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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湘嶽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3號):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1.留置1日,應折抵刑期。2.無另案。),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