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紹瑞選任辯護人 陳仁省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軍調偵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李紹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參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紹瑞於民國108年間為職業軍人,私下經營民間貸款業務。其因友人之故而認識香港籍女子陳迪茵(起訴書誤載「陳茵迪」,應予更正),再因陳迪茵而認識甫自香港移居臺灣之譚安正,並於108年12月5日前,分別向陳迪茵、譚安正借款以放貸賺取利差(借款明細如附表一所示)。詎李紹瑞明知其直接放款對象多為社會邊緣人,呆帳風險甚高,且其貸予友人盧逸力之款項的主要部分亦未獲清償,資金逐漸困窘,因見陳迪茵、譚安正有資力且不熟悉臺灣相關資訊亦難以查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隱匿其放款呆帳及資金困窘之事實,對譚安正、陳迪茵詐稱其放款事業獲利穩定良好,並邀請陳迪茵、譚安正增加貸予款項金額時,於陳迪茵與譚安正在考慮是否再投入對李紹瑞之借款,而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李紹瑞名下有無資產供擔保其等所貸予之款項時,李紹瑞明知此關係到陳迪茵、譚安正等人增加貸予款項金額之意願,竟虛捏其經營「airbnb」民宿平均月入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不實事項(實際上「airbnb」民宿並非其所經營,收入亦非其所有),並傳送非其隱名持有之臺東縣○○鄉3處建物之地政資訊查詢截圖予陳迪茵觀看,且於陳迪茵表示該3處房產均非登記在李紹瑞名下時,回稱:該3處房產均無貸款,因其從事放款業務係灰色地帶工作,名下不動產不會掛身上,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云云,意指上開3間房產實際上均係其可支配處分,而製造其財力足供擔保還款之假象,誘使譚安正、陳迪茵再予借款,致陳迪茵誤信李紹瑞確擁有上開民宿經營收入與房產,而有資力可擔保還款;陳迪茵並向譚安正轉達李紹瑞上揭虛偽財力狀況,嗣李紹瑞與譚安正見面時,譚安正於對話中提及上開房產之事,李紹瑞亦未否認上開房產為其所有,譚安正亦因此誤信李紹瑞上揭虛偽財力狀況。陳迪茵、譚安正即均因李紹瑞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依據李紹瑞之指示,以匯款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李紹瑞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紹瑞郵局帳戶)及李紹瑞女友陳書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書嫺中信銀帳戶)。嗣李紹瑞於給付109年9月份利息以後,李紹瑞即無力再給付利息,亦未返還借貸本金,並避不見面,陳迪茵、譚安正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迪茵、譚安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紹瑞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5至220、399至404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向告訴人譚安正、陳迪茵借款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亦有傳送如附表三所載民宿收入、房產資料之對話內容予陳迪茵,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當時向譚安正、陳迪茵借款時,沒有要騙他們,我有簽本票給他們,也有按時支付利息給他們,只是後來因為疫情的關係,我放出去的款項沒辦法收回來,除陳迪茵、譚安正以外,還有其他人借款給我,我有受到損失,我沒有辦法繼續付利息給這些借款人;我沒有跟譚安正、陳迪茵說民宿是我經營的,他們也都來住過民宿,也都知道是我當時女友陳書嫺家裡經營的,陳迪茵會認為民宿是我經營的,是因為我當時在民宿幫忙打掃、領取薪水,我是要跟譚安正、陳迪茵說民宿是有正常營運;我有傳臺東縣○○鄉3處建物的地政資訊截圖給陳迪茵,因為她要求要我提供的,我給陳迪茵的截圖上面都有房地產購買的時間跟名字,我有跟陳迪茵說這房子不是我買的,我所提供的臺東縣○○鄉3處建物資料跟我沒有關係,我也有跟她講說這是家人的不動產,我想說如果出事情家裡應該都會幫忙,在提供上開建物資料之前,我在電話中也有跟陳迪茵說上開房地產都不是我的,也有跟他們說放款的利率、要借錢的話再考慮一下,我並沒有強迫他們要借我錢,我否認對譚安正、陳迪茵詐欺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間為現役軍人,私下經營民間貸款業務;其因同為軍人之陳慶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結識香港籍之陳迪茵,再因陳迪茵而認識甫自香港至臺灣定居之譚安正,並於108年12月5日前,先後向陳迪茵、譚安正借款(借款明細如附表一所示)供其放貸他人。