話是否正確? 答:正確。 問:如果你要離開柬埔寨的公司,可以自由離開嗎? 答:不能。 問:是否需要賠付金錢? 答:需要。 問:要賠付多少錢,你知道嗎? 答:3萬元美金。 問:你在臺灣時,招募你的人有無告訴你,在柬埔寨需要工作的時間是 多久? 答:好像是一年。 問:在臺灣就有告訴你,在柬埔寨要工作一年? 答:印象中是。 B37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621至626頁)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圑 看到? 答:我是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出國工作訊息,暱稱我忘記了。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與1個LINE暱稱叫「TIGER」的人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是辦貸款,說辦150萬,回來可以拿,去 當人頭,1個月内回臺灣,沒有看過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第一次約在板橋區雙十路的85度C,他跟我說是去辦貸款,並 且跟我確認出國時間是4月6日,第二次就是要出國的前一晚有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二次見面「TIGER」告訴我1個民生東路飯店的地址,我搭計程車 過去的時候,我告訴「TIGER」我到了之後有個胖子A過來接我入住飯店,並且出飯店錢,之後晚上有個高高瘦瘦的人來看守我,中間「TIGER」有過來看我。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上面這些人都有跟我小聊工作内容是出國貸款。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帶到優美飯店,住1晚隔天清晨就去搭機。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合約,就是叫我違約要罰十幾萬,具體數字我忘記,是看守我 的瘦瘦的拿給我簽,我有打電話給「TIGER」問這是什麼,他告訴我只是簽個形式,就叫我直接簽沒有關係。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沒有,我本來就有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沒有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另外1個胖子B在機場帶我去航空公司櫃檯CHECK IN。胖子B告訴 我下飛機的時候會有1個人舉牌子面會寫「VIP1688」我去找他就可以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 然後直接進1間公司。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 我有發現工作知道的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 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有,我有告訴他工作内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 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 問:警方出示下圖係採證自被告林晉宇手機内之LINE截圖,經你檢視, 請問暱稱「ALLISON」的人是否是你?為何會發這些訊息給林晉宇? 答:「ALLISON」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 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一開始是在西港的綠巨人1,後來去綠巨人2,後來搬去波哥山,但 是都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搬家而已,我護照被收走,而且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不能離開,有因為沒業績被電擊過,也被體罰,體罰内容是蹲下走鴨子步走半小時,罰跑步跑園區裡面10圈,1圈差不多有400公尺,我沒有被轉賣過但是公司有搬家。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不敢,怕求救會出事情,因為我看過其 他臺灣人求救,他就被關小黑屋一個禮拜,然後他人就消失了,應該是被轉賣。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是由柬埔寨警察來帶我跟另外1個臺灣人叫做B41一起出來, 因為B41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所以我們被帶出來。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由詹警官持續協助救援,我們本來被帶去移民局,後來是詹警官協 調移民局放我們出來,順利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6(林晉宇)是招募的,編號10(陳思瑋)是在商旅帶我的胖 子A,我沒做核酸,編號11號(鄭學鴻)拿合約讓我簽,也在旅館看守我一整夜,編號8(蔡昇翰)是帶我去機場櫃臺報到的胖子B。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B39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703至706頁;原審審判筆錄,經具結。原審重訴2卷二第209至223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是。去年12月,臉書暱稱「王易文」,也就是王契文主動聯繫我, 告知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有。今年,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他就拉了另外1個人暱稱「阿虎」的人一起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就想說可以試試看。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因為我曾經改過 名,需要重辦,辦護照當天,有1位我不知道綽號、外型有點胖胖、高高的男子陪同在場,但不是王契文也不是阿虎,因為我之後有見到阿虎,而在辦護照時,王契文有一直傳訊息給我,辦護照後,該胖胖、高高的男子就帶我去見阿虎。阿虎幫我安排住宿,辦護照當天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我不知道名字,前後住宿大約2天,期間沒有簽工作契約書、本票,也沒有做核酸檢測。期間有收走我身份證,說要辦保險,並由另外1名年輕女子帶我去買出國要用的衣服,購買完後,該女子以他家有老闆及兄弟在喝酒,不方便回家的名義留在旅館,看顧我至出國。出國當天有安排1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1個尾數888的牌 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所以就沒有再聯絡到王契文。在到餐館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我才敢聯繫家 人。 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 答:有聯絡,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 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 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 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告訴家人時,家人有報警。直到臺灣爆出柬埔寨新聞,當時,公司 内有一位弟弟,有國際刑警的聯絡方式,我才聯絡到國際刑警,我拍照我住的地方及GOOGLE定位給國際刑警,9.1柬埔寨警方就到園區把我接出來,在出來前,公司先把我的手機清空,確定為原廠設定後,才將手機、護照返回,後在西港金邊警局、移民局被移轉、留置一個多月後,才被放出來,並由詹警官接到旅館等待回國,並聯繫在臺家屬,先匯機票錢,讓旅館協助買機票後回國。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2是王契文,是招募我的人。編號16是阿虎。編號18是陪我去 買衣服且在出國前看顧我一整夜的女生。載我去機場的人我沒有印象。編號10是陪我辦護照、辦登機的人。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一下飛機就被載我的人刪掉了。求救對話記錄家人還有留存,我 再整理陳報。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實在? 答:有。 問:你是否記得何時去柬埔寨,何時回臺? 答:去年4月份去,去年9月回來。 問:你為何會去柬埔寨? 答:當初叫我去做博弈後臺的會計。 問:你是和何人聯繫? 答:王倩文(音譯)。 問:是王契文還是王倩文(音譯)? 答:王契文。 (經當庭指認被告王契文本人為其所述之王契文) 問:你跟王契文聯絡之後,他有做何事情,你是否記得? 答:他就一直要我趕快,他跟我說他人在柬埔寨,過得很好很好怎樣, 然後拍一大堆照片給我看,要我趕快過去跟他一起工作。說那邊的條件很好、做的很好,薪水也很好。 問:王契文有無和你見過面? 答:沒有。 問:你有和何人接觸過? 答:在庭前面刺青那位,還有後面那個女的。 問:他們分別做了何事情? 答:刺青那位先帶我去飯店,拿著我的身份證跟我說要保飛機保險。後 面那女的就負責在旅店陪著我,跟我去買出國需要用的日用品。 問:後來送你出國,出去後發生何事情? 答:我到了的時候就覺得很奇怪,覺得有受騙,因為沒有辦法聯繫到王 契文,後面被帶去1間餐廳,他們就跟我說我會有賠付的問題,護照也被收走。 問:他們叫你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那時還沒有跟我說從事的工作內容,後面有連到網路,有聯繫到王 契文,他一直騙我說他有在柬埔寨,還拍照跟我說他人在機場,後面就是來買我的買家有打電話給他們的老闆說我如果不跟他們走,我要付17,000元的美金給餐廳的老闆,我才能走。 問:這個都是在柬埔寨發生的? 答:對。 問:你說你到柬埔寨以後還是有繼續跟王契文聯絡,他一直說他在柬埔 寨的機場找不到你,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聽到有買家要你跟他們走,如果不走要賠付17,000元美金才可以 離開,後來是如何? 答:因為我離開之後就沒有網路,也沒有現金,所以我只能跟著他們 走。 問:跟著他們走以後,你做了什麼? 答:他們就開了蠻久的車,之後帶我到1個園區,進去之後就開始帶我 放行李,跟我說叫我休息,明天要上班。 問:工作內容為何? 答:工作內容就是說進行網路詐騙和比特幣買賣。 問:你負責打電話還是負責做哪些事情?是否要你去買比特幣? 答:對外國人實施感情詐騙,叫他們去投資買比特幣。 問:有無成功讓買主去買比特幣? 答:有。 問:你在園區行動是否自由? 答:不自由。 問:如何不自由? 答:你的活動範圍就只有公司、園區還有宿舍,門口是有他們的警衛守 著。 問:薪資如何計算? 答:1個月800美金。 問:是否已經扣掉你必須賠付的錢?還是將來你要離開是要從800元美 金裡去付? 答:800元是付給我們的勞動薪資,17,000元美金的賠付,是我們要直 接拿出來,800元他也不會給我們。 問:所以你如果要離開園區,你還要另外籌錢來付,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說你後來還是有和王契文聯繫上,後來你發現你是要從事詐騙工 作,你是否還有聯繫上王契文? 答:有,但他都是不太回也不會接電話。他會回,但一直說自己在忙。 問:是否沒有幫你處理?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可以離開柬埔寨? 答:後面是有臺灣的新聞報出來,有國際刑警聯絡到旁邊的臺灣人,臺 灣人就偷偷跟我說,我下班時間回到宿舍使用自己的手機才去加國際刑警,一開始其實也會很害怕,可能這也是一種詐騙,因為園區裡面有很多從事不同行業的詐騙,也是有聽過被電、被打都有,所以很害怕,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才有辦法回來。 問:所以有聯繫上國際刑警,他們協助你回來,是否有賠付任何錢? 答:沒有。 問:你在警察局、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有。 問:你方才說到你到當地後有聯到網路,有聯絡到王契文,你當時是否 用你的手機去聯絡的? 答:對。 問:你的手機在下飛機之後,是否可以開機,連線網路? 答:不行,是到餐廳才連上網路。 問:你有無買易付卡? 答:都沒有。 問:都是直接連線到網路? 答:對,連餐廳的wifi。 問:你方才說你在園區裡不自由,只能在公司和宿舍之間,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方才說門口有警衛,是否如此? 答:對。 問:園區裡面除了公司和宿舍之外,有無其可以購買生活用品的地方? 答:有超商。也是在園區裡。 問:你方才所稱在門口有警衛,是指園區大門口的警衛,還是你宿舍門 口的警衛? 答:園區大門口有警衛,但整棟樓裡也都有警衛。就是不管園區或宿舍 都有警衛。 問:園區警衛的身上是否都有佩戴武器? 答:有棍子,門口的有槍。 問:你方才提到1個月的薪資是800元美金,是你的勞動薪資,你領了幾 次? 答:1次。 問:是在何時會發給你? 答:每個月的15日。是工作完的下個月的15日, 問:你領到的是否為現金? 答:是現金。 問:你領到800元美金後,是否可以去消費? 答:對,可以在園區裡做消費。 問:是否為你方才提到類似超商的地方做消費? 答:對。 問:你在園區裡時,下班時間可否使用網路? 答:可以回宿舍用,但是不可以離開宿舍後用。就是只能在宿舍用,只 要走出宿舍手機就不能用了。 問:手機是否為公司的人提供?還是你自己的? 答:我自己的。 問:你自己的手機在宿舍可以使用,是否可以連線到網路? 答:可以。 問:照你方才所述,你是在去年4月份從臺灣出境到柬埔寨,是否如 此? 答:對。 問:你是否還記得,王契文跟你聯絡到你出國,大概隔了多久? 答:半年。 問:你在警詢時說,你當時是和王易文及綽號小虎的人聯絡,一開始是 用臉書聊天室聯絡,後來有加LINE,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當時用臉書聊天室聯絡,此群組是你們3個人都在群組內,還是 你是與這兩個人中哪一個人加群組? 答:是王契文把我拉進群組的。 問:這個群組是否你們3個人都在? 答:對。 問:你們後來加LINE,是否也是3個人的群組?還是和哪一個人聊天? 答:也是3個人的群組。 問:當綽號小虎之人加入群組後,後面主要和你聯絡的人是哪一位? 答:還是王契文。 問:你方才說招募你的人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但是這些照片已經 沒有留存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和這兩位招募者之間的訊息,目前你是否都沒有留存? 答:因為我從園區裡出來時,我就被刷機。 問:刷機的意思就是裡面的東西已經被刪除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所以目前已經沒有留存,無法提出,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方才所述你並未與王契文見過面,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方才說有刺青的被告帶你去飯店住宿,是否如此? 答:對。 問:這位有刺青的被告,是否是你所述的小虎? 答:對。 問:你在偵訊時稱,在網路上聯絡後你就跟被告約在外交部辦護照,約 辦護照這個人是跟王契文,還是跟阿虎約的? 答:是跟阿虎,他叫我搭高鐵之後直接做計程車到外交部,然後會有人 來領我去辦護照。 問:一開始是王契文跟你聯繫,後續是否由綽號阿虎之人再跟你做更詳 細的說明工作內容,或是跟你面試等? 答:都沒有。 問:王契文在偵訊時曾說過,他後來有跟你聯繫,說要給你一些錢作為 補償等等,有無此事? 答:有,我不接受。 問:你當時有無收過錢? 答:太久了,我不太記得。 問:你是不記得金額還是這件事的有無你都不記得? 答:我記得他有說他要匯錢給我,但我忘記他到底有沒有匯。 問:當時王契文為何說要匯錢給你,緣由為何? 答:他有坦誠跟我說他騙我出國,然後他說他給我一點錢作為補助,因 為他知道我要養小孩。 B40 (少年)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715至719頁 ;原審審判筆錄,經具結。原審重訴2卷二第19至39頁) (警詢證述) 問:你於何時從何處回國?機票號碼及航班多少? 答:我在111年11月17日11時15分到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搭飛機回臺 灣。機票號碼及航班是多少我不清楚。 問:警方提供旅客SHEN/YIXIN之電子機票供你檢視,該旅客是否為你本 人? 答:是我本人B40。 問:你於柬埔寨滯留期間是否有遭收走護照?是否要求你從事詐騙工 作? 答:有收走我的護照,收走我的護照的是1位大陸人,我不知道他叫甚 麼名字。有要求我從事詐騙工作。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居住於處或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 賣? 答:先到綠巨人2號,過了1個月後到綠巨人3號,再過3個月後到波哥山 科技園區。沒有被毆打、恐嚇,也沒有被轉賣。 問:你離開柬埔寨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 答:我離開時我有支付3,000美金給公司。 問:是否有人救援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回國是我自己想要回來的,我有先透過刑事局張警官聯繫,由張 警官跟我母親B40之母聯繫,因為我要支付給公司3,000美金的賠付金還差500美金,所以我請我母親就先幫我匯款500美金給公司老闆,之後再請我母親幫我訂回臺灣的機票,我再依機票時間回臺灣。 問:可否請你提供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所在的地址與附近建築照片? 答:地址跟照片我都沒有。 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上述你所提及之人你是否認識?是 否有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等資料?請敘述事件經過。 答:我的女性朋友(下稱A女)在臉書上有張貼賭場工作徵職的訊息, 我就向他詢問工作事宜,後來他就跟我說要我跟另一個接頭的人(男性,下稱A男)聯繫,之後A男安排1個女生(下稱B女)帶我去飯店住宿,在我住宿期間所有花費都是B女支出,也會給我零用錢花(1天1,000元),在住宿期間B女有帶我去找幫我辦理護照的男子(下稱B男),B男就帶我跟B女一起到外交部辦理我出國用的護照,之後在飯店住了10天左右,B女就跟我說可以出國到柬埔寨了,我就搭車到桃園機場去,機場有1個男子(下稱C男)來負責幫我辦理登機事情,但我不知道是誰派過來的,之後所有事情處理好了我就出境到柬埔寨了。只認識A女,他是我的朋友,認識有2年了,其他人都是因為這件事情才認識。我全都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及綽號,我之前都是用臉書與A女在聯繫的,後來他的臉書帳號關版不能使用,我就沒有再與他聯繫,我不知道他的臉書帳號名稱。B女、A男我都是用飛機的APP與他們聯繫,帳號名稱我都忘記了,另外B男、C男我完全沒有與他們聯繫過。 問:你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由何人告知?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 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A女跟我說是到柬埔寨賭場當荷官。薪資有跟我說,但我忘記了。 也有發過工作地點照片(西港賭場的照片)給我看,照片我也沒有存。 