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祐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祐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霖(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5號撤銷原判決,改論處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於民國112年5月22日送監執行,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據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