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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9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家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興因違反公司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聲請意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據此,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部分係於上揭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上揭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是本件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暨會議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數

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其中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聲字第3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亦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聲請書附表有誤之處,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俱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103年6月12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及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且部分犯罪曾經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所載);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24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者,自應受各該裁判原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定

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所陳意見(卷附受刑人113年7月26日陳述意見狀所附書寫文件參照;見本院卷第628至62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未執行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此部分屬日後執行檢察官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張家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簡稱「臺中高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簡稱「金門地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稱「金門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簡稱「桃園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稱「桃園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南地檢」)編號 1 2 3 4 罪名 公司法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均100年09月13日 100年11月03日 100年09月19日 100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637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637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637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6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判決日期 103/05/06 103/05/06 103/05/06 103/05/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6/12 103/06/12 103/06/12 103/06/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31號)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21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22號) 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3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62號) 編號1至9經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13號) 編號1至10經金門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金門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2號) 編號1至15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19號) 編號1至16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99號) 編號1至2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99號)(已執畢)編號 5 6 7 8 罪名 偽造文書 公司法 公司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3次) 有期徒刑5月 (5次) 有期徒刑5月 (3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0年12月27日 101年04月09日 101年06月12日 101年02月15日 101年02月29日 101年04月13日 101年04月17日 101年06月01日 101年04月24日 101年05月02日 101年05月03日 101年0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369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369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369號、104年度偵字第276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369號、104年度偵字第276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2061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2061號 105年度簡字第2301號 105年度簡字第2301號 判決日期 104/12/17 104/12/17 105/05/04 105/05/0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2061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2061號 105年度簡字第2301號 105年度簡字第23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02/04 105/02/04 105/06/13 105/06/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5至6經新北地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94號) 編號7至8經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2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184號)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21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22號) 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3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62號) 編號1至9經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13號) 編號1至10經金門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金門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2號) 編號1至15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19號) 編號1至16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99號) 編號1至2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99號)(已執畢)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公司法 偽造文書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9年12月02日 103年02月27日 101年04月24日 102年0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764號 金門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21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2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金門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77號 106年度城簡字第148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判決日期 106/05/16 107/01/16 109/06/18 109/06/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金門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77號 106年度城簡字第148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06/03 107/02/24 109/12/11 (撤回上訴) 109/12/1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463號 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7號 編號11至15經桃園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1號) 編號1至9經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13號) 編號1至10經金門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金門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2號) 編號1至15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19號) 編號1至16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99號) 編號1至2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99號)(已執畢)編號 13 14 15 16 罪名 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2次) 犯罪日期 101年03月07日 101年04月23日 101年12月06日 102年05月14日 103年01年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21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21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213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933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3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06/18 109/06/18 109/06/18 110/03/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簡字第15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11 (撤回上訴) 109/12/11 (撤回上訴) 109/12/11 (撤回上訴) 110/04/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1至15經桃園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1號) 編號16經臺北地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4號) 編號1至15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19號) 編號1至16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99號) 編號1至2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99號)(已執畢)編號 17 18 19 20 罪名 公司法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司法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4次) 犯罪日期 100年04月11日 101年12月17日 103年04月09日 98年11月23日 99年06年28日 100年01月20日 101年0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634號、107年度偵字第1883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634號、107年度偵字第1883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90號、109年度偵字第1487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4號、111年度偵字第62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判決日期 110/12/29 110/12/29 111/03/30 111/05/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2/08 111/02/08 111/05/03 111/07/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7至18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57號 編號2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49號) 編號1至2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599號)(已執畢)編號 21 22 23 24 罪名 公司法 偽造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司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9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14次) 有期徒刑4月 (45次) 犯罪日期 103年01月13日至103年05月05日 103年04月17日 103年02月12日至103年5月29日 103年01月06日至103年0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225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22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5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號 112年度簡字第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 判決日期 112/01/17 112/01/17 112/12/21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號 112年度簡字第1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02 112/03/02 113/05/16 113/05/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1至22經臺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3號已執畢) 編號23至24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11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09