問:你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A女)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 次? 答:有與A女見過好幾次。見面地點我都忘記了。 問:見面時除A女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 答:有,但我都不認識。 問:你出國時被帶去何飯店住宿?住了多久?帶你去住宿為何人? 答:有。先到優美飯店(臺北市○○區○○○○○○○○○○市○○區 ○○○路000號11樓。2個地方共住了10天左右。帶我去住宿的人是B女,我不認識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都是用飛機在聯繫。 問:你出國前有遭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 答:都沒有。 問:你出國前帶你去辦理護照為何人? 答:是B男,我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跟他聯繫過, 都是B女跟他聯繫並帶我去辦理護照。 問:你出國當天有無人送機(帶你去航空公司櫃臺報到)? 答:是C男,我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跟他聯繫過, 我不知道他是誰指派過來的,但我知道他會跟B女聯繁。 問:你至航空公司櫃臺報到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 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就C男1個人帶我去報到。C男辦理登機事情結束後,有跟我說到柬 埔寨的時候會有人舉牌向我接機,牌子會寫VIP16888。 問:是否有與你一同搭往柬埔寨之同行人?有幾人?你是否知道其真實 姓名及聯繫方式?你是否認識? 答:有1個人,他的名字叫B41。一開始我不認識他,在搭飛機的時候才 與他聊天認識,後來有他加賴好友。 問:該名同行人B41是否在出國前與你一同居住? 答:我是到機場才知道他會跟我一起到柬埔寨,因為C男有拿我跟B41的 護照去辦理登機。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有1位臺灣人接我通過海關,我不知道他是誰。通過海關後我就被 帶到園區綠巨人2號。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 答:有告訴我是從事情感詐騙工作,騙取他們投資虛擬貨幣。 問: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當下何反 應? 答:有。我就打電話詢問招募我的人A女、B女、A男。 問:A女、B女、A男係如何處理或協助反映?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及飛 機訊息内容? 答:有用LINE及飛機與他們聯繫,不過他們全部沒有一個理會,並且將 我的LINE及飛機都封鎖。對話紀錄我沒有辦法提供,我手機在柬埔寨的時候就壞掉了,所以我把手機丟在柬埔寨。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沒有向家人求救。 問:你為何沒有向家人求救? 答:因為我當時與家人發生矛盾,關係沒有很好,所以我就沒有向他們 說。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指 認表内有何人參與本案? 答:編號一是本案組織的頭(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體型胖胖的。編號 十是幫我辦理護照的B男(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體型胖胖的,戴著眼鏡。編號十五是B41,他是和我一起被騙去柬埔寨的同行人,體型微胖。編號十六是組織的幹部A男,從中協商一切的安排,從招募到出國都是他派人在處理的,特徵是他綁著武士頭,兩手有刺青。編號十八是安排我住宿及給我生活費的B女,他個子不高差不多150左右。至於編號八有點百分之八十像是C男。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他們之前我都是不認識的。沒有與他們有上述身分。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請求提示今日庭呈之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編號1至16是男 生、編號17至24是女生,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有在指認表裡。可否請你指認,你認得的人? 答:編號8、編號10。我沒記錯的話,當時是編號8帶我去機場,並帶我 到登機口。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的人。還有編號16,我記得他是裡面的一個管理。女生部分有編號18,當時是她負責帶我去飯店的。沒有其他人了。 問:你確認後有看過編號8、編號10、編號16、編號18? 答:對。 問:你從000年0月00日出境到111年11月17日入境,你是去哪裡? 答:柬埔寨。 問: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當時我在臺灣有發生一些事情,我有個朋友知道我發生事情後,就 透過他的朋友帶我去找他們這些人,讓我出境。 問:你的意思是,你的朋友介紹你去找這些人。是你剛剛說的那些人 嗎? 答:不是。是這個集團的,我聯絡這個集團的人,就前往柬埔寨。 問:所以是你朋友帶你去找集團的人? 答:是在網路上聯絡。 問:你的朋友是否為集團的人? 答:不是。 問:在網路上聯絡誰? 答:我忘了,我朋友有給我1個LINE,加LINE後我跟對方聯絡,講完之 後我們就去辦護照,然後離開。 問:集團的人加LINE給你,那個人是誰? 答:當時我其實不知道。 問:有無在剛才指認照片中? 答:應該有。印象中應該是編號18。 問:你是跟編號18聯繫,是否如此? 答:是,我跟編號18聯繫。 問:是否需要提示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 答:應該不需要,我剛剛就只有指認1個女生。 問:你是跟女生聯繫的? 答:對。那幾天我都是跟那個女生聯繫。 問:你跟她加LINE嗎? 答:對。 問:她跟你說什麼?出境去柬埔寨要做什麼? 答:當時我大概知道是要做詐騙。 問:她跟你說什麼?為何還沒出境你就知道是要做詐騙? 答:對,但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 問:你知道要去做詐騙,有無跟你提到有薪水或怎樣的情形? 答:細節沒有多說。 問:你知道是要去做詐騙,就同意,剩下的就由她幫你處理嗎? 答:對。 問:你還沒出境之前都住何處? 答:我是住飯店,之後是住○○○○路000號11樓。 問:住飯店住了幾天? 答:實際天數我忘記了。 問:你說後面有住到林森北路? 答:對,後面就離開、出境。 問:你去林森北路住幾天? 答:實際天數我不記得。 問:你剛剛有指認辦護照的人,也有指認帶你出境的人? 答:對。 問:你在臺灣還沒出境以前,住在飯店及林森北路大約有多久時間? 答:應該有一、兩週。 問:中間有無給你費用可以支出? 答:有,在我出國前他們1天給我1,000元,等於給我零用錢花的意思。 問:去林森北路有無見到除了你剛剛指認以外的人? 答:有。只是我忘記長相了。 問:出境後去做什麼、去哪裡? 答:出境後我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1 個詐騙,騙客戶的錢。 問:你負責什麼? 答: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 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 問:你到柬埔寨後做的事情,有無跟你談薪水? 答:有。他們說1個月底薪800元美金。 問:有無工時?1天要做多久、1週要做多久? 答: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 問:有無實際拿到錢? 答:只有拿到底薪。 問:你1個月有無拿到800元? 答:有。 問:你拿了幾個月? 答:從頭拿到尾。 問:你是在000年0月00日出境,111年11月17日入境,中間有7個月的時 間你都有拿到底薪800元? 答:對。 問:你說你不想做了想回來,要有賠付金,你做多久不想做、如何問想 要回來、如何回來? 答:當時我有說想要回來。因為我在臺灣有其他罪,就只是想要逃離臺 灣這個地方,所以我跟我朋友講,我朋友就說他有認識的人,他的朋友可能可以帶我出國,我就去柬埔寨,前面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交出來。 問:賠付金怎麼算? 答:我剛到柬埔寨的當下是16,000元美金,他們說16,000元美金是臺灣 這邊把我賣給柬埔寨接頭人,接頭人再把我轉賣到園區裡面。 問:你的意思是說賠付金會調,還是因為你被再轉賣,金額會有變動? 答:再轉賣會有變動,我最後好像是變動到16,000元。 問:你不是剛到是16,000元,變動後還是16,000元? 答:最前面一開始的實際金額我不知道是多少,最後我想要離開時,他 就說要交16,000元。那時候我跟那個大陸人說我想離開,他要我最起碼把16,000元交出來,那時候我沒有交,我也不敢聯繫家裡。 問:你後來是如何回來?為何會回來? 答:到最後我待的公司因為人愈來愈少就倒了,我就被調到另外一間公 司,同樣是同一個代理老闆的線,代理老闆把我們帶到那間公司之後,我就不用賠付,我想說沒有賠付,就在柬埔寨多玩一下再回來,後面我和我媽聯絡,我就回來了。 問:回程機票是誰出的? 答:我媽出的。 問:你說後來的老闆不用賠付,你就自己在外面遊玩? 答:還是在園區裡,但後面就沒有工作了。 問:是因為沒工作,所以不用賠付嗎? 答:不是。是因為賠付是在第一間公司,第一間公司已經沒了,代表賠 付算是蒸發掉了,不用再繳。 問:你後來是否還是有工作,代理老闆也有付你薪水? 答:後面沒工作時沒有,有工作就有給。很自由。 問:在園區中行動是自由的嗎? 答:前面待的園區不自由,後面的園區在山區,沒有被嚴格控管,所以 那個園區可以自由進出。 問:你跟你媽聯絡後,你媽幫你買機票,你就回來,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的護照在柬埔寨時,是否有被保管? 答:有。 問:你要回來,你的護照有拿回來嗎? 答:有。一開始我拿護照不順利,那時候第一間公司還沒有倒,所以他 們收走我的護照,在柬埔寨工作其實護照都要統一保管,後面我不做,也是保管在老闆那,等我說我要回去時,他才會把護照給我,所以是我要離開時才向老闆拿護照。 問:你確定你要出境以前,就知道出境是要去做詐騙嗎? 答:知道。 問:為何警詢時你表示,A女跟你說是要去柬埔寨當荷官? 答:最一開始我還在臺灣時跟他們聊,他們只有跟我說是當荷官,後面 我開始聊,就知道是要去做詐騙。原本我有先問那個女的,她是說先當荷官,另外那個男的是說,要去那邊做資金盤,資金盤就是騙人投資,匯錢過來的意思。他們兩人的說法都不一樣,沒有套好。那個男的是我剛剛指認的編號16,他說要過去那邊做資金盤,所以我就知道過去柬埔寨是要做詐騙。 問:出境前有無跟你說薪水如何計算? 答:我記得那時沒有講。 問:是否需要給你看一下你的警詢筆錄? 答:應該不用。 問:你在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 答:有一些有漏掉、有一些沒有講清楚,但有講出來的差不多都是實在 的。 問:你剛剛說你之前有在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是否記得當時 有見過哪幾位? 答:我印象中的有記得。 問:(提示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你當時在林森北路409號11樓有無 看過剛剛你說的編號8、10、16、18? 答:有。 問:除了這4人以外有無看過其他人? 答:我記得是有。 問:是哪幾位? 答:是印象中,但我不能確定。我記得編號6、編號1我有看過,但我不 能確定。 問:你看到編號1、編號6大概是什麼狀態? 答:我有點忘記了,編號6我記得在飯店好像有看過他吧,還是在哪裡 有看過。編號1我記得好像是在林森北路409號11樓有看過。 問:是否記得當時是在什麼狀態下看到編號1?你有跟他講話嗎? 答:完全沒有跟他講話,我只是看到他在場,之前我住○○○○路000 號11樓時,我記得有一天裡面大約有快十幾人、很多人。 問:那十幾人當下有在討論什麼或在做什麼嗎? 答:我忘了。 問:所以你沒有跟編號1講過話? 答:沒有。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4頁最後一個答)這是你於警詢時說的 話,為何當時你會說「編號1是本案組織的頭」? 答:那時候我有聽說,而且是大概印象中。 問:你說你聽說,請問是聽誰說的? 答:其他跟我一起在柬埔寨的人說他們有遇到,他們有說跟竹聯幫東堂 的有認識。 問:你說你聽說,是因為你在柬埔寨那邊之後才聽說這件事? 答:對。 問:你在出發前是完全不知道這件事的? 答:對。 問:你是在柬埔寨聽到其他人說,編號1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對。 問:你如何可以確定就是編號1的長相? 答:我那時候好像有實際看過。 問:實際看過編號1做什麼嗎? 答:好像記得有實際看過他。 問:在柬埔寨其他人如何跟你說,編號1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他們跟我說那邊有個東堂姓李的,是竹聯幫東堂那邊的頭。 問:他們說「頭」的意思,是竹聯幫東堂的頭? 答:對。 問:不是代表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應該是吧。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在柬埔寨時有人跟你說1個姓李的,如此精確的 名字嗎? 答:沒有講精確的名字。 問:所以是說誰是竹聯幫東堂的頭? 答:對。 問:他們是如何跟你講的? 答:具體怎麼講我有點忘記了,他們就說他們有認識東堂的,那時候在 柬埔寨聊天時,是先講說他們車子在哪裡,就開始聊,之後聊到他們組織的人及把我賣過來的人。 問:你回來做筆錄時,如何有辦法直接聯想到是編號1? 答:因為我有聽到別人說,我想說應該就是。 問:別人怎麼跟你說的? 答:他們是說這裡有個李的,然後跟我講他的外型特徵,說他是頭。 問:所以是別人跟你說有個李的? 答:對。 問:你剛剛說他們沒有跟你說姓氏,但你現在又說他們有跟你說是姓李 的? 答:我那時候就有說他是說姓李的,沒有名字。 問:你的意思是說,在柬埔寨時他們跟你說有個姓李的,是組織東堂的 頭? 答:對。 問:「他們」是在柬埔寨的其他人嗎? 答:其他人。 問:意思是說,不管是去柬埔寨之前或回來,在整個過程當中,你都沒 有跟編號1交流過或聊天過? 答:沒有。 問:在林森北路409號11樓時,你也沒有看編號1在那邊做指揮或做什麼 的動作,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最後是因為你自己不想做了才回來,你是透過 手機聯繫你媽媽買機票嗎? 答:對。 問:警詢時你表示你手機壞掉了,後來是重新買了1支嗎? 答:對。 問:當下你是否可以自由的看你想買什麼就買什麼? 答:手機是跟公司的人買的。 問:你和公司的人去買1支手機聯繫媽媽,再請她買機票回來? 答:對。因為那時候我有欠那邊老闆錢。 問:為何會在柬埔寨欠錢? 答:因為有借錢。 問:你借的錢是在柬埔寨用嗎? 答:柬埔寨用。 問:所以是在園區裡使用? 答:園區裡使用。 問:你有欠老闆錢,還要再跟你借手機? 答:手機是我自己買的。 問:是你跟老闆借錢買手機的意思? 答:手機在一開始就買了。我的手機原本就壞掉,破裂得很慘。 問:你在臺灣優美飯店及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的時候,有無任何人逼 你簽本票? 答:沒有。 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你在後面園區工作時,行動都是自由的,還 可以自己出入園區。那是哪個園區?你於警詢表示你待過綠巨人2號園區、綠巨人3號園區、波哥山科技園區,所以是哪個園區? 答:最後的波哥山科技園區可以自行出入。 問:你說你在綠巨人園區時,因為不是在山裡面,無法自由出去外面, 原因為何? 答:因為它是深山,就算離開園區也要有交通工具才可以下山,所以可 以自由離開園區,但只能在山的附近買東西。 問:可以出來外面買東西? 答:對。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2頁)你剛回答檢察官說,你最後離開時 沒有付賠付金。警詢時警察問「你離開柬埔寨時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你答「我離開時有支付3,000元美金給公司。」,是否如此? 答:這件事情其實跟這個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這件事情是那時候我還 欠那邊老闆錢。 問:你說你支付3,000美金給公司,是因為你跟那邊的老闆借錢,所以 你才需要付錢? 答:對。 問:你剛剛有提到在那邊工作都有領薪水,每月800元美金,每個月都 有領? 答:對。 問:跟你在那邊一起工作的臺灣人,他們的工作狀況是否跟你一樣? 答:是。差不多都一樣。 問:有無從臺灣出境過去那邊工作的人,工作到擔任類似主管職位? 答:沒有。 問:你在臺灣的生活費用,你剛剛說每天有1,000元? 答:對。 問:其他的花費,例如住宿錢是誰要負責? 答:集團。 問:是否找你去的人會幫你付? 答:是。 問:若你出國之後立刻反悔,立刻就說你要回來,你在臺灣的生活費要 怎麼辦? 答:我那時候沒有想過這件事情。 問:機票是否也是招募你的人幫你買的? 答:是。 問:在111年11月17日你當天回國之後,是否馬上就有去做警詢筆錄? 答:是。 問:是當時你做警詢筆錄時記憶比較深刻,還是到現在會比較深刻? 答:那時候比較深刻。 問:你那時候在警察局所做的筆錄有無據實陳述? 答:基本上有。 問:你所謂基本上有是指有些說謊嗎?還是你都有實在的說? 答:有實在的說,但是說的比較模糊。 問:案發前,你是否認識剛才你指認的編號18這個女生? 答:不認識。 問:你跟她是朋友嗎? 答:不是。 問:是否知道她叫什麼名字? 答:不知道。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2頁最後一個答)你剛才說你有詢問有關 工作事宜的事情,但你在警詢時稱「我的女性朋友A女在臉書上張貼賭場工作訊息,她就向我詢問工作事宜」,所以相關的工作是因為你朋友A女,而不是編號18,與你剛才所述不一致,有何意見? 答:A女跟編號18不是同一個人。 問:所以工作一開始是否都是你朋友A女跟你說的? 答:是。 問:並不是編號18跟你說的? 答:不是。 問:編號18做的事情是否就是帶你去飯店、給你生活費、照顧你生活? 答:是。 問:你的女性朋友跟你說臉書上張貼賭場工作這件事之後,你第一個加 入這個組織、這個集團的人的LINE,是加入誰的LINE? 答:我現在回想起來好像不是先加LINE,好像是我那位女性朋友知道我 在臺灣發生一些案件,想要逃離到國外,她的男朋友就用她的帳號跟我聯絡,說他的朋友可以協助我出國。那時候他給了我一個Telegram,Telegram上面的人的名字叫「虎哥MVP 」。 問:所以「虎哥」就開始跟你聯絡本件去柬埔寨的事情嗎? 答:對。 問:「虎哥」是你指認的誰? 答:編號16。 問:後來「虎哥」即編號16的人是否又介紹什麼人跟你聯絡? 答:是。介紹了編號18跟我聯絡。 問:你剛說編號16的人後來有跟你說,本件去柬埔寨是做詐騙,他講完 之後,你有無再跟編號18或其他人詢問這件事情? 答:沒有。 問:你因為編號16這樣講,你就知道是去做詐騙,是否如此? 答:是。 問:其他人還有很堅定地跟你說,去柬埔寨就是去做賭場工作嗎? 答:那時候我問編號18,他一開始跟我說是做荷官,我問「虎哥」是否 要去做詐騙、資金盤,他說是,所以我就大約知道我是去那邊做詐騙的。我就沒有再去詢問其他人。 問:你在園區工作時有一些同事,這些同事當初來的時候是否都知道是 要做資金盤? 答:他們都不知道。 B41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737至740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103至122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1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我上網在臉書看到出國工作的徵才廣告,在哪看到忘記了,在2月 時就看到了,1個連結點進去就連結到1個叫「林溫妮」的LINE,林溫妮跟我介紹工作,說是出去柬埔寨的電腦工作,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我,但是當時我沒有理他。我看到的内容過太久了,也忘了。在4月多時,林溫妮又主動聯絡我,問我考慮的如何,因為我剛好遇到酒駕、車也沒了,所以才答應林溫妮。