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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7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添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添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添林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0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