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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陳湧濬即 聲 明異 議 人代 理 人 江承欣律師被 告 姚柏丞

梁 柱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卿宇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杜嘉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應更正為113執聲他「43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