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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雨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雨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雨諺因犯詐欺、貪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合先敘明。

三、又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但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蔣雨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犯行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2合計2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又本院依前述說明,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於113年6月19日送達,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3頁)。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詐欺、貪污,彼此罪質不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次數,被害人所受損失,受刑人犯罪後之態度,家庭生活情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附表編號2所示各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必要性,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蔣雨諺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11/08 109/04/04 110/0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3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 判決日期 110/12/15 113/02/2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3/16 113/03/29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8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8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