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鎮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鎮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鎮豐前因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