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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83號抗 告 人 張智豪即 受刑 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壹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3至44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受刑人已同意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23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如附表編號36、42、43所示部分,均經上開編號所示法院以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5月、2年8月確定,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21年6月(計算式:18年+5月+5月+2年8月=20年18月=21年6月)總額,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4月、6月、4月、3月、4月、3月(如附表編號37、38、39、40、41、44所示之罪)之總和,即23年6月(計算式:21年6月+4月+6月+4月+3月+4月+3月=21年30月=23年6月)範圍內,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多為竊盜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尚有犯傷害罪、脫逃罪,及其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違反之嚴重型,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定本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受刑人前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但係因資訊不足之情形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造成更不利之結果,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尤其負有強烈之客觀注意義務,受刑人自得請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二)受刑人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行使選擇權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將喪失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對於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本於刑事訴訟法之聽審權要求,應確保受刑人能獲取相關資訊且資訊充分之情形下,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為選擇權之行使。

(三)自95年7月1日新法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因而造成部分如竊盜、毒品等之慣犯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惟各級法院僅針對販毒、強盜等重罪,於定應執行之程序中始有避免刑罰過重之情形,使定應執行刑猶如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然其他吸毒、竊盜等輕罪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卻數倍或特別重於舊法連續犯之處刑,已違反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況法院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之功能,而非僅在於實現報應之觀念。

(四)綜上,原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刑期過重,請求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從輕及最有利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即所犯數罪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販賣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3至6、8、10、12、13、15、16、19至21、24、26、28、31、33、34、36至42、44)、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2、7、9、11、14、17、18、22、23、25、

27、29、30、32、35、43)之刑,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44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前,並已由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參見原審卷第7頁),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刑為附表編號9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部分,合併總刑期達有期徒刑67年3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則原審法院於上開法律外部界限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30年以下範圍內,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2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以及如附表編號36、42、43所示部分,分別經各編號所示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5月、2年8月確定,再加計其他之罪(即附表編號37至41、44)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內部性界限為有期徒刑23年6月,因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2年6月,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事。

(二)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6、7、9至18、21至27、29至33、35至38、41至43所示竊盜罪,罪名或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密接,且附表編號1、2、4、6、14、15、16、17、21、22、29、32、37、42、43所示竊盜犯行,大多係竊取他人機車、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內之財物;附表編號9、10、1

3、18、23、24、25、26、27、29、31、33、35、36、38所示竊盜犯行,係竊取停車場之自動收費設備、自助洗車場、洗衣店兌幣機內之現金或財物;附表編號30所示竊盜犯行,則係竊取他人租賃小貨車,其行竊手法、標的及地點明顯具有高度之重複性及相類性;又附表編號3、5、8、20、28、3

4、39、40所示,均係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使部分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間上有所區隔,然以上各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外,附表編號19所示傷害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44所示脫逃罪之宣告刑僅為有期徒刑3月,如扣除此部分罪名不同、犯罪手法有明顯差異之有期徒刑5月、3月而為單獨觀察,原裁定就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多次竊盜罪、施用第2級毒品之各罪,酌定應執行仍高達有期徒刑21年10月,並未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以及受刑人所犯大多數竊盜罪之犯罪時間相隔不長,罪名或罪質幾近相同,及上述犯罪情節所呈現受刑人之犯罪傾向與行為整體非難性,容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

(三)再者,原審法院裁定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經扣除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各罪先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2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所餘刑期4年6月可認係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各罪寬減後之刑期,則觀諸編號36至44所示各罪之總刑度原為有期徒刑6年3月可知,減少刑期僅為1年9月,其折減幅度未及上開附表編號1至35所定原應執行之比例(18年即216月,附表編號1至35原總刑期為60年2月即722月,折減比例約為百分之0.29),其折減刑期之比例明顯偏低,亦有不符公平及平等原則之情形。

