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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榮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榮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27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