嗣於108年12月9日陳迪茵與譚安正在考慮是否增加貸予被告之款項金額,而以LINE詢問被告有無資產證明時,被告先稱「先給你看airbnb我民宿的收入」,復傳送經營民宿營收之銀行帳戶明細予告訴人陳迪茵,並告知:「Airbnb國外的,所以匯進來都是國際匯款,平均一個月收入大概20萬左右」等語;陳迪茵回覆:「嗯嗯,但這些都沒有很重要…不是要看你的隱私,你有沒有一個自己名下的房產之類的」,後續被告傳送臺東縣○○鄉○○段00建號、同段00建號及臺東縣○○鄉○○段第000號建號等3處建物之地政系統資訊查詢截圖給陳迪茵,並稱「三間都是繳完貸款的房子、不能掛我名字、我們這是灰色地帶的工作、我也沒有強迫要你們丟錢啦、不然就是配合久了,你們覺得可以在(再)來丟。我最多給你們這些,基本已經說全部都跟妳公佈了哈哈、保6基本,當然能配合長期最好,資金流動比較活用、因為很多筆其實放3-4個月,就回來了,我們就會繼續丟別的客戶、我們客戶真的很多」等語(完整對話內容詳附表三所示)。陳迪茵於當日即匯款200萬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陳迪茵、譚安正並陸續借款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8所示)。嗣被告自109年9月14日之後即未再依約給付利息予陳迪茵、譚安正,僅分別於110年1月6日、同年3月11日各匯2萬元至陳迪茵、譚安正之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軍調偵1卷第244至246頁,審原易48卷第52至53頁,原易22卷第188至189頁,本院卷第213、214、407至408、411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證人盧逸力、蕭偉倫、陳書嫺、陳慶融分別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易22卷第155至178頁,軍調偵1卷第253至255頁,軍他5卷第129至132頁、第509至511頁),並有譚安正台新銀行存摺明細翻拍照片、譚安正與陳慶融之LINE對話截圖、陳廸茵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譚安正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廸茵之香港匯豐銀行匯款單翻攝本、個人綜合理財戶口結單暨遠東商銀結匯申報書翻拍照片、臺北市○○區○○段○○段0000建號建物(即被告所稱經營之民宿建物)第二類電子謄本影本、被告之母親、胞兄、舅舅名下之上開3處臺東房產之建物謄本、實價登錄平台查詢資料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32502號函暨陳書嫺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8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間之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2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4386號函暨告訴人譚安正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5日儲字第1100047201號函暨李紹瑞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從事放款之借款約定書等在卷可稽(見軍他5卷第33至55、71至81、169至199、317至333、401至491頁,軍調偵1卷第85至112頁,原易22卷第59至104頁),上揭事實,堪以認定。又被告直接放款對象多為社會邊緣人,呆帳風險甚高,且其貸予盧逸力之款項主要部分亦未獲清償,貸予蕭偉倫之款項亦未收回,資金逐漸困窘等情,除經被告供承在卷外(見軍調偵1卷第82至8
3、245頁),並經證人盧逸力、蕭偉倫證述屬實(見軍調偵1卷第253至255頁;本院原易22卷第177頁),且有被告從事放款簽立之借款約定書所載借款人之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結果(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等書類)及原審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2504號民事簡易判決等附卷為憑(見軍調偵1卷第125至146頁),是此部分亦足為認定。
(二)證人陳迪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借錢給被告時是108年的年終,當時我在香港工作,我當時的男朋友陳慶融跟我說被告在做一個貸款的事業,因為他們都是軍人,都有跟被告做貸款的生意,我就問陳慶融我可以跟被告談一下嗎?然後被告自己跟我說他在做民宿「airbnb」的生意,也做貸款的生意,軍人只不過是他玩一下,每天有事情做的工作,被告跟我說他貸款是怎麼做,可以給我多少利息,所以我是這樣投入第一筆錢,第一筆錢約定之月利息是4%。我有問被告這在臺灣是合法的嗎?他跟我說是合法的,跟我說他已經做了這個生意很久,他也很有經驗,他有一個舅舅還是叔叔的人,經營一家貸款公司,案子是被告的親戚給他做的,所以就很穩妥,陳慶融的一個朋友已經跟他貸款一筆錢,然後每個月就這樣這樣,所以我相信了,我才會投入第一筆錢。我在LINE上向被告說「......如果你人跑了,我們就會去告你對嗎?然後你就宣布破產,我們就血本無歸」等語,意思是我是問被告是否如此,因為我們香港的法律是這個樣子;被告傳給我那三間房子的一些文件,我就問被告,如果你沒有還我們錢,我們就告你,然後是不是你的房產,就會用來做抵押,然後被賣掉,還我們錢嗎?