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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介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介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介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1號將受刑人部分撤銷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8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