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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淑珍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蕭馨怡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抗告」,應更正為「得抗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停止審判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規定,得提起抗告,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抗告」,顯係誤載,且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