我問他程序是否如此。LINE對話中我說「其實我們應該擔憂的是,萬一你人跑路了,我們該怎麼辦」,我的意思是因為我們借給被告那麼多錢,萬一他跑了我們怎麼辦,我記得被告是當天跟我說,他在臺灣有三間房產,他「airbnb」的事業每個月給他20萬元收入,被告不停的安慰我,說他怎麼可能沒有能力還錢,所以我才繼續投資被告。被告所傳給我的3間房產資料,被告有說不是掛在他名下,他說因為他的工作,房產是不能掛在身上的,但是家人名下的都是他的房產,他的錢,所以如果萬一出了什麼事,那個房產肯定是可以賣掉的。被告在LINE中講「我沒有要強迫你們丟錢,我只是證明說我也會給你們」這句話,我沒有感覺被告強迫我們丟錢,我只是感覺被告給了我一個保證,這是被告給我的保證,現在看起來被告一直這樣騙我,希望我會借錢給他,他的airbnb的生意,還有房產的事情,都是一直在保證他會還錢給我們。我們應該還有電話的對話,被告跟我保證這個事情不會出亂子還是怎樣,我才去匯款。被告在LINE上提出上開財力證明時,知道是我和告訴人譚安正二個人的意思跟他要的。我在對話裡面講到「我們現在比較擔憂的」、「我們已經放了600萬在你那邊」的「我們」是指我跟告訴人譚安正。被告除了在LINE訊息裡面有提到3間房產和「airbnb」之外,他也曾經跟我講過他的放款事業的獲利是穩定良好的,這部分被告跟我和譚安正都有講,被告一開始時有跟我講,因為當時只是我先開始(借錢)的,譚安正還未加入,後來我和譚安正一起見被告時,被告也有當面跟我們講,當時也是為了增資這件事情而講。被告直到「109年的9月」之後才沒有支付利息給我,之前的利息都有給。他後來沒有回訊息,沒有接電話,我感覺是受騙了,我就跟譚安正談了一下,他說他也沒有找到被告,被告沒有傳訊息給我們,沒有回電話,什麼都沒有,我們就決定要找律師。被告後來提出的還錢方案是每個月還我們3萬元,當時我們算了一下,他大概要還30、40年都還不清我們的本金,我就跟他說,你要把房產賣掉,先付我們一筆比較大的,每個月還3萬元,我們還會考慮,然後他完全消失了,沒有回我們電話和訊息等語(見原易22卷第165至173頁)。
(三)證人譚安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8年我剛移民到臺灣,我一個人在這邊,我當時男友的姊姊(陳迪茵)來臺灣找我玩,當時她結識了陳慶融,時任軍職,陳慶融的兄弟即在庭被告,我是這樣子認識被告的。那時被告跟我們說他在放款這方面很有經驗,他有一些伙伴,是家族在做這個事情,很有經驗,也很有後面的方法,他放款出去的客人,都是一些小額的,不會跑掉,就算跑掉都不會有很大的影響,利潤就很高,每個月3%至4%,我一開始時借款給被告的金額也沒有很大,我覺得這個比較有吸引到我。被告跟我約定的月息一開始時是2%,後來增加到3%,後面有一、二筆他說是4%,被告在我借錢給他之後,應該頭7、8個月是有付我利息的。因為在108年12月9日前被告都有按時給我利息,就爭取到我一定程度的信任,被告跟我說因為是現金周轉的問題而已,他的生意都很好,問我要不要增資,我跟陳迪茵當時算是家人關係,一直都有交流討論,那時我跟陳迪茵講說如果增資的話,被告有無財政的能力,可以讓我放心的加碼,所以就請被告提供經濟實力的證據,後面被告才給我們看3筆土地(按應係3筆房產之口誤)及跟我們說他經營「airbnb」民宿的收入,還給我們看銀行存摺,每個月有20萬元的收入,所以他是財源很穩定的,請我們不用擔心,爭取我們的信任,後面我才有大量增加借款給被告。被告以LINE提供3筆房地產資料應該是傳給陳迪茵,陳迪茵再轉給我,因為當初認識是透過陳迪茵跟她前男友陳慶融與被告的關係,陳迪茵跟我說她已經開始投了,投了一段時間,她有收到錢之後,我才慢慢觀察,一筆20萬元先下去,然後我自己一段時間有拿到利息,所以我覺得這是比較安穩的狀況,比較有信心了,但是被告邀請我增資時,我覺得還是不放心,我跟陳迪茵討論這個事情,我就說我們要被告財政的證明,陳迪茵就說「好,我去問」,她拿到就給我看,我看過被告給的財政證明才比較放心,整個時間裡面的溝通,我都是跟陳迪茵、被告三方面去溝通的,所以有時候是我直接跟被告溝通,有時候陳迪茵跟他溝通,但是後面我們都會互相去溝通,被告知道這個事情,邏輯是這樣子。被告肯定知道我是透過陳迪茵來要這些資料,他知道我會看到這些資料,因為我們的邏輯一直是溝通下來都是一起的,我們講的話都代表雙方。我之後跟被告的溝通上面,就有說到你那個土地怎樣怎樣,所以被告知道我看過所有的資料。被告到「109年9月14日」止都有依約給付利息,但之後開始付不出利息,我就一直追問被告,感覺有點不對了,他就是一直拖拖拉拉,然後回訊息愛回不回,我們感覺很不對勁,就去找律師商討這個事情。我不接受被告所提之償還方案,是因為我們總共借他超過1500萬,他說一個月給我們3萬,裡面含利息,你想一年才36萬,你還多久才會還到1500多萬,利息就算銀行的利息好了,都不合理,第一個是不知道還到什麼時候,第二個是那時對我們來說他的信用已經歸零,我就想要他找出一些擔保人來擔保他如果還不出來,那些人會支持他,那些人金援上面是有實力的,第三個被告前面有說他有3筆土地,我就跟他說,要不要你把土地先賣掉或抵押,去銀行抵押一筆錢出來,你不願意賣掉我不管,你要不要把土地套一些現金出來,就是先還我們一筆比較大的,而不是就3萬元,我覺得這樣完全沒有誠意也不合理,所以我拒絕。被告後來有給我2萬元還是多少,他沒有提及這個是返還什麼等語(見本院原易22卷第155至164頁)。
