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維韓選任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 (法扶律師)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維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維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自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復於11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再於113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又於114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之宣告刑為無期徒刑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