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31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儲曉瑛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儲曉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12至16部分,以下合稱甲案;附表一編號2至11、17、18部分,以下合稱乙案;附表二部分,以下合稱丙案;附表三部分,以下合稱丁案),並分別經原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案號、所定應執行刑各如附表一至三所載);其中丁案所定應執行刑部分,經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5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與甲、乙案所定應執行刑、丙案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本案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10月19日新北檢貞丁112執聲他4124字第11291298810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否准抗告人聲請重新裁定執行刑之請求,要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對於檢察官否准其請求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丁案所剩之殘刑為5月9日,與其餘案件接續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30年10月9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前開接續執行陷受刑人於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
又綜觀受刑人所犯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類似,犯罪時間亦僅差數月,犯罪時間屬密接,整體責任非難重覆性高,依情狀觀之,本件是否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可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妥適調和。
㈡、甲、乙案合併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違反比例原則。爰依法提出抗告,請重新裁定執行刑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又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職司執行之檢察官必須本於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至確定裁判是否違法,僅得另循刑事訴訟法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在此之前,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判內容所為執行之指揮,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刑,並均已確定,復經原審法院、桃園地院各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年5月、1年6月確定;其中附表三即丁案部分,抗告人入監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銷撤,尚餘殘刑5月9日,與甲、乙案所定應執行刑、丙案所定應執行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更緝字第143號、100年度執助字第1879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523號執行指揮書,令抗告人於104年10月7日入監並接續執行中;抗告人以以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責罰不相當情形,請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乙案、丙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其請求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本案函文、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13至19、59至76頁,本院卷第27至53頁)。
㈡、抗告人雖請求就乙案、丙案合併重新定應執行刑,甲案部分單獨定應執行刑云云,惟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經確定,均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亦無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等,須另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不得將附表一所示業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甲案、乙案予以割裂,就甲案單獨定應執行刑,乙案與丙案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況抗告人所犯丙案之犯罪日期(99年5月10日),均係在乙案之首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之99年1月4日)之後,顯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自無從透過重新裁量程序,將甲案單獨定應執行刑,乙改組搭配與丙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抗告人此部分請求,顯於法不合,不足採憑,從而,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亦無違誤。
㈢、抗告人固指稱:附表三部分所餘殘刑5月9日,與附表一、二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結果,刑期已逾30年,有違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等語。惟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不得逾30年」,係就合於數罪併罰之案件,法律明定之定刑限制,並非就各罪接續執行之限制,抗告人前開所指,容有誤會。
㈣、抗告人復指摘附表一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違反比例原則云云,然此部分顯係爭執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示之各罪刑,以100年度聲字第319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是否妥適,揆諸前揭說明,並非聲明異議之對象,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附表一:(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9年確定)定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30日 96年2月1日 96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762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決日期 98年9月30日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762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0月28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備 註 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254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4日 96年1月2日 96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決日期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13日 96年4月15日凌晨0時20分許、96年4月16日凌晨某時 96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決日期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5日 98年6月1日為新北地檢署觀護人採驗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631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620、4833、5085、51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判決日期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98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98年12月24日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32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9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15日為新北地檢署觀護人採驗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98年6月22日為新北地檢署觀護人採驗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98年6月30日為新北地檢署觀護人採驗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620、4833、5085、5142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620、4833、5085、5142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620、4833、5085、51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判決日期 98年11月26日 98年11月26日 98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98年度簡字第69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2月24日 98年12月24日 98年12月24日 備 註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9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9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9號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8日為新北地檢署觀護人採驗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98年10月1日 98年6月29日某時許至98年6月30日22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 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8518號 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83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7951號 99年度訴緝字第130號 99年度易字第3227號 判決日期 98年10月7日 99年6月24日 99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7951號 99年度訴緝字第130號 99年度易字第32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1月4日 99年7月26日 99年12月20日 備 註 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05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317號 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14號附表二:(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定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10日 99年5月10日 99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50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50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31日 99年8月31日 99年9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8月31日 99年8月31日 99年10月11日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669號)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889號附表三:(經桃園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定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26日 96年3月26日 96年5月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 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 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2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166號 96年度訴字第2166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判決日期 96年7月27日 96年7月27日 96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166號 96年度訴字第2166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8月23日 96年8月23日 96年10月29日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427號) 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247號)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2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判決日期 96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10月29日 備 註 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