(四)互核上開陳迪茵、譚安正之證述內容及陳迪茵與被告之間如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內容,可知陳迪茵、譚安正所述其2人因被告邀請增加投入借款,而希望被告提供其擁有足供擔保還款之財產的相關證明,被告因而告知其經營民宿月入約20萬元,並傳送上述臺東3處建物之資料給陳迪茵,以作為其還款能力證明,且陳迪茵有向譚安正轉達被告上揭財力狀況等情為真。而觀被告與陳迪茵之對話,被告向陳迪茵稱「先給你看airbnb我民宿的收入」,並傳送顯示上開民宿收入之存摺明細照片,再稱「Airbnb國外的,所以匯進來都是國際匯款、」「平均一個月收入大概20萬左右」,並於陳迪茵稱「你有沒有一個自己名下的房產之類的」、「因為現在我們大概將有600萬在你那裡,還有我這邊的客戶和弟夫那邊的朋友,如果你有一個產業大概值1000萬左右的我們會放心一點」、「收入你反而不用給我看,因為萬一你跑人的時候我們最重要的是看你名下的資產有否給我們還款的能力,你懂嗎?」之後,被告回稱「等唷」、「我朋友還在休息,我已經請他起床幫我查詢給妳。我好了會貼給妳」,嗣於當日下午即傳送上開3處臺東房地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予陳迪茵,並告知該3處房地所有權分別是登記在其親兄、舅舅、母親名下。而當陳迪茵檢視前揭圖檔及被告之敘述後稱「瞭解,所以我能說產業都不在你名下對嗎?」,被告回覆「三間都是缴完貸款得房子」、「不能掛我名字」、「我們這是灰色地帶的工作」、「名下不動產不會掛身上的」、「撈偏的不會掛自己的」、「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等語,且被告在陳迪茵稱「其實我們現在擔憂的是:萬一你跑人了我們該怎辦?」後,回稱「為了3-600萬跑路其實蠻好笑的,我如果來亂的,哪裡經營這些民宿跟放款」等語,顯見被告係將其所述之「airbnb」民宿當作是自己經營的,並以平均月收入約20萬元當作自己經營民宿之收入,且傳送存摺明細照片以取信於陳迪茵,亦於陳迪茵一再詢問被告名下有無資產後,要求陳迪茵先等一下,並稱要請朋友查詢資料後再給陳迪茵,隨即於5個多小時後被告即傳送上述臺東3處建物之資料圖檔給陳迪茵觀看,並稱該3處房產不能掛在其名下,否則「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還稱「我也沒有強迫要你們丟錢啦,只是要證明我也是會給你們」、「我最多給你們這些,基本已經說全部都跟妳公佈了」等語,顯然被告明知陳迪茵一再因其本身及其他潛在投資者需要被告擔保還款能力,而詢問被告名下是否有資產,竟提出非自身所經營之民宿之月收入證明、非自己所得支配處分之不動產,再以上揭言語誘使陳迪茵相信被告是月收入20萬元之民宿的經營者及上開3處房產是因為被告從事「灰色地帶」工作而只能掛名在別人名下等不實情節,是被告確係故意以不實資訊誤導陳迪茵,以影響陳迪茵與其他潛在投資者增加借款之意願。從而,被告辯稱:其有告知上開房產並非在其名下、有講過民宿不是其經營的,故無詐欺云云,與陳迪茵、譚安正上開證述內容及陳迪茵與被告之間如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內容,均不相符,並非足採。
(五)另觀之上開陳迪茵與被告之LINE對話,亦可明顯看出陳迪茵所稱希望看到被告財力證明之人,不只是其本身,尚包含其「弟夫」即譚安正,與其他不認識被告之人(即陳迪茵所稱「我這邊的客戶和弟夫那邊的朋友」),是被告當知其提供給陳迪茵之財力證明將會透過陳迪茵而傳達給譚安正與其他潛在之投資者,並藉此影響其等借款給被告之意願。又譚安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肯定知道我是透過陳迪茵來要這些資料,被告知道我會看到這些資料,因為我們的邏輯一直是溝通下來都是一起的;我之後跟被告的溝通上面,就有說到你那個土地怎樣怎樣,所以被告知道我有看過所有的資料等語,審酌譚安正係於被告以LINE訛稱其有經營民宿之收入、3筆房產等不實財力資訊之5個多月後(即109年5月13日)方借款予被告,衡諸常情,在此期間內被告與譚安正接觸時,應會提及被告上開佯稱之財力情形,且被告並未否認此等財力狀況,譚安正方會遲至5個多月後仍願意借款予被告,且觀之譚安正與被告之LINE對話(軍他5卷第79頁),譚安正稱「兩萬元我有收到了......但很抱歉這源源(遠遠)不足夠。我們寫(借)給你款項合共超過新台幣1500萬。你這樣要玩到什麼時候!我們合作之初,你為了向我們證實你的財力,你吧(把)台東的地皮地契亮出來,又把你們家經營airbnb的每月穩定收入打銀行存摺入拍照給我們,現在該你拿出那些資產,用來還款給我們應該綽綽有餘吧」,被告回稱「財務證明是你們要我提出,我才提供給你們看,且我有說每個房子並不是我的名字,airbnb疫情關係,已經都收掉了,有多的錢,我一定會給你們的」等語,顯見譚安正於事發後表示被告曾傳送臺東不動產所有權狀及經營民宿之收入存摺等財力證明資料,並要求被告將上開財產處分以償還借款,足徵譚安正上揭證述情節為真。被告辯稱其只有提供上揭財力證明給告訴人陳迪茵,沒有對譚安正為之云云,核屬臨訟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提供3間房地產、其經營的民宿收入,與告訴人借款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是告訴人認為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息3%至4%,所以才願意投入這些借款給被告云云。惟由上開對話,可看出陳迪茵與其他潛在投資者十分在意被告是否有足夠之資產以擔保其還款能力,雖然被告所提出之不動產並非登記在被告名下,然被告虛捏其擁有上開不動產並經營月收入約20萬元之民宿的假象,使告訴人2人相信被告具有相當資力,足以擔保其放款事業發生虧損時仍能返還告訴人2人對被告之借款,此由陳迪茵證稱「我就跟他說,你要把房產賣掉,先付我們一筆比較大的」、譚安正證稱「被告前面有說他有3筆土地,我就跟他說,要不要你把土地先賣掉或抵押,去銀行抵押一筆錢出來,…,就是先還我們一筆比較大的」等語即明。是被告提供虛假之民宿與房產等資力證明,與告訴人2人決定再投入如附表二所示借款,確有相當因果關係。辯護人此節所辯亦非足採。
