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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原上訴字第 3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任睿麟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應更正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編號一、㈧有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附表:

欄位 應更正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編號一、㈧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35、36(分別對應其附表五編號28、29部分)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