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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9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93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盧元鴻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盧元鴻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原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2號),業經原審判決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上訴,亦遭本院判決駁回而確定在案。是聲請人被訴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而聲請人所聲請發還之扣押物,也是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保管中,並非原審法院留存。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品既非本院保管,本院自無法裁定發還聲請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前因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以100年度他字第2700號案件偵辦,並經該署指揮警方查扣電腦主機、螢幕、筆記型電腦及相關設備一批,嗣該案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偵查後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第3632號判決無罪確定。上開扣押物已非為該案證據,亦非供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或違禁物,抗告人前具狀向臺北地檢署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惟該署函復稱:「尚有其他被告鄭小剛等人案件在法院審理中,請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見原審卷第7頁),故抗告人始具狀向法院聲請准予將上開扣押物發還。

㈡關於扣押物之保管,實務上以案件是否「起訴送審」及「判

決確定」為準,案件起訴後至全案判決確定前,除案件有先一部確定並執行之情況外,扣押物法院有管理之權責;反之,案件起訴送審前或全部判決確定後,則檢察官有管理權責。本案抗告人所涉之案件,尚有其他被告鄭小剛等人在法院審理中,縱然扣押物係在臺北地檢署大型贓物庫保管中,在案件全部判決確定前,仍係由院方有管理權責。

㈢原裁定未究明是否有先一部確定並執行之例外情況,逕謂上

開扣押物非原審法院留存,即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不無速斷,造成法院、檢察署互踢皮球。爰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為裁定。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 條亦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而有無留存之必要,雖應由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111年度台抗字第31號)。而是否「已脫離法院繫屬」,應綜合審酌全案情節觀察之,倘僅部分被告審結脫離訴訟繫屬,部分被告尚未審結,且扣案物可為其他尚未審結被告之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即難謂已脫離法院之繫屬。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涉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00年度偵字第13589號等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上開起訴案件,目前仍有18名大陸籍同案被告經原審法院於103年1月29日通緝迄今,尚未結案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115頁)。

㈡是以,抗告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固然經法院判決無罪

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然該案既仍有其他同案被告尚未審結,依前開說明意旨,即難謂全案訴訟已脫離繫屬,而無訴訟關係存在。是抗告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得否為其餘尚未審結被告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有無留存之必要及是否發還?仍應由原審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斟酌。原裁定就此未置一詞,僅謂抗告人個人被訴案件脫離訴訟繫屬、扣押物非法院留存,即無法裁定發還聲請人云云,其理由實欠完備,而有再行調查、斟酌之處。

四、綜上,原審有如上述可議之處,所為裁定難認允當。抗告人提起抗告,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兼顧抗告人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