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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7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俊德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91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71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且該函載明:「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並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