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銘堂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詐欺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銘堂於繳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詐欺等案件如附件所示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惟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亦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銘堂(下稱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詐欺等案件之民國11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及同年8月30日之審理期日中,遭該案告訴人李銘盛為公然侮辱及誹謗,為維護權益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告知需提出上開期日之完整筆錄及法庭錄音光碟以證所述屬實,故請准予同意交付如附件所示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檔案等語。
二、按: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明確。
㈡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
之權利,且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又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另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依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告訴人李銘盛提告認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為無罪諭知,檢察官循告訴人所請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判決駁回上訴,檢察官不服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佐。嗣聲請人以上情於113年5月22日具狀聲請交付前述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堪認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亦未見有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而有限制其閱覽此部分卷證之必要,復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後段所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且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應予准許,但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亦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附件⒈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詐欺等案件民國11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
⒉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詐欺等案件民國112年8月30日審理期日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