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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竣翔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竣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翔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無【109.3.27~109.4.28留置33日,折抵刑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