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111.4.13晚上7點不知道綽號的1位瘦瘦男生過來接我至優美飯店並 入住,隔天下午林溫妮就過來帶我去買生活用品、理髮,後帶我回優美飯店,後又有兩名男子(與前述載我至飯店的男生不一樣)拿本票、工作契約書給我,工作契約書上記載需工作半年,如未滿要賠償去柬埔寨所支出費用,本票是因為對方說之前曾有人跑掉,所以簽來擔保還款,說我到柬埔寨,本票就會撕掉。我本來就有辦護照,去時沒有做核酸檢測。111.4.14林溫妮跟那兩名男子輪流顧我到111.4.15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不確定載的人他們是否認識,到機場時,有外型高高壯壯的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機票,陪同辦理登機。當天還有一個18歲的小弟弟,我們到柬埔寨後就去不同地方,不知道他的名字,是出發當天凌晨他們載弟弟過來就一起去機場,我們沒有聊天。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陪同登機高高壯壯男子拍我們的照片,並叫我們認一個 「MVP」幾號忘記的牌子,所以我們一到機場,就有一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我們接機,我及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求救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 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8月多我是先請我媽報警,但流程很慢,是在網路上搜尋到刑事局飛機群組,在9月時成功聯繫到詹警官。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微博認識人,談感情,有基礎後,就交給主管。讓主管去做後 續邀請對方投資的事情,因為主管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聊天記錄,所以知道我們的聊天狀況,公司會在合法的平臺請對方投資到公司所提供的錢包,但最終錢包裡的虛擬貨幣不會還對方。詐騙對象主要為國外的華裔人士,有說不能騙在大陸的大陸人,另外他們說臺灣人很難騙,所以也不會騙臺灣人。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 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我們的老闆還好,業績沒達標還好,可能換做人事,但人事還是做 不好,可能會被轉賣,但有一位臺灣人綽號PETER因為報警被賣到同園區的隔壁公司就被打很慘。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内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我中間沒有被轉賣。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看到新聞請我媽媽報警,但處理太慢,所以聯繫詹警官協助回 臺。離開園區前,老闆約談他知道我報警了,問我要不要留下,我回不要,之後老闆就請人載我到波哥山附近的警局,後續詹警官協助我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6是給我簽本票、契約書的。編號10或8其中一人是在機場陪 我登機。編號11是111.4.13到中壢載我到優美飯店的人,他拿走我護照、身份證。編號11不是跟編號16一起來簽本票、契約書的人。編號18就是林溫妮。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就被園區的人要求手機格式化。媽媽那可能還有我求 救的對話,我回去詢問是否還在再陳報。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有出過國嗎? 答:有。去過泰國度蜜月和柬埔寨。 問:你去柬埔寨做什麼? 答:當時是被騙去的。 問:你說的被騙去是什麼意思?你一開始是看到什麼東西、你有何需 求? 答:當時因為駕照剛沒有,後來在臉書看到一個女生在招募工作,我忘 記內容是什麼了,因為太久了,後來有密她,她就叫我加私LINE,加完聊一下之後,她就找一個男生從中壢把我載到臺北林森北路的什麼旅館,我忘記了,在那邊住二天吧,後來就飛出去了。 問:你說你忘記了,那你之前在警察局作的筆錄實在嗎? 答:什麼意思。 問:剛剛你說當初的求職廣告你忘記了,但你在警詢時有說的比較詳 細,當時說的是實話嗎? 答:是,那是剛回國的時候,後來是警察跟我聯絡的,那時候印象比較 深刻。 問:你於警詢時是說在做電腦打字薪水很優渥,所以你才去跟對方聯 絡,是這樣嗎? 答:對,對方有在臉書上貼求職的內容,後來我密她,她就說要加LINE 聊。 問:當時是講電腦打字的工作,是嗎? 答:對。 問:有想起來了嗎? 答:嗯。 問:當初有約定薪水嗎? 答:當初有講,但太久,我真的忘記多少錢了,反正比我在臺灣多。 問:警詢時你有說一個月薪資是800元美金,這應該是你已經到柬埔寨 之後的事情,檢察官現在要問是,一開始對方跟你說電腦打字這件事情是多少錢,你記得嗎? 答:那時候好像是在旅館,我問她薪水,她說好像有5、6萬元臺幣左 右。 問:你剛有說來北部的旅館住,當時你有無拿證件、資料給對方? 答:她有跟我拿身分證及護照。 問:後來有還你嗎? 答:登機的時候有還我,後來我下飛機之後,我身分證不見了,護照被 他們收走沒再給過我。 問:你在旅館時,是否可以自由進出? 答:第一天他們人還沒來的時候可以,第二天那個女生我去哪,她就跟 著去哪,就是要盯著我。 問:同房間有無別人? 答:沒有,只有我一個人住那間房間,他們有一個女生之後換一個男生 來跟她交換。 問:你於警詢時稱,你在飯店內有與另一位男子簽本票,當時你有先跟 對方借1萬元,對方說要簽本票。此事與你去柬埔寨有關係嗎? 答:因為他們說可以先預支,我有說我需要1萬元,後來簽本票簽了不 止1萬元。 問:你在警詢筆錄只有說簽本票,你簽多少金額? 答:實際金額我忘記了,好像超過10萬元,他跟我說有飛機票之類的錢 都要加,去多久之後就不用還了,他就用嘴巴這樣講。 問:所以本票不是只有單純你借款的1萬元,是包含他們代墊機票錢的 開銷? 答:對。到時候都從薪水扣。 問:誰帶你去機場,你記得嗎?那個女生有跟你去嗎?在旅館你去哪裡 都有一男一女跟著你,去機場時,這二位有跟著你一起去嗎? 答:他們就送我到樓下,後來上車而已。 問:他們沒有跟你們去機場? 答:對。 問:你於警詢時稱,你到機場時總共有5男1女,這個女生是你講的看管 你的女生嗎?你說知道總共有6人5男1女,除了上述3男還有一名男子載你到機場,是否如此? 答:他們送我到樓下,後來我就上計程車,但我是跟一個男生,當初跟 我一起去的就只有一個年輕的弟弟而已,那個5人的,我從來沒有這樣說過。 問:你在機場時有人接應你們,給你護照及機票的有幾個人? 答:就一個男生。 問:跟你一起同行飛去柬埔寨的人有誰? 答:就一個弟弟。 問:就是一個男生接待你跟另外一個弟弟2個人? 答:對。 問:你剛剛所說跟你同行的弟弟今日有無來作證? 答:沒有。 問:你飛到柬埔寨之後,送機的人有無與你一起去? 答:沒有,我們入海關之後他就走了。 問:你飛到柬埔寨之後是誰接頭? 答:一開始是柬埔寨的當地人,他就把我們護照拿走。 問:你有辦法跟他溝通嗎? 答:我都沒有講話就看牌子,他就叫我們跟他們走。 問:護照收走,手機有被收走嗎? 答:那時候私人手機還沒有被收走。 問:接下來你和那個弟弟被帶去何處? 答:我們先出海關,之後他就把我們交給另外2個Partner,我和那個弟 弟就每人跟一個臺灣人各上一台車,去金邊附近一個類似殯儀館的大廳,就有大陸人來帶走我們。 問:你和那個弟弟是不同公司? 答:對。 問:後來就只有你自己去你自己的公司? 答:對。 問:你去的時候他們有無跟你講工作內容? 答:一去的時候他們就講了,說我們是被騙來,就什麼都跟我們明講 了,說我們是被騙來的,現在的薪水是800元美金,不要想說要走,這個要賠付資之類的。 問:800元美金是薪水? 答:對。 問:賠付要賠多少? 答:好像說1萬元還是2萬元美金。 問:你去到那邊之後他就跟你明講了,那工作內容為何? 答:他叫我們做網路金流,就是投資的,騙海外的大陸人。 問:你們在那邊可以自由進出嗎? 答:不行,但是在園區內可以去買東西之類的,他們不會管,就是不能 出園區。 問:你有無看到或自己親身經歷被處罰的情形? 答:是看到了。 問:怎麼樣的處罰? 答:處罰有分很多種,像體罰就是每週要跑操場或鴨子步走操場應該也 算吧,但打的那種我沒看過,只有別人出來時有看到傷痕,打得當下我沒看到。 問:你曾經看過有人身上有傷,也有被類似體能的處罰,是嗎? 答:對。 問:是否知道是何原因才會被處罰? 答:業績沒達到,然後每週都會開會。 問:當初他們是召集所有人出來看這些人被處罰嗎? 答:體罰的話是全部人一起做,沒達標的人都要一起去跑操場,有達標 的人不用跑,就看著他們跑。 問:後來你知道被騙,有無試圖與當初接洽電腦打字的對方聯絡? 答:聯絡不到,當時手機馬上就被收走,沒有再還給我。 問:你剛說到了柬埔寨之後手機一開始還在,那何時被收走的? 答:到那2個臺灣人的時候,我們一上車他們就跟我們拿手機,其實在 我手上也沒有保留很久。 問:你後來有無被轉賣或換公司?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離開? 答:後來新聞報出來,我那邊剛好有一個臺灣人,我就和他2人看到警 政署的LINE,我們就聯絡張警官,張警官就想辦法把我們帶出來。 問:你是用何方式聯絡,用手機嗎? 答:對,我們本來在西港,後來因為西港被抄,我們整個園區人就被移 到波哥山,到了波哥山的時候他們有把私人手機還來,後來我們就聯絡了。 問:於是用私人手機與臺灣政府的警察聯絡? 答:對。 問:當初在旅館、送機的這些人,今日有無在庭? 答:好像有一個,可是可能需要他將口罩拿下來一下。 問:哪一位? 答:在檢察官左邊穿著黑色上衣的男生,他好像就是從中壢將我載到臺 北的人。(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鄭學鴻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識。)就是他。 問:還有其他人嗎? 答:我現在這樣看認不出來。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林晉宇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識。) 問:有見過這位嗎? 答:有,在飯店,就是看管我的男生。 問:你於警察局指認的對象是否可以確認? 答:可以。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陳思瑋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識。) 問:有看過這位嗎? 答:我沒印象。 問:警詢時你說他是在機場幫你辦報到、帶你出關的人,是他嗎? 答:太久了,忽然沒印象,我的印象就只有那塊,可是不確定不能亂 講。 問:回臺後你有無與對方聯繫? 答:沒有。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我本來是開聯結車,跑晚上的,南北跑。 問:薪資大約是多少? 答:5、6萬元。 問:你學歷為何? 答:高中畢業。 問:電腦方面你很行嗎? 答:還可以。 問:本案與你接觸的女孩子「林溫妮」與你談工作薪資及福利時,你確 信你要去做什麼事嗎? 答:確信是什麼意思。 問:她說有這好的福利,又到國外去,你確信去的就是做這麼單純的打 電腦,就可以賺這麼多錢嗎? 答:所以我一開始有跟她要當地的工作環境照片,後來去的時候才發現 全部都給我假照片,因為當時沒去過,所以本身也會想去,加上當時駕照被吊銷,想說出國好了。 問:在還沒到機場在旅館時,你有無被人限制自由? 答:沒有,我總共住二個晚上,第一天他們人還沒來的時候,我要吃東 西就去全家,第二天來之後,我去哪「林溫妮」就跟著我去哪。 問:她是否都帶你去剪頭髮、買衣物之類的? 答:對。 問:所以是看管還是照顧? 答:算看管吧。 問:依你的個頭,她看管得住你嗎? 答:她看管不住,可是後來剪完頭髮回旅館,她就在旁邊,其實不會有 想要出去的時候。 問:然後呢? 答:剪完頭髮之後到旅館,她跟我說明天幾點出門,那時候我也不會想 要出去。 問:到了柬埔寨園區後,你認為當時你失去自由了嗎? 答:對,一到園區裡面大陸人就約我們去談話,就什麼都跟我們講清 楚,那時候我就知道了,可是已經出不去了。 問:你如何向這個老闆反映? 答:我沒有向他反映,我們一到園區,那邊的人就會把我們帶去見老 闆。 問:你認為做的工作與說的不一樣時,你沒有反映嗎? 答:反映後他就說要不然就賠付,但我沒有他說的金額。 問:你到的園區有多大? 答:我同公司的園區一開始去4月中,那時候那個園區多大我不知道要 如何比喻。 問:你活動的範圍有多大? 答:就是自己的寢室、買東西和工作的地方。 問:園區內有商店嗎? 答:有。 問:多不多? 答:就是衣服、吃的、唱歌那些都有。 問:還有唱歌的地方? 答:有。 問:是否食衣住行都有了? 答:對。 問:你生活的地方除了園區大門不能出去外,其他的是否都算自由? 答:在園區內都算。 問:是否可以與家中通訊? 答:不行,因為私人手機沒有還。 問:是否可以使用網路? 答:就用公司機,可是有看到有人被抓到過,踩到公司紅線,被抓到就 會關小黑屋,所以比較聰明的應該是不會觸碰紅線。 問:你剛說跑操場是業績不到的人一起跑,還有看到有人有傷痕,但你 沒有看到他如何被打,是否如此? 答:是,因為一個園區內有很多公司,可能每層樓的公司不一樣,當時 我在5樓都走樓梯上去,就有看到別層樓的臺灣人手上都是黑青,那個怎麼想也知道是被人打。 問:怎麼想都是被人打,就一定是公司打的嗎? 答:對。 問:還是同儕之間互相毆打? 答:我這間公司一開始有個臺灣人,加我過去有2個,後來到5月1日又 來個臺灣人,他後來被調去4樓,但還是與我們同寢室,他就回來跟我們說他們那邊每天都在打人。 問:你說誰每一天都在打人? 答:就是大陸人,他們會打。 問:你的薪資一個月是800元美金,你在公司這800元夠花嗎? 答:根本沒有800元,我拿不到那800元。 問:實際上只拿到200至300元,是嗎? 答:對,反正就是剛剛好。 問:不夠的話是否可以向老闆預支? 答:可以,可是老闆不會借。 問:你說詐騙集團老闆找你過去談話,問你有無意願離開,你說你想要 臺灣,他就找人送你到附近的警察局作筆錄,然後在把你送到金邊的移民署,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到附近警察局做筆錄,有無告訴當地警察局說,你所屬的這間公 司有涉嫌凌虐,逼迫你做詐騙工作? 答:你不能這樣說,不能跟當地警察局說我是在做詐騙,因為當地警察 局與園區老闆有掛勾。 問:你如何知道他們有掛勾? 答:那時候我與另外一位臺灣人被發現報警的時候,當下他們把我們帶 去房間內,後來就把他們的手機拿出來給我們看,就是我們當初向臺灣警察報警的大頭貼,都在老闆的手機裡面,就什麼都有。 問:所以你就懷疑我們這邊的警察請柬埔寨附近的警察局幫忙,結果這 些資料卻外漏到你的詐騙集團老闆手機上,是不是? 答:對,那時候他把我們送到警察局時說,筆錄他都看得到。 問:在這個情況下你只好自己吃暗虧? 答:對,那沒辦法。 (以下為辯護人林曜辰律師【被告鄭學鴻】所問) 問:剛才鄭學鴻有起立讓你指認。鄭學鴻除了載送你從中壢到臺北的過 程之外,還有無對你做什麼事情? 答:他載我到臺北,就把我的護照、身分證拿走,並幫我開一間房間付 了二天的住宿費,之後就沒再見過面了。 問:就是只有在進旅館的時候有接觸到,之後就沒有見到面了? 答:對。 問:你辦出國手續及篩檢時,鄭學鴻有無在場? 答:你說到機場的時候嗎?他沒有在場。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你剛提到你到園區之後,老闆有很明白的告訴你是做詐騙的,有無 告訴你說你是被賣掉的? 答:有,一開始他就什麼都明講,什麼都跟我講了。 問:是否認為你是被賣掉的? 答:認為。 問:你從哪些跡象認為你是被賣掉的? 答:我們一到柬埔寨,一開始他就把我們手機的訊息都刪掉,後來就收 走,到柬埔寨我有2個老闆,他們都有明講是被賣掉,如果要回去就要賠錢,那時候我就知道自己是被賣掉的。 問:在你到柬埔寨後,知道整件事情與你原來認知的是不一樣時,你有 無要聯絡介紹你來柬埔寨工作的人? 答:有想過聯絡,可是聯絡不到。 問:你是有去聯絡但聯絡不到,或是有想但是無法聯絡? 答:有想,但是無法。 問:是因為沒有私人手機的關係嗎? 答:對。 問:你於偵訊時曾說,你有聯絡「林溫妮」,但「林溫妮」不回你,有 無此事? 答:有,我每個月才休假一天,有時候手機會還,但旁邊都會有人在, 那時候我就有聯絡,但她都不回。 問:是否記得你在臺灣有簽本票及合約書? 答:記得。 問:在臺灣讓你簽本票及合約書的人有無在庭? 答:我現在看是沒有,那是另外一個人。 B42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759至763頁 ;原審審判筆錄,經具結。原審重訴2卷二第139至164頁) (警詢證述) 問:你於何時前往柬埔寨? 答:我於111年4月20日前往柬埔寨。 問:為何你會前往柬埔寨?你於何處看到招募出國之訊息? 答:我當時的男友B43於111年4月18日左右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國 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隨後便有1名綽號「鄭鴻」聯絡我男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我們安排,隨後我就跟我男友前往柬埔寨。是我男友在臉書看到的。 問:承上,臉書廣告在哪看到你是否知悉? 答:我不清楚,是我男友聯繫跟看到的。 問:承上,綽號「鄭鴻」之人有無向你們表示工作内容、薪資多少、在 哪工作等訊息? 答:他跟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但具 體沒有說要幹嘛,只說是合法的博弈業,1個月可以給我們的薪資是2,000美金。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收到綽號「鄭鴻」聯繫後,如何前往柬埔寨從事 工作? 答:「鄭鴻」跟我男友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於4月19日又有1名綽號 「阿虎」之人與我男友聯絡,並安排我跟我男友前往優美旅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住宿,住宿費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隨後於4月20日綽號「阿虎」之人聯絡我男友表示搭稱由他們所安排之車輛前往桃園機場並搭乘由他們所安排之班機(長榮航空)前往柬埔寨,機票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 問:承上,當時還有無其他人自優美旅館前往桃園機場與你們搭乘飛往 柬埔寨之班機? 答:還有1個大約30歲左右的男子跟我們共同搭乘綽號「阿虎」之人所 安排的車輛前往桃園機場搭乘飛往柬埔寨之飛機。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抵達柬埔寨後做了甚麼事情? 答:綽號「阿虎」之人跟我男友表示我們一到達柬埔寨後,會有1個拿 著VIP1688招牌之人接機,到時我們就跟著他走,他就會帶我們到工作跟住宿地,隨後我們到達柬埔寨也有看到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綽號「鄭鴻」之人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一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 問:承上,到達綠巨人園區2後你們從事哪些工作? 答:自稱老闆之人就安排我們到一個辦公室裡面,裡面也有其他人,工 作内容就是要用虛擬貨幣的名義詐騙全世界的人,住宿也是在綠巨人園區裡。 問:承上,你們如何從事詐騙工作?你擔任的角色為何? 答:我不清楚我男友的部分,因為我是女生,所以我被要求從事以女生 名義跟全世界的人聊天,也就是使用感情詐騙的手法,聊天得手後再慫恿對方投資虛擬貨幣,到時就會有下一個分工的人接手。 問:承上,你從事詐騙工作後有無詐騙成功? 答:沒有,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 被轉賣到別家公司。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如何被轉賣到別間公司?工作地點為何?工作内 容為何? 答:我跟我男友因為沒有業績,所以被自稱老闆之人被以43,000元美金 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並以1名叫吳嘉興之人作為媒介,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 問:承上,你從事詐騙工作後有無詐騙成功? 答:沒有,我跟我男友一樣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 問:承上,你所稱體罰意思為何? 答:就是會一直被逼著跑操場、跳階梯等。 