(七)被告辯稱:我覺得我沒有要詐騙的意思,我一直都是在包裝自己而已,我覺得正常合理的包裝自己,只是讓自己不要不ok,在朋友之間包裝自己很正常云云。惟「包裝自己,讓自己看起來不會不OK」,意即隱瞞自己真實的情況,並蓄意對外界佯為較好的情況,使他人產生對自己較佳的觀感或評價。則被告在陳迪茵表明為了考慮是否再投入借款,而詢問被告之財力狀況時,還「包裝自己」,顯然是刻意隱瞞自己真實的財力狀況,並以提供虛偽的收入、所擁有之不動產等資訊,製造自己有相當資產足以擔保還款之假象,使告訴人2人誤信被告之財務情況,進而錯估風險,而決定增加貸予被告之款項,且被告於事發後無力再給付利息,並避不見面,被告雖於本院提出其借貸款項予他人之借款約定書14份(本院卷第167至194頁),然該借款金額共計約2百萬餘元,僅占如附表二所示借款總額約100分之17,被告對於附表二所借款項大部分資金流向未能交代清楚,足見被告自始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其對告訴人2人施以詐術,使告訴人2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自構成詐欺犯行。是以,被告既自始有不法所有意圖,則其有給付利息之行為,乃為掩飾其詐欺犯行之手段,亦無解於其隱瞞自己真實的財力狀況,並以提供虛偽的收入、所擁有之不動產之資力而詐財之犯行。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後,不但有持續返還借款一段時間,亦有將借款轉借他人來獲取高額利息,而致無法追回上開款項,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之初並未有詐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被告從未提示上開房地產及Airbnb民宿營業額給譚安正,亦未對告訴人2人為詐術行為,自無詐欺犯行等節,與上開各證據資料所印證之詐欺取財事實不符,均非足採。至證人陳慶融於本院審理中曾證稱:其曾與陳迪茵一起住過被告前女友經營之民宿,並曾因利息很高而借款給被告,嗣被告因疫情關係無法支付借款利息、本金等語,與陳迪茵、譚安正證述其等借款給被告之原因不同,且告訴人2人借款給被告之金額較陳慶融多,難認陳慶融借款給被告之原因與告訴人2人完全相同,則陳慶融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八)綜上,被告為取得陳迪茵、譚安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確有隱瞞其未能收回放款、資金窘迫之情形,而訛稱放款很多都短期就收回,可以繼續借給其他客戶、生意很好云云,復虛捏不實之民宿收入、房產等財力擔保,使告訴人2人均誤信其放款事業獲利穩定且有足夠之財力可擔保還款,而再借款予被告,被告確實有事實欄一所載詐欺取財犯行,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先後向陳迪茵、譚安正詐得借款共計1,145萬元,然從被告借款後陸續之各項舉動及其向陳迪茵虛捏不實之民宿收入、房產等財力擔保,由陳迪茵向譚安正轉達被告上揭虛偽財力狀況等情觀之,應認被告係基於一個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反覆而為,結果並均侵害陳迪茵、譚安正2人之財產法益,在社會通念上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上宜包括地予以一次性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陳迪茵、譚安正2人之財產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及定應執行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侵害陳迪茵、譚安正2人之財產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已如前述,原審遽以被告係基於各別之犯意,分別對陳迪茵、譚安正2人侵害其等之個人財產法益,而認被告所犯詐欺取財2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⑵被告犯後仍有支付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2人部分款項(後述),嗣於本院審理期間並與陳迪茵、譚安正2人達成和解,被告承諾願意按期賠償陳迪茵、譚安正2人(後述),此涉及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有利因子,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合;⑶被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已分別給付計陳迪茵、譚安正如理由欄貳四㈡所載金額,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有實際發還上開款項。