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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國審上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維韓選任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法扶律師)

陳志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維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維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自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之宣告刑為無期徒刑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