問:承上,你到太子園區後還做了何事? 答:因為我跟我男友一直沒有業績,也一直被體罰,所以我們都有一直 想辦法怎麼報警跟回國。 問:承上,你們最後有無成功報警? 答:有,我們各自的家屬都有在臺灣報警,也有聯繫反詐組織GASO跟當 地的省長,最後當地的警察把我們救出。 問:承上,你們發現遭綽號「鄭鴻」、「阿虎」之人販售到柬埔寨從事 詐騙工作,並在當地又遭轉賣等情事有無再向對方聯繫? 答:有,他們都說有再幫我們處理能不能協助我們回國,但最後都沒有 下文。 問:承上,你們除了遭體罰外,還有無遭到其他強暴脅迫,如毆打、轉 賣等情事? 答:除了我剛剛說我們有被轉賣外,我個人在太子園區時也有被性侵。 問:你有無向家人或朋友求救?有無相關訊息可提供? 答:我都有求救,但手機沒辦法提供,因為已經在太子園區被收走。 問:你離開太子園區有無支付賠付金? 答:沒有,因為太子園區就是要我這個人,所以他們不願意收賠付金就 放人,並且他們用他人身分冒充我離開園區,直到該園區被警察包圍後我才脫困。 問:你護照遭收走有無領回?無護照你離開園區後你如何返國? 答:沒有,到現在還在對方手裡。我被警察救出後就送到金邊移民署, 移民署就安排我們回國,期間我跟我男友聯絡到胡志明辦事處跟白狼的管道協助我們返國。 問:承上,你有無花費任何金額始能返國? 答:有,因為屬於非法勞工,加上我們在柬埔寨的簽證過期,我家人有 花了新臺幣12萬元的罰金。 問:你上述所稱綽號「鄭鴻」、「阿虎」之人是否見過? 答:有見過,出國前我跟我男友因為要了解如何出國的情況,他們兩個 人都有跟我們接洽過。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表供你指認,指認表中有無你所稱綽號「鄭鴻」、 「阿虎」之人? 答:有,編號11(鄭學鴻)是鄭鴻,編號14(林晉宇)是阿虎。 問:你是否要對綽號「鄭鴻」、「阿虎」之人提出告訴? 答:要,我要告他們人口販運跟妨害自由,而且要彌補我的精神賠償。 問:警方有無暴力、脅迫等不法方式取供?你現在意識是否清楚? 答:沒有。清楚。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於111年10月16日在海山分局做的筆錄,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是。 問:(提示空白指認表)指認表中,你有見過編號幾? 答:我的印象是編號11(按即鄭學鴻),其餘我不知道。 問:你剛說編號11有見過他,你是否記得他做了什麼事情? 答:他有跟我男朋友有聯繫過,我沒有跟他直接有接觸,但是我看過 他。 問:你看過他,是在什麼地方看到的? 答:在優美旅館。 問:你們在優美旅館住了幾天? 答:好像是1天吧,我有點不清楚了。 問:你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到111年10月13日入境,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去哪裡? 答:去柬埔寨。 問: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其實我做什麼事都是跟男朋友一起,所以沒有想那麼多。 問: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是否出去玩? 答:我不清楚出去的目的。 問:不是出去要賺錢的?還是要出去玩的? 答:我一開始以為是出去玩。 問:你男朋友有無告訴你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去賺錢這件事? 答:有。 問:你有無看到那一篇臉書上的廣告? 答:沒有。 問:你男朋友有無跟你討論出去賺錢? 答:他沒有跟我說要出去賺錢,但是他說有人透過臉書跟他聯繫,但是 我自己不是很清楚。沒有討論。 問:你是否清楚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 答:其實我並不清楚。 問:你是否都是聽你男朋友的安排? 答:他去哪裡,我就去哪裡。 問:你不知道要出去做什麼事,是否如此? 答:是的。 問:你在警詢筆錄說柬埔寨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然後是合法的, 是否正確? 答:是的。 問:出去以前告訴你們1個月的月薪是多少? 答:我有點不記得了。 問:你在警局筆錄說1個月可以給薪資2,000元美金,是否正確? 答:對。 問:你筆錄說1個月可以給我們薪資2,000元美金,是你1個人1個月也可 以2,000元美金,還是你跟你男朋友合起來2,000元美金? 答:是1個可以得到2,000美金。 問:你筆錄做的,是你自己聽到的?是何人說的?還是都是聽你男朋友 轉述的? 答:他是到柬埔寨的時候才轉述給我聽。 問:你方才有指認編號11的人,你完全都沒有跟他接觸,都是你男朋友 接觸,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在警局筆錄說7月19日有1個除了「鄭鴻」這個人以外的另外1個 人,綽號「阿虎」的人跟你男朋友聯繫,這句話是否實在? 答:對。 問:指認表中,「阿虎」是編號幾?你有無見過? 答:編號14(林晉宇)。 問:「阿虎」做了什麼事? 答:我在優美旅館的時候見過他,他安排我跟我男友住在優美旅館。 問:出境的時候,是何人帶你們出境的? 答:出境是我們被安排到1台車上,載我們去機場。機票也是他們先付 的。 問:所以你出去以前,你不知道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是否如此? 答:對。 問:去柬埔寨後,你們實際做什麼? 答:我們被安排在詐騙園區。 問:你做何工作內容? 答:就是詐騙電話。有打電話也有打電腦聊天。 問:你去那邊以後,有無被告知工作內容、月薪、需要做多久? 答:我沒有領到薪水。 問:為何沒領到? 答:因為他說我們有賠付金。 問:你們有賠付金,所以要先扣掉,是否如此? 答:對。 問:還是是因為沒有業績,所以沒有領到薪水? 答:都沒有業績,也卡在自己有賠付金。 問:所以要先從薪水裡面扣,扣完賠付金以後才會發給你們薪水,是否 如此? 答:也沒說薪水的部分。 問:你出境之前,在臺灣有無簽工作契約或者是簽什麼東西? 答:好像有簽名,但是我不記得內容。 問:內容有無說出去要做多久,不然要怎樣? 答:我不曉得。我有簽名,但是我並沒有印象裡面的內容是什麼。 問:你簽的時候,你男朋友是否也有簽? 答:有。 問:指認表上,在場還有何人在? 答:我印象就是編號11、14,還有我男朋友。 問:你方才提到去柬埔寨後,因為有賠付金,你所了解的賠付金意義為 何? 答:一開始我並不曉得,到了當地後,在第一個園區裡老闆跟我和我男 朋友說我們不是自願,是被人家賣過去的,所以我們要支付賠付金。 問:有無說賠付金要付多少?你們才會有薪水還是什麼? 答:我跟我男朋友加起來是43,000元美金。 問:你們要償付這些賠付金後,才有薪水可以領,是否如此? 答:應該是,因為我並沒有領過薪水。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工作內容是你說的詐騙,工作大概做多久時間? 答:12到18小時。好像做了1個多月。 問:你在警察局說5月23日被轉賣到別家公司,是否正確? 答:正確。 問:原因為何? 答:我們沒有業績,也不想在柬埔寨。 問:轉賣到第二個園區,叫什麼園區? 答:金運。 問:第二個園區,你做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也是詐騙。打字詐騙,感情詐騙,叫他們投資虛擬貨幣。 問:有無業績?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處理? 答:沒有業績就每天擺爛,就是每天不想做。 問:你們從臺灣過去柬埔寨,發現要從事的工作內容是詐騙,有無向當 時的介紹人反應? 答:有。 問:他們怎麼處理? 答:都置之不理。 問:在柬埔寨,你們的行動是否自由? 答:不自由。 問:護照是否在你們身上? 答:沒有。我們一下飛機,之後護照就被收走。 問:園區裡的自由程度是如何?可否打電話? 答:打電話是什麼意思? 問:有無限制不可以打給誰? 答:會。 問:你們因為沒有業績,會如何? 答:我們有被體罰,體操類,精神壓力都蠻大的。 問:後來是如何逃離那個園區的? 答:有國際刑警聯繫上我們。 問:你有無付錢離開? 答:有。 問:有付多少錢? 答:我們沒有付錢離開園區。 問:付錢給何單位? 答:就是我男朋友家裡有付10萬元。都是由我男朋友處理,我不清楚。 問:你其他在警察局所述的,是否都有實在? 答:大部分都實在,但我自己並沒有很清楚,因為我自己沒有手機,都 是由我男朋友去聯繫的。 問:你當初入住優美飯店時,是否跟男友一起住的? 答:是。我們兩個一起入住。 問:那時候在場的時候,有何人去過你們房間?大概有幾個人進過你們 的房間? 答:兩、三個。 問:是指認表中的哪兩、三個? 答:我印象中只有編號11和14,還有1個胖胖的,我不知道他叫什麼。 問:你方才在檢察官問的時候,你為何沒說這個部分? 答:對。因為我看了只對兩個比較有印象,其他的我真的沒有什麼印 象。 問:你當初說你有被強迫簽什麼東西?還是什麼? 答:我有簽字。 問:當時要你簽字的狀態為何? 答:我有點不太清楚。 問:是何人給你單子簽? 答:編號11。 問:只有叫你簽名,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時你有無看上面的字? 答:並沒有。 問:方才你男友的說法是說是你看完跟他說的,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沒有 看,是否如此? 答:沒有。 問:除了編號11要你簽名之外,旁邊還有無他人在? 答:我有點不太清楚,我只知道編號11,我印象比較深。 問:簽的當下,有幾個人在場?你還有誰? 答:我跟我男朋友,還有編號11。 問:還是有其他人,只是你不知道名字? 答:對。有其他人,就是我不知道名字。 問:你是否記得總共有幾個人? 答:加我男朋友,總共4 、5 個,但是我沒有去記他是誰。 問:你說在場可能有4、5個,但是除了編號11,你其他的都不太記得, 是否如此? 答:對。 問:簽完名之後,還有何人留在房間裡面? 答:編號11號一直都在裡面。 問:你們後來有無去辦護照? 答:我自己本身有護照。我沒有請他們辦護照。 問:你們離開飯店之後,是否就直接去機場? 答:對。 問:你是否記得,當時是何人帶你們去機場? 答:沒有印象。 問:去柬埔寨之前,你比較有印象的是何人? 答:我最有印象的就是編號11,其他的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 問:你方才跟檢察官說的是編號14? 答:這個人有看過。 問:在哪裡看過? 答:也是在優美旅館看過。 問:在優美旅館裡你看過編號11跟14之外,在指認表上面其他編號的 人,有無在優美旅館看到過? 答:我沒有印象,但是我知道還有別人。 問:你方才回答檢察官說,你最開始去柬埔寨時是以為要出去玩,是否 如此? 答:對。 問:在你出國之前,你都覺得是要去玩? 答:對。 問:你當初是因為你男朋友說要去柬埔寨,所以你才一起跟去的,是否 如此? 答:算是,因為他去哪我就去哪。 問:你男朋友應該沒有告訴你說是要去工作的,不然你怎會認為是去 玩? 答:那時候我沒有想太多,所以我沒有問他。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間,你們平常可否出去外面? 答:他們會有人監視。我們沒有出去過。 問:你是沒有出去過?還是沒有問過? 答:因為他們都有派人。 問:你有無問過說去買飲料或是買個東西? 答:有。 問:你有無離開那個地方? 答:會一起去。 問:你是否還是可以出去? 答:就是一起去。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候有簽1個東西,但是你沒有看仔細的內容,所 以是你男朋友他們拿給你簽,然後你就簽了,是否如此? 答:他拿給我跟我的男朋友,我們兩個就有簽名。 問:你也沒有看內容? 答:對。 問:你有無和你男朋友說沒做完幾個月就要賠錢? 答:我不清楚。 問:你在警察局的筆錄說,在柬埔寨是有合法的博弈也可以做,所以你 才去柬埔寨,這句話是否屬實? 答:我男朋友跟我說,他在網路上看到廣告。 問:所以你男朋友在網路上看到廣告說可以在柬埔寨做合法的博弈,你 是否是這樣聽他說的? 答:我是到柬埔寨才知道,他說這也是騙人的,他說他也被騙了。 問:但是他最一開始跟你說,他來柬埔寨原因是因為有人跟他說可以做 合法的博弈,是否如此? 答:對。 問:方才你男朋友在做證時說,去的時候是要做電腦遊戲,也沒有講任 何的博弈業,為何你們兩個一起去的講的不一樣? 答:因為我自己不清楚,反正是有關於電腦,也有博弈,我並沒有去 記。 問:你後來到了要離開柬埔寨,你方才說你男朋友付了10萬元,還有無 付1個5萬元? 答:有。 問:這些錢都付給何人? 答:就是我們簽證過期。 問:是否給予柬埔寨的官方人員?你是否知道? 答:我真的不清楚。 問:你方才說你做的工作就是做感情詐騙,實際上你是如何操作的?你 是和哪一國的人聊天? 答:全球各地。 問:你是否用英文和他們聊天? 答:是用英文打字,但是沒有騙到任何一個人。 問:你在臺灣時,你在出國之前都不知道要去做什麼?不管是編號11, 或是你方才說的編號14,或是其他人,是否都沒有告訴你出國要幹什麼? 答:對。 問:你方才說像你要出去國外,很多事情都是由你男朋友幫忙聯絡,其 實你很多的狀況都不是很清楚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筆錄裡面的回答部分,當初是否都是你這樣子跟警方說的?還是警 方有做過整理? 答:沒有完全整理,因為我只記得大概。 問:你的意思是你大概跟警方講,然後警方幫你把回答打出來?你做筆 錄過程是否方便說明? 答:我不清楚了。 問:不清楚是何意思?是指你當時回答給警察的內容不清楚,還是你現 在對於當初做筆錄時候的狀況不清楚? 答:我現在已經不清楚我當時的筆錄。 問:你現在已經不清楚當時怎麼做筆錄,還是說你已經不清楚當時筆錄 做的內容是怎樣? 答:對。 問:你的意思是指你現在不清楚當時做的筆錄內容是怎麼樣,是否如 此? 答:對。 問:你在做筆錄的當下,警察都是照你的意思一字一句的打上來,還是 警察有去提示你,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 答:就是照我的意思,一字一句的去記。 問:為何你今天在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很多反而都說不清楚,要問男 朋友? 答:因為我自己沒有手機。我的聯繫人就只有我男朋友。 問:當初你在臺灣地區再到旅社,這些階段何人跟你接洽的過程,你回 答警方的筆錄內容還蠻仔細的,但為何今天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你很多東西都感覺是記不清楚的狀況? 答:因為時間很久了,我真的記不清楚。 問:你在柬埔寨時,你們是不能夠離開園區,是否如此? 答:完全不能。 問:園區裡有無提供一些如便利商店、小吃店,或者是說可以購買生活 物品的地方? 答:有,但是就是沒有錢。 問:你們在那邊生活時,你如何去取得這些生活用品?跟否向人家借? 還是跟人家借錢? 答:就是到處跟人家借錢。 問:你有無透過電話向臺灣的親友來尋求協助? 答:就是請臺灣家屬幫我們報警。 問:你有無請臺灣的親友幫你匯款過去,讓你可以在那邊購買一些生活 的食宿、用品之類的? 答:有。 問:你透過電話去聯絡臺灣的親友,所以你是否可以自由的使用行動電 話聯絡臺灣的親友? 答:但我手機有被收走。 問:你在園區裡,你和你男朋友幾乎是在一起的,下班之後是否也都在 一起? 答:都是一起。 問:你與你男朋友一起去用你男朋友電話去向臺灣親友尋求協助,拿到 錢後就可以買一些生活用品,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在出發前往柬埔寨之前,你的男朋友都未和你說你們去柬埔寨是 要去工作? 答:在飛機上時有跟我說。 問:你是上飛機時才知道,你去柬埔寨是去工作,不是去玩? 答:就是邊工作邊玩。 問:你在臺北住優美飯店時,當時住的時候,你和你男朋友是否都一直 在一起?還是他有離開去別的地方過? 答:都一直在一起。 問:你們除了優美旅館以外,有無去過其他地方? 答:沒有。 問:除了下樓買東西以外,你們有無去過林森北路的其他地方? 答:有。「鄭鴻」有帶我們兩個去1間套房。 問:你在臺北時,吃飯是你們自己去買?還是怎麼處理? 答:我們就超商吃,他帶我們一起去買的。 問:晚上你們住在優美飯店時,是否只有你和你男朋友兩個人? 答:還有別人。 問:你是否記得是何人? 答:編號11。 問:你方才說你們有簽契約,你沒有看契約的內容,簽的時候有無人在 拍攝? 答:好像有。 問:當時是否可以選擇不要簽?有無人逼你簽? 答:有人逼我簽。 問:他怎麼逼你? 答:我已經沒有什麼印象。 問:為何你會記得有人逼你簽? 答:因為我覺得他們拿手機錄影。 問:他有無拿刀威脅你或什麼? 答:沒有。 問:但是你就覺得有人在逼你? 答:對。 問:(提示證人B42警詢筆錄)你在警詢中說,你男朋友在臉書上看到 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有1名綽號「鄭鴻」的人聯絡你男朋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你們安排,你還說「鄭鴻」跟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說是合法的博弈,每個月可以給我們薪資2,000元美金,依你所述,是否你在出國以前就已經知道你們去柬埔寨是要從事工作,或是從事博弈業的工作? 答:這部分我是不清楚,但是我男朋友有跟我說。 問:你的意思是指你在出國以前,你男朋友就有跟你說「鄭鴻」說出國 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是否如此? 答:我是後來才問他的。 問:依照你的警詢筆錄記載,你回答的意思就是你男朋友聯絡對方之 後,對方就有說是在柬埔寨做合法的博弈業,你還說他跟你們表示去柬埔寨他們會安排工作,從事博弈的地點,還有薪資,這些事情難道不是出國前你男朋友就有和你說? 答:沒有,我到後面才問他。 問:後面是到哪裡的時候? 答:飛機場。飛機已經飛了。 問:依照你在警詢筆錄中說,「鄭鴻」跟你男朋友確認要去柬埔寨之 後,4月19日又有1個稱「阿虎」的人跟你男朋友聯絡,並安排住在優美旅館,有負擔住宿費、飛機票這些事情,既然講這件事情時,你和你男朋友有跟「阿虎」見面,還被安排在優美旅館,當時你難道不知道你們是要被安排出國去工作的? 答:當時我並沒有想那麼多。 問:你既然有和你男朋友一起在旅館簽相關的合約,為何你不好奇這個 合約跟工作是有相關的?你當時是否還不知道是要去工作? 答:我當時就是沒有想那麼多,就是我男朋友去哪,我就是去哪,完全 不會自己去看那些安排的。 問:你男朋友當時有無告訴你說我們就是要被安排去柬埔寨工作的? 答:沒有,沒有特別完全跟我講。後面我有問他。飛機起飛的時候,我 問他我們要去這邊做什麼事。 問:他是否說是「阿虎」、「鄭鴻」這些人安排你們要去柬埔寨出國工 作? 答:對。 問:有無跟你說是什麼樣的工作? 答:印象中說是合法的工作。 問:依照你的記憶,當時簽這個合約時,除了你所說的編號11的人在場 之外,對方其他的人有何特徵,你是否有印象? 答:有1個胖胖的男生,還有1位刺青的。我不記得刺什麼,只記得他的 雙手有刺青。 問:當時送你們去機場的人,除了編號11之外,還有無其他人一起送你 們去機場? 答:沒有印象,我不知道有誰送我們去機場的。 問:你們到柬埔寨後,護照是否有被收走? 答:對。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 問:你們後來到園區後,人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園區? 答:沒有辦法。 問:園區有無鐵門? 答:有。 問:鐵門平常是否會關起來、上鎖? 答:會關起來,保全、警衛都有在。 問:你們有無被告知不能離開? 答:完全不能。 問:附近有無軍隊? 答:有。他們身上都有帶槍。 問:你們到柬埔寨發現是從事詐騙工作後,你和你男朋友有無用通訊軟 體和臺灣這邊找你們去的人聯絡? 答:那是我男朋友聯絡。但對方怎麼說,我不清楚。 問:你是否知道是跟何人聯絡? 答:是我男朋友跟「鄭鴻」確認聯絡,聯絡的結果我不清楚。 問:指認表中的編號10,你是否有印象? 答:一點點,但我不太清楚。我記得有1位胖胖的男生,是不是編號 10,我不清楚。 問:指認表中的編號6,你是否有印象? 答:我不曉得。現在沒有辦法想起來。 B43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779至782頁 ;原審審判筆錄,經具結。原審重訴2卷二第109至139頁)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 答:就是編號11號之男子招我出去柬埔寨,說是作電腦遊戲,但沒講薪 資多少。 問:你現精神意識狀態如何?是否可以製作筆錄? 答:狀況可以製作筆錄。 問:你與編號11之招募者,如何認識?見幾次面? 答:在110年5月初時在臺北市○○○路000號喝酒認識。見沒幾次面。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到商旅去住宿? 答:有被帶到優美旅館(臺北市)住2天,由編號11號之男子跟我們講 去柬埔寨工作,及跟我們講他是竹聯幫東堂的成員。 問:接上,有無強迫你簽立任何契約或本票? 答:編號1、11、13號及另一名男子,強迫我跟女朋友B42簽下工作3個 月契約書,說簽了才是員工。 問:何人帶你去辦理護照?有無被帶去作PCR檢測? 