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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7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63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黃澤宏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核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願接受妥適量刑,然原審未考量17年有期徒刑對抗告人所造成之身心上痛苦,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為維護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懇請法院考量人道、家庭、教化等情,重新量刑,更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9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另就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各刑合併以30年計(計算之刑期109年4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共12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

1、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共5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共2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共13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共2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共8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32、6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共16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共7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共14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共9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計附表編號4、7、10、13至15、17至21之刑期,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33年9月(逾30年,以30年為其上限)。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固非無見。

㈡惟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7為妨害自由罪外

,編號1至6、8至21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案件,皆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犯之罪。又抗告人所犯上開各加重詐欺罪之間,犯罪類型相同、手法相近,侵害法益種類、罪質均屬相同,且多數係密集於000年0月間、110年4、5月間所犯,揆諸上開說明,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應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斟酌上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抗告人因此獲有減少有期徒刑之恤刑利益甚低,難認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有欠妥適,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㈢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又原裁定

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得自為裁定。查本件附表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原審業已向抗告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其於民國113年3月6日親自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85頁),檢察官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考量抗告人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逾30年,以30年為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中部分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3年9月,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保障其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予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3日至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27055號 109年度偵字第33258號 109年度偵字第36102號 110年度偵字第1589號 110年度偵字第1590號 110年度偵字第1591號 110年度偵字第15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號、第27號 110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7月7日 備 註

編 號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4日、109年4月5日 109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7124號 109年度偵字第7449號 109年度偵字第14385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8日 110年10月26日 備 註

編 號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11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9日至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6663號 109年度偵字第29687號 109年度偵字第31508號 110年度偵字第66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9號 110年度審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9月13日 備 註

編 號 7 8 罪 名 妨害自由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共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4日 109年4月3日至110年5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9207號 109年度偵字第36103號 109年度偵字第33395號 110年度偵字第4213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816號至822號 111年度偵字第221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36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3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9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10月11日 備 註

編 號 9 1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2日 110年4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2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8月12日 備 註

編 號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6日、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11日至109年5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36593號 109年度偵字第27055號 109年度調偵字第29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3日 111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2月7日 備 註

編 號 13 1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0日 109年4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70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7號 110年度偵字第99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2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2年6月21日 備 註

編 號 15 1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26685號 111年度偵字第2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6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4日 備 註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3日 110年5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 111年度偵字第197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9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編 號 19 2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5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3號 112年度偵字第276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2月8日 備 註

編 號 21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81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備 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