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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張麗娟被 告 陳柏源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余銘軒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陳芃宇審判長附記。

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