答:是編號13號男子辦護照。都是編號1、11、13號之男子一條龍跟我 處理的。沒有去檢測就有證明了。 問:出國前何人帶領你櫃臺、幾人帶你過去? 答:是編號11及不明人士(2位)帶我至櫃臺。 問:上述之人有無教你至柬埔寨時要找手上拿著什麼牌子的人報到? 答:下機後找1個手持VVIP1688牌子之男警察,帶我們上車直接載我們 至西港。 問:跟你下機在同臺車上有幾人? 答:金邊機場下機是6個人,但都分配到不同園區,我跟女朋友是分配 到西港園區之綠巨人3。 問:有無限制你們自由?如有不服從時該園區處置你們? 答:上班18小時。不服從就用電擊棒及棍棒毆打我們,在這是又被強迫 簽下工作契約要滿半年不能離職,如未滿半年離職要罰款美金35,000元,這些人有找我們過去談話說,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號之男子拿去的。 問:你到達上述地點後,實際是從事何工作? 答:是用電腦詐騙美國人(虛擬貨幣)。但我因業績於111年5月23日被 賣到柬埔寨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美金43,000元)。 問:你是如何離開園區是否有賠付款金? 答:是國際刑警及GASO請省長把我從上述園區弄出來(111年8月29 日),送往移民局。 問:你與你女朋友B42有無遭受園區人傷害? 答:我遭受毆打,我女朋友遭性侵(1次)。 問:你如何離開柬埔寨移民署離開? 答:我與我朋友是支付新臺幣15萬元,才讓我們回來且說這是手續費。 問:編號1、11、13之人是否認識?有無結怨糾紛、財務糾紛? 答:只跟編號11號之人接觸過其他不認識。無結怨糾紛、財務糾紛。 問:是否要對你陳述編號1、11、13號之人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 訴? 答:要對他們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問:上述警方所記載之筆錄是否與你所供述相符? 答:是。 問:警方有無以不正當(強求、逼供、威脅、利誘)之手段取得你的供 述?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你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答:實在。沒有。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於111年10月13日在新竹警察局做的筆錄,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是000年0月00日出境,於111年10月13日入境,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是去哪裡? 答:柬埔寨。 問:你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那時候跟女朋友要一起去那邊做正職工作,打工。 問:你是看到何訊息與何人聯絡才知道而想要去柬埔寨? 答:那時是從FB文章看到的訊息。 問:你之前有指認編號11招你去柬埔寨,編號11如何找你?如何和你說 從事何事情? 答:因為那時候我和我女朋友沒有工作,我在臉書上看到1個文章說過 去柬埔寨做電腦遊戲,月薪1個月新臺幣5萬。 問:臉書上寫電腦遊戲,是否如此? 答:對,就是用電腦打字、文書之類的。 問:你如何與他見面? 答:是他叫我們過去找他。到臺北優美旅館找他。 問:你是見面的時候就直接在優美旅館見面,是否如此? 答:對。 問:見面時是否只有編號11?還有無其他人? 答:還有兩個人,他們叫我們住在那裡,帶我們去辦護照,送我們出 國。 問:住在優美旅館幾天? 答:住了兩、三天吧。 問: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是否都是由編號11跟你說明,還是有其他人? 答:沒錯,就是編號11而已。 問:他有無向你提到他是什麼堂的成員? 答:竹聯幫東堂。 問:你們有無簽訂什麼契約,或是簽票之類的東西? 答:他有叫我們簽1個單子。反正就是一直叫我們簽名和蓋手印,上面 寫賠付金多少,美金17,000還是多少,忘記了。 問:賠付美金17,000才可以回來的意思,是否如此? 答:對。 問:有無說要做多久? 答:半年。 問:要做半年,不然就是要付清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是否如此? 答:對。 問:請你們簽這個契約的人是否還是編號11?還是有其他人?(提示11 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筆錄第2頁第一行)你筆錄中說是編號1、編號11、編號13,還有另外1名男子讓你們簽了這個契約,與你方才所述不同,有何意見? 答:主要是編號11叫我們簽,前面時是其他人都叫我們簽,但是簽的時 候就只有編號11號在,他還有拍照錄音。 問:你和B42是一起簽的,還是由你1個人幫忙簽的? 答:我們是一起簽的,同個地方、同個時間。 問:同樣時間、地點,兩個人都在,各別簽了1份契約書,內容是否都 一樣? 答:對。 問:都是要至少做滿6個月,不然要賠償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臺灣, 是否如此? 答:對。 問:除了所述內容外,你是否記得還有無其他內容? 答:不太記得。 問:筆錄記載,編號1、11、13,還有另外1名男子,工作3個月契約書 與你所述是否一致? 答:是半年才對。 問:是半年做完就不用賠,如果沒做完要賠,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當時說簽下工作3個月契約書,是何意思? 答:簽3個月契約書代表才是員工。 問:究竟你簽的契約書上面到底要工作幾個月? 答:我記得就是半年。 問:你4月20日出去到10月13日回來不到半年,是否如此? 答:對。 問:簽契約時,有無說明工作內容為何? 答:工作內容就是操作電腦。操作電腦就是運用電腦做一些文書處理, 打字之類的,是那時跟我說的。 問:只要操作電腦、處理打字,薪水就可以1個月5萬塊? 答:那時候我問過他這個問題,他說有加一些遊戲軟體之類的。 問:加一些遊戲軟體,是要你玩遊戲的意思? 答:我覺得是這樣子,所以覺得5萬或許還有可能。主要是那邊要包吃 包住。 問:你說包吃包住,不是應該從薪水裡扣錢? 答:他們說不會扣。實拿5萬。 問:你去柬埔寨後,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被他們威脅說要做詐騙。然後就沒辦法,因為他們一直逼,我們在 那邊做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兩個還被賣掉。 問:你一下飛機被帶到哪裡去,你是否記得? 答:一下飛機我跟我女朋友就被押上Alphard,載到園區裡面。 問:你是否記得是哪個園區? 答:在柬埔寨西港綠巨人園區。 問:那邊有無限制你們的自由? 答:有。 問:工作內容就是你說要做詐欺,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如果不服,會如何? 答:不服就被打。然後就被賣掉了。 問:你方才說因為業績不好就被賣掉了? 答:因為我們沒有騙到人。 問:你去柬埔寨,還有無另外再簽不一樣的契約? 答:有,上面有叫我簽1個應徵員工的單子 問:有無說要做多久,不然要怎麼樣? 答:上面有寫半年,然後要付賠付金。 問:如果沒有做滿半年要付多少賠付金? 答:好像是17,000元美金還是25,000元,我忘記了。 問:(提示111他字8463卷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個答)你說不滿半年要罰 款美金35,000元,是否正確?是否是這個園區? 答:不是,我們有被賣掉。 問:還沒被賣之前的第一個園區有無簽? 答:有。 問:是否一樣是半年? 答:對。 問:沒有做完半年是否一樣要賠付17,000元或多少? 答:或是25,000元美金,我不記得了。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待了多久? 答:快5月底左右。將近1個月。 問:你都有打電話,但是沒有人上當受騙,是否如此? 答:都是用電腦打字跟人家聊天。就是感情詐騙。因為我們也無心做這 一行。 問:所以5月底左右就被轉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是否記得轉賣到哪一個園區? 答: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 問:這個園區你有無簽契約書? 答:有。 問:這個園區的契約書是何內容?要做多久? 答: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 問:做到賠付金還完是要多少? 答:美金43,000元。 問:這個是否為你的賣價?你要把這個園區買你的價錢付完,他才會讓 你走,是否如此? 答:對,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總共43,000元美金。 問:你方才提到35,000元美金是哪個園區的? 答:不是第一個園區,是第二個園區。 問:罰款美金35,000是1個人? 答:不是,罰款美金35,000元,是我們要罰給他的,43,000元是因為我 們沒有說要做也沒有業績,所以變成43,000元,因為我們那時候有提離職,43,000元是我們要給那個老闆,他才會放我們回家。 問:這個價格就是你跟你女朋友加起來的? 答:沒錯。1個人21,500元美金。 問:你在第二個園區有無做到結束?有做到10月13日結束? 答:沒有。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這個園 區。然後就到柬埔寨移民局。 問:警察過來救你們,你們是否沒有付賠付金? 答:沒錯。 問:你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是否是自由的? 答:不是。 問:第一個園區有無跟你說月薪大概是多少? 答:他有講,可是我們也沒有拿到。我記得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 問:可是你被轉賣的時候,不是已經有做滿1個月了? 答:我沒有拿到。 問:你女友有無拿到? 答:沒有,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 問:第二個園區有無說月薪多少? 答: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 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房租。 問:房租要繳多少錢? 答:1個月1,000美金。兩個人加起來1,000美金。 問:吃呢?你不是說含吃住? 答:自己想辦法。 問:吃是否要付錢,還是老闆包? 答:自己付,有時那邊主管會請。 問:吃的部分,你付了多少? 答:詳細金額我也沒有算,因為要從臺幣換美金很麻煩,我都一直請人 家幫忙。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 問:那時候你都有跟家人聯絡? 答:有,我也請他們去報警。 問:你的護照是一直在你身上還是在哪裡? 答: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 問:換老闆時,護照有無回到你手上? 答:完全沒有。 問:警察來救你們的時候,手上也是沒護照? 答:沒有。 問:你到柬埔寨後,發現你的工作內容跟當時跟你講的內容不一致時, 你有無和臺灣這邊的人聯絡? 答:我4月20日到那邊,我從4月22日開始工作,我4月23日就已經跟家 人說叫他們去報警。 問:你有無向介紹人比如編號11反應,說這裡做的內容跟你講的不一 樣? 答:我有跟介紹人反應,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 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 問:(提示111他字8463卷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個答)你說半年內離職要 罰款美金35,000元,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的男子拿去的,所述是否實在? 答:因為我們一過去,那邊的老闆就有跟我們說他們有付錢給這邊的編 號1、11、13他們,因為我們到那邊才問什麼叫賠付金,他們就說他們有付錢買我們過去,所以等於我們若不做就要賠他這筆錢。 問:你是否記得這是第一個老闆說的,還是第二個老闆說的? 答:第一個老闆說的。 問:你們如果不做,要賠這些錢才叫賠付金,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這是你問老闆,老闆這樣跟你說的? 答:對。 問:你從柬埔寨回來有無付錢給什麼人? 答:我家人有匯款10萬元。匯款單我有拿給法警。 問:是10萬元還是15萬元? 答:這筆是10萬元,還有另外1筆是5萬塊,所以加起來總共是15萬,但 是匯款單只有10萬的,我就先拿過來了。 問:這是你一個人的費用還是加你女朋友的費用? 答:加女朋友費用總共是15萬。 問:付給何人,你是否清楚? 答:那時是跟國際刑警聯絡的,有個官方帳號,我家人就去匯了。 問:關於工作內容,是你1個人去跟編號11這些人接洽,還是你跟你女 朋友一起接洽? 答:我們兩個人一起。 問:一開始看臉書工作廣告時,是你1個人看了告訴你女友,還是你們 兩個一起參與討論? 答:我有問過我女朋友,才決定要去跟他們聯絡。 問:你女朋友也有看到臉書的內容? 答:有。我記得是有。 問:你們做很多事情都是一起決定的,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你筆錄有提到你有被打,你女朋友有被性侵,這個情形可否大概講 述一下? 答:就是我一直都沒有業績,然後我就被打,我女朋友是被那邊的中國 人強姦。 問:你與你女朋友是否住在一起還是分開住? 答:我們是因為她被性侵後,我們才有住在一起。前面他們把我們分 開。 問:原來是1個人住1間,還是男生、女生1大房間? 答:是上下鋪。1間8個人。 問:人蠻多的,為何你女朋友會遭性侵? 答:這方面要問她本人,因為我只知道她被強姦,中間怎樣我不知怎麼 講。 問:你在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 答:對。 問:有讓你指認那些嫌疑人,你是否都照實指認? 答:有。 問:(提示空白指認表)當時是何人帶你去住優美旅館的? 答:編號11(按即鄭學鴻)。 問:當時是否只有他1個人帶你去住旅館? 答:一開始是。 問:後面是否還有別人? 答:後面還有編號1(按即李振豪)跟13(按即黃炫逢),還有11,總 共這3個都有去旅館。 問:你確定是編號1跟13,都有去旅館找你,是否如此? 答:對。 問:是何人讓你簽工作契約的? 答:編號11。 問:編號1和13有無一起讓你簽? 答:他們都有過來旅館。 問:你是否記得是哪一天? 答:是4月20日之前那幾天 。 問:一開始進旅館是編號11帶你進去,是編號1跟13都在場,還是他們 後面才到旅館? 答:後面他們才到,當初只有編號11跟我們見面。 問:編號1和13是在你入住期間,他們才進去找你? 答:對。 問:當下簽契約時,編號1和13一開始有講,後面真正簽的當下照你方 才所說是編號11讓你簽的,是否如此? 答:簽的時候,他們又有進來。要過來給我拿。 問:你是否還記得編號1的身形如何? 答:胖胖的。身高不記得,我不知道他幾公分,就高高胖胖的。 問:你是否還記得編號13的身形如何? 答:我記得他有刺青。 問:編號1還有無其他特徵? 答:編號1就是我剛剛說的那樣子。高高胖胖的。 問:依你身高,編號1的身高大概是如何? 答:比我高一點,這麼久了,我怎麼記得他高多少。 問:你說老闆說編號1、11、13都有把錢給他們,老闆是如何和你說 的? 答:因為他說是帶我們過去的人,他們已經有付錢了。 問:你的理解是因為編號1、11、13帶你過去,所以理論上是他們3個 人,有把錢給他們,是否如此? 答:對。 問:所以老闆不是明確的說編號1、11、13? 答:他的意思是說把我們帶過去的人有拿錢,就是老闆有付錢,他是明 確只有講這個意思,但是他沒有說這3個裡面哪一個人拿錢,就只有說帶我們過去的人有跟他們拿錢,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人有拿。 問:所以你的直觀就認為帶你過去的就是方才你說的編號1、11、13, 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初是因為你見過編號1、11、13,所以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你 指認他們,是否如此? 答:對。 問:除了編號1、11、13在優美旅館見過面之外,你還有無在其他地方 和他們見過面? 答:編號11有,其他沒有。 問:當初是何人帶你去辦護照的? 答:編號1,我記得沒錯。 問:你從頭到尾見過就是編號1、11、13,是否如此? 答:對。 問:編號11是叫你簽契約,帶你入住的? 答:對。 問:編號1和13是後來有進入房間的? 答:對。 問:簽契約的時候,只有編號11讓你簽契約? 答:沒錯。 問:辦護照的是編號1? 答:辦護照是編號1,簽契約是編號11,後面兩個都有進來。 問:你方才說編號13在你簽工作契約時有在場,是否如此? 答:對。 問:編號13在場,有無跟你說什麼?有無和你講任何的話? 答:有,他有跟我講話,可是講什麼我不太記得,因為有點久了。 問:編號13有逼你簽本票? 答:他有逼我簽那個單子。 問:逼你簽什麼單子? 答:就是有賠付金、工作,有的沒的那些。 問:你方才說編號13有刺青,他的刺青在哪裡? 答:手。 問:是如何刺的?是整片?還是從手臂到手肘,再到手腕? 答:包手。 問:是包左手還是包右手? 答:都有。 問:脖子上有無刺青? 答:不太記得,我只記得兩隻手都有。 問:編號13大概多高? 答:好像也比我高一點點吧。 問:你大概多高? 答:170左右。 問:編號13的體重大概多重? 答:看起來重重的。 問:你說你在柬埔寨時,你是被迫去做感情的詐騙,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騙的人是哪一國的人? 答:前面是中國人,後面他們改成臺灣人。 問:(請求提示111他字8463卷證人警詢筆錄第2頁)為何你在你的警詢 筆錄說是用電腦詐騙美國人,是寫虛擬貨幣,有何意見? 答:因為那是第一個園區逼我們做的事情。第一個園區是騙美國人,第 二個園區前面是騙中國人,後面是騙臺灣人。 問:你的英文能力如何?你有無做過相關的檢定,如考託福或是中高級 英文檢定之類的? 答:沒有。 問:你的最高學歷為何? 答:高中肄業。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詐騙美國人時,有無給你例稿?還是你自己單獨用 英文跟他對話? 答:就感覺說你跟他聊天,你要國字去google翻譯成英文,複製貼上, 傳給他看。 問:所以你是自己先打成中文,然後用google翻譯,翻譯完之後再用英 文跟美國人聊天,是否如此? 答:對。 問:這樣溝通有無障礙? 答:蠻有障礙的。 問:你方才說你在園區裡,你還有電話可以聯絡你的臺灣的家人,是否 如此? 答:對。 問:你的電話是如何申辦的? 答:他們園區裡面有發柬埔寨的卡。 問:你要自己購買還是他們統一配發? 答:他們一定會拿工作機給你,上面一定有網路,就是那個卡。 問:你是用他們配發的電話卡去打電話回臺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他們平時有無控管你如何使用網路電話? 答:只有上班不能用。是打電話回家,上班不能用。 問:你下班的時候是可以使用手機跟家人聯絡? 答:我那時候是有用手機跟家人聯絡。沒錯。 問:你方才提到在那邊住宿,是男生是住8人的上下鋪,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們住的宿舍有無提供相關的衛浴設施或是床墊等,讓你可以去那 邊居住? 答:那邊有。 問:衛生條件會否很差? 答:不會。 問:你在園區裡,你說公司有時候會提供吃的給你,是否如此? 答:就是有時候主管會請我們。 問:平常如果主管沒有請你們的時候,你要如何解決你的吃飯問題? 答:那邊會用1個程式就是類似臺灣的網路銀行,只是它是美金。 問:你怎麼解決吃飯問題,是去買還是叫人外送? 答:當然要去買。園區裡就有賣。 問:園區裡面有無餐廳? 答:對,就類似餐廳,它裡面很多東西。 問:你所說的園區裡面有餐廳、小吃部、便利商店,這些基本的生活設 施是否都有? 答:都有。 問:你在非工作的時間可否去這些餐廳、小吃店去付錢使用這些設施? 答:要看老闆,因為我們有賠付金,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行就不 行。 問:如果老闆說不行,是否就沒飯吃? 答:也不能這麼講,他們那邊有自助餐那種,有類似學校營養午餐之類 的,但是也是要花錢,但是那個可以去吃。 問:你方才說類似學校營養午餐的供餐制度是提供到哪邊給你?是讓你 去哪邊吃? 答:在園區裡面,辦公室樓下。 問:你到吃飯的時間,你是可以自由的到辦公室樓下,他們有提供吃飯 的地方給你,你可以去做消費,是否如此? 答:對,但是你要有錢。 