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