原判決未扣除此已合法發還告訴人2人,仍諭知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同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含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錢財,明知財務窘迫、名下亦無財產可供擔保,竟為私利而向告訴人2人施行詐術,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悛悔之意,兼衡被告犯後有給付告訴人2人部分款項(詳後述沒收部分說明),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被告承諾自113年11月起按期賠償告訴人2人(按:和解內容❶被告願給付譚安正314萬元,給付方法:自113年11月起至114年2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114年3月15日前給付50萬元;114年4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❷被告願給付陳迪茵900萬元,給付方法:自113年11月起至114年2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114年3月15日前給付50萬元;114年4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見本院卷第435至439頁】),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2人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素行狀況,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原易22卷第190頁,本院卷第4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罪所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各筆借款所給付予陳迪茵之「利息」金額為81萬元,所給付予譚安正之「利息」金額為9萬4,000元,且被告於附表二所示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13日(即分別係告訴人2人於附表二所示第1次借款予被告)起,分別給付陳迪茵1,08萬6,790元,給付譚安正13萬5,000元等情,業據被告及譚安正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有被告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陳書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網頁截圖、陳迪茵提出金流說明、帳戶存摺、譚安正提出之金流說明、帳戶交易明細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23至165、263至269、273至314、312至361、379至381頁)。又告訴人2人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否認被告於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13日起分別給付陳迪茵1,086,790元,給付譚安正135,000元,均係被告用於償還如附表二所示借款。是以,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借款而給付予告訴人2人之上開「利息」,及被告於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13日起分別給付陳迪茵1,08萬6,790元,給付譚安正13萬5,000元,應認被告已將上開部分犯罪所得實際分別返還告訴人2人。從而,被告向告訴人2人所詐得之款項共計1,145萬元,扣除前述已返還陳迪茵1,89萬6,790元(810,000+1,086,790=1,896,790)及已返還譚安正22萬9,000元(94,000+135,000=229,000)後,所餘被告所詐得且未實際償還告訴人2人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932萬4,210元(11,450,000-1,896,790-229,000=9,324,210),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所給付予告訴人2人之「利息」及被告於附表二所示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13日(即分別係告訴人2人於附表二所示第1次借款予被告)「前」,分別給付告訴人2人之款項,難認係被告用於償還如附表二所示借款,自無從認此部分款項係就本案詐欺所取得款項為返還,當不能自本案犯罪所得扣除,是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此部分給付予告訴人2人之款項,亦屬於返還告訴人2人之犯罪所得,應自犯罪所得扣除乙節,自無足採,併予敘明。
五、不宣告緩刑之說明: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並承諾自113年11月起按期賠償告訴人2人,業見前述,然被告詐欺金額高達1,145萬元,對告訴人2人已造成莫大損害,以其所犯情節而論,實具相當惡性,自難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況被告雖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然被告尚未開始履行和解條件,且未坦承詐欺取財犯行。