問:你說因為你沒有詐騙成功,所以都沒有拿到薪水,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你在前往柬埔寨之前,在臺灣是從事什麼樣的工作? 答:我是白牌車司機。 問:你去之前有無從事過所謂的電腦遊戲等工作? 答:沒有。 問:你在臺北優美飯店住宿的時候,你是否可自由活動? 答:沒有。都待在房間裡面。 問:你的吃飯呢? 答:編號11有給我們,他有買飯給我們吃。 問:你當時在臺灣有無欠債? 答:沒有。 問:你出發之前有簽1份契約,你當時在簽之前有無看清楚契約的內 容? 答:前面沒有,他們就只是說簽名簽名,簽完就可以了。 問:你如何得知契約裡有未做滿半年,賠付金17,000元美金的事情? 答:那是我女朋友跟我講,上面也有寫。 問:所以你是簽完之後才知道有? 答:正上面就有,格子在最下面。就是A4紙,下面就有格子簽名,簽名 的時候怎樣都會看到上面的字。 問:當時簽的狀況如何?有無人強迫你?還是怎麼樣? 答:他們那時候態度那麼差,就說簽這裡簽那裡。 問:可否不簽? 答:在那個時候的狀況,應該大家都會簽吧。 問:他有無拿刀威脅你或是什麼? 答:沒有,如果說要到那樣子,我也不想找麻煩。就只是1個工作而 已,還要拿刀威脅。 問:所以當時沒有人威脅你,他只是跟你說簽這裡你就簽了,是否如 此? 答:他們是用脅迫的語氣,但他們沒有拿刀出來,也沒有拿槍出來。 問:然後你就自己就簽了? 答:因為我女朋友嚇到了。 問:為何這樣就被嚇到? 答:這個我要怎麼去講,都這麼久了,反正那時候就是這個狀況就簽名 了。 問:你方才提到你柬埔寨被賣掉,為何你會認為自己是被賣掉? 答:因為那邊老闆說他們有付錢給臺灣人這裡。 問:所以是那邊的老闆跟你說你被賣掉了? 答:對,說臺灣賣過去的。 問:你方才提到你被賣掉這件事,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的的男子 拿去,也是那邊的老闆跟你說的,是否如此? 答:就是他們跟我們說,把我們帶過去的人,他們有付錢。 問:所以你不知道錢是否真的是編號11有拿走,是否如此? 答:可以這麼說,因為我不知道他們3個哪一個拿。 問:都是柬埔寨那邊的人跟你說的? 答:那邊的老闆說的。 問:所以你根本就不知道錢是否是編號11拿走? 答:對。 問:你有無看過編號16(按即林晉宇)? 答:沒什麼印象。 問:你在警詢筆錄中說編號13的人帶你去辦護照,但你方才說是編號1 的人帶你去辦護照,到底是何人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點久了,就胖胖高高的,還是我剛剛認錯人了,應該是編號13 吧,我忘記長什麼樣子了。 問:你是否想得起來到底是何人? 答:編號13帶我去,編號1是有刺青的。 問:你當時所謂雙手都有刺青的人,實際上和你接觸的過程中,他帶著 你做哪些事情? 答:有刺青的他只有簽約和我講工作的時候有在場,沒有刺青、胖胖高 高的人帶我去辦護照。 問:你到底去柬埔寨的原因,一開始是你從臉書上看到的,還是跟誰先 認識之後他介紹你去的? 答:編號11他自己就有在臉書PO,但是他不是用他自己帳號,他是用他 的假帳號,可能他自己的新辦的帳號之類的發文。 問:你是看到臉書的貼文? 答:對。 問:你有無曾經和編號11在臺北林森北路409號喝酒認識? 答:有。 問:你跟他喝酒認識的時候,他有無介紹你柬埔寨的工作訊息?還是他 叫你去看臉書,還是怎麼樣? 答:我記得我跟他也見沒幾次面,而且他就一直都會待在409那裡。他 口頭上其實就已經有跟我稍微聊一下,但是那時候我沒什麼在意,後面我有臉書上面看到。 問:你看到的時候,你是否知道那個廣告就是他貼的? 答:不知道,因為他是假帳號。 問:後來你才知道臉書的廣告也是他貼的? 答:對。 問:為何你會去林森北路409號喝酒? 答:那時好像跟朋友去的,因為有點久了,不太記得。 問:指認表上的編號10號(陳思瑋),你有無印象? 答:我忘記了,因為時間過太久了。 問:如果現在讓你當庭看被告的實際長相,你有無辦法指認出當時接觸 的人是做何事的人? 答:盡量試試看,編號11和刺青是絕對忘不了的。 (審判長諭請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當庭起立拿下口罩供證人指認。) 問:你有無印象當時你講的那些人是現在站起來哪些人? 答:背包包灰色衣服(鄭學鴻)是編號11,在庭左邊第二個有刺青的 (林晉宇)就是我剛剛說過我單子簽完他有來,辦護照那個的我現在看不出是哪一個,我最有印象就是編號11。其他因為時間久了,記不清楚。 問:你當時一開始到柬埔寨園區後,你有無辦法自由離開園區? 答:沒有辦法。被限制。 問:管制狀況如何,是如何限制的? 答:園區有鐵門有警衛,那邊有軍隊。我們不能走出園區外面。 問:行動電話可否自由使用?還是不能? 答:第一個園區有讓我們用電話,第二個園區有時候不會讓我們用。 問:第二個園區的行動自由是否有受到限制? 答:有。 問:園區是否也有鐵門,附近有軍隊? 答:對。 問:之後的其他的園區是否也是一樣的狀況? 答:我們就是這兩個園區而已。 B44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823至826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321至332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20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是。我是臉書打工、求職的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何 必問」,但我現在有點忘記,工作内容為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等、高薪,接觸後對方說是每月8至10萬,我看到廣告後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為「何必問」,「何必問」跟我介紹是去柬埔寨是做徵才廣告說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工作,並約見面詳細說明。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臺北火車站附近的汽車旅館「優美飯店」 見面,何必問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即入住「優美飯店」,前後住宿大約4天,期間何必問就是鄭學鴻跟鄭學鴻的十幾歲的小弟有來找我,何必問有跟我說他叫鄭學鴻,有兩支手機,1支工作機、1支私人機,並拿自己身分證取信於我。期間,何必問有拿工作契約書、本票來讓我簽,但我沒有簽本票,只簽工作契約,工作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約8至10萬,我沒有印象公司名字,我記得何必問沒有說公司名字,只有拿照片給我介紹工作、住宿環境。我之前就有護照,所以沒有另外辦護照,何必問說不用做核酸檢測,可以直接飛柬埔寨,何必問說只要打過1劑出示小黃卡即可。我在飯店時我可以自由活動,但他會跟著我、帶我去吃飯,他忙的時候,我也可以自由活動,只有最後一天,我去到哪,小弟就會跟著我到哪。出國當天凌晨,由何必問他們安排的車載送我到機場,車應該是銀色的,我覺得聽談吐,司機應該跟何必問本來就認識。到機場時,有人在機場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加我共3人,由在機場等待的男子幫我們辦理登機,當時辦護照、機票都在他們那,因為何必問說要辦理簽證,所以在飯店時何必問就已經收走我的護照、證件。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他們叫我認1個「VIP加一串數字」的牌子,是臺灣人接 機,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内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 回。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只有跟朋友蔡正宏(音譯)求救,他有幫我聯繫家人,聽警官說 家人有報案。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園區的人就把我手機收走,且在跟蔡正宏視訊聊天 後,我都會刪除對話記錄。蔡正宏那邊的對話記錄我不確定,有的話我再陳報。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待的第一間公司、第三間公司是利用FB裝美女認識人,跟人談感 情、教人投資比特幣,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或真實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如果是公司的投資平臺,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投錢進去就領不回加密貨幣,如果是真的投資平臺,就會植入木馬,盜取對方的帳密,領取對方的加密貨幣。第二間公司是原本就有客戶名單,並跟對方講說有產品要寄送給對方,真的會送東西給他,讓客戶加入群組,在群組發微信紅包並介紹其他產品,其他產品就是詐騙,所以只有第一個產品是真的。詐騙對象第一間公司主要為國外的人,我沒有實際做,我只有待一兩天,是聽說。第二間公司主要是騙大陸人。第三間公司主要是騙臺灣人做比特幣,第三間公司我只有待十幾天。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並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第 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後來因為第三間公司有去查,發現我有報警,最後就直接把我丟在門口釋放,讓我自己想辦法回去。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内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第三間公司收到報警名單主動放人,我們一群被丟出來的人有人認 識詹警官,所以請詹警官聯繫家人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1是鄭學鴻。編號6是陪我辦理登機的人。 問:(提示扣案僱傭契約書翻拍照片)前述在旅館所簽署的工作契約是 否似此份契約書? 答:不是。契約書上面寫機票多少錢、住的費用多少錢、工作半年到1 年,我忘記上面記載的工作内容,我只對數字比較有印象,說做不滿要賠錢。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最後一份工作是維修設備。 問:你的學歷為何? 答:高中肄業。 問:當時維修設備的薪水是多少錢? 答:臺灣的工作我是自由業。 問:你們一般薪水的平均結構是多少? 答:大約2萬4000元左右。 問:這次到柬埔寨找工作,是透過什麼方式找到的? 答:Facebook交易平台。 問:就是裡面的偏門工作嗎? 答:是。 問:當下你私訊對方,對方如何告訴你去柬埔寨的月薪是多少錢? 答:差不多10幾萬元,還有包吃、包住、提供單人間宿舍。 問:後來是誰跟你接洽? 答:一個姓何的人,後來才發現他不是姓何。 問:貼文名稱叫做「何必問」嗎? 答:對,「何必問」。 問:是他跟你說每月有10萬元以上嗎? 答:是。 問:這樣的工作內容、薪資,你又沒有相當的學歷、語言能力,你不會 覺得奇怪嗎? 答:他說是做博弈客服、工作時間很長。 問:當時你不覺得去工作要帶給老闆多少獲利,才可以獲得薪水,搞不 好是做詐騙的嗎? 答:沒有想過,因為在澳洲的薪水都很高薪,為何其他國外工作不會那 麼高。 問:當下你都沒有懷疑嗎? 答:沒有懷疑,因為是國外工作。 問:要準備出國,有無說要到哪裡先集合? 答:他說到臺北。 問:是否是優美飯店? 答:就是約在臺北。 問:約在臺北之後,你在那邊有無被監管,把你被關起來或做什麼樣的 行為讓你不舒服? 答:沒有,只有最後一天他們有人來,他每天都會來,但到最後一天連 我睡覺,他也在房間。 問:因為要集體出國才一起,還是要監控你? 答:應該算監控。 問:你認為是監控嗎,讓你覺得不舒服、不自由? 答:因為他直接在我旁邊,也有找小弟來,一個小朋友。 問:這樣代表什麼意思? 答:我不知道,他只是說明天要出國,沒有表達什麼意思。 問:當下有多少人跟你一起入境,就是也要一起出去的? 答:那間旅館住了我和另外二人。 問:有無一對情侶? 答:有一對情侶。 問:是否還記得那對情侶是誰? 答:你是說還知道人嗎?知道。 問:你從應徵到去柬埔寨的吃、住、機票、行李的花費是誰出的? 答:吃、住都是他付的,機票也是他們買的。 問:你出國的這些費用,是否是在日後賺錢應該要清償的? 答:對,他說要做滿8年就不用賠。 問:你有簽工作契約嗎? 答:有。 問:簽多少年? 答:半年。 問:這些費用是從薪水裡扣嗎? 答:沒有,他說做滿就可以抵消。 問:你到柬埔寨下飛機後,是誰來接送? 答:一個臺灣人,會先有一個本地人舉牌。 問:如何到園區或飯店? 答:下飛機集合之後,就會有一群人坐車到西港。 問:他們的車內有無憲兵配槍? 答:沒有,可是有很多人,也有穿綠色衣服的本地人。 問:你到柬埔寨的第一間公司,有無直接面試?面試可以自由選擇嗎? 答:沒有,只有他們來看我們。 問:看你們時,有無直接跟你說工作內容是什麼? 答:有,但我們不願意去。 問:他怎麼講? 答:他說可以做客服,跟我在臺灣的資訊有落差,他有先跟我解釋一 番。 問:他所說的客服是什麼,如果單純是客服,是否就不是詐騙? 答:他後來跟我說,這邊的客服是詐騙,我說我不願意做,他說1萬 7000元美金。 問:如果不願意就要賠付1萬7000元美金嗎? 答:對,叫我賠,因為我不願意,第二天就把我賣掉了,我們還被打、 被電。 問:他是認為你不適合做他們這塊,讓你去找適合的那塊,才把你轉介 到另外一間公司去,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直接把你賣了? 答:第二天好像我們有一個人有報警。 問:你到第二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 答:我有要求看看能不能不做詐騙。 問:是你要求完他們就打你了嗎,可否請你陳述清楚? 答:就打我們、電我們。 問:你一說完他就打你們了嗎? 答:有打我們,還拿電擊棒電我們。 問:在第一間公司A公司有無領到薪水? 答:沒有,第二天就被賣了,馬上就到B公司去。 問:B公司有給你薪水嗎? 答:沒有。 問:在B公司待了多久? 答:忘了。 問:馬上就又把你賣到C公司? 答:好像過沒多久,就到C公司。 問:在C公司有無領薪水? 答:好像有底薪吧,但我一毛錢都沒領到。 問:所以你在A、B、C三間公司都沒有領到任何薪水? 答:沒有,一塊錢都沒有。 問:那你吃什麼、喝什麼? 答:吃他們的公司餐、住宿舍,回來的機票是請家人幫我買的。 問:你是否可以自由出入? 答:他們是在園區,只有在那一棟樓。 問:在那一棟樓你可以自由出入,你有無嘗試走出去? 答:沒有辦法。 問:是沒辦法,還是你沒試過? 答:我有考慮,但是辦法。 問:你有考慮,但是你沒有付諸行動,是否如此? 答:因為執行不了。 問:你認為執行不了? 答:對。 問:本地人的出入是自由的嗎? 答:他們會刷電子IC卡。 問:他們有出入卡,但你沒有? 答:對。 問:有無看過有人曾經嘗試出入,結果如何?有這樣的人嗎? 答:沒有,但有人反抗,被打。 問:如何反抗被打? 答:用打的和電擊棒,還用皮鞭抽。 問:是什麼原因被打? 答:一樣頂撞、不願意做的,就在我們大家面前抽和電,說不願意配合 就是這種下場。 問:最後如何回臺灣? 答:他們把我們丟到園區大門口,用IC出入卡把我們送出門口,叫我們 自己想辦法。 問:你在110年11月12日的警詢筆錄說「當時C公司的老闆說,他想要做 善事,所以就跟我們說他不跟我們收賠付金,所以要讓我們離開,當時C公司的老闆就載我們到園區外,讓我們離開。」。當時的事實是這樣嗎? 答:那時候他沒有跟我所要賠償,直接把我們丟在外面門口,讓我們自 己直接回家。 問:剛好這群人有人認識臺灣的詹警官,之後聯繫家人,你們就返臺 了? 答:對。 問:在返臺的過程中,柬埔寨警方有無找到你們? 答:沒有。 問:當時有無嘗試在柬埔寨報警? 答:我不會英文。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你剛回答律師說,C公司老闆說要做善事,不跟你收賠付金,但是 也沒給你薪水,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答:對,不收,他有跟我講過我的賠付金是多少錢,但是也沒給我薪 水,因為我沒有做到一個月,我剛去沒多久就被丟走了。 B49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873至876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122至144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4.27去柬埔寨,111.9.23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當時,網路上朋友「吳竑毅」介紹我去,我們是透過臉書認識 的朋友,吳竑毅說柬埔寨有1份很好的工作要介紹我過去,說是打電腦,1個月可以賺好幾萬,但沒有說詳細的工作内容,沒有說要去多久,之後吳竑毅叫他下面的人綽號「小宇」、「林溫妮」處理出國的事情。 問:去柬埔寨前在臺期間經過? 答:吳竑毅叫我自己先去辦護照,他有先匯錢讓我去臺南辦護照,辦護 照完後叫我給他看,我辦完護照後,吳竑毅就派人來臺南接我到臺北的旅館「優美飯店」,忘記住幾天後出國,我有在旅館内碰到小宇、林溫妮。後吳竑毅叫小宇、林溫妮幫我訂機票,我在旅館時,小宇說已經匯錢讓我辦護照,怕我會跑掉,所以請我簽本票。我印象中當時我沒有被帶去做核酸檢測。林溫妮負責幫忙付旅館的錢,帶我去買吃的、喝的。當時,我跟我的前男友B50都是一起行動。我們住在旅館的最後一天,林溫妮有來旅館陪我們,直到我們出國,出國的時候,有另外1個男生,我不知道叫什麼載我們去機場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 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我面試很多家,忘了幾家,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内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 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 問:為何沒有轉而向小宇、林溫妮求救? 答:當時有點忘記了,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他,我打給 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他們說是殺豬盤,跟人談感 情、做投資,我詐騙對象有美國人、臺灣人,詐騙美國人時,我們有翻譯軟體,打中文就會翻成英文,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 賣。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靠業績來計算,忘記有無基本薪資,但可以跟老闆借支。有點忘記 了,但叫我做事是有給我錢。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最後一家,遇到比較好的老闆,聽到我有跟家人求救,就把護照還 給我,讓我出園區,我身上還有之前的薪水,老闆叫我們自己想辦法坐車到機場附近旅館,我坐到機場附近後跟家人求救,後家人匯錢到旅館櫃臺那,叫我們去拿錢買機票。 問:何時跟家人求救? 答:我一去發現不對勁就有跟我姐姐B49-1求救。 問:你在柬埔寨期間,全程都跟B50一起行動嗎? 答:是。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只有看過吳竑毅臉書,沒有看過真人。編號16是小宇,他讓我簽 本票。編號18是林溫妮,他幫忙付旅館錢、在旅館照顧我們。送機的人我不清楚有沒有在指認表上。 問:跟吳竑毅、小宇、林溫妮以及你求救的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求救的相關對話記錄姐姐有提供了,其他對話記錄當時因為老闆會 檢查,且手機會被沒收,所以我就有刪掉。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妳有出過國嗎? 答:有。 問:只有去過柬埔寨嗎? 答:對。 問:當初去柬埔寨的原因為何? 答:當初是被騙過去的。 問:一開始妳是如何與對方取得聯繫? 答:臉書,那時候我有看到他們PO的文章,說那邊有一個很好的工作要 我們去做。 問:做什麼樣的內容? 答:打鍵盤、打字。 問:薪水不錯,那薪水是多少,當時有跟妳說嗎? 答:沒有講具體金額。 問:妳與對方聯絡後呢? 答:對方問我要不要去。 問:有跟妳講柬埔寨嗎? 答:後面有跟我講,前面沒有跟我講。 問:一開始只有講出國,後來才有跟妳講所謂的的國外是柬埔寨? 答:對。 問:妳跟對方碰面,妳碰過誰? 答:我有點忘記了。 問:妳在警詢時有說你們碰面的細節,當時所述是否正確? 答:正確。 問:妳於警詢時有說「小宇」與「林溫妮」見面,是嗎? 