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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7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坤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坤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坤益(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