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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世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猥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