答:對。 問:有想起來嗎? 答:有。 問:「小宇」、「林溫妮」與妳碰面的目的為何? 答:帶我們去旅館,後面就有點忘記了。 問:你於警詢時說你們住了一個禮拜,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時妳是否可以自由進出,還是要報備或有人看管著你們? 答:當時是可以出去的。 問:離開房間是否需要向他們報備講一聲? 答:要。 問:妳於警詢還有說到與「癸○○」一起入住。「癸○○」是誰? 答:當時我的男朋友。 問:他有一起出國嗎? 答:有,我們2人一起出去。 問:妳在住旅館時,有無提供證件出去或簽署文件? 答:當時沒有。 問:妳於警詢時稱,「小宇」有叫妳簽合約及本票,妳記得嗎?現在妳 想得起來嗎? 答:有簽簽證的,就是他叫我們簽本票什麼的。 問:本票金額妳記得嗎? 答:忘記了。 問:有無超過10萬元? 答:忘記了。 問:簽證不用簽合約,是代辦的合約,還是什麼合約? 答:我忘記了。 問:警詢時妳說是工作合約,是嗎? 答:有點忘記了。 問:誰送妳去機場? 答:是另外一個人,沒看過的,帶我和我男友一起去。 問:到機場之後又有別人,還是載妳去機場的人就帶著你們去通關? 答:到機場時是換別人帶我們去的。 問:又換一組人帶你們去通關? 答:對。 問:當時有幾個人接待你們?準備送機的人有幾個? 答:有2個。 問:同行的人除了妳與妳男友之外,還有誰? 答:只有我和我男友而已。 問:那梯次出去的人只有妳和妳男友? 答:對。 問:妳的機票錢、簽證費、護照都是誰辦的? 答:當時是我被騙過去的朋友幫我辦的。 問:他幫妳代辦? 答:對。 問:錢妳要再還他嗎? 答:當時他說不用還,後來又跟我說要還,就還是要付。 問:送機的2人有與你們一起出境嗎? 答:沒有。 問:到柬埔寨後你們發生什麼事,有人來接你們嗎? 答:他們的人有來接我們。 問:是臺灣人嗎? 答:好像是大陸人。 問:妳去到柬埔寨後有交付東西給對方嗎? 答:有點忘記了,就是他們的飛機票。 問:護照及個人手機有被收走嗎? 答:護照有被收走,剛到時沒有收個人手機。 問:後來有被收走,是何時收走? 答:到住的地方的時候,就是園區的時候,沒有隔很久。 問:妳於警詢時稱,妳曾經有與「小宇」、「林溫妮」、「竑毅」聯絡 說為何要讓你們去做詐騙,有無此事? 答:有。 問:這是何時的事? 答:好像是到柬埔寨後過二天的時候。 問:但妳手機被收走,如何與他們聯絡? 答:在過二天手機還沒有被收走的時候。 問:妳不是說到園區就被收走了嗎? 答:二天的時候還沒有。 問:前二天在哪裡? 答:他們帶我們去一個他們的地方,我不知道那裡是哪裡,只是說帶我 們先去放鬆。 問:既然有放鬆,為何妳還會質疑「小宇」、「林溫妮」是介紹你們去 做詐騙? 答:當時感覺有點怪怪的,所以我才會問他們。 問:當時柬埔寨當地接頭的人有告訴妳就是要來做詐騙嗎? 答:沒有。 問:為何妳會感覺怪怪的? 答:就感覺不對勁。 問:為什麼? 答:就感覺怪怪的。 問:妳向「小宇」、「林溫妮」反映這件事時,他們怎麼說?有無很驚 訝怎麼會變這樣或他們也不知道,他們如何回答? 答:當時他們好像沒有回答。 問:妳在警詢是說,他們硬拗說這不是詐騙,叫你們至少要做一年,不 然要賠錢,有無此事? 答:有。 問:是誰說的,是「小宇」還是「林溫妮」? 答:忘記了。 問:但是他們2人中確實有1人告訴你們說這不是詐騙,至少要做一年? 答:對。 問:他說不然要賠錢。那要賠多少錢他有跟妳講嗎? 答:沒有。 問:妳於警詢時有說,如果要走的話一個人要賠付2萬元美金。這又是 誰告訴妳的? 答:忘記了。 問:是柬埔寨當地人還是「小宇」或「林溫妮」? 答:忘記了。 問:但是確實有聽到要賠2萬元美金這件事? 答:對。 問:妳在柬埔寨時,妳與妳男友是在同一間公司嗎? 答:對。 問:可以住在同一間房間嗎? 答:可以。 問:在房間內你們可以自由進出嗎? 答:可以。 問:可以出園區嗎? 答:在園區裡面而已,不能出去外面。 問:當時有無告訴妳要做什麼工作內容? 答:前面沒有跟我們講。 問:後來跟你們講做什麼工作內容? 答:類似殺豬盤,讓我們去聽錄音什麼的。 問:所以是要打電話騙別人? 答:他們有台電腦,叫我們抓別人的照片來騙人,招人來柬埔寨,問人 要不要來。 問:等於你們的工作是負責再去招募別人? 答:對。 問:你們沒有直接打電話給被害人,叫他們投資或感情詐騙? 答:沒有。 問:妳與妳男友就是負責招募其他臺灣人來柬埔寨? 答:對。 問:妳招募他們到柬埔寨的好處為何? 答:當時我沒有招到人。 問:但總會先跟妳講,如果妳找到一個人有多少報酬? 答:他們那時候沒有跟我這樣講,但是他們有叫我和我男友再招人過 來。 問:所謂的「叫你再找」的目的是,因為你們想走,所以叫妳要找人過 來,還是妳的工作就只是找人來柬埔寨? 答:他們的意思是說,叫我和我男友繼續招人,有招到人的話就有業 績。 問:你們2人有無找到人? 答:沒有。 問:沒有找到人,你們會被處罰嗎? 答:有,有被打和被電。 問:用什麼東西打? 答:他們都用手打,但是他們打的力道蠻大的。 問:妳說被電是用什麼東西電? 答:電擊棒。 問:用電擊棒電你們? 答:對。 問:妳與妳男友2人都有被打、被電嗎? 答:有。 問:你們後來如何離開? 答:後來是因為我們那時候都有業績,就一起被轉賣,轉賣到最後一間 是臺灣的老闆,當時我和我男友有消息說可以回來臺灣,但要自己想辦法,或是向家人求助,我就和我男友這樣講。 問:你們跟誰求救,直接找警察還是找家人? 答:我當時是找家人。 問:請家人幫妳報警嗎? 答:當時我跟家人說我在那邊,要怎麼把我救回來。 問:後來有賠錢才能回來嗎? 答:有,當時我家人賠了20萬元,他們向我家人要20萬元,但沒有說臺 幣。 問:妳與男友都各付20萬元? 答:對。 問:「小宇」、「林溫妮」有無在法庭中? 答:沒有。 問:「小宇」沒有嗎? 答:「小宇」有。 問:是哪位? 答:男生,光頭那個。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林晉宇起立並脫下口罩供證人辨識。) 問:是他嗎? 答:是。 問:妳說的那個女生本來有一位,她今天沒到,但妳在警局有指認,是 指認正確嗎?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妳去柬埔寨之前的工作為何? 答:加油站。 問:月薪為何? 答:2萬多元。 問:學歷? 答:高中。 問:「林溫妮」跟妳談的條件,薪水是多少錢? 答:薪水的話,我有點忘記了。 問:有無7、8萬元? 答:我有點忘記了。 問:出國之前,妳在旅館時,妳與妳男友有無被限制自由? 答:是沒有,但是出去的話要報備。 問:就是沒有限制自由,出去要跟他講一聲,不要亂跑,是嗎? 答:對。 問: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妳的手機是到了柬埔寨的第二天後,才被沒 收嗎? 答:對。 問:偵訊時有曾經問妳有無被毆打、凌虐,有一段妳說妳沒有被毆打, 但後面妳又說妳有被毆打,剛剛妳說妳被毆打也被電過。請問,妳在那邊有無被毆打過,如何毆打?有無被電過,是如何被電? 答:當時是沒有業績的時候被毆打和被電。 問:他如何毆打妳,是很暴力的毆打妳嗎? 答:有一次是我和我男友不舒服,我們有跟他們講,當時他們叫我們下 去他們的辦公室說不舒服還是要工作,後面他派人過去叫人改我們的手機,當時是叫我和我男友先半蹲,過不久就毆打,之後又電我們。 問:是妳與妳男友2人都被毆打,還是只有毆打妳男友? 答:2人都有。 問:妳出來後,有無向柬埔寨當地警察局報告? 答:當時是沒有。 問:為什麼? 答:當時怕如果我報告的話,他們會被抓到。 問:誰被抓到? 答:怕我告訴他們那邊警方後,他們知道的話,還是會被處理。 問:嚴格來說,就是妳不相信當地警察局的公正? 答:對。 問:在園區內可以唱歌嗎? 答:不能。 問:園區內有無KTV、吃的、喝的、買的這些消費? 答:有,有吃的和給我們吃的費用。 問:妳與男友都是2人住一間嗎? 答:對。 問:不能出園區,但小範圍的自由是有的嗎? 答:對。 問:妳有說從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被轉賣,妳有被轉賣過嗎? 答:有。 問:轉賣就是有價錢,妳是用多少錢被轉賣給下一個園區? 答:被轉賣的時候我不知道我和我男友被轉賣多少,當時我沒有聽到這 個部分。 問:所以妳不知道有轉賣的價錢,是嗎? 答:對。 問:妳認為從這個園區到另外一園區去,這樣就是轉賣嗎? 答:因為當地人有跟我說,我們這邊沒有業績就要被轉賣另外一個園 區。 問:妳對轉賣的定義是,別人告訴這樣的情況叫轉賣? 答:對。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妳剛才有回答說妳有被轉賣。請問,妳被轉賣之後的工作內容為 何?還是招募嗎? 答:對,都一樣的。 問:偵查中妳說除了殺豬盤有招募之外,還有打電話騙國外的美國人、 臺灣人談感情、做投資,有無此事? 答:有。 問:這也是有的? 答:對。 問:這段是妳剛去就有,還是被轉賣之後才有? 答:被轉賣之後才加入這個項目,一開始去是做人事招募。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妳到柬埔寨時是先面試,還是一開始就到第一個園區工作? 答:面試。 問:妳是一次面試就上這間公司,還是面試很多間公司才得到一間公司 用妳? 答:當時是面試很多間。 問:妳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當時沒有想那麼多。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妳說妳到了柬埔寨之後,有經過好間公司的面試,是妳不要這些公 司,還是這些公司不要妳? 答:是公司不要我。 問:是到最後終於有間公司要妳,妳才到那間公司上班,是這樣嗎? 答:對。 問:也就是說是柬埔寨接頭的人帶妳去這些園區的公司,一家一家帶妳 去面試,是不是這樣? 答:對。 問:妳家人有無為了救妳而支付20萬元新臺幣? 答:有。 問:付給誰呢? 答:付給當時那邊的旅館。 問:這些錢最後是給旅館,還是給園區的老闆? 答:旅館。 問:為何付給旅館? 答:當時因為我到了最後一間,臺灣的老闆是說如果想要回臺,就自己 想辦法或向家人求救。 問:這筆20萬元是妳自己住旅館及買機票回臺灣的錢嗎? 答:對。 問:也就是說不是賠付給柬埔寨園區老闆的錢? 答:不是。 問:妳覺得妳自己是否是被轉賣的? 答:當時沒有想很多。 問:現在妳是否會覺得妳是被轉賣的? 答:會。 問:為何會如此覺得? 答:因為當時是說沒有業績,就一直被轉賣。 問:妳能否拒絕被轉賣? 答:當時沒有拒絕。 問:妳能否拒絕? 答:可以。 問:如果可以拒絕,為何妳不拒絕? 答:當時是害怕拒絕了會被他們處理。 問:會被處理,是不是? 答:對。 問:妳被打過幾次? 答:打過3次。 問:被電過幾次? 答:被電過4次。 B50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881至884頁)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 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是B49先認識1個女生是吳竑毅老婆,我都是聽B49講。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 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都是B49在聯繫,不是我在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 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都聽B49說看到的工作是打字工作,對於工作内容沒有講得很清 楚,薪資有說不錯但是沒有講數字,沒看過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跟宇哥見過1次面,我們約在優美飯店入住時見面,住了4-5天, 中間都是1個叫做「林溫妮」的女生帶我們買東西、吃飯,在出國前一個晚上那個女生有來我們的房間監視我們,我覺得他是怕我們跑掉。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 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除了宇哥外就是跟林溫妮見面,後面還有1個送機的。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林溫妮跟送機的都沒跟我們講出國的事情。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去臺北市的優美飯店住宿,住了4-5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 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宇哥叫我們簽本票與合約,本票是10萬元的金額,合約的内容大都 是柬埔寨文我看不太懂。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個叫吳竑毅的請人匯錢給我們,叫我們自己去辦護照。吳竑毅都 是B49在聯絡。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 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沒做核酸。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 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1個平頭高高瘦瘦的男子,這個人要我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拿牌子 的人,但是牌子上寫的字我忘記了。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 字? 答:就只有B49。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 飯,吃飯的時候遇到1個胖的與1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瘦的在旁邊看,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1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 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 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因為在臺灣他們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我來這邊才知道是做這個。 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反應這邊的工作内容? 答:沒有,我們LINE他們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 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們被賣了5間園區,最後一個園區是綠巨人,護照被收走,被限 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 供? 答:都沒有了。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 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賠付金,是老闆把我們無條件放掉。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1位詹警官在柬埔寨救援我們回國,他親自跑過來救援。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 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5是剛到柬埔寨的時候在機場接我們的瘦子,他跟另一個胖子 叫我們刪除手機的訊息他們說怕我們洩漏公司機密,我覺得他也是共謀的人,編號6是帶我們去機場CHECK IN送機人,編號16就是我們見到的宇哥,編號18就是「林溫妮」他是負責監視我們人。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B51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919至922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5月1日去柬埔寨,111年11月3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是。我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林溫 妮」,工作内容沒有細寫,只有說每月7到8萬,我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也叫林溫妮,林溫妮跟我說是去柬埔寨是做賭場工作,並傳DM給我看,他說去柬埔寨會給我們客戶名單,叫我們去找人投資加密貨幣,我有詢問找人投資加密貨幣為何要去柬埔寨,林溫妮說因為大陸在打擊加密貨幣。 問:(提示黃鈺真與「阿能」對話記錄)這是林溫妮與你的對話嗎? 答:是。阿能是我的綽號。對話紀錄的編號1、2是在出國前,3、4是在 出國後,聯絡不上林溫妮,我到園區後,那邊的人才跟我說我是被賣掉的。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討論後就相約在林森北路麥當勞見面,林溫妮表示幫我安 排住宿,當天入住「優美旅店」入住後,有1位瘦瘦的男子送合約書來,讓我簽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7萬5,且合約書上記載公司為博奕公司,我記得好像叫「大西洋」,簽完後過幾天,林溫妮就帶我去中山分局辦護照掛失,去外交部補辦新護照,辦護照時,有1位有點肉肉的男子在場,林溫妮說是旅行社的人,另外,因為我有跟林溫妮預支薪水,所以有簽2到3萬本票給林溫妮。我沒有做核酸檢測,前後住宿大約5天,我要出發前一天有1位瘦瘦高高、戴眼鏡的男子顧我,說怕我睡過頭,出發當天有1位他們說是白牌計程車的人到機場,到機場時,那位陪我辦護照肉肉的男生就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辦好的護照、機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林溫妮叫我認1個「VIP888」、或「VIP1688」的牌子, 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機場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且林溫妮本來說 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不敢求救,有些人求救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給我1組照片,叫我在網路上扮女生,利用微博詐騙,對象是在歐 美的大陸人、華裔人士,因為我只會講中文,那間公司叫我們不準加臺灣人,因為臺灣人很窮。跟人談感情、叫對方一起做投資,客人有意願再由那邊主管繼續,以我所知,他們會叫客戶去投資B太幣,再利用錢包授權的方式將過戶的幣盜走。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 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如果報警可能就 會被打。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我有差點被轉賣,因為我年紀快40歲,沒有人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詹警官有被害人名單,他在6月間主動聯繫我問我是否在柬埔寨, 我跟詹警官說我要回來,請他幫我想辦法,但當時我看到很多人如果有報警,護照馬上就會傳回園區,那個人馬上就會被轉賣,所以我就叫詹警官先不要輕舉妄動。後來我看臺灣新聞陸續有人被救回臺灣,我才再聯絡詹警官請他救我,聽詹警官他聯繫柬埔寨的内政部長,當天晚上園區老闆就把我叫到房間問我是否報警,說隔天就會有當地警察來接我,於是我就依詹警官指示一步步辦理回臺手續。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1是出發前一天在旅館顧我的人、編號16是送柬埔寨合約書到 旅館的人、編號18就是林溫妮。辦護照、送機的人我對他的臉比較沒有印象。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手機被園區的人扣留,我從園區又偷拿1支空的工作 機出來,才有辦法跟詹警官聯繫,原本對話記錄就不在了,且我跟林溫妮的對話記錄是在我一到柬埔寨後就被接應的人刪除。 B53 (警詢筆錄,他8463卷第941至944頁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953至956頁) (警詢證述) 問:警方於你於第一次警詢筆錄時指認之男子(指認表編號16)手機中 發現1對話群組,群組内之成員分別是「幽默」、「柯基文」、「TIGER」3人,獲得如下截圖: 1.