是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不宜宣告緩刑,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云云,並無足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交付日期 金額(元) 約定月利率 受款帳戶 1 譚安正 108年8月6日 5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2 譚安正 108年8月14日 4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3 譚安正 108年9月9日 6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4 譚安正 108年10月31日 5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5 陳迪茵 108年10月3日 1,700,000 3% 陳慶融(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 3,700,000【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交付日期 金額(元) 約定月利率 受款帳戶 1 陳迪茵 108年12月9日 2,0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2 陳迪茵 108年12月24日 35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3 譚安正 109年5月1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14日) 6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4 陳迪茵 109年6月16日 2,000,000 4% 陳書嫺中信銀帳戶 5 陳迪茵 109年6月16日 2,0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6 譚安正 109年6月18日 5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7 陳迪茵 109年7月31日 3,0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8 譚安正 109年8月14日 1,0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總計 11,450,000【附表三】(108年12月9日告訴人陳迪茵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上午11:03 告訴人陳迪茵:紹洙,今天記得給我截圖〜 上午11:05 被告:好唷 上午11:06 告訴人陳迪茵:資產證明有找到嗎 上午11:06 被告:嗯嗯我自己的本身有程式可以查 上午11:06 被告:到時候給你們看 上午11:07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你可以先給我看個截圖之類 的,不然我很難就這樣再轉帳200萬過去… 上午11:07 告訴人陳迪茵:(回覆被告所述「先給你看airbnb 我民宿的收入」)嗯嗯好 上午11:08 被告:(傳送存摺內頁明細照片) 上午11:08 被告:(傳送存摺內頁明細照片) 上午11:08 被告:(傳送存摺內頁明細照片) 上午11:09 被告:Airbnb國外的,所以匯進來都是國際匯款 上午11:09 被告:平均一個月收入大概20萬左右 上午11:09 被告:至於利息我平均收入我沒辦法公佈喔,因為 有隱私問題。 上午11:10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但這些都沒有很重要…不是要 看你的隱私,你有沒有一個自己名下的房產之類的 上午11:10 被告:我軍中一個月4萬年收入60這跟慶融一樣。 因為軍公教單位需要這份工作好搞一些事情。 上午11:11 被告:嗯嗯我都會給你 上午11:11 告訴人陳迪茵:因為現在我們大概將有600萬在你那 裡,還有我這邊的客戶和弟夫那邊的朋友,如果你 有一個產業大概值1000萬左右的我們會放心一點 上午11:11 被告:我先給你我年收跟平均收人 上午11:12 告訴人陳迪茵:收入你反而不用給我看,因為萬一 你跑人的時候我們最重要的是看你名下的資產有否 給我們還款的能力,你懂嗎? 上午11:13 被告:等唷 上午11:18 被告:我朋友還在休息,我已經請他起床幫我查詢 給妳。我好了會貼給妳 上午11:19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好的,謝謝你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8 被告:1:我親哥哥 2:我舅舅 3:我媽媽 身分證號碼以及地址,當天簽本票我會帶戶口 名薄給你們核對。 下午04:50 告訴人陳迪茵:瞭解,所以我能說產業都不在你名 下對嗎? 下午04:50 被告:三間都是缴完貸款得房子 下午04:50 被告:不能掛我名字 下午04:50 被告:我們這是灰色地帶的工作 下午04:50 告訴人陳迪茵:噢? 下午04:50 被告:名下不動產不會掛身上的 下午04:50 被告:撈偏的不會掛自己的 下午04:51 被告: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 下午04:51 告訴人陳迪茵:比如我該這樣想…如果你跑人了我 們會去告你對嗎?然後你宣布破產那我們就血本無 歸了對嗎? 下午04:52 告訴人陳迪茵:其實我們現在擔憂的是:萬一你跑 人了我們該怎辦? 下午04:52 被告:為了3-600萬跑路其實蠻好笑的,我如果來亂 的,哪裡經營這些民宿跟放款。 