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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7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734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鄭名凡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第1項)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考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合議庭法官於承審案件過程中,對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均能不受任何壓力干擾、影響,放心、大膽、充分表示個人意見及徹底辯論,以落實審判合議制度及效能。是故合議庭法官所應嚴守評議秘密之對象,非僅針對該案件之終局判決結果,亦應包括審理過程之所有中間裁定。且該條第1項明定,合議庭法官對於評議意見,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均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即已明示關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意見,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前,均應嚴守評議秘密;以此可見,第2項所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裁判確定後」,亦應為相同解釋,即係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否則當無法達成第1項所定在「該案裁判確定前」評議秘密均應嚴守之目的。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鄭名凡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在案,因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抗告人於該案宣判當日,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經原審法院於同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部分附條件准許聲請、部分限期命抗告人補正及部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在案,因抗告人不服上開裁定,於112年12月22日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是以,抗告人聲請閱覽該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評議意見,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所稱「該案裁判確定前」,係指該評議案件作成評議意見並記載於評議簿,但尚未完成裁判書以前而言,並非專指「終局裁判確定前」,亦非專指本案判決或另案裁判確定前;本件原審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及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業經合法送達抗告人,據此足徵上開裁判已屬確定作成之情形,自得於裁判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而不應於該等案件作成裁判後仍嚴守評議意見內容,視同秘密情形;㈡倘認上開規定所稱「該案裁判確定前」,係指「終局裁判確定前」,則聲請人於案件終局裁判確定前,無從據以閱覽評議意見內容作為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無異剝奪抗告人主張目視檢閱評議意見作為理由之機會,致使一旦發現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之情事,只能以聲請再審予以救濟,而不能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資救濟,畢竟在案件終局裁判確定前因不得目視檢閱評議意見內容,自然無從據以作為上訴程序或抗告程序之具體事由,此即屬嚴重侵害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及司法救濟合法保障之權益,自與憲法第16條所定訴訟權保障之本旨不符,爰請撤銷原裁定,准許抗告人閱覽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之評議意見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2年10月17日以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就抗告人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判決無罪,並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處罪刑;抗告人於該案判決宣判當日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資料,經原審法院於同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部分附條件准許聲請、部分限期命抗告人補正及部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茲因抗告人不服上開有罪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抗告,分別繫屬於本院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84號、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案件審理中,嗣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抗告人於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尚未確定前,聲請閱覽原審法院該案之評議意見,原裁定以前開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尚未確定,抗告人聲請閱覽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之評議意見內容,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為由,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所稱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83號業經合法送達抗告人,據此足徵該裁判已屬確定作成之情形,自得於裁判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乃抗告人依憑自己主觀之意思而任意指摘,核與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不符,自難憑採。

五、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