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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銘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820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MnSOST-R等量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