下午04:53 告訴人陳迪茵:因為香港的法律就是:你跑人了我 們去法院提告,法院會把你的資產凍结然後賠給債 主 下午04:53 被告:我也沒有強迫要你們丟錢啦,只是要證明我 也是會給你們 下午04:53 告訴人陳迪茵:對,這個我懂。但對於不認識你的 人我很難交代你懂嗎? 下午04:54 告訴人陳迪茵:當然啦,因為我這邊可以丟錢的人 蠻多的,但香港的做法不一樣所以我想問清楚 下午04:54 被告:不然就是配合久了,你們覺得可以在來丟。 我最多給你們這些,基本已經說全部都跟妳公佈了 哈哈 下午04:54 告訴人陳迪茵:這種事情很簡單的,就生意來往 嘛,越清楚自己在幹嘛就不會有後顧之憂 下午04:55 告訴人陳迪茵:(回覆被告所述「不然就是配合久 了,你們覺得可以在來丟…《以下略》」)嗯嗯 好,反正就是3%月息你保6個月然後就把錢全還就對 了,是嗎? 下午04:56 告訴人陳迪茵:重點是到這個月20號我的第一筆才 會回來,才算是完整結束第一筆丟的錢哈哈哈哈哈 下午04:56 被告:保6基本,當然能配合長期最好,資金流動比 較活用 下午04:56 告訴人陳迪茵:什麼意思?可以解釋一下 下午04:57 被告:就是長期配合當然最好的意思 下午04:57 告訴人陳迪茵:意思是長過6個月嗎? 下午04:58 告訴人陳迪茵:這個是個人意願就對了是嗎 下午04:58 被告:因為很多筆其實放3-4個月,就回來了,我們 就會繼續丟別得客戶 下午04:58 被告:我們客戶真的很多 下午04:58 被告:碰面可以給你看 下午04:58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好 下午04:59 告訴人陳迪茵:你知道綁定的帳戶每次可以轉多少 嗎? 下午04:59 被告:當月200的樣子還100 下午04:59 被告:每家不同 下午04:59 告訴人陳迪茵:弟夫可以一次轉給你嗎 下午04:59 告訴人陳迪茵:我的200萬到台灣了 下午05:00 被告:嗯嗯你們有決定好在跟我說,我在去申請戶 口名簿 下午05:01 告訴人陳迪茵:哈哈哈哈我的錢我自己決定 下午05:01 告訴人陳迪茵:如果每個月只能100有點搞笑 下午05:01 告訴人陳迪茵:還是每天100呢 下午05:01 被告:我記得200 下午05:01 被告:因為我轉過200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每個月嗎 下午05:02 被告:當月 下午05:02 被告:嗯 下午05:02 被告:每個月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好麻煩喔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每天呢 下午05:02 被告:台灣就是比較爛一點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哈哈哈哈哈哈真的 下午05:02 被告:我忘記是每月200還每天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那我什麼時候轉給你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明天吧 下午05:03 告訴人陳迪茵:從明天開始算看我能轉多少 下午05:03 被告:妳確定好了就可以開始,我就可以開始動 工,然後下下週回來簽本票給你們 下午05:03 告訴人陳迪茵:好的(OK手勢圖案) 下午05:03 被告:(貼圖) 下午05:04 告訴人陳迪茵:(貼圖) 下午09:19 被告:(照片) 下午09:19 被告:(照片) 下午09:20 告訴人陳迪茵:(合掌拜託圖案) 下午09:22 告訴人陳迪茵:弟夫帳號綁定的是你郵局的帳號對 嗎? 下午09:22 告訴人陳迪茵:明天開始給你轉帳 下午09:24 被告:都郵局 下午09:24 被告:正確 下午09:24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好 下午09:24 告訴人陳迪茵:明天他轉了多少我再跟你說 下午09:24 被告:(貼圖)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我已轉帳新臺幣$2,000,000元給 您,帳號末四碼是0000(台新銀行812),入帳到您 的中華郵政帳戶,請您確認哦!謝謝。(詳細轉帳 資訊,請依帳戶顯示為準)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哈哈哈哈哈哈哈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一次都轉了!台灣沒有很爛欸〜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笑到流淚圖案) 下午09:32 被告:哈哈哈 下午09:32 被告:那應該就是當日兩百萬無誤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那我們算10號好了好不好 下午09:33 被告:可以,我晚點記記事本 下午09:33 告訴人陳迪茵:我記下來,每個月10號利息6萬就對 了 下午09:33 被告:回來台灣記得跟我說 下午09:33 告訴人陳迪茵:那我們20號或者23號見面可以嗎 下午09:34 被告:可以 下午09:34 被告:那週放假 下午09:34 告訴人陳迪茵:太好了 下午09:34 告訴人陳迪茵:我23號美金定期到期可以轉回台幣 多丟100 下午09:35 告訴人陳迪茵:那到時候我們簽本票記得弟夫的那 張也要簽 下午09:35 被告:可以 下午09:35 被告:都會帶資料過去給你 下午09:35 告訴人陳迪茵: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