請問你是否是暱稱「幽默」的人? 2.你是否知道「柯基文」、「TIGER」是誰?有無見過? 3.你在哪裡認識「柯基文」?他介紹你的工作為何? 4.你是否見過「TIGER」,「TIGER」是否有附和「柯基文」? 答:我是暱稱「幽默」的人,我本來不認識「柯基文」、「TIGER」, 後來也只見過「TIGER」,就是前面指認表編號16號的人,我在臉書的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廣告内容應徵AV男優是要去緬甸拍攝,我看到廣告上面有留一個LINE ID,我加入那個LINE ID後,就是跟暱稱「柯基文」的人聊天,「柯基文」就組了1個群組,有我跟暱稱「TIGER」的人。「柯基文」叫「TIGER 」來中壢接我,「TIGER」有繼續附和「柯基文」以應徵AV男優當廣告宣傳把我騙到柬埔寨。 問:請問你有要對前次指認表的指認對象,修正的内容嗎? 答:我修正編號10號是帶我去辦理護照的,編號8號是帶我去機場報到 的,編號11號是在優美飯店負責看守我的,編號16是暱稱「TIGER」的人,編號18號的女生是負責在優美飯店幫我買生活用品,也有陪我去外交部辦護照。 問:你在前述LINE對話中,是要帶你去緬甸拍攝AV,但是你到機場拿登 機證有無發現目的地是柬埔寨? 答:有,我發現是金邊,我其實不知道金邊在柬埔寨,但是我問那個編 號8的人,問他說金邊在哪裡,他告訴我是柬埔寨。 問:承上題,你是否有跟編號8反應你是要去緬甸,不是要去柬埔寨? 答:有,我有跟編號8反應,但是編號8跟我說,我先去柬埔寨之後會有 人接我再去緬甸,剩下的我到那邊有人會處理。 問:你到柬埔寨後發現工作内容是做詐騙,與在臺灣時跟你講的不一 樣,你是否有跟「柯基文」、「TIGER」聯繫反應? 答:我有嘗試與「柯基文」、「TIGER」聯繫,但是都已讀不回,沒有 反應,之後我的手機被刷機(重置),相關的對話内容也不見。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 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 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5.4去柬埔寨,111.10.17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因為當時家裡經濟不好,所以我去柬埔寨幫忙家裡賺錢,對方 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接我到緬甸做AV男優。這份工作是我在網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上看到,我忘記臉書跟我接洽的人,但我聯繫後,對方就有派人來帶我到指定地點討論是否確定要出國,討論後才開始弄機票相關事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先被接去林森北路的優美飯店,現場有接我過來的那位男性LINE 暱稱叫「TIGER」和1位女性,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綽號,TIGER跟我講工作内容是AV男優,每月6萬臺幣,每天都要工作,3天後出發柬埔寨,談定後叫我簽英文合約,我不知道内容是什麼,沒有簽本票,後來那位女生帶我去買日用品,並叫我待在旅館3天,最後1天有另外1位男性陪我一早出發前上車,由對方指派的司機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又有1個人在等,其手上有我的護照、機票,陪我辦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我就認接應牌號碼VIP1688,先有柬埔寨的人接應 我,後有兩名大陸人接應我,他們帶我吃飯後就帶我去1個園區,我到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聯絡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TIGER」,他們都沒有 回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是隔一兩天才跟家人求救,因為我的手機被看的很緊,我是 趁都沒有人的時候才聯絡我爸爸,我跟他說我被騙來柬埔寨做詐騙,請爸爸想什麼辦法可以幫我,他說想報警,但我覺得可能性不高,我爸爸還是去備案。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會讓我用電腦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再讓人充值、投 資,告訴對方投資會有報酬,例如充值1千,可以返還1萬,對象有大陸人、美國人、各國都有,會透過翻譯軟體,主要是中文、英文。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扣薪水或當月不給薪水,強制加班,我在那邊都業績不好,我護照 第一個園區就被沒收,也不能出園區,只能在他們建築範圍内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柬埔寨憲兵在顧。我有看到別人有被電、被打,但我盡量不去觸碰老闆或主管底線。我本來有想要逃回來,但外面都是憲兵,我跑不了,當時我爸說報警,我嚇得半死,因為別人報警就被轉園區或被關小房間毒打,我當時被發現報警是直接被賣到別的園區,因為我把聊天記錄全部刪掉,所以他們只是收到消息我報警,沒有看到證據,所以他們不能打我,只能在警察來之前,把我賣了。 問:有無曾經跟柬埔寨方談回國事宜? 答: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 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萬8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都沒有,他們給我每月1千美金,有的會给我,有的不會給,業績 不好就不會給,我去都沒有業績,因為我說我需要生活費,我只收過1次1千塊美金,讓我買生活用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關係,所以柬埔寨園區大掃蕩,所以那段時間都被公司安 排在旅館睡,我是趁在旅館期間,公司人員在睡覺時聯繫我爸給我的詹警官電話,依詹警官指示坐車逃到詹警官所說的飯店。 問:(提示幽默與「柯基文」、「TIGER」對話記錄)你是「幽默」? 談論内容是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 答:是。是,對話内容就是談論要去緬甸做AV男優的事情,那時還沒有 到優美飯店,就是在這個對話完,才去優美飯店。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裡的刪掉了,因為我在園區不得不刪,連我報警的紀錄都刪 除了,爸爸手機裡的我不知道還在不在,我那時是跟爸爸傳訊息、通話。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柯基文我沒有見過,我不知道有沒有在指認表上,TIGER是編號 16,他負責從中壢把我接到優美飯店,並向我介紹工作内容及讓我簽約。負責飯店生活起居的女生是編號18。接送我到機場的司機,他沒下來,我沒有印象。機場拿護照來送機的是編號8。 問:在出國前有無做核酸檢測? 答:沒有。他們有做假資料,例如隔離旅館的資料,但實際上,我並沒 有去住隔離旅館。 B58 (偵訊筆錄,經具結。他8463卷第1039至1041頁; 本院審判筆錄,經具結。本院卷三第144至161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3月18日去柬埔寨,111年5月2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 寨? 答:是。臺北朋友綽號「KK」的男生、「林溫妮」的女生介紹我去的, 我以前的朋友介紹這兩位給我認識,他們兩位招待我去板橋的旅館,給我錢,並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工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出國前,KK、林溫妮叫我簽12萬的本票,他們說這是機票、旅館、 辦護照、辦旅行社、核酸檢測,並給我喝咖啡包、K他命,還會給我生活費。來臺北第一天,由KK帶我去外交部辦護照,當天有簽約、簽本票,並把辦好的護照交付,讓他辦理簽證,之後由另外兩個「德政」、綽號「鬼鬼」也要去柬埔寨的人一起住在板橋旅館,出國前幾天,KK開一臺賓士車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我們出國當天,我從板橋搭計程車去桃園機場,好像是旅行社的人拿護照給我們辧登機,但我當時很茫,記不清楚。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下飛機後,認1張紙,上面有名字,但我們告知接應的人,我們並 不是紙上登載的人,另外跟我同行的兩人就叫他們的朋友一起把我們3個帶走,我們3人其實在臺北的旅館討論時覺得怪怪的,就有討論要跑走,我其實不清楚哪裡怪怪的,是聽他們兩人說。去柬埔寨被另外1組人接應走後,先去旅館,當時,另外兩人就有跟我說要來詐騙,隔一天我就被賣掉帶去園區,跟另外兩人分開,我被帶到園區後,就確定是要做詐騙工作。 問:發現是做詐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那「德政」、「鬼鬼」,覺得怪怪的,因為那邊有小 黑屋、會打人,他們說要帶我去下個園區,但實際沒有,是那邊的老闆帶我去下個園區。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被賣4次,在我被賣第三次時,我拍照1臺電腦、5臺手機的 照片及位置給我爸爸、阿姨求救。 問:為何轉賣第三次才求救? 答:前面喝的很醉,也不想求救,當時覺得反正死就死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1臺電腦及十幾、二十臺手機,用手機交友軟體QQ聊天騙感情,騙 他投資1個公司給的平臺,如果對方有錢就騙到他發現。我不知道平臺的運作方式,我負責交友,推薦,之後由其他人接手,我們每組裡面有位導師教我們怎麼做。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沒有。 問:你如何生活? 答:我偷幹部的煙、錢,我偷了大概4、5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嗎? 答:例如我喝的很醉,睡在沙發上,會用徒手或被電擊棒打,還會被上 手銬。我的護照在去第一家詐騙園區時就被收走,轉賣過程中,他們就會把護照轉手給公司幹部。我有被限制自由,有被銬起來,銬蠻久的。我待的園區有些可以出建築物,但不能出園區,有些連建築物都出不去,出入口都有軍隊守著,他們可能有拿槍。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第四間的幹部把護照還我,我不知道為何他們突然還我護照,我就 搭車去金邊,因為我錢都花完了,是因為遇到好心人介紹臺灣商會,把我安置在他們開的酒店等回國,等了好幾天。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KK應該是編號11。林溫妮我不知道編號幾,因為他當時都戴著口 罩。指認表上其他人,我都沒有見過。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壞了,要修理才看得到,回臺灣我就沒錢了。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以下為檢察官所問) 問:有無出過國? 答:有,去過菲律賓、柬埔寨、泰國。 問:去泰國做什麼? 答:去那裡玩、觀光。 問:柬埔寨呢? 答:柬埔寨就是這次。 問:當時是在什麼情況下去的? 答:沒有錢,說有在徵人。 問:你一開始是用何方式找到這個管道,怎麼會有人與你接觸? 答:就是臉書FACEBOOK。 問:你記得當初與你聯絡的人的暱稱嗎? 答:好像被我封鎖,我也忘記了。 問:你在警詢時講的內容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當初是說「林溫妮」,你想起來這個人的暱稱了嗎? 答:對。是她介紹的。 問:她有跟你說做什麼工作嗎? 答:就說得很好、說得蠻好的。 問:你於警詢時說當初她跟你介紹的工作內容是博弈? 答:對,就說的蠻好的,她有貼圖片說的蠻好的。 問:所謂的博弈是什麼,你是做網路、賭場Casino的,還是什麼? 答:後面是做騙感情的。 問:一開始跟你介紹的時候,她只有講博弈沒有講再具體的嗎? 答:一開始沒有很詳細的說,我就直接過去了。 問:她說薪資優渥,所謂的薪資優渥大約是多少? 答:一個月幾百塊美金。 問:你與「林溫妮」聯繫上後,接下來到機場這段期間你是在哪裡? 答:我是在板橋,他有要簽本票,就是機票那些的。 問:本票是簽給誰?「林溫妮」嗎? 答:不是,是簽給另外一個男生。 問:你記得那個男生的綽號嗎? 答:有點不記得了。 問:你在警詢時有提到,你與「林溫妮」會合,「林溫妮」有介紹「 KK」、「鬼鬼」、「阿正」,你是簽給誰? 答:簽給「KK」,「鬼鬼」、「阿正」是別間公司介紹他們來的。 問:你剛講的「林溫妮」、「KK」,「鬼鬼」、「阿正」都是要接洽你 去柬埔寨的人,是嗎?還是有幾個人是要跟你一起去柬埔寨工作的? 答:就是「鬼鬼」、「阿正」是要跟我一起去柬埔寨工作的。 問:「林溫妮」、「KK」是屬於接頭的? 答:對。 問:護照、機票是誰辦的? 答:全部都是他們辦的。 問:是「KK」、「林溫妮」辦的嗎? 答:對。 問:機票錢、護照費、簽證這些開銷你需要再付給他們嗎? 答:他們說後面有賺到錢再給他們。 問:所以你剛說有簽本票,是將這些金額一起簽進去嗎? 答:對,但是沒有拿到12萬元,他說後面如果在國外有賺到錢,再慢慢 還他們。 問:你剛說12萬元,是簽一張本票12萬元? 答:對,裡面含有一點生活費幾千元。 問:生活費也是簽在本票裡面嗎? 答:對。 問:等於不是直接給你,是先借你、預支嗎? 答:就是一、二週的生活費。 問:就是先預支給你用,你有錢就要還,是嗎? 答:對。 問:誰送你去機場? 答:是坐計程車。 問:是你與「鬼鬼」、「阿正」3人坐計程車去機場? 答:對。 問:到機場之後有人接應嗎? 答:有,旅行社的。 問:你們飛到柬埔寨之後呢? 答:飛到柬埔寨之後也是跟他們,又被他們2人賣掉。 問:被誰賣掉? 答:「鬼鬼」、「阿正」,又被他們2人賣掉。 問:你不是和他們一起去嗎? 答:但是他們在金邊也有一些朋友在那裡。 問:就是「鬼鬼」、「阿正」在金邊也是有人脈,是嗎? 答:對。 問:所以你一入境柬埔寨之後,你沒有去找「林溫妮」、「KK」他們指 定的? 答:沒有,就跟著他們,然後立刻被轉掉,就是又被他們2人賣掉。 問:你說是「鬼鬼」、「阿正」將你賣去另外一間公司? 答:對。 問:另外那間公司是做什麼的? 答:也是詐騙的。 問:你不是沒有去「林溫妮」介紹的公司嗎? 答:就是後面被他們2人賣掉。 問:你一下機就跳機了,就沒有去「林溫妮」指定的地方? 答:就是覺得有點怪怪的,下飛機就和他們的朋友去旅館,隔一天就被 賣掉了。 問:你說到柬埔寨之後,其實你有與「林溫妮」介紹的當地地陪接頭, 去了旅館之後才發現怪怪的,才與「鬼鬼」、「阿正」跑掉,是嗎? 答:對。但是也是住旅館,都住旅館,他們也開旅館。 問:但你才去一天,就馬上跳去「鬼鬼」、「阿正」那邊的原因,是你 在旅館時有得到什麼消息才覺得怪嗎? 答:沒有,他們也是覺得怪怪的,他們在臺灣就覺得怪怪的,過去也覺 得怪怪的,所以就打算去他朋友那裡。 問:你說的「怪怪的」是什麼意思? 答:這是他們說的,我是不知道也不瞭解這個。 問:你們到柬埔寨旅館時,對方有跟你說要做什麼工作嗎? 答:也是一樣,就是做詐騙之類的。 問:所以你才想說要離開那個地方,跟著「鬼鬼」、「阿正」走,是 嗎? 答:對。 問:跟著他們2人走之後,結果是去了另外一間詐騙公司,是這樣嗎? 答:對,也是被轉賣,就都是被轉賣。 問:為何你一直說轉賣?你不是和「鬼鬼」、「阿正」一起去的嗎? 答:沒有,他們沒有進去,他們在柬埔寨有朋友。 問:他們2人算是押著你去柬埔寨的嗎? 答:沒有,也不是,也沒有押。 問:「鬼鬼」、「阿正」到柬埔寨時,有跟著你一起去「林溫妮」指定 的旅館嗎? 答:沒有,是去他們金邊朋友那裡。 問:只有你一個人去旅館,「鬼鬼」、「阿正」就先離開? 答:沒有,他們也都在旅館,在那裡休息。 問:你們3人有在一起嗎? 答:有,有在一起。我去公司的時候他們2人在外面,我被他們2人賣 掉。 問:你剛說你去柬埔寨的旅館時,有人跟你說是做詐騙,你才想要逃 跑,是嗎? 答:但我沒有跑,我還是有進去。 問:我的意思是說,你進去之後聽到有人跟你說是做詐騙的,你才想要 逃跑,是不是這樣? 答:對。 問:但你逃跑時,「鬼鬼」、「阿正」也剛好在大廳,是嗎? 答:對。 問:所以「鬼鬼」、「阿正」原本不是要跟你去同一間公司? 答:對。 問:你要逃跑時,想說乾脆去找他們才有辦法離開,所以你就去找他 們,結果他們把你推去另外一間公司,也是做詐騙的,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說的詐騙是做什麼工作,內容是騙感情、投資,還是做什麼? 答:騙感情的,殺豬盤。 問:也要做招募嗎? 答:沒有,就是在那裡打電腦。 問:除了感情詐騙之外,是否需要招募人來柬埔寨? 答:沒有。 問:一開始你去的第一間公司,在你被「鬼鬼」、「阿正」轉賣之前, 那間公司有跟你講酬勞嗎? 答:有,但我當時很茫,喝醉酒了。 問:你說一開始「林溫妮」有跟你說一天有幾百元美金,你去柬埔寨做 詐騙時,第一間公司有跟你講大約多少金額嗎? 答:沒有印象了。 問:應該有講,只是你沒有印象了,是嗎? 答:已經忘記了。 問:「鬼鬼」將你賣掉之後,那邊的酬勞怎麼計算? 答:忘記了。 問:你有去園區嗎? 答:我有,我被轉賣四間。 問:你在這幾間公司裡面,都是自己一個人住嗎? 答:沒有,是睡上下舖。 問:有其他臺灣人嗎? 答:很少有,1、2個而已。 問:不同房? 答:對。 問:在這幾間公司做詐欺、感情詐騙,如果沒有達標、沒有業績的話, 會被處罰嗎? 答:會。 問:如何處罰? 答:會被打。 問:你後來如何離開? 答:後來是最後一間園區的老闆放我離開,就是放我去流浪。 問:護照是否也是老闆還你的? 答:對。 問:你剛到柬埔寨時,護照有交給對方嗎? 答:一定要交給詐騙集團。 問:你是交給第一間還是交給「鬼鬼」、「阿正」? 答:先交給他們,他們再交給第一間。 問:你是說透過「鬼鬼」、「阿正」轉交給第一間嗎? 答:對。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之前是做什麼工作? 答:之前都在家裡,沒有在工作。 問:所以你沒有在外面工作賺錢? 答:有,只是那陣子我在休息,那時候我在包工程。 問:月收入約多少? 答:我在做油漆。 問:一天差不多有多少? 答:差不多2000元。 問:你的學歷? 答:高中。 問:「林溫妮」跟你說去柬埔寨,一個月要給你多少薪水? 答:一個月幾百元美金,好像是800元吧。 問:「鬼鬼」、「阿正」在臺北旅館時跟你說,你們3人都覺得怪怪, 你自己有覺得怪怪的嗎? 答:其實我不瞭解這些,我是聽他們2人說的。 問:之前他們在說的時候,有無跟你說這次出國「林溫妮」介紹的工作 是要做詐騙,還是可能要做詐騙?他們有這樣討論過嗎? 答:有。 問:所以你在出國之前,是否有想過這趟去柬埔寨,薪資又優渥,就是 要叫你去做詐騙? 答:對,做詐騙的。 問:飛到柬埔寨下機之後,「鬼鬼」、「阿正」就有約你一起逃跑、跳 機,不要去做「林溫妮」介紹的工作? 答:對。 (以下為審判長所問) 問:你說的「KK」今日有無在場? 答:很久了,我記不清楚了。 問:以前有無指認過「KK」? 答:剛回來的時候好像有,但是我忘記了。 問:以前指認的是正確的人嗎? 答:應該是吧,太久了。 問:你說你在臺北旅館時有覺得怪怪的,是你自己覺得怪怪的,還是另 外2人跟你說怪怪的? 答:是他們2人來跟我說怪怪的,因為我對這個不熟。 問:他們2人有無告訴你哪裡怪怪的? 答:也不知道,我忘了。 問:何時開始確定知道你是被騙出國的? 答:被轉2、3間,沒賺到錢吧。 問:再講清楚,何時確定你是被騙出國的? 答:前年的2、3月吧。 問:你說到了柬埔寨之後2、3日,什麼叫2、3日? 答:就覺得怪怪的。就是覺得是在騙人的。 問:何時才發現你去的工作是騙人的? 答:被轉賣2、3間公司的時候。 問:你到柬埔寨之前,是否知道你是要去做詐騙? 答:我知道是博弈,但我知道那應該都是差不多的吧。 問:你後來做的是什麼詐騙? 答:騙感情的。 問:你說的博弈和詐騙是否一樣? 答:我覺得是一樣,裡面應該都一樣。 (以下為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李振豪】所問) 問:你剛說你覺得你被騙,那你應該去告「林溫妮」這些人,還是你應 該想要去告「鬼鬼」、「阿正」? 答:這要怎麼告,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告。 問:你想告的是「林溫妮」,還是告「鬼鬼」、「阿正」? 答:也不知道是不是一組的,誰知道。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