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77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杜威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2號),裁定如下:
主 文杜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4年10月、1年10月及3年確定。民國105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1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