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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冠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冠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昀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