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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8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伯駿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伯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伯駿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8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92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730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