(四)從而,受刑人提起抗告主張原裁定所酌定應執行之刑期過重,不符合公平、比例原則,尚屬有據,應認其抗告有理由。

六、末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

本案先前業經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固認原裁定有上開罪刑不相當、不符公平及平等原則之違誤而應予以撤銷,然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其裁量容有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如上,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各次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前所定應執行刑等節,並考量抗告人於刑事抗告狀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5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6月(3罪) 有期徒刑7月(3罪)、 有期徒刑8月(3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8日、4月26日、5月2日、5月3日、5月10日、5月26日 107年4月28日、5月3日、5月22日、5月23日 106年7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555、12833、12834、13000 、13011、14142、14877、1495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555、12833、12834、13000 、13011、14142、14877、14951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379號 判決 日期 107年9月6日 107年9月6日 107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379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53號 2.編號1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52號 2.編號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6316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6日 107年5月3日、5月11日 107年5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2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060、2142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9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72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177、217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 判決 日期 107年8月29日 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72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177、217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560號 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191號 2.編號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177、2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2月(1罪) 有期徒刑7月(3罪)、 有期徒刑8月(3罪)、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犯罪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5年12月28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2月22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3月29日某時、106年4月30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7年6月7日、7月12日、7月18日、7月21日15時30分許與23時57分許、7月23日、7月31日、8月1日、8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908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42、43、44、4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479、20579、22048、22788、23031、24086、25155 、249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37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62、3296、3434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7年8月31日 107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37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62、3296、3434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1月8日 107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號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3號 2.編號8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簡字第3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8號 2.編號9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62、3296、3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0日 107年2月22日、3月5日、3月8日 107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479、20579、22048、22788、23031、24086、25155 、24952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96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62、3296、343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0月9日 107年10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62、3296、343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9號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2號 2.編號11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3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8月(4罪)、 有期徒刑9月(1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6月4日、7月5日、7月16日 107年4月2日、4月間某時許、5月6日、5月11日 107年5月6日、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698、19005、1961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860、14529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860、145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72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2月27日 107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72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27日 107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6號 2.編號13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72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7號 2.編號14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8號 2.編號1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6月(4罪) 有期徒刑8月(4罪)、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0日、3月13日、3月28日、3月31日、4月17日、5月26日 107年2月23日、3月1日、4月22日2時33分至43分許及22時25分許、4月26日、5月27日 107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12、15929、18954、19024、19072、19203、20719、21139、21349、24623、2637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12、15929、18954、19024、19072、19203、20719、21139、21349、24623、26375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57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1月21日 107年11月21日 107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5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2月23日 107年12月23日 108年1月28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2號 2.編號16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3號 2.編號1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5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19 20 21 罪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5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7月14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7年5月28日、6月2日、6月6日、6月14日、6月17日、6月19日、6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620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63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5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53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8日 108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53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月19日 108年1月22日 108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2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7號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8號 2.編號21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22 23 2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6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8月(4罪)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6日、6月5日、6月12日、6月15日、6月20日、6月25日 107年7月5日、7月10日、7月29日 107年7月3日、7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550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74、12728、13136、13448 、14072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74、12728、13136、13448 、140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月22日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2月23日 108年2月23日 108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9號 2.編號2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8號 2.編號23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9號 2.編號24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25 26 2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17日、7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029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02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0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 判決 日期 108年2月14日 108年2月14日 107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3月4日 108年3月4日 108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7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8號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57號 2.編號2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28 29 3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10罪)、 有期徒刑8月(3罪)、 有期徒刑9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1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8日 107年4月1日、4月14日、4月17日、4月21日、4月23日、5月3日、5月25日、6月5日、6月16日、6月18日、7月1日、7月8日、7月11日 107年7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33、9534、9790、10110、10399、11270、11491、11492、11493、1220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981、982、983、984、98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7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78號 107年度易字第52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76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26日 107年10月29日 108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78號 107年度易字第52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76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月28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55號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74號 2.編號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16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31 32 3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9月(1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8日 107年3月28日、4月26日、5月29日 107年7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74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36、32938、33227、33228、38639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7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23號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月23日 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076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23號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2月23日 108年3月26日 108年4月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17號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05號 2.編號3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3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34 35 3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3月(1罪)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日 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9日、7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09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03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391號、108年度偵字第4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54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56號 108年度簡字第383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14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54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56號 108年度簡字第383號 確定 日期 108年3月21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84號 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64號 2.編號3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3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37 38 39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5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6月28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572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244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9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8日 108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244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90號 確定 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1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74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79號編號 40 41 4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3日 107年7月17日 107年5月14日、5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91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7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3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4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36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46號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9日 108年8月5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38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89號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01號 2.編號4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