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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6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引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引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引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及編號7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提出之書面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法、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之類似性等整體可非難程度,並考量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判決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就本院104年度

上訴字第2904號主文附表,下稱為前審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前審附表編號1-1) 貪污治罪條例 (前審附表編號1-2、22-3) 貪污治罪條例 (前審附表編號1-3、22-1、22-2)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有期徒刑3年2月 均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98年8月13日 ①98年12月23日 ②99年3月29日至4月14日 ①99年5月20日 ②99年3月11日至17日 ③99年5月4日至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編號 4 5 6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前審附表編號9-2、10-7、23-1、25-1、25-2、26-1) 貪污治罪條例 (前審附表編號9-5、12、13-2、23-3) 貪污治罪條例 (前審附表編號25-3)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①98年1月7日至10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②98年6月6日至16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③99年6月22日 ④99年3月2日至4日 ⑤99年3月29日至4月6日 ⑥99年3月4日 ①98年12月4日至10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②99年3月9日至17日 ③99年2月2日至8日 ④99年3月5日至8日 99年4月21至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號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前審附表編號7-1、7-2部分,經撤銷發回更審) 犯罪日期 ①99年1月12日11時2分許至00年0月間 ②99年3月19日17時42分許至00年0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24663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7746、104年度偵字第192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8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0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