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韋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1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妨礙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乙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乙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Static乙99量表、MnSOST乙R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於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