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賽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賽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賽榮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16號判決書、受刑人之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16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前揭規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