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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9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99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張哲瑋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原審法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至6、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件編號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件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認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相近時期、相同手法、罪質相當之犯罪,且案發時剛滿18歲,受金錢一時誘惑做出危害社會行為,自知錯誤,故不論自行或拘提到案都極力配合,並坦承不諱。故原裁定刑度過重,請給予抗告人機會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7年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04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再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4年8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審酌抗告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抗告人表示意見:希望從輕定刑各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至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情節、抗告人是否悔悟等,乃各該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01月28日 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68號等 基隆地檢110(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0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13日 111年05月23日 111年0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0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2月17日 111年06月22日 111年0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53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07日(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 111年11月02日 111年0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53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2月07日 111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編 號 7 8 罪 名 賭博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9月17日 110年0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 第278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3年0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 第278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03日 113年0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空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