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瑞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翔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編號6、7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未據表示意見到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侵害法益之種類不同,犯罪手段、情節之重複程度較低,犯罪時間並非密接等整體可非難性,於前開內部界限及恤刑利益之範圍,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5月31日上午7時26分 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 109年9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60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8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715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715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2月8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67號(已執行在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號 編號2至5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妨害電腦使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8日至同年月16日 109年10月7日至同年月12日 109年2月19日至109年5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8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8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93號、31546號、36705號、110年度偵字第2329號、119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113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1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4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37號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93號、31546號、36705號、110年度偵字第2329號、119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1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